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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5批   2022年4月7日)    

  序

  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1D2NM202203290002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西街前八里庄苗圃村村里东墙边上(门牌号10-84、10-85附近)有大量生活垃圾,无人处理,气味扰民。呼和浩特市土壤  经核查,投诉人反映问题属实。

  鄂尔多斯西街前八里庄苗圃村村里东墙边上(门牌号10-84、10-85附近)系生活垃圾转运点,因清理不及时导致少量生活垃圾积存,反映生活垃圾,无人处理,气味扰民问题存在。

  属实2022年3月30日玉泉区环卫服务中心已对该处生活垃圾清理完毕(生活垃圾约2立方),并对清理后的土地进行平整。并在原有2个垃圾收集箱的基础上,增设了2个垃圾桶。下一步将加大垃圾清理频次,由原来2次/天更改为不低于4次/天,做到日产日清。已办结无2D2NM202203290012  1.举报人家后墙3棵20年树龄的大树被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宇博苑住宅项目部私自砍伐。

  2.2022年3月25日起,金宇博苑住宅项目存在夜间施工噪声扰民问题。

  呼和浩特市噪音  经核查,投诉人反映问题属实。

  1.金宇博苑住宅项目部私自砍伐3棵20年树龄的大树问题属实。内蒙古誉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金宇博苑住宅项目施工方,存在擅自砍伐后墙3棵(榆树,胸径分别为17cm×20,35cm×20,30cm×20)20年树龄大树的行为。

  2.2022年3月25日起,金宇博苑住宅项目存在夜间施工噪声扰民问题属实。2022年3月29日赛罕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日常夜间巡查中发现金宇博苑住宅项目施工方在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3月25日起进行夜间施工,存在噪音扰民的行为。

  属实  1.因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宇博苑住宅项目部私自砍伐树木的违法行为,赛罕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据《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二条,于2022年3月30日对内蒙古誉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赛城建管罚先告字〔2022〕第003号),责令其按照“砍一栽七”的原则补植相同种类和相近规格的树木,保证成活,并处罚人民币8200元整。2022年4月3日内蒙古誉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完成树木补种,并缴纳罚款。

  2.针对夜间施工噪声扰民的行为,2022年3月29日赛罕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据《呼和浩特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对该涉事公司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涉事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赛罕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将加大日常监管工作。

  已办结无3D2NM202203290016在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喇嘛湾镇附近,经过省道103的拉煤车没有苫盖措施,粉尘污染问题严重。呼和浩特市大气经核查,投诉人反映问题属实。3月30日,清水河县人民政府组织喇嘛湾镇政府、县交通运输局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经过省道103有部分拉煤车没有苫盖,煤粉遗撒道路清扫不及时,车辆通过时造成扬尘污染。属实  1.2022年3月30日清水河县人民政府向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发公函《清水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协调支持解决103省道过往车辆无苫盖问题整治工作的函》,对无苫盖车辆进行劝返,加强源头管控,开展联合整治行动。

  2.2022年3月30日清水河县人民政府发布《严禁不苫盖、未严密苫盖运输车辆在县域内行驶的通告》,自2022年3月31日起,严禁不苫盖、未严密苫盖车辆在县域内行驶。同时,要求县交管大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监管。

  3.由道路保洁单位内蒙古鑫达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加大对省道103的清扫力度。

  已办结无4D2NM202203290021土默特左旗塔布赛乡双号村优然牧业犇腾第五、八牧场,约2万头牛年产沼液百万立方。沼液排在旁边村民的土地里,渗透到村民的耕地中,污染地下水,打出的井水为酱油色。举报人多次向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信访,对答复、复查结果不满意。呼和浩特市水  经核查,投诉人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1.土默特左旗塔布赛乡双号村优然牧业犇腾第五、八牧场,约2万头牛年产沼液百万立方情况部分属实。

  举报人反映的犇腾第五、第八牧场现为内蒙古优然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牧场,两个牧场均有环保手续。其中第五牧场在双号村现养殖奶牛9790头、每年产沼液量约18万立方。第八牧场在城留村,现养殖奶牛4364头,每年产沼液量约8万立方,两家牧场合计养殖奶牛14154头,平均年产沼液量约26万立方。

  2.沼液排在旁边村民的土地里,渗透到村民的耕地中问题部分属实,第五牧场每年与城留村、波力可沁村、苏卜盖村、二什家子村签订沼液还田协议,还田亩数13873.36亩。第八牧场每年与城留村、双号村、白庙子村、巴独户村签订沼液还田协议,还田亩数6213亩。固体粪便采用静态垛式好氧堆肥技术处理,液态粪便采用多级氧化塘无害化处理技术,氧化腐熟后按照协议指定区域通过罐车拉运喷洒的方式进行还田,并未发现排入旁边村民土地渗透到耕地中的现象。内蒙古犇腾牧业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每半年对沼液还田的土壤进行检测,灌溉的土壤检测指标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要求。

  3.污染地下水,打出的井水为酱油色部分属实。犇腾五牧场东南方向现有一水井,现场观察此农灌机井水水质发黄。2022年4月1日,市生态环境局土默特左旗分局委托内蒙古绿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犇腾牧业第五、第八牧场观测井及周边的双号村、城留村、什拉村地下水灌溉井、双号村南48号灌溉水井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结果表明,牧场污水特征污染物影响监测因子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均符合《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砷超标,砷超标主要原因是当地地下水环境本底值较高,不存在污染地下水的情况。调阅犇腾牧业第五、第八牧场2021年4个季度沼液监测报告,砷检测结果均为未检出。

  4.举报人多次向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信访,对答复、复查结果不满意问题属实。经查阅,2018年以来涉及第五牧场和第八牧场各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受理信访共计23件,其中第五牧场16件,第八牧场7件,主要反映牧场沼液乱排,污染耕地、地下水问题。均已按程序向举报人进行答复,无沼液乱排,污染耕地、地下水的情况。举报人对答复情况不满意。

  部分属实  1.土左旗人民政府将继续对沼液还田加强监管,一旦发现乱排乱倒现象,将依法依规处罚。

  2.土左旗人民政府将对犇腾牧业第五、第八牧场观测井及周边地下水每半年监测一次,严防地下水污染。

  3.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土默特左旗分局督促企业依法进行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4.督促企业加强与周边村民沟通,合理解决村民诉求。

  已办结无5D2NM202203290027  1.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内蒙古君数科技有限公司(商店名称:蒙元素银楼)无合法手续常年生产加工铝、镍等各类废旧金属下脚料,生产各类假冒伪劣银餐具、银首饰、工业染料上色的景泰蓝,生产中有毒有害废气和废水直排。玉泉区有六七家类似的工厂,玉泉区环保局一直放任不管。

  2.加工厂生产的假冒伪劣商品欺骗广大消费者,严重伤害消费者身体健康。

  呼和浩特市大气  经核查,投诉人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1.蒙元素银楼无合法手续问题不属实。内蒙古君数科技有限公司(商店名称:蒙元素银楼)位于呼市玉泉区通顺西街大召旅游商贸居住区M5号1/2层102号,面积约为20平方米,有营业执照,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珠宝首饰制造,珠宝首饰批发。

  2.常年生产加工铝、镍等各类废旧金属下脚料问题不属实,通过现场检查,查阅原料进货渠道,未发现生产加工铝、镍等各类废旧金属下脚料。

  3.生产各类假冒伪劣银餐具、银首饰、工业染料上色的景泰蓝,生产的假冒伪劣商品欺骗广大消费者,严重伤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问题不属实。2022年3月30日,玉泉区市场局执法人员对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蒙元素银饰门店进行样品采样,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所3月31日出具的监测结果,所有样品均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4.生产中有毒有害废气和废水直排问题不属实。手工加工时,在熔炼、烘烤时会产生少量废气,由集气罩简单收集外排。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玉泉区分局4月2日已委托内蒙古能建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废气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无有毒有害气体。生产过程中不产生废水,不存在废水直排问题。

  5.玉泉区有六七家类似的工厂,玉泉区环保局一直放任不管问题部分属实,其中玉泉区有六七家类似企业属实,玉泉区环保局一直放任不管问题不属实。通顺大巷南侧有类似商铺7家(聚银堂银饰、乐洋手工银饰品店、海沁银、海沁手工银、腾格里银饰加工店、灵匠银饰加工、益润银店),生产过程中均无排污工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的规定,该类企业无需办理环保手续,不存在市生态环境局玉泉区分局一直放任不管的问题。

  部分属实无已办结无6D2NM202203290032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五里营东小区4号楼南侧墙边(五里营公园荒废加油站正东面十几米距离库房北侧)有一废铁收购点,全天无休工作,噪音影响周围居民休息。呼和浩特市噪声  经核查,投诉人反映问题属实。

  3月30日,玉泉区政府组织昭君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了现场核查,该废铁收购站位于五里营东小区4号楼南侧墙边(五里营公园荒废加油站正东面十几米距离库房北侧),该废品收购站没有任何手续从事废铁回收,占地面积约300平方米,在拉运、回收搬运中产生金属碰撞声,工作时间不固定,存在昼夜噪音扰民情况。投诉反映废铁收购点噪音影响周围居民休息经查属实。

  属实3月30日,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昭君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现场对相关设备进行拆除,对回收废品进行了清理,并对裸露土地进行了苫盖。已办结无7D2NM202203290045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呼凉公路呼杨段(杨树湾收费站附近路段),路两边有大量垃圾、渣土堆积,严重影响环境和交通出行。呼和浩特市其他污染  经核查,投诉人反映问题属实。

  2022年3月30日,经盛乐镇政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实地核查,呼凉公路杨树湾收费站附近路段两边存在大量垃圾、渣土堆积,情况属实。

  属实  1.2022年3月30日盛乐镇政府对垃圾、渣土完成清理。下一步将严格落实道路保洁工作,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再发生。

  2.盛乐镇政府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辖区内各村环境卫生情况每周至少排查1次,发现垃圾及时清理。

  已办结无8D2NM202203290046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东二道河村银河南路内蒙古悦博地产有限公司建设的御湖尚品锦园项目,在28日、29日将公共绿地树木砍伐(售楼部门前的),同时侵占约200平米公共绿地用于铺设成水泥路面,无任何审批手续。呼和浩特市生态  经核查,投诉人反映问题基本属实。

  御湖尚品锦园项目,在28日、29日将公共绿地树木砍伐(售楼部门前的)情况部分属实,侵占约200平米公共绿地用于铺设成水泥路面属实。

  2022年3月27日内蒙古悦博地产有限公司建设的御湖尚品锦园项目售楼部在未获得行政批复的情况下,占用项目部门前沿路绿化带245平方米(10米宽24.5米长)铺设水泥路,并将绿化带内的绿植(其中包括胸径4-6cm山桃4棵、胸径8-10cm榆树5棵、胸径3-4cm卫矛11棵、胸径3-4cm金叶榆20棵和绿篱40平方米)移栽到水泥路两侧。

  基本属实因未取得行政批复,私自挪移树木侵占绿地行为的违法行为,2022年3月31日,玉泉区小黑河镇综合执法局根据《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小黑河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立通字〔2022〕第012号),责令其2022年4月1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并处罚金18750元。阶段性办结无9D2NM202203290054紫金花园综合楼金泽隆洗浴中心南边后院烧煤锅炉,存在黑烟污染及噪声污染。呼和浩特市大气  经核查,投诉人反映问题属实。

  黑烟污染及噪声污染属实。紫金花园综合楼金泽隆洗浴中心于2021年3月注册成立,在南墙后院隐蔽处有一台燃煤锅炉(自制焊接锅炉、无污染防治设施),存在黑烟污染及噪声污染。此案在3月29日已向呼和浩特市接诉即办平台举报,3月29日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全区旗县(市、区)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赛罕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已将锅炉拆除。

  属实3月29日晚,赛罕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已将锅炉拆除。已办结无10X2NM202203290002土默特左旗塔布赛乡双号村优然牧业犇腾第五、八牧场沼液污染严重,导致灌溉井水变为酱油色。举报人多次向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重复信访,对答复、复查结果不满意。呼和浩特市水  经核查,投诉人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1.土默特左旗塔布赛乡双号村优然牧业犇腾第五、八牧场沼液污染严重问题不属实。

  ①举报人反映的犇腾第五、第八牧场现为内蒙古优然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牧场,两个牧场均有环保手续。两个牧场固体粪便均采用静态垛式好氧堆肥技术处理,液态粪便采用多级氧化塘无害化处理技术。②第五牧场每年与城留村、波力可沁村、苏卜盖村、二什家子村签订沼液还田协议,还田亩数13873.36亩。第八牧场每年与城留村、双号村、白庙子村、巴独户村签订沼液还田协议,还田亩数6213亩。两家牧场均按照协议指定区域通过罐车拉运喷洒的方式进行还田。内蒙古犇腾牧业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每半年对沼液还田的土壤进行检测,灌溉的土壤检测指标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要求。

  2.打出的井水为酱油色部分属实。犇腾五牧场东南方向现有一水井,现场观察此农灌机井水水质发黄,但并非酱油色。2022年4月1日,市生态环境局土默特左旗分局委托内蒙古绿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犇腾牧业第五、第八牧场观测井及周边的双号村、城留村、什拉村地下水灌溉井、双号村南48号灌溉水井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结果表明,牧场污水特征污染物影响监测因子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均符合《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 -2017Ⅲ类标准,砷超标,砷超标主要原因是当地地下水环境本底值较高,不存在污染地下水的情况。调阅犇腾牧业第五、第八牧场2021年4个季度沼液监测报告,砷检测结果均为未检出。

  3.举报人多次向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信访,对答复、复查结果不满意问题属实。经查阅,2018年以来涉及第五牧场和第八牧场各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受理信访共计23件,其中第五牧场16件,第八牧场7件,主要反映牧场沼液乱排,污染耕地、地下水问题。均已按程序向举报人进行答复,无沼液乱排,污染耕地、地下水的情况。举报人对答复情况不满意。

  部分属实  1.土左旗人民政府将继续对沼液还田加强监管,一旦发现乱排乱倒现象,将依法依规处罚。土左旗人民政府将对犇腾牧业第五、第八牧场观测井及周边地下水每半年监测一次,严防地下水污染。

  2.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土默特左旗分局督促企业依法进行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3.督促企业加强与周边村民沟通,合理解决村民诉求。

  已办结无11X2NM202203290017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内蒙古汇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毁坏林草地1643.2亩,开垦耕地,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呼和浩特市生态  经核查,投诉人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内蒙古汇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毁坏林草地开垦耕地经查属实,毁坏1643.2亩经查不属实。2020年3月25日,内蒙古汇谷发展有限公司与巧什营镇一间房村张某等139名村民签订了《土地流转承包协议》,流转土地共4421.58亩,为整村流转,包括信访案件涉及的1612.93亩土地,有9.22亩二调为林地(其中8.68亩2019年确权为耕地),有21.05亩二调为草地(其中13.50亩2019年确权为耕地),经县人民政府核实后裁定,确权有效,实际占用林地0.54亩,占用草地7.55亩,系内蒙古汇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开垦。

  部分属实  1.针对该公司占用林地问题,2022年4月2日,和林县林草局依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了立案(和林草林罚立字[2022]第003号),责令内蒙古汇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将占用的林地立即退出,并在4月30日前恢复植被。

  2.针对该公司占用林地问题,2022年4月2日巧什营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进行立案(和巧立〔2022〕1号)。责令内蒙古汇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将占用的草地立即退出,并在4月30日前恢复植被。

  阶段性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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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12X2NM202203290019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霍寨村村民张某某偷挖砂石料,大坑用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填埋,涉及面积共359.8亩。此外,山沟里有两公里左右挖完沙子后填埋生活垃圾,部分裸露在外面。呼和浩特市土壤  经核查,投诉人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1.霍寨村存在偷挖砂石料,大坑用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填埋,涉及面积共359.8亩属实。大坑总面积359.8亩,其中农用地164.9亩、建设用地178.93亩,未利用地15.91亩。2021年5月和10月,旗政府组织旗自然资源局、农牧局、城管执法大队、市生态环境局土左旗分局、台阁牧镇政府等部门进行现场挖掘,发现地下存在建筑垃圾和少量塑料垃圾。针对大坑区域填埋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问题,2020年11月-2021年7月期间,旗纪委监委先后给予旗自然资源局、台阁牧镇、霍寨村委会相关人员等9人相应处分。

  2.霍寨村村民张某某偷挖砂石料问题不属实,张某某,系霍寨村本村村民张二怀,经旗纪委、公安局调查目前无证据证明其存在偷挖砂石料行为。

  3.山沟里有两公里左右挖完沙子后填埋生活垃圾问题属实。该山沟位于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霍寨村西侧的厂汉大沟,2010年以前,霍寨村村民修建自家房屋时,在该山沟区域内挖沙取土。沟内存在填埋生活垃圾并有部分裸露在外的情况。

  部分属实  1.土左旗已组织第三方从4月1日开始对霍寨村大坑区域和山沟区域进一步探挖,确定填埋情况,预计2022年4月30日前完成。根据探挖结果,旗政府将制定专项整改方案进行整改。

  2.大沟裸露的生活垃圾3月31日已开始清理,计划于4月10日前完成。

  3.土左旗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将继续收集相关证据,确定挖沙取土涉案人员。

  阶段性办结无13D2NM202203290050包头市昆都仑区昆河镇和平村的昆都仑河由于曾经开采挖沙,导致河床低。后用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回填河道,再用土覆盖,造成水质呈黑色,有异味,最终汇入黄河。包头市水经核查昆都仑河和平村段沿线长1000米,在历史上存在开采挖沙现象,挖沙后在河道形成多处零星小沙坑。因该段东岸居民多为流动人口,曾经便于生活方便,存在私人偷倒建筑和生活垃圾情况,遇到雨季,形成多点位积水,造成积水出现富营养化,呈黑色,有异味。因此,群众反映“曾经开采挖沙,导致河床低,存在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水质呈黑色、有异味”问题属实。昆都仑河属于季节性泄洪河流,虽存在多点位积水,一直处于断流状态,群众反映“最终汇入黄河”问题不属实。部分属实  昆区政府要严格按照河长制的要求,加强属地河道的管护工作,确保河道行洪安全。

  昆区加强昆都仑河南段(黄河大街至包兰铁路)环境治理,对河岸进行了削坡处理,通过铲高垫低、夯实碾压对河道挖沙坑进行整治,保证了目前河道行洪畅通现状。2016年后,严格落实河长制,建立区、镇、村三级河长工作机制,严格落实河长制,切实加强了河道治理和管护。2018年5月,对昆都仑河南段(黄河大街至包兰铁路)河道开展环境卫生集中整治行动,对河道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及时清运,共清理垃圾19488方,不存在回填河道及用土覆盖问题。为防止河道周边居民偷到垃圾,2021年5月,昆区在昆都仑区河道安装5400米的铁网围栏,并设立警示标识牌,安排专人进行日常管控巡查,河道整治效果明显,极大改善了周边生态环境。

  针对昆都仑区河和平村段还有历史垃圾清理不彻底、河道存在不平整坑洼区域容易积水的实际情况,昆区从2021年10月启动实施昆都仑河昆区段河道整治工程,对昆河南桥南1.3公里处至包兰铁路北桥进行河道整治,目前,勘测定界、控制点交桩和施工放线已完成,黄河大街桥以北段主槽和东侧护岸的清基工作已结束,正在进行护岸碾压工作,预计4月底完工。

  下一步,昆区将认真落实河长制,加大对昆都仑河和平村段的巡控力度,加快实施昆都仑河昆区段河道整治工程(昆河南桥南1.3公里处至包兰铁路北桥),确保昆都仑河的生态环境安全。

  阶段性办结无14D2NM202203290025包头市东河区西脑包后街,康乐小区运输2号楼南侧长途客运公司停车场,大量生活垃圾堆存,气味刺鼻。四五年没人清理。包头市土壤2022年3月31日,东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接到信访问题的转办通知后,第一时间到现场进行勘察,经了解,康乐小区运输2号楼南侧为长途客运公司停车场,已闲置多年,厂内未发现有大量堆存垃圾,有零星的垃圾来源于周边居民生活垃圾和轻漂浮物。部分属实2022年3月31日,东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已对厂内零星的生活垃圾和轻漂浮物进行了清理,现已全部清理完毕。已办结无15D2NM202203290019包头市固阳县银号镇杨家店村的龙腾铁矿公司、安泰源铁矿公司,征用村内集体土地采矿,破坏村民集体耕地。村民对相关征用手续、公司资质都不清楚。此外,两家公司将尾渣倾倒在村内西北山坡上。包头市生态  经查,杨家店村龙腾铁矿公司,全称为固阳县龙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安泰源铁矿公司,全称为包头市安泰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源公司)。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1.群众投诉反映“包头市固阳县银号镇杨家店村的龙腾铁矿公司、安泰源铁矿公司,征用村内集体土地采矿,破坏村民集体耕地”的问题,不属实。调查情况为:一是龙腾公司在杨家店村西北距离260米处建有铁精粉水选厂1处,并配建尾矿库,本村无采矿区(采矿权范围在距此村东12公里以外,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不存在采矿破坏村民集体耕地行为;二是安泰源公司采矿区位于杨家店村西南800米,采矿活动所占用土地,经上图比对地类为采矿用地,采矿区无耕地。企业与村民签订了采矿用地补偿协议,且村民均签字确认、足额领取补偿款并无异议,不存在破坏村民集体耕地行为。

  2.群众投诉反映“村民对相关征用手续、公司资质都不清楚”的问题,基本属实。一是龙腾公司于2003年成立,建厂时占用杨家店村荒坡3亩,已达成协议补偿共识;2011年企业改造扩建期间,龙腾公司与杨家店村民签订了98.13亩占地协议,村民均签字确认、足额领取补偿款并无异议,企业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手续。因市场行情下行及企业资金问题,2015年底停产至今未生产。二是安泰源公司于2005年建成,建厂时所占用杨家店村土地,已于2004年9月28日与伙房村委签订了用地协议;2007年11月17日与村民签订了129.7亩采矿用地协议,村民均签字确认、足额领取补偿款并无异议,企业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手续。因当时以户为单位签字领取补偿款,且有个别村民外出由在村村民代签代领,村组未及时公布补偿情况,故存在个别村民不清楚的情况。

  龙腾公司手续:①采矿手续:矿山名称为固阳县龙腾公司前大地渠矿区铁矿,采矿证号C1500002010042110069246,开采方式地下开采,矿区面积5.1653平方公里,2007年4月14日探转采取得采矿证,有效期至2021年4月1日,矿权到期前矿权人提出延续申请,按政策要求重新编制提交了储量核实报告,储量核实报告通过了自治区评审、备案,正在汇交地质资料,待完成汇交手续后重新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即可正式延续,2015年底停产至今未生产。②营业执照:2003年09月26日注册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2227761199069,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5日。③立项手续:龙腾公司于2003年入驻固阳县,有相关部门的联合审批手续。④安全生产手续: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证号(蒙)FM安许证字[2020]003393号,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5日。⑤环评手续:龙腾公司前大地渠矿区铁矿石采选工程于2007年3月取得原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环评批复(内环审[2007]11号)。

  安泰源公司手续:①采矿手续:矿山名称为包头市固阳县杨家店矿区铁矿,采矿证号C1500002010092110076180,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矿区面积0.1665平方公里,2007年9月14日首次取得采矿权,现有效期至2018年9月15日,矿权到期前提出延续申请,按政策要求重新提交了储量核实、编制了新的开发利用方案,完成矿业权出让收益金评估、公示,待缴纳收益金后即可正式延续采矿权,2014年后一直停产至今。②营业执照:2007年11月20日注册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222787072154C,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6日。③立项手续:公司于2005年6月获得立项批复手续。④安全生产手续:铁矿露天开采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蒙)FM安许证字(2013)004236号。⑤环评手续:新建铁矿采选工程于2007年8月取得原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环评批复(内环审[2007]149号)。

  上述手续办理及证照情况,企业一直未立牌公示,故大部分村民不知情。

  3.群众投诉反映“两家公司将尾渣倾倒在村内西北山坡上”的问题,部分属实。经实地核查,实为龙腾公司选矿厂尾矿库和厂区内铁矿石精料堆,受近年市场行情影响,企业在厂区内储备堆置铁矿石精料一直未加工,2020年7月因合同纠纷,厂区内选厂设备及铁矿石被固阳县人民法院查封。经实地核查,选厂所排放的尾矿全部按要求排入尾矿库内,符合环评要求。

