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规范燃气经营服务行为。《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保障制度、用户服务制度、质量检验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并遵守相关规定。为加强瓶装燃气经营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自治区实行瓶装燃气实名购买制度,并对燃气气瓶的充装、配送、运输、安装等行为作了详细规定。
二、关于加强燃气使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强化了对燃气用户的用气管理,规定:燃气用户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规范的燃气气瓶、燃气燃烧器具及其连接管、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按照要求进行更换;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高层民用建筑放置瓶装燃气设施、气瓶以及使用瓶装燃气。
三、关于强化安全保障。《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管理、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加强对燃气设施的巡查;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管道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燃气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保护义务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