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 等事项的决定
一、我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未超过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费的,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