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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4批   2022年4月6日)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1D2NM202203280044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五梁太乡31号村伊利牧场把污水全部倒入举报人耕地里,现造成粮食无法生长。呼和浩特市土壤  1.“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五梁太乡31号村伊利牧场把污水全部倒入举报人耕地里”部分属实。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五梁太乡31号村伊利牧场实为内蒙古优然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清水河县分公司,于2013年建设,环保、土地手续齐全。牧场存栏奶牛5000头(成年母牛3000头,后备牛2000头)。该牧场的牛粪经固液分离后送至堆肥场,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5.7万立方米采用多级氧化塘工艺处理作为液肥,储存于设计容积8.5万立方米氧化塘,氧化塘采取人工复合防渗措施,下层粘土层、其上铺1.00毫米土工膜,氧化塘与环评设施在2016年8月一并通过环评验收。液肥每年春秋灌溉两次,灌溉前经第三方检测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2018)》后还田于牧场协议合作的15152亩耕地中,符合国家《畜牧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要求。举报人139亩的耕地位于和林格尔县大红城乡付家十六号(与清水河交界),2019年4月租给(有协议)内蒙古平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2021年春退出合作社。2019-2021年合作社针对土地盐碱,地力贫瘠,青贮产量较低的情况,使用优然牧场经多级氧化塘处理后的水对合作社900亩耕地进行灌溉(签订了液肥消纳协议),举报部分属实。

  2.举报人反映的“现造成粮食无法生长”不属实。经和林格尔县大红城乡人民政府核查,根据内蒙古平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2019—2021年青贮亩产量说明,平安合作社青贮亩产量从2019年0.96吨提高到2020年的0.99吨、2021年的1.1吨,2021年付家十六号耕地种植玉米作为青贮进行出售,不存在造成粮食无法生长现象。

  部分属实  1.2022年4月3日内蒙古第三地勘院对付家十六号村108亩耕地进行取样检测,预计4月23日出土壤检测报告。

  2.清水河县农牧和科技局、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清水河县分局将加强监管,要求在春季、秋季粪污还田前严格按照规定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按照农业部办公厅《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进行粪污还田,并做好记录台账,严禁未经处理的粪污水直接还田。同时,清水河县农牧和科技局、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清水河县分局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不定期的加强检查。

  已办结无2D2NM202203280001  1.呼和浩特市东绕城高速与大黑河交汇处,永济立交桥东西各1公里处,分别有偷挖盗采沙子的行为。取沙形成的沙坑用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回填后,再用薄土覆盖,掩人耳目,上面依稀可见建筑垃圾的痕迹。以上两处地区曾在2021年秋冬季被疯狂盗采,两处沙坑附近都有赛罕区综合执法局的执勤岗亭,赛罕区综合执法局没有任何的监管,怀疑存在权钱交易。

  2.赛罕区东把栅村村北,有偷挖盗采沙子现象,偷采数量巨大,已经形成了挖沙、运沙、洗沙、销售产业链。采砂坑用建筑垃圾有偿回填(每车50元-100元不等),因东把栅村地下水水层较浅,建筑垃圾回填污染地下水。赛罕区综合执法局没有任何的监管。

  呼和浩特市生态  1.举报反映的“永济立交桥东西各1公里处偷挖盗采沙子问题。”部分属实

  ①永济立交桥东西各1公里无采沙遗留砂坑,但在永济立交东侧约2.5公里处内有一处面积约500平方米的砂坑,为多年前形成,经对比2016年-2021年区域影像图,该处砂坑未扩大。敕勒川路街道于2020年10月在桥西区域设置2处城管综合执法点,对该区域进行监管,2021年秋冬季未发现疯狂盗采行为。

  ②现场发现存有一定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不存在用薄土覆盖的情况。3月30日进行了实地打孔探样,未发现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

  2.举报反映的“东把栅村北偷挖盗采沙子问题。”部分属实

  ①东把栅村北留存6处废弃坑,并非偷挖盗采沙子形成,其中4处为废弃鱼塘、2处为砖场取土坑。4处废弃鱼塘占地38.3亩,形成于1984年,存在间断性养鱼、种植农作物等情况。2处取土坑分别占地3.5亩、64.56亩,形成于1992年,是原东把栅村砖场取土专用场地,废弃于2003年。

  ②比对2016年至2021年同区域影像图,影像无明显变化,只在废弃坑边角处有动土迹象,系村民新建、维修房屋私自取沙所致。

  ③采砂坑区域有少量的生活垃圾和装修垃圾,面积约350平方米,为历年来周边村民随意倾倒所致。3月30日经现场深挖探样,未发现掩埋建筑垃圾现象,不存在建筑垃圾有偿回填问题。

  ④东把栅村饮用水为地下水,调阅该村近三年饮用水检测报告,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3月30日村委会再次委托第三方进行采样检测,水质也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不存在地下水污染情况。

  部分属实  1.永济立交桥东侧约2.5公里处沙坑已在3月31日完成平整;少量生活垃圾、装修垃圾已于3月31日清理完毕。

  2.东把栅村北留存的4处废弃鱼塘和1处砖厂取土坑(3.5亩)已在3月31日全部用土填平,正在进行整理,4月20日达到耕种条件后种植农作物。剩余1处取土场(64.56亩)因土地归属权的问题(经济技术开发区如意和赛罕区东把栅村委会)已提交赛罕区法院诉讼,法院判决后,将由属地按照市里确定的砂坑治理要求进行整治。少量的生活垃圾和装修垃圾已全部清理完毕。

  3.赛罕区成立了由纪委监委牵头的调查专班,对属地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履行是否到位以及是否长期存在偷挖盗采沙子、利益输送等问题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阶段性办结无3D2NM202203280002华盛嘉苑小区紧临南二环高架桥,车辆噪音污染严重,举报人24小时不能开窗户。呼和浩特市噪音1.2022年3月29日,经市住建局现场调查、检测,存在车辆噪音扰民情况,举报问题属实。  2.针对该处噪声问题,2021年市住建局已列出计划,在原有声屏障两侧再安装120米声屏障并于2021年11月完成采购。属实新增声屏障工作已于2022年4月2日复工,计划4月30日前完成。阶段性办结无4D2NM202203280005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富丽名源小区段高架桥快速路常年交通噪音扰民。市城建局2021年7月曾经在现场监测,结果超标,但相关部门没有在此地安装隔音屏障。市政部门曾经承诺于2021年底安装隔音屏障,始终没有开工,小区居民反应强烈。呼和浩特市噪音1.2022年3月29日,经市住建局现场调查、检测,赛罕区富丽名源小区段高架桥快速路(本小区与D2NM202203280002编号群众环境信访案件中的华盛嘉苑小区分别位于快速路两侧)存在噪音扰民情况,举报案件属实。  2.针对该处噪声问题,2021年市住建局已列出计划,在原有声屏障两侧再安装120米声屏障并于2021年11月完成采购。部分属实声屏障安装工作按照原计划于2022年4月2日复工,4月30日前完成安装。阶段性办结无5D2NM202203280012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喇嘛湾镇政府清理道路时,将尘土清理到道路两旁,路边居民受到扬尘污染。呼和浩特市大气喇嘛湾镇保洁员在清理街面道路时,为了便于集中清理,将尘土堆积至道路两旁,产生扬尘污染,举报问题情况属实。部分属实上述尘土已清理完毕,下一步将严格日常管理,做到立扫立清,防止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已办结无6D2NM202203280022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2018年建设富康山体公园,在2021年7月把富康山体公园的树木全部挖走。呼和浩特市生态  1.富康山体公园地块原为市收储中心储备土地,市收储中心于2009年对该区块内约87.4亩土地进行储备,储备土地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非公园绿化用地。为改善周边居住环境,提升城市面貌,2018年—2019年玉泉区住建局按照苗圃式种植临时绿化的方案,将项目开发时产生渣土堆改造为公园,并临时种植各类树木6165株。2022年该土地出让,根据玉泉区政府党组2021年第6次会议纪要的工作安排,需将富康山体公园内树木移走,举报人反映的富康小区未经批相关部门审批开挖破坏小区南侧富康山体公园问题不属实。          

  2.富康山体公园共有乔木(云杉、樟子松、国槐等)3174株、亚乔木(山桃、紫叶李、金叶榆等)2991株。目前已移植乔木3091株、亚乔木1795株,用于辖区内道路绿化、游园绿化及部分林地恢复。剩余的83株樟子松、462株山桃、374株金叶榆、360株金叶榆球5月1日前全部移植,其余附属物7月底前全部清除完毕。举报人反映的将富康公园里的树木移走(6000棵乔木,30余万株灌木),公园生态破坏严重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玉泉区政府将督促相关部门在限定时限内完成剩余树木移植并保证树木存活率。阶段性办结无7D2NM202203280031一家养奶牛的牧场将污水倾倒至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大红城乡富家十六号村100多亩耕地里。呼和浩特市水举报人反映的牧场实为内蒙古优然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清水河县分公司,于2013年建设,环保、土地手续齐全。牧场存栏奶牛5000头(成年母牛3000头,后备牛2000头)。该牧场的牛粪经固液分离后送至堆肥场,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5.7万立方米采用多级氧化塘工艺处理作为液肥,储存于设计容积8.5万立方米氧化塘,氧化塘采取人工复合防渗措施,下层粘土层、其上铺1.00毫米土工膜,氧化塘与环评设施在2016年8月一并通过环评验收。液肥每年春秋灌溉两次,灌溉前经第三方检测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2018)》后还田于牧场协议合作的15152亩耕地中,符合国家《畜牧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要求。举报人139亩的耕地位于和林格尔县大红城乡付家十六号(与清水河交界),2019年4月租给(有协议)内蒙古平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2021年春退出合作社。2019-2021年合作社针对土地盐碱,地力贫瘠,青贮产量较低的情况,使用优然牧场经多级氧化塘处理后的水对合作社900亩耕地进行灌溉(签订了液肥消纳协议),举报部分属实。部分属实  1.2022年4月3日内蒙古第三地勘院对付家十六号村108亩耕地进行取样检测,预计4月23日出土壤检测报告。

  2.清水河县农牧和科技局、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清水河县分局将加强监管,要求在春季、秋季粪污还田前严格按照规定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按照农业部办公厅《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进行粪污还田,并做好记录台账,严禁未经处理的粪污水直接还田。同时,清水河县农牧和科技局、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清水河县分局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不定期的加强检查。

  已办结无8D2NM202203280038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二环闽兴建材城有多个商铺,以销售为名义躲避环保检查,其实内部是加工车间,加工铁艺、木料封边,没有环保手续。呼和浩特市大气经调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闽兴建材市场内无铁艺加工车间。市场内共11家成型板封边商户,封边过程中使用符合环保标准的低挥发性颗粒胶,封边机配备布袋除尘,污染治理设施符合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部令第16号),成型板封边、铁艺加工所属行业。部分属实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玉泉区分局将不定期对闽兴建材市场内商户进行监督检查。已办结无9D2NM202203280042富康小区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开挖破坏小区南侧富康山体公园,并将公园里的树木移走(6000棵乔木,30余万株灌木),公园生态破坏严重。呼和浩特市其他污染,生态  1.富康山体公园地块原为市收储中心储备土地,市收储中心于2009年对该区块内约87.4亩土地进行储备,储备土地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非公园绿化用地。为改善周边居住环境,提升城市面貌,2018年—2019年玉泉区住建局按照苗圃式种植临时绿化的方案,将项目开发时产生渣土堆改造为公园,并临时种植各类树木6165株。022年该土地出让,根据玉泉区政府党组2021年第6次会议纪要的工作安排,需将富康山体公园内树木移走,举报人反映的富康小区未经批相关部门审批开挖破坏小区南侧富康山体公园问题不属实。          

  2.富康山体公园共有乔木(云杉、樟子松、国槐等)3174株、亚乔木(山桃、紫叶李、金叶榆等)2991株。目前已移植乔木3091株、亚乔木1795株,用于辖区内道路绿化、游园绿化及部分林地恢复。剩余的83株樟子松、462株山桃、374株金叶榆、360株金叶榆球5月1日前全部移植,其余附属物7月底前全部清除完毕。举报人反映的将富康公园里的树木移走(6000棵乔木,30余万株灌木),公园生态破坏严重问题部分属实。

  基本属实玉泉区政府将督促相关部门在限定时限内完成剩余树木移植并保证树木存活率。阶段性办结无10X2NM2022032800051.土默特左旗毕克齐镇大里堡村村西西梁600多亩承包耕地被当地村干部私自出售给福元公司用作取土,形成20米深坑,并用于填埋垃圾。  2.土左旗毕克齐镇大里堡村600亩耕地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建设砖窑。呼和浩特市生态  1.1996年,福元公司在大里堡村东建厂,主要加工生产空心砖,由于当地土质不符合制作空心砖要求,砖厂生产用土全部外地调运,不存在当地取土行为。举报反映的“土默特左旗毕克齐镇大里堡村西西梁600多亩承包耕地被当地村干部私自出售给福元公司用作取土”问题不属实。

  2.大里堡村西目前存在的坑,实际面积约276亩(二调:水浇地约220亩、其他草地约56亩,三调:全部是采矿用地),平均深度约10米,土地权属于129户村民。该砂坑形成于2009年,因修建集包铁路(三四线)挖砂取土形成。2019年5月份,大里堡村委员会与呼和浩特市城环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城环公司)签定了租赁合同,使用10米深坑建设渣土消纳场,手续齐全,现渣土消纳场已正常运营。举报反映的“形成20米深坑,并用于填埋垃圾。”部分属实。

  3.举报涉及的砖窑为1983年原兵州亥乡政府征用大里堡村131亩(二调、三调全部是建设用地)土地建成。该砖厂建厂时有土地、用电、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于1999年转让。2018年5月,因不符合产业政策该砖厂砖窑已拆除。举报反映的“土左旗毕克齐镇大里堡村600亩耕地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建设砖窑。”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城环公司已将砂坑改造成为渣土消纳场,土左旗城管大队将加强监管,严格要求城环公司按照相关环保要求规范运营。已办结无11X2NM2022032800061.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昌隆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设养殖场。养猪场粪便污水无任何环保措施,有异味,直接排放。死猪没有进行防疫处理,随意丢到附近沟里。  2.在高茂泉窑前湾阳石站“国家浑河湿地公园”边上开山碎石。呼和浩特市水,生态  1.本案中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昌隆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清水河县宏河镇高茂泉窑村委沙也村东1.5公里建有养猪场一座,占地面积69亩。用地手续已审批(清政字[2017]67号)、(清国土资发[2017]46号),经县自然资源局上图入库比对,不存在违法占地问题。举报反映的“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昌隆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设养殖场”问题不属实。

  2.该养猪场环境影响登记表于2017年8月9日在原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网站进行备案(备案号:201715012400000009),养猪粪便污水建有2个容积9000立方米的氧化塘,通过沉淀过滤、厌氧发酵处理后全部还田于该公司流转的3200亩农田(有土地流转协议)。异味处置按照环评要求,采取光净态除臭药剂进行处理,每月每次投放10袋药剂,现场存在一定异味情况。 举报反映的“养猪场粪便污水无任何环保措施。”问题不属实。“养猪场粪便污水有异味,直接排放。”问题部分属实。

  3.经查阅病死猪处置台账,均有相关防疫记录,零星死亡病猪均由专人负责采取无害化深埋处理,附近沟里未发现病死猪,严格执行消毒灭菌程序,防疫杀菌均有台账记录和照片资料。举报反映的“死猪没有进行防疫处理,随意丢到附近沟里。”问题不属实。

  4.案件所涉及的在高茂泉窑前湾阳石站开山碎石企业为清水河县阳石站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8月10日首次取得采矿权,目前采矿权在有效期范围内(采矿许可证C1501002017107120145275)。依据2021年自然保护区优先整合后数据比对,发现该矿区南边界与浑河国家湿地公园边缘存在部分重叠(重叠面积0.6186公顷),现场有少量碎石掉落在湿地公园界内,情况属实。举报反映的“在高茂泉窑前湾阳石站‘国家浑河湿地公园边’上开山碎石。”问题属实。

  部分属实  1.针对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昌隆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养殖过程中存在一定异味问题,企业已从4月1日开始进一步加大除臭药剂投放量和投放频次,进一步减少异味。

  2.3月25日,清水河县自然资源局已将该公司矿区范围缩小,退出浑河湿地公园界外。

  3.针对清水河县阳石站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问题,2022年3月29日已完成弃碎石清理。

  已办结无

  12X2NM202203280010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包钢集团烟气治理项目的烟气在线监控设备第三方运营商,未按规范要求运维,不正常运行在线设备。包头市其他污染2022年3月29日,昆区生态分局针对上述反映问题会同包钢(集团)公司制造部负责人员对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泰达)所负责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经现场调查,中航泰达与包钢下属2家单位签订了脱硫设施运行维护第三方运营服务合同,故该问题部分属实。但中航泰达不负责在线监控设备的运营维护。具体情况如下:  1.脱硫设施运行情况:  中航泰达分别于2021年7月15日与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烧结一部签订了1台265㎡脱硫系统运营承包合同;2021年2月7日与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烧结二部签订了2台265㎡脱硫系统运营承包合同;2021年4月1日与内蒙古包钢金属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现为内蒙古包钢稀土钢板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2台500㎡烧结机机头烟气脱硫系统运营承包合同。  昆区生态分局调阅了2021年8月-2022年3月中航泰达负责运营维护的2家单位脱硫设施运行记录及台账,未发现脱硫设施有不正常运行的情况。2021年1月7日至2022年3月8日对内蒙古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共开展15次现场检查;2021年1月7日至2022年3月9日对内蒙古包钢金属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现为内蒙古包钢稀土钢板材有限责任公司),共开展14次现场检查,均未发现脱硫设施有不正常运行的情况。  2.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烧结一部1台265㎡烧结机脱硫系统、烧结二部2台265㎡烧结机脱硫系统及内蒙古包钢金属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现为内蒙古包钢稀土钢板材有限责任公司)2台500㎡烧结机机头烟气脱硫系统的在线监控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均于2021年8月交由内蒙古环保投资在线监控有限公司负责运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昆区分局调阅了2家单位在线监控设施的运维记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75-2017技术规范,未发现不正常运行情况。具体情况如下:运维公司能够按技术规范要求运维设备,每7天对气态污染物(SO2、NX、O2)进行一次零点漂移、量程漂移,每月校准4次;对颗粒物每15天做一次零点漂移、量程漂移,每月校准2次;每周记录1次日常巡检记录表;CEMS维修记录较完善;在线设备的分析仪、速采仪的数据与国控平台数据一致。2021年至今2家单位均对自动监控设备开展了数据比对监测,比对结果均在误差范围内。包头市生态环境局昆区分局于2021年1月至2022年3月期间对2家单位共计开展的29次现场检查,均未发现在线设施有不正常运行的情况。经调阅两家单位在线监控平台数据,能按规范要求运维,2021年4月-2022年3月两家单位的在线监控月报表显示日均值达标,污染物达标排放。部分属实无已办结无

  ■下转第8版  ■上接第5版

  序

  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被

  处理情况

  13X2NM202203280012内蒙古九峰山北控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包头市土右旗北控有限公司,伪造进出口总在线监测数据和违法处置产出的污泥,污水直排河流污染环境。包头市水  投诉人反映的两家污水处理厂位于土右旗萨拉齐镇东8公里处萨秦公路北侧,建有1座规模为2万t/d生活污水处理厂和1座规模为1万t/d工业污水处理厂,其中2万t/d生活污水处理厂由内蒙古九峰山水务有限公司管理运营,1万t/d工业污水处理厂由内蒙古土右旗北控水务有限公司管理运营。2万t/d生活污水处理厂于2007年12月28日由包头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包环管字〔2007〕209号),2010年4月投运,2010年10月由包头市环保局验收(包环验〔2010〕8号),采用CASS工艺,主要处理萨拉齐镇城区居民生活污水,出水水质执行《城镇生活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1万t/d工业污水处理厂于2016年3月31日由旗环境保护局审批(土右环管字〔2016〕5号),2020年5月完工投入运行,2020年7月完成验收,采用水解酸化+A2O+高效沉淀+纤维转盘滤池+臭氧催化氧化+二氧化氯消毒工艺,主要处理新型工业园区食品加工园区企业废水,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两家公司均属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子公司,一套人员合署办公。

  1.群众反映的“内蒙古九峰山北控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包头市土右旗北控有限公司,伪造进出口总在线监测数据和违法处置产出的污泥” 问题与3月26日交办编号D2NM202203250005信访案件反映问题一致,反映问题不属实。此问题的办理情况详见编号D2NM202203250005信访案件的信息公开。

  2.投诉人反映的“污水直排河流”问题不属实,但污水处理厂西侧有积水属实。通过现场核查,发现污水处理厂外西侧有一处积水。经调查,厂内无通向厂外的排水管路,不具备污水外排条件。在此基础上,通过调取厂区近20日视频监控,未发现污水外排现象。在此基础上,通过调取厂区近20日视频监控,也未发现污水外排现象。关于厂区西侧积水原因,一部分为农田漫灌溢水,一部分为近期污水处理厂西侧一处污水管道检查井破损外溢的生活污水。此外,污水处理厂周边无河流,也不存在污水直排河流的情况。投诉人反映的“污水直排河流”问题不属实,但污水处理厂西侧有积水属实。

