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擅自离开呼和浩特局内蒙古铁路运营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指派的工作岗位失联至今。其间,内蒙古铁路运营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过EMS、短信等方式向你送达了《旷工情况问询及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要求你收到该通知后3日内向公司告知未上班的法定理由并提供书面证据,否则公司将以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通知送达后均无任何回应。有鉴于此,你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内蒙古铁路运营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鉴于内蒙古铁路运营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无法联系到你本人,故发布本公告,请你本人自公告见报之日起7日内到内蒙古铁路运营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逾期不办理的,内蒙古铁路运营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之间的劳动关系正式解除,届时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你本人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内蒙古铁路运营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