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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2批   2022年4月5日)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1D2NM202203260037金厦广场小区设有露天垃圾池且垃圾桶放置位置不合理。呼和浩特市其他污染2022年3月27日,经呼和浩特市土左旗汇金道街道办事处核查,金厦广场小区内有砖砌垃圾池1处,垃圾池南侧摆放11个垃圾桶,位置摆放不合理,情况属实。属实2022年3月28日,物业拆除了砖砌垃圾池;针对位置摆放不合理的问题,按照每个单元4个分类垃圾桶的分配原则,新增了9个垃圾桶,现有20个垃圾桶。已办结无2X2NM202203260004  1.从2006年以后,沟子板村的林地和2221亩耕地通过未批先建,越级审批,拆分审批的手段非法倒卖给多家开发商建小产权房。

  2.玉泉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有案不立,有案不查,造成大面积大耕地损毁。

  呼和浩特市生态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2022年3月27日,玉泉区政府组织林草、国土部门开展了现场调查:沟子板村用于房地产开发、学校、养老院、园林绿化等项目用地2172.39亩,存在未批先建情况;不存在越级审批,拆分审批的手段非法倒卖给多家开发商建小产权房的情况;不存在玉泉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有案不立,有案不查,造成大面积耕地损毁的问题。具体如下:

  1.沟子板村2172.39亩项目用地中,1863.89亩(林地189.55亩、耕地及设施农用地1674.34亩)在2009年至2018年期间先后分15个批次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审批情况为:

  ①呼和浩特市2010年中心城市第七批次(内政土发〔2011〕288号)林地26.06亩(附玉泉区林业局情况说明);

  ②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内林资许准〔2014〕90号)林地47.64亩;

  ③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内林资许准〔2014〕89号)林地59.55亩;

  ④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内林资许准〔2012〕158号)林地36.3亩;

  ⑤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内林资函〔2000〕125号)林地20亩;

  ⑥玉泉区实施城镇规划2009年第四批次(内政土发〔2010〕39号)有其它用地431.52亩;

  ⑦呼和浩特市2010年中心城市第七批次(内政土发〔2011〕288号)有其它用地256.0亩;

  ⑧呼和浩特市2012年中心城市第三十一批次(内政土发〔2012〕873号)有其它用地200.4亩;

  ⑨呼和浩特市2013年中心城市第二十二批次(内政土发〔2013〕926号)有其它用地360.2亩;

  ⑩呼和浩特市2013年中心城市第二十三批次(内政土发〔2014〕86号)有其它用地195.78亩;

  呼和浩特市2014年中心城市第三十三批次(内政土发〔2014〕835号)有其它用地167.77亩;

  呼和浩特市2015年中心城市第七批次(内政土发〔2018〕177号)有其它用地0亩;

  呼和浩特市2017年中心城市第43批次(内政土发〔2018〕764号)有其它用地12.37亩;

  呼和浩特市2017年中心城市第45批次(内政土发〔2018〕765号)有其它用地10.81亩;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件(内政土发〔2002〕28号)有集体所有土地39.49亩。

  2.项目用地中共7项住宅类项目,分别为:大盛魁文创园二期、博地大厦、金业苑经济适用房(昕雅名苑)、金业苑二期商业、金业苑、鼎盛国际、恒泰盛都·桃李园,均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不属于举报人反映的“小产权房”情况。

  3.涉及未批先建的6个主体用地面积308.5亩(房地产项目93.7325亩、驾校6亩、公园31.13亩、学校28.22亩、笼式足球场2.97亩、市政道路146.45亩),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玉泉分局分别于2013年、2017年、2020年进行立案查处,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金额总计177.8709万元,处罚情况为:

  ①内蒙古鼎盛华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国土资玉罚决〔2013〕8号,93.7325亩);

  ②呼和浩特市鑫辰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呼国土资罚决字〔2017〕3-239号;4000平方米);

  ③呼和浩特市园林建设服务中心(呼国土资罚决字〔2020〕3-126号);

  ④玉泉区教育局(呼国土资罚决字〔2020〕3-125号);

  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文体旅游广电局(呼国土资罚决字〔2020〕3-122号);

  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国土资罚决字〔2020〕3-123号)。

  部分属实  涉及六个未批先建项目中:

  1.驾校项目立行立改,于2022年3月30日拆除。

  2.市政道路、公园、笼式足球、学校共4个公益项目计划在2022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善审批手续。

  3.内蒙古鼎盛华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在2022年8月30日之前全部完善审批手续。

  阶段性办结无3D2NM202203260036怀疑北海流水库水质不达标,有刺鼻气味。呼和浩特市水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2022年3月27日,呼和浩特市土左旗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土左旗分局进行了现场调查。该水库不在呼和浩特市水功能区名单内,也无监测任务和计划。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水电局关于小黑河海流滞洪区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呼[82]水电工字第52号),海流水库主要功能为灌溉。2022年3月27日,市生态环境局土左旗分局委托内蒙古绿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水库水质进行采样,指标全部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GB20922-2007)表1基本控制项目及水质指标最大限值中旱地谷物标准。

  部分属实  1.加快在建的海流水库湿地生态净化工程(一期)进度,力争在2022年6月30日完工。该项工程建成后,将进一步提升海流水库水质。

  2.加大监管力度。旗级河湖长每季度巡河不少于1次,乡镇级河湖长每月巡河不少于1次,村级河湖长每周巡河不少于1次。

  3.由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土默特左旗分局委托第三方公司负责定期开展海流水库中水质监测工作。

  阶段性办结无4D2NM202203260030  1.集通凯宸佳苑二期2016年以前已经开工建设,应该集中供暖并入管网,可该小区私自建设了燃气锅炉房,锅炉排气筒高度不符合环保要求,该锅炉房运行已超过三个月,未进行环保验收,也未办理排污许可证,不能确保达标排放。

  2.该小区建设时环评审批手续不齐全。

  呼和浩特市大气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2022年3月27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新城区分局,新城区住建局、城管执法局进行现场调查。集通凯宸佳苑二期于2018年8月开工建设,呼和浩特市城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建设2台7MW燃气锅炉用于冬季供暖,于2019年11月投运,具体情况如下:

  1.该锅炉房私建问题不属实。因拟接入的集中供热网点(毫沁营调峰热源厂)未能按期建成,呼和浩特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于2018年8月20日批准(呼公用字发[2018]253号)呼市城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临时建设燃气锅炉进行供热,不属于私自建设锅炉房。

  2.锅炉排气筒高度问题属实;未进行环保验收,也未办理排污许可证问题属实。该锅炉房投运后,未办理环保手续,也未办理排污许可证。锅炉排气筒高度根据地理环境符合实际。

  3.不能确保达标排放问题不属实。查阅该锅炉房从投运以来的监测报告,全部达标。

  4.该小区建设时环评审批手续不齐全问题不属实。呼市集通凯宸佳苑小区于2018年8月28日进行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备案号:201815010200000622)。

  部分属实  1.针对集通凯宸佳苑小区燃气锅炉未办理环保手续和排污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新城区分局依法对呼和浩特市城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立案调查,4月6日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集通凯宸佳苑二期锅炉房为临时供暖设施,待毫沁营调峰热源厂建成后,将及时拆除并入。

  阶段性办结无5D2NM202203260020城关三组村民反映,村委会联合开发商占用集体林地。呼和浩特市生态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3月27日,和林县政府组织城关镇政府、县林草局现场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1.举报案件中涉及林地为内蒙古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和盛嘉苑住宅小区项目,建设范围占用林地与审批使用林地一致。

  2.和盛嘉苑住宅小区(现称和盛花园)项目占用林地。

  3.3133公顷已于2014年取得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内林资许准〔2014〕199号)并缴纳相应补偿。

  部分属实和林县城关镇人民政府要求城关村进一步加强村务管理,在村集体资产时多征求村民建议和意见,让集体资产使用更加公开透明。已办结无6D2NM202203260007呼和浩特市北垣鑫供暖服务有限公司烟囱排放有灰尘,散落在居民房屋阳台及车辆上。呼和浩特市大气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属实。

  2022年3月27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新城区分局现场核实,呼和浩特市北垣鑫供暖服务有限公司现有2台40蒸吨燃煤供热锅炉,采用布袋除尘、纯碱法脱硫、SNCR高分子炉内脱硝处理,烟囱高度45米,污染防治设备运行正常,在线监控数据显示,2021年采暖季烟气排放各项污染物浓度均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特别排放限制要求,煤场渣场已全封闭。供热公司厂区南侧有一栋6层居民楼,距离锅炉房约8米,北侧有一栋4层居民楼,距离锅炉房约15米。散落在居民阳台和车辆上的灰尘主要为锅炉房卸煤或上煤过程产生的扬尘造成。

  属实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新城区分局已责令企业立行立改:运煤车辆苫盖;卸煤全过程进行喷淋降尘;上煤前进行加湿,杜绝扬尘污染。每日对锅炉房及煤渣场场地进行洒水清扫,并对附近居民楼进行环境卫生清理。已办结无7D2NM20220326001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政府马路对面的世华房地产上国名都小区,商铺建设躲避环保监管,建筑物料无苫盖措施,建筑工地未落实六个百分百。呼和浩特市大气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内蒙古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上国名都”商业楼项目2012年8月开工建设,外装修于2020年完工,并于同年办理了不动产权证(蒙(2020)呼和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061357号)。在项目施工期间确实产生过扬尘污染,目前现有部分围挡未拆除,院内已全部硬化,无裸露渣土;无易产生扬尘污染建筑物料。

  部分属实市城管执法局将进一步强化对该工地的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避免产生扬尘污染。已办结无8D2NM202203260014  举报人举报护林员杨某某:

  1.2022年1月12号到2月12号期间烧高岭土3000多吨,污染环境严重,严重损害花果树木。

  2.占用村民约5到6亩耕地烧高岭土,导致耕地无法耕种;2020年占用林地烧高岭土,导致林地损坏。

  呼和浩特市土壤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属实。

  3月27日,清水河县政府组织喇嘛湾镇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局、生态环境分局进行了现场核查: 

  1.2022年1月12号到2月12号期间烧高岭土3000多吨,污染环境严重,严重损害花果树木。该问题属实。2022年1月25日,12369环保热线曾接到过该案件举报,接到举报后,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清水河县分局联合清水河县喇嘛湾镇政府综合执法局对杨某烧煤矸石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经核实,护林员杨某系内蒙古青川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聘用的护林员,于2022年1月21日在该村附近南沟渠使用木材燃烧煤矸石,通过煤矸石自燃后形成高岭土产品。共堆烧煤矸石约1500吨,堆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向环境排放。     2.占用村民约5到6亩耕地烧高岭土,导致耕地无法耕种;2020年占用林地烧高岭土,导致林地损坏。举报反映损坏耕地属实,损害林地不属实。经调查,2022年1月堆烧高岭土占用集体耕地(旱地)约0.31亩,未占林草地;2020年9月烧高岭土占用集体土地(荒沟)约0.2亩,未占林草地。

  属实  1.依据《清水河县森林草原管护工作方案》,内蒙古青川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解除护林员(杨某)管护合同,并对喇嘛湾镇护林队队长李某做出扣除1000元工资的处罚决定。

  2.杨某因2022年1月在喇嘛湾前什拉村委,未经批准占用喇嘛湾镇前什拉村委集体土地(旱地)0.31亩,土法烧制高岭土的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喇嘛湾镇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3月26日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执罚决字第[2022]3号),责令其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貌并处罚3.1015万元。2022年3月28日当事人杨某已对该土地完成恢复整改。

  3.2022年1月29日因杨某在清水河县喇嘛湾镇前什拉村委会后什拉村东沟河槽未采取任何防治污染措施露天堆烧煤矸石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法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取证调查,对杨某烧煤矸石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已办结无

  9D2NM202203260033举报人举报希望铝业院内烟筒冒烟造成环境污染,停在附近的车辆上面有白点。包头市大气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希望铝业位于稀土高新区白云路与南绕城公路交叉口西北角,该企业铝电一体化项目由电解铝厂和自备电厂组成,其一期年产25万吨电解铝配套2×155MW热电机组,二期年产61万吨电解铝配套2×155MW、2×350MW热电机组,均已取得环保手续,并办理了排污许可证。     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近年来,希望铝业推进环保技术改造,相继完成电厂机组脱硝工程、超低排放改造工程、煤场全封闭工程和电解铝厂脱硫工程,环保治理累计投资超7亿元。希望铝业电解铝厂均配套安装氧化铝净化及布袋式除尘设施、湿法脱硫设施;自备电厂全部配套电袋除尘设施、石灰石湿法脱硫设施和SCR(氨法)脱硝设施;按照规定在排放口均安装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已全部通过验收且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经现场核查,希望铝业所有污染防治设施均正常运行。     3.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经调阅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自备电厂在线数据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限值,电解铝厂在线数据符合《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此外,希望铝业按照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定期开展自行监测工作,自行监测数据显示,企业各项大气污染物均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标准要求。投诉人反映的烟筒冒烟现象为希望铝业达到国家规定的超低排放标准和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的烟气和冷却塔排放的水蒸气。