  部分属实今后将进一步深入核查,深入调查,加强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依法查处。在线监测方面,目前企业在线监测站房没有安装视频监控等问题均已完成整改。为进一步防止企业在线监测弄虚作假,生态环境分局将持续关注在线监测弄虚作假,举一反三,不断加强对辖区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现场检查,结合非现场监督管理平台异常情况数据推送情况,及时、严格对各项异常、超标数据进行现场核查。不断增加定期和突击检查频次,严格查处违法行为,确保污水处理厂规范运行、达标排放。同时进一步加大污水处理厂和第三方运维单位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在线监测设施运行管理,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对设备进行比对、标定,定期巡检维护,确保数据真实有效和设备正常运行。污泥方面,土右旗将不断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的监管,严格执行污泥产生、运输、接收三联单全过程跟踪监管,确保污泥规范处置。积水处置方面,为防止污水外溢扩散,土右旗第一时间在西侧积水区域周边设置了围堰,并对破损检查井进行维修,预计4月13日前完成。对于外溢的积存污水,旗住建部门及时组织人力机械进行抽排处理。已办结无14D2NM202203280049包头市石拐区大德恒街道办事处鸡毛窑子村委会附近有两家稀土厂以及一家硫酸储存厂污染村民吃水井。包头市水经查,群众投诉的“包头市石拐区大德恒街道办事处鸡毛窑子村委会附近两家稀土抛光粉厂以及一家硫酸储存厂污染村民吃水井”,所指的吃水井是大德恒街道办事处鸡毛窑子村村民的人饮水井,位于榆树沟村小组且仅有一眼人饮井。此井是2016年按照《包头市水务局关于石拐区2016年度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批复》实施的饮水改造工程,总投资18.68万元,设计日供水量18.04立方米,工程建成后解决了228人和500头(只)牲畜的饮水安全问题。包括新打机电井1眼,安装机泵1台套、铺设管道0.18km,工程于2016年7月完工并投入使用,工程交付使用后由大德恒街道办事处鸡毛窑子村榆树沟村小组负责管理。经查阅该人饮井历年水质检测报告,水质符合人饮标准,未被污染。  为了保证村民饮用水的水质安全,2019年度和2020年度,包头市石拐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大德恒街道办事处鸡毛窑子行政村榆树沟村小组饮水井内水质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标准。受理该信访举报问题后,石拐区生态环境保护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于2022年3月30日对榆树沟饮水井再次进行检测,水质监测报告表明,该水井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中Ⅲ类标准,属于达标水质。  经进一步核查,投诉人反映的村委会附近两家稀土抛光粉厂分别是包头市志仁抛光粉材料有限公司和包头市华辰稀土有限责任公司;反映的硫酸储存厂包头市金旺工贸有限公司,储存的是盐酸,不是硫酸。其中,包头市志仁抛光粉材料有限公司和包头市金旺工贸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10月和2016年10月停产。包头市志仁抛光粉材料有限公司年产800吨精细抛光材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09年12月通过了包头市环保的行政审批(包环表〔2009〕197号),并于2013年4月通过了包头市环保局的验收(包环验〔2013〕12号)。在其生产期间的日常监察过程中未发现排放工业废水现象,已于2018年10月停产。  包头市金旺工贸有限公司盐酸仓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4年12月通过了包头市环保局的行政审批(包环管字〔2014〕208号),在建成投产后该公司未通过环保验收,于2016年10月被责令停产。  包头市华辰稀土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000吨稀土抛光粉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项目于2014年通过了自治区环保厅的审批(内环审〔2012〕140号),并于2017年7月通过了包头市环保局的验收(包环验发〔2017〕10号)。该企业实行定单式生产经营模式,断断续续生产,生产过程中不产生工业废水,也未发现排放工业废水现象。 不属实石拐区农牧局每年对村民饮水井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区疾控中心每年对村民饮水井进行水质检测;石拐区生态环境保护分局对包头市华辰稀土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情况采取有力监管措施,对企业周边空气、水、土壤开展经常性检查,督促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已办结无15X2NM2022032800021.包头市昆区昆河镇和平村山中有大型水库一座,降雨泄洪时大量洪水直排入黄河,将河道中污水渗液、垃圾一起冲入黄河。   2.村书记在河槽东岸挖沙卖钱,破坏面积面北1000米,东西400-600米,深达46米,镇政府对挖沙破坏行为不监管。   3.挖沙之后几千方各种垃圾被回填坑中,造成严重地下水污染。同时大量渗漏污水积在河道内,遇雨季水库泄洪,几百万方黑臭水冲进黄河造成严重污染。原来自然河道宽约1000米,现在因回填各种垃圾至河道不足百米。   4.2018年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此事,但镇政府在垃圾上覆盖黄土骗过,是典型的乱作为。包头市生态  第1个问题:“包头市昆区昆河镇和平村山中有大型水库一座,降雨泄洪时大量洪水直排入黄河,将河道中污水渗液、垃圾一起冲入黄河。”  经查,该项问题不属实。昆都仑区昆河镇和平村位于黄河大街桥东岸南北两侧,辖区没有山,也没有水库。在昆河上游(G6高速以北约7公里处)有昆都仑水库,修建于1958年,是集防洪、供水、水保于一体的综合性水库工程。从2007年开始,昆都仑区对昆都仑河(昆区段)进行综合环境治理,分别于2008年、2014年分二期完成了昆都仑河(110国道至昆河南桥)的综合治理。治理完成后,昆都仑河不仅具备防洪行洪能力(达到百年一遇标准),同时极大改善了周边的生态环境。近年来,昆都仑区建立了区、镇、村三级河长制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河道治理和管护,2018年5月,对昆都仑河南段(黄河大街至包兰铁路)河道进行了集中清理整治。2021年5月,在河道设立铁网围挡5400米,设置了警示标识牌,并安排专人日常管控巡查。2021年10月,实施昆都仑河昆区段河道整治工程,对昆河南桥南1.3公里至包兰铁路北桥进行河道整治。昆都仑河(昆区段)至入黄口近15公里,昆都仑河属于季节性泄洪河流,2021年三艮才地表水2021年国控考核断面监测数据显示为断流。

  第2个问题:“村书记在河槽东岸挖沙卖钱,破坏面积南北1000米,东西400-600米,深达46米,镇政府对挖沙破坏行为不监管。”  经查,该项问题部分属实。在河道东岸曾经存在挖沙情况,形成一些小沙坑。从2007年开始,昆都仑区逐步对昆都仑河进行综合治理,加强管控,原有沙坑逐渐减少。近年来,严格落实河长制,加大对河道的日常管控巡查,河道和沙坑治理效果明显。经核实,不存在村书记挖沙卖钱情况。  第3个问题:“挖沙之后几千方各种垃圾被回填坑中,造成严重地下水污染。同时大量渗漏污水积在河道内,遇雨季水库泄洪,几百万方黑臭水冲进黄河造成严重污染。原来自然河道宽约1000米,现在因回填各种垃圾至河道不足百米。”    经查,该项问题部分属实。从2007年开始,昆都仑区对昆都仑河(昆区段)进行综合环境治理,分别于2008年、2014年分二期完成了昆都仑河(110国道至昆河南桥)的综合治理。2018年5月,昆都仑区对昆都仑河南段(黄河大街至包兰铁路)河道进行了集中清理整治,并对东侧河岸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及时进行清运,共清理垃圾19488方,并未回填坑中。2021年,在河道设立铁网围挡5400米,设置了警示标识牌,并安排专人日常管控巡查,从2018年至今,昆都仑河无污水排放,不存在黑臭水体。2015年,《包头市城市防洪规划报告》通过国家黄河水利委员会批复,明确城区防洪标准为百年一遇洪水,昆都仑河河道宽度为350-650米,平均宽200-500米。  第4个问题:“2018年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此事,但镇政府在垃圾上覆盖黄土骗过,是典型的乱作为。”问题。   经查,该项问题不属实。昆都仑区严格落实河长制,对河道内及周边进行环境综合整治,及时清运河道周边偷倒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2018年5月,昆都仑区对昆都仑河南段(黄河大街至包兰铁路)开展了河道环境卫生集中整治行动,对河道进行了清理整治,并对河道沿线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及时进行清运,共清理垃圾19488方。同时,对管辖区昆河河道形成常态化巡控管理,2021年5月,昆都仑区对河道设立铁网围挡5400米,设置了警示标识牌,并安排专人日常管控巡查。

  部分属实从2007年开始,昆都仑区逐步对昆都仑河进行综合治理,加强管控,原有沙坑逐渐减少。近年来,严格落实河长制,加大对河道的日常管控巡查,河道和沙坑治理效果明显。从2007年开始,昆都仑区对昆都仑河(昆区段)进行综合环境治理,分别于2008年、2014年分二期完成了昆都仑河(110国道至昆河南桥)的综合治理。2018年5月,昆都仑区对昆都仑河南段(黄河大街至包兰铁路)河道进行了集中清理整治,并对东侧河岸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及时进行清运,共清理垃圾19488方,并未回填坑中。  2018年5月,昆都仑区对昆都仑河南段(黄河大街至包兰铁路)河道进行了集中清理整治,并对东侧河岸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及时进行清运,共清理垃圾19488方,并未回填坑中。2021年,在河道设立铁网围挡5400米,设置了警示标识牌,并安排专人日常管控巡查。阶段性办结无16X2NM2022032800031.包头市九原区海柳树大场新露天煤矿有限公司无固体废弃物处置和环保验收审批手续,非法处置内蒙古包钢和发稀土有限公司聚峰稀土分公司脱硫石膏、包头市西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内蒙古丰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固体废弃物。固废的整体拉运处置都属于违法。 2.固体废物处置期间,严重污染当地的水源。 3.管辖该企业的包头市东河区环保局不予管理,不作为。包头市土壤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其中“包头市九原区海柳树大场新露天煤矿有限公司无固体废弃物处置和环保验收审批手续”属实;“非法处置内蒙古包钢和发稀土有限公司聚峰稀土分公司脱硫石膏、包头市西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内蒙古丰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固体废弃物”部分属实;“固废的整体拉运处置都属于违法”不属实;“固体废物处置期间,严重污染当地的水源。”部分属实;“管辖该企业的包头市东河区环保局不予管理,不作为”不属实。  1.现场核查情况:(1)工程手续方面:投诉人所反映的“包头市九原区海柳树大场新露天煤矿有限公司无固体废弃物处置和环保验收审批手续”虽然属实,但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土地复垦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要求,退出产能关闭生产矿山需编制矿山地质环境闭坑治理方案,2019年12月受包头市九原区海柳树大场新露天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包头市聚丰地质勘查有限公司编制了《包头市九原区海柳树大场新露天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闭坑)》。2020年2月包头市九原区海柳树大场新露天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编制了《包头市九原区海柳树大场新煤矿矿坑生态治理实施方案》,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17年版)》,该工程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竣工验收手续。  (2)固废回填情况: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9)82号)在“重点任务(三)建制度、立标准,探索地方生态修复制度实践和场地再利用”中明确:“8、制定露天采坑生态修复标准、政策。开展废弃砂坑、矿坑拉网式调查,掌握地理位置、地质条件、面积容积等基本信息。研究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态修复废弃矿坑、砂坑模式。2020年年底,制定出台废弃砂坑、矿坑生态修复地方政策,制定地方性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技术规范。鼓励开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协同作为生态修复材料的研究,开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作为联合生态修复材料应用的工程示范。9、逐步开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态修复和综合整治。开展实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态修复废弃砂坑、矿坑作业。在以削坡压实为主的砂坑生态治理的基础上,参考大青山石场治理复绿经验,制定‘一坑一策’的生态修复方案,逐步开展砂坑、矿坑生态修复作业。2020年年底,试点开展1-2个砂坑、矿坑的生态修复作业工作;到2025年,要全面开展废弃砂坑、矿坑生态修复。”包头市生态环境局给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包头市海柳树大场新露天煤矿矿坑开展生态治理的复函》中提到:‘无废城市’建设试点期间,你区积极响应试点建设要求,鼓励相关企业率先开展了先行先试。”其中包头市海柳树大场新露天煤矿矿坑生态修复治理项目,作为全市一般工业固废用于废弃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模式的示范项目,企业委托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编制了实施方案,为全市编制该模式的技术规范提供了必要数据支撑,有效推进了全市试点实践工作。试点工程委托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完成了《包头市九原区海柳树大场新煤矿矿坑生态治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编制工作。2021年1月15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邀请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土壤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技术中心、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等单位固体废物管理、土壤污染防治、矿山治理及环境工程等相关领域专家就采坑治理试点工程成果召开专项评审会,《方案》通过了专家评审,会后形成了包头市东河区煤矿采坑治理试点工程成果专家意见,肯定了《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政府2021年第12次常务会经研究原则通过《包头市九原区海柳树大场新煤矿矿坑生态治理实施方案》,要求东河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做好后续工作。   编制单位国家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为充分论证粉煤灰、脱硫石膏、炉渣等固废回填煤矿采坑后对土壤环境的影响,结合包头当地环境条件,开展了模拟冰融与干湿循环两个重要的自然老化过程实验,经考察固体废物长期堆存后的环境行为变化情况,为环境风险分析提供技术支持。实验结果表明,采用粉煤灰、脱硫石膏、炉渣充填治理采坑的环境风险较小且可实现有效管控。项目的实施可以充分利用周边电厂等工业企业产生的粉煤灰和炉渣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可以有效地解决企业灰渣堆存占用土地及环境污染问题。2022年3月29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东河区分局现场调取该试点工程的档案资料显示,试点工程与内蒙古包钢和发稀土有限公司聚峰稀土分公司签订了脱硫石膏技术服务协议、与包头市西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石灰渣技术服务合同,未与内蒙古丰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协议。上述两家签订技术服务协议企业的脱硫石膏和石灰渣均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符合《方案》中充填治理采坑的要求。按照《方案》相关要求,上述两家企业将所产生的一般性工业固体废物拉运至包头市九原区海柳树大场新煤矿矿坑生态治理项目区内。一般性固体废物拉运不需要相关资质,属于合法拉运。  因此,投诉人所反映的“包头市九原区海柳树大场新露天煤矿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内蒙古包钢和发稀土有限公司聚峰稀土分公司脱硫石膏、包头市西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内蒙古丰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固体废弃物”部分属实;“固废的整体拉运处置都属于违法。”不属实。  (3)工程防渗方面:编制单位国家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所做的模拟冰融与干湿循环两个自然老化过程实验结果表明,“老化前后粉煤灰、炉渣和脱硫石膏的重金属检测指标虽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标准限值的要求,因此,对周边区域水环境的影响较小。通过地下水中污染物运移模型模拟结果发现,固废回填5年后,地下水中的Pb、Cu、Cr6+、Hg及氟化物等污染物存在一定的迁移,但地下水中污染物的浓度均低于四类地下水标准,对地下水污染的风险较小。”“对于采用此类粉煤灰和炉渣充填治理矿坑,加强对渗滤液的管理是避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关键所在。针对渗滤液可考虑采取三种措施进行强化管理,一是对于采坑底部严格按照II类场防渗层铺设;二是在采坑完成充填后,顶部进行有效阻隔处理;三是在运营期在采坑周边采取雨水截流导排,同时在采坑地势较低区域及时将渗滤液排出采坑,有效实现减少固废中污染物进入土壤。”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东河区分局现场调取该试点工程档案资料显示,建设单位包头市九原区海柳树大场新露天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经过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密切配合,该工程的一期防渗工程已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进行了分部施工并已验收,出具了包头市九原区海柳树大场新煤矿矿坑生态治理工程防渗层验收建设单位评价报告;施工单位(包头市畅通路桥有限公司)依据图纸设计及方案要求进行了施工,防渗层施工合格,工程实体符合设计图纸及方案内容要求,出具了包头市九原区海柳树大场新煤矿矿坑生态治理工程防渗层验收施工单位评价报告;监理单位(内蒙古明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施工过程进行旁站监理,对该方案工程质量评定进行复核,复核意见:质量等级为合格,同意通过分部工程验收,出具了包头市九原区海柳树大场新煤矿矿坑生态治理工程的防渗层工程验收报告。  《方案》中“2.3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经现场调研矿区周边3km范围内无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胜区和其他特别保护区,矿区设有临时办公场所,没有集中居民居住区和企业。”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监测及采样的技术要求,在矿坑所在水文地质单元内的上游和下游影响区,以及可能受填充固体废物影响的周边区域,共布设3个地下水监测井(上游井、下游井和扩散井)。试点工程已经落实《方案》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均已完成一期防渗工程分部验收,采坑底部严格按照II类场防渗层铺设,对水、土壤及周边环境风险较小且可实现有效管控。因此,投诉人所反映的“固体废物处置期间,严重污染当地的水源”为部分属实。  (4)配合监管方面:包头市生态环境局给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包头市海柳树大场新露天煤矿矿坑开展生态治理的复函》中提出:“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区应加强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包头市九原区海柳树大场新煤矿矿坑生态治理实施方案》的各项污染防控措施,确保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同时,鉴于自然资源局是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的主管部门,你区应积极寻求业务指导,统筹做好矿山整治与污染治理工作。”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政府2021年第12次常务会经研究原则通过《包头市九原区海柳树大场新煤矿矿坑生态治理实施方案》,要求东河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做好后续工作。为严格落实《方案》的各项污染防控措施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东河区分局积极配合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作好监管工作,同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落实《方案》要求:1.针对填充物运输过程中存在洒漏的可能,要求试点工程现场有专人负责及时进行清理。2.要求大型施工机械不得在现场维修保养,如需维修保养必须拉运至附近维修厂保养。3.要求试点工程需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等信息,并采取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4.填充固体废物时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5.督促试点工程按照《包头市工业固体废物物联网监控系统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建设工业固体废物物联网监控平台,实现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运输、利用等环节智能化、闭环式监控管理。6.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应急管理部门3个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对该项目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加强监管。因此,投诉人所说的“管辖该企业的包头市东河区环保局不予管理,不作为”不属实。  3.整改情况:针对投诉人反映的问题,东河区委、政府高度重视、立行立改,要求一是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包头市九原区海柳树大场新露天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闭坑)》和《包头市九原区海柳树大场新煤矿矿坑生态治理实施方案》落实,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坚定地把后续工作做深、做实、做好;二是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等信息,并采取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三是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包头市工业固体废物物联网监控系统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建设工业固体废物物联网监控平台,实现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运输、利用等环节智能化、闭环式监控管理;四是填充固体废物时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部分属实  投诉人所反映的“包头市九原区海柳树大场新露天煤矿有限公司无固体废弃物处置和环保验收审批手续”虽然属实,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17年版)》,该工程是属于生态修复治理试点项目,无需另行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竣工验收手续。

  同时,针对投诉人反映的问题,东河区委、政府高度重视、立行立改,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一是严格按照《包头市九原区海柳树大场新露天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闭坑)》和《包头市九原区海柳树大场新煤矿矿坑生态治理实施方案》落实,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坚定地把后续工作做深、做实、做好;二是“非法处置内蒙古包钢和发稀土有限公司聚峰稀土分公司脱硫石膏、包头市西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内蒙古丰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固体废弃物”部分属实,对处置过程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等信息,并采取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三是“固体废物处置期间,严重污染当地的水源”部分属实。按照《包头市九原区海柳树大场新煤矿矿坑生态治理实施方案》的要求,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措施,确保水源不受污染。四是按照《包头市工业固体废物物联网监控系统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建设工业固体废物物联网监控平台,实现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运输、利用等环节智能化、闭环式监控管理;五是填充固体废物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措施。

  已办结无

  ■下转第9版  ■上接第8版

  序

  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17D2NM2022032800261.包头市青山区笸箩吐村干部挖耕地的沙子(村里耕地都是沙子)用来售卖。   2.村内河槽里有五家鱼塘,有人往河槽里倒粉煤灰,村民喝的河槽水存在污染问题。包头市生态、水1.针对市民反映的“包头市青山区笸箩吐村干部挖耕地的沙子(村里耕地都是沙子)用来售卖”的问题,经现场核查了解,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但未发生违法行为。  反映问题中“挖耕地沙子”行为,因为区农牧局负责建设的笸箩铺村高标准农田地块,原耕土层砂砾太多,需对表层砂石进行清理,以确保耕地生产效能,清理出砂石用于农田道路建设和垄地所用,不存在贩卖砂石行为。  整改情况:区农牧局、兴胜镇与周边村民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2.针对市民反映的“村内河槽里有五家鱼塘,有人往河槽里倒粉煤灰,村民喝的河槽水存在污染问题”,经现场核查了解,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不属实。  2017年,按照上级要求,青山区清理取缔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101家,同时,全面启动实施了大青山南坡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项目,青山区兴胜镇笸箩铺项目区是重点治理区域。项目实施过程中,为满足绿化灌溉需要,利用项目区内历史形成的废弃矿坑和村边废弃沙坑,改造成蓄水池储水用于项目区的绿化及高标准农田灌溉用水。经核实,“村内河槽里有五家鱼塘”并不存在。  为尽可能满足灌溉用水,达到蓄水的目的,在修建蓄水池时,采取了一系列防渗措施,不存在往蓄水池内倾倒粉煤灰现象,该蓄水池非村民饮用水水源,且笸箩铺村民饮用水水源不是信访内容中所述“河槽水”,因此不存在污染饮用水问题。 部分属实无已办结无18D2NM2022032800041.包头市东河区铝业园区中铝自备电厂与毛七来村相隔一条马路,马路上每天有二三百辆煤车经过,扬尘污染。中铝自备电厂废气严重影响村民的正常生活。   2.当地地下水水质、味道都发生改变,烧开的井水中含有大量水垢。包头市大气、水2022年3月29日,内蒙古包头铝业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接到信访问题转办通知后,第一时间与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牧局、河东镇及东兴交警大队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经核查,情况如下:  1.关于“包头市东河区铝业园区中铝自备电厂与毛七来村相隔一条马路,马路上每天有二三百辆煤车经过,扬尘污染”的问题内容基本属实。  经核查,包铝自备电厂每天运煤车辆约有200多辆左右,存在扬尘污染隐患问题。包铝公司于2016-2017年投资1亿元,对所有储煤场、卸煤沟实施了全封闭工程,同时在运煤通道配套了3台清扫车,不间断对热电厂厂区道路的煤粉尘进行清扫和洒水抑尘工作,在煤棚、卸煤沟出口加装封闭式颠煤装置及车辆冲洗装置,进一步减少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的煤粉尘排放。2020-2021年包铝公司共投入资金约4.93亿元,于2021年9月8日建成了输煤铁路专线,减少汽运电煤比例;2021年包铝公司在运煤道路两侧设置约1公里长的隔音抑尘网,最大程度减少运煤车辆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针对扬尘污染隐患问题,东兴交警大队多次开展专项行动,对运煤车辆进行检查,并设立专门查缉点。于2022年3月8日、3月25日深入重点企业包铝电厂及东华热电厂与企业负责人及司机代表进行了座谈,要求企业负责人切实履行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同时做好做细涉污防护工作,要求车辆遵纪守法,做好进入和驶离厂区车辆的密封遮盖及清洗工作。  2.“中铝自备电厂废气严重影响村民的正常生活”的问题内容部分属实。  2017-2018年,包铝公司投资9000万元,完成了包铝热电厂2×330MW燃煤供热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污染物排放全部达到超低排放要求。2022年3月27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东河区分局现场调取包铝电厂、华云电厂2022年1-3月主要废气排放口气态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未发现有污染物有效数据日均值超标的情况,同时热电厂气态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均已上传至自治区污染物自行发布平台,社会各界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调阅、监督。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东河区分局于2022年3月27日现场调取包铝、华云热电厂2022年第一季度手工监测报告,报告编号: HZBG-LM-22-0372,未发现有检测数据超标情况,包铝公司、华云公司自行监测数据均已上传至自治区污染物自行发布平台,社会各界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调阅、监督。接到投诉人举报后,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东河分局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发现包铝公司自备电厂经过几年的全面治理后,治污水平得到大幅提升,废气能达到超低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量有效减少,但企业仍有一定量的污染排放。  3.“当地地下水水质,味道都发生改变,烧开的井水中含有大量水垢”的问题内容部分属实。  经现场核实,毛其来村生活饮用水的井水无味道,烧开后有水垢。毛其来村现有居民310户,710人,居民供水为村内自备水井的小型集中供水,建于上世纪80年代后期,管道已入户。2019年东河区农牧局对毛其来村饮用水源井水质进行检测,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标准,多项水质检测指标中,肉眼可见物、溶解性总固体和硝酸盐氮(以N计)3项指标超标,按照因地制宜解决饮水问题的原则,为了改善提高毛其来村的饮水水质,按照分质供水原则,2020年6月,在毛其来村安装2台水质净化机,经包头市供水管理服务中心检测(包头市健康水管理和水质检测中心),水质符合《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2005)标准。居民饮用水从净水机取水,生活用水使用家中管道水,能够满足居民用水要求。2020年10月,为村民饮水取水更加便捷,在村内又加装了1台水质净化机。目前3台净水机运行正常,按照国家关于农村饮水相关标准,该村饮水安全是有保障的。部分属实该信访案件经调查处理,于2022年3月31日已办结。已办结无19D2NM202203280019包头市东河区莎儿清镇黑马板村、公计板村、莎木家村一万多亩地因开煤场受到严重破坏和污染,村民无法种植农作物。包头市大气、生态现场核查情况:信访人反映包头市东河区莎儿清镇黑麻板村、公计板村、莎木家村实际地名为包头市东河区沙尔沁镇黑麻板村、公积板村、莎木佳村。  沙尔沁镇原公积板煤炭市场(公积板、莎木佳、黑麻板、鄂尔格逊四个村组成)由原九原区莎木佳镇于2005年开始筹建,该项目占地约10000亩,土地地类为建设用地,项目实施前期各村村委会召开了村民议事代表大会,同意使用村集体土地用于开发煤炭市场和其它二、三产业的发展,租赁期为2009年6月至2027年6月。  2007年,根据《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清理整顿煤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发〔2007〕34 号文件)和《市经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包头市煤炭市场发展规划的通知》(包经煤发〔2007〕84号文件)相关要求,包头市加大对城区周边煤炭市场的清理整顿力度,原九原区统一将包头市周边小煤厂整合至原公积板煤炭市场。  2008年由于区划调整沙尔沁镇由九原区划至东河区。2012年为做好东河区煤炭市场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煤炭经营秩序,提升煤炭物流业管理水平,有效减少煤尘污染,东河区多措并举开展环保治理工作。一是加大环保设施建设力度。采用园区牵头,企业集资的办法投资4000万元进行挡风抑尘网建设,投资420 万元加装喷淋抑尘装置48套,投资12万建设抑坐绿化带;在原公积板煤炭市场东一公里处投资670万元新建下行道涵一座,对桥涵以北的公路进行硬化,并投资60万元对原公积板煤炭市场内11公里的沙路进行重新铺垫及维修;投入50万元购置洒水车两台,同时要求原公积板煤炭市场各煤场都购置小型洒水车,对市场内道路区周边主要干道进行喷洒作业,从而防止煤尘飞扬。二是全力开展煤场全封闭环保改造工程。为积极贯彻《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洽煤场和散状物料堆场扬尘污染的通告》(包府发〔2013〕46号)精神,东河区制定《东河区集中整治公积板煤炭市场扬尘污染的实施方案》(包东现管发〔2013〕32号)文件,要求煤炭企业尽快整治,公积板煤炭市场内的相关煤场投入5100万元进行全封闭环保改造工程。  2013年11月,市政府下发《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煤场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3〕203号),要求对公积板煤炭市场内煤炭企业全部关停取缔。按照该文件精神,东河区政府对全区煤炭市场依法进行了全面关停取缔。2014年6月,东河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原公积板煤炭市场依法进行强制清理。目前,市场内存煤、煤泥、煤矸石已基本清理完毕,但因夯石层未清理造成村民无法种植农作物和煤粉尘污染的问题,该事项未办结。煤炭市场关停取缔后相关煤炭企业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土地租赁费用,导致当地村民出现信访问题。  为实现原公积板煤炭市场转型升级为再生资源与清洁能源物流园区,2013年东河区将原公积板煤炭市场列入内蒙古包头铝业产业园区总体规划。2014年制定了《包头市P-03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东河公积板现代物流园)》,总面积21.3平方公里,下一步,东河区委、区政府决定由区级层面组织,沙尔沁镇牵头制定《原公积板煤炭市场煤炭粉尘污染措施》,对原公积板煤炭市场地上物全部进行拆除,按照内蒙古包头铝业产业园区总体规划,东河区将以低碳环保、集约节约的原则,充分利用原公积板煤炭市场土地,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解决当地存在的煤炭粉尘污染问题。 属实东河区委、区政府决定由区级层面组织,沙尔沁镇牵头制定《原公积板煤炭市场煤炭粉尘污染措施》,对原公积板煤炭市场地上物全部进行拆除,按照内蒙古包头铝业产业园区总体规划,东河区将以低碳环保,集约节约的原则充分利用原公积板煤炭市场土地,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解决当地存在的煤炭粉尘污染问题。未办结无20D2NM2022032800502020年,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锡尼河镇杭乌拉嘎查傅氏3兄弟砍伐了布日都嘎查大片桦木。呼伦贝尔市生态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

