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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哥出行”案有了新进展——

公益诉讼让个体维权不再孤单

  □本报记者  冯雪玉

  12月14日,轰动一时的“小哥出行”案有了新进展,当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自治区消协提起的全区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要求被告内蒙古小哥出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哥出行”)向消费者退还押金,将收取而未退还的押金向“小哥出行”运营地的公证机关依法提存,并向未退还押金的消费者公示,同时在《内蒙古日报》A1版及内蒙古自治区级以上电视台发表声明,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该院审定后发布。

  据了解,小哥出行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15日,通过开发的“小哥出行”APP向消费者提供互联网租赁服务。消费者使用小哥出行公司的共享汽车,需先下载手机APP进行注册并交纳1000元押金。2019年5月24日,“小哥出行”APP发布“业务调整通知”,表明要暂停分时租赁业务,公司正在筹措押金,押金预计一个月时间逐渐退还到用户支付账户。自2019年5月开始,自治区消协陆续收到消费者关于小哥出行公司押金未退还的投诉。截至2020年10月29日,自治区消协收到消费者自行组织登记签字表合计594人,未退还押金、存款余额、VIP金额、保险垫付、广告费欠款合计59.4万元。

  12月18日,自治区消协秘书长任党芳对记者说:“本案的宣判在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对规范互联网租赁服务企业、推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监管有着积极而深远的意义。自治区消协今后在注重对个体保护的同时,会着力加强对群体利益和普遍利益的保护,我们要研究公益诉讼相关程序,探索开展公益诉讼的工作方法,推动公益诉讼制度落实。”

  据了解,2014年修订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消费者协会可以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任党芳说:“很多情况下,由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消费者考虑到维权成本较高,往往放弃维权,而消费者协会具有法律赋予的诉讼地位,可以代表广大消费者提起诉讼,‘小哥出行’只是一个开始,今后我们在群体性消费事件中会更多尝试用公益诉讼的方式解决争端。”

  事实上,除了公益诉讼外,近几年自治区消协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上进行了多种有益尝试,进一步改善了我区的消费环境。2016年至今全区各级消协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2.5万件(录入系统),解决2.1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94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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