  部分属实目前,稀土高新区正在进一步开展深入调查,针对投诉人反映的“希望铝业院内烟筒冒烟造成环境污染”问题,一是已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希望铝业开展监督性监测,二是进一步比对分析企业在线监测和自行监测数据,三是就相关情况详细询问企业负责人。针对投诉人反映的“停在附近的车辆上面有白点”问题,在已多次走访希望铝业周边群众并观察周边停放车辆,暂未发现投诉人反映的“希望铝业院内烟筒冒烟造成环境污染,停在附近的车辆上面有白点”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周边停放车辆开展排查,并已委托有资质机构对上述情况开展深入调查分析。     下一步措施,稀土高新区将进一步增加对企业的检查和监测频次,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有效防止发生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做到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未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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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10D2NM202203260031固阳县太行公司打了3口井用于生产,破坏地表水,导致农民千亩水浇地无法灌溉,变为旱地。包头市其他污染经查,投诉人所说的“固阳县太行公司”应为“固阳县泰恒公司”。投诉人反映“泰恒公司打了3口井用于生产”情况属实。原泰恒公司水选厂(现变更为珑嘉矿产品经销部水选厂)于2015年之前,在厂区范围内打了3眼井,未办理取水许可。在2015年到2020年10月期间,原泰恒公司水选厂因村企矛盾问题一直停产。2021年5月,县水务局开展对全县企业用水情况常规排查过程中发现,珑嘉矿产品经销部水选厂存在未办理取水许可证,就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2021年6月7日,县水务局向下湿壕镇政府发函反馈进一步加强管理属地企业生产取水问题;2021年6月10日,下湿壕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向珑嘉矿产品经销部水选厂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给予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取水设施进行了断水处理,目前企业仍处于停产状态,不存在违规取水行为。     投诉人反映“破坏地表水,导致农民千亩水浇地无法灌溉,变为旱地”不属实。经现场核查,下湿壕白洞渠村委白洞渠村民小组现有水浇地910余亩,连续三年以来未减少,可以正常从事农业灌溉生产经营,并与珑嘉矿产品经销部水选厂用水无矛盾争议;下湿壕镇白银合套村委新窑坡村民小组现有耕地5080亩,且全部为水浇地,位于珑嘉矿产品经销部水选厂取水井位上游,水浇地近三年并未减少。经下湿壕镇白银合套村委证实,可以正常从事农业灌溉生产经营。部分属实2021年5月,珑嘉矿产品经销部水选厂拟将其厂区范围内的3眼井办理取水许可后使用,编制完成水资源论证报告并通过评审,因第三方确认签字至今未履行,目前还未向固阳县水务局提交取水申请。县水务局要求企业在未取得取水许可证前不得使用厂区范围内的3眼井,该厂的3眼井处于断水处理中。已办结无11D2NM202203260028美岱召河子村东边200米路边有挖有深坑,影响环境,影响村民出入。包头市其他污染投诉人反映的河子村位于土默特右旗东部,110国道和G6高速公路南侧,京包铁路北侧,是美岱召镇何家圐圙行政村的自然村。村东200米左右存在一处砂坑,是上世纪90年代左右,因修建110国道、G6高速公路、京包铁路以及加固黄河防汛大坝等大型工程取砂土所形成的历史遗留砂坑。2017年,包头市人民政府将该砂坑列入大青山南坡历史遗留矿山治理范围,土右旗在该砂坑周围修建了防护栏,且后期未出现违规取砂土情况。基本属实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2022年,土右旗编制了《土默特右旗大青山山前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地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工程设计书》,将该处砂坑纳入修复治理范围,计划实施削坡、垫坡、植绿等治理工程,治理面积23.8万平方米。治理工程于3月3日开工,实施了砂坑边坡整形,将砂坑最终边坡的坡度降到了30°,回填台阶高度为8m,平台宽度为3m,目前已完成削坡、垫坡等治理工程量的80%,绿化植树1500余棵,治理工程完工后,将对砂坑周围修建网围栏,工程计划于2022年4月5日全部完工。工程实施期间,土右旗责成属地乡镇和自然资源部门,严格要求施工作业单位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所有施工车辆全部在砂坑内作业,未对环境及村民出行造成影响。未办结无12D2NM202203260017举报人住在平房区,没有上水、下水、供热,导致生活污水直接倾倒在村里的路上,造成冬天出行不便。包头市水经现场核查,该区域位于东华热电南墙以东,涉及臭水井村东华热电上煤路东、西两个平房住宅区600余户1500余人。经调查,两个片区内居民一直饮用村内深井水,生活污水目前排放至渗水井,河东镇兴元环卫公司按时抽排。按照《包头市2022-2025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及2022年年度计划》要求,预计2024年对该区域实施乡村建设,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两个片区供暖以烧煤取暖为主。2021年,东河区住建局已启动该村东部区域供暖项目,西片区计划实施集中供热改造,目前正在办理前期手续,计划2022年供暖季前完成施工,具备供热条件;东片区2021年开始进行煤改电工作,部分居民家已放置电暖气片,因市供电部门电网增容配套工作未同步完成,暂不具备使用条件,计划2022年供暖季前完成施工,具备供热条件。基本属实清洁取暖集中供热项目计划2022年供暖季前完成施工,具备供热条件;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计划2024年完成。未办结无13D2NM202203260006家城小区院内一处烂尾楼刮风时产生扬尘。小区南侧东方天城建筑工地和西侧土路,无任何围挡和苫盖措施,扬尘污染特别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包头市大气2022年3月28日,东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接到信访问题的转办通知后,第一时间与区住建局和河东街道等相关部门共同进行现场勘察,经确认,家诚小区内烂尾楼,属于配建幼儿园,2010年开始施工,后因经济纠纷,导致未完工,有部分黄土裸露;东方天城项目外部有砖砌制式围挡,项目内部未完工,地面有部分裸露黄土;西侧土路为纬二路(耐火厂路-副食品厂路)全长872米,东西两侧道路已设围挡,此道路施工改造中,已完成地下雨污水管线的铺设,该项目2021年7月开工,11月停工,预计2022年4月复工。基本属实2022年3月28日,东河区综合执法局、区住建局会同河东街道对家诚小区院内烂尾楼周边裸露黄土铺设防尘网进行苫盖;东方天城项目内部裸露部分黄土铺设防尘网进行苫盖,复工后将严格按照“六个百分”要求施工作业;对东方天城西侧的土路裸露部分已铺设防尘网苫盖,防止扬尘污染环境。已办结无14D2NM202203260001中铝包头铝业污染周边环境,包括农作物、居民生活都受到严重影响,当地政府曾经承诺给予搬迁,至今未解决。包头市大气、水包头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铝公司)成立于1958年,2007年12月26日成为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华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云公司)是包头铝业有限公司子公司,2015年4月10日由包头铝业有限公司与包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2006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以包头铝业有限公司为核心企业成立了内蒙古包头铝业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铝业园区),铝业园区位于包头市东河区东部,规划四至范围西至东华热电铁路专用线,东到朱尔圪岱滞洪区,北到大青山南麓,南临黄河二道坝及民生渠,规划用地范围70km2。铝业园区功能定位是以“铝电联营”为核心,铝业为龙头,电厂为基础,重点发展电力、电解铝、铝深加工、铝合金和建材等相关产业,2016年原总规修编为《内蒙古包头铝业产业园区总体规划(2016-2020)》并沿用至今。     包铝公司建厂时间较早,环境保护方面存在历史欠账,曾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影响较重。近年来,包铝公司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努力查找并改正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特别是2020年中央环保督察组督察中铝集团时指出包铝公司环境问题后,包铝公司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了《包头铝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全过程核查诊断及整治提升》和《包头铝业生产厂区及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估》,针对诊断出的问题,先后投入约20亿元实施了全方位治理:大气方面主要实施了电解烟气脱硫技术改造、碳素焙烧烟气治理、电解烟气无组织排放治理、“公转铁”等治理项目;废水方面主要实施了厂区雨污分流改造、污水处理站提标升级改造等治理项目;噪声方面主要采取了高噪声设备加装隔音墙、消声器等措施。通过整改,治污水平得到大幅提升,污染物排放量有效减少,但企业仍有一定量污染物排放。现场调查核实发现,还存在部分煤炭等物料运输车辆的道路扬尘污染、交通噪声污染、未委托专门机构对周边农作物影响进行评估、尚未彻底解决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问题。     华云公司分为华云一期、华云二期一步,其中华云一期北侧紧邻小古城湾村、南侧与东侧为白银湖、西侧为空地。举报地点东河区河东镇上古城湾紧邻华云一期北侧,上古城湾村小古城湾片区需迁出华云一期700米卫生防护距离范围。2017年东河区拟对该片区实施征拆,涉及居民院落135处、415户,由于居民征拆诉求过高、项目资金压力较大,征收工作暂缓实施。华云二期一步北侧为包铝电解二厂、南侧为铝业园区企业、东侧为长征砖瓦厂居民区、西侧为上古城湾村、东北侧为包铝西区9栋楼。位于电解车间6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的拆迁区域包括上、下古城湾村部分居民、原长征砖瓦厂部分居民和包铝西区9栋楼居民。其中,上、下古城湾村需拆迁1612户(不含小古城湾片区),已拆迁1519户,剩余93户居民由于拆迁诉求较高、突破补偿政策,未能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原长征砖瓦厂部分居民需拆迁1554户,已拆迁1466户,剩余35个院88户因违建较多未进行拆迁;包铝西区9栋楼需拆迁660户,已拆迁602户,剩余58户因对政策不满意,未进行拆迁。部分属实针对投诉人反映的问题,东河区委、政府高度重视、立行立改,督促包铝公司一是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的各项要求,确保持续稳定达标排放;二是切实加强企业的精细化管理,有效减少废气、粉尘、道路扬尘等污染排放,减少交通噪音污染;三是认真落实《包头铝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全过程核查诊断及整治提升》和《包头铝业生产厂区及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估》,进一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四是积极回应村民诉求、加强沟通解释、缓和群众担忧,下大气力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切实把后续工作做深、做实、做好,得到群众的认可和理解;五是针对包铝公司对周边农作物影响问题,农牧部门委托专门机构进行评估,根据鉴定评估报告结果采取相关措施。     针对投诉人反映的“当地政府曾经承诺给予搬迁,至今未解决”问题,在前期摸排、准备基础上,2022年3月10日,东河区政府发布了征收预公告。河东镇政府根据地上物征收补偿的相关标准,结合过去征收实际,参照近年邻近区域征收补偿标准,草拟了《征收补偿方案》,并已通过村民意愿征求。2022年3月29日,区政府第6次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该《征收补偿方案》,3月30日发布了公告,正式启动了河东镇上、下古城湾村棚户区改造项目,预计6月底前完成征拆。原长征砖瓦厂部分居民和包铝西区9栋楼居民拆迁工作自2017年起持续实施,原长征砖瓦厂部分居民剩余35个院88户正在进行政策解读、思想疏导,预计2022年5月底前完成征拆;包铝西区9栋楼剩余58户正在深入了解居民诉求,加快办理手续进度,预计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征拆。未办结无15D2NM202203260018信访人反映2010年当地村民在公共草原上违法建设蒙古包和旅游房进行旅游业务,破坏草原。呼伦贝尔市生态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现场核查情况

  经核查,黑山头村民李某在2010年至2020年期间在其野外牧业点私自搭建蒙古包和旅游房。

  2.举报问题查处情况

  额尔古纳市先后于2019年、2022年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2019年9月30日,额尔古纳市林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对其未经批准占用6.468亩草原建设蒙古包和旅游房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698万元(额林草(草原)罚〔2019〕2号)。处罚后于2019年12月依法取得了征用使用草原审核同意书(内草审改字〔2019〕第120号)。此项涉草违法问题已整改完成。2022年3月9日,额尔古纳市林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对其未经批准占用草原6.95亩行为处以罚款1.5256万元(额林草(草原)罚〔2022〕1号)。其中: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2017〕031号)但未办理草原前置审核(草原征占用手续)建设蒙古包面积5.41亩;违法占用草原建设凉亭和停车场的面积1.54亩。

  部分属实2022年3月23日当事人已缴纳罚款,下一步额尔古纳市政府将责令其拆除违法占用草原建设的凉亭和停车场,春季时段,恢复植被,并补办相关手续。阶段性办结2022年3月29日给予额尔古纳市农牧业局原草原监理所所长郝军诫勉谈话,给予原黑山头镇政府副镇长姜红刚、邓庆辉约谈。16D2NM202203260011冰峰冷库噪音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呼伦贝尔市噪音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群众举报反映的“冰峰冷库”即呼伦贝尔扎兰屯市丰冷库(以下简称冰丰冷库)。该冷库位于呼伦贝尔岭东农畜林产品开发区扎兰屯产业园内,于2018年5月25日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2018年5月31日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进行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企业所在地属Ⅲ类声环境功能区,噪声主要由空气压缩机、室外水箱及室外风机等制冷设备产生。2020年7月,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扎兰屯市分局(以下简称扎兰屯市分局)曾接到关于冰丰冷库噪声问题的反映,2020年7月4日噪声监测结果显示,冰丰冷库噪声达标排放。为尽量减少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扎兰屯市分局要求该企业进一步采取降噪措施。2020年8月起,冰丰冷库采取了封闭设备间内压缩机、利用发泡剂进行隔音、安装室外风机定时开关以及22:00至次日6:00期间室外风机定时停止运行等方式降低噪声。

  2022年3月26日,收到该群众举报后,扎兰屯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冰丰冷库再次进行了噪声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冰丰冷库噪声达标排放。

  部分属实为进一步降低对周边居民影响,扎兰屯市分局要求冰丰冷库将制冷设备的风机更换为水冷设备,并错峰运行压缩机,20:00至次日8:00期间停止使用,最大限度减少对周边群众的影响。目前,水冷设备已全部安装完成并运行。阶段性办结无17D2NM202203260008敬业集团乌兰浩特钢铁厂经常夜间加大生产负荷,噪音、粉尘污染严重,影响当地居民生活兴安盟大气  1.关于“敬业集团乌兰浩特钢铁厂经常夜间加大生产负荷”情况。经核查,该问题部分属实。通过调阅乌兰浩特钢铁厂生产数据,核查各工序烟气流量、烟气排放量、电力负荷、风量、氧量、热压等参数昼夜对比无明显变化。钢铁行业属于全链条、长流程生产,若频繁调整昼夜负荷,极易造成安全生产事故。乌兰浩特钢铁厂产能符合产业政策要求,产量不存在超负荷生产现象。2022年1至3月份产量36.01万吨,同比减少1.42万吨,昼间均产2099吨,夜间均产2051吨,平均产量夜间低于昼间,但存在个别时间夜间超出昼间产量情况。

  2.关于“噪声污染”核查情况。经核查,该问题属实。2016年至2021年,乌兰浩特钢铁厂累计投入1445万元,实施轧钢棒材线、烧结机脱硫风机、炼铁煤气放散塔等噪声治理工程。虽然在降噪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经生态环境部门2022年3月27日、29日对乌兰浩特钢铁厂厂界进行多点监测,噪声最高值为昼间62.2dB(A)、夜间61.4dB(A),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标准中2类标准限值,分别超标2.2dB(A)和11.4dB(A),存在“影响当地居民生活”情况。

  3.关于“粉尘污染”核查情况。经核查,该问题部分属实。该企业于2020年4月建成7座全封闭物料库,实现原料密闭贮存,同时采取定期洒水、运输车辆苫盖、雾炮喷淋等措施,有效抑制扬尘。2022年3月27日、29日,兴安盟生态环境局乌兰浩特市分局2次对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进行监测,结果均合格,但不排除由于低气压、大风等特殊天气,扬尘影响周边环境。

  部分属实1.制定技改计划。按照国家工信部、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促进钢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原〔2022〕6号)要求,乌兰浩特钢铁厂制定了完善配套环保设施、生产工艺技术改造等技改方案,计划投资25亿元,实施技术改造。     2.整改措施。一是科学优化生产计划。合理调整夜间和昼间产量,进一步提高群众满意度;二是更换高炉放散塔消音器。高炉放散塔消音器设备已于2022年1月15日到厂,计划2022年5月30日前更换完毕;三是高炉风机等附属设施技术改造。已组织开展高炉风机等附属设施噪声点排查,并制定整改方案,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503立方米、616立方米高炉风机等附属设施技术改造;四是净化厂区环境。乌兰浩特钢铁厂正在开展厂区内6.1万平方米旧厂房、237台(套)旧设备、2400米废弃管网拆除工作,于2022年4月30日前完成;五是新建钢渣封闭库项目。乌兰浩特钢铁厂计划新建1.6万平方米钢渣封闭库,于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六是加强扬尘管控。要求企业立即制定实施扬尘管控制度,进一步优化车辆运输路线和行驶速度,尤其在易产生扬尘的特殊天气时,采取加大洒水频次、做好车辆苫盖、延长喷淋时间等方式,有效减少扬尘产生。未办结约谈乌兰浩特市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史二明

  ■下转第7版  ■上接第6版

  序

  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18D2NM202203260003  1.五道木车站附近的村民举报,修铁路的过程中未对铁路30米范围内的村民房屋进行拆迁。补偿款已到政府,未发放。