  部分属实  1.针对群众投诉反映“村民对相关征用手续、公司资质都不清楚”问题,属地银号镇政府在调查后将用地补偿及上述两家合法证照通过村民微信群及时进行公开、公布,同时要求企业更新证照公示牌。今后固阳县将进一步加强村务公开规范化管理,及时更新信息,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完善基层社会治理和村民议事制度,实现对全县村务公开常态化监督。

  2.针对群众投诉反映“两家公司将尾渣倾倒在村内西北山坡上”的问题,固阳县生态环境部门已责令企业对厂区裸漏铁矿石进行苫盖,以达到防尘抑尘效果,确保周边环境不受影响。

  已办结无16D2NM202203290009包头市东河区恒大翡翠华庭二期门前100亩左右的建筑垃圾,长达六七年时间无人清理。包头市土壤  2022年4月1日,东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接到信访问题的转办通知后,第一时间到现场进行勘察,恒大翡翠华庭二期南侧堆存的土方和建筑垃圾。经了解,是包头市恒大世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建设用地。堆存的土方是2018年恒大翡翠华庭二期开挖以来存放的回填土,约1万立方,待二期完工后将用于土方回填;

  堆存的建筑垃圾是此项目2016年开工以来,该公司利用该处空地进行临时建筑垃圾攒堆,并随堆随清,自2021年7月因债务问题无法及时缴纳清运费,导致约6600立方的建筑垃圾堆存至今。

  属实4月1日开始包头市恒大世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堆存的建筑垃圾进行清运,已全部清运完毕。已办结无17D2NM202203290004包头市昆都仑区希望铝业有3个大烟囱,生产过程中白色烟尘洒落在路上、车上。包头市大气群众反映的“包头市昆都仑区希望铝业有3个大烟囱,生产过程中白色烟尘洒落在路上、车上” 问题与第二批交办编号D2NM202203260033信访案件反映问题一致,反映问题部分属实。此问题的办理情况详见编号D2NM202203260033信访案件的信息公开。部分属实  目前,稀土高新区正在进一步开展深入调查,针对投诉人反映的“希望铝业院内烟筒冒烟造成环境污染”问题,一是已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希望铝业开展监督性监测,二是进一步比对分析企业在线监测和自行监测数据,三是就相关情况详细询问企业负责人。针对投诉人反映的“停在附近的车辆上面有白点”问题,在已多次走访希望铝业周边群众并观察周边停放车辆,暂未发现投诉人反映的“希望铝业院内烟筒冒烟造成环境污染,停在附近的车辆上面有白点”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周边停放车辆开展排查,并已委托有资质机构对上述情况开展深入调查分析。

  下一步措施,稀土高新区将进一步增加对企业的检查和监测频次,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有效防止发生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做到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未办结无18D2NM202203290044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北大街小区居民楼下一楼和二楼开烧烤店(店名:牧羊人烤羊腿),有机器噪音和顾客就餐噪音,扰民严重。呼伦贝尔市噪音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属实。

  2022年3月30日现场调查核实发现,牧羊人烤羊腿饭店油烟净化设备未进行隔音降噪。

  属实  海拉尔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规定,对该饭店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海城管改字〔2022〕第133号),要求该饭店对油烟净化设备进行隔音降噪处理。该饭店经营业主接到《限期改正通知书》后积极配合,立即自行停业进行整改,聘请专业人员将油烟净化设备从二楼移至地面,并加装隔音棉。

  2022年4月1日,商户完成设备迁移和加装隔音棉工作。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了噪音检测,检测结果符合国家标准。同时,执法人员责令该饭店在今后经营过程中进一步控制噪声,避免扰民。

  已办结无19D2NM202203290035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辉河国家自然保护区内,未批先建了18栋别墅。呼伦贝尔市生态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

  经查,内蒙古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存在原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的“呼伦贝尔辉河湿地草原度假旅游景区”项目,2012年基本建成,共有17栋别墅(非18栋),建筑面积共计27492.16平方米,在建设时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存在未批先建问题,投诉人反映情况基本属实。

  针对该项目存在非法使用草原问题,鄂温克族自治旗草原行政部门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分别于2017年12月28日、2018年9月6日对该项目下达了两次《行政处罚决定书》,共计罚款155671.53元。2018年,呼伦贝尔辉河湿地草原度假旅游景区项目被列为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及草原生态环境问题专项督察整改问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未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征占用草原项目整改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33号)要求,该项目在履行处罚决定后,于2019年1月取得了自治区林草局《征用使用草原审核同意书》(内草审字〔2019〕第92号)。2020年3月9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该问题予以销号。

  基本属实针对该项目存在违法用地问题,2018年8月1日,经鄂温克族自治旗锡尼河西苏木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议研究决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巴彦胡硕嘎查达朝某某予以行政记过处分。2019年7月该项目因位于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且缺少用地手续,被列为“违建别墅”问题。按照违建别墅整治政策,鄂温克族自治旗锡尼河西苏木政府于2021年1月18日向违法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17个单体木质结构建筑及其他建(构)筑物予以没收;2021年1月23日,没收的资产已移交鄂温克旗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没收”处置程序已全部履行到位;2021年2月,该问题经全国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治专项行动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审核通过并销号。已办结无20D2NM202203290040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阿拉腾额穆勒镇,村民饮用自来水有污染,颜色黑且伴有沙子(不知道具体原因)。呼伦贝尔市水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举报问题中“村民饮用自来水有污染”内容不属实。举报内容中“阿拉腾额穆勒镇”应为“阿拉坦额莫勒镇”。经查,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镇区供水方式主要以深水井取水和傍河水渗透为主,水源地上游及周边无污染性工业企业。新巴尔虎右旗自来水公司按照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对自来水水样进行日检、季检,结果显示出厂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2.举报问题中“颜色黑且伴有沙子(不知道具体原因)”内容属实。经查,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镇区部分管网老旧,使用年限较长,管道内壁累积附着泥沙。镇区停水后再次供水时,管网压力增大冲刷管道内壁,致使管道内壁上的泥沙随水冲出,造成镇区自来水暂时性水质浑浊,视觉上颜色发黑。

  部分属实  一是完善供水基础设施。新巴尔虎右旗新建阿拉坦额莫勒镇给水厂改扩建工艺优化项目(日处理能力5000立方米),采用先进的浸没式超滤膜法水处理工艺,确保自来水水质更优。新建水厂计划2022年4月中旬投入使用。

  二是进行自来水管线改造。自2019年起,新巴尔虎右旗已改造供水管网15.52公里。2022年计划实施新巴尔虎右旗改建供水管网13公里分区计量漏损控制和智能化改造项目,改造阿拉坦额莫勒镇镇区老旧管网13公里,计划2022年6月开工,管网改造部分预计于2022年10月30日完工。该项目将进一步完善城镇供水体系,保障镇区供水合理运行,有效解决自来水浑浊问题。

  三是增加镇区管网维修巡检频次,增设一台备用发电机,避免停水后再次供水时水质变浑、颜色发黑现象发生,保障持续性供水。

  未办结无21D2NM202203290015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大河湾镇薪炭林工程项目,涉及4个自然村、2870亩,有四分之三未种植树木,现种植玉米。套取国家农业补贴。呼伦贝尔市其他污染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扎兰屯市大河湾镇薪炭林工程项目,涉及4个自然村、2870亩,有四分之三未种植树木,现种植玉米”内容部分属实。2003年8月29日,扎兰屯市收到内蒙古自治区三北防护林工作站《关于印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项目(薪炭林)作业设计(试行)编制提纲的通知》(内北站字〔2003〕23号),按照通知要求编制了《扎兰屯市薪炭林建设项目作业设计》,作业设计选定的造林地块地类属性均为荒山、荒坡、未利用地、难利用地以及内陆滩涂。2004年4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三北防护林工作站依据《关于扎兰屯市薪炭林建设作业设计报告的批复》(内北站字〔2004〕9号),同意该作业设计方案。方案中涉及扎兰屯市大河湾镇四个自然村,分别为前进村200亩、金星村1700亩、永兴村330亩、永丰村800亩,合计3030亩。2004年4月签订《薪炭林造林合同》并开始施工造林,完成施工后由林业站负责验收;2006年“撤乡并镇”将成吉思汗镇前进村、金星村、永兴村、永丰村转至归属大河湾政府,因“撤乡并镇”工作冲突,当年没有完成验收。2008年大河湾镇林业工作站在薪炭林项目自查中发现,有部分造林地成活率未达到规定的标准,2008年10月28日与造林户签订了《薪炭林补植协议书》。2011年11月30日,扎兰屯市林业局验收组对全市10000亩薪炭林项目进行验收。其中,胡枝子种子播种面积造林2200亩成活率达85%以上,柳树造林面积7800亩平均成活率74%左右,平均造林保存率达79.01%,面积核查合格率100%。并将检查验收报告以《内蒙古扎兰屯市农村小型公益建设薪炭林工程项目检查验收报告》上报至内蒙古自治区三北站。

  经核实档案资料,扎兰屯市薪炭林项目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开展了项目作业设计、制定实施方案、签订造林合同、发放补贴资金、进行项目验收和监管补植补造等工作,均有佐证材料。

  由于当年规划设计没有具体坐标,在大河湾镇实施的3030亩薪炭林边界不清。近日经现场勘测,通过当年参与薪炭林项目的人员指界,初步调查出薪炭林工程项目有部分存在开垦种植玉米的现象,详实面积正在进一步核实。

  2.关于“套取国家农业补贴”内容不属实。经核实,扎兰屯市大河湾镇发放的国家农业补贴,均在国家认定的基本农田内,符合农业补贴发放标准。

  部分属实扎兰屯市已成立“大河湾薪炭林信访案件专项调查组”,由扎兰屯市林草局、自然资源局、农科局、大河湾政府对大河湾镇薪炭林项目工程项目地块逐一进行测量,逐一核对2003年以来薪炭林项目地块的地类、基本农田的演变历程、历史成因,彻底查清开垦地块的面积及情形,对存在开垦薪炭林地行为坚决依法依规查处。针对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行为启动司法程序,预计办结时限为2022年9月30日前办结。未办结无

  ■下转第9版  ■上接第8版

  序

  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22D2NM202203290003  1.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镇雁北生态公园,自政府接管以来无人看管,园内开垦种植,成为私人菜地。

  2.大雁镇有多处旱厕未改造。居民生活垃圾清运不及时,异味冲天。居民楼普遍存在私改阳台,违搭乱建现象严重。居民随意占用小区共用面积种菜、堆放废品,有关部门单位管理缺失。

  3.北控集团在大雁镇进行道路管网施工,施工完后没有恢复道路原貌,雪水融化后路面特别泥泞。

  呼伦贝尔市其他污染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镇雁北生态公园,自政府接管以来无人看管,园内开垦种植,成为私人菜地”内容不属实。按照国务院国资委、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大雁镇人民政府自2018年1月从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手中协议接管大雁镇雁北生态公园。

  2.“大雁镇有多处旱厕未改造”内容属实。2013年6月以来,大雁镇共落实5期棚户区改造工程,拆除平房9591座,现存旱厕多位于棚户区改造剩余平房区或未纳入棚户区改造的平房区域内,镇区内现有8座公共旱厕仍在使用中。

  3.“居民生活垃圾清运不及时,异味冲天”内容部分属实。大雁镇镇内生活垃圾由鄂温克旗雁洁环卫公司定时收集,垃圾收集点选择适宜位置,方便居民投放,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70米,规范设置垃圾中转站并有专人管理,日产日清无积压。但因部分居民生活垃圾不按要求投放到指定垃圾箱内,随意丢弃导致局部地区出现部分垃圾清运不及时,在局部居民区,天暖时期存在产生异味可能。呼伦贝尔市已要求大雁镇政府进一步加强规范垃圾投放宣传力度,引导居民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至指定区域,同时督促鄂温克旗雁洁环卫公司加大生活垃圾清理力度,确保镇区内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无积压。

  4.“居民楼普遍存在私改阳台,违搭乱建现象严重。居民随意占用小区共用面积种菜、堆放废品”内容属实。大雁镇部分小区内部存在私自改造、私搭乱建,小区公共区域内种菜、堆放废品现象。大雁镇党委、政府,大雁镇综合执法局队新增违反城市管理的情况一经发现立即责令整改,对历史遗留问题逐步进行清理整顿。

  5.“北控集团在大雁镇进行道路管网施工,施工完后没有恢复道路原貌,雪水融化后路面特别泥泞”内容部分属实。经大雁镇人民政府与“三供一业”维修改造工程建设方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施工方北京北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核实,大雁矿业集团职工家属区供水、供暖、排水管道等维修改造项目于2021年5月15日正式开工,工程建设内容需破除部分小区路面,考虑到大雁地区地处高寒地区,施工期短,项目分两年期完成。工程未竣工期间,部分小区破除路面在雪水融化后存在路面泥泞现象,因此,北京北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维修改造工作情况说明》,承诺率先对居民生活影响大的工程进行修复施工,最大限度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预计2022年10月末全部完工。

  部分属实  2018年1月至2019年11月,由大雁镇人民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对该公园进行定期巡护清扫;2019年11月,交由鄂温克旗雁洁环卫公司进行管护清扫;2020年5月大雁镇人民政府与鄂温克旗雁洁环卫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市政环卫运营合同,明确由该公司对雁北生态公园进行清扫。签订合同以来,大雁镇人民政府每月对雁洁环卫公司进行验收考核,未发现有失管现象。在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时期,曾在雁北生态公园开垦部分土地,用于树苗、蒲公英的种植培育,大雁镇人民政府接管后,园内再无开垦种植情况。

  2020年大雁镇人民政府以市政移交维修改造项目为契机,已在雁北区新建1座、雁中区新建3座水冲式公厕,现4座水冲式公厕均已投入使用且运营良好。对正在使用中的8座公共旱厕,下一步将加大工作力度,结合实际情况,在保障居民需求的基础上,逐年进行改造。因大雁地区人口多、基础设施欠账多,虽棚改工作已取得显著成效,但仍未做到全覆盖,平房区内仍有居民自家院落内个人旱厕。

  下一步大雁镇党委、政府,大雁镇综合执法局将对历史遗留问题逐步进行清理整顿,对居民加强爱国卫生宣传教育、对随意丢弃垃圾进行清理,对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情况一经发现立即进行处理。

  阶段性办结无23D2NM202203290056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草籽繁殖场,2021年7月27日开始至今污水管网破裂,无人监管,污水现在将村民1500亩土地淹没。兴安盟水  1.信访问题核实情况。

  经核查,群众举报问题部分属实。其中,“草籽繁殖场,2021年7月27日开始至今污水管网破裂,无人监管”内容部分属实;“污水现在将村民1500亩土地淹没”内容部分属实。

  2.信访问题处理情况

  现场核查情况:群众反映的问题地点位于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区东南方向的霍林河沿岸东线管网。一是巴彦呼舒镇地势西北高东南低,导致镇区雨水大部分汇集到东南区域林地,(正常年份主要靠地下渗漏和蒸发排水),但科右中旗近三年降雨量远超355毫米的历史平均降雨量(2019年、2020年、2021年降雨量分别为461毫米、470毫米、542毫米),导致东南区地下水位持续上升,存水量趋于饱和。二是1998年洪水后,霍林河巴彦呼舒段淤泥沉积,河床线一直高于巴彦呼舒镇区,霍林河成为悬河,城区雨水无法排入霍林河。三是2021年位于巴彦呼舒镇上游的翰嘎利水库实施除险加固工程又释放近1亿立方米库容,导致河道和地下水位均高出常年水位1米以上。以上三方面原因,导致巴彦呼舒镇东南沿河区域地下水、河水倒灌,积水外溢。

  反映“草籽繁殖场,2021年7月27日开始至今污水管网破裂,无人监管”内容部分属实。污水管网未发生破裂,但存在地下水渗入污水管网现象。管网出现渗漏后,及时组织抢修,一直处于有人管理状态。

  2021年7月28日,有群众反映镇区东南部东线污水管网支线观察井冒水,经现场研判,初步判断为霍林河河水倒灌沿河观察井导致线路末端地势较低处观察井冒水。为迅速解决上述问题,科右中旗政府于接到反映后的第二天(7月29日)即采取垒坝、抽水等简易措施降水;8月4日,将观察井加高至距地面近2米左右;但随着观察井内水位不断上升,外溢风险逐日增加,9月9日,科右中旗政府决定将该污水支线进行封堵(该污水支线仅有4家单位使用,污水产生量较少,约为100吨/日),不再使用其排污,转用吸污车解决4家单位排污问题。截至2021年9月14日,完成了封堵。

  反映“污水现在将村民1500亩土地淹没”内容部分属实。举报人反映的土地被淹情况属实,但不是被污水所淹,是被镇区东南区域无法排出的雨水、地下水、河水等所淹。

  2021年7月28日,巴彦呼舒镇东南区沿河地下水、河水倒灌,区域积水外溢,致使1500亩耕地不同程度被淹。因巴彦呼舒镇东部曾有观察井冒水的现象,存在污水外溢的可能,为切实解决该问题,科右中旗政府分别于2021年8月7日、10月8日,2022年1月7日、3月10日4次聘请吉林市吉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兴安盟蒙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绿康检测有限公司等3家专业机构对受淹区域水质进行了检测,结果均显示符合农田灌溉标准。同时,科右中旗政府积极组织应急抢险。2021年7月29日,组织修渠排水;8月12日,购置11台抽水泵,铺设970米临时管道抽水排水;累计发放10万元救助物资。按程序由科右中旗大地保险公司对耕地受淹的群众及时进行了保险补偿。截至目前,排水仍在进行,4月20日前完成。

  部分属实  1.针对污水管网渗漏隐患,科右中旗投入1.3亿元的11.5公里新建改建管网工程,已于2022年3月7日全面开工;

  2.针对河水、地下水倒灌导致的群众耕地被淹问题,科右中旗已累计投入100万元,调用污水车及大型抽水泵对积水区排水作业,预计4月20日前完成排水。

  未办结无24D2NM202203290028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大石寨镇永丰村魏家沟,有人破坏草场。从2021年开始开垦草原约450亩,用于建鱼塘、冷库、房屋,种植果树、农作物。兴安盟生态  经核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其中“破坏草场建鱼塘”部分属实,“破坏草场建冷库、房屋”不属实,“从2021年开始开垦草原约450亩,破坏草场种植果树、农作物”属实。

  经查,1998年3月25日,大石寨镇原永丰村划分为永丰村与永合村两个村。通过对投诉人举报涉事地点甄别,确定涉事地点为科右前旗大石寨镇永合村魏家沟,而非“永丰村魏家沟”。被举报人王某某、周某林、周某国,以上三人均为科右前旗大石寨镇永合村村民。

  1.反映“破坏草场建鱼塘”内容部分属实。经核查,该鱼塘位于大石寨镇永合村魏家沟,2016年,“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科右前旗永泉项目区2016年永丰小流域”项目涉及永合村魏家沟,项目实施过程中,为了栽树取水,挖蓄水坑一处,2018年,王某某将蓄水坑改建成鱼塘。因该地块为林地,王某某存在破坏林地建鱼塘问题。经科右前旗纪委监委交办线索,科右前旗林草局委托旗森林公安局乌兰大坝派出所核查,确认王某某存在非法破坏林地建设鱼塘的违法行为,2020年8月,科右前旗林草局对其出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第261号),并将该违建鱼塘拆除。2020年10月12日,经原科右前旗森林公安局调查,王某某违法破坏林地4.68亩,对其罚款31220元,并责令其恢复林地原样。因该鱼塘四周树木较密,大型机械无法作业,无原地恢复植被条件,2021年10月6日,经大石寨镇永合村召开村两委及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同意由村里提供荒坡,由王某某双倍面积(9.36亩)种植树木,异地恢复其破坏的林地。

  2.反映“破坏草场建冷库、房屋”内容不属实。经实地调查,该冷库、房屋所有人为王某某。

  在2012年至2018年期间,王某某在其科右前旗繁盛种植专业合作社周边陆续建设冷库一座、羊舍及管护房屋等养殖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其中冷库面积514.43平方米,圈舍1103.97平方米,属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管护房屋120平方米,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310号)文件内容,设施农业用地不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2020年5月14日,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局下发《设施农业用地备案通知书》(科右前旗〔2020〕农用第030号),同意申请建设肉羊养殖项目用地,占地面积6.46亩,地类变更为设施农业用地。

  3.反映“从2021年开始开垦草原约450亩,破坏草场种植果树、农作物”内容属实。经核查,魏家沟3200亩草场(包含228.9亩饲料地)自1998年至2003年由梁某某承包,2003年承包期满后,永合村将此草场承包给王某某、周某国、周某林三人,并于2005年10月10日办理了草原证。2009年开始,王某某等三人在228.9亩饲料地及周边草场栽植果树502亩,其中:周某国148亩、王某某179亩、周某林175亩,存在违规在草原上种植果树行为。2018年8月1日,王某某等三人与大石寨永合村签订了《林木林地承包补充协议》,按照林权证办理规程,办理了林权证。该草场存在对具有草原证的部分地块,叠加办理林权证问题。2021年三人在果树地里种植了燕麦、倭瓜等矮科作物,情况属实。

  部分属实  1.计划由科右前旗林草局、大石寨镇政府负责监督王某某于2022年5月31日前按要求完成异地栽种林木9.36亩。

  2.科右前旗自然资源和林草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据《草原法》对占用草原种植树木问题进行依法查处。

  3.由科右前旗林草局于2022年6月30日前对林权证的合法性予以确认,并依法处置。

  4.科右前旗林草局、大石寨镇政府加强此林粮间作地块监管,严防毁林现象发生,引导农户发展林药间作、林禽养殖等林下经济。

  未办结无25D2NM202203290052举报人举报科尔沁右翼中旗城镇污水管道破裂,因长期无人管理,管道污水外排,排到居民区及田地内,导致房子及田地被淹,无法居住。兴安盟水  经核查,群众举报问题部分属实。其中,“科尔沁右翼中旗城镇污水管道破裂,因长期无人管理”内容部分属实;“管道污水外排,居民区及田地内,导致房子及田地被淹,房子无法居住。”内容部分属实。

  现场核查情况:群众反映的问题地点位于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区东南方向的霍林河沿岸东线管网。一是巴彦呼舒镇地势西北高东南低,导致镇区雨水大部分汇集到东南区域林地(正常年份主要靠地下渗漏和蒸发排水),但科右中旗近三年降雨量远超355毫米的历史平均降雨量(2019年、2020年、2021年降雨量分别为461毫米、470毫米、542毫米),导致东南区地下水位持续上升,存水量趋于饱和。二是1998年洪水后,霍林河巴彦呼舒段淤泥沉积,河床线一直高于巴彦呼舒镇区,霍林河成为悬河,城区雨水无法排入霍林河。三是2021年位于巴彦呼舒镇上游的翰嘎利水库实施除险加固工程又释放近1亿立方米库容,导致河道和地下水位均高出常年水位1米以上。以上三方面原因,导致巴彦呼舒镇东南沿河区域地下水、河水倒灌,积水外溢。

  1.反映的“城镇污水管道破裂,因长期无人管理”内容部分属实。污水管网未发生破裂,但存在地下水渗入污水管网现象。管网出现渗漏后,能够及时组织抢修,一直处于有人管理状态。

  2021年7月28日,有群众反映镇区东南部东线污水管网支线观察井冒水,经现场研判,初步判断为霍林河河水倒灌沿河观察井导致线路末端地势较低处观察井冒水。为迅速解决上述问题,科右中旗政府于接到反映后的第二天(7月29日)即采取垒坝、抽水等简易措施降水;8月4日,将观察井加高至距地面近2米左右;但随着观察井内水位不断上升,外溢风险逐日增加,9月9日,科右中旗政府决定将该污水支线进行封堵(该污水支线仅有4家单位使用,污水产生量较少,约为100吨/日),不再使用其排污,转用吸污车解决4家单位排污问题。截至2021年9月14日,完成了封堵。

  2.反映的“管道污水外排,居民区及田地内,导致房子及田地被淹,房子无法居住。”内容部分属实。举报人反映的房屋及田地被淹情况属实,但不是被污水所淹,是被镇区东南区域无法排出的雨水、地下水、河水等所淹。

