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规定,培训机构在申请办理或换发办学许可证时,要向属地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动申报学科类或非学科类申请事项,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由属地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3位及以上专家依据鉴定指标,综合研判作出“学科类”或者“非学科类”鉴定结论。专家组根据鉴定结果出具鉴定报告,作为审批部门作出行政决定的参考。鉴定报告由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报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便于统一管理。
为保障鉴定工作顺利实施,自治区、盟市和旗县(市、区)将组建鉴定专家委员会(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成立),包括学科专家、行业专家和法律专家。培训机构应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向属地主管部门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审批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培训机构作出综合评价,并分类建立管理台账。培训机构应当落实主体责任,主动按照学科类或者非学科类的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开展培训活动,严禁出现对外宣传与实际培训服务类别不一致的情况。
该指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举办面向中小学生实施学科类或者非学科类培训(含线上培训及线下培训)服务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