  2.铁路未完工,就验收了。

  通辽市其他污染1.群众投诉反映的“五道木车站附近的村民举报,修铁路的过程中未对铁路30米范围内的村民房屋进行拆迁”问题属实。经核实,五道木车站属通辽至四平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项目,该项目环评报告书于2013年获得原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通辽至四平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大郑K262+730-大郑K354+000)(平齐K65+016-平齐K81+000)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内环审〔2013〕212号),2014年6月30日开工建设,2016年12月28日主体工程基本完成。因项目《环评报告书》中对五道木车站周边噪声敏感点采取的环保措施为安装隔声窗,村民对该环保措施存在争议,认为通辽至四平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项目应对铁路外轨中心线30米内居民房屋予以拆迁。鉴于项目环评报告书已由原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通过,为合理合法解决群众诉求,市、区两级先后多次督促沈阳铁路局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尽快完成后环评备案。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中环华诚(厦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通辽至四平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科尔沁区)(大郑线K262+730-K320+200)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并于2018年12月上报原环评审批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备案。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受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承担了通辽至四平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项目后环评审查备案工作,并于2019年12月4日和2020年1月17日分别出具了《关于通辽至四平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科尔沁区)(大郑线K262+730-K320+200)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备案的意见》(通环备〔2019〕5号)、《关于通辽至四平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科尔沁区)(大郑线K262+730-K320+200)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备案的补充意见》(通环备〔2020〕1号),明确了“在铁路外轨中心线30米以内的环境保护敏感点,即以居住为主要功能的区域原则上采取环保拆迁的措施,与原环评及批复意见保持一致”“不在铁路地界和安全保护区以内的构筑物,属于原环评批复日期2013年11月20日后和本次后评价备案日期2019年12月4日前建设的以居住为主要功能的房屋(环境保护敏感点)应当予以实施差别化补偿政策”。综上,群众反映的“五道木车站附近的村民举报,修铁路的过程中未对铁路30米范围内的村民房屋进行拆迁”,情况属实。     2.群众投诉反映的“补偿款已到政府”问题不属实,“未发放”问题属实。经核实,截至目前,科尔沁区人民政府、清河镇人民政府、钱家店镇人民政府均未收到通辽至四平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项目环境保护补偿款,故群众反映“补偿款已到政府”情况不属实,因政府未收到补偿款,无资金来源,故“未发放”属实。     3.群众投诉反映的“铁路未完工,就验收了”问题不属实。经核实,针对通辽至四平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大郑线K262+730-K354+000)(平齐K65+016-平齐K81+000)未经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使用违法行为,通辽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8月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环决字〔2020〕5号)处罚款人民币80万元,罚款已缴纳。沈阳铁路局西部铁路电气化工程建设指挥部于2020年9月组织专家召开了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会议,验收结论为:“改建铁路通辽至四平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大郑K262+730-大郑K354+000)(平齐K65+016-平齐K81+000),项目基本落实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提出的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单位环保管理机构健全,规章制度较完善,项目基本具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建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五道木车站(K264+600-K267+100段),限期整改后,建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截至目前,通辽至四平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项目五道木车站正在按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因与群众反映问题相关的铁路区间为五道木车站(K264+600-K267+100段),且该工程部分尚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故群众反映情况不属实。部分属实针对群众反映的“五道木车站附近的村民举报,修铁路的过程中未对铁路30米范围内的村民房屋进行拆迁”问题,市区两级政府高度重视,先后3次向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催办函,并组织召开对接协调会议,要求其严格落实《后评价报告书》、备案意见及补充意见中的补救措施,尽快与项目属地镇政府沟通联系,明确环境保护敏感点的治理范围、治理标准及治理方式,并加快组织落实。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致函通辽市人民政府,仅同意对《后环评报告》中提出的10户住宅采取拆迁还建,对项目区其他需征拆房屋存有争议。     为有效解决信访群众、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对《后评价报告书》、备案意见及补充意见中补救措施和治理范围的争议,科尔沁区多次召开专题调度会议并到现场实地走访、踏察,已制定印发《通辽至四平电气化铁路改造工程信访问题化解工作方案》,科尔沁区政府组建问题化解专班,研究制定了项目区房屋价格评估、向上对接协调落实拆迁补偿、启动公益诉讼程序等具体措施和实施步骤。其中,科尔沁区在依据2018年清河、钱家店两镇委托内蒙古瀛环测绘公司对项目区敏感点房屋测绘数据的基础上,于2021年10月组织区房产事务服务中心,委托通辽市广宇房地产价格评估公司对五道木车站铁路外轨中心线30米以内区域涉及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估价,于2021年11月初步确定估价结果为513.18万元,目前正在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数据进行逐户再次核实确定。     下一步,将由工作专班继续统筹推进,督促第三方评估机构,于4月30日前完成对五道木车站铁路外轨中心线30米以内区域涉及房屋及附属物的价格评估,同步协调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根据评估价格落实相应环保补救措施。若经充分沟通协商后,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仍不履行主体责任,导致环保补救措施未落实到位,计划于7月31日前履行公益诉讼程序。考虑到该问题涉及主体较多、履行程序复杂,计划于2023年2月28日前将环保补救措施落实到位,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环保验收。未办结无

  19D2NM2022032600402001年9月10日,明仁苏木清河村庆丰屯村民到奈曼旗林业局做了4653亩国家重点公益林合同,2020年,被清河村书记等人转卖给本屯的村民,后又转卖给开鲁县亚玲合作社,开鲁县亚玲合作社2020年种植向日葵,2021年种植谷物,没有按照国家要求种植公益林。通辽市生态  3月27日,奈曼旗接到转办件后,第一时间组织召开协调会议,由旗林草、农科、公安、信访部门和明仁苏木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经核实,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

  1.关于“2001年9月10日,明仁苏木清河村庆丰屯村民到奈曼旗林业局做了4653亩国家重点公益林合同”问题,该情况属实。经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的“明仁苏木清河村庆丰屯村民与奈曼旗林业局签订4653亩国家重点公益林合同”问题表述不准确,实际是承包户与村委会签订了公益林地管护合同。2001年,按照国家森林分类经营区划界定工作要求,奈曼旗将原清河苏木庆丰村北的4林班共4633亩林地界定为公益林,其中,1小班村民常某和名下林地1373亩、2小班村民贾某名下林地1985亩、3小班村民贾某名下林地1275亩。当时,在区划界定时将该地块上坎有林地3358亩、下坎有零星红柳条的河滩险地1275亩同时区划界定为国家公益林,并从2004年开始享受公益林补偿金。2012年末,北庆丰屯部分村民向明仁苏木、旗林业局、信访局、纪委等有关部门反映原承包户破坏林地耕种问题,经调查核实,该地块林地遭到破坏,对涉嫌违法问题移交司法机关立案处理,时任北庆丰村书记贾某因套取公益林补偿金问题受到刑事处罚。2013年,由于庆丰屯西辽河堤北公益林被非法开垦耕种,奈曼旗林业局向清河村村民委员会下发《关于停止非法开垦林地的通知》(奈林字〔2013〕24号),要求停止非法开垦林地违法行为,并停发了公益林补偿资金。同时,因原承包户违反了与原庆丰村委会在1987年签订的《林业承包合同》约定,清河村村委会解除了原林业承包合同,将土地收回归集体所有。2014年,根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将该地块上坎3358亩按现有人口平均每人7亩地分给庆丰屯全体村民,下坎地块未分配到户,由村集体统一管理。2019年,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公益林落界的通知〉》(林办资字〔2017〕143号)等文件要求,奈曼旗开展了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未将明仁苏木北庆丰屯原公益林地块区划界定为公益林。此后,将上坎地块3358亩按照商品林地进行管理,下坎地块1275亩为河滩险地。

  2.关于“2020年,被清河村书记等人转卖给本屯的村民,后又转卖给开鲁县亚玲合作社,开鲁亚玲合作社2020年种植向日葵,2021年种植谷物,没有按照国家要求种植公益林”问题,该情况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2020年,被清河村书记等人转卖给本屯的村民,后又转卖给开鲁县亚玲合作社”问题情况属实,但表述不准确。2020年3月,清河村民委员会为加强庆丰屯林地管理,推进土地集约化经营,经清河村“两委”会议研究,征求村民代表大多数同意后,将北庆丰屯村民小组村北集体管理的河滩险地和部分承包到户的林地面向北庆丰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流转。当时,共有8名村民报名参与竞标,依据清河村北庆丰屯村民小组土地招标会细则,村民蔡某中标,取得举报地块中3944.7亩土地的承包权。2020年5月10日,蔡某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由于其本人无力经营,经清河村“两委”开会研究,同意蔡某进行土地转包。当日,清河村庆丰村民小组与蔡某共同作为甲方,将3944.7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以原中标价格流转给开鲁县亚玲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该地块承包流转符合村民民主议事规则和土地流转程序。信访人反映的“开鲁亚玲合作社2020年种植向日葵,2021年种植谷物”情况基本属实。经核实,开鲁县亚玲合作社2020年在上坎林地林下种植大豆,在下坎河滩险地种植向日葵;2021年在林下和河滩险地均种植谷物。信访人反映的“没有按照国家要求种植公益林”问题不属实。经2019年林业部门区划界定后,该地块不属于国家级公益林,属商品林地和河滩险地,所以不存在种植公益林问题,但存在河滩险地对外发包种植农作物的问题。

  基本属实针对群众举报地块中1275亩河滩险地对外发包问题,奈曼旗委、旗政府由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韩占峰牵头,责成明仁苏木政府负责,水务、林草等相关部门配合,在4月底前完成整改工作。一是责成明仁苏木政府清河村庆丰屯村民小组依法解除与开鲁县亚玲合作社签订的河滩险地部分流转合同。二是由奈曼旗水务局负责,监督下坎1275亩河滩险地自然恢复原貌,并强化对河滩险地日常巡查监管。三是由奈曼旗林草局、明仁苏木政府负责,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对3358亩商品林地块林下经营进行监管。未办结无20D2NM202203260041  1.大队占举报人15亩耕地(占其他村民400多亩耕地)进行沙棘种植项目,大队种的沙棘成活率低但领取了国家资金,而举报人自己种植的海棠果项目(17亩林地),每亩每年给500元补助,大队未发放补助。

  2.村南面北水南调项目未经村民同意占用集体土地。

  通辽市生态  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

  1.群众反映的“大队占举报人15亩耕地(占其他村民400多亩耕地)进行沙棘种植项目”问题,该情况部分属实。通过调查组现场核查,群众反映问题地块位于东巴彦花嘎查村东,共涉及27户414.5亩,经核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图,该地块土地性质为林地,村民持有2011年林业部门发放的林权证。因此群众反映的沙棘种植地块土地性质为耕地情况不属实。因2018年时此地块为应恢复的无立木林地,按照通辽市关于开展森林资源清理整顿无立木林地恢复的相关要求,科左中旗组织动员林户对无立木林地进行恢复造林,但东巴彦花嘎查村27户414.5亩始终未按要求恢复造林。经东巴彦花嘎查“两委”召开会议研究,通过争取项目补贴,统一栽植沙棘完成了无立木林地恢复工作。因此群众反映的大队在举报人和其他村民林地上进行沙棘种植项目情况属实,但此行为属于落实国家政策,信访人描述不准确。

  2.群众反映的“大队种的沙棘成活率低但领取了国家资金”问题,该情况不属实。2019年,经科左中旗林草部门对上述地块进行验收,沙棘成活率为70%,达到验收合格标准,2020年7月24日得到造林补贴。因此群众反映的“大队种的沙棘成活率低但领取了国家资金”问题不属实。

  3.群众反映的“种植的海棠果项目(17亩林地),每亩每年给500元补助,大队未发放补助”问题,该情况基本属实。经调查,栽植海棠果树按照造林合格每亩500元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贴。2019年度东巴彦花嘎查海棠造林合格应兑现补助涉及8户183.2亩91600元。截至接访时已兑现50%、45800元,未兑现45800元。

  4.群众反映的“村南面北水南调项目未经村民同意占用集体土地”问题,该情况不属实。经现场核查,群众反映“村南面北水南调项目”实为“引绰济辽工程项目”。该项目征地分为两部分,一是项目征收土地。科左中旗人民政府于2018年10月16日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告知书(左拟征告字﹝2018﹞46号),并在东巴彦花嘎查村部公示栏及超市、电线杆等位置张贴。对征收土地中涉及承包到户的旱地、有林地、其他林地已由承包人签字;涉及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东巴彦花嘎查于2020年6月6日召开“两委”班子及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引绰济辽工程建立项目部征地问题,经全体“两委”班子、村民代表同意后,由嘎查委员会主任签字盖章同意征地。该项目于2020年3月28日取得自然资源部《关于引绰济辽(工程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0﹞299号),程序规范、手续齐全。二是项目部临时征地。东巴彦花嘎查于2020年6月6日召开“两委”班子及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引绰济辽工程建立项目部临时占地问题。经全体“两委”班子、村民代表同意后,确定将村南一块3995.60平方米废弃地租赁给引绰济辽工程作为建设项目部用地。引绰济辽工程施工公司根据会议结果向旗自然资源局提交临时用地申请,2020年7月旗自然资源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57条规定予以批复,项目公司在此地块施工建立了项目部,程序规范、手续齐全。因此群众反映的“村南面北水南调项目未经村民同意占用集体土地”问题不属实。

  基本属实按照办结要求,科左中旗旗委、政府已责成旗林草局会同希伯花镇党委政府,组织东巴音花嘎查村两委班子,通过走访入户的方式进行政策讲解,提升村民的知晓率和认可度,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2022年3月31日,科左中旗旗委、政府组织旗林草局和希伯花镇党委、政府已将未兑现资金通过“一卡通”方式发放到户。已办结无21D2NM2022032600101.林西县金鼎工业园区空气污染,严重影响周边农作物生长,已种植的作物腐烂坏死。该园区北侧河沿养殖小区内的牲畜被迫搬离至常胜养殖小区。     2.河沿养殖小区西侧有一片耕地,曾经因为重度污染而停止耕种,当地政府每年定期给予河沿四村老百姓经济补偿(1500元/亩)。     3.河沿养殖小区曾经多次向政府反映污染情况未果,近期为了迎接检查,河沿养殖小区附近企业采取停产放假,等检查组过后再复工复产。赤峰市大气1.关于“金鼎工业园区空气污染,严重影响周边农作物生长,已种植的作物腐烂坏死”问题部分属实。2022年3月16日,林西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和监测人员联合对园区内7家企业进行突击检查监测,结果显示,6家企业达标排放,金易来砷业回转窑尾气排口二氧化硫浓度超标排放。3月25日,林西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法对金易来砷业超标排放行为立案查处,并责令企业查清废气超标原因,立即停产整改,确保废气污染物达标排放。2022年3月21日,林西县环境监测站和林西镇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河沿养殖小区开展了为期5天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报告显示,二氧化硫、氟化物、氮氧化物等环境空气质量指标均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及其修改单标准限值要求。3月27日,接到督办单后,林西县生态环境分局组织相关人员对园区内企业进行了现场核查,并调阅6家企业在线监测数据和2021年以来监测报告。经核查,除金易来砷业停产整顿外,富邦铜业、森润公司等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落实到位且正常运行,有组织废气和厂界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满足相应排放标准。2011年7月,河沿村四组村民曾向林西镇政府反映“富邦铜业北侧耕地种植的部分作物出现斑点甚至死亡现象,怀疑是附近企业污染所致”。经现场核查,发现部分农作物叶片确实出现黑斑,县委县政府责成林西镇政府、林西县生态环境分局将5类作物疑似受害样本和对照样本送至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检测中心进行检测,结果显示,3个疑似受害样本亚硫酸盐符合国家标准。2013年5月,林西镇政府再次委托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检测中心对该地块5类作物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均不超国家标准。     关于“该园区北侧河沿养殖小区内的牲畜被迫搬离至常胜养殖小区”问题不属实。河沿养殖小区始建于2002年,共有住户28户,因受奶牛养殖市场影响,目前仅有养殖户4户(养牛3户约60头、养羊1户约50只),一直未形成规模,其余为普通住户,不存在养殖户被迫搬离至常胜养殖小区的问题。     2.关于“河沿养殖小区西侧有一片耕地,曾经因为重度污染而停止耕种”问题不属实。经实地勘查,反映的耕地为河沿四组南侧335亩耕地。3月27日,接到督办单后,林西县委、县政府责成县农牧局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地块进行土壤重金属含量检测,在反映地块采样2处、同村对照地块采样1处。检测结果显示铅、铬、镉、砷、汞和pH值等指标全部符合土壤质量要求,该地块不属于污染耕地。2015-2021年该地块进行土地流转,曾种植玉米、胡萝卜等作物。因此,“曾经因为重度污染而停止耕种”问题不属实。     关于“当地政府每年定期给予河沿四村老百姓经济补偿”问题属实。2015年初,因园区发展需求,林西县委县政府综合考虑,计划将该地块征收,作为园区发展储备用地。村民积极响应,所以春季没有对土地进行耕种,但由于征地资金不足等因素未能征收,为保护群众利益,减少群众损失,责成林西镇政府对该地块以每亩1500元价格进行流转耕作,流转费用由县政府承担。2021年,因园区规划调整,该地块未列入规划范围,经与河沿四组村民协商,同意该地块不再流转。2022年由村民继续耕种,群众要求林西镇政府重新整地后,再分包到户,目前,整地工作已启动,预计4月中下旬开始播种。     3.关于“河沿养殖小区曾经多次向政府反应污染情况未果,近期为了迎接检查,河沿养殖小区附近企业采取停产放假,等检查组过后再复工复产。”问题不属实。河沿四组村民曾在2011年、2013年和2022年2月向林西镇政府和县生态环境分局反映园区企业存在污染情况,林西县均在第一时间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种植作物或周边空气质量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农作物亚硫酸盐不超国家标准,周边空气质量符合国家限制标准,并及时向村民进行了答复。因此,“多次向政府反映污染情况未果”问题不属实。3月27日,接到督办单后,林西县委、县政府又责成开发区管委会和县工科局组织人员对园区企业运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林西产业园冶金化工区有企业32家,其中,正常生产企业7家、季节性生产企业5家、暂时停产企业3家、僵尸企业3家、在建企业14家。季节性生产企业分别是聚恒混凝土、众诚混凝土、和顺万康、福鑫木业、顺通建材,计划4月中旬复工生产;暂时停产企业分别是恒富金属、富强金属、金易来砷业,其中富强金属和恒富金属春节后受疫情影响,原料运输困难,陆续停产;金易来砷业因尾气存在超标排放行为,责令停产整改。因此,“为迎接检查而停产”问题不属实。部分属实1.对金易来砷业超标排放行为立案查处,责令停产整改。     2.林西镇政府尽快完成流转地块整理和分包工作,2022年春季组织村民进行耕种。     3.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制度,强化重点污染源日常监管,进一步压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法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阶段性办结无

