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1D2NM202203250026 2018年7月3号已向中央环保督察举报过问题:
1.举报灰渣场无防渗漏、无苫盖,2018年7月3号举报后,当天晚上举报人母亲受到打击报复,接连四天,凌晨1点到凌晨3点,往家里平房顶上扔砖头,当时已报警,也未得到解决。
2.该公司锅炉房灰渣、粉煤灰及脱硫石膏倾倒在非法占用的100亩废弃沙坑内,沙坑深度为30米,且该渣场位于呼和浩特市城市二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
3.企业自称2015年6月已经停产,而且灰渣坑里只有5到6万吨灰渣。有关部门要求呼市城发建材公司2019年2月底前完成渣场整改,环保局验收报告显示清运大概14.22万吨灰渣,实际城发公司报告显示清运了17万吨灰渣。该企业在对外汇报已停产情况下仍继续收储灰渣。
4.该公司是为了解决呼市城发公司各热源厂锅炉供热产生灰渣固废的消纳单位,但该公司灰渣向社会低价出售,已经超出经营范围,存在二次污染。
5.2018年7月3号至2019年2月底前,该企业把灰渣从新城区毫沁营村运到和林格尔县公喇嘛镇六犋牛村村南的内蒙古盛态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处置。盛态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没有灰渣处置资质,将灰渣堆放到什拉乌素河南岸,上面再覆盖大约20米高的黄土,对什拉乌素河和黄河流域生态环境造成影响。
6.2019年10月15日到2020年4月15日,灰渣厂继续将灰渣运往内蒙古盛态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处置。
7.2020年10月15日呼和浩特市城市燃气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呼和浩特市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100亩沙坑的灰渣和脱硫石膏还没清运干净,就被建筑渣土及建筑垃圾填埋,地下还有大约70万吨灰渣及脱硫石膏。曾向12369举报过这个问题,没得到解决。
呼和浩特土壤 此案件为2018年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期间举报件(受理编号为D150000201807030019),已在当年全部办结。2022年3月26日,经新城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案件内容进行现场核查核实,问题部分属实。结果如下:
(1)2018年7月3号已向中央环保督察举报过此问题(受理编号:D150000201807030019),渣场无防渗漏、无苫盖问题,经查属实。该问题2018年已举报,当时举报内容为“呼和浩特市城发供热有限公司(桥靠热源厂、辛家营热源厂、三合村热源厂)燃煤供热锅炉,产生粉煤灰渣,非法倾倒在新城区毫沁营村110国道北侧约200米毫沁营路东侧G6高速公路南侧约20米-50米距离,占地约100亩,深约30米废弃沙坑,没有防渗漏措施,并存在非法转移、非法处置、非法填埋。防尘遮盖敷衍处置,固废处置能力严重不足,固废处置设备基本闲置报废。”
该举报案件当时进行核查并及时办理。具体办理情况:一是针对城发建材公司堆放原料粉煤灰,未做渗漏防治污染的违法行为,原新城区环保局于2018年7月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按照上限给予10万元处罚(新环罚〔2018〕第26号),行政处罚履行到位。同时原新城区环保局要求该公司制定《灰渣清运工程实施方案》,2019年2月前完成清运并验收。二是针对堆存粉煤灰未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要求”进行苫盖的情况,原新城区环保局责令该企业清运前对未苫盖部分粉煤灰堆料进行全面苫盖,并加强了日常巡查监管力度。
举报人母亲受到打击报复问题经查不属实。打击报复案件于2018年7月8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受理,经进行现场调查并与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核实,不存在报案人反映的受打击报复情况。
(2)锅炉房灰渣、粉煤灰及脱硫石膏倾倒在非法占用的位于二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的100亩废弃沙坑内,经查部分属实。该场地位于城区二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是城发建材公司存储粉煤灰场所,其总公司呼和浩特市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10月30日租用毫沁营村116.6亩的集体土地用,协议租用25年。经国土部门实地勘界,存储粉煤灰场所占地85.12亩,其中建设用地8.69亩,未利用地76.43亩。占用土地未经国土部门审批,2018年8月15日,原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毫沁营国土资源管理所巡查发现该违法行为,并进行调查取证,2018年9月25日,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城发建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每平方15元、共计851204.3元的罚款(呼国土资罚决字〔2018〕1-154号)。2020年1月7日城发建材公司已全额缴纳罚款。呼和浩特市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与新城区毫沁营村委会签订了《解除土地租用关系协议书》,村委会已收回土地。按照整改要求,依据《灰渣清运工程实施方案》,从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呼和浩特市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将存储于毫沁营村的粉煤灰全部清运完毕,并由原新城区环保局组织自治区环保专家及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经现场复核,该处场地已无倾倒粉煤灰行为,植被已恢复。行政处罚条款全部履行到位。
(3)灰渣数据不一致问题经查不属实。该公司于2017年停产,经调阅当时清运合同和清运台账,公司于2018年10月开始清运炉渣、粉煤灰、脱硫石膏,并于2019年3月清运完毕,共清运17.31万吨。其中142288.86吨,由内蒙古盛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接收用于回填绿化工程;2.8万吨由内蒙古天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接收用于制作煤灰砌块。
(4)灰渣向社会低价出售,已经超出经营范围,存在二次污染问题经查不属实。经现场调查,城发建材公司主要制作煤灰砌块,剩余粉煤灰皆存放在租用场地。城发建材公司出售价按市场价确定,不存在低价出售问题,且该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建筑材料销售,不存在超出经营范围的情况。已销售灰渣、粉煤灰由购买单位全部使用,不存在二次污染。
(5)企业把灰渣运没有灰渣处置资质的内蒙古盛态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处置问题经查不属实。内蒙古盛态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实施的废弃沙坑回填育林生态建设项目,位于和林格尔县公喇嘛镇六犋牛村,距离什拉乌素河南岸约3公里,环评手续由和林格尔县环境保护局批复(和环批字〔2016〕67号),主要工程内容是沙坑回填综合治理(土地平整、防渗工程、粉煤灰清运、压实)、种植覆土回填(覆土回填、绿化工程),售卖给内蒙古盛态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粉煤灰用于回填绿化工程,符合项目建设要求。
将灰渣堆放到什拉乌素河南岸,对什拉乌素河和黄河流域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经查不属实。什拉乌素河南岸的固废填埋点是内蒙古盛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废弃沙坑回填育林生态项目。该项目立项、土地、环评等手续齐全,并通过了环评验收,具有接收上述固废的资质条件,目前该项目运行正常。
(6)2019年10月15日到2020年4月15日,灰渣厂继续将灰渣运往内蒙古盛态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处置的问题经查属实。原市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19年10月23日、2020年9月29日与内蒙古盛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签订固废综合利用长期合作协议合同,故将2019年10月15日到2020年4月15日供暖期间产生的粉煤灰售运往内蒙古盛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处置,用于回填绿化项目。
