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总则。条例(草案修改稿)立足于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的要求,明确规定了自治区各级各类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立德树人,提高受教育者的综合素质,促进受教育者全面发展;强调了要加强对受教育者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促进各民族学生交往交流交融。
(二)关于学前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幼儿园布局规划,合理确定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布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应当做到“五个同步”,鼓励和支持利用具备办学条件的社会闲置资源举办公办幼儿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等措施支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
(三)关于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增加了通过统一城乡学校建设标准、城乡教师编制标准、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强化了学校教育的主阵地作用,充分吸收了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有关精神,同时对学生手机管理、睡眠监测、体质管理、心理疏导、校园欺凌、控辍保学,消除大班额,教师“县管校聘”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四)关于高等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把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内容作为重点,进行了强化、细化,既对高校赋予自主权,又对其提出相应要求,体现出责任与权力相统一的原则,努力形成有利于建立高等学校自我发展、自我约束、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运行机制。
(五)关于职业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立足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育训结合,提出健全多元化办学格局,扶持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各类职业教育。要求职业院校应当完善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完善教学标准,创新教学方式,推进“学分银行”制度,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
(六)关于民办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重点强调民办学校应当坚持教育公益性,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
(七)关于保障与监督。条例(草案修改稿)全面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要求建立健全保证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确保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坚持教育公平,促进区域、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着力改善乡村学校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注重运用信息化手段使乡村获得更多优质教育资源,要求不折不扣落实现行的补助、奖励和各类保障政策,把更多教育投入用到加强乡村师资队伍建设上。同时,对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和收费的监管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