  ■下转第8版  ■上接第7版

  序

  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22D2NM2022032600121.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浩来呼热苏木伊和诺日嘎查位于浑善达克沙地腹地和科尔沁沙地接合部,南部紧邻塞罕坝机械林场,北面是京津冀沙地保护生态区。村委会征用老百姓3000多亩饲料地(租赁给雪川公司2000多亩,另一个公司1000多亩),用于种植土豆,导致土地沙化,村民进行阻拦,有关行政部门使用黑恶势力阻挠村民;     2.村主任和书记破坏草原开采矿山(两处石头山),破坏草原,导致土地沙化,水土流失;     3.2020年村委会将十几年前村民退耕还林将近1000亩的林地内树木砍伐;     4.雪川公司扩大种植范围,破坏了防风护沙林地150多亩、草地约800亩。赤峰市生态1.关于“征用老百姓3000多亩饲料地(租赁给雪川公司2000多亩,另一个公司1000多亩)”问题部分属实。浩来呼热苏木伊和诺日嘎查位于浑善达克沙地,不属于浑善达克沙地腹地和科尔沁沙地接合部;伊和诺日嘎查南部与乌兰布统苏木接壤,不与塞罕坝机械林场相邻;克什克腾旗无“京津冀沙地保护生态区”。     伊和诺日嘎查出租的耕地共3个地块,分别为北2号地、南1号地和新兴组东耕地。其中,北2号地、南1号地由雪川公司租赁经营,新兴组东耕地由香君农牧公司租赁经营。雪川公司租赁的2个地块合同面积为2248.14亩,为嘎查集体耕地和部分农牧户耕地(175亩);香君农牧公司租赁的新兴组东耕地面积为1258亩,包含新兴组全体村民每人5亩的耕地938亩和该嘎查集体耕地320亩。关于“用于种植土豆”问题基本属实,“导致土地沙化”问题不属实。在耕地实际使用中雪川公司和香君农牧公司实施的是草薯轮作,秋季作物收获后保留作物根系,不在当年秋翻,根据现场核查,上述两家企业租赁的耕地不存在土地沙化现象。关于“村民进行阻拦,有关行政部门使用黑恶势力阻挠村民”问题不属实。2022年3月28日,克什克腾旗公安局针对举报的“有关行政部门使用黑恶势力阻挠村民”问题进行了走访调查,经了解,有关行政部门是指伊和诺日嘎查党支部书记和前任村主任两人,黑恶势力是指浩来呼热派出所前任所长及办案民警。举报人认为2020年5月克什克腾旗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是伊和诺日嘎查党支部书记和前任村主任两人指使克什克腾旗公安局浩来呼热派出所所为。举报人未提供任何证据,浩来呼热派出所办案人员属依法依规办案,不存在“有关行政部门使用黑恶势力阻挠村民”问题。     2.关于“村主任和村书记破坏草原开采矿山(两处石头山),破坏草原,导致土地沙化,水土流失”问题部分属实。2021年5月1日,办案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并进行了GPS测量。信访人反映的“两处石头山”,一处位于伊和诺日嘎查石盆组南150米的废旧石头坑;另一处位于伊和诺日嘎查西山的废旧石头坑。上述两处废旧石头坑形成原因为:一是原浩来呼热种羊场职工与周围村民长久以来修路、盖房等生产生活取料形成的历史遗留石头坑;二是在2020年5月,伊和诺日嘎查聘请施工队修建嘎查砂石道路时,允许施工队在“两处石头山”原有老石头坑内采石,施工方在采石修路的过程中扩大了原有老石头坑面积。为此,克什克腾旗公安局聘请了第三方公司对涉案地块进行了鉴定。经鉴定,涉案地块总面积为25.5229亩;原有老采石坑总面积为17.9857亩;因施工所导致新增加破坏面积为7.5372亩(其中0.4358亩为国家重点公益林,其余7.1014亩为天然牧草地)。目前,破坏区域已达到植被恢复条件,由于无法查明违法主体已责成浩来呼热苏木政府完成植被恢复,预计6月底前复绿,不存在开采矿山和水土流失问题。     3.关于“2020年村委会将十几年前村民退耕还林将近1000亩的林地内树木砍伐”问题不属实。2022年3月27日由克什克腾旗公安局进行了实地勘查,经作业设计与实地对比,退耕还林地面积并未减少,也无林木砍伐痕迹。目前,树木长势良好。     4.关于“雪川公司扩大种植范围,破坏了防风护沙林地150多亩、草地约800亩”问题不属实。2022年3月27日克什克腾旗联合调查组现场勘查确认,雪川公司流转土地承包合同面积为2248.14亩,现场勘查耕作使用面积为2226.36亩,雪川公司使用土地过程中无扩大种植范围行为。部分属实克什克腾旗林草局和浩来呼热苏木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10月分别对破坏7.5372亩林草地的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共罚款10006.6元,并要求进行恢复植被,目前,破坏区域已达到植被恢复条件,由于无法查明违法主体已责成浩来呼热苏木政府完成植被恢复,预计6月底前复绿。阶段性办结无

  23D2NM202203260023举报人反映有人在夏家店乡八家村一组后山无手续进行山体开矿。赤峰市生态关于“有人在夏家店乡八家村一组后山无手续进行山体开矿”问题不属实。2022年3月27日,松山区自然资源分局工作人员与夏家店乡八家村委会副主任入到夏家店乡八家村一组后山位置现场核实,只发现一处前些年群众自采自用毛石留下的痕迹,未发现近几年新的采矿痕迹。投诉人所反映区域目前只存在一家矿权,为赤峰凯润矿业开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取得的该区域部分范围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目前未投入生产。不属实无已办结无24D2NM202203260035红山区铁南办事处曲家沟村,土地承包出去,土地受到破坏,导致土地寸草不生,至今土地未恢复原貌,有土地监测报告。赤峰市生态关于“红山区铁南街道办事处曲家沟村,土地承包出去,土地受到破坏,导致寸草不生,至今土地未恢复原貌,有土地监测报告”问题部分属实。涉案地块位置位于铁南街道曲家沟村南部后山坡,由曲家沟村2名村民承包,土地面积22.7亩,权属清晰,无争议。2014年4月27日,上述2名土地承包者将土地租赁至他人,租期5年。2019年4月28日,租赁合同到期,双方因租金矛盾导致经济纠纷并诉至法院。2020年7月26日,红山区自然资源分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该区域进行了司法鉴定。2021年6月13日,红山区公安分局进行了立案侦查,目前正在侦办中。经2022年3月29日现场勘查,该地块现状为耕地,土地平整,呈撂荒状态,经现场研判,基本达到耕种条件。部分属实红山区委政府指定由铁南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在春耕时恢复耕种。同步,对土地承租人和租赁人进行政策解读,化解双方矛盾。加快查办速度,依据公安部门侦办结果,如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如存在违纪行为,立即启动追责程序。办结时间截止2022年4月24日。未办结无25D2NM2022032600092016年以来在凉城县第三小学北面开始堆积牛粪,有异味,有臭味,导致附近居民无法行走,无法正常生活,此问题向当地政府反映过数次,未得到解决乌兰察布市水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     1.投诉反映的“2016年以来在凉城县第三小学北面开始堆积牛粪,有异味,有臭味”问题基本属实。经现场调查核实,具体地点位于凉城县第三小学北210米处居民区(鸿茅镇酒源社区移民房),居民区内现有个体养殖户2家(均以种养殖维持生活),共养殖5头奶牛、1头牛犊。上述2家居民是2003年因居住地(凉城县六苏木镇大土台南村)受水库溃坝灾情影响,由政府统一移民安置搬迁至此的,当时牲畜一起随同搬迁,养殖行为一直延续至今。其中,1家养殖户养殖3头成年奶牛、1头牛犊,日产生牛粪约82千克(折合0.11立方米),院内有棚圈2间,院外栅栏1处,牲畜夜间圈养,白天在大门口外拴养,日常产生的粪便由养殖户铲运至电动三轮车上,装满后转运至户籍地自有农田;另1家养殖户养殖2头成年奶牛,日产生牛粪约51千克(折合0.07立方米),院内有棚圈1间,牲畜夜间圈养,白天在大门口拴养,产生的粪便由养殖户铲运至电动三轮车,装满后转运至旧堂承包农田。     2.投诉反映的“此问题向当地政府反映过数次,未得到解决”问题基本属实。经核实,举报人共在各平台及信访部门共反映过2次,分别为:2021年5月7日,投诉人到凉城县信访局反映“凉城县鸿茅镇三小房后宽油路最北边向东一百米路南,居民在马路上养奶牛,严重影响附近居民日常生活,要求协调解决”。当日,凉城县县级接访领导县人大副主任陈某接访后批示:“请城市公共服务中心实地协调解决”,凉城县信访局于当日将领导批转意见转办到城市公共服务中心。2021年5月10日,投诉人经乌兰察布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求助反映,称“凉城县鸿茅镇自来水公司西400米大土台移民区域,居民养殖奶牛占用了马路,污染严重,请核实办理”。5月25日,该案件转办至凉城县鸿茅镇政府。鸿茅镇政府结合5月7日信访案件,联合凉城县生态环境分局、城市公共服务中心等单位与养殖户对接,经协商,养殖户同意卖牛,并临时采取垃圾桶收集和垃圾车装卸转运的方式处理牛粪,做到对周围环境不影响。同日,凉城县鸿茅镇回复为“社区干部已经对养殖奶牛居民做了工作,社区工作人员正在和市民协调卖牛,同时市民可以通过垃圾桶和垃圾车处理牛粪,做到对周围的环境不影响”,5月27日,本次信访结案,后因奶牛价格上涨,养殖户一直未出售奶牛。基本属实凉城县城市执法局已于3月28日将养殖户院外栅栏拆除,并将路边临时堆放的畜禽粪便、饲草秸秆等垃圾清扫转运。同时,鸿茅镇已协调养殖户租用户籍地(凉城县六苏木镇大土台南村)农户院落安置牲畜继续养殖,搬迁安置工作已于3月29日完成。已办结针对此信访案件,凉城县纪委监委对凉城县鸿茅镇宣传委员郑亦天进行谈话提醒,给予凉城县鸿茅镇酒源社区党支部书记贾英芳政务警告处分,对凉城县城市公共服务中心主任竺鑫进行谈话提醒,给予凉城县城市公共服务中心环境管护站副站长刘鹏飞政务警告处分。26D2NM202203260038举报人反映食联煤矿露天挖矿,距离举报人家的房子只有三十米到四十米,距离教堂不到十米。该煤矿放炮炸岩石,把举报人振动到房子开裂,教堂也被振动开裂。鄂尔多斯市生态经调查,准格尔旗食联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下称“食联煤矿”)位于准格尔旗暖水乡昌汉素村,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各类证件手续齐全,为正常生产煤矿。     举报人反映的“教堂”为昌汉素村付家阳坡社付姓家族建国前的祖庙(约20平方米),距离采坑边界7米,现场核实有部分小裂痕;举报人所反映的“房子”在2012年建成,面积约500平方米,是付姓家族聚会的场所,是在2009年11月10日签订的《征地协议》且补偿到位的土地上建成的,距离采坑边界40米,有2处约1厘米宽的裂痕。     经调查,2009年11月10日,食联煤矿与准格尔旗暖水乡昌汉素村付家阳坡社村民代表签订了《征地协议》,议定该社农业人口每人补偿16万元和该社非农户每人补偿8万元,补偿总额2923.9万元,该补偿总费用包括付家阳坡社集体土地、个人承包经营土地和该社土地范围内各类树木、青苗、水井等地面附着物补偿,该补偿款已足额支付给村民,同时协议中约定,村民付某承诺于2010年年底前把祖庙迁移完毕,费用由食联煤矿承担,后因村民反悔,未履行祖庙搬迁,导致祖庙至今未迁移;另外查明,食联煤矿分别于2006年8月15日、2011年8月28日和2021年11月,对付家阳坡社全体村民进行了额外补偿。目前,食联煤矿已按照上述协议约定履行了支付补偿款的义务,所有准格尔旗暖水乡昌汉素村付家阳坡社全体村民都已经签字领取了相关的补偿款项,所以对于付家阳坡社村民的土地,食联公司已经予以补偿。     综上,该问题中的教堂(实际为祖庙)和房屋存在一定程度的裂缝是客观存在的。祖庙、房屋及所在土地已征用,补偿款已领取(部分土地多次补偿),房屋属土地补偿后建成,不应该补偿,祖庙搬迁协议由于村民阻挠未履行。部分属实准格尔旗已组织暖水乡人民政府和旗自然资源、能源等部门对接矛盾双方,推动双方尽快达成解决意见,彻底化解矛盾。同时责令食联煤矿暂停爆破作业,组织双方协商解决祖庙搬迁问题或煤矿承诺放弃开采祖庙所在区域,待问题解决后再开展爆破施工作业。     下一步,准格尔旗将持续细化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征地补偿工作机制,推动征地补偿工作落实落细,同时持续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及时妥善解决问题。未办结无27D2NM202203260029举报人反映伊金霍洛旗京瑞品商贸公司2013年在铁煤集团东新公司旁边建洗煤厂。洗煤厂在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一直生产至今,生产出大量的有害垃圾排入旁边的林草地,且压坏树木,大约面积30多亩,导致林草地荒漠化。垃圾物含有大量的硫,与空气反应后产生热量,燃烧后向空气中排出大量的有毒气体。鄂尔多斯市土壤经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的伊金霍洛旗京锐品工贸有限公司(下称“京锐品洗煤厂”)位于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铁煤集团内蒙古东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敬老院煤矿”)厂区附近。该洗煤厂始建于2013年10月,于2014年1月建成投运,已取得环保审批手续并通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该项目采用跳汰洗选工艺,建设内容包括厂房、煤棚和2个嵌入式煤泥储棚,胶带输送栈桥,占地面积1200平方米,主要负责洗选敬老院煤矿生产的原煤。该洗煤厂与敬老院煤矿属于商业合作关系,敬老院煤矿作为开发建设主体负责项目土地手续办理及矸石处置等相关事宜。敬老院煤矿因存在安全隐患,已于2022年3月15日自行停产整改,京锐品洗煤场也随即停产。     1.关于“未取得土地证的问题”。该问题属实。     经调查核实,京锐品洗煤厂占地面积9.2058亩,其中草地2.9913亩、其他地类6.2145亩,从2013年10月至今未取得用地批准手续。2019年7月8日,伊金霍洛旗自然资源局在例行巡查中发现京锐品洗煤厂未办理相关用地批准手续,涉嫌违法占地,随即对京锐品洗煤厂储煤仓及厂房进行立案调查,由于京锐品洗煤厂开发建设主体为敬老院煤矿,旗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8月16日向敬老院煤矿下达《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伊自然资罚字〔2019〕第36号),处罚面积17137.67平方米,收缴罚没款34275.34元,并要求敬老院煤矿立即停止生产,补办相关用地手续。针对京锐品洗煤厂违法占用2.9913亩草地问题,目前敬老院煤矿正在补办草地手续,并已报至自治区林草局,预计2022年6月30日前办理完成,待草地手续获批后的3个工作日完成土地手续办理。     2.关于“生产出大量的有害垃圾排入旁边的林草地,且压坏树木,大约面积30多亩,导致林草地荒漠化”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的“有害垃圾”是指暂存在京锐品洗煤厂东侧的煤矸石。京锐品洗煤厂排矸场占地44.1585亩,其中占用草原40.4205亩、林地3.738亩,于2013年11月开始排矸。2018年6月,敬老院煤矿对排矸石场进行了覆土绿化,目前不存在林草地荒漠化情况。鉴于排矸场违法占用草地面积已超过20亩,旗林草局正在依法将敬老院煤矿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针对排矸场违法占用林地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3.关于“垃圾物含有大量的硫,与空气反应后产生热量,燃烧后向空气中排出大量的有毒气体”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垃圾物”为敬老院煤矿暂存在厂区东北侧的洗选矸石,2015年矸石场部分区域曾发生过自燃现象,后经覆土整改后再未自燃。目前已对堆放的煤矸石进行了覆土绿化,现场检查时未发现煤矸石自燃现象。部分属实  一是为进一步规范煤矸石管理,督促敬老院煤矿对已覆土绿化的煤矸石制定生态恢复治理方案,进一步做好复垦绿化工作,并积极寻求煤矸石综合利用途径。