(7)厂区内100亩沙坑的灰渣和脱硫石膏还没清运干净,就被建筑渣土及建筑垃圾填埋,地下还有大约70万吨灰渣及脱硫石膏问题经查不属实。一是截至2019年3月,原市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存储于毫沁营村的粉煤灰已全部清运完毕,并组织自治区环保专家进行验收(呼和浩特市城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灰渣清运工程验收报告),目前该地植被已恢复。二是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先后两次委托第三方对该整改后的沙坑(灰渣厂)进行30米深度勘探取样,均未发现有遗存的灰渣。
曾向12369举报过这个问题,没得到解决问题经查不属实举报人曾于2019年8月22日拨打了12369,举报城发公司在豪沁营村非法填埋炉灰渣,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新城分局调查后,于2019年8月26日将调查处理情况函告举报人(《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新城区分局关于告知呼市城发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填埋炉灰炉渣信访处理结果的函》),举报所述炉灰渣,公司在2018年9月制定了清运方案,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间,已清运完毕,共清运17.31万吨,与举报人联系后,邀请举报人到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新城区分局进行现场见面回访告知办理结果,举报人表示“答复结果不接受”。
部分属实 案件所反映问题已于2019年3月全部整改完毕,下一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新城区分局将继续加强监管。已办结无
2D2NM202203250014 东华热电,废气、粉尘污染,严重影响了河东镇墙采沟村村民的生活,农作物常年被大量粉尘覆盖,房屋、院内常年积尘严重。包头市大气 经查,包头市东河区范围内无“墙采沟村”,根据投诉人反映的内容,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判断投诉人所说的“墙采沟村”应为壕赖沟村。壕赖沟村位于东华热电公司西侧和北侧,与东华热电约20米左右。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其中“东华热电废气、粉尘污染”属实,“严重影响了河东镇墙采沟村村民的生活,农作物常年校大量粉尘覆盖,房屋、院内营年积生严重。”不属实。经现场查询,耕地内看不到煤粉尘,村民房屋、院内可见到有少量的煤粉。包头东华热电有限公司现有2台发电机组配套环保设施为石灰石-石膏脱硫+SCR脱硝+电袋除尘器,废气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废气排放口配套安装了气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主要监测因子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监测数据通过网络实时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调取2022年1月1日至3月25日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数据发现,该企业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5.14mg/m3,低于排放许可限值10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最大值为25.69mg/m3,低于排放许可限值35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41.76 mg/m3,低于排污许可限值50mg/m3的要求,未发现有气态污染物超标的情况。该企业的在线监控设施数据均已上传至自治区污染物自行发布平台,社会各界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调阅、监督。包头东华热电有限公司储煤场2015年投资约4000万元完成了全封闭工程,2条卸煤沟2017年9月投资约970万元完成了全封闭工程。该企业产生的粉煤灰、脱硫石膏全部储存在全封闭粉煤灰灰库和石膏库中,由第三方综合处置单位使用全封闭罐车经电厂南门拉运出厂,粉煤灰、脱硫石膏储存、装车、运输环节均按要求实施作业,不易产生扬尘。包头东华热电有限公司按照《污染物自行检测方案》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内蒙古智通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废气排放口中的污染物及厂界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进行一季度一次的手工检测,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东河区分局调取了该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手工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TJC-W2021-0135-04,发现该企业厂界无组织最大排放浓度为0.601mg/m3,低于排放许可限值1.0mg/m3,该企业的自行检测报告均已上传至自治区污染物自行发布平台,社会各界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调阅、监督。部分属实 针对投诉人反映的问题,我们高度重视、立行立改:一是要求企业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的各项要求,确保持续稳定达标排放;二是切实加强企业的精细化管理,有效减少废气、粉尘、道路扬尘等无组织排放;三是针对运煤车辆物料遗撒、产生道路扬尘问题,要求企业加强车辆管理、限制行驶速度,加大厂区道路及运煤通道的清扫保洁力度,加密洒水降尘频次,减少道路扬尘产生;四是厂区增加运煤车辆冲洗装置,对卸煤后车辆及时进行冲洗,防止车辆带煤上路,减少道路扬尘产生;五是积极协调铁路部门,尽可能地增加铁路运力,减少汽运数量;六是交管、路政、环保等部门加强对运煤车辆监管,减少车辆运输过程中粉尘的产生;七是要求东华热电公司迅速与周边的村民沟通,积极回应村民诉求、加强沟通解释、缓和群众担忧,得到群众的认可和理解。阶段性办结无3D2NM202203250005 1.九峰山北控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土右旗北控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处理厂),实际是一家公司,两家污水处理厂出水在线监测设施数采仪数据造假(将采样管线拔下,插入配比好的达标废水),蒙蔽环保监察。遇到大查时,将总出水(清水池)工段进出水阀门关闭,在采样口加大量药剂,使水质暂时达标,等检查组走后,再打开总出水(清水池)工段进出水阀门,将在线监测设施的采样管线拔出,插入配比好的达标废水,规避监管。平时的例行检查,企业采取拖延时间的方式,恢复在线监测站房设施,待检查完毕,继续之前的行为。
2.九峰山北控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土右旗北控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处理厂)产出的污泥,应当按照规定进入填埋场填埋,实际全部去到元泰丰(包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举报人听说是卖了,近一年内,未见到污泥进入填埋场,污泥转移台账造假。
包头市水,其他污染,土壤 一、投诉人所反映的“在线数据造假”问题,暂不能证明企业造假。
投诉人反映的两家污水处理厂位于土右旗萨拉齐镇东8公里处萨秦公路北侧,建有1座规模为2万t/d生活污水处理厂和1座规模为1万t/d工业污水处理厂。
(1)是检查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两家公司在线监测设备2013年至今一直委托第三方公司运行维护,运维人员具备相关从业资格。(2)是检查在线监测系统,在线监测站房均安装了防盗护窗、防盗门,钥匙和密码均由第三方运维公司独自保管,站房空调、排风正常运行,在线站房建设基本符合规范;两家公司出水排口共安装8套在线监测设备(COD、氨氮、总磷和总氮),在线监测设施均完成验收。仪器设备参数设置符合要求,在线监测仪器、数采仪、监控平台数据一致;两处排放口采样方式为压力管道式排放口,安装了水质自动采样器,采样器与水质分析仪之间管路连接正常,采样点位设置与验收资料一致。采样口处采水管路封闭,未发现“在采样口加大量药剂,使水质暂时达标”的情况。在线监测仪器运行情况、历史数据、运行日志与巡检、校准、校验比对等运行维护记录一致,各项记录齐全;(3)是现场抽查COD、氨氮、总磷和总氮2021年以来历史数据,各项数据逻辑关系正常,异常数据进行了记录;2019年至2022年间两家公司对排口COD、氨氮在线监测仪器进行了更换、安装了总磷、总氮在线监测仪器,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校准、 24 小时漂移等测试时,用标准溶液校准仪器,需用标准溶液或质控样对在线监测仪器进行相关的调试、校准,该行为属于在线监控设施的例行规范操作。未发现举报所述“将采样管线拔下,插入配比好的达标废水”的情况。(4)是调阅了在线设备2021年比对监测报告,比对结果均合格,现场仪器的定期校准及记录显示在线监测设备符合规范要求。2022年第一季度比对监测已完成现场比对,暂未出具报告;(5)是调阅污水厂2021年至今进出口流量计数据,进出水量基本稳定,发现部分进出流量减少的异常情况,原因为市政排污管网维修和停电导致进水减少。通过比较分析2021年以来在线监控数据,两家公司的排放量基本均匀稳定排放,未出现进水量正常出水量急剧下降的情况。未发现举报所述“遇到大查时,将总出水(清水池)工段进出水阀门关闭,在采样口加大量药剂,使水质暂时达标,等检查组走后,再打开总出水(清水池)工段进出水阀门”的情况。