  2021年7月28日,巴彦呼舒镇东南区沿河地下水、河水倒灌,区域积水外溢,致使102户居民住宅受灾(其中:草籽场37户、王鲁嘎查35户、奶牛小区30户),1500亩耕地不同程度被淹。因巴彦呼舒镇东部曾有观察井冒水的现象,存在污水外溢的可能,为切实解决该问题,科右中旗政府分别于2021年8月7日、10月8日,2022年1月7日、3月10日4次聘请吉林市吉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兴安盟蒙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绿康检测有限公司等3家专业机构对受淹区域水质进行了检测,结果均显示符合农田灌溉标准。同时,科右中旗政府积极组织应急抢险。2021年7月29日,组织修渠排水;8月12日,购置11台抽水泵,铺设970米临时管道抽水排水;与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居民达成协议补偿共识。按程序由科右中旗大地保险公司对耕地受淹的群众及时进行了保险补偿。截至目前,排水仍在进行,4月20日前完成。

  部分属实  1.针对污水管网渗漏隐患,科右中旗投入1.3亿元的11.5公里新建改建管网工程,已于2022年3月7日全面开工;

  2.针对河水、地下水倒灌导致的群众房屋、草场、耕地被淹问题,科右中旗已累计投入100万元,调用污水车及大型抽水泵对积水区排水作业,预计4月20日前完成排水;

  3.投资367万元实施的奶牛养殖小区、王鲁嘎查给水工程,现已完成招标,将于4月中旬开工。

  未办结无26D2NM202203290034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王路嘎查镇王路屯,马路上下水道堵塞、污水外溢,流到马路上及耕地里。兴安盟水  经核查,群众举报问题部分属实。其中,“王路嘎查镇王路屯,马路上下水道堵塞、污水外溢,”内容部分属实;“流到马路上及耕地里”内容部分属实。

  现场核查情况

  1.反映“王路嘎查镇王路屯,马路上下水道堵塞、污水外溢,”内容部分属实。王路嘎查镇王路屯(应为巴彦呼舒镇王鲁嘎查),因该嘎查附近无污水管道,故下水道堵塞不属实,污水外溢情况也不属实,但确实存在积水现象。

  群众反映的问题地点位于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区东南方向的霍林河沿岸东线管网。一是巴彦呼舒镇地势西北高东南低,导致镇区雨水大部分汇集到东南区域林地,(正常年份主要靠地下渗漏和蒸发排水),但科右中旗近三年降雨量远超355毫米的历史平均降雨量(2019年、2020年、2021年降雨量分别为461毫米、470毫米、542毫米),导致东南区地下水位持续上升,存水量趋于饱和。二是1998年洪水后,霍林河巴彦呼舒段淤泥沉积,河床线一直高于巴彦呼舒镇区,霍林河成为悬河,城区雨水无法排入霍林河。三是2021年位于巴彦呼舒镇上游的翰嘎利水库实施除险加固工程又释放近1亿立方米库容,导致河道和地下水位均高出常年水位1米以上。以上三方面原因,导致巴彦呼舒镇东南沿河区域地下水、河水倒灌,积水外溢。

  2.反映“流到马路上及耕地里”内容部分属实。

  2022年2月14日,因周边水位上涨,气温较低等原因,嘎查东侧柏油马路积水、积冰情况属实,因周边仅有林地,故流入周边耕地不属实。

  部分属实此问题,科右中旗政府已于2022年2月14日及时组织施工机械对该区域路面进行清理,积水、积冰于当日全部清理完毕。截至今日,嘎查村及附近林地内积水仍在排水中,4月20日前完成。未办结无27D2NM20220329000202020年6月,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生活污水排放管道破裂,举报人的房屋及土地被污水淹了。该厂2021年已停业,旗里的未处理生活污水一直通过破裂的管道流入举报人土地。兴安盟水  经核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其中,“2020年6月,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生活污水排放管道破裂”内容部分属实;“举报人的房屋及土地被污水淹了”内容部分属实;“该厂2021年已停业,旗里的未处理生活污水一直通过破裂的管道流入举报人土地”内容部分属实。

  1.现场核查情况

  一是巴彦呼舒镇地势西北高东南低,导致镇区雨水大部分汇集到东南区域林地,(正常年份主要靠地下渗漏和蒸发排水),但科右中旗近三年降雨量远超355毫米的历史平均降雨量(2019年、2020年、2021年降雨量分别为461毫米、470毫米、542毫米),导致东南区地下水位持续上升,存水量趋于饱和。二是1998年洪水后,霍林河巴彦呼舒段淤泥沉积,河床线始终高于巴彦呼舒地平线,霍林河成为悬河,城区雨水无法排入霍林河。三是2021年位于巴彦呼舒镇上游的翰嘎利水库实施除险加固工程又释放近1亿立方米库容,导致河道和地下水位均高出常年水位1米以上。以上三方面原因,导致巴彦呼舒镇东南沿河区域地下水、河水倒灌,积水外溢。此次群众反映的污水管线,皆为位于镇区东南方向的霍林河沿岸东线管网。

  2.反映的“2020年6月,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生活污水排放管道破裂”内容部分属实。2020年6月,污水管网未发生破裂,但存在地下水渗入污水管网现象。

  从污水处理厂调取的在线监测数据分析,2020年6月污水处理厂进水量未出现异常,判断未发生管网破裂现象,但2020年9月中旬污水处理厂进水量增加。经现场核查,判断主要原因是G5511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时,因道路改扩建需要,重型机械在东线污水管道附近碾压,导致路面变形,污水管道交接处、管网与检查井间出现渗漏,河道清水进入污水管道导致污水处理厂进水量增加。问题发生后,中旗政府于2020年9月下旬组织抢险施工,改造污水管道1.6公里,2020年12月10日投入使用,解决了地下水渗入污水管网问题,污水处理厂进水量恢复正常。

  3.反映的“举报人的房屋及土地被污水淹了”内容部分属实。举报人反映的房屋及土地被淹情况属实,但不是被污水所淹,是被镇区东南区域无法排出的雨水、地下水、河水等所淹。

  2021年7月28日,巴彦呼舒镇东南区沿河地下水、河水倒灌,区域积水外溢,致使102户居民住宅受灾(其中:草籽场37户、王鲁嘎查35户、奶牛小区30户),1500亩耕地不同程度被淹。同日也有群众反映巴彦呼舒镇奶牛小区附近污水管网井盖冒水,为杜绝污水外溢,保障群众切身利益,旗政府于次日即组织修渠排水;8月4日,将该观察井加高至距地面近2米左右;但随着观察井内水位不断上升,外溢风险逐日增加,8月12日,购置11台抽水泵,铺设970米临时管道抽水排水。按程序由科右中旗大地保险公司对耕地受淹的群众及时进行了保险补偿。截至目前,排水仍在进行,4月20日前完成。同时,为精准鉴定该地区是否被污水污染,科右中旗政府分别于2021年8月7日、10月8日,2022年1月7日、3月10日4次聘请吉林市吉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兴安盟蒙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绿康检测有限公司等3家专业机构对受淹区域水质进行了检测,结果均显示符合农田灌溉标准。

  4.反映的“该厂2021年已停业,旗里的未处理生活污水一直通过破裂的管道流入举报人土地”内容部分属实。

  经核查,污水处理厂至今从未停业,始终保持运行状态,停业不属实。2021年7月28日,有群众反映镇区东南部东线污水管网支线观察井冒水,经现场研判,初步判断为霍林河河水倒灌沿河检查井导致线路末端地势较低处检查井冒水。为迅速解决上述问题,中旗政府于接到反映后的第二天(7月29日)即采取垒坝、抽水等简易措施降水;8月4日,将观察井加高至距地面近2米左右,但随着观察井内水位不断上升,外溢风险逐日增加;9月9日,决定将该污水支线进行封堵(该污水支线仅有4家单位使用,污水产生量较少,约为100吨/日),不再使用其排污,转用吸污车解决4家单位排污问题。截至2021年9月14日,完成了封堵。

  部分属实  1.针对污水管网渗漏隐患,科右中旗投入1.3亿元的11.5公里新建改建管网工程,已于2022年3月7日全面开工。

  2.针对河水、地下水倒灌导致的群众房屋、草场、耕地被淹问题,科右中旗已累计投入100万元,调用污水车及大型抽水泵对积水区排水作业,预计4月20日前完成排水。

  3.投资367万元实施的奶牛养殖小区、王鲁嘎查给水工程,现已完成招标,将于4月15日开工。

  未办结无

  ■下转第10版  ■上接第9版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28D2NM202203290058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奶牛小区。全旗的污水管网现在有多处管道破裂,污水浸泡奶牛小区、王鲁嘎查、草籽场,出现大量危房。由于村民饮用水为井供水,污水渗透至地下水,存在饮水安全问题。兴安盟水  经核查,群众举报内容部分属实。其中,“全旗的污水管网现在有多处管道破裂”内容部分属实;“污水浸泡奶牛小区、王鲁嘎查、草籽场,出现大量危房”内容部分属实;“村民饮用水为井供水,污水渗透至地下水,存在饮水安全问题”内容部分属实。

  群众反映的问题地点位于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区东南方向的霍林河沿岸东线管网。一是巴彦呼舒镇地势西北高东南低,导致镇区雨水大部分汇集到东南区域林地,(正常年份主要靠地下渗漏和蒸发排水),但科右中旗近三年降雨量远超355毫米的历史平均降雨量(2019年、2020年、2021年降雨量分别为461毫米、470毫米、542毫米),导致东南区地下水位持续上升,存水量趋于饱和。二是1998年洪水后,霍林河巴彦呼舒段淤泥沉积,河床线一直高于巴彦呼舒镇区,霍林河成为悬河,城区雨水无法排入霍林河。三是2021年位于巴彦呼舒镇上游的翰嘎利水库实施除险加固工程又释放近1亿立方米库容,导致河道和地下水位均高出常年水位1米以上。以上三方面原因,导致巴彦呼舒镇东南沿河区域地下水、河水倒灌,积水外溢。

  1.关于反映“全旗的污水管网现在有多处管道破裂”内容部分属实。污水管网未发生破裂,但存在地下水渗入污水管网现象。

  从污水处理厂调取的在线监测数据分析,2020年9月中旬污水处理厂进水量增加。经现场核查,判断主要原因是G5511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时,因道路改扩建需要,重型机械在东线污水管道附近碾压,导致路面变形,污水管道交接处、管网与检查井间出现渗漏,河道清水进入污水管道导致污水处理厂进水量增加。问题发生后,中旗政府于2020年9月下旬组织抢险施工,改造污水管道1.6公里,2020年12月10日投入使用,解决了地下水渗入污水管网问题,污水处理厂进水量恢复正常。

  2021年7月28日,有群众反映镇区东南部东线污水管网支线观察井冒水,经现场研判,初步判断为霍林河河水倒灌沿河观察井导致线路末端地势较低处观察井冒水。为迅速解决上述问题,科右中旗政府于接到反映后的第二天(7月29日)即采取垒坝、抽水等简易措施降水;8月4日,将观察井加高至距地面近2米左右;但随着观察井内水位不断上升,外溢风险逐日增加,9月9日,科右中旗政府决定将该污水支线进行封堵(该污水支线仅有4家单位使用,污水产生量较少,约为100吨/日),不再使用其排污,转用吸污车解决4家单位排污问题。截至2021年9月14日,完成了封堵。

  2.关于反映“污水浸泡奶牛小区、王鲁嘎查、草籽场,出现大量危房”内容部分属实。举报人反映的房屋被淹受损情况属实,但不是被污水所淹,是被镇区东南区域无法排出的雨水、地下水、河水等所淹,是否出现大量危房须经鉴定方可确认。

  2021年7月28日,巴彦呼舒镇东南区沿河地下水、河水倒灌,区域积水外溢,致使102户居民住宅受灾(其中:草籽场37户、王鲁嘎查35户、奶牛小区30户)。科右中旗政府于灾情发生次日即紧急组织修渠排水;8月12日,购置11台抽水泵,铺设970米临时管道抽水排水;与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居民达成协议补偿共识。截至目前,排水仍在进行,4月20日前完成。

  2022年4月3日,针对群众反映的出现大量危房事宜,科右中旗政府召开专题会议,本着“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于4月6日起,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涉及被水淹房屋进行鉴定,经申请后,符合维修条件的组织维修,符合新建条件的组织新建。

  3.关于反映“村民饮用水为井供水,污水渗透至地下水,存在饮水安全问题”内容部分属实。村民饮用水为井供水,因巴彦呼舒镇东南区沿河地下水、河水倒灌,区域积水导致饮用水存在安全隐患属实,但不存在污水渗透至地下水现象。

  2021年7月28日,有群众反映镇区东南部东线污水管网支线观察井冒水,经现场研判,初步判断为霍林河河水倒灌沿河观察井导致线路末端地势较低处观察井冒水。为迅速解决上述问题,科右中旗政府于接到反映后的第二天(7月29日)即采取垒坝、抽水等简易措施降水;8月4日,将观察井加高至距地面近2米左右;但随着观察井内水位不断上升,外溢风险逐日增加,9月9日,科右中旗政府决定将该污水支线进行封堵(该污水支线仅有4家单位使用,污水产生量较少,约为100吨/日),不再使用其排污,转用吸污车解决4家单位排污问题。截至2021年9月14日,完成了封堵。

  因东部曾有观察井冒水的现象,存在污水外溢的可能,为切实解决该问题,科右中旗政府分别于2021年8月7日、10月8日,2022年1月7日、3月10日4次聘请吉林市吉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兴安盟蒙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绿康检测有限公司等3家专业机构对受淹区域水质进行了检测,结果均显示符合农田灌溉标准。同时,科右中旗政府积极组织应急抢险。2021年7月29日,组织修渠排水;8月至今持续为受灾群众提供纯净桶装水(10L装);8月12日,购置11台抽水泵,铺设970米临时管道抽水排水;打深水井2眼并于8月31日投入使用,井水经旗疾控中心检测,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部分属实  1.针对污水管网渗漏隐患,科右中旗投入1.3亿元的11.5公里新建改建管网工程,已于2022年3月7日全面开工;

  2.针对河水、地下水倒灌导致的群众房屋、草场、耕地被淹问题,科右中旗已累计投入100万元,调用污水车及大型抽水泵对积水区排水作业,预计4月20日前完成排水;

  3.投资367万元实施的奶牛养殖小区、王鲁嘎查给水工程,现已完成招标,将于4月中旬开工。

  未办结无29D2NM202203290005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德伯斯镇附近的坤峰页岩砖厂,2011年未取得任何手续建厂投产,2016年9月停止生产。该砖厂多年生产造成的生态破坏(包括粉尘污染、地下水位下降、取土坑、植被破坏)至今没有恢复,给举报人果园造成严重损失。兴安盟大气  经查,信访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案件历史背景:此案件为2018年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期间举报件,(信访人先后举报3次,受理编号分别为D150000201806280001、X150000201807010016、X150000201807020010)。当时,信访人田华反映的“果园外砖厂粉尘噪音和采土石料的大坑导致水土流失,致使果树、防风林死亡”等问题,经科右前旗相关部门多轮核实、整改、化解、处理后,得到信访人认可,并于2020年11月20日自愿签订《息诉罢访协议书》,承诺不再以此作为诉求,进行任何形式的上访。

  2.现场核查情况

  (1)反映“坤峰页岩砖厂2011年未取得任何手续建厂投产,2016年9月停止生产”内容属实。2012年2月,科右前旗政府同意德伯斯镇建设坤峰页岩砖厂(旗政发〔2012〕10号)。2012年4月,砖厂开始建设并投入生产。2012年6月,兴安盟国土资源局与科右前旗国土资源局联合执法巡查时,发现该砖厂未取得采矿证,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12年8月,科右前旗国土局联合公安部门对其生产行为进行制止。2013年7月,该砖厂以招拍挂形式取得德伯斯镇阿日林一合嘎查页岩砖厂采矿权。2014年1月,砖厂所有人王某因开设砖厂未办理林草手续,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2014〕科刑初字第5号)。2014年6月,旗环境保护局因该矿长期试生产未验收、环境保护设施不健全等问题,对其罚款3万元。2015年12月,旗环境保护局因该矿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对其罚款5000元。2016年5月,旗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再次对该砖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仍未进行整改,责令该砖厂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2万元。2016年9月8日,经科右前旗政府研究,决定对德伯斯镇坤峰页岩砖厂进行停业整顿,下达了《关于德伯斯镇坤峰页岩砖厂进行停业整顿的决定》(旗政发〔2016〕119号)。2016年9月15日至17日,旗环境监察大队派人到现场住站监督整改。2016年9月26日,企业全面停产,至今一直处于停产状态。

  (2)反映“造成粉尘污染问题”内容属实。2016年5月,科右前旗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督查,发现该砖厂未按照环评批复采取有效除尘、降噪措施,导致粉尘外排,对周围居住环境造成一定影响。由于2016年9月至今一直停产,所以现阶段不存在粉尘污染问题。

  (3)反映“取土坑、植被破坏没有恢复问题”内容部分属实。由于企业已于2016年9月停产,2020年6月坤峰页岩砖厂对原有砖窑、办公用房和生产加工设备进行拆除,平整土地,实施削坡作业。目前,取土坑上大部分地块已自然长草恢复植被,但个别地方仍需削坡平整。

  (4)反映“地下水位下降”内容正在核查,初步认定不属实。2021年10月,德伯斯镇出资2.4万元,为信访人田某打了一口90余米深水井。2022年4月2日,科右前旗德伯斯镇镇长王某带领相关部门专业人员,通过实地查看,水量充沛,能够满足果园灌溉需求。同时,通过对距信访人果园田华150米左右的邻居王某家地下水情况进行实地踏查,王某家井水的水位近年来没有明显变化。此外,涉事砖厂自用井水量充沛,且2016年9月以来因砖厂停业,无采水活动,故不会导致地下水位下降。

  (5)关于“给举报人果园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目前,已联系兴安盟林研所,针对砖厂是否给举报人果园造成实际损失进行研判和评估,如确定造成损失,坤峰页岩砖厂将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赔偿。

  3.历年来对该信访问题处理情况。2016年5月以来,该信访人多次就此问题上访,2017年7月14日还以“政府行政不作为、违规审批砖厂、赔偿经济损失”等为由起诉至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月3日,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内22行初29号)判处驳回原告起诉。2020年11月至2021年10月,科右前旗陆续为信访人解决了就医、饮水、住房、生产生活等实际困难,累计支出15万元。 

  4.责任追究情况。因时任环境监察大队长肖某在处理德伯斯业岩砖厂过程中多次罚款而未采取责令关停措施,导致该砖厂长期无手续违规经营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2017年7月4日,科右前旗纪委对肖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科右前旗环保局局长孙某、副局长霍某做出诫勉处理。        

  部分属实  1.对取土坑进一步平整修复。现已制定整改恢复方案,并于4月3日启动砖厂取土坑平整修复工作。至4月5日,已完成50%工程量,回填1.3万立方米,4月25日前完成回填。计划5月20日前利用弃土完成回填区覆土作业,同步以播撒草籽和自然恢复相结合的方式复绿。

  2.依法依规追责问责。针对本次信访案件中可能出现的行业部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科右前旗纪委监委已于4月3日全面开展核查,对其中发现的公职人员涉嫌失职、渎职行为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置。

  3.强化对辖区内砖厂监管。加强对科右前旗辖区内所有砖厂的日常监管,定期和不定期到企业开展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方面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环境保护、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砖厂,坚决依法依规处理。

  未办结无30D2NM202203290008通辽市扎鲁特旗乌兰哈达苏木黄河图嘎查村民侵占举报人305亩草场建设合作社。目前该合作社正在扩建。多次向乌兰哈达苏木政府反映,没有结果。通辽市生态  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群众投诉反映的“乌兰哈达苏木黄河图嘎查村民侵占举报人305亩草场建设合作社”问题,该情况部分属实。

  经核查,该案件被举报人为乌兰哈达苏木黄河图嘎查牧民额某,额某同父亲于1984年在黄河图嘎查西北5公里处建设牧铺并居住至今(唯一住宅),牧铺及周边围栏围封面积71.08亩。2015年11月,在落实草牧场确权政策时,黄河图嘎查错将额某等人牧铺确权在了白某的草牧场范围内。2019年1月,额某与他人成立呼德希勒养殖专业合作社,2021年7月,乌兰哈达苏木政府的批复(乌政字〔2021〕95号)文件是“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手续,同意被举报人额某在其围封草原上范围内建设家庭牧场,修建标准化棚舍、饲料库、青贮窖、小作坊等设施。与调查实有新建建筑物相符,现实际占地面积19.15亩。

  综上,额某在白某的草牧场上建设合作社及家庭牧场情况属实,但额某牧铺是在草牧场确权前建设的,额某与白某就该地块使用权本就存在争议,且建设行为经过批复,因此主观上不存在侵占故意,不属于侵占行为。同时,群众反映的“305亩草场”面积与额某合作社及家庭牧场实际占地面积不符。

  2.群众投诉反映的“目前该合作社正在扩建”问题,该情况不属实。

  经核查,额某合作社及家庭牧场于2021年建设马奶制品小作坊1处、马舍1处、暖棚1处、青贮窖和草料库1处及购进相关设备。以上项目2021年9月全部完工,目前合作社及家庭牧场未进行其他设施建设。因此,群众反映的“目前该合作社正在扩建”问题不属实。

  3.群众投诉反映的“多次向乌兰哈达苏木政府反映,没有结果”问题,该情况属实。

  经核查,2021年额某开始建设家庭牧场后,该嘎查牧民白某向乌兰哈达苏木综合行政执法局反映额某在本人承包草牧场内建设房屋,乌兰哈达苏木成立工作组进行了调查。2022年1月,乌兰哈达嘎查村民铁某自称受白某委托向乌兰哈达苏木信访办、综合行政执法局投递举报信,反映在白某承包草牧场内建设房屋一事,乌兰哈达苏木党委政府成立工作组现场核实情况、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纠正草牧场确权失误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没有形成处置结果。

  综上,乌兰哈达苏木收到白某投诉1次,铁某代白某投诉1次,苏木政府虽然受理并开展调查处置工作,但因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未达成一致意见,苏木政府没有持续跟进解决且未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因此,群众反映的“多次向乌兰哈达苏木政府反映,没有结果”问题属实。

  部分属实  1.由旗委常委、旗人民政府分管副旗长牵头,成立工作组并制定整改方案,责成乌兰哈达苏木政府通过引导双方互换部分草牧场、指导召开村民会议等民主议定程序为双方调剂部分草牧场及其他保障群众权利的措施,纠正草牧场确权政策落实失误问题,2022年4月20日前完成。同时举一反三,妥善处理好草牧场确权政策落实问题。

  2.对黄河图嘎查草牧场确权政策落实失误问题,时任嘎查委员会主任巴某负责2014年草牧场确权落实工作,现已离开原岗位,旗专项工作组正在同本人核查具体情况,待责任明晰后对相应责任人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3.对批复同意额某在有争议地块上建设家庭牧场问题、多次向乌兰哈达苏木政府反映没有结果问题,旗纪委监委对乌兰哈达苏木党委书记乌某、黄河图嘎查原党支部书记额某、黄河图嘎查党支部书记布某予以立案审查。

  未办结无31D2NM202203290029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白兴图苏木海力斯太嘎查,牧民王某某2017年非法砍伐集体土地上的1万余棵榆树,导致土地沙化,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通辽市生态  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该信访件反映的问题发生时间为2016年,牧民王某为科左中旗海力斯台嘎查村民。2016年4月12日,白兴吐苏木东海力斯台嘎查村主任关某向协代苏木森林公安派出所电话举报“本村西南坨子各户耕地内的自然榆树被王某用铲车推掉了”,经协代苏木森林公安派出所调查,2016年4月4日至7日期间,白兴吐苏木东海力斯台嘎查村民王某、曹某、王某甲、白某、张某、包某、曹某、关某等8人用铲车擅自将自家一般耕地(1996年分配到户)内散生的天然次生榆树连根推掉(树木为1996年土地分配之前天然形成的),共计105株(榆树104株,杨树1株)。其中王某53株、曹某10株(其中1株杨树)、王某甲9株、白某9株、张某8株、包某8株、曹某7株、关某1株。经旗林业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实地测量,榆树胸径为5厘米至28厘米,杨树胸径为43厘米。另外,经比对科左中旗第二次国土调查数据库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图,8户承包的土地地类为一般耕地。没有发现土地沙化,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的情况。

