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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代表审议《内蒙古自治区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草案)》

  本报1月28日讯  (记者  苏永生)1月28日,参加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的代表审议《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草案)》。

  代表们认为,出台条例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迫切需要,是全面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迫切需要,是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迫切需要,对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具有重大意义。

  代表们认为,这个条例草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通篇贯穿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符合宪法精神,符合内蒙古实际,符合各族人民意愿,为进一步做好民族工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提供了基本遵循和法治保障。大家一致赞同出台这个条例。

  自治区人大代表胡达古拉说,制定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的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对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全面建设现代化内蒙古,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我们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理解、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认真做好审议修改工作,为把祖国北疆这道风景线打造得更加亮丽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自治区人大代表萨仁说,条例的出台必定会对我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起到重要推动作用,使民族团结之花常开长盛。

  代表们表示,内蒙古是党领导下最早成立的少数民族自治区,具有民族团结的光荣传统。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共同责任。制定出一部践行守望相助理念,体现全区各族人民共同意愿、维护民族团结大好局面的高质量地方性法规,必将让“三个离不开”“五个认同”扎根各族人民心中,凝聚起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作为自治区人大代表,条例出台后,一定要带头学习宣传条例、模范遵守条例,为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推动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多做贡献,始终呵护好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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