此外,2021年生态环境分局接到过类似信访投诉反映,信访举报问题引起高度重视。接到此次信访投诉后,执法人员先后4次对在线监测设备参数设置和校验比对等情况开展全方位核查,并要求进行质控样品测试,测定结果在误差范围之内,在线监控设备属于正常运行。日常管理中,生态环境分局采取了突击检查、夜查和比对监测等方式加强在线监测设备监督检查,检查中未发现企业在线数据作假的情况;坚持对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每日检查、分析,对筛查到的异常数据、超标数据及时通知企业查明问题、立即整改、及时反馈;同时派人进行现场核查,切实做好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监督检查。2021年以来,生态环境分局对两家公司开展监督检查15次,检查中调阅并检查污水治理设施生产运行记录、用电、药剂购买、进出水量、水质指标与在线监测仪器的数据记录情况,未发现异常;也未出现“企业采取拖延时间的方式,恢复在线监测站房设施,待检查完毕,继续之前的行为”的情况。同时对两家公司开展监督性监测3次,监测结果均达标。去年9月和今年1月,土右旗生态环境分局、包头市环境监察支队专门分别委托第三方公司对2座污水厂出水在线设备进行突击比对监测,比对监测结果合格。
接到投诉举报后,生态环境分局于2022年3月26日对两家公司出水水质进行了取样,并将水样送至内蒙古自治区环境检测总站包头分站进行水质化验检测。经检测结果均达标;同时,市生态环境局2次派出专家和土右分局到现场对在线监测设备开展了全面检查,未发现在线监测数据造假情况。
综上所述,在常规检查、突击检查过程中,均未发现弄虚作假现象,本次转办案件深入调查后,也未发现企业在线弄虚作假现象,投诉人所反映的“在线数据造假”问题不属实。但企业在线监测站房存在不规范情况,未安装视频监控。
二、反映的污泥处置问题部分属实。
经现场核查处置台账,2021年,两家污水处理厂(一家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另一家工业污水处理厂主要收纳新型工业园区食品加工、屠宰等企业的生产废水,两家污水处理厂污泥环评报告分析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共产生污泥6300.82吨。其中,1345.66吨转运至包头智茂元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绿化生态修复项目堆肥试验(该公司具备污泥处置资质,实施的绿化生态修复工程利用当地粉煤灰、污泥、秸秆等固废资源,进行改善风化砾石土壤试验,该行为符合相关要求);160吨转运至内蒙古敕勒川糖业有限责任公司,用于污水处理站接种培养活性污泥(该公司与九峰山北控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工艺相似,因企业季节性生产,每年复产前企业的污水处理站活性污泥需重新接种培养,企业从污水处理厂调运污泥行为符合相关要求);1193.54吨转运至内蒙古长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矿坑回填生态修复(该公司具备污泥处置资质,实施的项目环评报告批复明确回填固废种类包括污水处理厂污泥,该行为符合相关要求);3411.66吨转运至元泰丰(包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生物有机肥发酵及试验生产(该公司使用污水处理厂污泥开展无害化处理有机废弃物生产有机肥BGF技术试验和生产,该行为符合《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中“5.1城市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采用厌氧、好氧和堆肥等方法进行稳定化处理。也可采用卫生填埋方法予以妥善处置”的要求);当年暂存的189.96吨污泥纳入2022年转运计划。通过调阅上述四家企业污泥入库台账,与两家公司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和综合利用台账一致。2022年,截至3月26日,两家公司共外运污泥2778.02吨(其中包括2021年暂存的189.96吨),全部运往内蒙古长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矿坑回填生态修复,长润公司与两家公司污泥出入库台账一致。未发现投诉人反映的违法处置污泥情况,且污泥去往元泰丰符合相关要求。
部分属实 我旗将不断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的监管,严格执行污泥产生、运输、接收三联单全过程跟踪监管,确保污泥规范处置。为防止企业在线运维过程中出现随意“拔插采样管”现象,生态环境分局已要求企业在在线监测站房内外安装了视频监控摄像设备,目前监控设备已完成安装。下一步,为进一步防止企业在线监测弄虚作假,生态环境分局将持续关注在线监测弄虚作假,举一反三,不断加强对辖区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现场检查,结合非现场监督管理平台异常情况数据推送情况,及时、严格对各项异常、超标数据进行现场核查。不断增加定期和突击检查频次,严格查处违法行为,确保污水处理厂规范运行、达标排放。同时进一步加大污水处理厂和第三方运维单位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在线监测设施运行管理,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对设备进行比对、标定,定期巡检维护,确保数据真实有效和设备正常运行。阶段性办结无
■下转第6版 ■上接第5版
序
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是否属实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4D2NM202203250020 哈林格尔镇镇政府修河道,将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倾倒在昆都仑河道内用于垫河床,后用土掩埋,昆都仑河道的水流入黄河内。包头市水,土壤 经核实,其中,“哈林格尔镇镇政府修河道”属实,该工程为包头市政府决定实施的昆河下游河道整治工程,主要目的是实现昆河河道畅通,满足行洪安全要求,改善河道水质,提升城市水生态环境。根据2021年6月18日第15次市长办公会议《关于研究昆都仑河下游河道治理方案》(〔2021〕15号)的精神,昆都仑河下游河道综合治理由包头市水务局统筹调度、整体设计,包头市水务局完成河道整治工程的设计方案后,分别转交昆区、稀土高新区、九原区进行组织实施。按照设计方案九原区负责实施昆都仑河(旧南绕城公路至入黄口)河道治理工程,由于涉及基本农田调整情况,工程分两段建设,目前已开工建设的第一段工程为(旧南绕城公路至K27+096.9段),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堤防填筑12.95km(两岸合计),河道滩面整理,堤坡防护1.70km,主槽开挖护砌防渗长6.35km,以及堤身沿线水土保持工程。
其中“……将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倾倒在昆都仑河道内用于垫河床,后用土掩埋,昆都仑河道的水流入黄河内。”的情况部分属实,为保障昆河整治工程的顺利实施,2021年9月九原区对影响施工的违章建筑物组织了强拆,并对强拆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了清理。在强拆过程中,违章建筑业主反应强烈,抵触情绪大,后期多次越级上访并已诉至法院。虽不存在倾倒行为,但上世纪80年代,当时固体废物相关制度不健全、管理水平较低、固废回用途径几乎没有,近郊地区倾倒固废现象比较突出。多年以来,九原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基本完成了历史遗留固废的清理工作。在此次昆河河道整治工程施工过程中,在施工地点再次发现了钢渣、粉煤灰等残留固废。