  经核实,锡尼河东苏木罕乌拉嘎查无傅氏三兄弟,反映问题中所述“杭乌拉嘎查傅氏三兄弟”应是锡尼河东苏木罕乌拉嘎查牧民“李某安、李某杰、李某林”三兄弟。经对毁林案卷进行梳理,结合案发时间、地点进行比对,该案件涉及人员为“李某安”,身份证姓名为李某某。案件不涉及“李某杰、李某林”。2020年6月26日,鄂温克旗锡尼河东苏木罕乌拉嘎查牧民李某某因道路两侧树木影响其大型运草车辆通行,用铲车推倒路边桦树。毁坏锡尼河林场桦树76株(立木蓄积10.0821立方米)。李某某毁坏林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2021年6月8日,李某某已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已侦查完结。李某某毁坏林木民事公益诉讼案由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调查。2021年12月16日于正义网发布公告,2022年1月16日公告期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李某某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3月17日将该案件移送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目前该案件正处在民事公益诉讼前审查阶段。

  基本属实  下一步将由呼伦贝尔市检察院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索生态环境损失,并根据李某某的民事赔偿情况确定刑事部分的量刑情节,因此本案需要等待民事公益诉讼赔偿结果。

  鄂温克旗林草局已制定《李某某毁坏公私财物案(毁坏林木案)森林植被恢复项目作业设计》,森林植被恢复作业相关人员、工具、苗木等准备工作均已完成。目前,该区域积雪较大,待天气条件允许后将立即进行植被恢复,2022年5月20日前完成植被恢复工作。刑事案件最终办结时限以法院最终判决时间为准。

  阶段性办结无21D2NM202203280032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锡林河东公社孟根图雅嘎查附近的鄂温克电厂露天堆放粉煤以及沙土,粉尘扬散污染问题严重。呼伦贝尔市大气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露天堆放粉煤”内容部分属实。经查,鄂温克电厂厂区内无露天堆存煤炭情况,厂区外北侧存在一处储煤场,是敏东一矿为落实“保供”要求外购煤炭,堆存量1万吨左右。

  另外,鄂温克电厂采用自动苫盖密封车辆外运粉煤灰。粉煤灰经过拌水(灰的含水量控制在20%-25%之间)装车,装车后自动苫盖严密,运至伊敏露天矿排土场。现场检查时,未发现露天堆放粉煤灰情况。

  2.关于“露天堆存沙土”内容不属实。现场检查发现,鄂温克电厂球形仓煤场东侧有一处排土场。该排土场是鄂温克电厂建厂时平整土地产生,占地约35000平方米,高度约为5米。2019年5月,鄂温克电厂对该区域进行整型、绿化治理,植被种植工作已完成,养护期为三年。

  3.关于“粉尘扬散污染问题严重”内容不属实。敏东一矿储煤场煤炭覆盖有苫布;现场配有两台消防洒水车,用于每日洒水降尘;进出场的运煤车遮盖苫布,未发现沿路洒漏现象。储煤场已按环评要求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部分属实为解决露天存放煤炭问题,敏东一矿正在建设封闭式储煤仓。2021年9月24日开工建设,地下主体结构完成40%,拟2022年10月31日前全部施工完毕。阶段性办结无22X2NM202203280004内蒙古扎兰屯秀水国家湿地公园中心范围内被毁林取沙,生态遭到严重破坏,无人监管。呼伦贝尔市生态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内蒙古扎兰屯秀水国家湿地公园中心范围内被毁林取沙”内容部分属实。经查,自扎兰屯秀水国家湿地公园成立以来不存在毁林现象,但取沙情况属实。扎兰屯秀水国家湿地公园自2015年12月批准成立以来,共立案查处5起轻微违法取沙案件,及时制止并批评教育16起村民采沙行为。违法取沙案件造成的损毁部分已恢复原状,整改完毕。

  2.关于“生态遭到严重破坏,无人监管”内容不属实。经查,扎兰屯秀水国家湿地公园保护中心于2015年成立,2021年5月并入扎兰屯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副处级),目前该局有保护监管人员63人。2021年7月,扎兰屯秀水国家湿地公园顺利通过国家林业局验收专家组验收。

  部分属实2015年至2022年,通过开展全域巡护,加大联合执法监管力度,持续加强生态保护工作,扎兰屯秀水国家湿地公园内森林面积增长了374.55公顷。下一步,扎兰屯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将切实发挥保护管理职能作用,举一反三,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已办结无23D2NM202203280030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高台子办事处五一村五组村民举报,2012年5月-2020年11月期间举报人105亩林地遭到破坏,毁林挖沙,被毁的林地是国家级湿地公园。呼伦贝尔市生态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2012年7月,居民金某某在没有取得林业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自购林地内毁林取沙25.702亩。9月,扎兰屯市森林公安局对金树国以涉嫌非法占用林地立案侦查;10月,案件移送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2012扎刑初字第307号),判处金树国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案件办结,并在2014年恢复植被。2012年案件发生时,该区域还未划定为国家级湿地公园。

  扎兰屯秀水国家湿地公园自2015年12月批准成立以来,未发生过毁林案件,但查处了5起轻微违法取沙案件,违法取沙案件造成的毁损部分已恢复原状,完成整改。

  部分属实下一步,扎兰屯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将切实发挥保护管理职能作用,举一反三,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已办结无24D2NM202203280037新巴尔虎右旗附近的中国黄金公司开设铜矿,刮风的时候都是扬尘,污染环境,污染到呼伦湖,污染达几十公里。呼伦贝尔市大气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刮风的时候都是扬尘,污染环境”内容属实。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乌努格吐山铜钼矿资源开发项目尾矿设计为膏体排放,随着尾矿库坝体堆存高度的不断增加,由于尾矿粗细颗粒不分级,在初春、初冬季节昼夜温差较大且极端大风天气(六级风及以上)时,会产生扬尘。2021年11月,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就该企业尾矿库内干滩面未采取有效抑尘措施,对该企业实施了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8万元。目前,罚款已缴纳,企业采取了以下五点措施抑制扬尘:一是多点排矿,在干滩易起尘的点位排放湿矿压制扬尘;二是冬季在干滩上敷设抑尘网;三是在西区尾矿库暂无排矿计划的干滩面上覆盖砂土;四是在尾矿库行车马道和尾矿坝外坡面洒水降尘;五是在尾矿坝外坡面复垦等措施控制扬尘。

  2.关于“污染到呼伦湖,污染达几十公里”内容不属实。经现场核实,尾矿库下风向2公里内确有粉尘落地现象,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的范围(半径6公里)要求。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与呼伦湖直线距离约25公里左右。为进一步核查粉尘是否对呼伦湖造成污染,经查阅该企业2020年、2021年自行监测报告、监督性监测报告,大气无组织粉尘排放浓度和土壤中PH、铜、锌、铅、镉、汞、砷七项污染物指标均未超标,对周围土壤环境无影响;经查阅该企业下风方向最近的呼伦湖断面(五一嘎查湖泊断面)水质2020-2021自动监测数据,各项重金属指标未超标,扬尘未对呼伦湖造成污染。

  部分属实下一步,企业将实施以下两点措施继续深入控制扬尘产生:一是通过深锥密机添加絮凝剂,达到膏体湿排不离析、不扬尘;二是聘请相关专家开展现场考察,联合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开展“高寒、高旱地区膏体湿排尾矿干滩抑尘技术研究”。阶段性办结无25D2NM202203280009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呼伦贝尔新区伊敏路西卓达六期7栋121号,小区地下室电梯边配电室噪音全天扰民。呼伦贝尔市噪音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属实。

  2022年3月29日,鄂温克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举报问题进行现场勘验,发现该小区7号楼地下电梯边配电室隔音板已破损。

  属实鄂温克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小区的开发公司呼伦贝尔卓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制作调查笔录,并对该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于4月15日前整改完毕,并聘请第三方机构对该配电室噪声进行检测。阶段性办结无

  ■下转第10版  ■上接第9版

  序

  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26D2NM2022032800072017年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生态环境局闫某某在高台子办事处1组违规建了一座冷库,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占地超出房屋规划面积,工作噪音大。举报人多次反映情况无果且受到骚扰,无法居住。呼伦贝尔市噪音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举报问题中“2017年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生态环境局闫某某在高台子办事处1组违规建了一座冷库,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占地超出房屋规划面积”内容部分属实。经核实,群众举报反映的冷库即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冰丰冷库(以下简称冰丰冷库),位于扎兰屯市高台子街道高台子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783MA0PWC3F9H,经营范围为冷冻、冷藏服务,核准日期为2018年9月27日,经营面积89.03平方米,经营者为韩某某(阿荣旗农民)。

  2002年,张某某(流动人口)将自有建筑面积74平方米的房屋(《房屋产权证》房产证字第036108号)连同700平方米的院落卖给赵某某(流动人口),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16年5月14日,赵某某将该处房屋连同院落卖给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扎兰屯市分局(以下简称扎兰屯市分局)干部闫某某(经查,即群众反映的“环保局闫某某”)的妻子戚某某,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年8月21日和10月14日,戚某某和李某某(合伙人)分别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号:地字15078370160547号、15078370160566号)》,同意在该处建设2处仓房,其中批准戚某某建设面积89.03平方米,批准李某某建设面积122.8平方米。戚某某和李某某在院落内又违法建设了3处违法建筑物,其中偏房58.14平方米,主房南偏房56.36平方米,北偏房75平方米,同时对2处仓房增加了建筑面积,分别为7.9平方米和150.8平方米。2018年5月25日,戚某某和李某某将该处6个房屋连同院落一并卖给韩某某,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韩某某购买上述房屋后,未办理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将6个房屋连接为一个整体,并改造为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均为701.37平方米的冷库,地类为国有建设用地。其中:合法建筑分别为主房74平方米,仓房89.03平方米,仓房122.8平方米,其他均为违法建筑。上述行为属于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

  综上所述,冷库建设人、经营人均为韩某某,并非“扎兰屯市生态环境局闫某某”,此问题不属实;冰丰冷库主房有产权证、仓房有不完整的规划审批手续和冷库营业执照,群众反映的“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占地超出房屋规划面积”问题部分属实。

  2.举报问题中“工作噪音大”内容部分属实。经核实,该冷库噪声主要由空气压缩机、室外水箱及室外风机等制冷设备产生。2020年7月,扎兰屯市分局曾接到关于冰丰冷库噪声问题的反映,2020年7月4日噪声监测结果显示,冰丰冷库噪声达标排放。为尽量减少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扎兰屯市生态环境分局要求该企业进一步采取降噪措施。2020年8月起,冰丰冷库采取了封闭设备间内压缩机、利用发泡剂进行隔音、安装室外风机定时开关以及22:00至次日6:00期间室外风机定时停止运行等方式降低噪声。

  2022年3月26日,收到该群众举报后,扎兰屯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冰丰冷库再次进行了噪声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冰丰冷库噪声达标排放。

  3.举报问题中“举报人多次反映情况无果且受到骚扰,无法居住”内容不属实。经梳理,先后共接到过4次反映该案件的举报,均由扎兰屯市分局处理。扎兰屯市分局依法依规对冰丰冷库进行了调查处理,监测结果显示冰丰冷库噪声排放达标,调查处理结果均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经扎兰屯市公安部门调查,2018年1月以来,在高台子街道高台子村一组区域内没有接到冰丰冷库从业人员侵害他人的警情。

  部分属实  2022年3月29日,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已依法对韩某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扎自停字〔2022〕第01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扎自改字〔2022〕第012号),责令其在一个月内,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批准用途。

  为进一步降低对周边居民影响,扎兰屯市分局要求冰丰冷库将制冷设备的风机更换为水冷设备,并错峰运行压缩机,20:00至次日8:00期间停止使用,最大限度减少对周边群众的影响。目前,水冷设备已全部安装完成并运行。

  阶段性办结无27D2NM202203280023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登特科镇白桦山村东北山上有一个废弃的铁矿(当年是由登特科乡开办)。破产后一直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去治理,每年夏天,该铁砂矿受雨水冲刷,大面积泥沙流入举报人117亩耕地和下游地区,破坏耕地。多次找乡政府和莫旗国土资源局解决无果。呼伦贝尔市生态  经实地勘查,投诉人所反映问题位于登特科镇长发村五组(白桦山屯,原白桦山村)。

  1.“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登特科镇白桦山村东北山上有一个废弃的铁矿”、“每年夏天,该铁砂矿受雨水冲刷,大面积泥沙流入举报人117亩耕地和下游地区,破坏耕地”问题基本属实。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登特科镇白桦山屯东北山上有一个废弃的含铁砂矿,在雨季雨急、雨大时会出现该含铁砂矿受雨水冲刷,泥沙流入耕地和下游地区情况。2019年因急降雨洪水冲刷泥沙流入举报人耕地,经莫旗自然资源局和登特科乡政府及李某某本人现场核查,洪水冲刷泥沙流入耕地约22.5亩。

  2.“破产后一直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去治理”问题部分属实。针对含铁砂矿受雨水冲刷泥沙流入耕地且该矿产权人于2019年破产的情况,2020年莫旗自然资源局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资金233万元,专项用于消除该铁矿地质灾害问题,该项目于2021年获批后同年4月开始施工,由于天气原因,当前无法进场施工,计划2022年6月1日实施引排水工程、疏通水路、加固挡水坝等工程,2022年12月底完成治理工程,可以有效解决洪水泥沙冲毁耕地问题。

  3.“铁矿(当年是由登特科乡开办)”、“多次找乡政府和莫旗国土资源局解决无果”问题不属实。经核查,含铁砂矿是2008年由莫旗汇鑫矿业有限公司开办的,法人代表为王某某(持股85%),股东马某某(持股15%),2009年取得白桦屯含铁砂采矿权。2011年11月,莫旗汇鑫矿业有限公司停止采矿,白桦山屯含铁砂矿停产。2017年6月24日,该矿业采矿许可证到期,没有再延续,营业执照于2019年1月21日破产注销。

  2019年因短时急降雨洪水冲刷泥沙流入举报人耕地,耕地上种植的玉米约有1.5万斤损失,经协商莫旗自然资源局根据当时玉米市场价格给予当事人1.5万元补偿;同时为解决举报人反映问题,2020年莫旗自然资源局已申请治理资金,并于2021年开始实施治理。

  呼伦贝尔市纪委监委根据莫旗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4月5日出具的《关于莫旗登特科镇白桦山村群众环境信访案件编号D2NM202203280023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白桦山村泥石流治理项目于2021年4月开始施工,2021年6月完成土石方清运工程,共计清运原矿堆土方12.88万立方米,倒运、压实2.58万立方米,新挖排水沟及简易挡土坝,埋设涵管4节。因2021年汛期莫旗遭受有气象记录以来最大降雨,进入7月后莫旗强降雨天气频发,导致泥沙流入举报人家中的耕地。接到反映情况后,莫旗自然资源局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治理,并按举报人要求加高了耕地周边土坝,修砌简易挡水坝。目前,受天气寒冷因素影响,暂不具备继续施工条件,计划于2022年6月1日实施引排水工程、疏通水路、加固挡水坝等工程,2022年12月底完成治理工程。目前,核查工作组对上述事项正在开展核查工作。

  核查工作组查阅了项目档案及相关财务资料,核查发现该项目申请自治区财政资金233万元。2021年3月1日,该项目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最终由呼伦贝尔市圣华生态环境治理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2,284,524.58元)。2021年6月至2022年1月,莫旗自然资源局分3笔共计支付给圣华生态环境治理公司190万元,每笔支付财务凭证中均附有工程支付月报(包括计量与支付会签表等,盖有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公章),核查工作组正在对收集到相关资料和情况进行分析研判。

  基本属实  莫旗旗委、政府接到信访件后,第一时间责成旗委常委、分管政府副旗长王某某带领莫旗自然资源局和登特科镇政府前往现场核查处置,主动与投诉人沟通,当事人李某某确认该投诉案件为她本人投诉,经调查核实,周边无其他村民耕地因含铁砂矿受雨水冲刷导致泥沙流入耕地情况。2022年4月3日,自治区纪委六室会同莫旗旗委常委、办公室主任潘志辉和登特科党委政府、莫旗自然资源局前往实地进行了勘察。

  呼伦贝尔市纪委监委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跟进监督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交问题整改办理情况,妥善有效处置自治区整改督办组交办意见,积极回应社会和人民群众关切。一是调取白桦山村泥石流治理项目监理日志,与工程支付月报中的工程量完成情况进行核对,核实项目开展情况。二是与莫旗自然资源局、施工方相关人员进行谈话,了解项目施工及资金支付具体情况。三是赴项目现场进行实地检查,要求莫旗自然资源局、施工方相关人员指出项目施工具体地点及工程完成情况。四是与举报人及项目施工周边群众进行沟通,了解项目施工具体情况。

  未办结无28D2NM2022032800462005年,兴安盟扎赉特旗新林镇乌尔根河时任大队书记在未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以植树造林为名私自开垦草原5000亩。村民多年来逐级上访至农业部和国家信访局,始终没有解决。兴安盟生态  现场核查情况:经对投诉人反映地块实地测量,该地块位于扎赉特旗新林镇尖山村境内,总面积为4303亩,其中林地2487.13亩(已发放林权证面积2257亩,无林权证面积230.13亩),耕地1605亩(原有国有土地524亩,村集体耕地1081亩,集体耕地中群众承包合同内耕地236亩、机动地845亩),其余用地210.87亩(河道、沟渠、荒地、道路等)。

  林地方面:2004年3月,为实施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扎赉特旗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印发扎赉特旗2004年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扎政办发〔2004〕37号),按任务指标分解至原罕达罕乡(2011年实施乡镇撤并后,并入现新林镇)共计5000亩,该乡对所辖各村进行任务再分解,与尖山村签订《速生丰产林工程责任状》,任务指标2000亩,地块落实在乌尔其根河两岸。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完成造林前整地作业后对外公开发包,以180元/亩发包28户,共造林1870亩。为完成乡政府下达任务指标,以90元/亩发包沿乌尔其根河自行整地户2户,共造林387亩。2005年11月8日,扎赉特旗人民政府为上述30户发放了林权证,总面积2257亩。2022年3月29日,经调查组实地核查测量,林地面积为2487.13亩,由于承包户对地隔、荒道、地边、河边等处私自进行栽植,面积较2005年发放林权证时增加230.13亩(林保图显示为林地),已于3月29日责成尖山村委会将增加部分(230.13亩)收回,按集体林地管理,并要求对已发放林权证中成活率、保存率不够的林地,于5月30日前必须完成补植补造。

