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以全票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香港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全面完成“决定+修法”决策部署的关键步骤,是继2020年制定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从国家层面推动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制度完善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选举制度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香港管治权能否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港力量手中。这次修订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突出确保“爱国者治港”的主旨和原则,进行系统性制度构建,这对于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必将产生重要而又长远的影响。
新修订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是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内容的全面展开、充分体现和具体落实,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委员会的规模、组成和产生办法,行政长官候选人、候任人的产生办法,立法会的规模、组成、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健全完善候选人资格审查制度机制等,都作出了明确具体、务实可行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还将据此修改本地有关法律。这一新的选举制度安排,符合宪法、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有关决定的规定,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一方面及时弥补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原有选举制度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另一方面有效增强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主选举制度的广泛代表性和均衡参与度,有利于体现香港社会的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有利于提高香港特别行政区治理效能,为“爱国者治港”提供了坚实稳固、安全可靠的法治保障,也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未来政制发展奠定了新的宪制基础和法治轨道。
“一国两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伟大创造。作为一项前无古人的开创性事业,“一国两制”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完善。古人说:“善为政者,弊则补之,决则塞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修订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就是为了从制度上确保香港“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我们相信,在新的选举制度安排范围内,香港特别行政区一定能够实现长治久安,香港“一国两制”事业明天一定会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