  部分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科左中旗森林公安局于2016年5月13日对王某等8人分别依法处以毁坏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共处缴罚款7156元,并责令王某等8人补植毁坏林木株数3倍的树木。2021年,全旗开展破坏林地草原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经案件梳理和实地踏查,王某等8人未完成植被恢复工作,旗森林公安局责令其整改。王某甲等8人于2021年4月补植了100株杨树,但树木株数不足。已责令王某甲等8人于5月10日前补植完成毁坏林木株数3倍的树木或由王某甲等8人出资,林草局、白兴吐苏木组织补植完成毁坏林木株数3倍的树木。未办结无32D2NM202203290030通辽市库伦旗金泰矿业柳树底下北山的石灰岩矿厂侵占村子的退耕还林地,变卖村集体林木,村里十几户人家的二三十亩退耕还林地被修成了进厂道路。通辽市生态  投诉人反映“通辽市库伦旗金泰矿业柳树底下北山的石灰岩矿厂,侵占村子的退耕还林地及村里十几户人家的二三十亩退耕还林地被修成了进厂道路”问题部分属实。

  1.举报人反映“占用退耕还林地修筑道路”问题属实,但占地修路责任主体为库伦旗居民李某,不是金泰矿业,责任主体不属实。

  经核查,2011年4月,东蒙水泥拟开采水泉乡石灰窑子村柳树底下小组北山石灰岩矿,需要事先修筑进厂砂石路工程,在未取得采矿权和相关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实施修路工程,将工程承包给李某。李某委托水泉乡居民张某与石灰窑子村柳树底下小组涉及修路占地的18户村民协商签订协议。李某在未经任何部门审批情况下擅自将地上附着的两年生灌木(锦鸡儿)直接推毁修筑砂石路。该道路长1044米、宽9米,占地0.9404公顷,其中:涉及18户村民退耕还林地面积0.5536公顷、集体天然草牧场面积0.3868公顷。该砂石路修筑完成后,因东蒙水泥未能取得采矿权,该路于2011年至2020年间一直未投入使用。在此过程中,上述18户村民在退耕还林地已被占用修路的情况下,仍领取了2011—2019年退耕还林补助、抚育补贴资金,属于违规领取国家补贴资金。

  2.“金泰矿业侵占退耕还林地修筑道路”问题不属实,但存在“使用李某违法建设的道路,且未按照批准规划设计重新修筑进厂道路”的问题。

  经调查,2014年1月10日,金泰矿业取得柳树底下水泥用石灰岩矿采矿权。关于矿山建设用地征占方面,2018年12月26日,石灰窑子村召集石灰窑子、东洼、西洼、柳树底下四个村民小组村民代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会议应参会村民代表12人(其中柳树底下小组村民代表3人),实际参会10人,其中柳树底下小组3名村民代表全部参会。会议表决时,包括柳树底下小组3名村民代表在内的9名村民代表一致同意矿山建设,矿区和修路面积为7.7公顷(115.46亩)。同时会议通过,征占村集体土地补偿款由全体村民享有,征占柳树底下小组土地补偿款由柳树底下小组全体村民享有,征占个人土地部分补偿款归个人。征地过程中,石灰窑子村时任村书记、主任基于涉及个人退耕还林地的18户村民已与张某签订过占地修路协议,且在征地公示期间均未表示有异议,因此在征地确认书上签字同意,由库伦旗自然资源局组卷上报。2019年8月2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批复同意金泰矿业使用水泉乡石灰窑子村退耕还林地7.6974公顷(自2020年至今财政部门已停发退耕还林抚育补贴资金),企业按程序履行了征占地手续,并于2020年2月至7月将补偿款转账至水泉乡政府账户。水泉乡政府于2020年12月3日将该偿款转入石灰窑子村账户。截至目前,除18户的个人土地补偿款外,其余均已全部发放到位。2020年10月22日,金泰矿业按照程序将行政许可范围内的7.6365公顷(包括道路占地0.4869公顷)林地转化为建设用地,但金泰矿业在取得建设用地许可后,至今未施工建设进厂道路,而是利用与规划设计的进厂路紧邻的李某2011年修筑的砂石路通行。由于该砂石路依然属于非法建设,土地性质未变更,仍为退耕还林地,金泰矿业无权使用此道路,应在规划批准范围内,重新按照规划设计修筑自己的进厂道路。

  3.信访人反映“通辽市库伦旗金泰矿业柳树底下北山的石灰岩矿厂变卖村集体林木”问题不属实。

  经调查,投诉人反映问题涉及松树605棵,但并非金泰矿业变卖,而是由村集体集体决策出售。该部分松树为水泉乡石灰窑子村于1985年集体出资出劳力栽植的集体松树,权属为集体所有。该出售行为属集体行为,2020年4月1日,石灰窑子村召开“两委”班子集体表决通过由村集体处理。2020年4月24日,库伦旗自然资源局依据水泉乡人民政府出具的《石灰窑子村办理林木采伐申请》(水政纪要〔2020〕3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程序,对水泉乡人民政府提供的林木采伐公示结果、林木采伐介绍信、石灰窑子村会议记录等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水泉乡政府申办采伐证的材料齐全、符合办理程序,于2020年4月25日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库伦旗采字〔2020〕93号)。同日,水泉乡石灰窑子村将上述605棵松树出售,并将出售款全部打入村集体账户。

  部分属实  1.案件前期办理情况。2020年5月5日,库伦旗森林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退耕还林地被占用修路线索后,以涉嫌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22日对李某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库伦旗人民检察院审查。2021年1月27日,库伦旗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立案监督,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条、第五百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未认定李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1年3月15日下达撤销案件通知书,通知库伦旗森林公安局撤销该案。2021年3月26日库伦旗森林公安局撤销该案。

  2.接到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后处理情况。库伦旗委、旗政府高度重视群众举报信访案件办理工作,接到转办件后,库伦旗委、旗政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深入现场了解情况,召开书记专题会,详细部署查处工作,并成立了由水泉乡处级包联领导为组长,政府分管旗长为副组长,纪委、政法委等相关部门和水泉乡相关领导为成员的工作专班,下设案件查办组、执纪监督组,对以下问题进行查处和整改。

  一是全面核查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违法建设修路、使用违法建设的道路和违规领取退耕还林补贴资金等问题;二是全面核查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案件查办情况;三是全面核查办理征地手续及颁发证照过程。专案组对在核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严肃处理。在对案件相关情况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妥善解决18户村民未领取征地补偿款事宜,确保在2022年5月31日前完成以上问题整改,实现案结事了。

  未办结无

  ■下转第11版  ■上接第10版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33D2NM202203290006  1.赤峰市敖汉旗峰水山金矿开采过程中毁坏国有林木(松树、杏树约3000亩),破坏了生态环境。 

  2.该金矿在下洼镇贺也村村北150-200米处露天堆放氰化钠,毁坏农田约6000多亩用于堆放氰化钠。

  赤峰市生态  1.关于“赤峰市敖汉旗峰水山金矿开采过程中毁坏国有林木(松树、杏树约3000亩)破坏了生态环境”问题部分属实。经核实,敖汉旗峰水山上只有敖汉旗光源工贸有限公司1家金矿,群众投诉反映的敖汉旗峰水山金矿实为敖汉旗光源工贸有限公司毛头山岩金矿。经查,该公司矿区内不存在国有林地,矿区内的所有林地均为个人经营的集体林地;经现场核实遥感监测图斑,开采金矿毁坏松树、杏树约3000亩与事实不符,该公司矿区使用林地总面积974.652亩,其中办理林地手续508.491亩,非法使用林地466.161亩。非法使用林地查处情况如下:

  敖汉旗森林公安局累计查处该公司存在违法违规使用林地行政案件20宗、面积70.302亩;刑事案件2宗、面积395.859亩。其中,2012年7月13日,敖汉旗人民法院判处该公司非法占用林地299.225亩,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 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罗某某(法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5年2月12日,敖汉旗人民法院判处该公司非法占用林地96.634亩,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被告人梁某某(法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现该公司违法使用的466.161亩林地,全部进行了植被恢复,于2021年12月通过验收,该问题已整改完成。

  2.关于“该金矿在下洼镇贺也村村北150—200米处露天堆放氰化钠,毁坏农田约6000多亩用于堆放氰化钠”问题部分属实。

  关于“该金矿在下洼镇贺也村村北150—200米处露天堆放氰化钠”的问题不属实。2022年3月30日,专项工作调查组现场核查时,在下洼镇贺也村村北150—200米处未发现露天堆放氰化钠问题;该公司处于季节性停产状态,在该公司各堆场周边也未发现群众反映的露天堆存氰化钠问题。经分析研判,群众反映的“露天堆放氰化钠”问题应为该公司采用“氰化浸出法”工艺选金的堆浸场。堆浸场是该公司选金工艺的主要生产场所,现有堆浸场8座,所有堆浸场项目均通过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其选金工艺主要是通过低浓度的碱性氰化钠液体在矿堆顶部喷淋,使矿石中的金溶于氰化钠溶液后回收,堆场防渗采用原土压实+黏土压实+3层聚乙烯复合编织布处理。堆浸液在选金工艺内部循环,不外排。经查阅敖汉旗生态环境分局2021年1月12日出具的地下水监测报告及第三方2021年2月14日出具的土壤监测报告,各项监测指标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目前,敖汉旗再次委托第三方对该公司地下水、土壤进行采样监测,预计2022年4月10日出具《监测报告》。

  关于“毁坏农田约6000多亩用于堆放氰化钠”的问题部分属实。该公司确实存在违规占用耕地堆放氰化钠问题,但占用农田面积与投诉人反映的违规占用数量不符。该公司采矿、剥离和堆放实际占用耕地1962.74亩,涉及地块45块37个图斑,其中,有18个图斑不具备恢复种植条件,面积829.25亩;有15个图斑具备恢复种植条件,面积910.94亩;有4个图斑为临时用地,面积222.55亩,临时用地手续有效期自2021年4月20日至2023年4月19日,临时用地未对耕地造成破坏。

  2019年5月,敖汉旗自然资源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产整改,并由该公司对具备恢复种植条件的910.94亩耕地全面进行平整后覆土恢复种植条件;对不具备恢复种植条件的829.25亩耕地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缴纳829.25万元复垦费并实施了异地补耕;涉嫌破坏耕地犯罪问题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敖汉旗人民法院(〔2020〕内0430刑初第256号)判决该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成立,罚款人民币180万元,判处法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敖汉旗纪委监委同时启动问责程序,对村、镇及相关部门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理。截至2020年底,该公司已按照整改方案要求对能恢复种植条件的910.94亩耕地完成复耕,并经农业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验收合格,对不具备恢复种植条件的829.25亩耕地实施了异地补耕,该公司非法占用耕问题已整改完成。

  部分属实上述问题已于2022年4月3日办结。下一步,敖汉旗将根据该公司地下水、土壤检测报告情况,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坚决防止发生地下水、土壤污染问题发生。已办结无34D2NM202203290014赤峰市巴林右旗白音塔拉苏木宝木图嘎查,2021年2000亩集体草场被卖给别人养殖肉牛。养殖数量远远超过草场负荷,破坏基本草原生态。赤峰市生态  1.关于“赤峰市巴林右旗白音塔拉苏木宝木图嘎查,2021年2000亩集体草场被卖给别人养殖肉牛”问题部分属实。经现场核查,投诉人反映问题为在巴林右旗巴彦塔拉苏木宝木图嘎查实施的肉牛产业科技示范项目,该项目由巴彦塔拉苏木政府负责实施,建成后产权归巴彦塔拉苏木人民政府所有。项目引进内蒙古旭一集团(内蒙古肉牛养殖龙头企业)进行园区化规模养殖,主要目的是为促进全旗肉牛产业发展,发挥规模化养殖企业示范带动作用,项目建成后通过为群众提供胚胎移植和冷配技术服务、高于市场价格回收牛犊、免费提供牛舍和托管养殖服务等紧密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农牧民增收。项目规划占地面积约1500亩,分三期进行建设,其中一期规划占地面积445亩。2021年8月12日,巴彦塔拉苏木政府与宝木图嘎查签订征占地补偿协议,共征占项目用地445亩。2021年9月16日,自治区林草局审核下发了《关于赤峰市巴林右旗肉牛产业科技示范建设项目征收使用草原的行政许可》,批准用于服务畜牧业用地面积为296.97亩。剩余148.03亩已征占草场待市发改部门出具立项情况说明后,继续申报林草手续。目前,该块土地保持原有草原状态,未进行任何建设。

  2.关于“养殖数量远远超过草场负荷,破坏基本草原生态”问题不属实。目前,该项目已完成土地平整280亩,建成棚圈5.9万平方米,饲草库5000平方米,购进肉牛1600头;另完成10栋棚圈、1.8万立方米青贮窖地基基础建设。该项目采取全年舍饲圈养的养殖模式,饲草料从周边苏木镇及锡林郭勒盟购买,项目区内不具备散撒放牧条件,不存在投诉人反映的养殖数量超过草场负荷的问题。

  部分属实上述问题已于2022年4月3日办结。下一步,巴林右旗将严格按政策和有关程序推进项目建设,并加强宣传引导,积极争取群众的支持。已办结无35D2NM202203290017自2016年起,赤峰市翁牛特旗兴龙地村范某某,使用挖掘机毁林开荒六七十亩、采砂,没有任何合法手续。2018年,滥挖滥采沙子,挖断村民通行道路。赤峰市生态  1.关于“自2016年起,赤峰市翁牛特旗兴龙地村范某某,使用挖掘机毁林开荒六七十亩、采砂,没有任何合法手续”问题不属实。一是关于毁林开荒问题。投诉人反映的“兴龙地村”系翁牛特旗乌丹镇兴隆地村。调查工作组在兴隆地村进行了现地核实和深入了解,未发现毁林开荒迹象。调查走访过程中,村委会委员高某某表示,其负责管理的东兴隆地、西兴隆地和南兴隆地自然村未发现毁林开荒情况;护林员高某某、丁某某、沈某某负责全村林地管护工作,均表示未发现毁林开荒情况;村民万某某、张某某、范某某、钱某某、周某、吕某某一致认为兴隆地村没有毁林开荒情况。二是关于无手续采砂问题。经过调查走访和查阅档案,2018年5月24日,苏某某通过竞拍获得达罕脑川兴隆地1号采砂区河道采砂经营权,采砂区控制面积10.84亩,采砂量1.04万立方米,采砂期限为2018年5月28日至2018年12月31日。获得采砂经营权后,买受人苏某某随即与范某某签订授权委托书,将采砂有关事宜全权交由范某某处理,范某某在此期间存在采砂行为。除此期间,2016年以来未发现范某某有采砂行为。

  2.关于“2018年,滥挖滥采沙子,挖断村民通行道路”问题部分属实。一是关于“滥挖滥采沙子”问题属实,通过查阅档案,此行为发生在达罕脑川兴隆地1号采砂区,2018年12月5日翁牛特旗水利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范某某涉嫌超范围采砂。经过现场勘测,范某某在达罕脑川兴隆地1号采砂区采砂范围与规划范围不一致,存在超出规划范围采砂行为,实际开采范围5.8亩,超出规划范围2.13亩,超范围采砂2126立方米。2019年4月6日,翁牛特旗水利局依法对范某某处以1000元罚款,范某某已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2021年11月30日,根据举报线索,翁牛特旗公安局对范某某超出批准范围越界采砂问题进行立案侦查。2022年3月1日,翁牛特旗公安局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将范某某移送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3月25日,翁牛特旗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但没收违法所得。2022年3月31日,翁牛特旗政府组织专项调查组到实地核查,采砂区现已全部平复。二是关于“挖断村民通行道路”不属实。通过走访调查和现场勘查,未发现2018年以来范某某挖断村民道路情况。

  部分属实下一步,翁牛特旗委政府将进一步加强河道保护管理力度,严格执行采砂规划,全面规范采砂行为,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执法水平,切实做好全旗河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已办结无36D2NM202203290018在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兴隆地村和唐家窝铺自然村的农田中间一大沟处,村民范某某于2018年采砂约2.7万立方(无采砂资质),同时将多处林地、公益林开发为耕地。赤峰市生态  1.关于“在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兴隆地村和唐家窝铺自然村的农田中间一大沟处,村民范某某于2018年采砂约2.7万立方米(无采砂资质)”问题部分属实。通过查阅档案,苏某某于2018年5月24日通过竞拍获得达罕脑川兴隆地1号采砂区河道采砂经营权,采砂区控制面积10.84亩,采砂量1.04万立方米,采砂期限为2018年5月28日至2018年12月31日。获得采砂经营权后,买受人苏某某随即与范某某签订授权委托书,将采砂有关事宜全权交由范某某处理。翁牛特旗水利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范某某涉嫌超范围采砂。经过现场勘测,范某某在达罕脑川兴隆地1号采砂区采砂范围与规划范围不一致,存在超出规划范围采砂行为,实际开采范围5.8亩,超出规划范围2.13亩,超范围采砂2126立方米。2019年4月6日,翁牛特旗水利局依法对范某某处以1000元罚款,范某某已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2021年11月30日,根据举报线索,翁牛特旗公安局对范某某超出批准范围越界采砂问题进行立案侦查。2022年3月1日,翁牛特旗公安局以涉嫌非法采矿罪移将范某某送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3月25日,翁牛特旗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但没收违法所得。综上所述,范某某无资质采砂问题不属实,但存在超出批准范围越界采砂问题。2022年3月31日,翁牛特旗政府组织专项调查组到实地核查,采砂区现已全部平复。

  2.关于“同时将多处林地、公益林开发为耕地”问题不属实。乌丹镇兴隆地村林地面积共11222亩,其中公益林面积5404.58亩。调查工作组在兴隆地村进行了现地核实和深入了解,未发现毁林开发为耕地迹象。调查组实地走访了兴隆地村部分干部和群众,村委会委员高某某表示,其负责管理的东兴隆地、西兴隆地和南兴隆地自然村未发现毁林开发为耕地情况;护林员高某某、丁某某、沈某某负责全村林地管护工作,均表示未发现毁林开发为耕地情况;村民万某某、张某某、范某某、钱某某、周某某、吕某某一致认为兴隆地村没有毁林开发为耕地情况。

  部分属实上述问题已于2022年4月3日办结。下一步,翁牛特旗委政府将进一步加强河道保护管理力度,严格执行采砂规划,全面规范采砂行为,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执法水平,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落实好管护责任,切实做好全旗河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已办结无37D2NM202203290022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良种厂一二村,有人回收地沟油堆放村里(村西房屋院内),并将地沟油倒入铁槽内加热(不知道提炼什么东西),冒黑烟,有臭味。赤峰市大气  经查,群众投诉反映问题中涉及的企业为巴林右旗溢源废旧回收厂,通过调取查阅企业相关证照及购销往来记录,并走访周边群众发现,企业于2021年10月建设,所在地位于巴林右旗原皮毛厂北1500米,厂区距离最近的民居大约2000米,经营范围包括废油脂回收加工、销售等,原材料为在巴林右旗大板镇城区饭店内回收的餐厨废油脂。

  该企业无生产厂房,厂区内建设0.1吨燃煤锅炉1台、分离设备1台、半成品分类设备1台,日生产能力约150斤。生产流程为将回收的餐厨废油脂倒入分离设备,燃煤锅炉加热后油水分离,半成品油进入分类设备流入桶内打包销售,剩余油渣打捞后放置厂区空地进行晾晒,晾干后装袋作为饲料添加剂。企业与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佰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收购合同。截至目前,共分离半成品油4吨,销售至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佰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为钢铁厂工业润滑剂;产生饲料添加剂200袋(约1万斤)存放于厂区内;半成品油和饲料添加剂未流入到食品生产经营环节。

  2022年3月30日,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生产,未发现冒黑烟现象,空气中有臭味。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该企业属于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中废油加工处理行业,应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巴林右旗生态环境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企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并恢复原状。2022年4月4日,该企业已拆除所有设备并恢复原状,完成整改。

  部分属实上述问题于2022年4月4日办结。针对巴林右旗溢源废旧回收厂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违法行为,巴林右旗依法立案查处,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并恢复原状。下一步,巴林右旗政府将责成相关部门加强部门联动,有效衔接,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压实各项监管责任,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已办结无38D2NM202203290023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境内方圆十公里内存在多个乱采乱挖砂石取料点,已连续开采2年多,无任何相关手续,监管缺失。赤峰市生态  1.关于“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境内方圆十公里内存在多个乱采乱挖砂石取料点”问题,经查,投诉人反映的该项问题部分属实。因克什克腾旗面积较大,且该投诉问题表述不明确,工作组调查核实过程较为困难,经与中央环保督察组沟通,最终以经棚镇为核心的十公里范围内进行排查,同时,结合3月31日晚,克什克腾旗第二次研判分析会情况分析,旗自然资源局和旗公安局提供的政务服务系统“12345”群众热线和110指挥中心分别接到的两条线索,在时间和空间上与举报内容高度疑似。掌握此情况后,克什克腾旗政府责成专项组立即开展调查校核,发现上述举报线索均指向克什克腾旗小微食品加工园区。经调查核实,小微食品加工园区距离经棚镇(克什克腾旗当地人习惯于将旗政府行政区所在地“经棚镇”称为“克旗”)直线距离10公里以内,该园区实施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产生了一定量的砂土,清运出的砂土存放在经棚镇周边的7处堆土点,并非投诉的“多个乱采乱挖砂石取料点”。

  2.关于“已连续开采2年多,无任何相关手续,监管缺失”问题部分属实。小微食品加工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期为2020年5月至2021年9月。2020年6月9日,克什克腾旗自然资源局在动态巡查时发现小微食品加工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平整场地过程中涉嫌存在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砂、石),当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对开采设备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的要求,故该工程无需办理相关手续。2020年6月10日,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解除登记保存。

  部分属实上述问题截至2022年4月4日未办结。下一步,一是克什克腾旗委政府责成旗工科局聘请第三方公司对该园区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砂土方量和7处砂土存放点方量进行核算,预计2022年4月25日前完成。二是克什克腾旗委政府责成经棚镇政府、旗工科局、司法局依法依规对7处堆土点存放的砂土立即完成公证保全,由克什克腾旗工科局对现有堆放沙土进行管理,严防砂土流失。三是鉴于克什克腾旗公安局对该案件已调查清楚,且不具备立案标准,由克什克腾旗工科局向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按流程依法处理,预计2022年10月31日前完成。未办结无39D2NM202203290024刘某某振民木材加工厂,无合法手续肆意砍伐林地。该厂将砍伐来的木材堆放在耕地和田间道路,并且将河道垫高,堆放木板,泄洪渠存在极大隐患,多次投诉无结果。赤峰市生态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刘某某木材加工厂,无合法手续肆意砍伐林地”问题部分属实。经查,刘某某木材加工厂位于宁城县必斯营子镇东哈脑村1组,该加工厂于2021年12月1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属个体工商户。调查工作组实地检查发现,刘某某木材加工厂厂区内现存木材1095.8立方米、板材98立方米,来源为自采和收购,宁城县林草局、公安局对厂内现存木材数量、采伐现场、审批手续等问题进行了联合调查。经初步核查,其厂区内现存的1095.8立方米木材中,有40.91立方米确定为无证采伐,涉嫌滥伐林木罪。

  2.关于“该厂将砍伐来的木材堆放在耕地和田间道路”问题属实。刘某某自2021年冬季以来,陆续将采伐和收购来的杨原木堆放在其租赁的耕地、田间作业路和林间,但未破坏林地和耕作层。必斯营子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实地核查后,认定其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责令刘某某限期清除。截至4月2日,堆放在耕地、田间作业路和林间的木材、晾晒架及板材已全部清理完毕。

  3.关于“并且将河道垫高,堆放木板,泄洪渠存在极大隐患”问题部分属实。

  关于“并且将河道垫高”问题不属实。经调查组现场实地查看,刘某某堆放木材位置不属于河道管理范围,不存在垫高河道行为。关于“泄洪渠存在极大隐患”问题属实。经调查组现场实地查看,有20组晾晒架及板材占用自然形成的泄洪沟,存在安全隐患。截至2022年4月2日,已全部清理完成,消除了泄洪安全隐患。

  4.关于“多次投诉无结果”问题不属实。2022年3月8日,必斯营子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举报后到现场进行调查,发现刘某某在耕地及田间道路上临时堆放木材、在泄洪沟内堆放晾晒架及板材,随即当场责令其立即进行清理、恢复。3月15日、3月17日,必斯营子镇又先后两次督促刘某某,要求其加快清理、恢复进度。鉴于多次督促未果,3月26日,必斯营子镇召开专题会议对此事进行研究。3月27日,必斯营子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案立案调查。3月29日,必斯营子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刘某某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将堆放木材、晾晒架及板材清理完毕,恢复耕地、田间道路及泄洪沟原貌。3月25日,必斯营子镇派出所接到电话报警称刘某某滥伐林木。随即派出所出警现场,在固定现场证据后,对刘某某立案调查。3月28日,派出所聘请林业工程师对刘某某采伐树种、株数、蓄积、材积等进行测量。在调查期间,刘某某涉案问题被举报至中央环保督察组。