部分属实 区政府于2022年3月21日对昆河河槽(九原段)固废环境风险评估并制定治理方案进行公开招标,已完成招投标工作,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承担此项工作。目前已签订协议并开展现场勘探和采样工作。按照协议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将在4月30日前完成风险评估,6月30日前完成治理方案编制,届时区政府将按照方案对昆河河槽(九原段)进行整治。未办结无5D2NM202203250015 举报人反映2004开始呼伦贝尔市禾牧阳光农业生态有限公司开垦其家和嘎查集体草场,破坏基本草原,环境污染严重,开垦面积为69605亩。2019年呼伦贝尔市扫黑除恶办公室立案调查,调查一个月,将近100人做了笔录。2020年7月15日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和林药局认定呼伦贝尔市禾牧阳光农业生态有限公司非法开垦草场,林药局让牧民找检察院和法院。2022年2月份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院拍卖罕达盖苏木巴音布日德嘎查和诺门寒布日德嘎查开垦的草场。呼伦贝尔市政府和新巴尔虎左旗政府不作为。呼伦贝尔市生态 1.现场核查情况。群众反映问题涉及地块位于罕达盖苏木诺门罕布日德嘎查和巴音布日德嘎查(以下简称两个嘎查)。
2.关于“禾牧阳光公司开垦其家和嘎查集体草场”内容不属实。由于历史原因,该地块同时具有林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草原所有证。
一是该地块开垦前属于国有林地。1991年12月,原呼伦贝尔盟行政公署向国营罕达盖林场颁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林权证》,结合国土三调数据,该地块权属为国有,地类为在册耕地(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二是该地块属依政策开垦。1989年至1998年间,新巴尔虎左旗根据呼伦贝尔盟(呼署办〔1990〕194号)文件规定的土地开垦红线,对新巴尔虎左旗南部大兴安岭与呼伦贝尔交界的林缘黑钙土地区进行开垦,均具有原呼伦贝尔盟公署批准的《开荒审批表》。1997年,新巴尔虎左旗在落实“双权一制”政策时,向两个嘎查发放了《草原所有证》。经核实,禾牧阳光公司于1992年至1996年间依据上级政策在两个嘎查辖区内开垦土地46527.65亩,现与两个嘎查草场重叠64020.46亩,其中:耕地46527.65亩、防护林带2696.85亩、林间草场14795.96亩。综上,依据《林权证》《开荒审批表》《草原所有证》颁发时间和行政效力,禾牧阳光公司开垦地块为依政策开垦的宜林地,而不是开垦个人承包草场或嘎查集体草场。
虽然新巴尔虎左旗当年向两个嘎查发放《草原所有证》具有特定的环境和因素,但在国有林权范围内发放《草原所有证》的行为属于不当行为。新巴尔虎左旗将在以下几个方面整改:一是解决“一地多证”问题。根据国土“三调”成果,结合草原确权工作,将其中草地与耕地重叠的面积46527.65亩,从两个嘎查《草原所有证》中调出。二是妥善安置涉及地块牧民群众。新巴尔虎左旗计划对该地块涉及的2户6人共5409亩草场(其中1户拥有草场5657亩,与耕地重叠2910亩;另1户拥有草场7249.8亩,与耕地重叠2499亩),从嘎查现有的集体草场中调剂相等面积的草场给两户牧民,目前已征得该两户牧户和嘎查集体同意。对“耕地”与“嘎查集体经济组织草场”重叠的41118.65亩土地,将涉及地块的耕地承包费继续补贴给嘎查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嘎查集体经济收入。三是按上级政策依法确权或退耕。根据2020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转办,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已垦森林草原退耕工作有关意见的复函》意见:“1989年到1998年在林权证范围内开垦的耕地,原则上全部清退,分步有序进行”、“内蒙古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权范围内应退耕的耕地,争取10年内完成清退”,并进一步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将根据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就大兴安岭林区已垦森林草原是否纳入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范围进行统筹研究,并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确定自治区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根据以上情况,新巴尔虎左旗将结合国土“三调”和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有关政策进行融合,融合后的地类属性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对纳入退耕范围的耕地,全部予以清退,分步有序进行。
3.关于“破坏基本草原”内容不属实。2006年8月25日,新巴尔虎左旗政府印发了《关于基本草原划定的公告》,经过落图对比,禾牧阳光农业生态有限公司相关地块不在基本草原范围内。同时,经查阅档案资料,禾牧阳光公司分别于1992年9月,1993年9月,1996年6月、12月取得开荒审批并实施作业,与群众举报反映“2004年开始开垦”时间不相符合。
4.关于“环境污染严重”问题。经现场核查,该地块未使用地膜,未造成永久性有机物污染。
5.关于“非法开垦草场立案侦查”内容属实。2019年呼伦贝尔市扫黑除恶办公室就禾牧阳光公司法人代表任远国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截至目前,新巴尔虎左旗暂未收到有关任远国关于“黑”“恶”等犯罪行为的有关文件和信息。2019年11月15日,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就禾牧阳光公司法人代表任远国有关问题立案侦查。经了解,案件调查方向为该公司是否存在“拱地头”等违法行为。2021年2月25日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诈骗罪,移送至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该案现在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2022年4月2日,呼伦贝尔市委政法委正式致函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督促加快刑事案件处理进度。
6.关于“拍卖草场”内容属实。2022年2月28日,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在“阿里拍卖”平台发布拍卖信息,执行禾牧阳光公司无新左旗罕达盖苏木二分场在册耕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房产,而非拍卖“已开垦草场”。
7.关于“政府不作为”的问题。近年来,历届新巴尔虎左旗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生态保护、耕地保护和民生等工作,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自2012年起,将耕地与集体草场重叠部分的耕地承包费补贴给嘎查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个人,主动回应群众诉求,切实保障社会大局稳定;二是采取加强行政监督执法、指导监督企业种植行为、设立耕地重要拐点界桩等方式,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圆满完成历年粮食生产任务;三是积极配合呼伦贝尔市各专项工作组依法调查禾牧阳光公司相关问题。
部分属实 下一步,新巴尔虎左旗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是为该地块涉及的2户6人调整草场。(办结时限:2022年7月31日前;责任单位:新巴尔虎左旗政府;具体责任单位:旗林草局、旗自然资源局、旗农科局、罕达盖苏木党委政府)
二是将两个嘎查“重叠地块”调整出《草原所有证》范围。(办结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责任单位:新巴尔虎左旗政府;具体责任单位:罕达盖苏木党委政府、旗林草局、旗自然资源局、旗农科局)
三是从长远着眼,立足根本上解决问题,新巴尔虎左旗将积极探索林草、耕地融合发展模式。(责任单位:新巴尔虎左旗政府;具体责任单位:旗林草局、旗自然资源局、旗农科局)
未办结无
6D2NM202203250016 科左后旗孟根达坝牧场五分场、阿木其格湿地近七八千亩湿地无人监管,未审批、未规划进行开发,2010年11月14日至2015年先后五次未采取任何措施大量放水,淹没了林地15亩、22亩口粮地,不能耕种。通辽市生态 经自治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督办组和科左后旗现场调查核实,信访人所反映的问题属实。
(一)投诉反映的“科左后旗孟根达坝牧场五分场、阿木其格湿地近七八千亩湿地无人监管”问题属实。该地块实际为孟根达坝国有牧场阿木其格苇塘,总面积3068.14亩。根据科左后旗全域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显示,该地块不属于基本农田;国土二调数据显示该地块全部为天然牧草地;2010年全国湿地普查矢量图显示该地块不属于湿地;国土三调数据显示该地块包含1957.54亩沼泽草地、648.52亩天然牧草地、268.58亩水田、1.3亩其他林地及192.2亩沟渠等多种地类。其中268.58亩水田三调标注“未耕”,现场核查已弃耕。该地块由孟根达坝国有牧场负责管理,存在监管不严、不到位问题。