  耕地方面:经调查组实测,1605亩耕地中,1997年以前形成、原由原罕达罕乡、现由新林镇代管的国有土地524亩,村集体耕地1081亩(其中群众承包合同内耕地236亩,村集体机动地845亩)。由于1081亩村集体耕地邻近乌尔其根河,2002年以前洪涝灾害较为严重,导致该地块经常发生水毁、弃耕现象,对此,2002年4月5日,扎赉特旗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对罕达罕乡水毁地进行复垦的批复》(扎政发〔2002〕25号),批复复垦298亩;2003年4月2日,原扎赉特旗国土资源局印发《关于水毁耕地复垦的批复》(扎国土资发〔2003〕21号),批复复垦298亩;2003年12月16日,扎赉特旗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罕达罕乡尖山村、河南村水毁耕地进行复垦的批复》(扎政土批字〔2003〕9号),批复复垦295亩。三次批复罕达罕乡尖山村复垦水毁地、弃耕地共计891亩。2004年完成造林前整地作业后,部分地块低洼,未能按林地发包190亩,该地块按村集体机动地管理(国土二调、三调均为耕地)。经核实,时任尖山村大队书记王岩,在上述林地、耕地管理运行过程中,不存在未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私自开垦草原行为。

  综上所述,信访人反映“2005年,兴安盟扎赉特旗新林镇乌尔根河时任大队书记在未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以植树造林为名私自开垦草原5000亩。”内容,虽然存在开垦情况,但不属于“非法开垦”,故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历年来对该信访问题处理情况:2005年以来,该地块因“非法开垦草原”等问题涉及多次上访。2008年7月10日,扎赉特旗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工作领导小组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于12月11日出具复查意见,信访人未息诉,并向兴安盟行政公署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小组申请复核,2009年8月4日,经兴安盟行政公署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小组复核,对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复核意见,明确涉及“非法开垦草原”等多项信访问题与事实不符,信访事项终结;2010年,自治区信访局交办扎赉特旗该地块同一案件问题,扎赉特旗向自治区信访局呈报了《兴安盟行政公署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小组复核意见》并办理完结;同时扎赉特旗也曾多次受理反映该地块同类问题的网络舆情核查、办理及答复。  已办结无29D2NM202203280027  1.2017年开始包某非法开垦1000多亩集体草场(位于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代钦塔拉苏木霍林郭勒嘎查),嘎查牧民多次向苏木政府和旗林草局举报反映问题未得到答复。

  2.2000开始在嘎查集体草场建设铅矿,2014年停产。废弃尾矿库已干枯,有粉尘污染,废弃井口和厂区固废乱堆乱放。

  兴安盟土壤,大气  1.现场核实情况

  (1)“2017年开始包某非法开垦1000多亩集体草场(位于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代钦塔拉苏木霍林郭勒嘎查),嘎查牧民多次向苏木政府和旗林草局举报反映问题未得到答复”问题。

  一是反映“2017年开始包某非法开垦1000多亩集体草场(位于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代钦塔拉苏木霍林郭勒嘎查)”内容部分属实。投诉人反映的开垦草原问题存在,但没有开垦1000多亩,实际开垦草原面积为145.59亩。经查明,被举报人包那顺乌日塔(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科右中旗代钦塔拉苏木霍林郭勒嘎查查干础鲁艾里村民),现有确权耕地65.1亩。2017、2019年包那顺乌日塔分别从白万泉(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科右中旗代钦塔拉苏木霍林郭勒嘎查查干础鲁艾里村民)处承包145.59亩耕地。2000年,白万泉在自家围栏内开垦145.59亩天然草牧场耕种农作物(位于科右中旗代钦塔拉苏木霍林郭勒嘎查查干础鲁艾里东北侧5华里)。2000年至2020年白万泉在此地块自耕或与他人合伙耕种。期间,2017年、2019年白万泉将该145.59亩地块承包给包那顺乌日塔进行耕种,包那顺乌日塔为承包人,白万泉为非法开垦主体。

  二是反映“嘎查牧民多次向苏木政府和旗林草局举报反映问题未得到答复”内容不属实。经查阅科右中旗信访部门、代钦塔拉苏木人民政府、林草部门信访记录,查询到投诉人曾于2020年5月份赴科右中旗林草部门投诉。收到投诉后,科右中旗林草局、代钦塔拉苏木人民政府立即就投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对白万泉进行了处理。案件处理期间和结案后,投诉人先后于2021年1月和2022年3月分别赴科右中旗信访部门、兴安盟委巡察办询问投诉事项办理进展,并要求对承包人包那顺乌日塔进行处理,由于承包人包那顺乌日塔非开垦主体,且开垦主体白万泉已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置,其后期反映问题均属无理诉求。

  (2)“2000开始在嘎查集体草场建设铅矿,2014年停产。废弃尾矿库已干枯,有粉尘污染,废弃井口和厂区固废乱堆乱放”问题。

  一是反映“2000开始在嘎查集体草场建设铅矿,2014年停产”内容部分属实。经查,涉事企业为科右中旗铭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铅锌矿(采矿许可证号C1500002011053210112283),该矿位于科右中旗代钦塔拉苏木霍林郭勒嘎查境内,于2002年设立探矿权(勘查许可证号1500000722300),2011年5月3日办理采矿许可证,于2012年6月初停产,至今未复工,生产时间约1年,并非2000年建设,也并非2014年停产。

  二是反映“废弃尾矿库已干枯,有粉尘污染”内容属实。经查,厂区尾矿库总面积2000平方米,该废弃尾矿库已干枯,尾矿渣、沙子堆积,存在粉尘污染。

  三是反映“废弃井口和厂区固废乱堆乱放”问题部分属实。该矿为在期矿山,虽于2012年停产,但3口采井并未废弃,厂区内堆放物品为1.4万吨原矿石,并非是固废。但的确存在乱堆乱放问题。

  2.举报问题查处情况

  (1)“2017年开始包某非法开垦1000多亩集体草场”问题查处情况。2020年5月,接到投诉,科右中旗林草局立即到现场进行核实,通过与国土二调数据比对,认定非法开垦草原面积为145.59亩。2021年8月24日,白万泉因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开垦草原145.59亩,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被科右中旗人民法院判决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2000元。由于该地块已于2020年5月份被白万泉主动弃耕,目前已自然恢复草原植被。

  (2)“废弃尾矿库已干枯,有粉尘污染,废弃井口和厂区固废乱堆乱放”问题处置情况。科右中旗人民政府已组织旗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成立整改专班,责成铭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4月5日前完成厂区尾矿库附土工作,并对矿区内原矿石进行集中堆放,采取防尘网覆盖措施,杜绝扬尘污染。5月31日前将完成植被恢复工作。

  部分属实  1.“2017年开始包某非法开垦1000多亩集体草场”问题查处情况。2020年5月,接到投诉后,科右中旗林草局立即到现场进行核实,通过与国土二调数据比对,认定非法开垦草原面积为145.59亩。2021年8月24日,白万泉因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开垦草原145.59亩,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被科右中旗人民法院判决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2000元。由于该地块已于2020年5月份被白万泉主动弃耕,目前已自然恢复草原植被。

  2.“废弃尾矿库已干枯,有粉尘污染,废弃井口和厂区固废乱堆乱放”问题处置情况。科右中旗人民政府已组织旗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成立整改专班,责成铭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4月5日前完成厂区尾矿库附土工作,并对矿区内原矿石进行集中堆放,采取防尘网覆盖措施,杜绝扬尘污染。5月底前将完成植被恢复工作。

  阶段性办结无30D2NM202203280040  1.举报人承包了80多亩地响应绿化矿山植树造林计划,2010年内蒙古鑫泰集团突泉县鑫光热力有限公司开工建设,存在噪声污染、粉尘扬散污染问题并且厂区内建有暗井及暗坑排放污水,且通过管道外派至小额木特河。该企业还在小额木特河建造了拦水大坝,导致排出的污水都渗入地底,严重污染了地下水,举报人日常用水都存在异味。

  2.该公司建设时没有环评报告,属于违法建设项目。

  3.突泉县地方政府不作为,无视环境污染问题造成的后果事实,拖延处理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袒护环境污染责任主体,行政监管职责不到位。

  4.当地政府称部分污染项目已经搬走,可至今没有治理实际问题。

  兴安盟水  该信访件为2018年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期间举报件(2次,受理编号分别为D150000201806290036、X150000201806240006),已在当年全部办结。投诉人反映的“内蒙古鑫泰集团突泉县鑫光热力有限公司”为突泉县城镇集中供热企业,位于省际大通道406公里西侧,距小额木特河最近端约150米,投诉人承包的果园及日常饮用水井位于该企业北侧300米,井深90米。

  1.关于“举报人承包了80多亩地响应绿化荒山植树造林计划,2010年内蒙古鑫泰集团突泉县鑫光热力有限公司开工建设,存在噪声污染、粉尘扬散污染问题并且厂区内建有暗井及暗坑排放污水,且通过管道外排至小额木特河。该企业还在小额木特河建造了拦水大坝,导致排出的污水都渗入地底,严重污染了地下水,举报人日常用水都存在异味”问题。经核查,投诉人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一是关于“噪声污染”问题。经核查,该问题不属实。鑫光热力公司于2019年至2021年委托第三方对其厂界噪声开展了监测,结果达标。2022年3月30日、4月1日,突泉县两次委托检测机构对企业厂界噪声进行检测,结果均合格。

  二是关于“粉尘扬散污染”问题。经核查,该问题属实。该企业在2018年7月31日前确存在“粉尘扬散污染”问题。突泉县环保局已于2018年6月8日对其物料露天堆放的环境违法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突环罚〔2018〕13号),罚款5万元,该企业立即对露天堆放的燃煤和粉煤灰进行苫盖,并于2018年在厂区周围建设1380延长米防风抑尘网,2019年建成全封闭式储煤棚,实现燃煤和粉煤灰封闭贮存。同时该企业采取每日定期洒水抑尘、运输车辆苫盖措施,有效抑制扬尘。2019年以来企业年度自行监测结果均为合格。2022年3月30日、4月1日,突泉县两次委托检测机构对企业进行总悬浮颗粒物日均值检测,结果均合格。此项问题历史存在,但2019年就已完成整改。

  三是关于“厂区内建有暗井及暗坑排放污水,且通过管道外排至小额木特河”问题。经核查,企业向小额木特河私设排水管线情况属实,突泉县环保局于2018年2月8日对其环境违法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突环罚字〔2018〕1号),罚款5万元,当即拆除排放口;该企业私设暗管情况属实,突泉县环保局于2018年7月12日对其环境违法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突环罚字〔2018〕15号),罚款10万元,同步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当即拆除私设暗管。该企业自2018年8月22日以后,生产废水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至今未发生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行为。

  四是关于“该企业还在小额木特河建造了拦水大坝,导致排出的污水都渗入地底,严重污染了地下水,举报人日常用水都存在异味”问题。经核查,该问题部分属实。拦水大坝为县住建部门建设,用于景观用水,非企业所为。2018年以前,企业违法排水问题存在,但已整改。为解决投诉人反映的井水受污染问题,突泉县委托检测机构分别于2018年7月7日、2020年8月25日、2022年3月30日、2022年4月1日四次对举报人日常用井水进行检测,结果显示,井水检测指标不存在与企业当时外排废水指标相关联的超标现象。2020年县政府为信访人安装了净水装置,信访人对当时的办理结果表示满意。

  2.关于“该公司建设时没有环评报告属于违法建设项目”问题。经核查,投诉人反映的问题不属实。该企业环评报告书于2009年12月11日已获得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批复(内环审〔2009〕175号),企业2010年开工建设,不存在“未批先建”情况。

  3.关于“突泉县地方政府不作为,无视环境污染问题造成的后果事实,拖延处理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袒护环境污染责任主体,行政监管职责不到位”问题。经核查,投诉人反映的问题不属实。一是县委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能部门始终坚持依法监管,严格执法。2015年至2018年期间县环保部门对该企业先后实施行政处罚12次,共处罚金860万元。通过执法监管,促进整改,企业于2017年投资4027万元,配套建成炉后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SNCR法脱硝、布袋除尘器(2860条布袋)污染防治设施,改造后已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二是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该企业于2018年7月31日将厂区内粉磨站、搅拌站、黑料站等易产生扬尘的项目全部搬至工业园区,2019年建设成两座全封闭式储煤棚。

  4.关于“当地政府称部分污染项目已经搬走,可至今没有治理实际问题”问题。经核查,投诉人反映的问题不属实。目前,该企业厂区无违规项目,原有易产生扬尘的粉磨站、搅拌站、黑料站于2018年7月31日前搬迁完毕,同时又建设防风抑尘网和两座封闭式储煤棚。

  部分属实下一步,兴安盟各级党委政府将进一步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强化监督执法,确保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着力解决群众关注的生态环境问题。已办结无

  ■下转第11版  ■上接第10版

  序

  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31D2NM202203280014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镇远丰村5社大队村领导将村集体资产1000亩林地、3000平方米冷库、1000亩机动地的征地款全部霸占变卖,后毁山毁林,建房屋。村民10年以来,上访各级部门,没有收到任何答复。兴安盟生态  1.反映的“村领导将村集体资产1000亩林地征地款全部霸占变卖”内容不属实。经查,群众反映的1000亩林地为马某、臧某、白某3人承包的林地。以上三人分别于2002年12月、2003年1月、2003年9月与远峰村签订林地承包合同,面积分别为320亩、226.5亩、349.3亩,承包费分别为3万元、4万元、4000元,承包期均为30年。因城市发展需要,自2016年6月开始,科右前旗政府陆续依法征收马某承包地块226.5亩、白某承包地块128亩,补偿款分别为843.9163万元和440万元,已将补偿款发给个人。臧某承包地不涉及征占,不存在“村领导霸占变卖集体林地征地款”。

  2.反映的“村领导将3000平方米冷库霸占变卖”内容不属实。经查,群众反映的3000平方米冷库为科右前旗民政远丰肉联加工厂和贝加力肉联厂配套建设的冷库。

  科右前旗贝加力肉联厂始建于1992年,由科右前旗政府投资建设,远峰村以5万平方米土地作价40万元入股。2001年科右前旗政府将贝加力肉联厂转卖给草原兴发公司,由旗财政安排40万元用于补偿远峰村占地费用。科右前旗民政远丰肉联加工厂始建于1998年5月,建厂时该企业承包村集体土地2000平方米,所有投资均为企业投资,土地承包费2万元,已入远峰村村账。2007年该企业停产,2020年6月科右前旗政府征占部分冷库,补偿企业地上建筑征拆款700万元。不存在“村领导霸占变卖集体冷库征地款”。

  3.反映的“村领导将1000亩机动地霸占变卖”内容不属实。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土地台账显示远峰村机动地面积377亩,与群众反映面积不符。2008年1月,远峰村与科右前旗政府签订征地协议书,征占机动地45亩,征占补偿款35.64万元,已全部入远峰村村账。不存在“村领导霸占变卖集体机动地征地款”。

  4.反映的“毁山毁林建房屋”内容属实。群众反映问题发生在远峰村村民臧某承包林地内。经查,臧某承包林地349.3亩,将74.69亩土地先后转让给11人,分别建设了厂房、房屋,建筑面积22.5亩。2022年2月11日,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和林草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远峰村村民举报的“随意建设占用土地问题”进行调查,以上11户均未能提供合法用地审批手续。在调查中还发现臧某在修建道路过程中破坏林地3.5535亩。

  5.反映的“村民10年以来上访各级部门,没有收到任何答复”内容不属实。2012年至2022年,科右前旗信访局共处理远峰村集体土地征收、承包、变卖等问题12件,其中,已答复9件、息诉罢访2件、正在调查处理1件。

  部分属实  1.举报问题查处情况。

  (1)截至2022年3月31日,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和林草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已对11户未经审批违法建设的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2022年4月2日,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和林草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已对臧某破坏3.5535亩林地修建道路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正在调查中。

  (3)2022年4月3日,科右前旗纪委已对远峰村林地、机动地承包及征拆情况进行深入调查核实。

  2.整改落实情况。

  (1)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和林草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针对11户违建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补办用地手续或依法依规拆除。

  (2)科右前旗已于4月2日对臧某承包地内的146.93亩采坑全部进行了平整覆土。

  (3)对臧某破坏林地修建道路问题,由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和林草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易地恢复植被。

  未办结无32D2NM202203280018通辽市市辖区经济开发区兴通屠宰场(营业中)占用集体土地,未取得土地手续,污水处理设施已安装但是闲置不运行,污水通过人工抽取直接排到市政管网通辽市水  接到转办件后,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立即成立工作专班,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同时,通辽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对企业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及污水排放情况开展调查。经核查,群众反映的问题属实。

  1.群众反映的“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通屠宰场(营业中)占用集体土地,未取得土地手续”问题。经查,群众反映问题中提到的“通辽市市辖区经济开发区兴通屠宰场”注册名称实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通生猪屠宰厂”,该屠宰厂占用土地位于开发区主城区规划区内、柳荫西路以南、泰安家园西侧,土地使用人张连江,占地面积2.66亩,地类为建设用地,权属为河西街道办事处三家子村。张连江在未取得合法土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在该地块上建设生猪屠宰厂,存在违法用地行为。

  2.群众反映的“污水处理设施已安装但是闲置不运行,污水通过人工抽取直接排到市政管网”问题。经开发区工作专班、通辽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实地调查、现场询问,开发区兴通生猪屠宰厂已建成一座A/O污水处理设施,因冬季严寒致污水处理设施地埋罐结冰损坏,导致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排放到市政管网,通过市政管网进入到通辽市北部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处理。

  属实  针对“开发区兴通生猪屠宰厂占用集体土地,未取得土地手续”问题。3月30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开发区协调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向河西街道下发了问题查处通知。河西街道根据开发区工作专班初步核查结果,3月31日上午向开发区兴通生猪屠宰厂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河街改字〔2022〕第001号),责令企业3日内予以改正,恢复土地原状。企业经营者张连江签订了自行拆除承诺书,于3月31日上午开始拆除工作,至4月3日上午已拆除完毕。经开发区工作专班现场复查,建筑物及设备设施均已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

  针对“开发区兴通生猪屠宰厂污水处理设施已安装但是闲置不运行,污水通过人工抽取直接排放到市政管网”问题。通辽市生态环境局于3月30日下午向该屠宰厂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通环责改〔2022〕1—2号),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企业于3月31日停止生产行为,并启动拆除工作,至4月3日,建筑物及设施设备全部拆除,达到了停业、关闭效果,该问题已整改完毕。

  已办结无33D2NM202203280021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山度镇山渡村村官曹某某私自把大队的土地挖了卖土通辽市生态  经旗核查组核查,群众投诉问题部分属实,具体如下:

  1.群众反映“曹某某私自卖土”情况不属实。信访人反映涉事取土地块紧邻科左后旗散都苏木散都村后散都屯村民徐东富、车力军院落外北侧,土地权属为散都村集体所有,并未对外发包。经散都综合执法局委托内蒙古数字家园技术有限公司对取土地块进行了实地测绘,测绘面积1355.8平方米(2.0337亩),测算土方量5105.28立方米。经与国土二调数据比对,此地块为天然牧草地;与国土三调数据比对,该地块有旱地1351.79平方米、设施农用地3.97平方米;与科左后旗林草局行业数据比对,确认此地块不属于基本草原和确权草原。

  因散都水库实施除险加固工程需要大量土方进行坝体加固,2022年春节前,散都水管所与散都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曹万友沟通协商工程取土事宜,曹万友未经过集体研究,自行与后散都屯村民徐东富、车力军协商将其两家院落外北侧作为工程取土点,但未协商成功。因此,曹万友不存在私自卖土行为,但存在擅自决定取土点问题。

  2.取土情况属实。3月初,施工方负责人佟玉林自行与车力军、徐东富再次联系协商取土事宜,口头约定将其院落外北侧土地进行平整,多余土方可作为工程用土外运,不收取费用,调查核实过程中未发现交易行为。3月16日,施工方开始进行取土作业。3月25日,村民举报到散都村委会,按照村委会要求,施工方停止取土。3月27日,散都村委会将村民举报取土事宜上报散都综合执法局,散都综合执法局受理此案并进行实地调查。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11号)中指出的“在确保地类真实性的前提下,应综合考虑地类来源的合理、合法性”意见,经科左后旗综合研判:该地块属非法开垦草原形成的耕地,相关责任人未经批准擅自取土,涉嫌破坏天然牧草地。

  部分属实  针对该案件处理和整改工作,由科左后旗委常委、副旗长王海澜同志牵头,散都苏木党委政府负责、立行立改。

  1.关于佟玉林存在因取土涉嫌破坏草原行为,散都综合执法局立案处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恢复土地原状。涉案地块暂时休耕,待国家对违法违规开垦草原形成的耕地处理政策明确后,再行处理。

  2.针对散都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曹万友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未经集体研究,擅自决定取土点问题,作出诫勉谈话处理;党支部副书记夏晓东、后散都屯小组长郭宝平对取土问题负有监管责任,存在监管不到位问题,对夏晓东作出诫勉谈话处理,对郭宝平作出批评教育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散都村进行公示。