  部分属实  一是针对刘某某木材加工厂无证采伐,涉嫌滥伐林木罪,宁城县公安局已于4月1日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其余现存木材是否有采伐手续正在核实。

  二是3月29日,针对刘某某在耕地及田间道路上临时堆放木材、在泄洪沟内堆放晾晒架及板材,必斯营子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刘振民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清理完毕,恢复耕地、田间道路及泄洪沟原貌。截至4月2日已全部清理完毕。

  三是有20组晾晒架及板材占用自然形成的泄洪沟,存在安全隐患。截至2022年4月2日,已全部清理完成,消除了泄洪安全隐患。

  下一步,宁城县委政府将责成相关部门全力侦破案件,加快办案进度,加强对该加工厂的监管,监督其落实经营主体责任。同时,对此类问题举一反三,督促宁城县内木材加工等企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落实场所用地、林木采伐相关要求,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阶段性办结无

  ■下转第12版  ■上接第11版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40D2NM202203290036  1.赤峰市巴林右旗巴林鸿食品厂将污水排入宝木图河,臭味刺鼻。

  2.旗政府没经过村民同意征收土地2000亩。

  赤峰市水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赤峰市巴林右旗巴林鸿食品厂将污水排入宝木图河,臭味刺鼻”问题部分属实。经查,投诉人反映的赤峰市巴林右旗巴林鸿食品厂实际为赤峰市巴林红食品有限公司,该企业甜玉米罐头和速冻甜玉米粒加工建设项目于2015年5月获得巴林右旗环境保护局环评审批。该企业为季节性生产企业,每年生产加工约50天(8-9月份),产生的废水包括清洗废水、漂烫废水、沥干废水、设备地面清洗废水和生活污水,废水通过“UASB+接触氧化”处理后,经厂区废水排放管网排入宝木图河,最终汇入项目区北侧1.57公里处的古日古台河。因宝木图河为属季节性河流,长期处于干涸期,导致该企业排放的生产废水积存,易产生异味。查阅2020年和2021年巴林右旗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该企业废水总排口排水进行取样检测,显示,所有检测指标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I级标准要求。2021年,因污水排放管网严重损坏无法正常排放。企业于当年9月8日向巴彦塔拉苏木政府提交《关于赤峰市巴林红食品有限公司污水排放情况说明》,采取清运方式,将生产废水运至巴林右旗大板镇昊泽污水处理厂处理,对厂区外污水排放管道进行封堵,已停用至今。2022年3月30日接到中央环保督察转办问题后,专项调查工作组进行了现场核查,该企业仍处于停产期,未向宝木图河和古日古台河排放污水,现场检查时无积水,也无异味。

  2.关于“旗政府没经过村民同意征收土地2000亩”问题部分属实。2013年,巴林右旗政府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引进昌黎县永丰食品有限公司,在巴林右旗注册成立巴林红食品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甜玉米种植生产加工项目,巴林右旗政府委托巴彦塔拉苏木政府在宝木图嘎查一组按法定程序征收土地150亩,用于该项目建设。2014年7月30日,巴林右旗人民政府通过土地出让形式批复工业用地100亩用于建设该项目。

  部分属实巴林右旗政府将责成相关主管部门加大对该公司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好环保主体责任,如企业复产,将督促企业采取清运方式,将生产废水运至巴林右旗大板镇昊泽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切实保障周边居民环境安全。已办结无41D2NM202203290037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鑫磊矿业碎石场,相关手续已全部过期,但仍在生产。该碎石场破坏100多亩草原。赤峰市生态  1.关于“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鑫磊矿业碎石场,相关手续已全部过期,但仍在生产”问题不属实。经查,投诉人反映的碎石场位于巴林右旗大板镇阿日班格日嘎查(十家子村),采矿权人为巴林右旗鑫磊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人于2013年8月通过挂牌方式取得该采矿权,采矿权有效期自2013年8月7日至2016年8月7日;采矿权到期后,该企业继续办理采矿权,采矿权有效期延续至2022年2月7日。2013年该企业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2021年8月6日,因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巴林右旗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破碎设备进行了查封,当时企业即已停产。2013年该公司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2022年1月5日,采矿权人向巴林右旗自然资源局提交了《关于注销巴林右旗大板镇十家子村哈达图山安山岩碎石矿的申请》,2022年1月17日取得注销批准。经现场勘查,铅封完好无损,至今该企业仍然处于停产状态。因此投诉人反映的“相关手续已全部过期,但仍在生产”问题不属实。

  2.关于“该碎石场破坏100多亩草原”问题部分属实。经巴林右旗林草局现场核实认定,巴林右旗鑫磊矿业有限公司矿权范围内用地手续合法合规,但发现在具体经营过程中超出矿权范围违法占用天然牧草地2.0173亩。2022年4月1日,巴林右旗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已对该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目前,该企业已经开始工程治理,将于6月30日前全部完成整改并恢复植被。

  部分属实上述问题于2022年4月1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巴林右旗自然资源局将监督该企业严格按照整改标准进行整改,确保于2022年6月30日前全部完成整改并验收销号。如企业整改不到位,巴林右旗自然资源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及时恢复草原植被。今后,巴林右旗将进一步加大动态巡查和法律宣传力度,坚决防止此类违法案件发生。阶段性办结42D2NM202203290049赤峰市红山区南大营村。1.举报人的林地被私自倒卖(举报人有林权证)给张某某开木材加工厂,近5亩树木被砍伐。2.有7户人家在举报人林地内建造房屋。举报人近30亩林地被用于建设道路赤峰市生态  1.关于“赤峰市红山区南大营村。举报人的林地被私自倒卖(举报人有林权证)给张某某开木材加工厂,近5亩树木被砍伐”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组现场查勘、调阅材料、举证鉴定,确认举报人反映的该项问题部分属实。其中,举报人反映的“林地被私自倒卖(举报人有林权证)给张某某”问题中林权是否属于举报人还需进一步核查确定。原因是:举报人持有其前夫刘某某(二人离婚时约定刘某某资产转给举报人所有)1983年获得的林权证。举报人称,张某某所占林地为举报人林权证记载的“后梁”林地,该林权证记载林地四至为“东至水冲沟、南至赵某某、西至学校、北至刘某某”,面积3亩。因时间久远、参照物变化,短时间内无法确定举报人林权证记载的3亩林地与张某某建设木材加工厂侵占林地是否重合。目前,红山区政府已责令红山区自然资源分局牵头,红山区林草分局和文钟镇配合,在4月25日前完成举报人白某某的林权确认工作。

  举报人反映的“张某某开木材加工厂,近5亩树木被砍伐”问题属实。2009年,当事人张某某从南大营子村村民赵某某处租赁涉案地块,并在未经村组和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于2012年3月私自砍伐树木,建设房屋和木材加工厂。2013年9月,当事人张某某又与赵某某续租,约定长期租赁。2018年3月,原红山区国土分局接到匿名信访举报“张某某违法建设木材加工厂”后,立即立案侦查,委托第三方认定:涉案地块占地3318.44平方米(4.98亩),其中林地2873平方米(4.31亩),设施农用地445.41平方米(0.67亩),村庄用地0.03平方米。2018年5月16日,针对张某某违法行为,原红山区国土分局做出限期拆除、恢复原貌、退还土地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9年1月17日,原红山区国土分局向红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组织人员到现场强制当事人张某某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建筑当场拆除完毕,未进行植被恢复。后张某某在拆除现场原址,利用残留的地基和断壁残垣,私自搭设了房顶,形成两处简易彩钢房。下一步,红山区法院、文钟镇政府将依法依规在4月8日前强制拆除,彻底腾空土地后进行植被恢复。

  2.关于“有7户人家在举报人林地内建造房屋”问题不属实。经调查组现场查勘、调阅材料、举证鉴定,确认举报人反映的问题不属实。举报地块位于文钟镇南大营子村刘营子。2018年11月21日,原红山区森林公安局接到赤峰市森林公安局转办《信访事项登记表》“有人在举报人林地内建房子”问题后开始调查,并提请原红山区林业局对举报人反映房屋占用林地情况进行审查。2019年1月31日,原红山区林业局根据GPS坐标点和红山区2010年林相图数据,与举报人反映的7户人家房屋所在位置进行了比对,认定7户房屋均不在森林资源管理范围内,占用地块为非林地。同时,原红山区森林公安局对被举报的7户农民进行询问并形成笔录,证实7户农民房屋建于上世纪70年代,且6户农民持有《村镇房屋所有权证》,1户农民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丢失,可证明房屋占用地块地类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不涉及占用林地建房情况。

  3.关于“举报人近30亩林地被用于建设道路”问题不属实。经调查组现场查勘,向原任和现任村支部书记、有关村干部和群众询问举证,确认举报人反映的问题不属实。举报地块位于刘营子后梁,涉事两条道路在举报人前夫刘某某1983年获得林权证之前就已存在,均未占用举报人林权证记载林地。其中,举报人林地南侧道路为文新线公路,最早在公社时期由生产队修建,后在原址多次修复建设。举报人林地东北侧道路为公社时期生产队修建的农田作业路,后在原址多次修复平整。

  部分属实上述问题截至2022年4月3日未办结。关于“赤峰市红山区南大营村。举报人的林地被私自倒卖(举报人有林权证)给张某某开木材加工厂,近5亩树木被砍伐”问题未办结,红山区已责成区自然资源分局、林草分局和文钟镇加快完成举报人林权范围确认工作。对涉及违法占用、倒卖林地等问题,由红山区公安分局依法依规处理,并责令违法行为人在2022年4月25日前完成植被恢复。未办结无43D2NM2022032900532012年科美矿业建造时砍伐20亩杏树及杨树。赤峰市生态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关于“2012年科美矿业建造时砍伐20亩杏树及杨树”问题部分属实。经调阅材料并经现场核查,赤峰科美矿业有限公司在2012年建造时确实存在违法占用林地情况,实际破坏林地4.2亩,与投诉人举报的20亩不一致。经查,科美矿业珍珠岩矿位于松山区岗子乡牌鹿沟村马架子组,占地面积33亩,2008年12月建矿并开始生产,2012年末停产,停产后该矿所有人员均已撤离。该矿于2018年4月废弃,停产至今始终未再生产。2012年2月至3月,该矿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情况下,在牌鹿沟村马架子组占用林地建设房屋1处、修建道路1条。2012年3月1日,按照群众举报线索,原松山区森林公安局进行立案调查,确认该矿违法占用林地面积4.2亩,依法对该矿做出“罚款3万元、限定2012年5月1日前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罚。该矿2012年4月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植被恢复后,通过了岗子乡政府验收。经专项调查组现场核查测量,确定其中违法占用林地4.2亩(已于2012年5月恢复原状),经松山区专项调查工作组深入现场调查核实,调取近年来岗子乡牌鹿沟村毁林案件卷宗,并与乡政府有关负责人、村委会有关负责人及周围村民了解,2012年科美矿业珍珠岩矿被处罚后,未再有毁林情况,补植树木长势良好,毁林10亩的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下一步,松山区委政府将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已办结无44D2NM202203290055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港子乡牌路沟村马架子组。科美矿业珍珠岩矿,毁坏港子乡牌路沟村马架子组绿色植被,毁林,面积大约 10多亩。赤峰市生态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内容部分属实。

  经查,科美矿业珍珠岩矿位于松山区岗子乡牌鹿沟村马架子组,占地面积33亩,2008年12月建矿并开始生产,2012年末停产,停产后该矿所有人员均已撤离。该矿于2018年4月废弃,停产至今始终未再生产。2012年2月至3月,该矿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情况下,在牌鹿沟村马架子组占用林地建设房屋1处、修建道路1条。2012年3月1日,按照群众举报线索,原松山区森林公安局进行立案调查,确认该矿违法占用林地面积4.2亩,依法对该矿做出“罚款3万元、限定2012年5月1日前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罚。该矿2012年4月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植被恢复后,通过了岗子乡政府验收。经专项调查组现场核查测量,确定其中违法占用林地4.2亩(已于2012年5月恢复原状),经松山区专项调查工作组深入现场调查核实,调取近年来岗子乡牌鹿沟村毁林案件卷宗,并与乡政府有关负责人、村委会有关负责人及周围村民了解,2012年科美矿业珍珠岩矿被处罚后,未再有毁林情况,补植树木长势良好,毁林10亩的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下一步,松山区委政府将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已办结无45X2NM202203290004  1.原敖汉种羊场王某某等出售羊场土地十万亩,草原林地变为耕地。

  2.王某某(羊场土地的购买人)破坏三分场护沙藤条地两千多亩,2019年破坏草原湿地和护沙藤条地四千多亩。

  赤峰市生态  1.关于“原敖汉种羊场王某某等出售羊场土地十万亩,草原林地变为耕地”问题部分属实。敖汉种羊场始建于1951年5月,1992年赤峰市委委托敖汉旗管理,业务归属赤峰市畜牧局管理;2013年赤峰市委将其划归敖汉旗管理;2016年11月在原种羊场的基础上成立了黄羊洼镇,实行场镇分设;2021年3月,种羊场与旗良种繁育推广中心整合,重新组建敖汉旗良种繁育推广中心,为敖汉旗农牧局所属事业单位。经与国土二调数据比对,原敖汉种羊场土地总面积23.71万亩,其中耕地6.03万亩,林地6.1万亩,草地9.57万亩,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95万亩,交通运输用地0.47万亩,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2万亩,其他土地0.57万亩。经初步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的“王某某”应为敖汉原种羊场场长王某某,王某某于2005年至2016年任原敖汉种羊场场长。原敖汉种羊场2005年至2015年签订流转土地合同133份,共流转土地面积11.3739万亩。其中以敖汉旗政府名义签订土地流转合同3份,土地面积6.2万亩;以原敖汉种羊场名义签订土地流转合同130份,土地面积5.1739万亩。由于举报地块面积较大,敖汉旗委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组成4个工作组,对相关地块开展测量核实工作,截至目前已完成16份合同的外业核实工作,共完成涉及合同土地面积4.4万亩。因涉及土地面积较大,且经核实国土二调数据与林保图数据存在林耕重叠、林草重叠等现象,需进一步调阅相关资料、实地核查确定是否存在草原林地变为耕地问题。

  2.关于“王某某(羊场土地的购买人)破坏三分场护沙藤条地两千多亩,2019年破坏草原湿地和护沙藤条地四千多亩”问题不属实。投诉人所称王某某(羊场土地的购买人),实际为流转原敖汉种羊场土地的承包人王某某。经核实,王某某在原敖汉种羊场流转土地合同面积17267亩,现场实测土地面积16089亩。经与全国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比对,王某某承包地内不含湿地。藤条主要生长在南方,投诉人反映的护沙藤条在敖汉旗实际树种为柠条。将王某某流转的16760亩土地与敖汉旗2020年度林保图比对,共有柠条面积806亩。经实地调查核实,不存在毁坏柠条现象。

  部分属实上述问题截至2022年4月3日未办结。由于涉及地块面积较大,且涉及合同数量较多,调查核实工作需要一定的时间。下一步,敖汉旗委政府将抽调精干力量,增加核实人员,力争在15天内完成所有流转土地的地类和现状核实工作,确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若的确存在破环草原林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查处,并责令违法责任人限期整改。未办结无46X2NM202203290005举报赤峰市巴林左旗十三敖包镇敖包右李某某在山坡处拉土垫加油站的院子,破坏草地5、6亩。赤峰市生态  1.关于“巴林左旗十三敖包镇敖包右李某某在山坡处拉土垫加油站的院子”问题部分属实。经查,投诉人反映的十三敖包镇敖包右地点不属实,应为十三敖包镇敖包后村。投诉人反映的“拉土垫加油站的院子”情况属实,2022年3月31日巴林左旗自然资源局对敖包后村两名村干部、越晟兴加油站经理及拉土翻斗车司机4人进行了问询调查,其中越晟兴加油站经理郭某某承认2021年10月份在敖包后村拉过土,位置在加油站北侧100米左右处山洪沟边;拉土翻斗车司机及两个村干部也证实为这个地点,上述4人均证实取土用于垫加油站场地。

  2.关于“破坏草地5、6亩”问题不属实。2022年3月31日巴林左旗自然资源局委托赤峰明誉兴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地块进行实地勘测,该地块位于十三敖包镇敖包后村,坐标点东经4887323.31北纬40444998.97,地类为未利用地,土壤类型为砂质粉土,取土地点痕迹清晰,取土面积为767.04平方米(合计1.15亩),取土方量为1015.35立方米,现评估市场价格为5.4元/立方米,总评估金额为5482.89元。巴林左旗自然资源局责令越晟兴加油站经理郭某某对该地块立即进行治理,同时对郭某某的违法取土行为进行处罚,对取土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并处以非法所得50%的罚款,罚没款合计8224.34元。

  部分属实上述问题于2022年4月3日阶段性办结。巴林左旗自然资源局4月1日向违法行为人郭某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责令其加快对破坏地块的治理,于4月15日前恢复原状,并处罚款8224.34元,届时巴林左旗自然资源局将组织进行实地验收。阶段性办结无47X2NM202203290006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牤牛山村村委会侵占举报人300亩林地给刘某某建立项目,2010年刘某某将林地毁坏。赤峰市生态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不属实。

  1.关于“牤牛山村委会侵占举报人300亩林地给刘某某建立项目”不属实。经专项核查组实地走访并调阅相关档案资料发现,2005年9月1日,刘某某与牤牛山村委会签订《“五荒”使用合同书》并进行公证,共承包荒山8000亩(此协议为村委会与个人签订的合同,属于非林地,未纳入林地管理。2010年经封山育林后,林业部门将实施的项目区纳入林地管理)承包期限45年。2010年3月,初头朗镇政府计划实施3000亩封山育林项目,经实地调查并报主管部门同意,刘某某承包的荒山符合封山育林条件,经本人同意,初头朗镇政府在此荒山实施了该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村民刘某与当事人刘某某发生林权争议,刘某反映在封山育林项目实施范围内,刘某某侵占其300亩林地。2014年3月,刘某就上述争议事宜向松山区政府提出确权申请。初头朗镇政府受松山区政府委托,与林业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相关事宜进行调查,并举行听证会,认定“刘某提交林权证(33260号)四至不清,对其林权证内三棵树范围土地予以保护,鉴于林权证范围不清,且原始登记的三棵杨树已不存在,考虑实际范围并结合调查情况,应以1亩范围为宜。”且通过实地踏查,此1亩地未在实施的项目区内。综合认定,反映的牤牛山村委会侵占300亩林地给刘某某建立项目不属实。此案件与向中央第八巡视组实名举报三次的信访事项重复,根据上级要求,松山区纪委监委、赤峰市纪委监委分别进行了核实,并经自治区纪委监委复核,同意市区两级关于“侵占反映人(刘某)300亩林地失实”的结论。

  2.关于“2010年刘某某将林地毁坏”问题不属实。经松山区林草分局调取涉案地块2010年度和2020年度卫片对比,未发现有明显毁林迹象;经专项调查组实地走访镇、村干部及周围群众,没有反映刘某某毁林情况;通过现场查看,该区域内林木长势良好。反映的“2010年刘某某将林地毁坏”问题不属实。

  不属实上述问题已于2022年4月3日办结。下一步,松山区委政府将继续传导压力,压实各有关部门责任,督促各有关部门切实加强林地保护力度、做好林地确权工作,坚决防止因权属不明引发信访问题。已办结无48X2NM202203290011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浩来呼热苏木伊和诺日嘎查村,村民约150亩防风护沙林被改为耕地,破坏开垦草原大约400多亩。赤峰市生态  1.关于“村民约150亩防风护沙林被改为耕地”问题不属实。

  经工作组调阅旗林草局相关数据,伊和诺日嘎查境内没有防风护沙林地,退耕还林地仅有2000亩(2个地块分别为98亩和1902亩,林权证林种为防护林),经工作组研判,投诉人指的防风护沙林与2000亩退耕还林地(林权证林种为防护林)说法上相似。鉴于此情况,工作组对该2000亩退耕还林地利用无人机进行了现场测量,面积约1949亩(此项目为2005年实施,当时是以户为单位手工测量,有一定的误差),现场没有被破坏的痕迹,且经核查,不存在防风护沙林被改为耕地的情况。

  2.关于“破坏开垦草原大约400多亩”问题不属实。经工作组调查,伊和诺日嘎查现有耕地均有确权证,通过现场查验,未发现草原被破坏问题,没有开垦草原情况。经查询克什克腾旗公安局近两年案卷,伊和诺日嘎查除《内公草林整治核查(2021)5—X1号》问题线索以外,未发现破坏开垦草原相关问题线索。

  另外,《内公草林整治核查(2021)5—X1号》问题线索和十九届第六轮中央第八巡视组第二批、第四批移交的信访事项中包含上述2个问题,均已结案,结果均为不属实。《内公草林整治核查(2021)5—X1号》问题线索举报内容包括“防风防沙林带被破坏大约150余亩、开垦生荒地(从没开垦过的草原)400亩”,案件已由克什克腾旗公安局进行了调查,结果如下:2020年雪川公司在伊和诺日嘎查猪场门前种植土豆安装喷灌圈时,因地面附着树木影响喷灌圈安装,推倒杨树24株(高1.5米至2米,胸径不足5厘米),经查,被推倒的杨树属于伊和诺日村集体树木,在雪川公司承包土地范围内,并经村委会允许后才将树推倒,经调取林业局数据证实该地块不属于林业资源范围,调取农牧局数据证实为耕地(有确权证)。该线索不涉及违法犯罪行为,克什克腾旗森林公安局已出具不予立案的说明材料,并于2020年4月26日出具不予立案告知书。2020年4月伊和诺日嘎查将集体的340亩土地承包给香君农牧公司王立军,该公司又相继承包了50余户村民的土地,总计1300余亩,承包用途为“用做农业生产”,经克什克腾旗自然资源局查询,该承包地块由人工牧草地894.32亩,天然牧草地401.66亩(工作组研判此地款为投诉人描述的地块),该地块涉及地类重合,2021年6月22日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做出裁定,将该地块裁定为耕地,不属于违法破坏。

  不属实上述问题于2022年4月3日已办结。已办结无

  ■下转第13版  ■上接第12版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49D2NM202203290001群众投诉反映:“1.2005年,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白音华镇高日罕水库建设时砍伐了原有大片林地,破坏了沼泽地。2.水库附近道路未按设计要求硬化,牧民出行不便。”的问题。锡林郭勒盟生态  1.关于“2005年,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白音华镇高日罕水库建设时砍伐了原有大片林地,破坏了沼泽地。”的问题。 经实地调查,该问题部分属实,其中“水库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属实,“砍伐大片林地,破坏沼泽地”问题不属实。

  为提高水资源利用率、解决白音华电厂供水问题,2005年国家电投集团下属西乌旗高勒罕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建设高勒罕水库工程。该工程于2005年7月取得自治区发改委核准(内发改农字〔2005〕912号),同年9月取得自治区水利厅初步设计批复(内水建管〔2005〕180号),2006年11月取得自治区林业厅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内林资许准〔2006〕267号),2008年建设完工。自治区林业厅《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明确,同意西乌珠穆沁旗高勒罕水库建设项目,使用西乌珠穆沁旗巴彦花镇赛音温都尔嘎查集体灌木林地486亩。项目征占用的林地全部为灌木,树种为红柳。按照工程初步设计,征占用的灌木林地位于水库淹没区。由于不影响工程施工,企业未对灌木林地进行采伐,水库建成蓄水后将库区原生植被淹没。企业已于2006年足额缴纳征占用林地补偿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旗林草部门2007年在林业总场迪彦分场还林500亩。另外,经对比1998年第一次国土调查成果,高勒罕水库工程征占用土地地类为林地和草地,不是沼泽地。

  2.关于“水库附近道路未按设计要求硬化,牧民出行不便。”的问题。经实地调查,该问题不属实。

  高勒罕水库初步设计和图纸中的交通工程仅包括上坝道路,路面形式为砂石路面,没有对水库附近道路进行硬化的内容。高勒罕水库上坝道路于2008年5月开始施工,2008年10月建成,2009年11月竣工验收,路面采用砂石路面,全长4.1公里。水库附近现有牧民46户,其中,东侧9户、南侧7户和北侧8户牧民的出行通道为乡道巴彦花镇至高日罕镇三级水泥混凝土公路,全长42公里;西侧22户牧民的出行通道为国道207线白音华西收费站至水库西岸的砂石路,2015年通过财政一事一议项目修建,全长9.7公里。

