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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5月1日起施行

  本报5月2日讯  (记者  苏永生)5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2021年1月30日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分为总则、促进中华文化认同和文化传承、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加强社会协同、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共70条。是我区首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

  这个条例全面系统深入贯彻党的民族工作创新理论要求,广泛发扬民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体现了全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对于促进内蒙古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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