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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9批   2022年4月11日)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行政区域污染类型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1D2NM202204020018     包头市昆都仑区昆河镇和平村昆都仑河河道及周边建了大量违章建筑,人为设置障碍阻止生态治理工程推进,以套取国家水生态治理补偿款。包头市生态     一是关于“包头市昆都仑区昆河镇和平村昆都仑河河道及周边建了大量违章建筑”情况。经查,昆都仑河昆河镇和平村段位于黄河大街以南昆河东岸,周边现有2处建筑,分别为1个养鸡场、1个货物库房,2处建筑均因历史原因于2016年以前建成,没有建设手续。2019年包头市河湖划界上述两处建筑部分被划入河道东界。2016年至2022年,昆都仑河昆河镇和平村段黄河大街以南河道周边,通过卫星影像对比没有新增建筑物。所反映的“昆河镇和平村昆都仑河河道及周边建了大量违章建筑”问题基本属实。     二是关于“人为设置障碍阻止生态治理工程推进,以套取国家水生态治理补偿款”情况。2017年2月,按照全市统一安排,昆都仑河南段纳入包头市水生态提升综合利用PPP项目,包头北控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自筹资金负责项目实施,昆河镇负责征拆工作,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黄河大桥以北征拆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物进行了评估,并进行了补偿。该项目于2017年10月完成上游1.3km的水生态综合整治,包头北控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正在与昆都仑区办理移交手续。经昆区审核,未发现套取国家水生态治理补偿款的问题。     2022年按照市政府安排,为改善昆都仑河昆区段下游河道生态环境,由昆区自行组织对下游段2.8km进行综合整治,预计4月底完成施工。据调查,昆都仑河和平村段河道周边自2016年以来没有新增建筑,未发现人为设置阻碍河道整治工程的情况。所反映的“人为设置障碍阻止生态治理工程推进,以套取国家水生态治理补偿款”不属实。部分属实     昆区将全面加强违建综合治理,对上述2处违章建筑将于2022年12月底以前依法拆除。同时,加快推进昆都仑河昆区段河道整治工程,加强河道周边日常管理,坚决遏制新增违章建筑,确保昆都仑河周边的生态环境安全。未办结无2X2NM202204020039     包头市昆都仑区水库区域内建设昆仑滑雪场,没有任何手续。该场地位于大青山自然保护区内,里面以私人名义建成了违规建筑和营业场所(破坏的植被约500亩左右),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包头市生态     1.“包头市昆都仑区水库区域内建设昆仑滑雪场,没有任何手续”情况属实。经查,昆仑滑雪场位于水库大坝东南侧约1公里处,整体处于水库管理处的管理区域内。包头市水库管理处作为水库管理方,依托昆都仑水库库区水域及周边自然景观开发旅游相关产业。2007年6月,包头市水库管理处,通过招商引资方式与原赛罕塔拉滑雪场签署《开发石门风景区三营滑雪场合同书》;2007年7月,滑雪场项目方关于承包用地与九原区山林建设工作站签订了《国有荒山承包合同》。昆仑滑雪场以开展冬季旅游滑雪项目为主,同时经营餐饮休闲度假、生态养殖等,属于包头市水库管理处招商引资项目。     昆仑滑雪场项目总投资350万元,分二期建设。2007年完成300万元投资,2008年完成50万元投资,建设了滑雪大厅、雪道、停车场、道路等,所建滑雪场无批建手续。     2.“该场地位于大青山自然保护区内,里面以私人名义建成了违规建筑和营业场所”情况基本属实。经查,昆仑滑雪场的雪道及部分职工宿舍位于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昆区段实验区西侧边缘,进入保护区范围面积约58.39亩,其余建筑及设施不在保护区范围内。     2008年1月,国务院批复成立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时,昆都仑水库被划入保护区范围内,昆仑滑雪场项目主要建筑和经营设施都建于保护区成立前。目前滑雪大厅、雪道、停车场、道路等20处建筑及设施总占地面积78.02亩(占用乔木林地0.03亩、宜林地0.1亩、林业辅助生产用地39.39亩、无立木林地面积17.71亩、未经审批的无立木林地面积1.16亩)。根据2020年8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勘界成果的公告”,该项目占用地情况:保护区内占地面积58.39亩(雪道56.72亩,其他建筑1.67亩);保护区以外建筑19.63亩。     2007年5月昆仑滑雪场建设期间,因部分设施涉及改变林地用途,由九原区林业公安立案并处罚,给予21730元罚款,责令其在15日内将林地恢复。     2018年原包头市国土资源局昆区分局和区农牧局对保护区进行巡查过程中,发现在昆仑滑雪场办公楼后违规新建一处约200平米钢结构建筑,立即进行拆除,其后昆仑滑雪场范围内未发现新增违建问题。     3.关于“破坏的植被约500亩左右”及“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情况部分属实。经查,滑雪场区域为荒地。根据《国有荒山承包合同》内容,协议约定承包面积600亩,该企业对所承包荒山进行植树造林,造林面积不少于承包面积的70%,其余承包部分可依法开发旅游经营项目。企业现已陆续植树造林100亩。经核实,保护区内修建设施占地为58.39亩,其余未发生严重破坏植被情况。基本属实     一是责令昆仑滑雪场停止运营,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监管。二是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依法对其违法建设进行查处,能补办手续的,协调上级林业、大青山管理、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办理建设手续,力争2023年9月底前完成整改,规范运行。未办结无3D2NM202204020021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萨拉齐城市污水通过管道排到萨拉齐霍家园养殖二区路边南侧七八米处的大坑(占地约近千亩)中,水坑污水溢流到附近平房区。包头市水     1.“萨拉齐霍家园养殖二区路边南侧七八米处大坑(占地约近千亩)”基本属实。该地块位于萨拉齐城区南端,是城市规划区内的最低点,历史上就是一处水洼盐碱地。因无法耕种,上世纪50-60年代萨拉齐第一建筑公司在此建有多处马蹄窑,建窑烧砖取土形成深坑积水。80年代马蹄窑相继关停,因该区域相对城内地势较低,城区雨水自流汇集到此地形成积水,后期在城市规划修编时将该地块明确为城市雨水汇集地,目前水面占地1700亩,库容量约300万立方。     2.“萨拉齐城市污水通过管道排到萨拉齐霍家园养殖二区路边南侧七八米处大坑”部分属实。土右旗城区排水管网于2006年开始建设,截至目前,累计建成排水管网193公里,污水收集率达90%。2009年,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城区污水通过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雨水通过管网排入该地块。但由于旧城区改造未全部完成,个别路段和部分平房区因仅有污水管道存在雨污混流现象,日常采取封堵截流方式将污水排入污水处理厂,遇降雨天气借用污水管道泄流雨水,致使少量污水排入该地块。针对上述情况,土右旗住建局与宁蒙水文水资源局签订水质监测合同,不定期对该地块水体水质情况进行采样监测,水质监测报告结果符合绿地灌溉水质标准。     3.“水坑污水溢流到附近平房区”部分属实。投诉人反映的平房区是指2002年至2003年,萨拉齐镇政府根据居民的奶牛养殖需求,在城区雨水汇集地周边规划建设的奶牛养殖园区,其中二区与该地块相邻较近。由于该地块常年水位较高,为防止库存积水溢流到养殖二区,土右旗住建局在养殖二区东侧设置了围堰。经排查,围堰稳固且不存在溢流现象,但围堰外与平房区间有因自然洇渗形成的积水区域。基本属实     针对反映问题,土右旗高度重视,积极采取以下措施推进整改。     一是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周边平房区住户进行了走访沟通,进一步做好疏导解释工作。同时加大围堰的巡查和加固力度,确保不出现积水溢流问题。     二是针对围堰外自然洇渗形成的积水,立即启动了抽排积水、回填土方夯实、加筑防渗围堰等防洇渗工程。     三是将城区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工程列入2022年城建重点项目,目前项目前期手续全部办结,近期启动实施,力争年内完工,彻底解决城区雨污混流问题。     四是按照土右旗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成了该区域修建性详细规划,下一步土右旗将通过招商引资、争取资金、吸引社会资本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依托该地块水资源进行整体改造开发,打造集旅游观光、生态休闲的景观区。未办结无4X2NM202204020033  1.2011年-2020年,包头市固阳县金山镇河楞村有人一直私挖盗采,几座山头被挖空,乔家沟山里倾倒的都是废渣。