  部分属实  一是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建设管理,责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水利等部门强化重大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坚持节约集约使用土地,最大限度减少对林草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影响。同时,严格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生态恢复,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是结合乡村牧区规划,提档升级高勒罕水库4.1公里上坝砂石路为三级水泥混凝土公路,现已完成勘察设计,计划2022年5月开工建设。同时,将水库西侧9.7公里砂石路纳入牧区道路管护计划,定期进行维修养护,进一步提升水库周边牧民出行便利性。

  已办结无50D2NM202203290048群众投诉反映:“1.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巴音花镇政府2006年至今非法占用举报人2900多亩土地,没有任何手续,毁林毁草建设各种项目。2.白音华煤矿露天堆煤,粉尘污染严重。3.2005年高丽罕水库建设前,高力罕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地树木里的几千亩柳树全部砍伐。”的问题。锡林郭勒盟生态  1.关于“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巴音花镇政府2006年至今非法占用举报人2900多亩土地,没有任何手续,毁林毁草建设各种项目。”的问题。经实地调查,该问题部分属实,收储举报人土地和建设各种项目属实,其他内容均不属实。

  经核实研判,举报人为西乌珠穆沁旗白音华工业园区征用巴彦花镇赛音温都尔嘎查草场所涉及的1户牧民。白音华工业园区成立于2005年,先后被认定为自治区第三批循环经济示范园区、自治区有色金属深加工产业集群区、自治区“双百亿工程”重点培育建设工业园区和自治区级工业园区。2005年4月,白音华矿区城市总体规划获自治区建设厅批复,批准城市建设用地19.53平方公里。为推动园区建设,2005年至2010年,在征得举报人同意的基础上,西乌珠穆沁旗采取收储用地的方式征用其承包的草场2893.92亩,旗政府与巴彦花镇赛音温都尔嘎查签订了《征地协议》,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经数次补差价,截至2021年1月,征地补偿款已按最新标准3945元/亩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共计1141.6万元,其中,发放举报人761.1万元,发放赛音温都尔嘎查集体应留部分380.5万元。该征地范围用地情况为:符合园区规划、用地手续不完善的551.79亩,涉及15个项目;未改变原貌的2342.13亩。

  2.关于“白音花煤矿露天堆煤,粉尘污染严重”的问题。经调查核实,该问题部分属实。举报反映的“白音花煤矿”实为白音华煤矿,该矿涉及4家企业,分别是内蒙古平西白音华煤业有限公司(白音华一号矿)、内蒙古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矿(白音华二号矿)、内蒙古白音华蒙东露天煤业有限公司(白音华三号矿)、内蒙古白音华海州露天煤矿有限公司(白音华四号矿)。经核查,4家企业均按照环评文件要求建设了污染防治设施并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符合环保要求。其中:一号矿无露天堆煤情况;二号矿、三号矿、四号矿各有临时(露天)储煤场1处,四周均按要求建设了防风抑尘网,并用苫布苫盖。近两年4家煤炭企业对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的自主监测数据显示,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均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第1号修改单》GB3095-2012(XGI-2018)二级标准限制要求。属地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已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4家煤炭企业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根据检测报告,粉尘浓度符合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但露天开采过程中,受工艺限制,在遇不利气象条件下,仍有扬尘产生。  

  3.关于“2005年高丽罕水库建设前,高力罕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地树木里的几千亩柳树全部砍伐。”的问题。此案件与D2NM202203290001编号群众环境信访案件部分内容重复。经实地调查,该问题不属实。

  为提高水资源利用率、解决白音华电厂供水问题,2005年国家电投集团下属西乌旗高勒罕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建设高勒罕水库工程。该工程于2005年7月取得自治区发改委核准(内发改农字〔2005〕912号),同年9月取得自治区水利厅初步设计批复(内水建管〔2005〕180号),2006年11月取得自治区林业厅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内林资许准〔2006〕267号),2008年建设完工。自治区林业厅《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明确,同意西乌珠穆沁旗高勒罕水库建设项目,使用西乌珠穆沁旗巴彦花镇赛音温都尔嘎查集体灌木林地486亩。项目征占用的林地全部为灌木,树种为红柳。按照工程初步设计,征占用的灌木林地位于水库淹没区。由于不影响工程施工,企业未对灌木林地进行采伐,水库建成蓄水后将库区原生植被淹没。企业已于2006年足额缴纳征占用林地补偿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旗林草部门2007年在林业总场迪彦分场还林500亩。

  部分属实  一是针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持续做好边督边改工作。对符合园区规划、用地手续不完善的项目,抓紧完善用地手续;对未改变原貌的,结合园区规划科学合理利用。

  二是责成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加强煤炭企业粉尘无组织排放监管,确保颗粒物稳定达标排放。同时,按照《西乌旗矿山环境综合整治方案》总体要求,督促相关煤炭企业加快建设封闭式储煤仓,从根本上解决粉尘污染问题。

  三是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建设管理,责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水利等部门强化重大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坚持节约集约使用土地,最大限度减少对林草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影响。同时,严格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生态恢复,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阶段性办结无51D2NM202203290026群众投诉反映:“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乌日根塔拉镇查干淖尔碱矿,洗碱造成大量地下水流失。碱粉露天堆放,粉尘污染严重。”的问题。锡林郭勒盟水、 大气  1.关于“洗碱造成大量地下水流失”的问题。经实地调查,该问题不属实。

  查干淖尔碱矿水源地水文地质单元内地区可开采总量为456.25万立方米/年,总用水量为237.8万立方米/年,其中企业2021年总取水量151万立方米/年、水文地质单元内居民用水量为86.8万立方米/年,总用水量未超过可开采量。通过抽查走访水源地周边牧户用水情况,该地区水位在正常范围内,企业取水未对水源地周边牧户生产生活用水产生影响。查干淖尔碱矿取水许可地下水量为191.88万立方米/年,其中许可生产用水160万立方米/年、许可生活及其它用水31.88万立方米/年。根据用水计量监测显示,该公司2019年至2021年总取水量分别为117万立方米/年、151万立方米/年、151万立方米/年,均未超过许可水量。

  2021年7月,查干淖尔碱矿委托内蒙古冶金研究院编制了《查干淖尔碱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优化方案》;2021年7月29,通过锡林郭勒盟土地矿产资源和地质调查管理中心专家组评审。优化后的开采工艺将化工生产产生的母液、杂水及雨季收集的雨水引入制卤区,后送回化工装置生产化工产品,工艺生产用水实现了全循环,实现用水零排放。通过核实企业节约用水情况,查干淖尔碱矿开采工艺采用旱采和水溶碱泥综合利用工艺相结合的方式,未造成地下水资源的浪费和流失。

  2.关于“碱粉露天堆放,粉尘污染严重”的问题。经实地调查,该问题部分属实。

  碱粉露天堆放情况:实地核查发现,在企业铁路装车线西南15米处的站台成品库周边,露天堆存约1000立方米原料碱粉(采取了苫盖措施),堆存处距离企业最近厂界约200米。该公司因冬季水溶复采管道无法使用,在严寒条件下湖区内自然形成了一部分结晶原料碱,临时改用汽运方式将结晶采区的原料碱拉运至化碱车间处理,为满足化碱车间在气候完全转暖前原料充足,故临时露天堆存了部分原料碱备用。2022年3月30日,按照重点行业粉状物料必须采取封闭措施的大气污染防治要求,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苏尼特右旗分局于对查干淖尔碱矿碱粉露天堆放问题进行了立案处罚,并责令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将露天堆存的碱粉清运完成。目前,已恢复原状完成整改。

  粉尘污染监测情况:企业2021年第二、三、四季度和2022年第一季度的无组织排放颗粒物自行监测报告,检测结果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标准。虽然不存在粉尘严重污染现象,但在大风天气下,一定程度对空气质量造成影响。3月31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苏尼特右旗分局委托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对厂界环境现状开展无组织排放颗粒物监督性检测。4月2日,监督性监测结果显示,总悬浮颗粒物日均值、小时值监测结果均符合排放标准。

  部分属实  1.关于“洗碱造成大量地下水流失”的问题。苏尼特右旗人民政府将督促企业加大投入实施节水改造,全面对标开展节水企业(单位)创建工作。同时,加强严格执法监管,坚决杜绝超许可取水现象发生。待今年9月该企业取水许可证到期,按照以水定产,严格组织论证后核发取水许可证,进一步严控取水总量。在普法宣传方面,加强水利法规政策宣传普及,让企业和群众真正知晓法规政策,让广大群众依法监督。

  2.关于“碱粉露天堆放,粉尘污染严重”的问题。2022年3月30日,按照重点行业粉状物料必须采取封闭措施的大气污染防治要求,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苏尼特右旗分局于对查干淖尔碱矿碱粉露天堆放问题进行了立案处罚,并责令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将露天堆存的碱粉清运完成。目前,已恢复原状完成整改。苏尼特右旗人民政府将督促企业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定期检测,对重点部位严格依照有关规范标准建设挡风抑尘设施,并做好日常维护。同时,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苏尼特右旗分局将加强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性检测力度,加大对企业日常抽检,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超标现象。

  已办结 无52X2NM202203290012丰镇市政府不作为,自2015年对丰镇市石材一条街160多家商户以环保问题为由断水断电,至今未给出具体方案。乌兰察布市其它污染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此案件与第三批D2NM202203270020编号群众环境信访案件重复。

  石材加工企业从2015年关停至今,丰镇市石材行业从2003年开始发展,到2014年形成了石材一条街,陆续集中了加工企业152家,同时,石材行业对当地环境造成很大破坏,普遍存在加工粗放、生产废水废泥随意倾倒、生产环境杂乱无序、噪声扰民等问题,按照乌兰察布市2014年下发的《研究部署全市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有关事宜》(中共乌兰察布市委员会专题会议纪要〔2014〕57号)文件,要求在加快推进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中“对于石材开采、加工以及其他矿山企业,不论其规模大小、手续是否齐全,只要对地质造成破坏,对环境造成污染,一律停产整顿,立即关停”,按照乌兰察布市委要求,丰镇市于2015年初对石材加工企业全部关停。

  2019年,丰镇市委、政府为推动石材加工企业整改提升,组织部分石材加工企业赴厦门、河北等地学习,学习先进经验,但企业均没有积极行动。2020年5月,丰镇市自查发现个别石材加工企业用发电机私自生产,并乱排污水、乱倒废渣及污泥,丰镇市委、政府印发了《关于持续加强丰镇市石材开采及加工企业综合整治的通知》,对石材企业加强整治。2021年4月,为推动石材企业转型升级,制定了《丰镇市石材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要求“石材企业要全部建成标准化厂房,车间要全部封闭,厂区要实现雨污分流,每个精加工区年加工板材不得少于30万平方米,要符合石材加工业节能、安全、环保标准”,期间,多次召开座谈会与石材企业业主进行沟通交流,2021年5月,结合座谈会企业的意见,配套出台了《丰镇市石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规划细则》,按照绿色环保要求,“石材企业一是要按照‘六化’标准,达到厂房标准化、车间封闭化、生产清洁化、地面全硬化、四周围墙化、厂区周边绿化;二是污水达到‘零排放’,资源循环利用;三是固废做到统一处置;四是设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但时至今日,由于石材加工企业长期以来以家庭作坊模式进行经营生产,大部分业主存在等待观望的现象,没有一家企业达到转型升级的标准,所以仍全部处于关停状态。

  部分属实丰镇市将积极与石材企业进行沟通,一是进一步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理念,提升环保意识;二是严格按照《丰镇市石材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和《丰镇市石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规划细则》要求,督促企业进行整改;三是对积极整改、达到转型标准的加工企业,达标一家,验收一家,恢复生产一家;同时对不符合、达不到环保要求及验收标准的,加强管控,仍予以关停。已办结无53X2NM2022032900072012年至今,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贲红镇贲红村村委把生态耕地林地买卖、出租、修路、盖房等共计破坏1000多亩。乌兰察布市生态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投诉反映“贲红村村委把生态耕地林地买卖、出租、盖房”问题部分属实。经实地调查核实,2012年以来贲红村委会只在实施“十个全覆盖”、危房改造等项目中新建过房屋(共涉及263户、443间),反映“盖房”一事属实,但均在拆除原旧土坯房基础上新建,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十个全覆盖”政策规定,同时也不存在村委会买卖、出租耕地林地等情况。

  2.投诉反映“用生态耕地林地修路”问题部分属实。经贲红镇贲红村委会确认,2012年以来,贲红村共修建各类道路60条(其中通村公路3条46.3公里、街巷硬化路56条12.6公里、1条砂石路),所有道路均在原有通村砂石路基础上修建,属农村公路用地,不占用耕地林地。

  3.投诉反映“共计破坏耕地、林地1000多亩”问题部分属实。察右后旗自然资源局依据2012年度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二调图)和2020年度最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三调图),对贲红村耕地和林地变化情况进行详细分析。耕地核实方面:经查,贲红村委会2012年起至今,耕地面积减少3079.96亩,减少部分详细为①合法类耕地共计2999.7亩,主要为实施退耕还林项目(2254.41亩),其他分别为农村道路、设施农业、耕地损毁以及有合法用地手续等地类变化。②违法类用地共涉及5宗80.26亩,分别为内蒙古白雁湖化工有限公司(超占面积6.43亩)、鼎峰商砼有限公司(超占面积30.25亩)、贲红面粉厂(超占面积10.61亩)、杭宁达莱园区玉印山大道(面积28.55亩)、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共2处,面积4.42亩)。林地核实方面:经查,依据2011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图统计,贲红村委会林地面积共计9961.2亩。同时,依据2020年林地更新一张图统计,贲红村委会林地面积共计10041.5亩,2011年至2020年净增林地面积80.3亩,不存在违法毁林情况。

  部分属实针对耕地方面的5宗违法类用地情况,察右后旗政府根据实际拟实施以下整改措施:一是内蒙古白雁湖化工有限公司,由察右后旗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企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完善报批材料后,察右后旗自然资源局组件报批,完成时限为2022年5月底;二是鼎峰商砼有限公司,由察右后旗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企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完善报批材料后,察右后旗自然资源局组件报批,完成时限为2022年5月底;三是贲红面粉厂(集体经济项目),由贲红镇综合执法局立案查处,由贲红镇人民政府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完善报批材料后,察右后旗自然资源局组件报批,完成时限为2022年5月底;四是杭宁达莱园区玉印山大道,由察右后旗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察右后旗交通运输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查处到位,完善报批材料后,察右后旗自然资源局组件报批,完成时限为2022年5月底;五是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由察右后旗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贲红镇人民政府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查处到位并完善报批材料后,由察右后旗自然资源局组件报批,完成时限为2022年5月底。阶段性办结无54D2NM202203290038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牧泉元兴饲料有限公司对面,洗衣房内燃煤锅炉烟气污染。乌兰察布市大气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此案件与第四批D2NM202203280047编号群众环境信访案件重复,详情请见第四批群众信访举报案件信息公开。基本属实无已办结无55X2NM202203290008凉城县六苏木乡小土台村村民烧荒时将举报人家16亩樟子松烧毁。乌兰察布市生态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属实。

  经调查核实,2013年信访人在凉城县六苏木镇小土台村耕地内育樟子松苗(该地块属于耕地内育苗,不属于林地,该行为属于生产经营性行为,共16亩耕地,自有3亩,流转他人13亩)。2019年3月16日中午,王某某(被举报人)在自家玉米地里焚烧玉米秸秆过程中,因风势过大,火苗窜到信访人樟子松苗地内,将信访人种植的樟子松苗烧毁18000株。信访人当即向公安机关报警,经凉城县公安机关委托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樟子松苗价值124.5万元。2019年4月22日,凉城县公安局对被举报人失火一案立案侦查,同年7月15日,凉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19年7月11日——2021年5月10日服刑),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信访人)被烧毁的樟子松苗经济损失。

  因赔偿数额巨大,无经济赔偿能力,信访人先后到凉城县、乌兰察布市、内蒙古自治区上访,因系涉法涉诉案件,三级信访部门均未受理。信访人于2020年9月22日前往内蒙古第四巡视组驻乌兰察布市工作组递送材料,于2020年11月27日、12月14日两次反映到中央第八巡视组,要求获得司法救助。经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核查,于2020年12月19日出具了《关于对郑某某涉执信访案件的核查报告》,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司法救助不能执行完结。经凉城县法院对信访人进行解释说理,信访人同意法院为其申请司法救助,分段化解,予以协调解决。

  在乌兰察布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信访人向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反映“乌兰察布市中院和凉城法院未按国家标准正常下发司法救助金”问题。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责成卓资县人民法院调查核实,于2021年4月29日出具了《关于郑某某反映“乌兰察布市中院和凉城县法院未按国家标准正常下发司法救助金”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未发现凉城县法院在该案的审判和执行程序上存在违纪违法问题;乌兰察布市中院和凉城县法院在答复反映人(申请执行人)郑某某有关司法救助的问题上不存在问题;反映人(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如果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在其息诉罢访、并认可司法救助金额的前提下,可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司法救助,此后,信访人一直未向凉城县法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属实2022年4月2日,凉城县人民法院已再次通知信访人可依法申请司法救助。下一步,乌兰察布市将责成凉城县党委、政府持续关注这起涉法涉诉案件的跟踪督办工作。已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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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56D2NM202203290011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乌兰花镇生盖营村,内蒙古惠农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烟尘污染特别严重。乌兰察布市大气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核实,内蒙古惠农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位于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乌兰花镇生盖营西侧,2016年6月入驻四子王旗轻工业园区,主要生产节水灌溉设备和配件销售以及地膜回收和再利用,现建有废旧滴灌带造粒生产线1条、滴灌带生产线10条,污染防治设施配套建有一体化VOC治理设施、喷淋塔及15米高排气筒。该公司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建设用地批准、环评批复、验收等相关手续齐全。

  现场核查时,该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废气排放口未发现明显烟尘排放。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该公司每半年对厂区及周边大气进行一次监测,根据该公司历次监测结果显示各项污染物均达标排放。

  为进一步检验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效果,在接到群众环境信访投诉后,3月30日,四子王旗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内蒙古华智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企业废弃排放口烟气进行采样监测,4月2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车间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最大浓度17.4mg/m3(标准30mg/m3),氯化氢最大浓度11.2mg/m3(标准30mg/m3),非甲烷总烃最大浓度19.2mg/m3(标准100mg/m3),均在标准限值之内,无超标情况。但在管理不到位或设备故障状况下,烟尘、VOC等污染物会存在无组织排放行为。

  部分属实一是责成企业强化主体责任的落实,持续增强企业管理人员和一线职工环保意识,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管理,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维护,坚决杜绝不正常运行行为。二是乌兰察布市已责成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在做好帮扶指导的前提下,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三是企业已于2022年3月12日,在污染治理设施(VOC治理设施)用电点位单独加装了电表,以实时监控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已办结无57D2NM202203290010乌兰察布市丰镇市红沙坝乡附近的丰镇市红沙坝乡壕堑村,宏辉生态养殖有限公司非法破坏林地、耕地,非法开采砂石,严重破坏周边环境。乌兰察布市生态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现场核实,丰镇市宏辉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位于丰镇市红砂坝镇三义永村委会贺家沟后沟,成立于2018年11月,以养殖中华鲟、红中鱼和生猪为主。

  1.投诉反映“丰镇市红沙坝乡壕堑村,宏辉生态养殖有限公司非法破坏林地”情况属实。经丰镇市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对宏辉养殖有限公司进行GPS打点,并与土地二调数据进行比对,证实宏辉养殖有限公司非法破坏林地2.856亩,群众反映的非法破坏林地情况属实。

  2.投诉反映“非法破坏耕地”情况部分属实。2019年5月21日,丰镇市自然资源局以《关于同意丰镇市宏辉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养殖用地备案的函》(丰自然资发〔2019〕7号)进行备案,备案面积为15.6137亩。2021年5月21日,丰镇市红砂坝镇人民政府按照(内自然资字〔2020〕310号)和(内自然资字〔2020〕577号)文件精神,下发了《关于同意三义永村委会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通知》,备案面积为89.611亩(其中一般耕地89.353亩、其他草地0.258亩),丰镇市宏辉养殖有限公司两次设施农业用地备案面积共计105.2247亩。

  经丰镇市自然资源局通过GPS打点勘测核实,丰镇市宏辉养殖有限公司现在实际占地面积50.9656亩,其中耕地33.1891亩、其他草地14.9205亩、林地2.856亩,占用耕地情况属实,综上,丰镇市宏辉养殖有限公司通过合法审批手续占用耕地进行经营,且实际占用耕地位于审批备案批准的面积之内。

  3.投诉反映“非法开采砂石,严重破坏周边环境”情况属实。经丰镇市多部门现场调查,宏辉生态养殖公司非法采砂造成周边环境严重破坏问题属实,已责成丰镇市公安局立即立案侦办,经公安部门初步问讯调查,该公司于2019年开始涉嫌非法开采砂石。 

  部分属实2022年3月30日,丰镇市自然资源局对丰镇市宏辉生态养殖公司非法破坏林地2.856亩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丰镇市将按照法定程序,加快案件办理进度。4月1日,丰镇市公安局已对丰镇市宏辉生态养殖公司非法开采砂石的行为进行了立案侦查,现已将涉嫌非法采砂参与人员(3人)抓获,正在问讯调查中,具体造成的危害,以司法部门认定的结论为准。造成的环境破坏将结合司法鉴定结论依法依规从严从快进行治理恢复。未办结无58X2NM202203290018 群众投诉反映:“1.从2014年开始,中煤集团山不拉煤矿无节制开采造成几千亩山林被毁,造成地面多处大面积塌陷和开裂,附近田土、道路、河道、房屋、水井造成不同程度遭受损害。2.煤矿开采中大量煤矸石肆意倾倒,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的问题。鄂尔多斯市生态  1.关于“从2014年开始,中煤集团山不拉煤矿无节制开采”问题。该问题不属实。

  经调查,举报人所述“中煤集团山不拉煤矿”,实名为“准格尔旗荣祥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山不拉煤矿”,位于准格尔旗纳日松镇羊市塔村,开采方式为井工开采,核定生产能力120万吨/年,采矿证号:C1500002011071120116164,有效期至2035年12月24日,各类证件齐全。经调阅煤矿历年销售记录,该矿每年按照核定产能生产,不存在超能力生产现象。2022年3月31日,准格尔旗城管局委托内蒙古有色地矿有限责任公司对井下超层越界进行现场测绘,平面及开采深度全部在采矿证范围内,无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2.关于“造成几千亩山林被毁,造成地面多处大面积塌陷和开裂,附近田土、道路、河道、房屋、水井造成不同程度遭受损害”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该矿采煤沉陷区面积270公顷,其中涉及林业用地147公顷。该煤矿正在按照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对采煤沉陷区进行治理,完成治理158公顷并通过验收,已于2022年1月取得《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准格尔旗荣祥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山不拉等3家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阶段验收的意见》(鄂自然资发〔2022〕7号),剩余112公顷正在按照地质环境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治理完成后及时申请验收。经现场踏勘,煤矿已对采煤沉陷区裂缝全部进行回填,无大面积塌陷,地表土壤经自然沉降稳定后自行恢复,对林木生长影响轻微,目前林木生长正常。

  该矿采煤沉陷区内共涉及住户91户190人,在煤矿开采前已全部完成搬迁安置,村民的房屋、土地、水井、林木等附着物不同程度损害,但在沉陷前已全部给予了补偿。经核查组组织水利、交通等部门现场核查并走访周边群众,治理区道路畅通,河道行洪正常。另外,根据釆矿工程设计手册工业场地保护煤柱设计计算,山不拉煤矿采煤沉陷区影响范围最多75米,经现场调查,红线范围与最近的居民居住地距离为100米,大于75米,即采煤沉陷区不影响煤矿红线范围外的村民。