  3.进一步压实科左后旗各苏木镇场、嘎查村两级自然资源监督管理责任,举一反三,强化日常执法监督检查,切实维护生态建设成果。

  阶段性办结村委会主任曹万友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未经集体研究,擅自决定取土点问题,作出诫勉谈话处理;党支部副书记夏晓东、后散都屯小组长郭宝平对取土问题负有监管责任,存在监管不到位问题,对夏晓东作出诫勉谈话处理,对郭宝平作出批评教育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散都村进行公示。34D2NM2022032800101.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巴音郭勒嘎查银都矿业、白仁矿业以及朱日和嘎查乌拉斯太矿业共有36口大型水井,2005年至今大量取水,导致该地区水资源严重缺失,动物栖息地减少,村民日常用水得不到满足。   2.该三家企业储存污水的四个蓄水池面积达1000多亩,存在污水渗漏问题,污染了村民吃水井以及草场。赤峰市水1.关于“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巴音郭勒嘎查银都矿业、白仁矿业以及朱日和嘎查乌拉斯太矿业共有36口大型水井,2005年至今大量取水,导致该地区水资源严重缺失,动物栖息地减少,村民日常用水得不到满足”问题现场核查情况。经查,投诉人反映的该项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拜仁矿业有限公司(即白仁矿业)位于克旗巴彦查干苏木巴彦高勒嘎查,内蒙古维拉斯托矿业有限公司(即乌拉斯太矿业)位于朱日和嘎查,3家企业共有水源井30眼,均已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根据旗水利局取水许可相关档案资料及监测资料显示,3家企业的30眼水源井年许可取水总量为235.38万立方米,年平均取水量107.7万立方米,其中: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10眼水源井年许可取水量83.06万立方米,年平均取水量58.1万立方米;内蒙古拜仁矿业有限公司的12眼水源井,年许可取水量68.1万立方米,年平均取水量10.3万立方米;内蒙古维拉斯托矿业有限公司的8眼水源井年许可取水量84.22万立方米,年平均取水量39.3万立方米。综上所述,3家企业确有30眼水源井在取用地下水,但不存在超许可取水现象。经实地踏查,流经该区域的宝洛格斯吐、助可力河两岸水资源状况良好。  工作组对3家企业取水井影响的流域内的所有常住户用水井作了现场抽水实验,取水井出水量均在1立方米/小时以上,能够满足人畜饮水日常需求,且多年来在饮水安全监测过程中未发现、也未接到群众关于该地区存在饮水不足的问题或反映,不存在“村民日常用水得不到满足”问题。矿区及周边为草牧场,无自然保护地,无国家或自治区重要湿地,除附近牧民生产生活痕迹外也未发现人为破坏的迹象。据了解,此区域没有种群数量较大或者珍稀濒危的野生动物在此栖息、繁殖,因此,不涉及“动物栖息地减少”的问题。  2.关于“该三家企业储存污水的四个蓄水池面积达1000多亩,存在污水渗漏问题,污染了村民吃水井以及草场”问题现场核查情况。经查,投诉人反映的该项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投诉人反映的4个蓄水池合计面积达1000多亩,为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拜仁矿业有限公司、内蒙古维拉斯托矿业有限公司的4座尾矿库,4座尾矿库环评批复面积2159.205亩,实测库区面积905.55亩。  (1)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公司现有2座尾矿库,Ⅰ号尾矿库批复占地面积270亩,实测库区面积171.45亩;Ⅱ号尾矿库批复占地面积1068.75亩,实测库区面积168亩。2座尾矿库均建有防渗墙,通过查阅2021年4个季度及2022年第一季度尾矿库监控井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共21项,3眼监控井各项检测结果均符合《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限值要求。  (2)内蒙古拜仁矿业有限公司现有1座尾矿库,批复占地面积603亩,实测库区面积387亩,尾矿库坝下设沉淀池、回水池各1座,尾矿水不外排。通过查阅2021年4个季度及2022年第一季度尾矿库监控井第三方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共21项,3眼监控井各项检测结果均符合《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限值要求。  (3)内蒙古维拉斯托矿业有限公司现有1座尾矿库,公司于2020年10月停产至今,已用土工布对全库区进行了苫盖。尾矿库批复占地面积217.455亩,实测面积为179.1亩,尾矿库实施了防渗墙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查阅2021年4个季度及2022年第一季度尾矿库监控井第三方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共21项,2眼监控井各项检测结果均符合《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限值要求。  综上所述,3家企业环保手续齐全,尾矿库均无渗漏现象,监控井水质达标。为进一步论证投诉人反映的问题,旗疾控中心对3家企业4个尾矿库附近居住的常住户用水进行了抽样检测(抽检4户),初步检测结果显示PH值在5.8—6.09之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所规定的“不小于6.5且不大于9.5”的限值标准。鉴于此情况,旗委旗政府立即着手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对尾矿库周边所有水源井进行水质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分析研判,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人畜饮水安全问题。部分属实上述问题,2022年4月3日阶段性办结。由克什克腾旗水利局责成3家企业立即布设地下水水位监测井,测定地下水水位并开展定期监测,科学判定地下水水位变化情况;由克什克腾旗疾控中心对矿区周边的所有常住户和企业项目部用水进行采样化验;由克什克腾旗生态环境分局对4个尾矿库疏干水、澄清水和监控井水进行采样化验。监测数据出具后,再次组织分析研判,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群众饮水安全。此问题预计2022年10月底前完成整改。阶段性办结无35D2NM2022032800171.从2010年至今,“范二子”(绰号)在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定镇满族乡大兴隆庄村的河套里取沙卖沙,产生的沙坑用生活垃圾填埋。  2.区政府、乡政府、村委会未征得老百姓同意将荒山、林地(约300亩)卖给了金岚公司,准备搞旅游开发。  3.村书记占用30多亩林地盖库房(205国道边);占长虫山土地盖大棚,修铁路(领补偿)造成200多亩林地被破坏。  4.东山(鸡场大沟)到处都是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无人管理,沟里的100多棵榆树被压死。  5.村书记将烈士山卖给范某某,山上的土全部售卖。赤峰市生态、土壤1.关于“从2010年至今,‘范二子’(绰号)在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定镇满族乡大兴隆庄村的河套里取沙卖沙,产生的沙坑用生活垃圾填埋”问题部分属实。举报人所反映的“当铺定镇满族乡”实际为当铺地满族乡。经查,当铺地满族乡大兴隆庄村人范某(即举报的“范二子”)2010年至2012年4月8日间未采沙卖砂,2012年4月9日取得松山区水利局颁发的采砂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4月9日,其在召苏河河道大兴隆庄河段(即投诉人反映河段)内采砂卖砂。2013年4月10日到2016年5月31日期间范某未采砂卖砂。2016年6月1日,范某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在此河段内采砂卖砂。2017年6月份范某用砂石土回填采坑,以后未在此河段内采砂卖砂,目前,现场已无采坑。  2.关于“区政府、乡政府、村委会未征得老百姓同意将荒山、林地(约300亩)卖给了金岚公司,准备搞旅游开发”问题不属实。经查,2018年4月,大兴隆庄村委会向当铺地满族乡政府请示对外流转大兴隆庄村集体土地及小组承包地,涉及面积1389.924亩,其中集体土地523.58亩、各户承包地866.344亩,地类性质均为一般性耕地,而不是投诉人举报的荒山和林地。所流转的土地经大兴隆庄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当铺地满族乡政府同意后,通过对外公开发包,赤峰金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获得土地流转权,大兴隆庄村委会与赤峰金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正式土地流转协议,因此不存在买卖荒山林地情况。目前,金岚公司未在该地块开发旅游项目,依然为原始地貌。  3.关于“村书记占用30多亩林地盖库房(205国道边)”问题部分属实。经查,投诉人反映地块位于新井村二组,实测面积22.5亩,土地性质为耕地。2011年,经新井村委会、当铺地满族乡政府、松山区原农牧业局、松山区原国土资源分局登记备案,同意村民周某某(非村书记)在该地块建设丰顺肉牛养殖场,占地面积22.5亩,养殖场内建有库房(约250平方米),用于存放草料及防疫药品,面积250平方米左右。经现场核查,现地建筑确实用于肉牛养殖,不存在占林地盖库房问题。  4.关于“占长虫山土地盖大棚”问题基本属实。经现场核实,长虫山上现有设施农业大棚11栋,面积25.5亩,未办理相关手续。经属地初步实地核实,并与“国土二调图”对比,此地块属于林地,涉嫌存在违规占地情况。现正责成属地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5.关于“修铁路(领补偿)造成200多亩林地被破坏”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走访核实,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属“赤大铁路赤峰至四道沟梁段铁路建设项目”占地,2007年,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下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内林资许准〔2007〕063号)批准“赤大铁路赤峰至四道沟梁段铁路建设项目”,征用当铺地乡大兴隆庄村未成林造林地0.4131公顷,补偿已全部发放到位。因此说“造成200多亩林地被破坏”问题不属实,调查组实地走访了解也未发现违法破坏林地的情形。  6.关于“东山(鸡场大沟)到处都是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无人管理,沟里的100多棵榆树被压死”问题部分属实。经现场核实,东山(鸡场大沟)内确实存在部分生活垃圾,已责成大兴隆庄村于2022年4月2日清理完毕;沟内确有车辆排放土石,来源为昭苏河二期河道治理工程,用于大兴隆庄村对鸡场大沟的治理,不属于建筑垃圾。该地块不属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内,现场确实有少量自然生长的榆树被压死,待荒沟治理后自然恢复为原生态面貌。  7.关于“村书记将烈士山卖给范某某,山上的土全部售卖”问题部分属实。经核实,原烈士山位于当铺地满族乡大兴隆庄村,在村民范某华(非前文的“范二子”)宅基地东侧,2000年,经村委会与范某华协商,同意将烈士山约3亩土地无偿给范某华使用,但因年代久远,已无法找到相关手续,村里经手人为时任村主任(非村书记、现已去世)。2008年,白音华物流在大兴隆庄村建设转运中心,需要大量取土,范某华与白音华物流转运中心协商将自己所使用的3亩烈士山的土方运到白音华物流转运中心使用,其向白音华物流转运中心收取了推土机租赁使用费,并未收取土方款。经调阅相关档案,原烈士山国土二调地类性质为建设用地,取土行为不涉及违法。部分属实上述问题截至4月3日阶段性办结。针对“占长虫山土地盖大棚”问题,松山区政府责成属地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阶段性办结无36D2NM2022032800201.赤峰市松山区木家营子镇衣家营子村大队书记在荒山开办彩钢厂,无任何手续。   2.松山区征用水源地(600多亩耕地)后,村民杨某某在水源地挖沙,面积38.3亩,沙坑约20米深,现在已用建筑和生活垃圾填平。   3.松山区政府征用村里1400亩地(一半耕地、一半林地),其中只有760多亩有文件批准,剩余600多亩属于非法强拆,导致举报人的房屋和养殖场被拆除(非法强拆范围内)。   4.村里有个养牛场,手续有问题。赤峰市生态、土壤1.关于“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衣家营子村大队书记在荒山开办彩钢厂,无任何手续”问题部分属实。经查,投诉人反映的“彩钢厂”系赤峰恒玮彩板钢构厂,但经营者不是衣家营子村党总支书记。恒玮彩钢厂确无办理用地手续,存在未批先建行为。2019年10月,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赤峰市林业和草原局松山区分局对该厂违法占用5.2245亩林地作出行政处罚,企业按期履行处罚决定,自行拆除了违法建筑物和设施,并恢复了植被。2022年2月,穆家营子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群众举报该厂违法占用农用地的线索对其进行立案调查,查实该厂违法占用其他农用地2.258亩,依法下达了《限期责令整改通知书》,并要求该厂切实履行法定义务,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目前,该厂正按要求积极整改中。下一步,松山区将紧盯整改进度,保证完成质量,并加大此类问题的日常监管,避免问题再次发生。  2.关于“松山区征用水源地(600多亩耕地)后,村民杨某某在水源地挖沙,面积38.3亩,沙坑约20米深,现在已用建筑和生活垃圾填平”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投诉人反映地块位于穆家营子镇衣家营子村杨营子组。投诉人所称“征用水源地(600多亩耕地)”属赤峰市2018年实施的环城水系(阴河)治理项目征收范围。2021年10月,穆家营子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杨某某破坏耕地行为开展调查,认定杨某某破坏耕地38.6995亩,因超出执法权限,已于2021年12月移交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分局刑事立案,调查组在现场未发现采坑,是否存在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填平问题,公安机关正在聘请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3.关于“松山区政府征用村里1400亩地(一半耕地、一半林地),其中只有760多亩有文件批准,剩余600多亩属于非法强拆,导致举报人的房屋和养殖场被拆除(非法强拆范围内)”问题部分属实。经批准,2017年4月,松山区为实施内蒙古赤峰监狱迁址新建项目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对穆家营子镇衣家营子村集体土地1370.1亩进行征收并补偿,截至目前已报批1012.125亩,其中796亩用于赤峰监狱迁建项目(内政土发〔2019〕573号);108亩用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拘留所、武警营房迁建项目(内政土发〔2020〕247号);108亩用于赤峰市司法隔离戒毒所建设项目(内政土发〔2019〕573号)。征地补偿资金除村民李某外均已发放到位,原因是李某未按《征地补偿协议》约定落实自行拆除事宜,松山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组织了强制拆除,李某对松山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目前正在诉讼期间。  4.关于“村里有个养牛场,手续有问题”问题不属实。经调查走访并与穆家营子镇和衣家营子村干部座谈研判,确定投诉人反映的养牛场为赤峰衣家营子犇犇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衣牛牧业),该牛场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及环评手续齐全。部分属实上述问题截至4月3日未办结。其中,恒玮彩钢厂违法建筑问题未办结,按照法定程序5月底办结;杨某某挖沙破坏耕地问题未办结,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中,穆家营子镇将及时恢复该地块种植条件;李某的房屋和养殖厂被拆除问题未办结,待自治区高院判决后,松山区政府将依据判决结果积极履行法定义务。未办结无

  ■下转第12版  ■上接第11版

  序

  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37D2NM202203280045赤峰市敖汉旗木头营子乡新民村任某某毁林卖地,卖村集体土地200多亩,毁林面积350亩。赤峰市生态2022年3月30日至31日,敖汉旗成立专项调查工作组,责成旗政府分管副旗长组织旗委办、政府办、旗纪委监委、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林业和草原局、城管局、公安局、交通局、农牧局等部门召开信访案件研判会,并对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问题进行现场调查。现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告如下:  1.关于“赤峰市敖汉旗木头营子乡新民村任某某卖村集体土地200多亩”问题不属实。经调查,赤峰市敖汉旗木头营子乡新民村任某某通过土地流转方式合法取得承包土371.22亩,其中:非林地213.97亩,即北甸子70.97亩(2006年村民任某某从新民村委员会承包,2021年转包给张某、平某等4人经营)、西山组郭某某房后143亩(2006年任某某从村委会承包,2021年转包给小洼村刘某某经营);林地157.25亩,即西山组营子西和新民村南梁刘某某门前43.75亩(2018年任某某从贺某、徐某处承包,2021年转给小洼村刘某某经营)、西山组邵某某房框子和三组羊圈子113.5亩(2016年从邵某、王某等处承包,2021年转包给辽宁省建平县张某某经营)。因此,“新民村任某某卖村集体土地200多亩”问题不属实。  2.关于“赤峰市敖汉旗木头营子乡新民村任某某毁林卖地,毁林面积350亩”问题部分属实。2021年11月敖汉旗林业调查设计队对赤峰市敖汉旗木头营子乡新民村任某某对外承包的371.22亩土地进行了鉴定,其中:非林地213.97亩(北甸子70.97亩、郭某某房后143亩),不存在毁林行为,问题不属实;林地157.25亩(西山组营子西和新民村南梁刘某某门前43.75亩、西山组邵某某房框子和三组羊圈子113.5亩),存在毁林行为。一是西山组营子西和新民村南梁刘某某门前林地,总面积43.75亩,存在间种农作物的行为,间种对原有植被造成轻微毁坏,对林业种植条件未造成毁坏,不构成刑事案件,敖汉旗林草局予以行政立案。二是西山组邵某某房框子和三组羊圈子林地,总面积113.5亩,存在毁林种地行为,敖汉旗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已于2021年11月24日刑事立案,目前正在侦办中。部分属实上述问题于2022年4月3日阶段性办结。敖汉旗委政府责成公安机关对任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加快侦办,依法依规处理,预计2022年4月30日前办结。阶段性办结无38D2NM2022032800481.赤峰市翁牛特旗亿合公镇四方地村监理会主任身为护林员,毁坏四方地村国家林地。   2.原工商局局长把退耕还林、公益林的树木挖掉,建设牛场、猪场。赤峰市生态1.关于“赤峰市翁牛特旗亿合公镇四方地村监理会主任身为护林员,毁坏四方地村国家林地”问题不属实。经调查走访,被举报人是四方地村现任监委会主任、四方地村公益林护林员倪某。举报所述地块为2块,位于亿合公镇四方地村大营子沟里碾子沟对面,为亿合公林场承包给倪某经营的林地,实地GPS测量成图“地块1”面积155.4亩,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地类为灌木林地,林种为防护林,树种为山杏;“地块2”面积164亩,森林类别为一般公益林,地类为灌木林地,林种为防护林,树种为山杏。倪某在林间间种多年生药材黄芪,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促进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符合发展林下经济政策,现地林木保存完整,未发现毁林现象。  2.关于“原旗工商局局长把退耕还林、公益林的树木挖掉,建设牛场、猪场”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走访,举报所述地块为2块,“地块1”位于四方地村大营子组南梁下,是翁牛特旗惠众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场,法人吕某,养殖场建于2017年,曾从事肉牛养殖,目前处于空置状态,实地GPS测量成图面积7.2亩,经与林地保护与利用规划数据库对比,该举报地块不在林地范围内,因此,投诉人反映的该项问题不属实。“地块2”位于四方地村大营子组东侧,是翁牛特旗南漫甸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场,法定代表人杨某,养殖场建于2014年,目前从事肉驴养殖,实地GPS测量成图面积14.9亩,位于2002年亿合公镇四方地村退耕还林工程地块内,地类为灌木林地,林种为防护林,树种为山杏。因此,投诉人反映的该项问题属实。经询问合作社法人并查询工商信息,未发现与“原旗工商局局长”有直接关系。部分属实上述问题截至4月3日未办结。针对破坏林地问题,翁牛特旗林草局已于3月31日责令翁牛特旗南漫甸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杨某在4月30日前,拆除违法建筑,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植被。对于非法占用林地行为,翁牛特旗公安机关已于2022年4月2日刑事立案、正在进行侦查。下一步,翁牛特旗委政府将切实加强整改盯办力度,确保违法建筑及时拆除,气温回暖后迅速恢复植被,全力加快案件侦办速度,确保在最短时间内完成案件查处。同时,进一步健全完善森林草原保护管理长效机制,抓实抓细林长制各项工作,全面加强巡查巡护,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确保对破坏森林草原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整改到位。未办结无39D2NM202203280051赤峰市红山区西城街道西南地村村委会将300多亩林地以租代征承包于他人,将树木砍伐,现在建设了房屋和厂房,破坏了林地,此外还将37亩耕地出售个人,建设厂房,破坏耕地。赤峰市生态1.关于“赤峰市红山区西城街道西南地村村委会将300多亩林地以租代征承包于他人,将树木砍伐,现在建设了房屋和厂房,破坏了林地”问题不属实。2022年3月28日,经红山区自然资源部门、林草部门和西城街道办事处调阅相关档案及会商研判,群众举报的区域位于现西南地村和新地村干白菜地地块,实际面积为125亩。该地块1984年前为光明大队集体土地,曾由光明大队种植过果树,后因疏于管理,大部分果树凋零。1984年,实行分田单干制度,该地块分别划归西南地、新地两村所有,期间因该地块存有砂石和无法灌溉等因素制约,一直以荒地形态存续。2003年以后,为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按照《中共赤峰市红山区委会议纪要<关于一乡两镇养殖小区建设问题的会议纪要>》(赤红党纪字〔2003〕1号)要求,经区、乡两级政府批复和备案,将该地块规划成村级综合养殖小区,西南地村和新地村村委会采取由个人承包土地、集中规模发展的方式建设养殖小区。  2022年3月29日,红山区林草分局委托第三方测绘公司,会同西城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相关人员进行了现场指界、测量,将测绘结果与《2019年红山区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和《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进行了认真详实地比对,结果显示该地块为设施农用地(养殖)。经查阅档案,该养殖场备案手续齐全。该地块已于2020年经自治区政府批准红山区第三批次征为国有建设用地。2021年8月9日,以无偿划拨方式供应给赤峰市医院。  2.关于“此外还将37亩耕地出售个人,建设厂房,破坏耕地”问题不属实。2022年3月28日,经红山区自然资源部门和西城街道办事处调阅相关档案及会商研判,群众举报的区域位于红山区原天虹花卉市场北侧,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红集用(2005)字第518号],为红山区西南地村集体所有,证载土地所有者为红山区原城郊乡西南地村,用途为研究所。土地变更登记的过程为:1987年,西南地村委会在该地块建立蔬菜种子研究所,包含温室、大棚等附属物22187.5平方米。2005年,因村委会欠债无力偿还,通过村民代表、党员表决方式依法将该地块及附属物转让给村民王某和陈某。2005年12月,王某和陈某二人办理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其中,王某证载面积为10798平方米(约16.19亩),产权证号红集用(2005)字第540号;陈某证载面积为11065.5平方米(约16.6亩),产权证号红集用(2005)字第539号。2016年,按照《红山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西南地村征地工作实施方案》(赤红政发〔2016〕113号)要求,对该地块实施了征收。2020年、2021年,红山区政府分别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并发放了征收补偿款。不属实上述问题于2022年3月30日办结。已办结无40D2NM202203280052赤峰市红山区铁南办事处曲家沟村白某某破坏举报人的耕地,未将土地恢复原貌,4年无法耕种。赤峰市生态2022年3月29日,经专项工作组实地踏查走访和调阅档案资料,举报人“位于铁南街道曲家沟村的耕地被破坏,未将土地恢复原貌,4年无法耕种”情况部分属实。事实经过为:2014年4月27日,举报人和其子将承包的10亩耕地以及堂哥夫妇承包的12.7亩耕地租赁给白某某,租期为5年,在此期间,原红山区国土局执法过程中,未发现涉案地块存在违法占用耕地建设行为。2019年6月14日,举报人向红山区自然资源分局举报承租人白某某于2014年“改变了农地用途并破坏生态环境现状,要求进行现场勘验,并做出处理”。2019年6月26日,红山区自然资源分局现场调查发现,举报人和其子的土地已进行了开垦平整,其堂哥夫妇的土地也已被开垦平整但已恢复种植,种植品种为绿豆,且长势较好,现场不存在改变农地用途证据,承租人白某某也不承认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因此,举报人反映的“4年无法耕种”问题不属实。因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已超过追诉时效,并符合《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第七款第二条中规定的“无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事实不予立案”的情形,红山区自然资源分局向举报人做出了不具备立案条件的答复。  此后,举报人多次到红山区自然资源分局上访反映“改变农地用途和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2020年7月26日,红山区自然资源分局委托黑龙江求实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司法鉴定,并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003332802909),意见书中鉴定意见为“耕地耕作层丧失原有功能,耕作层土壤受到严重损坏,破坏损坏严重”。2021年4月28日,举报人持《司法鉴定意见书》向红山区公安分局报案,6月13日红山区公安分局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案侦查。因此,举报人反映的“未将土地恢复原貌”问题属实。  经红山区专项工作组现场勘查,目前,涉案地块土地类型为耕地,现场基本平整,局部有零星杂草,处于撂荒状态。红山区公安分局正在限时侦办中。部分属实上述问题截至4月3日未办结。下一步,红山区委政府将切实履行属地责任,由红山区公安分局负责于4月18日前完成侦办工作,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组织红山区纪委监委同步介入,强化监督检查。督促铁南街道办事处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科学评估、制定治理方案,在4月15日前完成治理,确保春耕时节达到复耕条件,督促承包人彻底复耕。未办结无41D2NM202203280053赤峰市松山区港子乡台路沟村马架子组村书记杨某某把珍珠岩矿卖给台逢村,把矿山挖了坑,造成了生态破坏。赤峰市生态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现场核查,投诉人反映的“港子乡”应为“岗子乡”,“台路沟村”应为“牌鹿沟村”,“台逢村”应为赤峰科美矿业有限公司珍珠岩矿法人代表“柴某”,所反映的区域仅有一家珍珠岩矿,即赤峰科美矿业有限公司珍珠岩矿,位于赤峰市松山区岗子乡牌鹿沟村马架子组。  2008年12月1日,赤峰新隆珍珠岩矿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赤峰新隆珍珠岩矿采矿许可证,该矿权为已有采矿权过期新办,采矿证号:1504000810212,面积0.275平方公里,开采矿种为珍珠岩,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  2009年7月2日,赤峰新隆珍珠岩矿转让变更为赤峰科美矿业有限公司,矿山名称赤峰科美矿业有限公司珍珠岩矿,法人代表柴某(即投诉人所说的“台逢村”),采矿证号C1504002009077120026660。2011年12月20日,赤峰科美矿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由柴某变更为范某,该矿采矿证于2016年4月19日到期后未延续,也未再进行采矿作业,自然灭失,未办理采矿权注销手续。因此,不存在“赤峰市松山区岗子乡牌鹿沟村书记杨某某将珍珠岩矿卖给柴某”问题。  2020年,因赤峰科美矿业有限公司珍珠岩矿责任主体已灭失,松山区人民政府按照上级要求,集中对历史遗留和无责任主体矿山进行了治理;其中赤峰科美矿业有限公司珍珠岩矿露天开采造成的生态破坏区域,由岗子乡人民政府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并按照地质环境治理方案,通过填方、整形、覆土等方式对该矿开采造成的采坑、道路等生态破坏区域进行治理,并完成了植被恢复通过了验收。  2022年2月25日,赤峰市政府地质环境治理督查组对赤峰科美矿业有限公司珍珠岩矿治理区域因雨水冲刷形成的冲沟,提出了进一步治理意见,岗子乡人民政府组织施工单位对水沟进行了恢复,已完成整改。部分属实上述问题于2022年4月2日办结。下一步,松山区政府将进一步规范矿山开发,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持续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力度,最大限度保护生态环境。已办结无42D2NM202203280036群众投诉反映:“1.乌兰图嘎煤矿粉尘污染严重。2.企业大量用水导致地下水位严重下降”的问题。锡林浩特市大气1.关于“乌兰图嘎煤矿粉尘污染严重”问题。经实地核实,该矿生产过程中确实会产生一定粉尘,但经防风抑尘措施处理后,符合《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规定,该问题部分属实。  被举报企业为锡林郭勒盟乌兰图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矿区位于锡林浩特市宝力根苏木,核定生产能力400万吨/年。2014年取得环评报告审批(内环审〔2014〕44号),2016年通过竣工环保验收(锡环验〔2016〕18号)。矿区周边2公里内居住牧户21户。  经现场核查,该企业主要在坑下开采、原煤破碎和装配运输作业时产生粉尘。坑下开采作业采取洒水作业抑尘,原煤破碎作业采取15米高挡风抑尘网和雾炮机洒水抑尘,快装站装配运输作业采取喷淋设施进行洒水抑尘。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锡林郭勒盟乌兰图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锗煤露天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要求,企业在矿区设置了8个监测点、2个参照点、6台环境监测仪开展监测。监测点、参照点2020年、2021年年及2022年第一季度矿区内总悬浮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检测结果在0.33至0.68mg/m3小时浓度均值范围内,符合国家1.0mg/m3小时浓度均值的排放标准;6台环境监测仪均未发现粉尘数据超标。  3月30日,锡林浩特市政府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按照《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6-2006)标准选取4个点位对该矿总悬浮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进行检测,检测数据显示矿东北角(上风向)0.295mg/m3小时浓度均值、矿西北侧(下风向)0.435mg/m3小时浓度均值、破碎站(下风向)0.463mg/m3小时浓度均值、工业广场(下风向)0.454mg/m3小时浓度均值,符合国家标准限值1.0mg/m3小时浓度均值的排放标准。  2.关于“煤矿大量取水地下水下降严重”问题。经实地核查,该问题不属实。   该矿2016年5月25日取得取水许可证,生产许可水量为24.89万m3/年,生活许可水量为13.58万m3/年。2019年实际总用水量为10.167万m3(疏干水85110吨,生活用水16560吨),2020年实际总用水量为8.639万m3(疏干水82420m3,生活用水3970m3,2021年实际总用水量9.790万m3(疏干水85840m3,生活用水10950m3)。   乌兰图嘎矿区内无地下水变化监测井,选取与其属于同一水文地质单元内胜利矿区的监测井数据作为参考值。锡林郭勒盟水文水资源分中心3月31日提供的《地下水监测井监测资料统计》显示,自2020年开始对胜利矿区区域地下水水位进行监测。2020年平均地下水埋深为8.67米(年初水位8.21米,年末水位8.50米),2021年平均地下水埋深为8.46米(年初水位8.52米,年末水位8.11米),2年内地下水水位平均上升0.21米。部分属实下一步,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将加强对乌兰图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环境监管,督促企业加大采煤作业区及运输道路洒水抑尘频次,将粉尘对周边环境影响降到最小限度。切实加强牧企联系,建立属地苏木镇政府、市工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和定期走访常态化工作机制,及时了解牧民群众诉求,第一时间回应和解决。坚持举一反三和问题导向,加大企业用水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取水用水。阶段性办结无43D2NM202203280013  乌兰察布市化德县七号镇镇长:

  1.自2015年开始,以村民的名义开荒200多亩,并私自承包给南方人耕种,牟取私利。

  2.冒用退耕还林政策,占用林地,盖廉租房,牟取私利。

  乌兰察布市生态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投诉人反映的“自2015年开始,以村民的名义开荒200多亩,并私自承包给南方人耕种,牟取私利”的问题不属实。经化德县自然资源局委托内蒙古第四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公司对七号镇辖区内2015年以来的土地现状进行影像对比核实,不存在开荒问题。所有土地经过二轮承包确权到户,属农户自主经营或流转,故不存在承包给南方人耕种,牟取私利的问题。

  2.投诉反映的“冒用退耕还林政策,占用林地,盖廉租房,牟取私利”的问题部分属实。

  关于“冒用退耕还林政策”问题。经化德县林业部门核实,从2015年以来没有收到过反映七号镇违规违法领取政策兑现资金的来信来访问题,同时,通过2015年以来兑付情况比对,未发现镇长领取相关信息。

  关于“占用林地”问题。经化德县林草局调查核实,自2015年以来,七号镇涉及房屋建设占用林地项目共一个,为七号镇七号村2016年实施的“小村整合及易地搬迁移民新村建设项目”。该项目建设用地为七号村集体林地,涉及面积5.7807公顷,且该处林地不存在林权争议,项目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已于2018年2月7日经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以《关于化德县七号镇小村整合及易地搬迁移民新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内林资许准〔2018〕368号)文件审批同意,工程建设由七号村委会组织实施,全部按照招投标手续进行审批建设,故投诉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关于“盖廉租房,牟取私利”的问题。经化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查,从2009年化德县开始实施廉租房建设项目至今,均在长顺镇城区内实施,未在其他乡镇实施过廉租房建设项目,七号镇历年来也未实施过任何“廉租房”建设项目,故投诉提到的“盖廉租房,牟取私利”的问题不存在。

  部分属实无已办结无

  ■下转第13版  ■上接第12版

  序

  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44X2NM202203280007  1.举报人在乌兰察布市卓资县梨花镇榆树坡种植林地。投入资金大约50万元,先后在林地种植了50亩柠条、榆树20000余棵、杏树7400余棵。2012年,林地已确权。2021年6月,本人发现50亩林地全部遭到人为破坏,加上林地旁边集体的草地目测近百亩。该处林地种植林木被不明人员全部非法采伐,山体已经被挖开,原有地形地貌都有改变。举报人多方找相关部门处理此事 ,未有结果。

  2.卓资县梨花镇境内小土城,大什字等地非法开采铁矿石多处多地都有发生,生态环境严重破坏。

  乌兰察布市生态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第一项问题调查情况

  第一项问题部分属实。其中,投诉反映的“2012年,林地已确权”问题属实。经核实,投诉人反映的50亩林地,为2004年原三道营乡政府(现更名为梨花镇)实施的国家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地,按照2004年退耕还林工程方案,1亩退耕地造林匹配1亩荒山造林。当时乡政府为鼓励村民积极养殖奶牛,对投诉人养殖奶牛实施异地(韭菜沟行政村榆树坡)退耕还林50亩(其中25亩退耕地造林,25亩荒山造林)。2012年,梨花镇开展林地确权工作时,将位于梨花镇韭菜沟行政村榆树坡的50亩退耕还林地(其中,40亩小班218,10亩小班219)确权到投诉人名下,与反映情况相符。

  投诉人反映的“投入资金大约50万元,先后在林地种植了50亩柠条、榆树20000余棵、杏树7400余棵”问题部分属实。经查,按照2004年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株行距为2×4米,每亩84株,树种为山杏和榆树,规格为1-2年生苗木)计算,投诉人林权证范围内最多可种植4200株苗木。该退耕还林工程苗木全部由卓资县林业局统一采购发放,村民只负责挖坑、栽植,并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经与多位村民核实,投诉人2009年外出后一直未返回,苗木仅种植过一次,未进行补植,投诉人反映的资金投入、苗木种植数量与实际情况不符。

  投诉人反映的“50亩林地全部遭到人为破坏,加上林地旁边集体的草地目测近百亩。该处林地种植林木被不明人员全部非法采伐,山体已经被挖开,原有地形地貌都有改变”问题部分属实。经核实,该林地在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第二支队探矿权内,为国家勘探项目(证号:T15120080902015136)。2009年,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第二支队与卓资县鑫源开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合作探矿,探矿期间卓资县鑫源开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破坏投诉人林地面积22.8亩。

  2014年,卓资县开展矿山整治行动,责令鑫源开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勘探。2019年卓资县自然资源局委托内蒙古第七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卓资县梨花镇等四个铁矿、一个岩金矿探矿区地质环境治理方案》,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要求卓资县鑫源开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5日—2021年9月30日,对破坏的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治理成果已于2021年10月15日由第三方专家验收通过。投诉人曾于2021年6月反映“林地旁边集体的草地目测近百亩”“山体已经被挖开,原有地形地貌都有改变”问题,实际为卓资县鑫源开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正在进行环境治理,治理过程中对该区域矿区进行了削坡、整形、回填,以致原有地形地貌、植被发生了改变,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投诉人反映的“多方找相关部门处理此事,未有结果”问题不属实。经查,2021年6月,卓资县人民政府责成县公安局、林草局、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局、梨花镇政府等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进行调查处理。调查期间,2021年9月,乌兰察布市公安局接到上级部门反馈的投诉人举报线索,对该线索进行提级办理,卓资县相关部门积极配合调查。同年11月,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委托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所对投诉人举报范围内被毁坏的林地面积、地类和损害程度进行了司法鉴定。2022年3月30日,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同日,卓资县公安局依据司法鉴定结论依法对投诉人林地被非法占用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投诉反映的情况不属实。

  2.第二项问题调查情况

  第二项问题部分属实。其中,投诉反映的“卓资县梨花镇境内小土城、大什字等地非法开采铁矿石多处多地都有发生”问题不属实。经核实,梨花镇大什字地区不存在开采铁矿石行为,梨花镇小土城铁矿采矿权人为卓资县鑫源开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许可证证号:C1500002010112110080634,开采有效期限:2010年11月9日-2015年11月9日,矿区面积:2.44平方公里)。投诉人反映的小土城等地非法采矿行为系矿权人鑫源开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在采矿期间的合法开采行为,反映的“多处多地都有发生”问题,系因采矿区2.44平方公里范围内矿产资源禀赋为窝状,采矿权人在数个采面同时进行开采所至。

  投诉人反映的“生态环境严重破坏”问题部分属实。2013年,鑫源开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编制了《卓资县梨花镇铁矿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2013-2016年)》,并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53.645万元,在开采期间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进行了治理,部分区域还存在治理不彻底情况。2014年,在卓资县矿产资源集中整治行动中,该矿停产。2016年5月,卓资县自然资源局对采矿权人下达了《限期恢复治理通知书》,由于当时鑫源开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法人陶某某因诈骗被判刑(至今一直在服刑),未履行治理义务。2021年2月,鑫源开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变更,卓资县政府已责成该公司进行环境治理,优化治理方案于4月底编制完成,预计6月底完成治理。

  部分属实  1.针对投诉人林地被占问题,2022年3月30日,卓资县公安局就投诉人林草地被非法占用情况进行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卓资县人民政府正积极协调司法部门加快案件办理进度,同时按照专家意见,及时进行补植补种。

  2.针对鑫源开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边开采、边治理”不彻底问题,卓资县政府正在进一步优化治理方案(预计6月底完成治理),同时,坚持举一反三,全面摸排可能存在的同类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杜绝此类问题发生。

  未办结45D2NM202203280011乌兰察布市化德县七号镇七号村大约有200-300亩农田被当地政府修路占用,未经村民同意破坏农田、无法耕种。乌兰察布市生态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其中,修路占地情况属实;“未经村民同意破坏农田、无法耕种”问题不属实。

  1.道路修建项目情况:

  化德县七号镇七号村道路修建项目实为二连浩特至广州国家高速公路集宁至阿荣旗联络线白音查干至安业段(简称白安高速)辅道建设项目。白安高速是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重点规划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于2017年12月21日由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发改基础字﹝2017﹞1564号)批复;工程初步设计于2018年7月23日由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函﹝2018﹞369号)批复,其中路线走向明确涉及了化德县七号镇;建设用地批复于2021年11月19日由自然资源部文件下达,文件同意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用,起点为化德县长顺镇昔尼乌素村(桩号:FDK77+340〔化商界〕),终点为化德县七号镇安业村(桩号:FDK185+100〔化白界〕),其中涉及七号镇七号村具体桩号为:FDK162+812-FDK165+467。

  2.征拆土地情况:

  (1)红线内征拆土地情况。该项目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土地征拆标准及程序进行土地征拆,由化德县人民政府与乡镇、村委会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并进行公示。协议中共征拆七号镇七号行政村土地面积147.82亩(其中涉及退耕地21.87亩、牧草地74.73亩),为七号行政村其他自然村土地,无争议;涉及七号自然村水浇地51.22亩。土地补偿标准依据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乌政办字﹝2019﹞56号)文件执行,其中水浇地每亩补偿28000元/亩,旱耕地20464元/亩,退耕地7162元/亩,牧草地5116元/亩,支付方式由化德县自然资源局土储中心统一拨付乡镇,再由乡镇下拨村民委员会给村民进行兑付。七号村红线内共征拆土地51.22亩,涉及79户,化德县土储中心于2019年11月1日将该项征拆补偿款拨付到七号镇政府账户,镇政府财务室于2020年3月13日将补偿款拨付到七号村委会账户,七号村委会在公示结束后,在当时村民未提出异议情况下,已及时通知村民领取补偿款。全化德县红线内土地达到了应征尽征,确保了农民利益不受损失。

  (2)红线外征拆土地情况。由于在村内公示期间及项目实施过程中,部分村民提出因道路修建造成道路两侧耕地排水困难及耕种不方便的问题,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条件下,全面汇总村民合理诉求,经化德县人民政府会议研究协调(化德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2020﹞25号),再次由项目建设单位对红线外土地进行征收(附件1-11)。红线外共征收土地32.5639亩,涉及57户,确保了村民征用土地应补尽补,具体程序和补贴标准与红线内征拆土地相同,在土储中心拨付补贴款后,村委会已及时给村民进行发放。

  在七号村土地征拆中,对红线内应征尽征,红线外应补尽补,并已全部兑现完毕,不存在“未经村民同意破坏农田、无法耕种”的问题。现道路两侧剩余土地因不符合征收政策,未进行征收,且经实地勘察后不影响村民正常经营种植,故投诉人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

  部分属实针对投诉反映的修路占地问题,七号村村委会已将涉及的补偿款全部兑现完毕。已办结无46D2NM202203280015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八马路嘉苑小区楼下开了一家自助洗车店,噪音扰民,居民无法正常生活。举报人委托自行监测,噪音超标。乌兰察布市噪音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属实。

  投诉反映的自助洗车店是位于集宁区新体路169号的柠檬共享自助洗车,此处为迎街商住一体楼,一楼为营业门店,二至六楼为居民住宅。自助洗车店内洗车设备主要有空压机、吸尘器、高压水枪、泡沫水蜡枪、吹尘枪、泥土松弛枪、玻璃水喷洒枪各1把(台)。

  经委托第三方公司对自助洗车店周边及楼上居民住宅开展噪声检测,检测结果为:自助洗车店洗车机室外和洗车房外噪声昼间为62.1Leq(dB)和67.4Leq(dB),夜间楼上居民窗户外为53.5Leq(dB),均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表1中2类标准(标准限值昼间60Leq(dB)、夜间50Leq(dB));居民家中昼间为48Leq(dB)、夜间为40.7Leq(dB),其中夜间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1中2类标准限值(标准限值昼间50Leq(dB)、夜间40Leq(dB)),存在一定的噪声污染。

  属实2022年3月30日,经生态环境部门与该洗车店负责人沟通对接,负责人决定自愿关闭该洗车店,另行选址从事该业务,洗车店于3月30日停业关闭,已于3月31日完成洗车设备拆除。已办结无47D2NM202203280025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贲红镇黄宁达莱工业园区占用耕地修路,工业园区车辆过往道路扬尘严重,导致村民无法耕种。乌兰察布市大气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此案件与第一批察右后旗D2NM202203250011编号群众信访案件中第二项问题重复。

  经现场调查核实,投诉反映的占耕地和扬尘道路为通往察右后旗产业园化工原材料加工功能区(原察右后旗建材化工园区黄宁达莱产业园,即投诉中所述“黄宁达莱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工业固废渣场的砂石道路。

  1.投诉反映“贲红镇黄宁达莱工业园区占用耕地修路”问题属实。经卫星遥感影像对比,该道路以二广高速为界,二广高速西为2004年修建高速路取土时自然形成的施工道路(该路段不占耕地),二广高速东为村民长期耕种行走自然形成的田间道路(该路段占用2.67亩耕地)。由于该道路形成时间较长,坑洼不平,严重影响车辆通行,为安全起见,便于村民耕种作业,2020年10月,园区管委会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简单的道路平整。2021年6月19日,园区管委会按照形成的既定事实给予了村民补偿。经察右后旗自然资源局实地测量,该道路平均宽度4.1米,依据国家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和第三方实测宗地图显示该道路占用耕地面积为2.67亩。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中“农村道路是指在农村范围内,路基宽度在8米以内,用于村间、田间道路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含机耕道)图斑或地块”规定,该道路为农村道路,不属违法用地。涉及的村民补偿已于2021年6月19日发放到位。

  2.投诉反映“工业园区车辆过往道路扬尘严重,导致村民无法耕种”问题部分属实。“工业园区车辆”实际为从园区电石生产企业到园区固废渣场的电石除尘灰拉运车辆,车辆在途经上述道路时容易产生扬尘。为抑制道路扬尘,园区管委会在2020年10月对原有自然路进行简单平整的基础上,于2022年3月10日对该路段铺设了碎砂石,并进行了机械碾压,扬尘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对村民耕种不会产生影响。

  部分属实  1.针对占用2.67亩耕地问题,园区管委会按照形成的既定事实给予了村民补偿,相关补偿已于2021年6月19日发放到位。

  2.针对扬尘问题,为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察右后旗政府已落实相关措施:一是由园区管委会明确责任,进一步强化监管,确保除尘灰拉运车辆手续齐全、文明行驶、减速慢行,拉运途中不得碾压林草地及耕地,必须全程进行苫布遮盖,严禁超载洒落,必须拉到指定渣场进行卸载;二是由交管部门继续加大此路段的不定期巡逻管控力度,对出现超载、沿路洒落、不盖苫布等行为的途经车辆进行从重处罚;三是由园区渣场运营公司(乌兰察布市卫洁环保有限公司)负责对该路段进行经常性洒水抑尘,并对道路两侧边沟进行不定期清理。

  已办结无48D2NM202203280033呼和浩特市四子王旗居民王某某从2015年至2016年、2020年至2021年期间在柳匠滩村南面河道(不清楚河道名字)进行采砂、洗沙,且洗沙的水全部流入河道,破坏严重。乌兰察布市水、生态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调查核实,投诉内容反映的王某某,系四子王旗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国有企业)经理,反映的采砂地点位于四子王旗大黑河乡大黑河行政村柳匠滩自然村南塔布河段,该采区属于《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河道采砂规划(2020—2024年)》中可采区之一。四子王旗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是在2020年2月27日,经四子王旗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成立的,负责全旗境内河湖砂石的开采、加工、运输和销售。经核实,2015年至2016年期间,王某某未在该河段实施过采砂、洗砂行为,2020至2021期间,举报反映的柳匠滩自然村南塔布河段采区采砂作业由四子王旗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具体实施。采砂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照《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河道采砂规划(2020—2024年)》和《河道采砂实施方案》要求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执行,清洗作业用水来源于截流河道内地表水(洪水、融雪水),全部循环利用,不添加任何药剂,对河道未造成破坏。目前该采砂场处于季节性休产状态,乌兰察布市将责成属地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对采砂作业的监督管理,确保规范有序开采。

  部分属实目前投诉反映的采砂场处于季节性休产状态,乌兰察布市将责成属地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对采砂作业的监督管理,确保规范有序开采。已办结无49D2NM202203280047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新区石材城牧泉元兴石料有限公司对面的洗衣房,无挂牌,1台燃煤锅炉严重污染环境。乌兰察布市大气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现场核实,该洗衣房为租用内蒙古北方国际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库中店开设(属察右前旗管理范围),无挂牌,原营业执照在集宁区市场管理局登记,经营地址在集宁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 管理条例》相关要求,“经营主体改变经营场地,应当在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该企业从2021年11月营业至今,未到察右前旗市场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视为无照经营。

  现场核查时,该洗衣房建有2台0.5蒸吨天然气、煤两用蒸汽发生器(使用1台、备用1台),蒸汽发生器自带一体化旋风除尘设施,现场发现其燃用煤炭,目测废气排放口无明显排烟现象。