  2.村里一千多亩退耕还林地及大量山林植被被破坏。

  3.2021年前,多人在河楞村河槽里大量采砂卖砂,无人管理。

  包头市生态     一是经现场核查部分属实,该采石坑位于固阳县金山镇河楞村北9公里处,现场有采石坑1处,采石坑所占用土地经上图比对为天然牧草地。通过调查走访村民,该采石坑于上世纪90年代初,周边村民建房及牲畜圈舍采挖形成。2016年以来,周边村民在房屋改造重建中自行采挖房基石,扩大了该采坑面积,但未形成山头被挖空的情况,村民反映除此之外,再无违法采石、卖石行为。2011-2020期间,固阳县自然资源局不断强化对全县范围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打击力度,期间未发现该地区有采砂、采石等私挖盗采行为。“乔家沟山里倾倒的都是废渣”经现场核查,采坑周边确有部分采石遗弃的废渣。     二是群众投诉反映“村里一千多亩退耕还林地及大量山林植被被破坏”的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走访退耕农户和现场查验,不存在村里一千多亩退耕还林地及大量山林植被被破坏的问题。在林草资源管理中,虽然固阳县采取了护林员巡查和网围栏设施封禁等措施,但仍存在部分养殖户夜间进入林地内偷牧现象。          三是群众投诉反映“2021年前,多人在河楞村河槽里大量采砂卖砂,无人管理”的问题不属实。经固阳县水务局2022年4月3日现场核实,群众投诉反映的情况是固阳县水务局在2020年实施的“包头市固阳县昆都仑河后河段防洪工程”中的采砂清淤工程。经调阅2011-2020年期间县水务局的行政执法案卷,没有涉及到金山镇河楞村委会河楞村河道采砂方面的信访举报问题和查处案卷材料。金山镇河楞村委会认真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工作布置,加强对村委范围的河道采砂管理,2011-2020期间除固阳县水务局2020年实施的包头市固阳县昆都仑河后段防洪工程过程中,对河道中砂石清淤治理外,再无其他违规采砂行为。部分属实     一是固阳县政府已及时组织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开展治理,将废渣回填采坑,回填平整后覆土复绿。     二是固阳县林草部门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包头市禁牧休牧条例》,加强对林草地资源的管理。已办结通报批评4人5D2NM202204020032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免渡河镇多家淀粉厂曾向地下排放污水,导致地下水污染严重。目前淀粉厂虽已关闭,但居民饮用水问题至今仍未解决,政府日供水量无法满足居民日常需求。呼伦贝尔市水  1.“免渡河镇多家淀粉厂曾向地下排放污水”问题基本属实。免渡河镇原有淀粉加工小作坊22家,经整治现存6家淀粉生产加工企业,均属于季节性生产,分别是免渡河镇志远淀粉厂(始建于2006年9月,2016年9月扩建)、呼伦贝尔德祥薯业(始建于2006年9月,2016年9月扩建)、呼伦贝尔嘉世塬薯业(始建于2004年9月,2016年9月扩建)、牙克石市瑞福薯业(始建于2006年9月,2016年9月扩建)、免渡河镇北淀粉厂(始建于2004年9月,2015年6月扩建)、免渡河昇源淀粉制品有限公司(始建于2008年9月,2020年9月扩建)。2017年7月4日牙克石市志远淀粉加工有限公司曾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坑塘贮存薯渣废水;2018年3月呼伦贝尔嘉世塬薯业有限公司和呼伦贝尔德祥薯业有限公司两家企业曾将生产废水排放至免渡河镇防洪沟内;2021年10月末,牙克石市晟源淀粉制品有限公司在设备调试过程中因为抽水泵功率过小,造成洗土豆废水在循环水池出现外溢。

