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又遵,汉族,1925年9月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1951年6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同年11月毕业于北京中国新法学研究院,自愿到内蒙古支援边疆建设。1951年11月至1964年4月,先后在原绥远省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工作。1964年5月至1980年11月,先后在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乌拉特前旗安置改造农场、内蒙古生产建设兵团二师十九团、呼和浩特市第二十九中学工作。1981年1月参与筹建内蒙古大学法律系,任法律系(法学院)教授、民法教研室主任、民商法硕士研究生导师。1989年3月任中国民主建国会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筹备组组长。1990年至1996年,历任中国民主建国会第一届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主任委员,第二、三届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名誉主任委员。1988年至1993年,任内蒙古自治区政协第六届委员会常委。1993年任内蒙古自治区政协第七届委员会副主席。2001年6月退休。曾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理事,内蒙古法学会常务理事、名誉会长、顾问,内蒙古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内蒙古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常务理事等职。
陈又遵同志1989年3月加入中国民主建国会,是中国民主建国会第六届中央委员会委员、第八届全国政协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