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6月10日对你公司作出镶自然资源执法罚字[202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你公司限期于2021年6月25日前将你公司在镶黄旗新宝拉格镇工业园区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厂房自行拆除完毕,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地址:镶黄旗新宝拉格镇自然资源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镶黄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镶黄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镶黄旗自然资源局
2021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