  2.“导致地下水污染严重”部分属实。免渡河镇常住人口8299户、18429人,现实有人口6422户、13622人。镇区平房内有旱厕4700余个,使用中约2800余个(其中,224户旱厕于2019年安装玻璃钢化粪池;公共旱厕2座,为水泥化粪池;其余为老式旱厕)。镇区内养殖户115户,马铃薯仓储窖90个,镇内无污水处理厂。群众举报的地下水污染严重区域为免渡河镇老平房区,无排污系统,居民饮用水来源为自打井,井深5—8米,取自浅层地下水。以上多种因素均有可能造成浅层地下水水质不合格。

  此外,据有关资料记载,历史上该区域曾多次出现过水质污染情况,2004年呼伦贝尔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出具的《牙克石市免渡河镇供水工程初步设计报告》(2004年3月),记载有该区域存在水色呈乳黄色,有明显臭味、腥味的水质问题。2016年8月,免渡河镇六道街东起建国路,西到中华路西侧40余户居民,2020年末免渡河镇五道街两侧约60户居民,2021年11月8日,免渡河镇东七、八道街部分居民地下饮用水都曾出现不同程度的检测指标不合格现象。

  牙克石市志远淀粉加工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嘉世塬薯业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德祥薯业有限公司和牙克石市晟源淀粉制品有限公司四家淀粉厂都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完成了环境保护整改,之后未再出现过废水外排现象。而且呼伦贝尔嘉世塬薯业有限公司和呼伦贝尔德祥薯业有限公司地址都在居民区的西北方向,处在水流方向的下游,基本不会对居民生活区造成污染。牙克石市晟源淀粉制品有限公司外溢的洗土豆废水可能对地下水造成污染,但淀粉行业还田外排水中的特征污染物以氨氮、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为主;免渡河镇居民饮用水(自备水井地下水)主要超标项目包括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浑浊度、嗅和味、铁、锰、挥发酚类、氨氮等;根据已有的数据分析,免渡河镇已有地下水和饮用水检测数据与淀粉行业还田外排水中的特征污染物并不完全相符。

  综上所述,免渡河镇群众投诉区域地下水确有超标现象,但根据现有监测和调查,尚无法确定污染原因,需要进一步开展溯源调查。

  3.“目前淀粉厂虽已关闭,但居民饮用水问题至今仍未解决,政府日供水量无法满足居民日常需求”部分属实。为解决居民饮用水问题,免渡河镇政府先后开展3次入户排查,制定了《免渡河镇居民饮用水水质问题区域应急送水方案》,与牙克石市华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应急送水合同》,自2021年11月13日雇佣1名(目前已增加到3名)专职送水工,为镇南区域210户(实际受污染的户数为115户,根据居民需要,扩大了送水范围)按居民实际需求进行送水,每日累计供水12吨左右。根据2021年1月7日对送水质量调查,居民满意度为95.7%。

  4.牙克石市免渡河镇辖区淀粉企业相关手续履行情况。牙克石市免渡河镇目前共有6家淀粉企业,分别是免渡河镇志远淀粉厂、呼伦贝尔德祥薯业、呼伦贝尔嘉世塬薯业、牙克石市瑞福薯业、免渡河镇北淀粉厂、免渡河昇源淀粉制品有限公司。均已获得营业执照、取水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其中免渡河昇源淀粉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通过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牙克石市分局的环评审批,尚未通过环保验收,其他5家淀粉企业已经通过环保验收。

  5.对免渡河镇淀粉企业行政处罚情况。

  (1)牙克石市志远淀粉加工有限公司,由于存在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坑塘贮存薯渣废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七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生态环境局牙克石市分局(原牙克石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7月4日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牙环罚〔2017〕014号),处以罚款5万元。

  (2)呼伦贝尔嘉世塬薯业有限公司,由于存在利用裂隙将生产废水排放至免渡河镇防洪沟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生态环境局牙克石市分局(原牙克石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4月20日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牙环罚〔2018〕012号),处以罚款10万元。2018年6月20日,牙克石市公安局给予当事人李某某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牙公(市)刑罚决字〔2018〕186号)。

  (3)呼伦贝尔德祥薯业有限公司,由于存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将生产废水排放至免渡河镇防洪沟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生态环境局牙克石市分局(原牙克石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4月20日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牙环罚〔2018〕013号),处以罚款10万元。2018年6月22日牙克石市公安局给予当事人李某某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

  (4)牙克石市昇源淀粉制品有限公司,由于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抽水泵功率过小,造成洗土豆废水在循环水池出现外溢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于2022年2月25日对其未验收已投产违法行为立案,2022年3月21日召开案审会,拟对其处以罚款20万元。案卷已报送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审核。