  部分属实由于该洗衣房无照经营,察右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29日向其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前市监封〔2022〕03号),当日下午,该企业将2台0.5蒸吨蒸汽锅炉和洗涤设施全部拆除。同时,鉴于该企业不在石材加工及上下游相关产业经营范围,察右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内蒙古北方国际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严格按照营业范围规范生产经营活动,严禁超出经营范围引进其他项目入园。已办结针对此信访案件,察右前旗纪委监委对2名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因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责成察右前旗平地泉镇党委书记贾志刚向旗委常委会做深刻检查;因对经营企业监管责任不到位,对察右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贺太世进行谈话提醒。50D2NM202203280041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龙口镇的麻地梁智能煤矿有限公司将生产污水排放至台子梁村东侧山上,污水渗透到山下饮水基井中,污染村民饮用水。鄂尔多斯水1.关于“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龙口镇的麻地梁智能煤矿有限公司将生产污水排放至台子梁村东侧山上”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  经核查,举报人反映的“麻地梁智能煤矿有限公司”实为“内蒙古智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台子梁村东侧山为塌陷区,该公司为治理塌陷区,采用复垦复绿的治理手段。按照《内蒙古智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麻地梁矿井及选煤厂环评影响报告书》,该公司煤矿工业场地建有矿井水处理站一座,日处理能力为5600立方米。矿井水处理后,主要用于选煤厂生产用水、井下消防洒水、绿化浇水及道路洒水等。为减少塌陷区道路扬尘污染,提高塌陷区绿化率,内蒙古智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13日与龙口镇台子梁村集体经济企业准格尔旗富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委托准格尔旗富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煤矿台子梁村东侧山上塌陷区进行洒水降尘和绿化浇水。2022年2月14日至2022年3月11日,煤矿将处理后的矿井水用于塌陷区的绿化、降尘,符合环评要求,累计拉运225车,水量约5625立方米。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准格尔旗分局委托内蒙古内化科技有限公司对内蒙古智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已处理矿井水进行水质检测,结果显示各项指标均符合《煤矿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限值要求。  2.关于“污水渗透到山下饮水机井中,污染村民饮用水”问题。该问题不属实。  经核查,举报人反映被污染机井共两座(两座机井井管上沿均为水泥材质,其中一座有井房,一座无井房有井盖封护),与塌陷区洒水处直线距离约1.8公里,两者高度落差近200米。3月30日,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对反映的机井水质进行监测,结果现实所有检测指标均优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标准限值,水质合格。部分属实准格尔旗将持续加强矿井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和矿井水综合利用监管,保障回用途径达到相关水质标准要求。加强涉及矿井水回用企业的水处理全过程管理,坚决杜绝矿井水非正常回用。已办结无51X2NM202203280008举报人反映2015年李五兴煤矿毁坏杨树、沙柳、柠条林地,对侵占林地面积鉴定意见不服,要求彻查真相。鄂尔多斯市生态经调查核实,2015年7月16日,昭君镇查干沟村村民李某某向原旗森林公安局白土梁派出所报案,称“李五兴煤矿未办理审批非法占地取土、排土”。2015年7月21日,原旗森林公安局白土梁派出所将该案件立为行政案件查处,并委托鄂尔多斯市林业规划设计院对非法占用林地面积进行鉴定。经鉴定,李五兴煤矿超审批范围使用林地0.7103公顷,其中有林地0.0089公顷、宜林地0.7014公顷,存在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于2016年7月30日由原旗森林公安局立为刑事案件侦查。后经公安机关跟进侦查,发现李五兴煤矿在同一区域内存在新的违法行为,再次委托鄂尔多斯市林业规划设计院对新违法地块进行了鉴定。2016年8月18日设计院出具新的违法地块鉴定意见,确定李五兴煤矿超审批范围使用林地4.1476公顷,其中有林地0.6231公顷、灌木林地1.5884公顷、宜林地1.9361公顷。公安机关于2016年8月24日,将犯罪嫌疑人高某某(时任李五兴煤矿生产主任)传唤归案。2017年2月7日,达拉特旗检察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李五兴煤矿公诉至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7年5月4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依据《鄂林鉴004号》鉴定意见等证据,经审理作出(2017)内0621刑初29号判决,判处李五兴煤矿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现涉案土地已进行植被恢复并通过旗林草部门验收,其中部分林地企业已补办征占用审批手续。  鄂尔多斯市林业规划设计院是当时鄂尔多斯市唯一具有林业资源鉴定资质的机构,涉案鉴定意见符合《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鉴定机构、鉴定人员、鉴定程序的相关要求,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具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2022年3月29日,达拉特旗林草局将两次鉴定意见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图、《林权证》发证范围、审批范围进行了再比对、再核实,鉴定数据与核实结果一致。故该问题不属实。不属实无已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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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52D2NM2022032800431.伊金霍洛旗京瑞品有限责任公司(洗煤企业)建设用地不符合相关规定,没有土地证。建设用地原为林地,该公司将林木砍伐用于建厂。  2.该厂在洗煤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直接露天堆放。  3.洗煤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等污染物没有进行任何处理直接排放。  4.没有相关手续。鄂尔多斯市水  经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的伊金霍洛旗京锐品工贸有限公司(下称“京锐品洗煤厂”)位于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铁煤集团内蒙古东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敬老院煤矿”)厂区附近。该洗煤厂始建于2013年10月,于2014年1月建成投运,已取得环保审批手续并通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该项目采用跳汰洗选工艺,建设内容包括厂房、煤棚和2个嵌入式煤泥储棚,胶带输送栈桥,占地面积1200平方米,主要负责洗选敬老院煤矿生产的原煤。该洗煤厂与敬老院煤矿属于商业合作关系,敬老院煤矿作为开发建设主体负责项目土地手续办理及矸石处置等相关事宜。敬老院煤矿因存在安全隐患,已于2022年3月15日自行停产整改,京锐品洗煤场也随即停产。  1.关于“伊金霍洛旗京锐品有限责任公司(洗煤企业)建设用地不符合相关规定,没有土地证”的问题。该问题属实。  经调查核实,京锐品洗煤厂占地面积9.2058亩,其中草地2.9913亩、其他地类6.2145亩,从2013年10月至今未取得用地批准手续。2019年7月8日,伊金霍洛旗自然资源局在例行巡查中发现京锐品洗煤厂未办理相关用地批准手续,涉嫌违法占地,随即对京锐品洗煤厂储煤仓及厂房进行立案调查,由于京锐品洗煤厂开发建设主体为敬老院煤矿,伊金霍洛旗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8月16日向敬老院煤矿下达《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伊自然资罚字〔2019〕第36号),处罚面积17137.67平方米,收缴罚没款34275.34元,并要求敬老院煤矿立即停止生产,补办相关用地手续。针对京锐品洗煤厂违法占用2.9913亩草地问题,目前敬老院煤矿正在补办草地手续,并已报至自治区林草局,预计2022年6月30日前办理完成,待草地手续获批后的3个工作日完成土地手续办理。  2.关于“建设用地原为林地,该公司将林木砍伐用于建厂”的问题。该问题不属实。  经调查核实,京锐品洗煤厂用地范围内全部为非林地。

  3.关于“该厂在洗煤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直接露天堆放”的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核实,敬老院煤矿因煤矸石综合利用不畅,曾将洗选煤矸石暂存在京锐品洗煤厂东侧,2018年6月敬老院煤矿对暂存的煤矸石进行覆土绿化。之后,随着近年来煤炭市场较好,企业将部分煤矸石掺入煤中销售,另一部分用于丁家渠煤矿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工程采坑回填。  4.关于“洗煤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等污染物没有进行任何处理直接排放”的问题。该问题不属实。  经调查核实,该洗煤厂在洗煤过程中废水严格按照环评要求采用浓缩、压滤工艺流程,保证废水闭路循环使用,不存在废水外排。同时,洗煤厂设置1台事故浓缩机,主要用来收集事故排水,待事故解除后分批循环用于生产,不会导致废水外排。  5.关于“没有相关手续”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核实,敬老院煤矿已取得环保审批手续并通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但未取得土地及占用草地手续(目前,正在办理草地手续,在取得草地手续后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土地手续)。

  部分属实一是为进一步规范煤矸石管理,督促敬老院煤矿对已覆土绿化的煤矸石制定生态恢复治理方案,进一步做好复垦绿化工作,并积极寻求煤矸石综合利用途径。二是2022年3月29日,伊金霍洛旗责成纳林陶亥镇、自然资源局、林草局、生态环境局、能源局等部门集中约谈敬老院煤矿,要求敬老院煤矿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其引进合作的京锐品洗煤厂加强自身管理、加快相关手续办理。目前,敬老院煤矿草地补办手续已报送至自治区林草局,预计2022年6月30日之前办理完成,草地获批后将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土地手续。伊金霍洛旗自然资源局已对违章建筑依法进行没收处理,4月5日前完成相关没收程序。三是针对排矸场违法占用林草地面积超出行政处罚面积,伊金霍洛旗林草局正在依法将敬老院煤矿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阶段性办结  1.2022年4月1日,针对敬老院煤矿京锐品洗煤厂非法占用草地监管不到位问题,旗林草局依规给予时任草监所所长雷某某通报批评,给予时任草监所副所长奇军警告处分。  2.针对敬老院煤矿京锐品洗煤厂非法占用土地监管不到位问题,给予时任旗自然资源局纳林陶亥镇国土资源所所长杨某某警告处分。

  3.2022年4月1日,针对敬老院煤矿京锐品洗煤厂东侧暂存煤矸石,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对时任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乔某某警告处分。  4.针对敬老院煤矿京锐品洗煤厂存在的问题,纳林陶亥镇要求属地监管责任不到位的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林某某作书面检查,对时任环保站站长赵某某进行诫勉谈话。  5.针对京锐品洗煤厂东侧违规存放煤矸石行为,2022年3月30日,敬老院煤矿对敬老院煤矿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罚款1万元,对分管固废的负责人李某某罚款5000元,对负责环保副科长付某某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对相关管理人员王某某通报批评。

  53D2NM202203280034达拉特发电厂拉煤专线粉尘扬尘污染问题严重。鄂尔多斯市大气  运煤专线建于2005年,全长约5.5公里,该道路为达拉特电厂、亿利化学、神华亿利电厂、冀东水泥等四家企业运输原料和产品的唯一公路通道,日均通行车辆约1000余辆次,高峰期达1600余辆次。2018年开始,达拉特旗针对运煤专线周边扬尘问题开展常态化整治。一是对运煤专线道路进行修补,对两侧路肩进行硬化;二是对运煤专线两侧进行绿化补植;三是每日对道路进行清扫和洒水抑尘,同时责成企业安装清洗设备,车辆清洗后方可出厂;四是要求各厂安装限速设备,时速限制在20公里/小时以内,同时对不按规范苫盖篷布、超速行驶的运输车辆进行执法检查;五是查处道路两侧违规停车行为,引导车辆到服务区规范停车。

  通过近年来常态化整治,运煤专线扬尘问题有所改善,但与群众期盼仍有差距,分析原因如下:一是因过往车辆多,道路易破损,日常清扫和洒水抑尘效果差;二是对道路两侧硬化不到位,车辆启停易扬尘;三是对厂区内外运输车辆篷布苫盖、车辆限速等执法管理和处罚不严格。

  属实关于运煤专线扬尘问题整改措施。接到该转办信访案件后,达拉特旗委、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多次现场办公、主动接访,了解群众诉求、研究解决办法,成立了工作专班,制定了整改方案,严格落实分工任务、强化协同配合,从快从严全面启动运煤专线整治工作,标本兼治推进问题解决。治标方面,一是实施运煤专线道路提升改造工程。拟投资3200万元,全线实施铣刨路面并重新罩面、边坡治理、修筑排水沟、路肩硬化修补等工程,项目于4月1日启动,力争2022年6月底前全部改造完毕;投资421万元,对羊场湾服务区及周边道路进行硬化改造,实施排水改造工程,新建公厕2座,现已完成硬化40%。二是常态化清理整治运煤专线。已聘请第三方物业公司,安排人员定期巡查清扫羊场湾服务区内卫生;延长运煤专线路面扬尘清洗时间、提高频次,每日7点-21点进行清扫、洒水;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车辆不苫盖篷布、超速行驶等行为;加强对羊场湾服务区和运煤专线两侧商户、汽修门店的清理整顿。三是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四家企业维护修补破损道路、安装车辆清洗视频监控、提高清扫频次,加强对限速设备运行的督查。四是严格限制公路运输量,同时协调包神铁路挖掘铁路的运输潜力,加大铁路运输量。治本方面,一是推行煤炭物流新模式,通过“散改集”逐步实现煤炭运输全程全封闭,现已建成智能甩箱内陆港,下一步拟引进中网慧通、满世集团扩大运量,现已达成初步合作意向。二是启动解柴线至达拉特电厂引线运煤专线工程(总长17.8公里,投资4亿元)。三是大塔北至达电铁路专用线工程已列入国家发改委“公转铁”两年行动计划,正在开展立项等前期工作,近期将督促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四是充分了解羊场湾村群众的合理诉求意见,以百姓心为心,问需于民、换位思考,切实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阶段性办结针对达电运煤专线扬尘污染治理过程中履职不到位、整改不彻底问题。对旗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运煤专线负责人郝某某、旗交管大队岗勤一中队中队长高某某、树林召镇包联关碾房村干部马某某在全旗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在单位内做出深刻检查。达拉特发电厂对其运煤道路及车辆管理负责人程某某、运灰道路及车辆管理负责人崔某某在全厂内通报批评,并分别扣除500元考核奖金;亿利化学有限公司对其安全环保部部长李某某在全公司通报批评;神华亿利电厂对其灰渣拉运经理韩某某在全厂内通报批评;冀东水泥有限公司对其生产部部长韩某某在全厂内通报批评,并处以1000元罚款。  市级层面已组成专项督查组,对该案件提级办理,达拉特旗纪委监委也在进一步调查核实,根据后续调查结果,进一步追责问责。54D2NM202203280039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敖镇举报人的2051亩林厂、2800多株杨树遭到破坏。鄂尔多斯市生态鄂托克前旗组织敖勒召其镇和旗公安局、林草局、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联合调查工作组,对信访问题开展全面深入调查核实。一是经旗林草局核查,敖勒召其镇范围内没有面积相符的林场,举报人反映的2051亩的林场应是林地,经查阅比对林权档案,敖勒召其镇没有拥有2051亩林权证的农牧户,且没有面积相符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二是经查阅旗公安局、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敖勒召其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档案资料,均未发现2051亩林地、2800多棵杨树被破坏相关的执法记录和案件。三是旗林草局会同敖勒召其镇对全镇所有林场和有林地权属的地块进行了详细核查,并对全镇各嘎查村负责人、护林员和部分退休村干部、老党员、村民代表进行了谈话问询,未发现2051亩林地、2800多棵杨树被破坏的情况。另经全面排查,未发现大面积林地和杨树遭到破坏的问题。因此,该问题不属实。不属实无已办结无55D2NM2022032800291.达拉特旗电厂,达拉特旗PVC厂有扬尘污染。  2.两个厂区打有深井,用于生产,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村民饮水困难。鄂尔多斯市水1.关于“达拉特旗电厂,达拉特旗PVC厂有扬尘污染”问题。该问题不属实。  经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的达拉特旗电厂、达拉特旗PVC厂实际为达拉特电厂、亿利化学。在运输车辆管理方面,两家企业均制定了防治扬尘管理制度和惩处办法,购买了道路清扫和洒水车辆,及时对厂区内道路进行清扫和洒水。同时,企业在厂区内加装了固定限速装置、设置了测速点,车速控制在20公里/小时以下,避免因车速过快产生扬尘;两家企业均已在厂区内安装了运输车辆清洗装置,确保运输车辆出厂前洁净上路。在粉状物料管理方面,亿利化学粉状物料全部棚内密闭贮存,厂区内无粉状物料露天堆放;达拉特电厂一二期、四期项目全封闭煤棚建成投运,三期项目煤场全封闭工程正在进行施工,堆煤使用防尘网严密遮盖。2022年4月1日,旗生态环境分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两家企业厂界颗粒物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达拉特电厂和亿利化学厂界颗粒物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放限值。  2.关于“两个厂区打有深井,用于生产,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村民饮水困难”问题。该问题不属实。  经调查核实,达拉特电厂、亿利化学两家企业生产用水不取用地下水,按照水利部门批复取用黄河水,调取近三年取水情况未发现超批复取水问题。生活用水方面,达拉特电厂生活用水为城镇自来水;亿利化学厂区内有2眼生活用水自备井,批复取水量为9.8万立方米/年,2019、2020、2021年分别取用水3.6万立方米、4.32万立方米、4.23万立方米,年取水量均低于批复取水量。同时,经调阅水利厅对树林召镇区地下水水位监测结果,2020年二季度到2021年二季度,平均水位较上年同期有所上升;2021年三季度、四季度平均水位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符合水位正常波动范围。此外,根据2020年第二次土地调查,关碾房村水浇地为1.97万亩,按照自治区定额亩均用水量220立方米计算,年用水量434万立方米,而企业用水量每年仅在4万立方米左右,占关碾房村农业灌溉用水量的1%,占当地地下水用量比例较小。同时,根据现场测量厂区周边农灌井水位(静水位)埋深距地表20米左右,对亿利化学生活备用水源井水位(静水位)埋深进行测量,距地表18.9米,因亿利化学生活水源井在农民灌溉用水井的地下水侧向径流补给区(由南向北径流)的下游,而测量数据说明水位埋深是由南向北逐渐增加的,说明亿利化学取水对当地地下水影响甚微。不属实无已办结无56X2NM2022032800011.从1982年至今,40年来相关林业部门推诿,拒绝为库布齐沙漠植树造林的农民办理产权证明。相关部门不认可村民植树造林成果,直接打压了村民继续造林积极性,造成所承包库布齐沙漠部分地区水土流失严重,土地荒漠化加重问题。  2.相关部门不履行土地沙漠化治理制度、不落实国家林业保护方面政策,造成库布齐沙漠所属林地“三不管”以及确权难问题。  3.相关部门、村委会书记在林业保护政策落实以及维护造林村民合法权益方面不作为、乱作为、胡作非为问题。40年来,村民从未收到国家任何造林补贴,林业部门提前得知中央环保督察组进驻,2022年3月21日,林业部门突然通知植树造林的村民到昭君乡镇领取2018年至今的造林补贴。林业部门要求“即使放弃领取补贴,也要签字!”,最终村民拒绝领取补贴,也拒绝任何签字。鄂尔多斯生态1.关于“从1982年至今,40年来相关林业部门推诿,拒绝为库布齐沙漠植树造林的农民办理产权证明”问题。该问题不属实。  经调查核实,1982年,为响应国家植树造林政策,刘某某等9户造林户在昭君镇候家圪堵村斯凯湾社开展植树造林,造林面积约3182亩。2012年,造林户刘某某个人向原旗林业局(现旗林业和草原局)申请办理林权证。工作人员按照办理林权证程序核查其提供的申请资料时发现,所申请地块为村集体所有土地,缺少“林地权属证明(即林地承包合同)”要件,告知其补充完善后再予以申请。后造林户刘某某一直未能提供相关资料,也未再重新申请。2015年3月,达拉特旗被确定为国家第二批集体林业改革试点旗区,承担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验任务,探索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授权达拉特旗可探索试验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证(该证仅确认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授权起止时间为2015年3月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2016年9月,根据《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知》要求,达拉特旗全面启动林权不动产登记工作,森林林木所有权证办理机构由原林业局转至旗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在2013年至2017年期间,市、旗两级林草部门、镇村干部先后7次组织召开调解会议,帮助协调解决刘某某等9户与社集体土地矛盾,于2017年4月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刘某某等9户栽种树木土地所有权属候家圪堵村斯凯湾社集体所有,地上附着物(树木)属刘某某等9户所有,森林林木所有权证由刘某某等9户申请办理;刘某某等9户每年按林业补贴款57%交付社集体,作为社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由社集体再进行分配”。2017年11月,刘某某等9户造林户向原旗林业局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证,旗林业局工作人员对9户造林户申请资料进行收集审核,2017年12月5日形成产权档案后由造林户刘某某自行取走,于2017年12月底移交至旗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按照2016年《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中1.2.2条一体登记原则:“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登记应当与其所附着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力主体一致”,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审核档案资料后,告知其需提供林地承包合同后予以办理发证。刘某某与社集体沟通协商,村民因担心其办理不动产权证后,林、地权属均归刘某某本人,无法保证社集体土地收益,均不同意其办理不动产权。后刘某某一直未能提供相关资料,也未再重新申请,故该问题不属实。  2..相关部门不认可村民植树造林成果,直接打压了村民继续造林积极性,造成所承包库布齐沙漠部分地区水土流失严重,土地荒漠化加重”问题,该问题不属实。  一直以来,达拉特旗积极鼓励农牧民开展植树造林,严格执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通过中央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对造林户造林护“绿”事迹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报道,引导广大造林户持续提升造林能动性、积极性。2019年达拉特旗率先在全市范围内启动创建家庭林草场工作,免费向造林户发放拖拉机、旋耕机等造林设备,持续提升造林户参与生态建设和保护积极性,现全旗已累计建成家庭林场30个。经联合调查组实地核实,该林地林木长势良好,不存在乱砍、滥伐现象。同时,利用陆地资源卫星与高分6号卫星对达拉特旗境内库布其沙漠裸露沙地进行机器学习提取,2000年夏季达拉特旗境内裸露沙地面积约1105平方千米,2020年夏季缩减为484平方千米,面积下降56.2%。故该问题不属实。  3.关于“相关部门不履行土地沙漠化治理制度,不落实国家林业保护方面政策,造成库布齐沙漠所属林地‘三不管’以及确权难”问题,该问题不属实。  为改善恶劣的生态环境状况,达拉特旗历届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荒漠化治理工作,认真落实国家林业保护政策,坚持不懈推进防沙治沙工作,实现了“沙进人退”向“绿进沙退”的转变。2017年,达拉特旗作为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第十三次缔约方大会考察点接受了与会外宾的参观、考察;2021年,被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评为全国三十五个县级防沙治沙综合治理示范区之一。此外,达拉特旗持续加强对成林树木管理,2001年国家天保工程启动前,达拉特旗林木管理实行“谁造林、谁管护、谁受益”原则,由造林户自行管护。2001年国家天保工程启动实施后,旗林草部门对林木管理实行统一管护,聘用护林员进行管理。故该问题不属实。  4.关于“相关部门、村委会书记在林业保护政策落实以及维护造林村民合法权益方面不作为、乱作为、胡作非为”问题,该问题不属实。  经调查核实,现任昭君镇候家圪堵村党支部书记李某某于2012年7月任职至今。2018年,刘某某等9户造林户联合署名向鄂尔多斯市第一巡察组反映该问题。后经昭君镇纪委等相关部门调查,认定该情况失实,作了结处理(达昭纪发〔2018〕2号),当事人刘某某也于2018年6月签订了息诉罢访承诺书。故该问题不属实。  5.关于“40年来,村民从未收到国家任何造林补贴,林业部门提前得知中央环保督查组进驻,2022年3月21日,林业部门突然通知植树造林的村民到昭君乡镇领取2018年至今的造林补贴,林业部门要求‘即使放弃领取补贴,也要签字!’最终村民拒绝领取补贴,也拒绝任何签字”问题,该问题不属实。  经调查核实,因举报人所涉林地经营权属不清,多次协商调解未果。2022年3月21日,昭君镇人民政府再次组织村民代表、刘某某等9户造林户进行调解,建议按照上述2017年4月达成的调解协议(即按林业补贴款57%交付社集体,作为社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由社集体再进行分配)发放森林生态补偿资金(即造林补贴),解决双方矛盾纠纷。社集体村民代表均同意,但刘某某等9户造林户要求先行解决林地权属问题,后解决森林生态补偿资金,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无果,不存在“即使放弃领取补贴,也要签字”情况。故该问题不属实。不属实针对举报人与社集体矛盾纠纷,达拉特旗已责成旗林草、昭君镇人民政府、司法等部门进一步协商调解,如仍协商无果,引导双方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鄂尔多斯市纪委监委已跟进调查,对造林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核实,对监管不到位、失职失责等相关问题进行追责问责。已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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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57D2NM202203280008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魏家峁镇,魏家峁北方煤电有限公司露天煤矿和发电公司有扬尘污染问题。鄂尔多斯市大气1.举报人反映的“魏家峁北方煤电有限公司露天煤矿有扬尘污染”问题,基本属实。  经核查,魏家峁北方煤电有限公司露天煤矿2010年开始建设,2012年正式投产,手续齐全。为治理煤矿生产和运煤过程中的扬尘污染,该矿配备2台消防车、12台(3台100吨、4台50吨、5台25吨)洒水车循环对排土场、采场及运输道路进行洒水降尘;配备2台清扫车、3台20吨洒水车对工业广场及公共道路进行清扫、洒水。煤矿进矿道路共计硬化6.5公里,配备轮胎清洗设施对出矿车辆轮胎和底盘进行清洗。现场调阅煤矿2021年、2022年一季度厂界颗粒物浓度检测报告,结果显示扬尘浓度符合标准限值要求。但露天煤矿开采过程中,受开采工艺限制,在遇到气象条件不利的情况下,仍有扬尘产生。  2.举报人反映的“发电公司有扬尘污染”的问题,基本属实。  魏家峁北方煤电有限公司电厂2017年正式投产,手续齐全,占地面积45.3公顷,其中绿化面积为30.5公顷,其余为硬化面积。该电厂属于坑口电厂,煤炭经全封闭皮带走廊送入生产系统,灰渣拌湿后运至灰渣场填埋,灰渣场配备三组高压喷淋系统,同时配备1台移动雾炮车、1台道路清扫车、1台洒水车对厂区进行抑尘作业。经调取魏家峁北方煤电有限公司电厂2021年、2022年环境检测报告,检测结果符合标准限值。现场检查时虽然未发现明显的扬尘问题,但在车辆行驶和设备运行过程中,会有一定扬尘产生,影响范围有限。基本属实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准旗分局责令魏家峁露天矿和电厂继续加大降尘力度,最大程度减少生产和运输过程中扬尘的产生。已办结无58D2NM2022032800281.2013年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镇潺脑梁村纳源煤矿在挖水库修路过程中,毁坏80亩耕地。2020年水库弃用后,未给举报人恢复耕地和林地。  2.村长和煤矿签的协议,未经村民同意征用25亩防护林,未给村民补偿。鄂尔多斯市生态一是关于“2013年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镇潮脑梁村纳源煤矿在挖水库修路过程中,毁坏80亩耕地。2020年水库弃用后,未给举报人恢复耕地和林地。”问题,该问题不属实。  经核实,举报人反映的“潺脑梁村纳源煤矿”实为鄂尔多斯市巴音孟克纳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纳源煤矿),该煤矿位于东胜区铜川镇潮脑梁村和神山村辖区,井田面积29.0786平方公里,核定生产能力为500万吨/年,各类证照齐全有效,属于合法在产煤矿。实地调查走访,举报中反映的道路为狸猫窑子社既有的自然乡村道路,主要服务于周边群众出行。因该道路坑洼不平、遇雨泥泞,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经村社集体申请,纳源煤矿于2013年对该道路在原址上进行了平整碾压、砂石铺垫,并进行日常简单维护,现场未发现毁坏防护林和耕地的情况。同时,为了保证复垦绿化植被成活率及满足洒水降尘等需求,纳源煤矿在狸猫窑子社的河道内开挖浅水坑用于取水(举报人所述“水库”实为浅水坑)。原东胜区水务和水土保持局在巡查中发现纳源煤矿未办理相关取水手续、违规取水,于2016年7月19日对纳源煤矿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水罚决字〔2016〕2号),罚款2万元,并责令其整改,纳源煤矿按期缴纳罚款并将河道内的水坑全部填埋、恢复原貌,根据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该浅水坑不属于林草地和耕地。  二是关于“村长和煤矿签的协议,未经村民同意征用25亩防护林,未给村民补偿”问题,该问题不属实。  经实地调查并与潮脑梁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了解,纳源煤矿于2012年3月按照规定程序与狸猫窑子社、潮脑梁村民委员会就所征用土地及其附属物的补偿事宜进行了约定,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共征收土地面积3717亩,其中耕地299亩、林草地3418亩,未占用防护林,且已足额补偿到位。经调查,未发现潮脑梁村时任村长、现任村长个人和煤矿签订任何协议。不属实无已办结无59D2NM202203280003达拉特电厂,神华电厂,亿力PVC厂与树林召镇关碾房村羊场湾舍相隔一条拉运专线。该拉运专线由三家企业征地修建,但严重的粉尘污染、交通堵塞常年影响当地村民生活。鄂尔多斯市大气  运煤专线建于2005年,全长约5.5公里,该道路为达拉特电厂、亿利化学、神华亿利电厂、冀东水泥等四家企业运输原料和产品的唯一公路通道,日均通行车辆约1000余辆次,高峰期达1600余辆次。2018年开始,达拉特旗针对运煤专线周边扬尘问题开展常态化整治。一是对运煤专线道路进行修补,对两侧路肩进行硬化;二是对运煤专线两侧进行绿化补植;三是每日对道路进行清扫和洒水抑尘,同时责成企业安装清洗设备,车辆清洗后方可出厂;四是要求各厂安装限速设备,时速限制在20公里/小时以内,同时对不按规范苫盖篷布、超速行驶的运输车辆进行执法检查;五是查处道路两侧违规停车行为,引导车辆到服务区规范停车。