  二是2022年3月29日,伊金霍洛旗责成纳林陶亥镇、自然资源局、林草局、生态环境局、能源局等部门集中约谈敬老院煤矿,要求敬老院煤矿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其引进合作的京锐品洗煤厂加强自身管理、加快相关手续办理。目前,敬老院煤矿草地补办手续已报送至自治区林草局,预计2022年6月30日之前办理完成,草地获批后将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土地手续。旗自然资源局已对违章建筑依法进行没收处理,4月5日前完成相关没收程序。   

  三是针对排矸场违法占用林草地面积超出行政处罚面积,旗林草局正在依法将敬老院煤矿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阶段性办结  1.2022年4月1日,针对敬老院煤矿京锐品洗煤厂非法占用草地监管不到位问题,旗林草局依规给予时任草监所所长雷永智通报批评,给予时任草监所副所长奇军警告处分。     2.针对敬老院煤矿京锐品洗煤厂非法占用土地监管不到位问题,给予时任旗自然资源局纳林陶亥镇国土资源所所长杨勇警告处分。

  3.2022年4月1日,针对敬老院煤矿京锐品洗煤厂东侧暂存煤矸石,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对时任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乔向东警告处分。

  4.针对敬老院煤矿京锐品洗煤厂存在的问题,纳林陶亥镇要求属地监管责任不到位的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林昊作书面检查,对时任环保站站长赵世雄进行诫勉谈话。

  5.针对京锐品洗煤厂东侧违规存放煤矸石行为,2022年3月30日,敬老院煤矿对敬老院煤矿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洪军罚款1万元,对分管固废的负责人李伟罚款5000元,对负责环保副科长付小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对相关管理人员王禹通报批评。

  

  28D2NM202203260027举报人举报村委会破坏林地、草地、荒地大约1000多亩,王爱召镇政府有关人员进行毁林,将开发的沙柳和杨树全部砍伐,砍伐后的土地现状成为耕地。鄂尔多斯市生态经调查,举报人所述村委会为王爱召镇新民堡村。1997年3月,原新民堡村党支部书记苗某承包原新民堡乡门肯梁村土地,承包期限为50年,原承包合同未明确标注土地承包面积,以村民地块为参照确定了范围。2022年3月28日,经专项调查组实地勘察测绘,该块土地面积为493亩,现状为一般耕地。经与2010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数据对比核实,其中灌木林地面积279亩,水浇地面积28亩,天然牧草地面积128亩,其他林草地面积58亩,涉嫌存在毁林开垦行为。2022年3月29日,达拉特旗农牧业综合执法大队已立案调查。基本属实达拉特旗已责成旗林草局、农牧业综合执法大队、公安局等部门进一步加快案件办理进度,尽快确定具体的破坏面积、违法主体及违法行为。待案件办结后,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责令其限期恢复植被。未办结1.达拉特旗党委对王爱召镇人民政府、旗林业和草原局、旗农牧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在全旗范围内通报批评,杜绝此类案件再次发生。     2.达拉特旗党委对王爱召镇人民政府副镇长王奕博、旗林业和草原局资源站站长周磊在全旗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在单位内做出深刻检查。     3.达拉特旗党委对王爱召镇护林员付二文在全镇范围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1000罚款。

  ■下转第9版  ■上接第8版

  序

  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29D2NM202203260026举报人开设一家砖厂(名字为利丰砖厂),其中砖窑是在3月5日至10日达成协议进行拆除完毕,但西尼镇政府由于中央环保督察到来,于3月24日、25日强行将厂里的库房、员工宿舍房屋进行拆除,没有向举报人说明原因,也没有协商。鄂尔多斯市其他污染2020年,自治区生态环保督察向鄂尔多斯市反馈49项问题,其中包括“粘土砖厂清理整顿不彻底。东胜区、杭锦旗、鄂托克旗、准格尔旗、乌审旗、伊金霍洛旗还有52家粘土砖厂不同程度存在窑体设施未拆除、建筑垃圾无序堆存等问题,未治理面积达463亩,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推动清理整顿工作不力,举一反三不够”问题。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7月16日印发《鄂尔多斯市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鄂党办发〔2021〕7号),要求“粘土砖厂清理整顿不彻底”问题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针对反馈任务,杭锦旗党委、旗人民政府对任务进行了分解落实,其中“粘土砖厂清理整顿不彻底”问题由杭锦旗自然资源局牵头,各相关苏木镇和杭锦旗林草局、生态环境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配合,推进粘土砖厂拆除、清理、整治。     杭锦旗锡尼利丰环保砖厂属于拆除整治对象。经调查核实,该砖厂于1984年建成投产,2016年停产。经锡尼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与杭锦旗锡尼利丰环保砖厂负责人多次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于2022年3月5日签订了《砖瓦窑拆除协议书》,杭锦旗锡尼利丰环保砖厂同意于2022年3月10日前拆除位于锡尼镇锡尼布拉格嘎查1座砖瓦窑的48门窑门、一座仓库危房和一排民工居住危房。之后,按照协议约定对杭锦旗锡尼利丰环保砖厂进行拆除。3月24日、25日拆除砖厂库房、员工宿舍房屋属于与当事人约定的一座仓库危房和一排民工居住危房,不存在未与其说明原因,强行拆除问题。同时,杭锦旗党委、旗人民政府调查核实组与举报人进行了联系,向举报人反馈了具体调查情况。部分属实无已办结无30X2NM202203260003陈家茆社地处开滦集团串草圪旦煤矿(东)、准格尔旗宏丰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红树梁煤矿(南)、青春塔煤矿集装站(北)、华能魏家茆电厂、煤矿(北)中心,天天黄土飞扬、机械轰鸣,村民们的生活环境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同时,举报人也反映煤矿存在征地拆迁补偿不到位等问题。鄂尔多斯市生态,噪音, 大气1.关于“陈家茆社地处开滦集团串草圪旦煤矿(东)、准格尔旗宏丰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红树梁煤矿(南)、青春塔煤矿集装站(北)、华能魏家峁电厂、煤矿(北)中心,天天黄土飞扬、机械轰鸣,村民们的生活环境受到很大损害”的问题。该问题基本属实。经调查,准格尔旗龙口镇红树梁村陈家峁社有户籍116户278人,现常住户5户,常住人口14人。经调取开滦集团串草圪旦煤矿、准格尔旗宏丰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红树梁煤矿、华能魏家峁电厂煤矿2021年4个季度及2022年第一季度共计31份环境检测报告,报告显示厂界无组织颗粒物符合《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限值要求,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II类限值要求。青春塔煤矿集装站2018年3月开工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林地使用、铁路专用线用地、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核准手续均已办理,现处于建设阶段,现场配备2台洒水车对施工区域进行抑尘工作。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15日处于停建状态,2022年3月16日,项目开始逐步复工,复工后进行了储煤场内部地面硬化及栈桥混凝土结构施工,未进行土方剥离、装卸等易产尘工作,现场检查该集装站南侧边坡未成型,刮风天气对厂区扰动较大,伴有扬沙产生;机械作业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噪声,根据《青春塔煤矿及选煤厂配套铁路专用线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述“声环境现状调查范围为铁路两侧200米区域及集装站界外200米区域,本区声环境质量较好,均能够满足相应功能区标准限值”;大气环境扰动范围为“施工场地周边地区 TSP 浓度值在40m范围内呈明显下降趋势,50m范围之外,TSP浓度值变化基本稳定”,而距离施工场地最近的村民为1.78公里,远大于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声环境现状调查范围及大气环境扰动范围,符合相关环保要求。同时,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准旗分局已委托内蒙古中空环保有限公司对该情况进行监测,待4月4日检测结果出具后具体回复。综上,因上述企业在日常生产和施工过程中有扬尘和噪声现象,但未达到举报人反映的“陈家茆社天天黄土飞扬、机械轰鸣,村民们的生活环境受到很大损害”的程度,因此该问题基本属实。     2.关于“煤矿存在征地拆迁补偿不到位”的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准格尔旗龙口镇红树梁村陈家峁社属于红树梁煤矿井田范围,全社共有116户278人。2009年开始进行搬迁补偿,其中105户235人签订了搬迁补偿协议(92户206人协议履行完毕,13户29人已领取50%的搬迁补偿款,剩余50%的补偿款搬迁村民未领取,同时不签订二轮土地收益补偿协议),11户43人当初对政策标准不认可(认为补偿标准低),未进行搬迁补偿。     综上,因陈家峁社105户居民已补偿到位,实现搬迁;剩余约11户43人因对政策标准不认可,致使没有领取搬迁补偿。因此“煤矿存在征地拆迁补偿不到位”的问题部分属实。基本属实1.全面加强行业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大现场巡查检查频次,已责令企业加强扬尘管控,禁止夜间生产;边坡严密苫盖;加大对施工场地的抑尘剂或洒水频次,确保施工建设期间不起尘,保障群众生态环境合法权益。     2.针对搬迁补偿问题,已成立专门工作组,细化工作措施,全力协调推进搬迁工作。未办结1.对准格尔旗矿区事业发展中心搬迁补偿工作站站长郭凯荣同志因对村民宣传教育工作没有做到位,搬迁补偿工作未能顺利进行,责成矿区事业发展中心党组对郭凯荣同志进行了约谈。     2.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保护局驻准格尔旗分局纪检组对龙口中队中队长吴慧忠同志进行了约谈。31D2NM202203260021赵二成渠煤矿在2021年11月在举报人未知的情况下占用举报人土地,开采煤矿。鄂尔多斯市生态经调查,举报人反映的“赵二成渠煤矿”,位于准格尔旗暖水乡昌汉素村,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核定生产能力60万吨/年,各类证件手续齐全。该煤矿于2021年2月9日取得林地审核同意书(内林草资许准〔2021〕51号),于2021年8月10日取得首采区第一阶段项目征收使用草原的行政许可决定(内林草草改许准〔2021〕70号),于2021年9月29日取得露天开采项目三期临时用地批复(鄂府发〔2021〕283号)。该矿生产临时占用土地审批手续齐全,征用补偿程序合规。当前煤矿开采范围用地属于本村村民(杨某、唐某、张某、唐某)承包经营,均在批复范围内,不存在非法占用土地。不属实无已办结无32D2NM2022032600251.2005年该地建设了一条拉煤专线供达拉特旗发电厂、亿利PVC厂、冀东水泥厂等三家企业使用,来往运输车辆扬尘污染问题严重,督察组进驻期间厂区会加大洒水措施,督察组走了之后又恢复原状。     2.该三家企业粉尘污染问题严重。     3.该三家企业大量使用水,导致羊场湾村水位明显降低。鄂尔多斯市大气1.“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羊场湾村在2005年建设了一条拉煤专线供达拉特旗发电厂、亿利PVC厂和冀东水泥厂等三家企业使用,来往运输车辆扬尘污染问题严重,督察组进驻期间厂区会加大洒水措施,督察组走了之后又恢复原状”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     运煤专线建于2005年,全长约5.5公里,该道路为达拉特电厂、亿利化学、神华亿利电厂、冀东水泥等四家企业(除三家企业外,还有冀东水泥)运输原料和产品的唯一通道,日均通行车辆约1000余辆次,高峰期达1600余辆次。2018年开始,针对群众反映的运煤专线周边扬尘问题,达拉特旗启动了运煤专线环境卫生常态化整治。一是对运煤专线道路进行修补,对两侧路肩进行硬化;二是对运煤专线两侧进行绿化补植;三是每日对道路进行清扫和洒水抑尘,同时责成企业安装清洗设备,车辆清洗后方可出厂;四是要求各厂安装限速设备,时速限制在20公里/小时以内,同时对不按规范苫盖篷布、超速行驶的运输车辆进行执法检查;五是查处道路两侧违规停车行为,引导车辆到服务区规范停车。 经调查核实,运煤专线周边存在扬尘问题。主要原因如下:一是因过往车辆多,道路易破损,日常清扫和洒水抑尘效果差;二是树林召镇对道路两侧商户管理不规范、对道路两侧硬化不到位,车辆启停易扬尘;三是交管大队对运输车辆篷布苫盖、车辆限速等执法和处罚不严格;四是四家企业源头治理不到位,对厂区内运输车辆限速和篷布苫盖监管不严格。故“运煤专线扬尘污染”问题基本属实。     经调查核实,四家企业对厂区内日常清扫和洒水都制定了工作制度,根据厂区实际情况,每天洒水2—5次,并有台账记录。故“督察组进驻期间厂区会加大洒水措施,督察组走了之后又恢复原状”问题不属实。     2.关于“该三家企业粉尘污染问题严重”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核实,达拉特电厂、亿利化学、冀东水泥三家企业相邻,位于羊场湾村及运煤专线北侧。亿利化学、冀东水泥粉状物料全部棚内密闭贮存,厂内无粉状物料露天堆放;达拉特电厂一二期、四期项目全封闭煤棚建成投运,三期项目煤场全封闭工程正在进行施工,堆煤使用防尘网严密遮盖。调阅2021年至今的企业厂界颗粒物检测报告,冀东水泥厂界颗粒物符合《水泥行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4915—2013)排放限值,达拉特电厂、亿利化学厂界颗粒物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放限值,三家企业厂界无组织颗粒物虽然达标,但达拉特电厂未完成粉状物料堆场全封闭,对居民区有一定污染影响。     3.关于“该三家企业大量用水,导致羊场湾村水位明显降低”问题。该问题不属实。     经调查核实,亿利化学、达拉特电厂、冀东水泥三家企业生产用水按照水利部门批复取用黄河水,调取近三年取水情况未发现超批取水问题。生活用水方面,达拉特电厂生活用水为城镇自来水;亿利化学厂区内有2眼生活用水自备井,批复取水量为9.8万立方米/年,2019、2020、2021年分别用水3.6万立方米、4.32万立方米、4.23万立方米;冀东水泥厂区内有1眼生活用水自备井,批复取水量为5.33万立方米/年,2019、2020、2021年分别用水2.91万立方米、3.27万立方米、4.04万立方米。自治区水利厅对树林召镇区水位监测结果为:2020年二季度到2021年二季度,平均水位较上年同期有所上升;2021年三季度、四季度平均水位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符合水位正常波动范围。部分属实达拉特旗委、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多次现场办公、主动接访,了解群众诉求、研究解决办法,制定了具体整改措施,要求各部门、企业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分工任务、强化协同配合,从快从严全力完成运煤专线整治工作;由两名县级领导牵头,现场盯办停车场规范运营和线路升级改造工作。 一是实施运煤专线道路提升改造工程。拟投资3200万元,全线实施铣刨路面并重新罩面、边坡治理、修筑排水沟、路肩硬化修补等工程,全面提升道路通行能力和扬尘清洗效率。目前项目已完成前期设计,计划4月1日启动,力争2022年10月底前全部改造完毕。二是常态化清理整治运煤专线。树林召镇投资421万元,对羊场湾服务区及周边道路进行硬化改造,实施排水改造工程,新建公厕2座;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提高运煤专线清扫和洒水抑尘频次,常态化做好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交管部门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车辆不苫盖篷布、超速行驶行为;树林召镇、市场监管、城管执法、交通执法等单位加强对羊场湾服务区和运煤专线两侧商户、汽修门店的清理整顿;生态环境局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四家企业维护修补破损道路、安装车辆清洗视频监控、提高清扫频次,加强对限速设备运行的督查。三是着眼长远解决运煤专线环境问题。运煤专线暂无替代道路,下一步达拉特旗委、政府将通过改变运输方式和线路,从根本上解决扬尘污染问题。加快推进煤炭物流“散改集”新模式应用,目前已建成达电中心陆港(智能甩箱内陆港),配套了集装箱仓储、装卸作业等设施设备,正在建设电动重卡充换电站。积极推进解柴线路产路权收购,引进有实力的企业对解柴线进行升级改造,启动解柴线至达拉特电厂引线工程,畅通运输通道。积极争取大塔北至达拉特电厂铁路专用线工程落地实施(已列入国家发改委公转铁两年行动计划),推动煤炭运输公转铁。阶段性办结1.达拉特旗党委、政府对旗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运煤专线负责人郝冬、旗交管大队岗勤一中队中队长高鹏、树林召镇包联关碾房村干部马耀林在全旗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在单位内做出深刻检查。     2.拉特发电厂对其运煤道路及车辆管理负责人程惠庆、运灰道路及车辆管理负责人崔志国在全厂内通报批评,并分别扣除500元考核奖金;亿利化学有限公司对其安全环保部部长李正毅在全公司通报批评;神华亿利电厂对其灰渣拉运经理韩伟在全厂内通报批评;冀东水泥有限公司对其生产部部长韩颜龙在全厂内通报批评,并处以1000元罚款。33D2NM202203260039  1.侯家圪堵村属于库布齐沙漠,1982年开始植树造林,当地林草局不给予当地村民办理林权证。