  部分属实  为保障居民生产生活用水,免渡河镇制定了《免渡河镇居民饮用水水质问题区域应急送水方案》。

  近日居民反映供水量不足问题后,4月4日免渡河镇党政班子成员包片再次入户了解居民居住现状、家庭人口情况、种养殖情况、实际用水需求,主要诉求等,并与居民互留联系方式,截至4月6日,已完成存在水质问题居民的入户排查工作。根据居民需要及时精准调整送水时间、频次,增加供水量等,提升送水服务质量;为解决春天菜园播种问题,已完成一台小型水罐车改装,及时为居民提供播种用水;为解决居民临时用水需要在镇区内储备一定量当天新灌装水和一名机动送水工随时备用;通过居民微信群,发布水厂取水视频,便于群众更好了解,消除误解。目前可以安全、及时、足量保障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

  为解决居民饮用水安全问题,牙克石市水利局提出了三项方案,一是针对水质检测指标不合格居民区域,进行自来水管网延伸入户;二是针对水质检测指标不合格居民区域,按照居民饮用水标准打深水井,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三是针对水质检测指标不合格居民区域,分户安装水净化处理设备。按照第一方案,水利部门已于2022年2月11日聘请第三方设计单位,编制完成自来水供水工程方案,并已上报呼伦贝尔市水利局正在进行评审。考虑地区气候、地质条件和群众生活习惯,同步组织开展第二方案。

  2022年4月4日,牙克石市水利局聘请凿井队选取三户水质检测指标不合格的重点户,打深水井试验,截至4月9日,已完成一口实验井,井深98米,水量稳定。待专业机构检测水质、水量都符合安全饮用水标准后,在广泛征求居民同意基础上后,对经水质化验不合格的居民逐户打深水井,为居民解决安全饮用水问题。

  为找到免渡河镇地下水水质问题根源,免渡河镇开展了污染源溯源调查工作。

  一是为彻底查明免渡河镇地下水水质问题,免渡河镇委托专业机构编写《免渡河镇地下水污染调查项目工作方案》。目前方案已完成,通过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专家评审,并经生态环境项目储备库申报系统上报国家生态环境部,预计4月中旬进行入库评审。

  二是为提高溯源效率,根据《免渡河镇地下水污染调查项目工作方案》组织水文、地质专家进行现场勘察,先期开展材料收集、地面调查工作和居民饮用水现状水样采集化验工作,此项工作于4月末前完成。同时按照《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溯源,预计在10月底完成《牙克石市免渡河镇地下水污染调查报告》,基本确定镇区内土壤和浅层地下水的污染物种类及污染程度和范围,为镇区后续安全环境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提供科学的基础资料,为后续综合治理提供技术依据。

  下一步将根据溯源结果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该区域进行综合治理,最终达到水质安全要求。

  阶段性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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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行政区域污染类型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6D2NM202204020031     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呼和诺尔湖北侧白音蒙古乐旅游区未批先建,严重破坏当地草原及呼和诺尔湖。呼伦贝尔市生态  1.“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呼和诺尔湖北侧白音蒙古乐旅游区未批先建”问题属实。陈巴尔虎旗调查组对举报涉及的旅游景区进行了调查核实,“白音蒙古乐景区”正确名称为“白音盟古乐景区”,白音盟古乐景区建成于2013年6月,景区于2018年5月31日通过陈巴尔虎旗旅游规划委员会研究决定将其列入保留景区名单,已于2018年11月5日获得《关于陈巴尔虎旗巴彦哈达苏木白音盟古乐旅游景区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陈环审批表〔2018〕21号),11月7日在陈旗发改局备案,取得项目备案通知书(编号:2018-150725-62-03-029837),项目备案用地面积为10亩,2019年8月8日取得征用草原审核同意书(编号:内草审字〔2019〕第663号),批准面积为10亩。2019年11月25日通过环保验收,验收意见文号为陈环验〔2019〕22号。

  2021年5月28日,陈巴尔虎旗在对景区开展联合检查工作时,发现白音盟古乐景区存在未批先建及破坏草原问题。为明确破坏程度,陈巴尔虎旗自然资源局聘请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结果认定该景区破坏草原面积为6.56亩,剩余跑马场、其他悬空板房和可移动设施被认定为对原有植被没有造成毁坏。陈巴尔虎旗自然资源局为核实涉案地块面积,聘请呼伦贝尔经纬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地块开展测绘工作,测绘结果共涉及私自改扩建用地面积为46.29亩。2021年7月30日陈巴尔虎旗自然资源局对未经批准非法使用草原行为立案调查,2021年11月3日依法对该景区违法占用草原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7178元,限其2021年11月16日前拆除违法使用草原上的全部建筑设施并恢复草原植被,目前该景区跑马场正在进行拆除工作,其它拆除工作正在有序推进。2022年4月1日,陈巴尔虎旗林草局依法对该景区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陈林草责改字〔2022〕第4号),要求对非法使用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施设完成拆除工作并恢复草原植被。

  2.“严重破坏呼和诺尔湖”问题不属实。一是该景区内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及餐厨垃圾分别与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巴彦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巴彦库仁镇无害化垃圾处理厂及呼伦贝尔环球瞭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接收处理协议,并由陈巴尔虎旗程达保洁有限公司承担运送工作,均按照环保要求有效收集处理,相关处理台账完备。二是该景区不涉及水上娱乐项目。三是该景区于2021年10月28日已办理取水许可,不涉及违规取水问题。