  通过近年来常态化整治,运煤专线扬尘问题有所改善,但与群众期盼仍有差距,分析原因如下:一是因过往车辆多,道路易破损,日常清扫和洒水抑尘效果差;二是对道路两侧硬化不到位,车辆启停易扬尘;三是对厂区内外运输车辆篷布苫盖、车辆限速等执法管理和处罚不严格。

  经调查核实,为解决运煤专线交通拥堵问题,达拉特旗于2014年在达电东侧约2公里处建设了浩安停车场,占地面积约500亩,可容纳3000辆大型货车停放,目前日均车流量约500辆,通过控制运煤车辆停留时间和数量,实现车辆有序进入达电厂区,缓解了交通拥堵问题。该路段作为四家企业运输原料和产品的唯一通道,有时还会出现拥堵现象。

  基本属实关于运煤专线扬尘问题整改措施。接到该转办信访案件后,达拉特旗委、旗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多次现场办公、主动接访,了解群众诉求、研究解决办法,成立了工作专班,制定了整改方案,严格落实分工任务、强化协同配合,从快从严全面启动运煤专线整治工作,标本兼治推进问题解决。治标方面,一是实施运煤专线道路提升改造工程。拟投资3200万元,全线实施铣刨路面并重新罩面、边坡治理、修筑排水沟、路肩硬化修补等工程,项目于4月1日启动,力争2022年6月底前全部改造完毕;投资421万元,对羊场湾服务区及周边道路进行硬化改造,实施排水改造工程,新建公厕2座,现已完成硬化40%。二是常态化清理整治运煤专线。已聘请第三方物业公司,安排人员定期巡查清扫羊场湾服务区内卫生;延长运煤专线路面扬尘清洗时间、提高频次,每日7点-21点进行清扫、洒水;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车辆不苫盖篷布、超速行驶等行为;加强对羊场湾服务区和运煤专线两侧商户、汽修门店的清理整顿。三是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四家企业维护修补破损道路、安装车辆清洗视频监控、提高清扫频次,加强对限速设备运行的督查。四是严格限制公路运输量,同时协调包神铁路挖掘铁路的运输潜力,加大铁路运输量。治本方面,一是推行煤炭物流新模式,通过“散改集”逐步实现煤炭运输全程全封闭,现已建成智能甩箱内陆港,下一步拟引进中网慧通、满世集团扩大运量,现已达成初步合作意向。二是启动解柴线至达拉特电厂引线运煤专线工程(总长17.8公里,投资4亿元)。三是大塔北至达电铁路专用线工程已列入国家发改委“公转铁”两年行动计划,正在开展立项等前期工作,近期将督促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四是充分了解羊场湾村群众的合理诉求意见,以百姓心为心,问需于民、换位思考,切实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阶段性办结对旗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运煤专线负责人郝某某、旗交管大队岗勤一中队中队长高某某、树林召镇包联关碾房村干部马某某在全旗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在单位内做出深刻检查。达拉特发电厂对其运煤道路及车辆管理负责人程某某、运灰道路及车辆管理负责人崔某某在全厂内通报批评,并分别扣除500元考核奖金;亿利化学有限公司对其安全环保部部长李某某在全公司通报批评;神华亿利电厂对其灰渣拉运经理韩某某在全厂内通报批评;冀东水泥有限公司对其生产部部长韩某某在全厂内通报批评,并处以1000元罚款。  市级层面已组成专项督查组,对该案件提级办理,达拉特旗纪委监委也在进一步调查核实,根据后续调查结果,进一步追责问责。60D2NM202203280024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镇皂火壕村多年以来从未停止过放牧,明禁实不禁。白天禁牧,晚上放牧。上级来检查时地方职能部门通风报信,躲避监管,检查组走后立即放牧,林地草地到处都是放牧的牲畜。请求落实草原责任制和包联奖励补助。鄂尔多斯市生态  举报人反映的“皂火壕村”实为“灶火壕村”。

  1.关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镇皂火壕村多年以来从未停止过放牧,明禁实不禁。白天禁牧,晚上放牧”问题。该问题属实。  经调查核实,并走访东胜区罕台镇灶火壕村部分村民,由于禁牧执法力量不足,未能做到24小时监管,该村内存在夜间偷牧情况。2020年,灶火壕村查处偷牧行为5起,2021年查处偷牧行为5起,今年以来查处偷牧行为1起。

  2.关于“上级来检查时地方职能部门通风报信,躲避监管,检查组走后立即放牧,林地草地到处都是放牧的牲畜”问题。该问题不属实。  经调阅近年来罕台镇人民政府相关执法记录,罕台镇人民政府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自2021年以来,共查处偷牧行为142起,共处罚款56730元,未发现职能部门通风报信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3.关于“请求落实草原责任制和包联奖励补助”的问题。该问题不属实。  经梳理核查,与该问题相关的草原生态补助奖励,均已按照上级相关政策执行。2016—2020年第二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应发6455万元,已按要求完成发放6281.21万元,其余173.79万元中:因确权面积减少不需发放115.1万元、土地性质改变不需发放23.02万元;因矛盾纠纷不具备条件发放28.79万元;涉公职人员收回2.14万元;指标超额下达4.74万元。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2021—2022年应发1466.35万元,由于“三调”数据中草原面积与前两轮差距较大,目前,东胜区正在进一步核实,全力推动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发放工作。

  部分属实确保禁牧工作稳得住、不反弹、有成效。一是严格落实政策法规。东胜区人民政府在深入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禁牧休牧和禁垦工作的通知》基础上,于2022年3月11日发布了《东胜区林长制办公室关于禁牧和禁垦的通告》(东林长办发〔2022〕1号),在严格执行全年禁牧的基础上,开展为期三个月的禁牧集中攻坚行动,对偷放牧行为进行坚决制止和严厉查处。  二是严格禁牧执法。进一步落实禁牧网格化长效监管责任制度,责成东胜区各镇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将禁牧工作层层分解落实到村组并明确到人;进一步强化执法力量,严格执行禁牧责任追究制度,在日间常态化执法的同时,开展夜间不定期巡查执法,全天候对偷牧行为进行打击。对屡禁不止的偷牧户,依法依规扣发其草原生态补奖资金。  三是强化禁牧宣传。广泛深入宣传禁牧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提高群众对禁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已办结一是对履职不到位的灶火壕村郝家口子社护林员王某某予以解聘。  二是罕台镇党委和政府对罕台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灶火壕村民委员会在全镇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是罕台镇政府对罕台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四中队中队长崔某某给予免职处理。  四是罕台镇党委对灶火壕村支部委员会书记贺某某给予诫勉谈话。61X2NM202203280009包钢还原铁有限责任公司长期超出采矿许可范围,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举报人曾多次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举报该公司盗采矿产资源犯罪行为,无果。巴彦淖尔市其他  1.关于“包钢还原铁有限责任公司长期超出采矿许可范围,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问题,经查,部分属实。

  核查情况:一是经乌拉特前旗工业园区管委会核查,投诉人反映的内蒙古包钢还原铁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乌拉特前旗工业园区,系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持股企业。该公司120万吨氧化球团项目于2006年6月开工,2009年4月建成投运。该公司属于来料加工企业,原燃辅料由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宁夏回族自治区等乌拉特前旗旗域范围外采购,与乌拉特前旗旗域范围内铁矿采选企业无长期稳定供销关系。该公司2020年及2021年原料及产品台账,企业采购铁精粉为116万吨,生产还原铁为106万吨,按照1.1吨铁精粉加工生产1吨还原铁的生产工艺,该公司产品产量与外购原料数量相吻合。

  二是经乌拉特前旗自然资源局核查,乌拉特前旗到期矿业权及在期矿业权中,均无该公司及其法人所有的矿业权,该公司在乌拉特前旗无采矿业务。经乌拉特前旗工信局核查,目前乌拉特前旗共有50家铁矿采选企业,内蒙古包钢还原铁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人未在铁矿采矿企业中占有股份。

  三是经乌拉特前旗工业园区管委会核查,包钢还原铁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工业园区范围内未发生过非法采矿矿产资源行为。

  四是经巴彦淖尔市组织相关部门多方调查,投诉人反映的可能是包钢集团固阳矿山有限公司增隆昌石英矿,该矿点始建于1971年,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为包钢集团遗留采矿点。由于过去开采活动不规范,存在剥离开采行为,采区未完成治理,废石违法占用178亩荒漠草原。如投诉人反映的是包钢集团固阳矿山有限公司增隆昌石英矿,该企业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属实。

  2.关于“举报人曾多次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举报该公司盗采矿产资源犯罪行为,无果。”问题,经查,不属实。

  核查情况:经乌拉特前旗、巴彦淖尔市与自治区三级自然资源部门执法机构核查,未收到过反映乌拉特前旗境内内蒙古包钢还原铁有限责任公司盗采矿产资源犯罪行为的信访举报,无法具体核实内蒙古包钢还原铁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企业是否存在盗采矿产资源犯罪行为。

  部分属实  针对包钢集团固阳矿山有限公司增隆昌石英矿违法采矿问题。

  整改措施:责令企业一是将产生的废石集中清运至矿区规划废石场内,尽量与周围地形地势相协制,废石场整平后,种草恢复植被。二是对旧废石场内废石进行清理,清理的废石全部清运至规划废石场内,旧废石场清理后,种草恢复植被。

  责任领导:石旺青(乌拉特前旗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

  责任单位:乌拉特前旗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小佘太镇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未办结无62X2NM202203280011临河区双河镇马场地村马场地牧场多年来推土机将黄河故道向北推移3公里,群众的近万亩承包耕地牧场被黄河冲淘已无法经营,群众丧失经济来源无地经营放牧。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  一是临河区双河镇马场地村位于黄河北岸(K61-66公里处,东西5公里)。信访群众反映马场地土地问题属黄河河道内行洪区河滩地。

  二是临河区双河镇不存在马场地牧场的问题。临河区是典型的农业种植区,没有划分专门的牧场。信访群众反映马场地牧场是指双河镇马场地村二组所在地,因该村民小组是蒙古族聚居的村庄,被当地群众俗称为“牧业队”。

  三是群众反映“推土机将黄河故道向北推移3公里问题”与事实不符。黄河流经临河50公里,河道宽度3.5至5.5公里,为典型的平原游荡型河段,河道有“宽、浅、散、乱”的特点,河水流向不稳定,当地俗话讲“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自古以来就有连续十几年向南或向北淘岸的现象。特别是马场地河段,长度约5公里,近20年来主河道走向、宽度变化频繁,主要是向北岸冲淘严重,主流最近处距堤防仅400米,不稳定的态势属河流自然规律,并非人为利用推土机等机械作业擅自改变黄河河道。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02-2003年,临河区实施了黄河滩区居民搬迁工程,将居住在黄河滩区的双河镇马场地村5个村民小组全部搬出黄河滩区。2002年至今,国家和地方政府在马场地村立项6次,实施黄河险工治理工程,累计投资7000余万元,护岸长度达到7.3公里,起到了“保滩、护岸、固堤、防洪”的积极作用,险情得到极大缓解和控制。

  四是群众反映的“近万亩承包耕地牧场被黄河冲淘已无法经营,群众丧失经济来源无地经营放牧”问题与事实不符。经核实,群众所说近万亩地,实际为临河区黄河马场地六、八组险工段上、下游的河滩地,行政区划在双河镇团结村、丰河村、马场地村、土默地村四个行政村范围内,其中涉及马场地村二组(即“牧业队”)村民53户、164人。近年来,马场地村二组在黄河南岸可耕种河滩地基本稳定在6000余亩,黄河北岸承包耕地基本稳定在310亩(俗称老滩地),人均可耕种土地面积达38.5亩,是临河区人均耕地面积相对较多的村组,马场地村二组村民每年种植河滩地,收入基本稳定,不存在群众无地经营丧失经济来源问题。但是,如遇到特殊年份,黄河来水量变化较大,来水量大时,容易冲毁农作物;来水量少时,导致土地干旱,都会导致农民收入波动,这是河滩地耕种的共性问题。

  不属实已办结。尽管此问题不属实,但针对黄河不稳定冲淘等情况影响河滩地耕种、造成农民收入不稳定的问题,临河区政府与村民代表进行了充分沟通协商,制定了三个方面保障措施。一是在充分征求农民意见并同意的前提下,由临河区农牧局引进有实力的涉农企业或种养殖大户,集中成片流转马场地村二组耕地,并引导流转企业投入资金对土地进行整理改造,有效提高农民的土地流转费,实现农民收入增加。二是近年来通过落实少数民族特色村寨项目资金,已经投入370余万元,完善了道路、绿化、硬化、活动室等基础设施,村集体建成蒙古包6座,但受资金限制未投入使用。以上硬件设施基本具备发展旅游业的基础,临河区将积极争取上级项目资金,为村集体投入不低于20万元的资金支持,用于蒙古包装修以及硬件设施改造,带动当地的旅游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三是2021年争取到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169万元,并通过招商引资引进龙头企业,在马场地村一二组实施奶食品加工厂项目,项目总投资400万元,目前厂房主体建设已完工,区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加快项目建设进度,项目建成后可带动马场地村农户就近就地就业,同时可带动周边农户养殖奶牛,促进农户增收。同时,临河区政府将继续深入村组与群众面对面进行沟通,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认真做好思想疏导工作,确保将中央环保督察组转办的信访案件高质量办结,经得起时间检验。已办结

  ■下转第16版  ■上接第15版

  序

  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63D2NM202203280016乌海市海南区拉僧庙宝钢集团乌海矿业海南分公司石灰石矿在举报人草牧场非法修建道路。2012年前后在举报人草场非法取土、建站。该取土坑目前仍存在,采矿剥离废石倾倒在举报人的草牧场上。乌海市土壤、生态  经核查,举报人反映的拉僧庙宝钢集团乌海矿业海南分公司石灰石矿,指包钢(集团)公司乌海海南矿业分公司,该矿始建于2013年6月,是自治区重点项目包钢新体系项目的配套工程。

  举报人所持《草牧场使用证》为乌海市草原站1990年10月20日颁发的第35号证件,证上描述了草牧场位置的四至界限范围,用途是放牧,载畜量200只(绵羊单位)。当初发证时,四至界限和确定面积没有精准的测量工具,实际为“手指界”“眼测量”,导致四至界限描述范围内包括了房屋、建筑、河道、道路、荒地、其他草地等各种地类。经比对国土二调数据,该范围内实际地类包括了采矿用地、建制镇、村庄、公路用地、其他草地等各种地类。

  1.关于“乌海市海南区拉僧庙宝钢集团乌海矿业海南分公司石灰石矿在举报人草牧场非法修建道路”方面。

  经核查,举报人草牧场上的道路部分区域是包钢(集团)公司乌海海南矿业分公司进驻前就存在的自然便道,后于2013年在该企业进驻后,由于车辆运输矿石碾压致使道路变宽,但企业未对其进行固化或者修筑。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政策督查报告第5期>问题清单的答复意见》:“一、关于地类认定问题。目前土地二调是国家统一进行的土地类型调查,在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时,应该以土地二调结果为依据组件上报。”按照第二次国土调查成果,举报人草场的地类为其他草地,属未利用地,该路不需要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因该区域属于举报人《草牧场使用证》范围内(经比对国土二调数据,该范围内实际地类包括了采矿用地、建制镇、村庄、公路用地、其他草地等各种地类,举报人未对该地进行生态恢复,未改变当时土地现状),为维护草原承包经营者权益,应当对举报人进行补偿,企业虽多次与举报人协商补偿事宜,但至今未能达成一致。下一步,海南区政府将继续跟进协商工作,积极化解双方矛盾,早日达成补偿协议。

  2.关于“2012年前后在举报人草场非法取土”方面。

  经核查,包钢(集团)公司乌海海南矿业分公司于2013年5月开始建设铁路专用线,该项目总包方为包钢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施工方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建设时,未经批准在举报人草场进行了取土作业用于项目建设,属于违法取土。

  3.关于“2012年前后在举报人草场非法建站”方面。

  经核查,包钢(集团)公司乌海海南矿业分公司海南区石灰石矿铁路专用线项目(含铁路装车站即举报人所指的“建站”),于2012年12月取得原乌海市规划局海南分局出具的规划条件,2013年3月取得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海南区石灰石矿铁路专用线项目的用地预审意见(内国土预审字〔2013〕30号),有效期两年;2014年4月取得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关于铁路专用线项目核准的批复(内发改铁路字〔2014〕408号),有效期两年。2019年,原乌海市国土资源局海南分局协助企业办理组卷办报批手续,因相关批准文件已超出有效期,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未受理该项目土地报批事宜。

  4.关于“该取土坑目前仍存在”方面。

  举报人所指的取土坑,是由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在2013年底为建站取土造成的,占地28.25亩,该取土区域地类在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时变更为裸地(属于未利用地)。已要求责任方对有植被损坏的区域制定植被恢复方案,按方案予以实施,所需资金由责任方承担。

  5.关于“采矿剥离废石倾倒在举报人的草牧场上”方面。

  经核查,该企业在审批排渣场用地时,已向草牧场主补偿费用21.1792万元(93.68亩),企业于2014年10月在补偿区域内倾倒了部分剥离废石。2022年2月,包钢(集团)公司乌海海南矿业分公司清理了倾倒的采矿剥离废石,并对土地进行了整理、覆土恢复,后期还将进行植被恢复。目前,该企业已与乌海市赛马水泥有限公司建立了采矿废料长期销售合同,今后将不再排弃废渣。

  属实  问题查处情况:针对包钢(集团)公司乌海海南矿业分公司海南区石灰石矿铁路专用线项目在未取得土地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建设,原乌海市国土资源局海南分局已于2013年11月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并罚款117.03万元,已于处罚到位。下一步,乌海市海南区政府将继续指导企业继续完善相关信息材料,协助企业对接上级部门,全力争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相关政策,待政策出台后,立即开始组卷报批,确保该问题迅速得到解决。

  问题整改措施

  一是已聘请第三方测绘公司对企业所占举报人草牧场范围、面积进行测绘,已于4月3日测绘完毕,将根据测绘结果督促双方进行协商。二是针对违法问题成立专项调查组,收到问题后立即约谈企业,截至目前,对企业约谈3次,并督促海南自然资源分局执法部门逐一对问题进行核实,根据事实情况制定整改时限表、路线图,划定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三是以此次问题为契机,针对今后出现的问题,严格依法依规办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未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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