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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条例 (草案修改稿)》的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条例(草案)》已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和第二十七次会议两次审议。组成人员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会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自治区教育方面社会关注度高的问题进行了网上问卷调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根据各方面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主要的修改内容有:

  (一)关于总则。条例(草案修改稿)立足于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的要求,明确规定了自治区各级各类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立德树人,提高受教育者的综合素质,促进受教育者全面发展;强调了要加强对受教育者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促进各民族学生交往交流交融。

  (二)关于学前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幼儿园布局规划,合理确定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布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应当做到“五个同步”,鼓励和支持利用具备办学条件的社会闲置资源举办公办幼儿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等措施支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

  (三)关于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增加了通过统一城乡学校建设标准、城乡教师编制标准、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强化了学校教育的主阵地作用,充分吸收了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有关精神,同时对学生手机管理、睡眠监测、体质管理、心理疏导、校园欺凌、控辍保学,消除大班额,教师“县管校聘”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四)关于高等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把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内容作为重点,进行了强化、细化,既对高校赋予自主权,又对其提出相应要求,体现出责任与权力相统一的原则,努力形成有利于建立高等学校自我发展、自我约束、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运行机制。

  (五)关于职业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立足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育训结合,提出健全多元化办学格局,扶持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各类职业教育。要求职业院校应当完善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完善教学标准,创新教学方式,推进“学分银行”制度,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

  (六)关于民办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重点强调民办学校应当坚持教育公益性,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

  (七)关于保障与监督。条例(草案修改稿)全面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要求建立健全保证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确保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坚持教育公平,促进区域、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着力改善乡村学校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注重运用信息化手段使乡村获得更多优质教育资源,要求不折不扣落实现行的补助、奖励和各类保障政策,把更多教育投入用到加强乡村师资队伍建设上。同时,对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和收费的监管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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