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你公司欠缴2003年至2011年期间矿产资源补偿费人民币186.16万元,滞纳金186.16万元,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之相关规定,你公司应于2020年12月28日前依法缴纳,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催告,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缴纳欠缴矿产资源补偿费186.16万元及滞纳金186.16万元。
内蒙古呼伦贝尔中道山矿业有限公司中道山铁矿:
因你公司欠缴2006年至2012年期间矿产资源补偿费人民币49.4753万元,滞纳金49.4753万元,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之相关规定,你公司应于2020年12月28日前依法缴纳,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催告,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缴纳欠缴矿产资源补偿费49.4753万元及滞纳金49.4753万元。
户名:鄂温克族自治旗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账号:15001617636059000467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温克旗支行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在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7日内到鄂温克族自治旗自然资源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金波 电话:18647006955
鄂温克族自治旗自然资源局
2021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