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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编号:ZCZRNMG-2020-2、中长资(内蒙古)合字【2021】19-1号),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的以下债权已依法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该债权对应的借款合同及其变更协议、担保合同等所有相关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也已依法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特此公告通知该债权有关的借款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该债权转让的事实。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作为该债权的受让人,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立即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履行相应合同约定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继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转让方经办行: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6号东方君座A座

  联系人:黄生海

  联系电话:0471-3310260

  受让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如意工业园区如意和大街西蒙奈伦广场8号楼9-12层 

  联系人:吴雪

  联系电话:0471-5986692

  2021年5月10日

  注: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转让基准日2020年3月31日的贷款本金、利息(含罚息)余额,由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垫付的应由债务人、担保人承担的诉讼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和正式发票确定的金额为准。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或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担保人、抵押物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相关合同、法院裁判文书以及抵押物他项权利证书等文件及材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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