  3.关于“煤矿开采中大量煤矸石肆意倾倒,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准格尔旗荣祥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山不拉煤矿从建井至今共建设排矸场两处,占地面积分别为0.85公顷和0.8公顷,实施采煤沉陷区复垦项目1个。因井工矿排矸场国家不予立项,无法取得国土部门和林草部门的审批手续,仅有水保治理方案和环评手续。2018年8月22日,准格尔旗农牧和水务综合执法局对该矿排矸场非法占用草原进行了处罚。2020年12月7日,经评估该矿煤矸场临时用地已完成覆土绿化。土地沉陷区复垦项目主要是利用煤矸石治理土地沉陷区,按照土地复垦专项设计进行排矸碾压覆土绿化,不存在肆意倾倒矸石行为。现场核查时,也未发现其他区域有违法违规倾倒矸石行为。

  部分属实  1.责令煤矿进一步压实煤矿治理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要求,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2.责成煤矿定期对周围大气、地下水等进行监测并公示。

  3.责令煤矿对塌陷区产生的地表裂缝应及时堵塞,平整沉陷台阶,不形成大范围积水坑,在沉降稳定后进行绿化。对水土流失严重区域和地表沉陷产生沉降裂隙及土壤松散和可能诱发滑坡及塌陷的区域,进行土地整平,堵塞裂隙或用其他工程措施来防止水土流失。

  4.严格规范煤矸石排放,严禁随意倾倒煤矸石,生态环境部门和乡镇综合执法局定期不定期进行巡查检查。通过实施工程碾压覆盖法预防煤矸石自燃,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5.已委托中国环境科学院编制煤矸石综合利用方案,下一步,拟通过科技创新,提高煤矸石综合利用水平,争取开创一条上下游衔接的煤矸石产业链。

  已办结无59X2NM202203290013群众投诉反映:“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水利局从2010年起建设施工的排洪工程建好后未使用,导致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废水流入举报人草场、耕地,影响举报人住房、牛棚、羊棚等基础设施,牲畜因饮水水源死伤。”鄂尔多斯市水  1.关于“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水利局从2010年起建设施工的排洪工程建好后未使用”问题。该问题基本属实。

  举报人反映的排洪工程位于鄂托克旗乌兰镇小哈玛太淖,是乌兰镇地势最低洼处,汇集了镇区东部和北部的雨洪。为解决乌兰镇防洪问题,根据《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山洪地质灾害防御和综合治理总体规划》,鄂托克旗水利局于2015年9月开工建设内蒙古黄河流域都思兔河河道治理项目,2018年11月完工。该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2.56公里小哈玛太淖堤防,连通小哈玛太淖与都思兔河的1.74公里排洪涵洞,解决都思兔河源头区乌兰镇雨洪排洪问题,提高流域防洪抗灾能力。近几年乌兰镇降水量少,未达到应急排洪标准,未开启检修闸向下游放水。

  2.关于“导致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废水流入举报人草场、耕地”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

  举报人反映的污水处理厂为旗属国有企业乌兰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于2010年建成投用,处理能力为0.5万吨/日,现实际日处理0.36万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一级A标准(可以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出水口安装24小时在线监测设备,处理后的中水排放至西鄂尔多斯公园和鄂托克旗生态植物园,作为乌兰镇水系工程及绿化工程水源。旗生态植物园、乌兰湖、小哈玛太淖通过镇区周边的排洪渠依次连接。因冬季绿化用水减少,部分处理后的中水经排洪渠顺地势溢流至小哈玛太淖。根据卫星遥感影像显示,在雨洪和中水共同作用下,小哈玛太淖面积逐年变化,总体有所扩大。2010年面积为920.5亩,2020年面积为1369.6亩;2021年因干旱少雨,实测面积为1079.9亩。现场调查,涉及水域侵占草牧场、耕地的农牧民共有16户。

  3.关于“影响举报人住房、牛棚、羊棚等基础设施,牲畜因饮水水源死伤”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

  经对小哈玛太淖周边16户农牧民逐一入户调查核实,发现各户住房、牛棚、羊棚等基础设施均位于河湖管理范围线以外,有5户农牧民的菜窖、青贮窖等存在返潮和渗水现象,近年来没有因牲畜饮湖水死伤事件。

  旗疾控中心对居民水井中的水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进行水质检测,预计4月8日出具检测报告。

  部分属实  一是2020年,经旗、镇两级政府多次研究论证,制定了小哈玛太淖整改方案。2021年以来,陆续实施乌兰镇中水雨水回用及海绵绿地建设一期等生态工程。今年的二期工程已完成前期工作,预计11月前建成,实现中水在镇区生态水系的循环利用。同时,彻底断开中水与小哈玛太淖的连接通道,从根本上解决中水溢流入小哈玛太淖的问题。

  二是2016 年,乌兰镇政府与村民达成补偿共识。4月2日,旗包联县级领导和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与16户农牧民召开座谈会,就农牧民关心的补偿问题和生态水系工程进行了现场解答,达成协议补偿共识

  阶段性办结鄂托克旗纪委监委已于3月30日成立工作专班,针对鄂托克旗水利部门建成排洪工程未使用、公用事业发展中心建设中水雨水回用及海绵绿地工程建设缓慢等问题,正在进行初核。根据后续调查结果,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60D2NM202203290051群众投诉反映:“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苏布尔嘎镇阿斯日音希里村村民2020年7月占用举报人的牧草地约20亩挖水库,水库周边约60亩林地被毁”的问题。鄂尔多斯市生态  1.关于“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苏布尔嘎镇阿斯日音希里村村民2020年7月占用举报人的牧草地约20亩挖水库”的问题,该问题不属实。

  经调查核实,新建蓄水池由阿斯日音希里村村民委员会建设,主要目的是解决村集体经济流转土地和常住农牧民耕地灌溉困难的问题。蓄水池的建成使全村383户813人的3700余亩土地从中受益。旗林草局委托第三方鄂尔多斯市纵横国土勘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实地勘测,蓄水池水面面积14.59亩,全部在大速贝沟河道管理范围内,属村集体所有的滩涂地,并不是举报人个人承包的牧草地。

  2.举报人反映的“水库周边约60亩林地被毁”的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核实,蓄水池通往灌溉用地的管道呈东西走向,由村集体出资铺设,灌木林地呈南北走向。旗林草局委托第三方鄂尔多斯市纵横国土勘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实地勘测,铺设管线占用灌木林地面积约17.4亩,占用的灌木林地主要树种为人工种植沙柳,数量为260丛,占用灌木林地面积属实,但与举报人描述的60亩林地不符。

  部分属实2021年11月16日,旗水利局(旗河长办)工作人员在巡河湖工作中发现此问题并下达督察意见单,要求苏布尔嘎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4月30日前清除围堰、恢复河道原貌;2022年1月14日,旗河长办将《伊金霍洛旗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对卫星遥感排查河湖疑似问题进行核实整改的通知》(伊河长办发〔2022〕3号)下发至苏布尔嘎镇,要求苏布尔嘎镇人民政府加快阿斯日音希里村蓄水池问题整改进度。目前,蓄水池已完成填埋,铺设管道占用的沙柳地已全部补栽补植,植被全部恢复。旗林草局已对5名行为当事人违法破坏林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总计罚款11.603万元。阶段性办结  1.针对“在河道范围内修建蓄水池”的问题。伊金霍洛旗水利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伊金霍洛旗水利局局长、伊金霍洛旗河长办主任徐怀记作出书面检查,给予伊金霍洛旗水利局河湖股副股长高龙行政警告处分。

  2.针对“水库周边约60亩林地被毁”问题。伊金霍洛旗林草局依规给予时任资源站站长刘飞云通报批评,对时任资源站副站长张建平均进行诫勉谈话。

  3.针对“在河道范围内修建蓄水池”“水库周边约60亩林地被毁”问题。苏布尔嘎镇党委决定给予阿斯日音希里村支部书记、村主任郭树华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对阿斯日音希里村包片领导、镇级河湖长、副林长耿小平同志进行诫勉谈话。

  61D2NM202203290047群众投诉反映:“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木凯淖尔镇刘某某、赵某在林地开荒耕种、挖沙倒卖,在村集体草场挖鱼池、钻机井”。鄂尔多斯市生态  1.关于“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木凯淖尔镇刘某某、赵某在林地开荒耕种”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其中“刘某某在林地开荒耕种”不属实;“赵某耕种行为”属实,“占用林地”不属实。

  经核实,刘某某实有耕地29.26亩,于2018年签订了鄂托克旗农村牧区土地(耕地)承包合同。现场核查了解,刘某某在外经商,该地块确权后一直未耕种。同时,通过调取最新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数据,其耕地不在林地范围内,耕地周边可见明显沙柳林带,属防护林,未被破坏,未发现开荒耕种行为。

  经核实,赵某于2018年签订了鄂托克旗农村牧区土地(耕地)承包合同,目前共承包耕地4块共计50亩,均为上世纪八十年代大集体时期耕种至今的老地。经调取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相关数据显示,上述地块不在2019年度林地“一张图”范围内,不属于林地,属于合法耕地,可以种植粮、棉、油、蔬菜等作物,目前常年种植玉米。

  2.关于“刘某某、赵某”挖沙倒卖的问题,该问题不属实。

  经核查,2016年四子王旗浩淼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木凯淖尔镇乌兰哈达村至乌素其日嘎村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过程中因路面出现高低差,在该路段20—21公里之间临时少量取土。取土点位于乌兰哈达村集体土地,面积2.3148亩。因该公路属公益性农村牧区公路,当年取土未向任何人支付资金,也没有任何人收取过取土费用。取土时未进行深挖,仅将高于路面的沙丘部分进行铲用。现场核查时,地貌已自然恢复。

  3.关于“刘某某、赵某在村集体草场挖鱼池”的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其中“赵某有鱼池”属实,“在集体草场”不属实。

  经核实,被反映人刘某某无鱼池;赵某现有的2处鱼池所在地块原为高某等8人的滩涂地。2011年,高某等8人通过置换、流转等方式将该地块流转给曹某。2012年4月3日,曹某将该地块流转给赵某。同时,经村委会证明,该地块不属于集体土地。2013年8月,赵某取得鄂托克旗农牧局渔政监督管理站核发的水域滩涂养殖证。

  4.关于“刘某某、赵某在村集体草场钻机井”的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其中“有机井”属实,“在集体草场”不属实。

  经走访当地住户,刘某某与其父亲共用一口水井(2000年打井),位于其父亲承包土地范围内。

  经调查,赵某现有机电井1处,2021年取得鄂托克旗水利局核发的“机电井登记证”。根据“机电井登记证”坐标显示,该机电井位于赵某承包的土地范围内,不在集体草场范围。

  部分属实无已办结无62D2NM202203290042群众举报反映:“厅子堰煤矿开矿过程中,扬尘污染严重;夜间生产噪音巨大,共振将村民房屋震裂;车辆运输噪声影响周围村民,无法生活”的问题。鄂尔多斯市大气  1.举报人反映“厅子堰煤矿开矿过程中,扬尘污染严重”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厅子堰煤矿位于准格尔旗薛家湾镇亭子墕村,2017年12月开工建设,2021年6月投入生产,手续齐全,属正常生产矿井。该煤矿为控制矿区扬尘,一是爆破作业采用逐孔微差爆破、预裂爆破等先进施工工艺,严格控制一次起爆最大炸药填装量,最大限度降低爆破瞬间产生的粉尘;二是穿孔作业使用自带捕尘装置的潜孔钻机;三是采装作业时配洒水车6台、雾炮车5台进行全程洒水降尘;四是排土作业所有车辆排气筒全部改为侧面或侧面向上倾斜,并在发动机风机下加装挡风帘,避免车辆尾气与风机对地面产生粉尘;五是运输作业时采取硬化道路、车辆苫盖篷布、清洗轮胎、控制车速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扬尘;六是在作业现场安装视频探头,进行实时监控;七是进行绿化降尘,可复垦绿化的区域已全部复垦绿化。

  根据现场调阅煤矿检测报告,扬尘浓度符合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但露天开采过程中,受工艺限制,在遇不利气象条件下,仍有扬尘产生。

  2.举报人反映“夜间生产噪音巨大,共振将村民房屋震裂”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最近的村民住户距离煤矿排土主干道距离约470米,采剥作业现场距最近的居民点约790米,煤矿夜间生产时,机械设备运行中会产生一定的噪音。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准旗分局委托鄂尔多斯市白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测,待4月7日出具检测结果后判定。

  经调阅2018年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及2020年自治区环保督察群众举报相同问题卷宗,部分未搬迁居民的房屋在2018年就出现了裂缝。根据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出具的爆破震动监测报告显示,“各测点覆盖所表征的建筑物及边坡不会受到爆破震动危害,是安全的”,当时已就该问题作出处理。鉴于东渠社居民不在厅子堰煤矿井田范围内(属乾新平安煤矿井田),搬迁无政策依据,为解决群众问题,按《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准政发〔2013〕42号)及补充规定中补偿额85%的标准对涉及井田及排土场周边500米范围的亭子墕村东渠社村民进行了补偿,该部分居民应由乾新平安煤矿使用该地块时予以搬迁。针对房屋安全问题,已委托第三方机构就房子的安全性进行鉴定,确实属于危房的,进行维修。

  3.举报人反映“车辆运输噪声影响周围村民,无法生活”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厅子堰煤矿剥离物大部分外排至采场南部外排土场,少部分排至内排土场,排土主干道距离井田边界外最近的村民住户约470米,采剥作业现场距最近的居民点约790米,经调阅该矿2018年以来委托第三方出具的声环境功能区检测报告,显示相关数据符合标准限值要求,但煤矿运输车噪声会对村民造成影响。

  部分属实  一是责成旗能源局严格落实露天煤矿扬尘治理工作要求,加强对作业现场机械超配、洒水降尘设施配备和使用情况、清扫保洁及露天堆煤、分筛、破碎等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按规范和标准作业,依法惩处环境违规违法行为。

  二是责令厅子堰煤矿加大投入,增加洒水抑尘设施,继续加大洒水降尘力度,定期检测粉尘。同时,通过增加养护机械、增派养护人员等措施,强化对作业区和厂区道路的常态保洁。

  三是加强作业区道路的管控,通过增设交通引导标识、增派管理引导人员,采取调节车辆调度强度及数量频次措施,严控厂区车速和车辆数量,将噪声和扬尘的影响降低到最小范围。

  四是采用电子雷管逐孔微差爆破、预裂爆破等先进施工工艺,严格控制一次起爆最大炸药填装量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爆破瞬间产生的震动、噪音。

  五是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遇不利自然条件和5级以上大风扬沙天气时,停止作业,并洒水降尘。

  六是增加绿化面积,设置隔离带,抑制扬尘、噪声影响。 

  七是建立村企联动机制,主动回应村民诉求,合情合理化解村企矛盾。

  已办结无

  ■下转第15版  ■上接第14版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63D2NM202203290033群众举报反映:“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李山寨,将1000亩集体林地破坏为坟地”的问题。鄂尔多斯市生态经调查,举报人所反映坟地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沟心召村杨家渠社,该块地于1997年由本村村民李某(即李山寨)承包经营管理,有相关承包协议,以周边地貌为参照确定了边界,未明确面积,使用权归李某所有,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2018年,经原森林公安局侦查发现,沟心召村村民李某于2012年至2017年期间,在达旗树林召镇沟心召村杨家渠社将承包土地向外转包用于建坟,存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实地勘察期间旗民政局工作人员同步向当事人李某宣传了《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后经旗林业工作站鉴定,李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共计937.16平方米,于2018年8月11日,原森林公安局向李某下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达林林草罚决字〔2018〕第027号),处罚款9371.6元,并责令其于2019年2月前恢复原状。2021年,按照《达拉特旗违建墓地长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达政发〔2021〕22号)精神,达拉特旗对全旗各苏木镇集中埋葬点和散埋乱葬墓地进行全面摸排与整治。2021年9月7日,为坚决遏制沟心召村杨家渠社村民私自将承包地转包至他人用于建设墓地行为,树林召镇人民政府组织村“两委”委员及杨家渠社社长、社员代表及相关当事人召开了专题会议,决定“从即日起,不允许任何集体、单位和个人将集体土地转包他人用于建设墓地;不允许再立新坟;不允许在坟墓周围修建围院、围墙、牌楼等设施,已建围院、围墙、牌楼等设施的立即拆除;已转包用于丧葬土地暂未下葬的,由承包土地双方协商解决,决不允许再葬人;已转包土地用于修建坟墓且已葬人的,由土地承包双方在坟墓周围不低于70%进行绿化、植树造林”。专题会议后该村未再发生转包土地用于建设墓地等违法行为,且已葬人墓地周围均已进行补植绿化。  2022年3月31日,经现场调查勘验,墓穴零星分布于499.623亩林地中,共94处,占地面积2.18亩,其中灌木林地0.5535亩,无立木林地1.5525亩,非林业用地0.0735亩,故举报人反映问题基本属实。基本属实2022年3月31日,达拉特旗农牧业综合执法大队已立案跟进调查。目前,第三方机构正在对涉案面积进行再次测绘鉴定中。已责成农牧业综合执法大队进一步加快案件办理进度,尽快确定具体的破坏面积、违法主体及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同时,责成民政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切实加强公益性公墓规划、管理,规范农村公益性墓地,积极开展“移风易俗”行动,推广火葬和生态殡葬,引导农牧民自觉将亡故人员安葬于合法墓地。阶段性办结达拉特旗纪委监委跟进调查核实,对监管不到位、失职失责等相关问题进行追责问责。64D2NM202203290043群众投诉反映“1.2013年鄂尔多斯市泰宝投资公司修建109国道时,随意倾倒砂土,毁坏了林草树木(位于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纳林村什犋牛塔社);2.修建该国道时未建设排水管道就进行了验收,雨水天气道路上煤粉都流入村民土地;3.该国道距离村民房屋太近,噪声及扬尘问题严重”。鄂尔多斯市大气、生态、土壤1.关于“2013年鄂尔多斯市泰宝投资公司修建109国道时,随意倾倒砂土,毁坏了林草树木”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经核查,鄂尔多斯市泰宝投资公司在国道109线(什犋牛塔段)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取弃土,共设有弃土场3处,未设置取土场。多余土方全部按要求拉运至弃土场,不存在随意倾倒沙土问题。故“随意倾倒砂土”问题不属实。项目施工过程中所选弃土场均为雨水冲刷后形成的自然沟壑,弃土过程中存在对弃土场地表植被临时性破坏的问题。在工程结束后,所有弃土场均严格按照复垦标准进行植被恢复,并通过水利厅水土保持验收。经现场核查,部分弃土场种植的林木植被,因干旱少雨,保存率较低。故“毁坏了林草树木”问题属实。2.关于“修建该国道时未建设排水管道就进行了验收,雨水天气道路上的煤粉都流入村民土地”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经核查,国道109线什犋牛塔社段(K705+900至K707+700)公路按照施工设计图修建了排水,2013年12月,鄂尔多斯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委托山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和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交通工程检测中心出具主体工程及交通工程检测结果和质量状况分析,验收认定满足《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可以进入试运营。故“未建设排水管道就进行了验收”不属实。经现场核查,举报人反映的国道109线(什犋牛塔段)属缓坡路段,并设有减速装置,运煤车辆途径该路段偶有煤渣洒落,遇雨水天气路面煤渣经雨水冲刷集中汇入公路两侧设置的收水井后经自然排水渠流入雨水沉淀池沉淀后再流入纳林川。如遇暴雨天气雨量较大时,汇集后的雨水流入村民土地的情况可能存在。故“雨水天气道路上的煤粉都流入村民土地”问题基本属实。3.举报人反映“该国道距离村民房屋太近,噪声及扬尘问题严重”问题。该问题基本属实。经核查,现国道距村民房屋最近距离在10米以上,国家对征拆距离暂无规定。该路段车流量较大,车辆多为运煤车辆,会产生一定扬尘和噪声。部分属实1.关于因气候等自然因素,导致取弃土场占用林地补种的林木保存率低,未达到恢复标准的问题,3月30日已下达整改通知书(准交令整字〔2022〕第3号),责令鄂尔多斯市泰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5日内完成不达标区域树木补植补种工作。2.关于雨水天气道路上的煤粉都流入村民土地问题,旗水利局定期对雨水沉淀池进行维护;鄂尔多斯市泰宝投资公司对现有排水设施进行升级改造。3.关于扬尘噪声严重问题,一是责令鄂尔多斯市泰宝投资公司加强道路日常养护频次,增派养护机械、养护人员及时清理路面煤尘与洒水频次;二是责令交管部门强化急弯、陡坡、限速带等重点路段监管,通过增加设置电子监控装置等措施严格控制行车速度,防止煤渣洒落;三是责令交通部门严格管控运煤车辆的装载和运输,禁止超载运输;四是责令沙圪堵镇加大道路两侧沿线商铺、住户人居环境整治;五是责令林草局在道路两侧种植林木,起到防尘降噪目的。六是旗交通运输局已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该路段道路扬尘及噪声进行检测,待2022年4月7日检测结果出具后进一步处理。下一步,对此类问题举一反三,继续加大对全旗破坏草原违法行为和破坏草原违法案件的监管和查处力度。切实加强对道路交通管理,降低噪音扬尘污染。阶段性办结 鄂尔多斯市泰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综合部部长乌达木同志给予降职处分。65D2NM202203290039群众投诉反映:“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塔拉沟镇塔然高勒乡有9家洗煤厂,粉尘污染问题严重”的问题。鄂尔多斯市大气问题调查情况。经核查,塔然高勒煤炭物流园区实有煤炭物流企业8家(东立泰煤炭运销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畅利泰煤炭有限公司等7家煤炭物流企业处于生产状态,鄂尔多斯市玺泰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处于停产状态),其中有6家建设了全封闭储煤棚;1家选煤场(杭锦旗兴旺利民煤炭有限公司)煤棚顶棚已封闭,四周三面已经封闭,西南侧有110米未封闭;1家选煤场(鄂尔多斯市瑞邦达经贸有限公司煤场)煤棚顶棚已封闭,四周未封闭。塔然高勒地区8家煤炭物流企业周边1.5公里范围内分布着23户农牧民(其中500米范围内2户,500-1000米范围内11户,1000米外有10户)。经调阅各企业2021年全年四个季度厂界粉尘浓度监督性监测数据,虽然结果显示均为达标,但从现场检查情况看,2家未实现全封闭的洗煤厂因洒水、雾炮等降尘措施落实不到位,加之厂区清扫设备及方式落后,仍存在粉尘扬散现象。2022年2月14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杭锦旗分局对鄂尔多斯市瑞邦达经贸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鄂环杭责改字〔2022〕3号),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清理煤棚内堆存的煤矸石;2022年2月23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鄂环杭罚〔2022〕3号),处罚款19000元。二是2022年2月14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杭锦旗分局对杭锦旗兴旺利民煤炭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鄂环杭责改字〔2022〕4号),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清理煤棚内堆存的煤泥;2022年2月23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鄂环杭罚〔2022〕4号),处罚款16000元。基本属实一是2022年3月31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杭锦旗分局向2家未建成全封闭储煤棚的企业下达《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责令其在2022年4月30日前完成全封闭储煤棚建设。在储煤棚未完成全封闭建设期间,不得从事经营性生产。二是由杭锦旗属地苏木镇和旗能源、生态环境部门分别派工作人员进驻该煤炭物流园区,实行常态化驻场监督,确保各项抑尘措施落实到位。三是由杭锦旗属地苏木镇牵头,旗生态环境、能源、自然资源等部门配合,对8家煤炭物流企业及周边环境开展全面彻底的综合整治,切实保障周边群众生态环境权益。四是由杭锦旗属地苏木镇牵头,就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开展解释、宣传工作。未办结无66D2NM202203290013  群众投诉反映:“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敖镇大沙头大队1万亩林地被破坏,用做坟地并售卖”的问题。鄂尔多斯市生态  经核查,举报人反映的1万亩林地,实际为鄂托克前旗顺兔尔梁公墓,共占地1325.1亩,其中林地622亩、特殊用地703.1亩,为敖勒召其镇三道泉则村集体土地,葬有868个坟墓。

  通过实地核实,并对2009年至2021年遥感影像比对分析,未发现破坏林地行为。另外,对2018年以来国家、自治区每年度森林督查及草原监测图斑进行叠加分析,该调查范围历年来没有下发图斑。鄂托克前旗民政局于1991年11月26日向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上报《关于新建公墓的请示报告》(鄂前民字〔1991〕37号)文件,申请新建顺兔尔梁公墓,并将集体征用土地改批为国有征用地,免收征用费;1991年12月6日,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关于同意民政局新建公墓的批复》(鄂前政办〔1991〕46号);1992年7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建立鄂前旗顺兔尔梁公墓的批复》(〔1992〕内民政事函第74号),同意建立经营性“顺兔儿梁公墓”,同时在《兴办营业性公墓审批表》中,旗民政局、原伊克昭盟民政处和自治区民政厅均同意建设该公墓,该公墓属于合法营业性公墓。

