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罚清单”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遵循过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对常见的建设项目管理、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辐射污染防治、环境信息公开等6个方面能够及时纠正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如未依法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或排污登记表,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污染物超标倍数在0.1倍以下,责令限期改正后按时改正,并经监测达标排放的;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2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纳入正面清单企业初次环境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等情形不予行政处罚。
据了解,“免罚清单”并不意味着“免责清单”,《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严格界定了“罚”与“不罚”的标准,使“免罚清单”做到赏罚分明,并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在对当事人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包含对当事人的教育。通过批评教育、指导帮扶等措施,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促进生产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同时,也倒逼执法部门不断提升执法精细化水平。
“免罚清单”的发布是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在生态环境领域探索包容审慎监管,助力优化内蒙古营商环境的重要措施。一方面发挥企业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主体作用,引导企业主动守法,为市场主体特别是初创企业提供了及时纠错的机会,体现了行政执法的温度;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不断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提高生态环境治理能力,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统一执法尺度,提高执法效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李俊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