(二)投诉人反映的“未审批、未规划进行开发”问题属实。经过对2009年—2021年卫星遥感影像图逐年比对,2010年苇塘内开始出现开发痕迹,开发地块约1059.78亩,三调数据显示,其中有水田268.58亩、天然牧草地553.63亩、沟渠165.63亩、沼泽草地71.94亩。通过比对国土二调、三调数据,水田为新增面积。经甘旗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相关当事人调查询问,确认2010年苇塘内存在开发水田行为(现已弃耕),未经审批,未办理地类变更手续。
(三)投诉人反映的“2010年11月14日至2015年先后五次未采取任何措施大量放水,淹没了林地15亩、22亩口粮地,不能耕种”问题属实。国土三调和科左后旗全域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显示,其22亩口粮地为一般耕地,林保图显示林地面积3.445亩。2015年后,信访人多次上访,科左后旗责成旗政法委、旗信访局、散都苏木党委多次与信访人沟通协商补偿事宜,引导信访人走司法途径解决,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期间,积极为信访人解决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具体困难,先后为信访人解决临时救助等资金2.4万元,信访人领取补偿资金11万元;为其疏通排水渠道600米,修建跨县道涵洞一处,解决排水问题,22亩耕地已于2016年正常耕种。
属实 针对上述问题,通辽市委、市政府已责成科左后旗委、旗政府逐一整改到位,由市政府案件办理专班全程指导督察案件办理过程。
1.针对“未审批、未规划进行开发”,造成破坏草原问题。由科左后旗政府副旗长、公安局长项国伟同志牵头,责成甘旗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和旗林草局进一步核实情况,同时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符合立案条件后由旗公安局立案调查,于2022年4月10日前完成调查处理。
2.对孟根达坝牧场相关责任人监管不严、履职不到位问题。由科左后旗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戴成才同志牵头,纪检监察机关立即介入,于2022年4月10日前完成调查处理。
3.针对阿木其格苇塘内开发的约1059.78亩土地问题,国土三调显示为耕地的268.58亩水田,收回经营权,待国家对违法违规开垦草原形成的耕地处理政策明确后,再行处理;对于其他破坏的地块,由科左后旗委常委、副旗长王海澜同志牵头,旗林草局负责,制定修复方案,进一步加强生态修复,于5月30日前完成整改。
4.对于阿木其格苇塘内显示为沼泽草地的地块,责成旗林草局负责,积极向通辽市申报纳入市重点湿地名录。
5.针对信访人反映的22亩口粮田被淹问题,已责成散都苏木党委政府与信访人再次沟通,并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做到息诉罢访、案结事了。同时,进一步加强耕地管理,确保信访人22亩口粮地正常耕种;针对水淹的信访人林地,由旗林草局负责进行补植补造,于5月30日前完成。
未办结无7D2NM202203250003 胜春糠醛有限公司,生产废水排到厂区空地,生产废气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无法开窗,地下水水质受污染,当地居民曾经多次与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该问题,不了了之。要求上级部门对该厂停产整治。赤峰市大气,水 1.关于“胜春公司将生产废水排到厂区空地”问题不属实。敖汉旗胜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胜春公司”)产生的废水包括粗馏阶段塔釜废水、精制罐清洗水、冷却水与锅炉排污水,其中:粗馏阶段塔釜废水、精制罐清洗水两种废水产生后直接进入废水蒸发器,经与锅炉高温蒸汽发生热交换后转为浊蒸汽回用粗馏水解釜;冷却水全部循环使用;锅炉排污水用于补充脱硫循环水。该公司生产工艺无污水外排工序,无生产废水排放口。2022年3月26日,经调查组现场核查,未发现该公司外排、偷排废水违法行为。
2.关于“生产废气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无法开窗”问题部分属实。该公司产生的锅炉废气、破碎车间粉尘、排放水解残渣产生的排渣蒸汽等均经治污设施处理后集中排放。该公司锅炉燃料使用糠醛渣,糠醛渣燃烧时会产生少许异味。2022年3月26日,经对该公司锅炉烟气、厂界异味进行取样监测,显示各项大气污染物指标均符合相应标准排放限值,但是不排除该公司正常生产、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在低气压等特殊天气,对周边异味敏感人群产生影响。
3.关于“地下水水质受污染”问题不属实。2022年3月26日,对该公司水源井和2个监测井进行采样监测,除氨氮超标外,其余指标均符合标准。经对该公司2019年以来厂区及周边地下水扩面监测及跟踪监测报告,结合该公司所在区域地下水流向,综合分析对比,该公司上下游地下水均存在氨氮偏高情况,属区域本底值偏高。
4.关于“当地居民曾经多次与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该问题,不了了之”问题部分属实。自2018年以来,有群众9批9人次通过不同途径举报该公司相关环境问题,多次举报情况属实。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基本围绕“空气污染、地下水污染、废水直排”等事项,针对举报事项,市、旗两级生态环境部门都及时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走访,均未发现该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5.关于“要求上级部门对该厂停产整治”问题。通过本次现场核查,并结合以往的监管情况,未发现该公司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等行为,不符合停产整治适用情形。
部分属实 针对废气异味情况,已责令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确保污染设施正常运行,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保障周边居民环境安全。已办结无8D2NM202203250013 1.石灰窑村2组有家水泥厂2012年征地建厂,设备老化,粉尘污染严重,进出运输车辆无苫盖措施,院内物料露天堆放,粉尘污染影响周边村民;
2.厂址距离村民居住不到五十米,全天有设备产生噪音污染。
赤峰市大气,噪音 1.关于“石灰窑村2组有家水泥厂2012年征地建厂,设备老化,粉尘污染严重,进出运输车辆无苫盖措施,院内物料露天堆放,粉尘污染影响周边村民”问题部分属实。群众举报的“石灰窑村2组水泥厂”为喀喇沁草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运输车辆在进出厂区时均采取苫盖措施,并配备道路清扫车和洒水车各1台,用于收集清扫道路粉尘和洒水抑尘,但在运输、装卸期间仍会产生少量扬尘。该企业自2021年11月至今按错峰生产要求停产,物料全部库内储存;该企业建设有3座封闭料库,原料均通过封闭廊道皮带运输的方式直接进入原料均化库,生产时物料均在封闭的料库内进行装卸。调阅该公司近三年有组织废气、厂界无组织废气监测报告,未发现超标数据。
2.关于“厂址距离村民居住不到五十米,全天有设备产生噪音污染”问题属实。与该公司南侧厂界距离较近的居民住户有3户,均为当地农户,其中最近1户距离厂界45.4米,与居民住户最近的主要噪声源为辊压机,两者直线距离378.1米。该公司风机、空压机、水泥磨机等主要噪声源均置于单独的设备间内,并安装了消音器、隔音板。调阅该公司近3年噪声监测报告,均符合相关标准限值要求。该企业正常生产时,生产设备确有噪声产生,虽未超过标准限值,但对个别声敏感人群的生产生活存在一定影响。
部分属实 针对运输车辆扬尘问题,该公司已对运输车辆采取了苫盖措施,并配备道路清扫车和洒水车,用于收集清扫道路粉尘和洒水抑尘。下一步。喀喇沁旗交通运输部门将联合交警、城管部门加强综合执法,强化对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道路抛洒的查处治理。针对生产设备噪音问题,已责令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已办结无
9D2NM202203250017 1.举报人反映冬暖热力公司泵房噪声大,多次向当地环保局反映,未得到解决。
2.今年3月份环保局来监测噪音前热力公司关闭了机器,导致噪声监测达标。