  2.2022年3月25日中央环保督察进驻,但是2022年3月21日当地林草局通过乡政府通知村民领取2018年至今的造林补贴,领取这部分造林补贴需要签字,不领取也需要签字,最终村名拒绝领取补贴,也拒绝签字。

  3.1982年开始植树造林4000多亩,一直和相关部门协商办理林权证,未得到解决,间接造成库布齐沙漠水土流失。

  4.举报当地林业部门在40年期间,对已完成的树木缺乏管理,完全是由当地村民进行护林工作。

  鄂尔多斯市生态1.关于“侯家圪堵村属于库布齐沙漠,1982年开始植树造林,当地林草局不给予当地村民办理林权证”和“1982年开始植树造林4000多亩,一直和相关部门协商办理林权证,未得到解决,间接造成库布齐沙漠水土流失”问题。该问题不属实。    经调查核实,1982年,为响应国家植树造林政策,刘某等9户造林户在达拉特旗昭君镇侯家圪堵村斯凯湾社开展植树造林,造林面积约3182亩。2012年,造林户刘某个人向原旗林业局(现旗林业和草原局)申请办理林权证。工作人员按照办理林权证程序核查其提供的申请资料时发现,所申请地块为村集体所有土地,缺少“林地权属证明(即林地承包合同)”要件,告知其补充完善后再予以申请。后造林户刘某一直未能提供相关资料,也未再重新申请。     2015年3月,达拉特旗被确定为国家第二批集体林业改革试点旗区,承担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验任务,探索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授权达拉特旗可探索试验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证(该证仅确认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授权起止时间为2015年3月至2017年12月31日。2016年9月,根据《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知》要求,达拉特旗全面启动林权不动产登记工作,森林林木所有权证办理机构由原旗林业局转至旗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2017年4月,刘某等9户造林户以“自行种植南梁杨树申请办理林木权属证,因该土地权属与社集体存在纠纷,林木权属证一直未办理”为由申请调解,后刘某等9户造林户与侯家圪堵村斯凯湾社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刘某等9户栽种树木土地所有权属侯家圪堵村斯凯湾社集体所有,地上附着物(树木)属刘某等9户所有,森林林木所有权证由刘某等9户申请办理;刘某等9户每年按林业补贴款57%交付社集体,作为社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由社集体再进行分配”,但未与社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2017年11月,刘某等9户造林户向达拉特旗原旗林业局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证,旗林业局工作人员对9户造林户申请资料进行收集审核,2017年12月5日形成产权档案后由造林户刘某自行取走,于2017年12月底移交至旗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按照2016年《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中1.2.2条一体登记原则:“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作物所有登记应当与其所附着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力主体一致”,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审核档案资料后,告知其需提供林地承包合同后予以办理发证。刘某与社集体沟通协商,村民均不同意其办理不动产权证,也不同意与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刘某一直未能提供相关资料,也未再重新申请。     2022年3月28日经达拉特旗联合调查组实地核实,该块林地林木长势良好,不存在乱砍、滥伐现象,不存在造成荒漠化、水土流失现象。     2.关于“2022年3月21日当地林草局通过乡政府通知村民领取2018年至今的造林补贴,领取这部分造林补贴需要签字,不领取也需要签字,最终村民拒绝领取补贴,也拒绝签字”问题。该问题不属实。     经调查核实,因举报人所涉林地经营权属不清,造成侯家圪堵村斯凯湾纠纷林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即反映所述“造林补贴”)一直未能发放。2022年3月21日,为及时发放相关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昭君镇人民政府组织村民代表、刘某等9户造林户再次进行调解,建议按照上述2017年4月10日达成的调解协议(即按林业补贴款57%交付社集体,作为社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由社集体再进行分配)发放相关资金。社集体村民代表均同意,但刘某等9户造林户要求先行解决林地权属问题,后解决森林生态补偿资金,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无果。故未能发放相关森林生态补偿资金,也不存在领取签字情况。     3.关于“当地林业部门在40年期间,对已完成的树木缺乏管理,完全是由当地村民进行护林工作”问题。该问题不属实。     经调查核实,2001年国家天保工程启动前,达拉特旗林木管理实行“谁造林、谁管护、谁受益”原则,由造林户自行管护。2001年国家天保工程启动实施后,达拉特旗对林木管理实行统一管护,聘用护林员进行管理。举报人反映的林地由护林员蔺某管护。不属实无已办结无34D2NM202203260024举报人举报达拉特旗王爱召镇新民堡村村民2010年转包林场后将原有树木全部砍伐,导致该地变为了荒土。鄂尔多斯市生态经调查核实,1995年新民堡村委会将该村3360亩土地承包至原伊盟天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承包期限为1995年10月至2026年12月。2005年3月该公司将土地转包给个人周某名下,承包期限顺延为2005年12月1日至2026年12月30日。2010年11月,周某又将该土地转包至杜某担任法人的内蒙古蒙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承包期限顺延为2010年11月至2026年12月30日。2018年4月,内蒙古蒙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武和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合作协议,将该土地转包至武和公司用于养殖场建设。上述土地流转均签订了相关承包合同。     2020年8月19日,达拉特旗接到市长热线转办问题:“在达旗王爱召镇新民堡村新民堡社武和牧业公司推毁林地用于种植及建设厂房,请求相关处理”。经原达拉特旗森林公安局工作人员实地勘查,存在毁林开垦行为,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调查,立案编号:达林草林罚立字2020第132号。经公安机关侦办,存在毁林开垦面积332余亩,于2021年1月7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于2021年4月9日移送至达拉特旗检察院审查,达拉特旗检察机关于2021年9月8日提起公诉,达拉特旗法院于2021年11月10日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额济纳旗、呼和浩特市、包头市等地先后出现新冠肺炎疫情,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达拉特旗法院裁定中止案件审理(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内0621刑初253号),2022年3月30日恢复审理。经调查组实地勘察,现状该地块部分已恢复森林植被,部分为开垦耕地。属实针对存在毁林开垦问题,达拉特旗党委已责成旗法院、检察院加快案件办理进度,依法追究涉事人责任。同时,对开垦土地结合春季造林时机,于2022年5月15日前完成植被恢复。达拉特旗纪委监委跟进督办案件办理。     阶段性办结无

