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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签署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含相关下属支行)已将其对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益(见附件《公告资产清单》)依法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合法受让方,已依法取得相应债权,现公告要求各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的权利义务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向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或法院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特此公告

  附件:公告资产清单

  转让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哲里木路83号 

  联系人:秦四林

  联系电话:0471-6908738

  受让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东风西路18号中银大厦8楼

  联系人:阙铭

  联系电话:0871-63642461

  受理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

  0871-63645200

  2021年1月27日

  公告资产清单

  转让基准日2020年1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债权行

  包头分行

  包头分行

  鄂尔多斯分行

  鄂尔多斯分行

  鄂尔多斯分行

  鄂尔多斯分行

  鄂尔多斯分行

  巴彦淖尔分行

  满洲里分行

  呼和浩特分行

  呼和浩特分行

  乌海分行

  债务人

  包头吉泰稀土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伊德清真肉业食品有限公司

  达拉特旗胜达商贸有限公司

  鄂托克旗明泽畜产品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宇阳商贸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蒙汇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鄂托克旗俱通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五原县广发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润佳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东兴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金宝奇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

  乌海市双清环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担保人

  菅少霆、秦永光、马凤莲、胡志刚、孟斌、蒲晓东、包头吉泰稀土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包头市伊兴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祁宝忠、赵永霞、赵永爱、纪德扬

  达拉特旗胜达商贸有限公司、丁胜、丁锋、徐继萍、刘永飞、王国强、张二明、丁玉飞

  高智明、高波、刘桂玲

  陈飞、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蒙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内蒙古吉泰恒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蒙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郭海民、鄂托克旗俱通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郭永、兰丽霞

  刘永强、邬白玲

  周伟祥、根河市鹿铃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谢东升、武日辉、内蒙古盛事达物流有限公司

  秦峰、秦岚、内蒙古家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国庆、王锁清、王彦泽、乌海市乾振煤焦有限责任公司

  本金

  90,000,000.00 

  6,581,423.29 

  76,709,495.19

  9,948,280.56

  12,000,000.00 

  24,692,767.97 

  3,478,769.21 

  7,000,000.00

  5,785,417.04 

  9,978,600.00 

  19,895,517.16

  9,744,059.93 

  利息

  4,315,383.91 

  596,723.26 

  95,527,720.14 

  9,554,384.82 

  11,507,786.43 

  17,420,574.27 

  1,297,061.31 

  2,789,600.26 

  4,148,576.09 

  7,710,186.67 

  9,962,433.74 

  7,461,680.19

  垫付费用

  499,463.79

  0

  101,315.00

  78,091.00

  48,618.00

  104,108.00

  62,969.00

  80,607.00

  81,849.50

  85,752.00

  144,931.00

  103,180.00

  注:1.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转让基准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的利息、复息、罚息、相关费用,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或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或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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