  部分属实     一是陈巴尔虎旗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组建专班,召开专项工作推进会,研究安排部署景区违法整治工作,制定景区整治工作方案。二是监督该景区自行拆除工作,确保违法违规建筑物按照要求及时拆除并恢复草原植被;三是若对该景区行政处罚决定6个月期满后仍未完成自行拆除工作,陈巴尔虎旗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恢复草原植被。阶段性办结无7X2NM202204020009     赤峰市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阵营子村有四处垃圾山:1.陈营子东山崔国志砖厂自然排洪沟,约长150米、宽100米、高30米。2.陈营子潘家窝铺东山自然排洪沟处,长150米、宽100米、高30米。3.宋文军骨粉厂附近自然排洪沟处,长50米、宽50米、高20米。4.水泉子沟自然排洪沟处,长50米、宽100米、高20,四处共有垃圾110万立方米(约150万吨)。这些垃圾产生大量污浊气体污染空气,产生易爆气体、垃圾渗滤液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赤峰市土壤、水     经查,该问题与第7批X2NM202203310007中反映的问题内容基本一致,判定为重复举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赤峰市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阵营子村有四处垃圾山”实为四条自然冲沟,位于喀旗牛家营子镇陈营子村,分别为15组的陈营子东山崔国志砖厂自然排洪沟(鸡爪子沟)、15组和26组的陈营子潘家窝铺东山自然排洪沟(煤窑沟)、12组的宋文军骨粉厂附近自然排洪沟(放牛沟)、7组的自然排洪沟(水泉子沟)。经实地核查和聘请第三方测绘公司现场测量,陈营子东山崔国志砖厂自然排洪沟(鸡爪子沟)现场仅有黏土堆约13900立方米,无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陈营子潘家窝铺东山自然排洪沟(煤窑沟)沟内主要为以残土为主并混有少量废弃砖头、瓦砾的填坑垃圾,总量约为52900立方米,沟口堆有装修垃圾3000余立方米、生活垃圾约10立方米;宋文军骨粉厂附近自然排洪沟(放牛沟)主要为以残土为主并混有少量废弃砖头、瓦砾的填坑垃圾,总量约为43300立方米;7组的自然排洪沟(水泉子沟)现场仅有裸露建筑垃圾约6立方米、生活垃圾约3立方米。四条沟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1)陈营子东山崔国志砖厂自然排洪沟(鸡爪子沟):现场采矿用地区域堆有黏土,其他区域为自然荒沟。经走访调查了解,该黏土为赤峰泰东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堆放的原料。4月2日我旗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测绘公司进行现场测量,并在此地块布点(3个)探槽,探槽结果全部为砖厂原料黏土,测算体积约为13900立方米。     (2)陈营子潘家窝铺东山自然排洪沟(煤窑沟):现状为人工栽植的樟子松苗木,沟口堆有装修垃圾和少量生活垃圾,现场估算装修垃圾3000余立方米、生活垃圾约10立方米。经实地走访、调阅相关档案了解到,该沟域为陈营子村集体林地。4月2日,喀喇沁旗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测绘公司进行现场测量,并在此地块布点(4个)探槽,探槽结果主要为以残土为主及混有少量废弃砖头、瓦砾的填坑垃圾,测算体积为52900立方米。该沟域为林业用地,经咨询林业专家,在填坑垃圾上覆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不影响林木生长,目前已覆土复绿。截至4月6日,已经将沟口堆放的3000余立方米装修垃圾、10余立方米生活垃圾分别转运至锦山建筑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填埋场分类规范处置。     (3)宋文军骨粉厂附近自然排洪沟(放牛沟):现状为人工栽植的樟子松苗木,为陈营子村集体林地。2022年4月2日,喀喇沁旗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测绘公司进行现场测量,并在此地块布点(4个)探槽,探槽结果主要为以残土为主及混有少量废弃砖头、瓦砾的填坑垃圾,测算体积约为43300立方米(详见测量技术说明)。参照《赤峰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202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相关规定,灰土、煤渣、残土、废弃的建筑砖瓦砂石等填坑垃圾可以用于铺路垫坑。该沟域为林业用地,经咨询林业专家,在填坑垃圾上覆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不影响林木生长,目前已覆土复绿。     (4)水泉子沟自然排洪沟:现状为自然荒沟,现场有天然黄土堆,以及部分区域存在少量砖头、石块等建筑垃圾和少量生活垃圾。经走访了解,上述垃圾为附近村民排放。2022年4月4日,喀喇沁旗已全部清理,分别转运至锦山建筑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分类规范处置。     2.关于“这些垃圾产生大量污浊气体污染空气,产生易爆气体、垃圾渗滤液污染土壤和地下水。”问题部分属实。喀喇沁旗聘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公司,按照《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14675-1993)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指导》(HJ-T55-2000)的要求,分别在举报人反映的四条沟各选一个点位,对臭气浓度及甲烷各进行了四次采样,并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全部合格。由于存在少量生活垃圾,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异味影响。此外在立行立改、覆土复绿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将垃圾转运清理后,对4条沟周边17户群众进行了走访,均反映无异味。喀喇沁旗聘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公司,按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的要求对举报人反映的四条沟周边土壤进行了采样,共采集土壤样品18个,并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全部符合标准。同时,经过对四条沟现场进行核实均未发现渗滤液,对4条沟周边17户群众走访均反映未发现渗滤液。喀喇沁旗聘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公司,按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64-2020)要求,在举报人反映的四条沟周边合适位置,选取地下水采样点4个,对pH、总硬度、铅、镉、铁、锰、铜、锌、耗氧量、亚硝酸盐、硫酸盐、氯化物、溶解性总固体、氨氮、六价铬、汞、砷17个项目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各项指标均符合标准。部分属实     上述问题于4月6日阶段性办结。