  ■下转第10版  ■上接第9版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35D2NM202203260022位于旗政府东北方向2公里处的玻璃沟养鸡场,无防渗措施,影响附近地下水水质,且该养鸡场存在雨季被上游洪水冲垮,污染黄河水质的风险。该养鸡场曾建了2座储粪池,但是无济于事,政府两三年不给解决,附近居民反映强烈。鄂尔多斯市水经核查,举报人反映的“位于旗政府东北方向2公里处的玻璃沟养鸡场”,营业执照名称为“准格尔旗徐奋银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05年11月开始建设,2007年投运,已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50622MAONGWDD10,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位于蓝天街道贾家湾社区玻璃沟北岸,属薛家湾城郊结合部区域内。     1.关于“无防渗措施,影响附近地下水水质”问题。该问题暂无法确定是否属实。经调查,该养鸡场目前共有堆粪棚4座。2020年办理了环保审批手续,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在养殖户自建1座堆粪棚的基础上,组织旗相关部门新建标准化堆粪棚3处,堆粪棚地面混凝土厚0.25米,边墙用砖石混做防渗处理,立柱为钢架结构,彩钢顶棚,顶棚各边大于粪池 0.5米,地面铺设2层防渗土工膜,抗渗等级按照不小于P6级设计,符合防污标准。该片区已接入自来水主管网,距离最远居民175米,具备自来水入户条件。该养鸡场周边58户147人中,已有17户47人接入自来水,41户100人饮用自打井水(居民自愿,共有水井39口)。经现场核查组对41户居民进行走访,居民反映水井水质无异常。2022年3月28日,准格尔旗蓝天街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39口水井进行采样,检测报告将于4月11日前出具,目前暂无法确定井水是否被污染。     2.关于“该养鸡场存在雨季被上游洪水冲垮,污染黄河水质的风险”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该养鸡场位于玻璃沟河道北岸,距玻璃沟河岸约10米,地势高于河道。玻璃沟为黄河二级支流,距离黄河入河口约25公里,平时属断流状态,未发生过漫水现象。但经过分析研判,如遇特大洪水,养鸡场可能存在被冲垮的风险。近年来,准格尔旗蓝天街道及有关部门持续加强河道排查治理,切实消除风险隐患。一方面加强河道内隐患治理。一是对养鸡场上下游河道护坡、石挡等防洪工程进行了维护,并新建护坡、挡墙60多米,防止洪水灾害。二是对河道开展常态化整治,及时清理河道内淤泥、杂草和垃圾,确保河道行洪畅通。另一方面加强河道外隐患治理。一是在河道沿岸安装网围栏1200米、太阳能监控6处,严禁沿岸生活垃圾污水排入河道,切实加强沿岸居民区污染防治。二是在沿岸居民区新建污水管网1.6公里、水冲厕所7处,放置污水收集桶16处、玻璃储污缸1处,并配备吸污车进行常态化定点收集,从源头上防止河道污染。     3.关于“该养鸡场曾建了2座储粪池,但是无济于事,政府两三年不给解决,附近居民反映强烈”问题。该问题不属实。经核实,该养鸡场目前共有堆粪棚4座,各项建设指标均符合防污标准。准格尔旗生态环境分局于2021年7月,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养鸡场周边空气进行了检测,近日又监测10余次,监测结果均未超标。近年来,准格尔旗蓝天街道及相关部门持续加强常态化监督管理,要求养殖场严格按照规定处置粪污,做到日产日清,防止污染发生。在养鸡场周边安装摄像头实时监控,并储备吸污车等工程机械以备突发情况,目前未发现堆粪棚粪污堆砌和外排现象。同时,街道及社区干部及时深入居民区入户走访,加强政策宣传,积极排查化解矛盾纠纷。部分属实1.待出具水质检测报告后,若出现水质污染情况,进一步进行监测核实,分析问题产生原因,并制定相应整改措施。     2.制定河道防洪应急预案,及时分析河道洪水风险隐患,有效应对突发情况。     3.进一步加大治理力度,沿养鸡场上游河道逐步实施挡墙护坡等水利工程,定期疏通河道,有效预防养鸡场被洪水冲垮、污染河道风险。     4.持续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坚决防止污染问题发生,把养鸡场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降到最低。阶段性办结无36D2NM202203260005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企业),2012年10月成立时未获得采矿许可证,私下征地采矿。自2014年该煤矿开采后,举报人联合村民2012年2月在此地开设的养殖场(家禽)受到严重污染,导致倒闭,养殖场内葡萄树也大量死亡。到目前为止,养殖场被矿区圈到里面,无法进出,养殖场没有水,没有电,无法经营。鄂尔多斯市生态1.关于“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企业),2012年10月成立时未获得采矿许可证,私下征地采矿”。该问题不属实。     经调查,2010年3月准格尔旗人民政府批复同意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龙王沟煤矿(下称“龙王沟煤矿”)开展矿井施工准备工作,该矿于2011年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2012年6月准格尔旗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告知书并开始征地。2014年鄂尔多斯市煤炭局批复同意该煤矿开工建设,2017年11月国土资源部颁发了采矿许可证,2020年正式投产。征地、采矿等工作均在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进行,不存在私下征地采矿问题。     2.关于“自2014年该煤矿开采后,举报人联合村民2012年2月在此地开设的养殖场(家禽)受到严重污染,导致倒闭,养殖场内葡萄树也大量死亡”的问题。该问题不属实。     经调查,信访人反映的养殖场于2010年4月8日在工商部门注册,名称为准格尔旗兴信养殖专业合作社,无土地、环保等相关手续。该合作社位于龙王沟煤矿井田范围之内,但不在工业广场征拆范围内。煤矿2014年前未开工,2014年至2019年属于基建期,不进行煤炭开采,仅产生井巷工程弃渣,全部运往排矸场堆存并进行了覆土绿化;矿井水和生活污水通过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全部回用。选煤厂煤泥水采用闭路循环模式处理回用,无外排情况。而且检测结果显示,厂界无组织颗粒物符合《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排放标准限值;厂界噪声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3096--2008》Ⅱ类区的执行标准:昼间60dB、夜间50dB;煤矿产生的矸石、噪音、矿井水、无组织颗粒物等均符合国家标准。因此,龙王沟煤矿不会污染到举报人的养殖场。     2016年,举报人开始在一些简陋民房内阶段性养殖(鸡和鸽子)。种植过1038棵葡萄树,从现场核查情况看,养殖场已停运多时,葡萄树冬季未采取保温措施已多数死亡。2020年,举报人曾因环境因素向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提起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起诉龙王沟煤矿要求赔偿和搬迁,法院对其提出的场地租赁费、技术服务损失费、财产损失费、人工损失费、营业损失费、搬迁厂房所需费用均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2020〕内0666民初4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明确,核查时未发现养殖场倒闭、葡萄树死亡与举报人反映的环境污染问题有直接关联。     3.关于“养殖场被矿区圈到里面,无法进出,养殖场没有水,没有电,无法经营”的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该“养殖场”与龙王沟煤矿东北区域相邻,2017年煤矿组织实施了厂区围栏工程,将“养殖场”隔到煤矿工业广场外面,因“养殖场”一直从煤矿工业广场主干道进出,厂区围栏将该道路的部分路段围入其中,煤矿虽然未限制举报人通行,但客观上导致“养殖场”进出不便。另经现场调查核实,煤矿为保障“养殖场”正常运行,免费为“养殖场”接专线提供水电。因此,该问题部分属实。     另外,在现场核查过程中还发现,龙王沟煤矿工业广场东侧无名沟内存有少量积水,经实地勘察并结合历史卫星影像数据分析,初步确认积水来源为开春消冰水和往年汛期洪水。该无名沟主沟长度320米,积水段河道长度约15米,积水量约90立方米,沟道内未见泉水及其他径流,沟道两侧未见有向沟道内排水的设施。沟道两侧岸坡及河床为第四系黄土,下伏砂岩隔水层,岸坡及河床土体渗透性较差。龙王沟煤矿建设场坪导致沟道出口地面抬升,无名沟道排水不畅是产生积水的原因。根据准格尔旗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水质化验结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类),化学需氧量超标,初步判断积水水质恶化的原因是沟道内林木落叶、枯草腐败所致,同时积水长期得不到更新,水体内溶解物浓缩又进一步加剧了水体质量下降。目前,准格尔旗水利局已委托内蒙古自治区水文总局进一步分析鉴定积水来源,同时责令薛家湾镇疏排处理沟道内积水,要求薛家湾镇进一步加强巡查管控,杜绝雨、洪水长期积存。部分属实1.责成龙王沟煤矿和薛家湾镇人民政府尽快解决举报人“养殖场”的独立进出道路问题。     2.加快推进企民矛盾解决,准格尔旗党委、政府牵头组织举报人与龙王沟煤矿尽快商谈“养殖场”搬迁事宜,恢复矿区自然生态。     3.要求龙王沟煤矿从实际出发进一步担当社会责任,提升绿色矿山建设水平,把矿区及周边真正打造成绿水青山。     4.举一反三,在全旗范围内对煤矿矿区及井田范围红线内外是否影响群众生产生活或造成环境污染问题开展一次全面摸排,及早发现问题,主动整改解决,常态、常效监管。     5.加强对煤矿的日常监管,严禁乱排乱倒,不得对周边生态环境及村民生产生活产生影响,消除生态环境风险和可能出现的企民矛盾。     6.要求煤矿严格履行对周边区块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通过塌陷区治理、复垦区治理、生态修复恢复等进行系统治理,整体提升矿区生态环境。阶段性办结无37D2NM202203260002乌兰哈达村村民占用举报人的耕地建成鱼池,占用举报人的林地开荒种玉米,将当地草场的土开采后卖给修路的人。鄂尔多斯市生态1.关于“鄂托克旗木凯淖尔镇乌兰哈达村村民占用举报人耕地建成鱼池”的问题。该问题不属实。     经核实,举报人反映的村民为乌兰哈达村村民赵某。赵某现有的2处鱼池所在地块原为高某等8人的滩涂地。2011年,高某等8人通过置换、流转等方式将该地块流转给曹某。2012年4月3日,曹某将该地块流转给赵某。2013年8月,赵某取得鄂托克旗农牧局渔政监督管理站核发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同时,国土二调图斑数据显示,该鱼池所属地块地类性质为内陆滩涂,并非耕地。     2.关于“占用举报人的林地开荒种玉米”的问题。该问题不属实。     经实地核查,赵某实际种植耕地共4块50亩,均为上世纪八十年代大集体时期耕种至今的老地,非开荒产生的违法地块,并于2018年签订了鄂托克旗农村牧区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同时,调取鄂托克旗林草局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显示上述地块不在2019年度林地“一张图”范围内,不属于林地,属于合法耕地,可以种植粮、棉、油、蔬菜等,目前常年种植玉米。     3.关于“将当地草场的土开采后卖给修路的人”的问题。该问题不属实。     经实地核查,2016年,四子王旗浩淼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木凯淖尔镇乌兰哈达村至乌素其日嘎村农村牧区公路,建设中因路面高低差,在该路段20—21公里之间临路土丘临时零星取土200方左右。取土位置属乌兰哈达村集体土地,面积2.3148亩。参照《矿产资源法》三十五条: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之规定,因该公路属公益性农村牧区公路,零星取土未向任何人支付资金,也没有任何人收取过取土费用,不存在买卖行为。同时,取土未进行深挖,仅将高于路面的土丘部分进行铲用,目前实现自然恢复。不属实无已办结无38D2NM202203260004赵二城渠煤矿煤炭露天堆放。鄂尔多斯市大气经调查,举报人反映的“赵二城渠煤矿”实为“赵二成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赵二成渠煤矿”),位于准格尔旗暖水乡昌汉素村,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核定生产能力60万吨/年,各类证件手续齐全。该矿从2022年1月29日起一直停产至今,且多数员工在包头、呼市居住,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返岗工作。经现场核查,采坑内所见煤炭为正常开采剥离揭露出来的煤台阶,台阶高度为煤层厚度,总量约11.2万吨,其余开采出的煤全部存放于储煤棚内。露天矿开采过程中采坑内临时堆放剥离出来的煤,符合露天矿正常生产工艺环节。属实准格尔旗党委、政府将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责任,通过属地监管、行业部门定期巡查等措施,严格执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严防采坑外出现露天堆煤等现象。已办结无39D2NM2022032600151.巴彦淖尔西部铜业有限公司选矿废水排入尾矿库,废水渗透到地下水,并渗透到牧民家水井,地下水受到污染。该尾矿库废水排干后粉尘较大。     2.巴彦淖尔西部铜业有限公司在草地上违法建设蓄水池,未办理相关手续。     3.该公司未办理取水手续长期抽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     4.该公司在2003年建四道蓄水坝,过滤尾矿库排出的废水,2022年把四道蓄水坝拆除,废水直接排入5公里外的河槽。巴彦淖尔市水1.经查,关于“尾矿废水污染地下水”的问题不属实。一是该企业尾矿库设计、环评等审批手续齐全,尾矿库坝型为碾压不透水土石坝,且下游按要求建设了截渗墙,实现了尾矿废水全部回收利用,不外排;二是根据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监测报告显示,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标准;三是据3月28日对该企业在期尾矿库周边最近的两户牧民家水井水样检测报告显示,22项指标17项达标、5项(铁、锰、氯化物、总硬度、硫酸盐)超标。该尾矿库正式使用前,已于2018年按环保要求对周边水样进行水质分析检测,据《巴彦淖尔西部铜业有限公司周边水环境现状调查与分析报告》表明,5项超标值与当地地质条件和深层地下水背景值有关,与尾矿库无直接关联。     关于“尾矿库废水排干后粉尘较大”的问题不属实。该尾矿库矿粉以湿排形式入库,库内分区域设置21处尾矿泥浆排口,实现了矿粉均匀分散堆积,且库区水位、水量均符合规范要求。经现场查看,不存在尾矿库废水排干后粉尘较大的问题。     2.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通过现场核查,该问题在2018年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工作中已进行了整改,乌拉特后旗农牧业局依法对其违规占用草原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处罚面积917.93亩(包括5座坝体、水面、泵房等),处罚金367172元,企业已全额缴纳。因西部铜业公司重新落实取水水源,开始输调水工程设计,需要暂时保留坝体,2018年12月26日办理临时作业许可证,编号:0000880,面积为917.93亩,缴纳植被恢复费2447825.6元。西部铜业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完成输调水项目的备案(2019-150825-09-03-011363)。受疫情影响,未能在2020年12月底按期完工,该公司申请办理了延续一年的临时占用草原审批手续,证书编号:0000019。目前,输调水项目已完工投用。投诉人所述“蓄水池”已拆坝放水,计划2022年4月10日前完成土方清理,并抓紧完成恢复植被。       3.经核查,关于“未办理取水手续长期抽水”的问题不属实。巴彦淖尔西部铜业有限公司一直持有取水许可证,原取水水源是通过截伏流工程将地表径流和山洪雨水截蓄后取用,截伏流工程与第二个问题所述“蓄水池”为同一取水工程。取水量、取水水源、取水范围都符合许可规定。     关于“地下水水位下降”的问题部分属实。由于截伏流工程将地表径流和山洪雨水截蓄,可能导致下游部分区域地下水水位下降。针对此问题,一是2021年底该企业取水水源转换为总排干沟再生水、大坝沟水库地表水,不再取用截伏流工程水源。二是于2022年2月15日将截伏流工程拆坝放水,计划2022年4月10日前完成清理。     4.经核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不属实。蓄水坝内的水实际为蓄积多年的地表径流水和山洪雨水,不是尾矿库过滤的废水。据2022年3月28日水质取样监测报告显示,各项监测结果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标准限值。部分属实关于“违法建设蓄水池”的问题阶段性办结。已明确旗政府分管副旗长为责任人,确保2022年4月10日前完成办结。其余事项已于2022年3月30日办结。阶段性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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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类型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40D2NM202203260034孪井滩新井煤矿以及周围的石料厂无洒水降尘措施,粉尘污染严重阿拉善盟大气群众投诉反映“孪井滩新井煤矿以及周围的石料厂无洒水降尘措施,粉尘污染严重”的问题部分属实。     新井煤矿及周围石料厂共有4家企业,为新井煤业、晟鼎石料开采、绿博科技、隆鑫工贸,其中绿博科技、隆鑫工贸分别自2012年、2015年停产至今,现场无生产设施。     新井煤业90万吨露天煤矿技改项目环评于2014年2月由原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内环审〔2014〕55号)批复,2017年6月至2020年11月底期间停工,2020年12月起开展复工前准备,2021年4月取得煤矿复工建设批复(腾发改发〔2021〕33号)。经现场查看,该项目配套建成全封闭储煤棚,配备18台洒水车和2台雾炮车按照企业《洒水降尘方案》分区域洒水降尘,矿区内部通行道路、运煤专线、矿坑及渣台作业面、排土场、煤场等重点抑尘区域每日定期洒水降尘。但是企业在日常精细化措施不到位,产出的原煤不能及时入库堆存。 2022年2月25日,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腾格里分局针对新井煤业露天堆存原煤未采取有效苫盖措施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并处罚款8万元整(阿环腾罚字〔2022〕1号),企业立即对原煤进行清运,并做好临时堆放原煤苫布遮盖工作。     晟鼎石料年产20万立方米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于2019年8月获得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腾格里分局(阿环腾审〔2019〕10号)环评批复并开工建设。2020年6月建成投产后,因设备设计缺陷一直未实现稳定生产,2021年9月起停产至今。经现场查看,项目生产工段破碎、筛分、传输系统共配有3套喷淋装置和2台布袋除尘器,矿区道路以碎石铺设压实,配备2台洒水车对厂区道路实行洒水降尘,物料堆场采取苫布苫盖。2022年2月18日,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腾格里分局在开展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新建一条石料破碎加工生产线。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腾格里分局立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5万元(阿环腾罚字〔2022〕6号),要求未完成整改前不得恢复建设,目前企业正在补办手续,积极推进问题整改。同时,阿拉善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要求要进一步压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完善和落实洒水抑尘各项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矿区扬尘污染。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管发展管行业管生产必须管环境保护“三管三必须”一岗双责。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腾格里分局将持续强化现场执法检查,采取随机抽查、畅通接受群众监督渠道等多种方式,加强运营矿山企业监督检查,持续发力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矿区环境治理等各项环境保护工作。     综上,涉及投诉企业制定有洒水抑尘作业方案、台账并坚持作业,“采运贮”等易扬尘生产环节配有全封闭收尘设施或洒水降尘设备。但企业洒水内控制度执行不严,存在洒水频次不够、物料苫盖不及时、抑尘设施设备配置不足等问题,存在扬尘污染隐患,该举报内容部分属实。部分属实阿拉善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压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督促完善和落实洒水抑尘各项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矿区扬尘污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严格落实管发展管行业管生产必须管环境保护“三管三必须”一岗双责。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腾格里分局将持续强化现场执法检查,采取随机抽查、畅通接受群众监督渠道等多种方式,加强运营矿山企业监督检查,持续发力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矿区环境治理等各项环境保护工作。已办结无41D2NM202203260016  内蒙古庆华集团腾格里工业园:

  1.厂区外侧西南角两公里处挖大坑,长期填埋工业固废;

  2.焦化厂熄焦长期使用未处理废水;