赤峰市噪音 1.关于“冬暖热力公司泵房噪声大,多次向当地环保局反映,未得到解决”问题部分属实。经核实,2021年11月-12月,举报人通过12369、12345举报热线反映阿鲁科尔沁旗东暖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噪声扰民事项,针对举报问题,阿鲁科尔沁旗生态环境分局均能做到及时调查核实,并责令该公司换热站主要产生噪声的换热设施进行相应降噪整改。2022年3月4日、3月26日,3月28日阿鲁科尔沁旗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分别对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贵和苑小区敏感点室内声环境和低频噪音进行了现场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贵和苑小区敏感点室内各状态下的声环境和低频噪声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但企业换热站确实存在噪音,对于声敏感人群在生产生活中存在一定影响。
2.关于“今年3月份环保局来监测噪音前热力公司关闭了机器,导致噪声监测达标”问题不属实,为彻底解决群众反映问题,2022年3月在委托三方公司进行现场检测时,坚持对群众负责的原则,由周边群众在检测规范规定的时段内任意挑选时间点、检测点提供上门检测服务,检测期间公司换热站内的各设施、设备均正常运转,运转负荷符合监测技术规范,且当地生态环境分局2名工作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了全程记录。不存群众反映的“监测噪音前热力公司关闭了机器,导致噪声监测达标”情况。
部分属实 针对该公司换热站噪声问题,已责令企业对换热站进一步采取降噪处理。一是3月27日对换热站门窗再次增加了一层隔音设施。二是4月15日取暖期结束后,对换热站增加建设隔音基础。三是5月份在换热站北侧外墙增加一层隔音棉(由于天气原因,目前暂不具备施工条件)。四是更换静音屏蔽泵1台。五是已于3月30日邀请专家进行实地调查,将根据调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推动再整改、再落实。
阿鲁科尔沁旗委政府将安排分管住建的副旗长牵头,组织住建等部门于2022年10月15日供暖期前完成整改并办结。
阶段性办结无
■下转第7版 ■上接第6版
序
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10D2NM202203250023 1.2017年为迎接中央环保督察,当地城管局园林绿化,占用耕地,铁南街道回复说让老百姓做贡献,检查之后清除,2020年-2021年,将绿化耕地深挖,用于修路,至今未解决;
2.1997年,铁南街道曲家沟村在土地承包证之内的口粮田(8.7亩),租赁给红山区环卫处用做生活垃圾填埋场。2018年曾经向中央环保督察组反映过该问题,目前仅3.5亩给予货币补偿。
赤峰市其他污染 1.关于“2017年为迎接中央环保督察,当地城管局园林绿化,占用耕地,铁南街道回复说让老百姓做贡献,检查之后清除,2020年—2021年,将绿化耕地深挖,用于修路,至今未解决”问题部分属实。2017年和2020年,区、市政府先后实施的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绿化和南山道路改造工程项目过程,存在对曲家沟村三户村民耕地地头区域进行绿化和修建挡土墙的行为。上述项目用地属村集体所有的旱地,但绿化和修建挡土墙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村民耕作和通行。
2.关于“1997年铁南街道曲家沟村在土地承包证之内的口粮田8.7亩,租赁给红山区环卫处用作生活垃圾填埋场。2018年曾经向中央环保督察组反映过该问题,目前仅3.5亩给予货币补偿”问题部分属实。1997年,曲家沟村委会与红山区环卫处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将涉及村民的承包地予以置换,除1户村民及其家属外,其他村民均表示同意。2018年,为彻底解决该问题,曲家沟村委会与该户村民及其家属就其8.7亩土地问题达成共识并签订了协议,其中3.5亩土地已完成补偿,剩余的5.2亩土地约定通过土地置换的方式予以解决。2022年3月初,该户村民家属多次到铁南街道办事处反映,要求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方式解决剩余5.2亩土地的问题。
部分属实 1.2022年3月26日至3月29日,红山区铁南街道办事处、曲家沟村委会与村民进行多次协商,村民同意通过曲家沟村委会修建的便道进行耕作,并对协商结果表示满意。
2.经多次现场调解,2022年3月29日,曲家沟村委会对陈士武及其家属剩余的5.2亩土地进行了相应补偿,陈士武及其家属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已办结无
11D2NM202203250006 群众投诉反应:“1.锡林浩特市杭盖街道办事处巴达日呼社区174户居民居住生活条件恶劣,生活垃圾无人清运。2.2017年经有关单位化验,日常饮用水(居民自己家里的井)有7-8项指标不合格。”的问题。锡林郭勒盟水,土壤 1.关于“锡林浩特市杭盖街道办事处巴达日呼社区174户居民居住生活条件恶劣,生活垃圾无人清运。”问题。经实地调查,该问题部分属实。
举报所反映区域为2008年锡林浩特市荣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拆迁遗留项目,因部分拆迁户诉求过高未能与开发企业达成拆迁协议,故房屋保留至今。为解决该区域生活垃圾处置问题,锡林浩特市环卫部门在该区域设置垃圾转运站1处,安排1名专职环卫工人负责该区域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居民在垃圾收集点以外其他区域随意倾倒的生活污水、炉灰渣和生活垃圾由街道办事处及时进行集中清理,2021年以来杭盖街道办事处共清理垃圾1708吨。在现场核实中,发现该区域由于部分居民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污水,存在生活垃圾清理不及时现象。
综上所述,该区域存在生活垃圾清理不及时问题,不存在生活垃圾无人清运问题,故调查核实结论为:部分属实。
2.关于“2017年经有关单位化验,日常饮用水(居民自己家里的井)有7-8项指标不合格。”问题。经实地调查,该问题不属实。
日常饮用水情况:2018年锡林浩特市政府为解决该地区居民安全饮水问题,已接入城市生活饮用水,设置24小时饮水取水点,取水点能够保证居民饮用水需求,确保群众喝上安全卫生的城市生活饮用水。
2018年至今,经锡林浩特市给排水公司检测,该区域自来水管网水检测结果各项指标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2022年3月31日,锡林浩特市给排水公司再次对该区域集中取水点水样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居民家井水情况:群众所反映的“2017年经有关单位化验,日常饮用水(居民自己家里的井)有7-8项指标不合格。”问题,经核实,2017年锡林浩特市卫健、住建、水利等部门均未对该区域地下水进行检测,群众反映问题应为2020年自治区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群众信访举报件后锡林浩特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该区域居民家井水进行检测的情况,检测结果为除本地区本底值锰超标外,其他各项指标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目前,井水仅用于居民生活使用(洗衣、浇地等),不作为饮用水使用。
2022年3月26日,锡林浩特市给排水公司对该区域部分居民家井水进行取样检测。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检测结果为除因本地区本底值锰含量超标外(标准为不超过0.1,检测值为0.51),其他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不存在7-8项指标不合格问题。
部分属实 在生活垃圾清运方面:新增加环卫保洁人员2名,切实做到对该区域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维护该区域环境卫生整洁。同时,已在该区域增设大型垃圾箱2个,提升该区域居民规范处置生活垃圾便利程度,加强该区域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力度,切实做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通过张贴宣传材料、网格员入户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群众规范处置生活垃圾,维护自身居住环境质量。
在提升群众饮用水质量方面:进一步提升改造集中饮水点周边环境,定期将集中取水点水质进行监测并第一时间予以公示,确保群众及时了解饮用水情况,消除群众疑虑。
阶段性办结无12D2NM202203250011 1.贲红村西北角,208国道旁边有一个工业园区有几个原料加工厂(名字不清楚),不清楚是否有相关合法手续,生产的大量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山里,并在村里山头挖坑,2013年开始倾倒废渣料,没有相关手续,将未经过处理的废渣料直接排放到山坑里;2.占用农民耕地修路,现象有三四年了,不清楚是厂子还是政府承包给其他人进行修路。”乌兰察布市水,土壤 1.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投诉反映的“贲红村西北角,208国道旁边的工业园区”指乌兰察布新材料产业开发区察右后旗产业园化工原材料加工功能区(原察右后旗建材化工园区杭宁达莱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园区于2013年10月23日由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列为市级工业园区,2022年1月26日由自治区工信厅批准为第一批化工集中区。园区内共有建成企业27家,其中电石化工企业3家,新材料企业6家,建材企业6家,保温材料、能源等企业4家,因资金短缺等原因长期停产企业8家。企业均有合法手续。