  部分属实无阶段性办结无67D2NM202203290007  1.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德源肥业厂区内露天堆放几十万吨灰渣、露天晾晒半干的原料(可能是其他厂的废料)。

  2.工业废料(半干状态)里面的水向地下渗漏,导致附近几个村的地下水无法饮用(发黄发臭)。

  3.德源肥业以加工动物饲料立项,建成后改成了化肥厂,化肥生产过程中(烘干、翻晒)产生恶臭气味,污染空气。

  巴彦淖尔市土壤、水  1.关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德源肥业厂区内露天堆放几十万吨灰渣、露天晾晒半干的原料(可能是其他厂的废料)”问题,经核查,基本属实。

  经核查,群众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共涉及两家企业两个方面。一是露天堆放几十万吨灰渣情况基本属实。灰渣场属于联邦制药公司粉煤灰专用堆场,在德源肥业附近,该堆场手续齐全,具备防渗硬化、导流槽、收集池、防风抑尘网等设施,符合粉煤灰堆场要求并通过了环保验收;二是露天晾晒半干原料情况基本属实。是光大联丰公司接收联邦制药公司、东城区污水处理厂及创业水务污水生化系统产生的污泥,不是德源肥业公司的原料,污泥干化后全部用于生产园林绿化肥料的主原料。在经批复的专用晾晒场地进行初步晾晒后进入生物发酵车间生产,该晾晒场建于2014年,具备防渗硬化、导流槽、收集池等设施,环保手续齐全,所收集的废水定期用罐车拉运至联邦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所晾晒的污泥已于2022年3月20日前全部进入生物发酵车间。

  2.关于“工业废料(半干状态)里面的水向地下渗漏,导致附近几个村的地下水无法饮用(发黄发臭)”问题,经核查,部分属实。

  半干废料为上述光大联丰公司专用晾晒场地晾晒的污泥,该场具备防渗漏、导流槽和收集池等设施,不存在向地下渗漏现象。河套地区一直以来地下水本底部分指标超标(包括高锰酸盐指数、硫酸盐、总硬度、铁、锰、氨氮等),2021年11月底和2022年4月2日,对厂区附近的地下水监测报告显示,除本底水质超标外,其余检测因子均符合标准。当时建厂环评监测数据显示地下水本底水质水平一致。同时,附近村庄为八一乡农丰村,该村已于2010年全部接入八一水厂引入的自来水,不存在饮水安全问题。另外由于本底多项指标超标,所以反映的地下水无法饮用内容属实,经到多处点位现场核实,地下水不存在发黄发臭。

  3.关于“德源肥业以加工动物饲料立项,建成后改成了化肥厂,化肥生产过程中(烘干、翻晒)产生恶臭气味,污染空气。”问题,经核查,部分属实。

  经核查,该问题部分属实。德源肥业以加工动物饲料立项后改为化肥厂问题不属实。德源肥业于2008年12月立项,备案名称:《关于巴彦淖尔德源肥业有限公司新建优质高效新型肥料生产项目备案的通知》,立项文号:临发改字(2008)126号,立项内容为:年产20万吨肥料项目。烘干过程中产生异味问题基本属实。德源肥业环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行且均达标排放,但为了周边人民群众生活幸福指数持续提高,将从管理措施和技改措施两个方面继续优化。

  部分属实  针对德源肥业烘干过程中产生异味的问题,制定两方面的整改措施。 

  管理措施方面,一是责成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和环保设备设施的运行和维护检查,确保环保设施24小时稳定运行。二是责成企业针对异味产生源定期不定期进行排查,严格检查各环节、各区域,杜绝跑冒滴漏。三是责成企业加大环保设施的投入力度并加强除异味菌剂的喷洒频次,更新无组织气体密闭设施,控制异味的产生,避免异味扩散至周边环境。四是在静稳气象条件时,降低企业生产负荷,减轻异味的产生和扩散。

  技改措施方面,一是聘请环保专家分析研究有组织废气的治理方案,引进国内最先进的废气治理技术设备进行治理(实施时间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制定)。二是实施车间无组织废气的收集,采用微负压技术,将车间无组织废气收集,通过鼓风机引入热风炉内进行燃烧处理(三个月内完成)。三是实施煮料车间无组织废气的收集,重新制作安装煮料车间内的集气罩,收集的废气经冷凝、洗涤后排放(三个月内完成)。

  未办结无68X2NM2022032900142010年以来,北京太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西部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云海秋林公司、乌海中正公司、黄河工贸等5家企业,非法占用巴彦淖尔市磴口县沙金套海苏木巴音温都尔嘎查草场121300亩,造成其中80650亩以上草原生态环境破坏巴彦淖尔市生态  1.关于“2010年以来,北京太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西部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云海秋林公司、乌海中正公司、黄河工贸等5家企业,非法占用巴彦淖尔市磴口县沙金套海苏木巴音温都尔嘎查草场121300亩”的问题,经核查,不属实。

  一是信访人反映的5家企业不准确,经核查,实际流转企业应为四家;二是流转草场亩数不准确。经核实四家企业在磴口县沙金套海苏木巴音温都尔嘎查共流转草场109513亩。三是以上企业非法占用草场问题不属实。经查以上草场流转时均经涉地牧民同意,并由所在嘎查召开牧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由涉地牧民分别与上述四家企业签定了《承包合同书》或《草牧场经营权流转合同书》。且该流转事宜经流转地沙金套海苏木人民政府同意后,在磴口县农村牧区经营管理站进行了流转备案。流转事宜符合法定程序,故不存在非法占用草场情况。

  2.关于“造成其中80650亩以上草原生态环境破坏”的问题,经核查,部分属实。

  一是四家企业流转的108564亩草场,经核查实际利用面积仅为25386.22亩,其余83177.78亩仍保持原状。二是按照相关要求,企业在建设期内已报请磴口县相关部门和县政府审批同意,按生态治理作业设计进行了整地,因此破坏草原生态环境面积不准确。磴口县草原监理大队发现在北京太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流转区内的磴口县庄园农民种养殖合作社存在开垦草地行为,破坏草原面积为86.22亩,该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移送磴口县公安局,县公安局立案并侦查后交由县检察院诉至县法院。

  部分属实北京太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流转区内的磴口县庄园农民种养殖合作社非法破坏草原已立案查处,磴口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判决,处以责任企业磴口县庄园农民种养殖合作社和责任人康二金共计5万元罚金,目前已恢复植被。已办结无69X2NM202203290020内蒙古华拓矿业等矿山企业非法开采,违法占地,毁灭性破坏大面积草牧场。巴彦淖尔市生态  一是针对非法开采方面。经调查,该问题属实。2022年3月18日,乌拉特前旗自然资源部门委托内蒙古地矿二院对企业全部在期矿业权越界开采情况进行勘测排查,发现该企业阿力奔公忽洞铁矿、温图铁矿2个矿业权涉嫌越界开采,并对越界开采矿体进行鉴定、化验、评估(结果近日可出)。同时,旗自然资源部门出具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函》(乌前自然资移送字〔2022〕第2号),将该企业2个矿业权涉嫌越界开采相关涉嫌犯罪违法线索移送旗公安局调查取证。

  二是针对违法占地方面。经调查,该问题属实。

  经调查组组织相关技术人员通过实地勘测、高清影像比对等方式核查,华拓公司采区、尾矿库、选厂、排土场、废石堆、办公区等实际占地面积17840.39亩(含该企业后续整合企业用地),已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4184.1亩,已处罚并组件上报自治区林草部门待批12952.69亩(已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和组件上报自治区林草部门待批面积中,包含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817.58亩和上报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待批建设用地360.59亩),剩余703.6亩未办理相关手续,现正在进行核查取证,查实后依法处罚。

  三是针对毁灭性破坏大面积草牧场方面。经调查,该问题属实。

  华拓公司目前共占用草牧场17136.79亩。其中:已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4184.1亩,已处罚并组件上报自治区待批12952.69亩,存在大面积破坏草牧场问题。按照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要求,除永久性建筑之外,矿山闭坑后,企业采区、排土场、废石场等区域都须进行恢复治理。

  部分属实  一是针对非法占地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及本次环保督察的整改要求,对依法查处后符合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的申报办理。对破坏草原仍未查处到位和已组件上报未能获批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责令企业编制植被恢复方案,限期恢复植被。同时,对国土用地方面进行全面详细梳理,确定未办理手续用地属性,对存在的违法占地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并限期整改到位。

  二是针对越界开采造成的违法开采行为。已于2022年3月责令企业对相关矿区立即停产整改,并通过土方回填、清理危岩、恢复植被等措施,立行立改,消除违法行为。现已回填土方13.2万立方米,预计5月底可完成温图铁矿回填工程,年底可完成阿力奔公忽洞铁矿回填工程。

  三是继续对未批的土地进行核查,对土地性质进行确认,如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四是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整改。已于2022年3月31日召开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边督边改动员部署会,制定了《乌拉特前旗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核查矿山地质环境发现问题边督边改方案》,利用7天时间开展集中排查,利用3个月时间对排查发现问题立行立改、全面整改,并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促进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未办结3月30日,经乌拉特前旗旗委研究决定,由旗纪委监委对矿山领域相关监管部门及责任人履职不到位启动追责问责程序。目前,旗纪委监委已成立专班,正在调查取证,据情形严肃追责问责。4月1日,旗纪委监委对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等部门进行了集体约谈,共3人。

  ■下转第16版  ■上接第15版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70X2NM202203290009  1.2012年郑某某等在乌拉特前旗沙德格苏木甲浪沟、虎本罕沟、瓦窑沟、南山等地非法打井开洞盗采黄金矿石长达五年之久。当地草场林地遗留盗洞四千多米。 

  2.郑某某非法修建选矿厂两座,采用氰化钠洗选黄金,矿渣露天堆放数年之久,造成草原地下水源严重污染,山坡沟里植被大面积枯荒。

  巴彦淖尔市生态  1.关于投诉人反映“郑某某在甲浪沟、虎本罕沟、瓦窑沟、南山等地非法打井开洞盗采黄金矿石长达五年之久,当地草场林地遗留盗洞四千多米”的问题。部分属实。

  一是“郑某某在甲浪沟非法打井开洞盗采黄金矿石长达五年之久,当地草场林地遗留盗洞四千多米”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

  核查情况:该问题已于2020年11月启动调查。同兴矿业在沙德格苏木甲浪沟矿区共建设5个开采井。其中,1、2号井口在采矿证范围内正常开采,3号、5号、6号存在违法开采问题,3处井违法硐采共计900米左右,违法开采时间为2012年-2016年。该问题已于2020年11月9日由乌拉特前旗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

  此外,经乌拉山林场初步核查,同兴矿业采矿活动、道路及设施压覆等违法占用草原面积约400亩。

  二是关于“郑某某在虎本罕沟、瓦窑沟、南山等地非法打井开洞盗采黄金矿石”问题,该问题不属实。

  核查情况:经乌拉特前旗自然资源局调查郑某某在虎本罕沟采矿活动,2012年6月,原乌拉特前旗国土资源局巡查发现,郑某某合伙人金玉华在沙德格苏木虎本罕沟无证开采建筑用片麻岩,并非郑某某所为。2012年6月,因金玉华无证采矿,乌拉特前旗国土资源局对金玉华处以罚款32万元,罚款已于2012年7月全部缴纳。

  经乌拉特前旗自然资源局调查郑某某及合伙人在瓦窑沟采矿活动,瓦窑沟地区存在历史遗留采金洞,经乌拉特前旗自然资源局核实,郑某某并未参与该地区金矿开采,该矿洞已于2016年全旗“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中炸毁、封堵。

  经乌拉特前旗自然资源局调查郑某某及合伙人在南山采矿活动,郑某某未参与该地区矿产资源开采。

  2.关于“郑某某非法修建选矿厂两座,采用氰化钠洗选黄金,矿渣露天堆放数年之久,造成草原地下水源严重污染,山坡沟里植被大面积枯荒。”的问题。部分属实。

  一是关于“郑某某非法修建选矿厂两座”问题,该问题属实。

  核查情况:该问题已于2017年6月启动调查。经乌拉特前旗生态环境分局核查,同兴矿业两座选矿厂分别为6万吨选厂和9万吨选厂,两座选矿厂均位于乌拉山自然保护区内,除办理备案核准手续外,其他手续均未办理。两座选厂已于2018年和2020年分别拆除,并完成生态修复。

  二是关于“采用氰化钠洗选黄金”问题,该问题还需进一步查证。

  核查情况:2020年7月,中央巡视自治区期间,有群众反映同兴矿业违法建设尾矿库污染地下水,乌拉特前旗公安局组成工作组第一时间开展立案调查,并迅速赴同兴矿业尾矿库、生产车间进行现场勘验。经调查,同兴矿业选矿工艺为浮选工艺,无需使用氰化钠;同时,对周边牧民以及同兴矿业相关人员调查取证,未能查证有直接证据证明同兴矿业生产期间使用过氰化钠。因此同兴矿业是否使用氰化钠洗选黄金有待进一步查证。

  三是关于“矿渣露天堆放数年之久”问题,该问题属实。

  核查情况:该问题于2020年7月启动调查,经乌拉特前旗公安局调查,同兴矿业2012年-2015年生产期间,郑某某指挥生产部门将选矿废料堆放到甲浪沟支沟达坝沟尾矿库、沉淀池等地段。郑某某因尾矿库等非法占地被法院判决,乌拉特前旗已于2021年12月对该尾矿库已进行闭库和生态修复。

  四是关于“造成草原地下水源严重污染”问题,该问题属实。

  核查情况:该问题于2018年9月启动调查。乌拉特前旗环境监测人员对同兴矿业选厂周边地下水井水质采样分析发现,个别牧民饮用水井水质氰化物不同程度超标,最高采样值为0.727mg/L,高于正常值0.05mg/L标准。根据后续持续检测结果,地下水氰化物呈现出不稳定情况,偶尔有氰化物超标现象发生,最高检测值为0.43mg/L。对此,旗工作组继续加大地下水监测的频次和力度,为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治理地下水氰化物超标打好基础。

  部分属实  1.针对郑某某在甲浪沟非法打井开洞盗采黄金矿石问题。

  2020年11月9日,乌拉特前旗自然资源局对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将于4月上旬组织召开听证会。待听证会完成后,按程序移送乌拉特前旗公安局。

  2.针对“郑某某非法修建选矿厂两座,采用氰化钠洗选黄金,矿渣露天堆放数年之久,造成草原地下水源严重污染,山坡沟里植被大面积枯荒。”问题。

  一是针对“郑某某非法修建选矿厂两座,采用氰化钠洗选黄金”问题,该问题已于2018年启动查处。因同兴矿业两处选厂均为自然保护区内未批先建项目,2018年6月,乌拉特前旗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整治行动期间,拆除同兴矿业6万吨选厂;9万吨选厂涉及债务纠纷,被法院查封,2020年8月解封后,乌拉特前旗政府迅速组织力量,于2020年12月全部予以拆除,并完成生态修复。

  二是针对“矿渣露天堆放数年之久”问题,因同兴矿业违法占用未利用地1189.4平方米和农用地10685平方米(共11784.4平方米)建设尾矿库,2017年7月,乌拉特前旗自然资源局对同兴矿业违法占地行为处以11874.4元罚款。因矿渣所在尾矿库涉嫌非法占用林地64.85亩,2020年9月,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对同兴矿业立案侦查,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6月29日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2020年1月,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投入890万元,对矿渣所在尾矿库进行治理,2021年12月完成治理。

  三是针对“草原地下水源严重污染”问题。2018年8月,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启动甲浪沟地下水治理工作。一是保障应急供水。2018年8月,乌拉特前旗旗委、政府筹集110万元资金实施安全饮水工程,该地区接通城镇自来水,人畜安全饮水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二是查找污染来源。2018年9月起,乌拉特前旗先后23次对同兴矿业周边地下水及地表水进行现场取样化验,严密监测当地水质变化情况;邀请内蒙古环科院专家现场勘察分析,寻查地下水氰化物超标原因。三是实施应急治理。2018年11月起,乌拉特前旗委托内蒙古环科院编制《冬季应急治理方案》和《乌拉特前旗地下水治理技术方案》,并对甲浪沟地区地下水开展应急治理,该地区地下水井水质氰化物浓度呈明显下降趋势。从2019年5月开始,该地区牧民饮用水井水质氰化物指标已阶段性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III类标准。

  针对后续监测地下水再次出现氰化物浓度超标现象,2020年8月份,乌拉特前旗委托内蒙古环科院编制《同兴矿业尾矿库及周边环境整治工程地下水初步治理工程方案》、《乌拉特前旗同兴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及周边环境整治、调查评估方案》。按方案要求,治理已有超标点位地下水,新建监测井和治理井16眼,每周监测和动态治理。2021年新打7眼拦截水井,配套建设2座收集池以及7台潜水泵,采取“截水-抽水-治理-排水”工程方案,将超标地下水抽至收集池内,处置达标后排放。目前,地下水治理工作正在按照既定方案有序推进。

  针对企业主体责任:①同兴矿业浪沟金矿年选9万吨金矿石项目,因未办理环评手续,乌拉特前旗环保局于2018年5月15日予以行政处罚20万元,移交法院强制执行。②2017年7月,因同兴矿业违法占用未利用地1189.4平方米和农用地10685平方米(共11784.4平方米)建设尾矿库,乌拉特前旗自然资源局对同兴矿业违法占地行为处以11874.4元罚款。③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对郑某某非法占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④2021年6月,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对郑某某非法占地问题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判决。⑤2020年11月,乌拉特前旗自然资源局对郑某某涉嫌超层越界开采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将于4月上旬组织召开听证会,按程序移送乌拉特前旗公安局。

  整改情况:

  (1)针对郑某某在甲浪沟非法打井开洞盗采黄金矿石问题。

  整改措施:责成自然资源部门4月上旬组织召开听证会,按程序移送乌拉特前旗公安局。

  (2)针对调查采用氰化钠洗选黄金事宜。

  整改措施:结合地下水污染治理工作,深入调查同兴矿业周边氰化物来源,查出污染责任主体。

  (3)关于造成草原地下水源严重污染问题。

  整改措施:委托内蒙古环科院定期对当地地下水进行监测,按照既定方案有序开展地下水治理工作。

  (4)关于当地草场林地遗留盗洞四千多米问题。

  整改措施:由乌拉山林场报送同兴矿业违法占用草原线索,移交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调查,进一步核实后,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未办结2022年3月30日,经旗委研究决定,由纪委监委对矿山领域相关监管部门及责任人履职不到位启动追责问责程序。目前,旗纪委监委已成立专班,正在调查取证,据情形严肃追责问责。4月1日,旗纪委监委对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等部门进行集体约谈,共约谈3人。71D2NM202203290031乌海市海南区海融煤矿打了十多口井用于取水、卖水、生产用水(地下水),造成居民饮水困难。最近将大型蓄水池掩埋。乌海市其它污染  举报人反映“乌海市海南区海融煤矿打了十多口井用于取水、卖水、生产用水(地下水)”问题,经核查,乌海市海融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融矿业)存在打井行为,通过现场研判,“十多口井”是指海融矿业为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打的14个直排孔(其中3#、9#已无水)抽排矿井疏干水(该井是煤矿采掘9#煤需疏排8#煤老空水,由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编制地面直排系统疏放老空水方案确定建设的,已于2019年5月9日在乌海市海南区能源局备案)。

  海融矿业与乌海市盛泰水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泰水业)同属泰和集团旗下独立法人企业。海融矿业2008年5月7日由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内煤局字〔2008〕133号)文件批复煤矿开采方案,开采方式为井工开采,年核定生产能力60万吨,于2011年正式投产。2018年8月8日获得取水许可手续,准予矿井疏干排水自身回用,回用后剩余外排的水量由盛泰水业年处理400万吨疏干水及配套150万吨浓水回用装置项目(项目编号2018-150303-77-03-016886)收集处理后供给海南区其他用水企业。盛泰水业于2018年建设,水源来源于收集处理海融矿业疏干水(供给西来峰7户企业)和老石旦煤矿疏干水(供给赛马水泥),盛泰水业所供水企业许可批复的年取水量共计437.17万吨,详见下表。

  以2021年为例,海融矿业收集疏干水259.74万吨,其中自身回用11.18万吨,供往盛泰水业248.56万吨。2021年,盛泰水业收集疏干水量为324.46万吨(海融矿业收集248.56万吨,海盛工业收集3.92万吨,老石旦煤矿收集71.98万吨);售水量为319.3万吨,其中有取水许可证6家291.12万吨,无取水许可证7家28.18万吨,具体售水量详见下表。

  根据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编制地面直排系统疏放老空水方案论述,对8#煤采空区积水的输排包括井下1081泄水巷临时水仓处的临排系统和地面3个直排孔,排水量介于330-430m3/h之间,全年最大涌水量预测为371.52万立方米,对比2019年-2021年实际疏干水排放量,不存在过度疏干的问题。

  通过该企业设立的采空区水位观测孔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的观测数据显示,存在观测孔埋深加大,水位下降现象。

  举报人反映“造成居民饮水困难”问题,经核查,海融矿业井田范围及周边地区无水源地、无集中居民点。目前在其井田范围外东北方向约2公里处排查到一户牧户于2010年起常住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距该处房屋约10公里),会不定期返回此地看护其房屋及所种树木等,绿化用水由乌海市辖区内企业免费提供疏干水,生活用水自行拉运解决。连日来,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方圆几公里范围内详细摸排,不存集中居住居民点。经与该牧户核实,海融矿业疏干水直排孔建设未造成其饮水困难。为方便该牧户间隔性生活用水需求,海南区政府责成海融矿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根据牧户需求,为其拉运生活用水。

  举报人反映“最近将大型蓄水池掩埋”问题,经核查,通过现场调查并调阅2020年、2021年卫星图片,目前未发现海融矿业存在将大型蓄水池掩埋相关行为。

  部分属实  问题查处情况:

  目前,海南区政府已委托地勘八院对企业疏放老空水的直排孔位置和深度进行勘测,待出具勘测结果后确定企业是否违规取用地下水。针对盛泰水业违规供水和未取得疏干水取水许可手续企业违法用水行为立即开展立案调查。

  问题整改措施:

  一是对盛泰水业和未取得疏干水取水许可手续使用疏干水的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分类处置、严肃处罚。

  二是对水位下降现象要求煤矿企业在9#煤开采过程中保证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留设隔水煤柱的方法综合保护利用上覆地下水,开采16#煤前采取先进采煤工艺、地面底板注浆加固等综合治理措施,对奥灰水资源进行有意识的保护,实现全矿井水资源的保护和综合利用。通过财税调控、源头管控等方法,严格落实地下水水量水位双控管理。

  三是举一反三,对周边矿山企业违规违法使用疏干水的情况进行排查,对查出的问题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停止其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好乌海市地下水资源。

  未办结无72D2NM202203290057南梁坡,绿洲大酒店和南梁学苑小区中间有一个面积大约在1000平米以上的黑臭水体水坑,深度大约一米左右,大约存在了七八年,对周围住宅楼地基有影响,水坑没有任何防渗漏措施,对地下水造成一定影响阿拉善盟水  群众投诉反映“南梁坡,绿洲大酒店和南梁学苑小区中间有一个面积大约在1000平米以上的黑臭水体水坑,深度大约一米左右,大约存在了七八年,对周围住宅楼地基有影响,水坑没有任何防渗漏措施,对地下水造成一定影响”问题部分属实。

  经查,该水坑位于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南大街东侧、绿洲酒店南侧、百悦蓝廷住宅小区北侧停建商业楼建设项目内。水坑呈不规则梯形,东西长约28米,南北宽约38米,面积约1064平方米,平均水深约0.5米(最深处约1.3米),共积水约530立方米。该水坑为百悦蓝廷小区1#综合楼及地下车库建设工程停工后,基坑地下水逐渐渗出,未能及时抽排形成。

  部分属实  经委托阿拉善左旗城乡水质检测有限公司对水坑内水质进行化验,检测报告显示“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不存在黑臭水体情况。

  阿左旗住建局已约谈阿拉善盟德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立行立改,强化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施工场地管理。目前,已组织人员机械对基坑渗水全部抽排,抽排出的积水通过就近的污水收集管网集中至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用于绿化。下一步,阿左旗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日常巡查,经常性督促企业做好日常管理,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已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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