2022年4月6日,生活垃圾、装修垃圾已清运完毕,目前在放牛沟、瓦盆窑沟、煤窑沟栽植云杉。下一步,喀喇沁旗进一步压实整改责任,切实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员,确保在2022年4月20日前,完成栽植15000余棵补植工作;同时,在全旗范围内以案示警、举一反三,建立长效管护机制,坚决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阶段性办结无8X2NM202204020034     1.宁城县小城子镇珍珠岩矿业公司野蛮开采珍珠岩矿,大量破坏上百亩林地,不恢复治理。该企业以恢复治理之名,在坤头河非法采砂。噪声、粉尘污染严重。     2.赤峰市宁城县天鸿膨润土矿、宁城县尊联化膨润土矿、宁城县金龙鹏润土矿等大小30余家膨润土矿及加工企业,大量破坏耕地、林地,野蛮开采,不恢复治理。噪声、粉尘污染严重。     3.宁城万禄矿业铁业、宁城富泰矿业铁业、宁城县翔龙铁矿、宁城县恒安铁矿、宁城县胡墩棵铁矿、宁城县富川矿业磁铁矿、赤峰鑫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宁城县金谷铁矿、宁城明森矿业铁矿,在保护区和林业原始地区破坏性开采,大量破坏林地、耕地上千亩,不恢复治理,造成水土流失。噪声、粉尘污染严重。赤峰市生态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宁城县小城子镇珍珠岩矿业公司野蛮开采珍珠岩矿,大量破坏上百亩林地,不恢复治理。该企业以恢复治理之名,在坤头河非法采砂。噪声、粉尘污染严重”问题部分属实。     (1)关于“宁城县小城子镇珍珠岩矿业公司野蛮开采珍珠岩矿,不恢复治理”问题部分属实。经查,宁城县不存在名为“小城子镇珍珠岩矿业公司”的矿山企业。小城子镇管辖范围内共有4家珍珠岩矿山企业,其中在期的矿山3个,分别为宁城县金兴珍珠岩矿、宁城县小城子坤河珍珠岩矿、宁城县双龙珍珠岩矿;过期矿山1个,为宁城县小城子镇珍珠岩联矿。     ①宁城双龙珍珠岩矿成立于2003年11月3日,法定代表人姜某某,采矿权位于宁城县小城子镇南湾子村,有效期至2020年2月10 日,该矿权在有效期内提出延续申请。矿区面积0.0163平方公里,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该矿自2015年停产至今。2018年11月完成治理11575㎡,通过专家组验收并取得验收(核查)意见书。     ②宁城县小城子坤河珍珠岩矿成立于2004年3月4日,法定代表人纪某某,采矿权位于小城子镇南湾子村,有效期至2020年1月20日,该矿权在有效期内提出延续申请,矿区面积0.0219平方公里,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该矿自2015年停产至今。2018年11月完成治理11910㎡,通过专家组验收并取得验收(核查)意见书。     ③宁城县金兴珍珠岩矿成立于2006年4月27日,法定代表人郭某某,采矿权位于小城子镇南湾子村,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7日,矿区面积为0.0443平方公里,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原宁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6日对宁城县金兴珍珠岩矿越界开采立案调查,于2017年7月20日向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如下:一、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对越界开采部分进行环境恢复治理;二、对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该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后,企业将越界开采位置纳入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方案,该矿山于2016年8月完成治理28368㎡、2020年5月完成治理10466㎡,通过专家组验收并取得验收(核查)意见书。     ④宁城县小城子镇珍珠岩联矿成立于1988年4月5日,法定代表人柳某某,采矿权位于小城子镇南湾子村,有效期为2013年12月15日至2016年12月15日,矿区面积0.0443平方公里,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采矿证到期后矿业权人未申请延续,已自行废止。该矿于2020年5月完成治理85302㎡,通过专家组验收并取得验收(核查)意见书。     综上所述,宁城县金兴珍珠岩矿、双龙珍珠岩矿、坤河珍珠岩矿、宁城县小城子镇珍珠岩联矿4家矿山均已按照要求完成治理。     (2)关于“大量破坏上百亩林地”问题部分属实。宁城县双龙珍珠岩矿、宁城县小城子镇坤河珍珠岩矿、宁城县金兴珍珠岩矿和宁城县小城子镇珍珠岩联矿等4家企业破坏林地没有达到“上百亩”,实际共使用(占用)林地40.1亩,其中:2015年以来,共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2次,批准使用林地面积20.7亩。2012年以来,原宁城县森林公安局共查处4家珍珠岩企业违法占用林地案件4起,违法占用林地面积19.4亩,罚款总金额25.98万元,全部为行政案件。截至目前,罚款已全部缴纳,在2021年全区开展的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中,4家企业对违法占用的林地已全部恢复植被,并通过了验收。     综上所述,经调查组现场实地核查,小城子镇4家珍珠岩矿山企业存在破坏林地的行为,原宁城县森林公安局进行了处罚,罚款已缴纳,并恢复了植被。     (3)关于“该企业以恢复治理之名,在坤头河非法采砂”问题不属实。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到村委会走访、查阅档案等方式,对诉求人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的河段为坤兑河小城子镇南湾子村河段,目前该河道无采砂行为。调查组到小城子镇南湾子村委员会进行调查询问,共有4家珍珠岩加工企业,分别是:宁城县小城子镇南湾子村金兴珍珠岩矿、双龙珍珠岩矿、坤河珍珠岩矿、宁城县小城子镇珍珠岩联矿。经查,2018年,企业按照《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方案》已完成了治理恢复,4776平方米采坑用矿山废料及山皮石完成回填,废石场种植梨树240棵、种草11575平方米。2018年11月7日,经过原赤峰市国土资源局专家组讨论,同意工程通过验收。     经查,4家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在坤兑河非法采砂。2015年6月3日,宁城县政府对县内部分河段采砂权进行公开拍卖,宁城双龙珍珠岩联矿法人姜凤春通过竞拍获得宁城县政府拍卖的坤兑河南湾子河段采砂权,合同期限为2015年6月19日至2017年10月30日,采砂范围为坤兑河小城子镇八素台河入河口往下至喀喇沁旗七家界河以上河段,批复可采砂石量为26万方,宁城县水利局依法为其办理了采砂许可证,属于合法采砂,在采砂过程中,县水利局严格管控采砂行为,杜绝了非法采砂与违规采砂问题的发生。2017年10月31日,全县所有采砂合同到期后,宁城县根据赤峰市老哈河上游生态保护和环境整治“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县域内老哈河、坤兑河未再发放采砂许可证。2018年以来,该段河道未发现非法采砂行为。采砂户采砂用于市场销售,与矿山恢复治理没有关联。     (4)关于“噪声、粉尘污染严重”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组现场实地核查,宁城县小城子镇珍珠岩联矿、宁城县小城子坤河珍珠岩矿和宁城县双龙珍珠岩矿三家企业生产现场已无生产设施,停产多年,无噪声和生产粉尘产生。宁城县金兴珍珠岩矿处于停产状态,不具备监测条件,待恢复生产后组织监测。宁城县双龙珍珠岩矿和宁城县金兴珍珠岩矿部分料堆苫盖不够严密,大风天气易产生扬尘,会对周边环境有一定影响。已责令企业立即对物料进行了严密苫盖,目前已整改完毕。     2.关于“赤峰市宁城县天鸿膨润土矿、宁城县尊联化膨润土矿、宁城县金龙鹏润土矿等大小30余家膨润土矿及加工企业,大量破坏耕地、林地,野蛮开采,不恢复治理。噪声、粉尘污染严重”问题部分属实。     (1)关于“赤峰市宁城县天鸿膨润土矿、宁城县尊联化膨润土矿、宁城县金龙鹏润土矿等大小30余家膨润土矿及加工企业,大量破坏耕地、林地,野蛮开采”问题部分属实。通过调查,2018年至今,宁城县膨润土矿山及加工企业曾存在违规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的共计8家,宁城县自然资源局对违法占用耕地的膨润土企业共计处罚9次,处罚面积33.2亩,处罚金额21.4万元。截至目前,已督促并协助膨润土矿山及加工企业办理完成合法用地手续,消除违法状态。宁城县膨润土矿山及加工企业共使用(占用)林地684.6625亩。其中:林草部门为宁城县膨润土矿山及加工企业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14宗,514.913亩。企业存在违规违法占用林地行为的共13家,原宁城县森林公安局共处罚32次。其中:刑事处罚6次,行政处罚26次,处罚总面积169.7495亩,罚金(罚款)总金额181.901万元。截至目前,罚款已全部缴纳,在2021年开展的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中,企业对违法占用的林地已全部恢复植被,并通过了验收。宁城县膨润土行业历史上存在开采不规范、治理不到位、选厂粉尘处理不达标等问题。自2019年以来,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和整改要求,制定了《宁城县膨润土行业企业环境问题整改实施方案》,对膨润土矿山及加工企业在开采、用地审批、地质环境治理和环境污染防治等方面进行了逐一梳理、集中整治,现已全部整改完成。2020年11月宁城县人民政府编制印发《宁城县膨润土产业发展规划(2020-2030)》,2021年2月宁城县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规范膨润土行业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不断规范膨润土企业发展。膨润土行业开采不规范、治理不到位、选厂粉尘处理不达标等问题已于2021年9月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2021年11月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赤峰市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销号。     (2)关于“不恢复治理”问题不属实。宁城县现有膨润土在期采矿权12宗。经调查组现场实地核查,12家在期膨润土矿山企业自2019年已停止开采至今;在期矿山企业均已按照要求完成治理。    (3)关于“噪声、粉尘污染严重”问题部分属实。宁城县膨润土企业2020年已按《宁城县膨润土行业企业环境问题整改实施方案》要求全部整改完毕,膨润土加工企业均建设了脱硫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原料堆场建设了防风抑尘网,并采取苫盖措施;采矿企业自2019年停产至今,无噪声和粉尘产生。2022年4月3日,经调查组现场实地核查,25家加工企业因疫情影响和市场原因停产,无生产粉尘和噪声,原料存放在原料堆场并采取苫盖措施;在产的17家加工企业,各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未发现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原料存放在原料堆场并采取苫盖措施。个别企业厂区路面上有遗撒的膨润土,车辆经过时有扬散情况,已要求及时清扫并洒水抑尘。宁城县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对在产企业进行厂界噪声和废气监测,17家在产企业厂界噪声均达标,已监测完成的10家企业废气结果显示达标,其余企业监测工作正在进行中,待出具结果后另行报送进展情况。2019年以来,宁城县生态环境分局加大对膨润土企业监管力度,对相关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产生”违法行为进行处罚46家次,罚款198万余元;未发现噪声违法行为。     3.关于“宁城万禄矿业铁业、宁城富泰矿业铁业、宁城县翔龙铁矿、宁城县恒安铁矿、宁城县胡墩棵铁矿、宁城县富川矿业磁铁矿、赤峰鑫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宁城县金谷铁矿、宁城明森矿业铁矿,在保护区和林业原始地区破坏性开采,大量破坏林地、耕地上千亩,不恢复治理,造成水土流失。噪声、粉尘污染严重”问题部分属实。     ①宁城万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8年5月21日,地址位于宁城县汐子镇胡墩梁村一组,该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取得宁城万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宁城县丛家窝铺矿区铁矿采矿权,有效期为2016年9月7日至2030年9月7日,矿区面积2.5901平方公里,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采矿权位于汐子镇胡墩梁村,自2016年9月停产至今。     ②宁城辽沈兄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6日,地址位于宁城县汐子镇四家村,该公司于2009年12月11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取得宁城县胡墩棵矿区铁矿采矿权,有效期为2014年12月11日至2017年12月11日,采矿许可证正在延续中,矿区面积0.28平方公里,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采矿权位于宁城县汐子镇四家村,自2015年停产至今。     部分属实     上述问题于4月7日阶段性办结。2022年3月,根据现场检查情况,针对宁城县富川矿业磁铁矿无组织排放事项,宁城县生态环境分局责令其对物料进行苫盖,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罚款6万元,现已完成整改。下一步,宁城县将建立矿产资源行业管理长效机制,一是进一步加大矿山企业用地及矿山开采监管力度。二是强化资源整合开发,大力推进矿山资源整合,依据《宁城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科学合理设置矿权。三是严格按照新修编并通过专家评审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督促在期矿业权企业按分期治理或年度治理计划按时完成治理任务,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四是持续强化监管,督促矿山企业按照《植被恢复计划方案》要求对个别枯死苗木进行补植补造,巩固治理成果。阶段性办结无