(2)投诉反映的“生产的大量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山里”问题基本属实。经现场调查核实,园区企业主要用水环节为设备冷却水,循环利用,不外排。经查阅相关资料,内蒙古港原化工有限公司在停产重组期间,于2020年5月12日擅自将循环水池存放的约80吨冷却水拉运倾倒至园区渣场排放。针对此事,察右后旗生态环境分局于同年5月23日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除此以外,再未发现此类情况。对渣场跟踪监测结果显示,“根据大气、地下水、土壤、固体废物的检测结果,电石灰渣场目前未发现污染情况”(《杭宁达莱工业园区电石渣临时堆场项目环境现状评估报告》)。
(3)投诉反映的“在村里山头挖坑,2013年开始倾倒废渣料,没有相关手续,将未经过处理的废渣料直接排放到山坑里”问题部分属实。经现场调查核实,投诉中提到的“山头挖坑”,实为察右后旗配套建设的园区工业固废渣场,是察右后旗指定的工业固废填埋场,位于察右后旗产业园化工原材料加工功能区(原杭宁达莱产业园)西南侧,于2016年规划建设,2016年2月20日取得备案,同时按照固废填埋场标准做了规范处理,2016年5月20日取得环评批复等相关手续。该渣场在九十年代修建集通铁路时形成的废弃取土坑基础上建设,主要用于填埋处置电石企业的除尘灰。电石除尘灰属于一般固废,倾倒入固废渣场符合相关规划设计要求,且渣场投用后,园区管委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了固体废物毒性浸出分析,分析明确渣场中倒入的电石除尘灰不具有浸出毒性。园区渣场建设前,各企业产生的除尘灰临时堆放在企业厂区,用苫布覆盖。
2.投诉反映的“占用农民耕地修路,现象有三四年了,不清楚是厂子还是政府承包给其他人进行修路”问题属实。
经与村民走访调查及卫星遥感影像对比,该道路以二广高速为界,二广高速西为2004年修建二广高速时取土形成的施工道路,二广高速东为村民长期耕种进出自然形成的田间道路(占用部分耕地)。由于该道路遗留时间太久,且坑洼不平,严重影响车辆通行,为安全起见,2020年10月,察右后旗建材化工园区管委会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简单的道路平整。2021年6月19日,园区管委会按照形成的既定事实给予了村民补偿。经察右后旗自然资源局实地测量,该道路平均宽度4.1米,依据国家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和第三方实测宗地图显示该道路占用耕地面积为2.67亩。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中“农村道路是指在农村范围内,路基宽度在8米以内,用于村间、田间道路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含机耕道)图斑或地块”规定,该道路为农村道路,不属违法用地。涉及的村民补偿已于2021年6月19日发放到位。
部分属实 针对内蒙古港原化工有限公司2020年5月12日擅自拉运倾倒80吨冷却水问题,察右后旗生态环境分局于同年5月23日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渣场跟踪监测的结果显示,“根据大气、地下水、土壤、固体废物的检测结果,电石灰渣场目前未发现污染情况”。已办结无
13D2NM202203250004 旭日集团,位于鄂托克后旗第九居委会(查汉淖尔)镇上,生产烧碱和小苏打,从1997年至2009年期间,将生产废水经管道排入查汉淖尔汉族学校东北方向的无防渗措施大坑(占地2000亩)内,后用土掩埋,严重污染地下水,导致大片林地死亡,当地居民饮用水中有白泥浆,2015年左右,该企业动用30辆装载机,用沙土掩埋被污染的大坑,上面种植沙柳,但是没有存活,该地区至今寸草不生。目前当地居民采用政府从乌兰镇调过来的饮用水,居民住房受企业碱性废气影响,房顶腐蚀、起泡”。鄂尔多斯市水,大气 (1)关于“旭日集团,位于鄂托克后旗第九居委会(查汉淖尔)镇上,生产烧碱和小苏打,从1997年至2009年期间,将生产废水经管道排入查汉淖尔汉族学校东北方向的无防渗措施大坑(占地2000亩)内,后用土掩埋”“2015年左右,该企业动用30辆装载机,用沙土掩埋被污染的大坑”。该问题基本属实。
经调查,所述“旭日集团”原为“伊克昭盟察汗淖碱矿”,该企业建成于1950年,是伊盟直属国有企业。2001年转制为民营企业后多次更名,现为内蒙古旭月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鄂托克旗乌兰镇察汗淖社区。原主要生产固体烧碱和食用小苏打,1999年停产固体烧碱生产线,至今只生产食用小苏打,年产3万吨。
经现场核实,所述“大坑”,原为天然形成低洼地,约10亩。1994—1999年,企业间断性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该低洼地。因该项目建成于《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颁布施行前,属于历史遗留的已经建成老企业,当时未做防渗。1999年,该企业被列入伊克昭盟重点排污单位。2000年3月,企业固体烧碱生产线停产,同时企业运用国家专利局认定的“湖内制卤直接碳化生产食用小苏打”专利工艺(第41513号)对小苏打生产项目实施技改。通过以上两项措施,2000年3月后再未向低洼地排放废水。
所述“用沙土掩埋被污染的大坑”问题,起因为2000年停止排放废水后,干旱季节低洼地表层自然风化后形成风化物,大风天气会产生扬尘,周边居民多次反映粉尘飞扬污染环境。2014年企业在未对土壤污染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测的情况下,自行使用自有机械(1台挖机、2台装载机)对低洼地整体进行了覆土治理和植被恢复。2022年3月27日,旗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内蒙古长达监测有限公司对该区域土壤进行检测,3月31日出具检测报告,9项指标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15618-2018)要求。
(2)关于“严重污染地下水”“当地居民饮用水中有白泥浆”“目前当地居民采用政府从乌兰镇调过来的饮用水”。该问题不属实。
针对地下水水质问题,2022年3月29日,旗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内蒙古长达监测有限公司对该区域地下水进行检测,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水质标准,符合饮用条件。
针对居民饮用水水质问题,当地居民饮用水来源为距低洼地700米的取水井。2020年4月、2020年8月、2021年4月、2022年3月25日,旗疾控中心和企业委托的鄂尔多斯绿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水质进行了4次检测,结果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标准。该低洼地周边共有15户居民,经现场核查,不存在饮用水含有白泥浆问题,与水质检测中的浑浊度、肉眼可见物、色度等相关检测结果一致。
(3)关于“大片林地死亡”“上面种植沙柳,但是没有存活,该地区至今寸草不生”。该问题不属实。
经旗林业和草原局在举报人所述“大坑”现场核实,该区域主要植被为杨柴(半灌木)及各类草种,未发现枯死树木,植被恢复良好,有现场照片佐证。
(4)关于“居民住房受企业碱性废气影响,房顶腐蚀、起泡”。该问题不属实。
举报人反映的“碱性废气”,实质上为碳化工段排放的烟尘和二氧化硫、干燥工段排放的粉尘、热风炉和蒸汽锅炉排放的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原料堆场的无组织排放粉尘。按照环评批复文件(鄂环评字〔2014〕180号)要求,该企业在锅炉废气排放口安装布袋除尘器和脱硫设施,在烘干工段废气排放口安装布袋除尘器,对原煤堆场进行了全封闭。2022年1月,企业委托内蒙古腾烽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测,16项污染物排放浓度均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工业窑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90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
核查组先后两次现场走访了周边全部15户居民,未发现房顶腐蚀、起泡现象。
