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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包头市佑安商贸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一、债权转让通知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内蒙古分公司”)与包头市佑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佑安商贸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华融内蒙古分公司将其对下列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从权利及其项下全部权利、权益(以下统称“标的债权”)依法转让给佑安商贸公司。佑安商贸公司已支付完毕全部债权转让价款,依法取得标的债权所有权,为标的债权的合法权利人。华融内蒙古分公司作为债权转让方、佑安商贸公司作为债权受让方联合依法通知该债权转让的事实,请标的债权项下全体义务人(含债务人、保证人等)及其权利义务承继人向新的债权人佑安商贸公司履行义务。

  二、债务催收公告

  佑安商贸公司作为华融内蒙古分公司上述债权的合法受让人,已依法取得上述债权,现依法向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进行催收,请各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或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的权利义务承继人,自本公告刊发之日起,向佑安商贸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或法院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特此公告

  转让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54号金融大厦14楼

  受理公告事项联系人:刘先生  曹先生

  联系电话:0471-6613290  5180556

  受让方:包头市佑安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包头市昆区钢铁大街60号东源国际大厦公寓2701号

  联系人:田野

  联系电话:18547798886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包头市佑安商贸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9日

  公告清单

  注: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转让基准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债务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佑安商贸公司的利息、罚金、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原告、申请执行人垫付的应由债务人及担保人负担的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和正式发票确定的金额为准。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或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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