  3.污水站处理后的废水长期用于绿化。

  阿拉善盟水,土壤1.投诉人所反映的“内蒙古庆华集团腾格里工业园厂区外侧西南角两公里处挖大坑,长期填埋工业固废”问题部分属实。2022年3月27日,盟生态环境局腾格里分局就内蒙古庆华集团高新材料产业园工业固废处置情况进行调查。经现场核查并调阅相关单据、台账,内蒙古庆华集团高新材料产业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共2种,分别为焦化项目产生的煤粉和精细化工项目配套燃煤锅炉(280吨/时)产生的粉煤灰。其中:焦化项目于2015年12月投产以来,自备煤除尘系统回收煤粉经密闭皮带传送至煤场配煤掺烧,全过程连续化运行,不外排;地面除尘站回收的煤粉自2015年至2022年3月共产生381.26吨,按环评要求经加湿处理后用封闭罐车运至贮煤场配煤掺烧,不外排;燃煤锅炉产生的粉煤灰自锅炉2019年6月投运以来,共产生粉煤灰30.5万吨,外送综合利用处置26.4万吨,转移至阿拉善盟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一般固体废物填埋场填埋4.08万吨,灰渣筒仓内暂存240吨。综上,内蒙古庆华集团高新材料产业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均进行妥善处置,相关备案手续和台账资料齐全。经现场核查,未发现内蒙古庆华集团高新材料产业园厂区外侧西南角有挖坑填埋工业固废的情况。现场核查中同时发现厂区外侧西北角存在利用历史遗留无主采坑倾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情况,坑内未发现倾倒工业固废。随即,阿拉善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会同住建交通局赴现场进行调查。通过现场勘验并询问庆华集团有关人员,初步认定内蒙古庆华集团高新材料产业园在厂区外侧西北角500米处历史遗留采坑倾倒生活垃圾约3000m3,占地约2400㎡;倾倒建筑垃圾约13000 m3,占地约2600㎡。阿拉善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向内蒙古庆华集团高新材料产业园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启动行政处罚程序,责令改正随意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行为,并处罚金80万元。同时,阿拉善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已于3月28日联系有关专家对厂区西侧倾倒的建筑垃圾进行整治方案编制,待论证后按照方案进行治理整改,并召开专项会议要求各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强化巡查,坚决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截至4月1日,庆华集团已将擅自倾倒的生活垃圾全部清运至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活垃圾填埋厂规范处置,相关专家已进场实地查勘,全面开展建筑垃圾整治方案编制工作。综上所述,内蒙古庆华集团高新材料产业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均进行妥善处置,相关备案手续和台账资料齐全。但该企业存在在厂区外侧西北角利用遗留取土坑倾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情况。信访反映的“内蒙古庆华集团腾格里工业园厂区外侧西南角两公里处挖大坑,长期填埋工业固废”问题部分属实。     2.投诉人反映的“内蒙古庆华集团腾格里工业园焦化厂熄焦长期使用未处理废水”问题部分属实。     内蒙古庆华集团腾格里煤化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建成100万吨/年焦化项目,年产能维持在30万吨左右,直到2019年产能达到100万吨。项目同时配套建成投运120m3/h焦化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工艺为生化工艺,出水达到《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中表2间接排放标准限值(化学需氧量排放限值150mg/L、氨氮排放限值25mg/L)后,通过敷设单独管道打入熄焦补水池用于炼焦熄焦及煤场抑尘。焦化废水处理站出口安装有在线监测设备,对处理出水的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指标进行实时监控,数据通过各级平台上传至生态环境部。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受进水蒸氨废水指标波动较大影响,污水处理站出水易发生超标情况,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先后对该企业焦化废水日均值超标情况处罚4次。2018年5月,该企业针对上述情况在焦化污水处理站西侧建设2000m3蒸氨废水缓冲池和1040m3生活废水缓冲池,连通致生化处理系统,有效避免了进水指标波动冲击,保证生化处理系统正常稳定运行,出水水质指标基本实现长期稳定达标。2019年以来,年处理出水保持在60至68万m3之间,3年共处理产生生化出水194.7万m3。调取2019年至2021年生产报告,焦炭产量共计315.35万吨,按焦化行业吨焦炭熄焦耗水量0.6m3计算,315.35万吨焦炭熄焦所需水量约189.21万方,生化出水量基本满足熄焦用水,企业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熄焦水不够时,通过新鲜水补给。2018年起,企业开始对熄焦补水口和熄焦回用水池执行周测制度,满足间接排放限值后循环用于熄焦。为确保熄焦后废水达到《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中表2间接排放标准限值,盟生态环境局腾格里分局要求企业在熄焦池旁单独建设熄焦废水专用处理设施。企业于2021年11月建成200m3/h处理规模的以一体化高效反应沉淀池(含混凝、吸附)为主要处理方式的处理设施。腾格里生态环境分局在开展生态环境隐患排查百日攻坚行动时,2022年3月23日委托第三方对该企业熄焦后废水处理效果进行出水口全口径指标执法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27mg/L、氨氮排放浓度1.71mg/L、挥发酚排放浓度0.144mg/L、氰化物排放浓度0.086mg/L,各项监测指标均符合《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中表2间接排放限值。综上,该企业不存在熄焦长期使用未处理废水的情况。信访反映的“内蒙古庆华集团腾格里工业园焦化厂熄焦长期使用未处理废水”问题部分属实。     3.投诉人反映的“内蒙古庆华集团腾格里工业园污水站处理后的废水长期用于绿化”问题不属实。     经现场检查,未发现该企业敷设有污水处理站通向绿化区域的管线。经调取相关资料,该企业自2018年以来,通过园区集中供水用于绿化的水量共计61.4504万吨。同时,根据该企业2019年至2021年土壤监测报告,焦化行业特征污染因子氰化物检出浓度在0.02至0.08mg/Kg(《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标准限值为135mg/Kg)、苯并芘未检出。2020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开展了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工作,其中7个采样点布设在生产装置旁边绿化区域处,出具的《内蒙古庆华集团腾格里煤化有限公司地块调查报告》显示“所有检测指标其含量均不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的筛选值”。      综上,信访反映的“内蒙古庆华集团腾格里工业园污水站处理后的废水长期用于绿化”问题不属实。部分属实针对内蒙古庆华集团高新材料产业园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问题,阿拉善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向内蒙古庆华集团高新材料产业园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启动行政处罚程序,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金80万元。截至3月30日,该企业已倾运4000m3生活垃圾至嘉镇生活垃圾填埋厂。同时聘请相关专家已进场实地查勘,全面开展建筑垃圾整治方案编制工作。下一步,阿拉善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强监管、强化巡查,严厉打击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未办结无42D2NM2022032600191.雅布赖工业园区内有十几家化工企业,园区内有一家污水处理厂(工业)在建, 一直未使用。园区内各企业的生产废水未经处理,倾倒在厂区内无防渗空地,露天蒸发、下渗,或者倾倒至沙漠地区(风沙覆盖后就看不到了)。     2.雅布赖盐化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多个生产厂区均没有污水处理设施及环保设施,也未取得环保相关手续。该集团将没有环保手续及环保设施的厂区租赁给江浙地区的老板做化工企业(属于淘汰的高污染化工企业),污水处理难度大。由雅布赖盐化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协调,租赁厂区的生产废水未经处理全部倾倒在厂区内无防渗空地露天蒸发、下渗,或者倾倒至沙漠地区。     3.当地群众多次以随意倾倒生产废水举报过,但地方保护严重,政府象征性的以企业“违规堆放危险品”为由进行罚款,没有追查污水和危废的去向,或不了了之。阿拉善盟水1.投诉人所反应的“雅布赖工业园区内有十几家化工企业,园区内有一家污水处理厂(工业)在建,一直未使用。园区内各企业的生产废水未经处理,倾倒在厂区内无防渗空地,露天蒸发、下渗,或者倾倒至沙漠地区(风沙覆盖后就看不到了)”问题部分属实。     阿拉善右旗雅布赖工业园区位于雅布赖镇区西南4.0km,现有企业17家,其中:化工企业13家,1家污水处理厂、1家集中供热企业、1家板材加工厂、1家盐加工企业。     阿拉善右旗雅布赖镇日处理10000m3污水处理工程于2011年由阿拉善盟发改委批复立项,2013年12月1日开工,2015年9月建成,于2015年底实施500m3/d低负荷改造,并具备运行条件。该项目建成后,由于当时入驻企业少,且生产时停时开,污水产生量少,致使污水处理厂未正常运行。2020年7月27日,阿右旗政府委托北京新源智慧水务科技有限公司运营该污水处理厂,并针对园区目前在产企业生产现状进行技改,技改工程于2021年5月底完工,并于2021年8月进行调试,于2021年11月3日正式投入使用,处理能力为100 m3/d,可满足目前园区在产企业污水处理。技改工程工艺主要采用调节单元、废液干化单元、生化单元(包括厌氧、缺氧活性污泥、沉淀池、高密度沉淀池、非均相氧化、P-MBR单元)、回用单元(包括原水反渗透、浓水减量化装置)。经处理后中水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1200吨用于污水处理厂敞开式循环冷却水补给水, 1800吨通过中水回用管网输送至阿拉善右旗溧星集中供热有限公司作为锅炉补给水,污水处理厂中水出口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并联网,监测数据显示水质达标。     污水处理厂正式运行之前,阿右旗相关职能部门对各企业监管严格,各企业按环评批复要求处理废水,13家化工企业中:内蒙古祁泰化学有限公司(2015年12月投产)、内蒙古南龙化学有限公司(2018年9月投产)采用自建污水处理站+多效蒸发+热风炉方式处理污水,内蒙古蓝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1月投产)、阿拉善右旗联化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12月投产)、内蒙古宇晨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4月投产)采用自建污水处理站+多效蒸发;阿拉善盟达通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11月调试运行)采用两效蒸发+送污水处理厂。内蒙古雅布赖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沃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雅布赖兴亚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铂元科技有限公司产生污水全部工艺套用不外排。内蒙古隆宝化工有限公司(2021年10月调试运行)、内蒙古兴合高科化学有限公司(2019年建成调试运行后,停产至今)产生污水直接送污水处理厂。阿拉善右旗创汇化工有限公司2020年4月进行设备调试,因资金链断裂,长期停产,该公司将1200吨生产废水储存于厂区污水暂存池中。经现场核查,未发现受污染地块及污水偷排痕迹。经调取雅布赖工业集中区13份地下水和土壤环境相关检测报告,检测数据均达标,未反映园区及周边土壤、地下水受到污染。经调取近年来园区内各企业生产记录并进行水平衡核算,与目前实际各企业污水产生、按环评要求处置、贮存情况基本相符。综上,投诉人反映“雅布赖工业园区内有十几家化工企业,园区内有一家污水处理厂(工业)在建,一直未使用”问题因雅布赖污水处理厂于2021年11月3日正式投运,运行时间较短,部分属实。反映“园区内各企业的生产废水未经处理,倾倒在厂区内无防渗空地,露天蒸发、下渗,或者倾倒至沙漠地区(风沙覆盖后就看不到了)”问题不属实。     2.投诉人所反应的“雅布赖盐化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多个生产厂区均没有污水处理设施及环保设施,也未取得环保相关手续。该集团将没有环保手续及环保设施的厂区租赁给江浙地区的老板做化工企业(属于淘汰的高污染化工企业),污水处理难度大。由雅布赖盐化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协调,租赁厂区的生产废水未经处理全部倾倒在厂区内无防渗空地露天蒸发、下渗,或者倾倒至沙漠地区”问题部分属实。内蒙古雅布赖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雅布赖盐池盐务所,成立于1942年,1999年隶属于吉兰泰盐化集团公司,2004年与吉兰泰盐化集团公司分离;2007年加入中盐总公司,2012年7月从中盐总公司脱离,成立内蒙古雅布赖盐化集团。为盘活下属原雅染、实业公司闲置资产,恢复生产,注册成立隆宝化工有限公司,并把原2014年停产的两个下属企业的厂房和土地租赁给内蒙古铂元科技有限公司、阿拉善盟达通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隆宝化工有限公司是雅布赖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该公司年产27450吨精细化工中间体改扩建项目于2020年9月10日由阿右旗工信局对项目立项(项目代码2020-152922-26-03-03023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于2021年3月31日由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予以批复(阿环审〔2021〕10号)。2021年12月29日,该企业在未完善微纳米气泡VOCs处理装置,且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调试运行,盟生态环境局阿右旗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阿环罚〔2021〕25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处以20万元罚款,目前该项目正在停产整改中。该公司调试运行期间共产生废水371吨,送污水处理厂211吨,厂区内暂存160吨,未发现偷排废水行为。     内蒙古铂元科技有限公司一期2000吨/年高档分散染料建设项目于2019年7月9日由阿右旗工信局对项目立项(项目编号2019-152922-26-03-017824),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9年11月19日由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予以批复(阿环审〔2019〕42号)。项目于2019年12月开工建设,于2020年7月20日取得排污许可证,2020年9月完成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该公司生产废水全部工艺回用,未发现偷排废水行为。     阿拉善盟达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为年产5200吨精细化颜料中间体,该项目于2020年10月30日由阿右旗工信局对项目立项(项目代码2020-152922-26-03-034898),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于2021年6月由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予以批复(阿环审〔2021〕24号),2021年10月28日取得排污许可证,2021年11月调试运行,目前尚未完成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企业调试期间共产生废水63吨,送污水处理厂58吨,厂区内暂存5吨,未发现偷排废水行为。     综上,投诉人反映“雅布赖盐化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多个生产厂区均没有污水处理设施及环保设施,也未取得环保相关手续”问题部分属实。“由雅布赖盐化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协调,租赁厂区的生产废水未经处理全部倾倒在厂区内无防渗空地露天蒸发、下渗,或者倾倒至沙漠地区”问题不属实。     3.投诉人反映的“当地群众多次以随意倾倒生产废水举报过,但地方保护严重,政府象征性的以企业‘违规堆放危险品 ’为由进行罚款,没有追查污水和危废的去向,或不了了之”问题部分属实。     盟、旗两级生态环境部门重点依托“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工作,共检查雅布赖工业集中区企业229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33件,处罚金额228.28万元。其中:涉气案件13起,罚款金额62.78万元;涉水案件3起,罚款金额36万元;涉固体废物案件7起,罚款金额49.03万元;涉环保手续案件6起,罚款金额80.47万元;停产整治案件1起;查封扣押案件1起;移交公安案件2起(行政拘留1起,环境犯罪1起)。2018年以来,共接到涉及废水信访举报问题4起。    其中:     2019年8月9日,有人举报“阿拉善右旗雅布赖兴亚化工厂生产出来的化工产品的废渣和污水都埋在地下,污染特别严重”。经核查,企业不存在将污水埋在地下的行为,但存在露天堆存硫酸二甲酯车间尾气吸收装置所产生的固体亚硫酸钙、硫酸钙的违法行为,盟生态环境局阿右旗分局委派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内蒙古华智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区域土壤进行检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HD2019W169),检测结果显示土壤常规45项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执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盟生态环境局阿右旗分局对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并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落实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清理工业固废露天堆场,将96.48吨工业固废送至工业固废填埋厂填埋,恢复土壤原貌。现已整改完毕,恢复土壤原貌。     2020年6月30日,有人举报“内蒙古祁泰化学有限公司和内蒙古南龙化学有限公司存在违规生产灭多威,将生产废水排放至生产车间旁边水池”。经核查,2家企业环保手续齐全,灭多威属于农药,企业有江苏连云港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因雅布赖工业集中区不属于省级工业园区,外省农药生产许可证无法迁移至雅布赖,生产灭多威设施也未建设,所以举报企业未生产灭多威,不存在违规排水的行为。     2021年7月25日,有人举报“内蒙古蓝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偷排废水”。经核查,该公司因三效蒸发器下方转料泵管道堵塞,车间班长杨某用自来水清洗三效蒸发器,清洗水无法循环进入反应釜,杨某擅自铺设了临时管线将污水排入到三效蒸发器东面的空地。盟生态环境局阿右旗分局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阿环罚〔2021〕13号),处以20万元罚款,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破坏土地,并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目前企业已将污染土壤按照危废处置,公安部门对杨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强制措施。     2021年10月27日,有人举报“雅布赖工业集中区部分企业向沙漠地下灌注危废液,向沙漠填埋危废的行为。”阿拉善右旗针对举报问题,成立了生态环境、工信等10个部门组成工作组,由分管副旗长任组长,制定了《雅布赖工业集中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通过各部门牵头排查、联合检查的方式对反映问题进行核查,未发现企业存在私设暗管向沙漠偷排污水和向沙漠地下灌注危废液的行为;没有向沙漠填埋危废的行为。同时针对企业内外环境、厂容厂貌等情况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整治,成立了各职能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出动人员100余次,出动机械30余台,治理面积21700平方米。     雅布赖集中区产生危废企业共9家,职能部门规范管理,涉危企业合法转移,台账、联单齐全完备。     综上,投诉人反映“当地群众多次以随意倾倒生产废水举报过,但地方保护严重,政府象征性的以企业‘违规堆放危险品’为由进行罚款,没有追查污水和危废的去向,或不了了之”问题部分属实。部分属实  1.下一步,阿拉善右旗将督促内蒙古隆宝化工有限公司于4月30日之前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并取得排污许可证;督促阿拉善盟达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200吨精细化颜料中间体项目于5月30日前完成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2.以零容忍的态度,继续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举一反三,坚决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未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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