部分属实 (1)进一步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持续加强对企业监管,强化风险防控措施,严防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2)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生产设备及环保设施的管理维护,防止跑冒滴漏,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3)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活饮用水监测要求,对察汗淖社区居民生活饮用水开展一年两次的水质检测,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已办结无14D2NM202203250022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银盘村村民在用地下水灌溉农田时,发现地下水有臭味。附近有达拉特电厂,举报人怀疑电厂用来浇煤堆和灰堆的废水影响地下水。鄂尔多斯市水 1.关于“村民在用地下水灌溉农田时,发现地下水有臭味”问题。该问题属实情况为不属实。
经调查,举报人反映“银盘村”实为“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树林召村营盘社”,该社现有住户97户,常住人口308人,共有耕地482亩。2017年实施“十个全覆盖”工程时,内蒙古丝绸之路供水有限公司将城镇自来水主管网铺设至营盘社附近,2020年该社村民自行集资接通了自来水。经与现任营盘社社长齐明调查核实,该社现共有灌溉水井9眼,2022年3月31日,达拉特旗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鄂尔多斯分站对5眼灌溉水井进行取样监测,现场取样时,水质清澈,无臭味,饮用时无异味。水质监测报告出具后,除2号、3号水井锰存在超标外,其余水井指标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限值要求。
2.关于“附近有达拉特电厂,举报人怀疑电厂用来浇煤堆和灰堆的废水影响地下水”问题。该问题属实情况为不属实。
经调查,达拉特电厂煤场位于厂区西南侧,现电厂一期、二期、四期项目全封闭煤场已建成投运,煤炭全部在棚内贮存,棚内安装雾炮降尘设施,定期使用厂区生产用水(黄河水)进行降尘;三期项目煤场全封闭工程正在进行施工,堆煤全部使用防尘网遮盖,无需对堆煤进行洒水抑尘;厂区内只对道路进行洒水,洒水水源为经沉淀处理生产用水(黄河水)。
达拉特电厂灰渣场位于营盘社东南方向3.7公里处,堆放灰渣场地全部采取防渗措施,灰渣场抑尘洒水的水源为厂内经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限值的循环冷却水。
2022年3月31日,达拉特旗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内蒙古中政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分别对达拉特电厂周边地下水及灰渣场周边地下水进行了水质取样,水质监测报告显示达拉特电厂周边及灰渣场周边地下水除锰指标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限值要求。
综上所述,信访举报反映的农田灌溉水井水质基本满足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限值要求。
不属实无已办结无
■下转第8版 ■上接第7版
序
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15D2NM202203250025 乌海市亨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三百万吨选煤场存在以下问题:1.企业环保手续不合规,建设项目未依法履行环评手续及“三同时制度”。2.企业现场情况与环评文件不一致,生产规模与环评文件不一致,实际年生产量约130万吨-140万吨。3.采用的生产工艺属国家淘汰、取缔工艺。4.2010年取得建设项目手续后,至今未取得环评验收手续,存在建设周期严重超期,且在未取得相关的环保验收的情况下违法投入生产(2011年-2021年5月)。乌海市其他污染 经现场核查,乌海市亨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共有年产300万吨的2条生产线,其中,1号生产线产量为180万吨/年,2号生产线为120万吨/年。
(1)关于“企业环保手续不合规,建设项目未依法履行环评手续及‘三同时制度’”方面,情况属实。经核实,该公司年产300万吨选矸项目分120万吨和180万吨两条生产线,2010年12月该项目取得乌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乌经信重点字〔2010〕40号)。该项目在未取得环评审批的情况下,于2010年8月份未批先建开工建设,2011年年底建成,2012年仍未办理环评。经现场查验,该企业存在1号生产线未建成全封闭储棚、两条生产线均未按要求建设15米高的排气筒、产品煤堆放场地未硬化等情况。
(2)关于“企业现场情况与环评文件不一致,生产规模与环评文件不一致,实际年生产量约130万吨—140万吨”方面,部分属实。经现场检查,该企业未按要求履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见问题1),未按要求建设环保设施,现场情况确与环评批复文件不一致。
经调阅,该企业2012年至今的产量报表显示,该企业近年来年生产量从未超过环评批复规模,2016年该企业因属环保违规项目,被列入关停名单,2018年,该企业退出规上企业统计。
(3)关于“采用的生产工艺属国家淘汰、取缔工艺”方面,情况不属实。
2010年12月22日,原乌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同意乌海市亨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00万吨选矸洗煤项目备案》(乌经信重点字〔2010〕40号)的批复中,同意该项目建设的2条跳汰洗煤生产线,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9年本)》(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一是限制类共包括16项,未将选矸跳汰洗煤工艺列入限制类范围内;二是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共包括18项,未将选矸跳汰洗煤生产工艺列入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范围内;三是淘汰类落后产品共包括12项,未将其洗选产生的矸石等产品列入淘汰类落后产品内。故该企业生产工艺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9年本)》中列入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的生产工艺。
因此,“采用的生产工艺属国家淘汰、取缔工艺”情况不属实。
(4)关于“2010年取得建设项目手续后,至今未取得环评验收手续,存在建设周期严重超期,且在未取得相关的环保验收的情况下违法投入生产(2011年—2021年5月)”方面,情况属实。
经核实,该公司300万吨/年选矸项目于2010年8月份开工建设,2011年年底建成,建成120万吨和180万吨两条生产线;该企业分别在2013年、2017年2018年因擅自投入生产被查处;该企业2019年取得环评手续后,至今未取得验收手续。
基本属实 2013年,原海勃湾区环保局对该公司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年8月3日对其实施强制断电。2017年1月23日对其擅自新建年产300万吨选矸项目下达《乌海市海勃湾区环境保护局查封扣押决定书》。2018年5月9日,原海勃湾区环保局对该公司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9月24日,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勃湾区分局对其非法堆煤行为进行处罚。2020年8月13日,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勃湾区分局对该企业厂区内堆放的煤炭未全部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年5月8日,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勃湾区分局对该企业厂区内仍然存在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责令其停产整治。
我区在参照乌海市亨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三百万吨选煤场的标准化评分结果及资产情况、负债情况、抵押情况等各项指标的清查结果后,结合亨利洗煤厂信访提出违法违规问题基本属实的情况,按照洗煤厂通过淘汰升级来根治区域扬尘污染的工作总体部署,拟加快亨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三百万吨选煤场淘汰退出步伐,有效治理环境污染和消除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阶段性办结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