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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理民族事务 巩固发展民族团结大局

  核心提示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是我区首次出台的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填补了地方立法工作的一项空白,标志着我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条例》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基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弘扬法治精神,依法保障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公民合法权益,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确保我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巩固发展民族团结大局

  □杜海英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工作在国家治理中占有重要地位,处理好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是关系祖国统一和边疆巩固的大事,是关系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是关系国家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繁荣昌盛的大事。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强调,内蒙古作为我国最早成立的民族自治区,在促进民族团结上具有光荣传统,长期以来拥有“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要倍加珍惜、继续保持。2021年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治区首次出台的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填补了我区地方立法工作的一项空白,标志着我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条例》共8章70条,结构科学合理,内容规范充实,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基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条例》的制定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重要论述的重大举措,符合宪法和法律精神以及内蒙古实际需要,为新时期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提供了基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和共同责任。《条例》的制定是我区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体现了各族人民胸怀“国之大者”,同心共筑伟大中国梦的坚定信心。《条例》开宗明义地指出了“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立法目的,全面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增进共性、促进一体,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引导各族群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应当以“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为总目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增强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应当深入践行守望相助理念,维护社会稳定和边疆稳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在新时代继续保持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条例》的制定对于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条例》的制定充分体现了新时代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法律化,这是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新特征,也是推进法治内蒙古建设的重大实践

  良法善治,民之所向。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不懈追求。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中指出,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按照规划,要聚焦党中央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法治建设薄弱环节,着眼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切实增强法治中国建设的时代性、针对性、实效性。在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背景下,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更需以法治智慧法治力量为各项事业保驾护航,汇聚中华民族大团结的磅礴伟力。就内蒙古而言,推进依法治区必须从目前法治工作基本格局出发,紧密结合区情实际,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着力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全面提升法治建设水平。首要的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由此,制定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运用法律手段和法治思维推进和规范民族团结工作,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法治保障,成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新特征。

  《条例》以巩固民族团结进步成果和立足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价值取向为立法路径,将“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加强社会协同”等具体民族政策和措施法律化,将政策上升为法律,明确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增强了规范的稳定性,赋予其国家强制力。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规范化、常态化和法治化,充分体现了“四个全面”特别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思想,充分体现了各族群众的强烈呼声和根本利益,是推进法治内蒙古建设的又一重大法治实践。《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区、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通过立法方式促进中华文化认同和文化传承,道德的法律化体现了德法并举的治理理念

  根深方可叶茂,本固才能枝荣。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长远和根本的是增强文化认同,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积极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文化认同是指共同体成员对其所属的共同体长期形成的文化理念和价值观念等的承认与接受,是最深层次的认同,是民族团结之根、民族和睦之魂。中华文化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的精神纽带,是中华民族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向心力的重要根源。因此,要增强文化认同,夯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文化基础。

  法治和德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两种方式,如车之两轮或鸟之两翼,忽视其中任何一个,都将难以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二者协同发力,才能做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把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由此,要增强各族群众对中华文化的认同,提高传承中华文化的自觉,并将其对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文化根基作用体现在民族团结进步地方立法之中。《条例》通过立法方式促进中华文化认同和文化传承,将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融入道德观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法治观教育等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将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规范,成为《条例》的突出亮点。我们要在《条例》规范引导下,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学习宣传,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增强各族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巩固各族群众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要强化法治思维方式,做《条例》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贯彻实施《条例》,是当前我区民族工作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依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养成法律至上思维,深入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发挥“关键少数”作用,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对《条例》带头学习、带头宣讲、带头维护,引导全区各族群众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法治意识,树立法治观念,做《条例》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全区各族人民要遵照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限度、方式和程序依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依法解决民族问题,以实际行动保障《条例》的有效实施。各地各部门应当结合当地情况,对规范的职责和明确的事项加以分解和细化,制定政策和采取措施,建立贯彻落实的长效机制,以保证《条例》真正落到实处。相关部门应依法开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监督工作,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条例》得以全面正确执行。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弘扬法治精神,依法保障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公民合法权益,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纠纷,确保我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巩固发展民族团结大局。

  (作者单位:内蒙古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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