  ■下转第6版  ■上接第5版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行政区域污染类型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③宁城明森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0月26日,地址位于宁城县大明镇哈达城子村,该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取得宁城明森矿业有限公司宁城县哈达城子铁矿采矿权,有效期至2023年7月18日,矿区面积5.272平方公里,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采矿权位于宁城县大明镇哈达城子村,自2015年停产至今。     ④宁城县富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年8月15日,地址位于宁城县汐子镇丛家窝铺村,该公司于2008年6月17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取得宁城县富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丛家窝铺磁铁矿采矿权有效期为2019年5月25日至2022年5月25日,矿区面积为0.4678平方公里,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采矿权位于宁城县汐子镇丛家窝铺村,自2022年1月停产至今。

  ⑤宁城县翔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9月6日,地址位于宁城县黑里河镇范杖子村,该公司于2005年6月23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取得宁城县翔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老虎洞山铁矿采矿权,有效期为2021年5月6日至2023年5月6日,矿区面积0.3753平方公里,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采矿权位于黑里河镇范杖子村,自2011年停产至今。     ⑥赤峰鑫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21日,地址位于宁城县黑里河镇西沟村,该公司于2013年1月6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取得赤峰鑫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宁城县头道沟矿区铁矿采矿权,有效期为2013年1月6日至2023年1月6日,矿区面积1.803平方公里,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采矿权位于宁城县黑里河镇西沟村,自2013年1月停产至今。    ⑦宁城县恒安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位于宁城县黑里河镇乌梁苏村。该公司于2008年10月在内蒙古国土资源厅取得宁城县恒安矿业有限公司铁矿,有效期2020年10月2日至2023年10月2日,矿区面积0.5482平方公里,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采矿权位于宁城县黑里河镇乌梁苏村,自2012年停产至今。    ⑧宁城县金谷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5日,地址位于宁城县黑里河镇上拐村,该公司于2011年3月28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取得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杨树沟矿区I区铁矿采矿权,有效期为2021年3月28日至2023年3月28日,矿区面积3.873平方公里,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采矿权位于宁城县黑里河镇上拐村,自2014年停产至今。    ⑨宁城富泰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27日,地址位于宁城县大双庙镇南马架村。该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取得宁城富泰矿业有限公司宁城县小东坡铁矿采矿权,有效期为2015年5月27日至2030年5月27日,矿区面积4.6130平方公里,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采矿权位于宁城县大双庙镇南马架村,自2015年5月停产至今。    (1)关于“在保护区和林业原始地区破坏性开采,大量破坏林地”问题部分属实。宁城富泰矿业铁业、宁城县翔龙铁矿、宁城县恒安铁矿、宁城县胡墩棵铁矿、赤峰鑫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宁城县金谷铁矿、宁城明森矿业铁矿、宁城万禄矿业铁业等8家企业使用(占用)林地1476.3609亩。其中:原宁城县林业局为企业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11次,面积1293.7875亩。上述8家企业均存在违规违法占用林地行为,原宁城县森林公安局在2008年至2020年期间,共处罚25次。其中:行政处罚21次,刑事处罚4次,处罚总面积182.5734亩,罚款(罚金)总金额158.4602万元。截至目前,罚款(罚金)已全部缴纳,所有违法地块已于2021年前完成植被恢复,并通过了验收。经实地核查,所反映的铁矿企业破坏的林地均不在自然保护区和原始地区(林区)之内。    (2)关于“破坏耕地上千亩,不恢复治理”问题部分属实。宁城县翔龙铁矿、宁城县富川矿业磁铁矿和宁城明森矿业铁矿曾存在违规违法占用耕地行为,但实际面积未达到“上千亩”。2012年至今,宁城县自然资源局对上述3家企业违规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共进行处罚5次,处罚面积21.5118 亩,处罚金额22.0252万元。经调查组现场实地核查,所有违法地块已消除违法状态并恢复。截至目前,未发现新发生的破坏耕地行为。    (3)关于“造成水土流失”问题不属实。2022年4月4日,市县水利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查阅档案等方式对宁城明森矿业、宁城县富川矿业等9家企业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9家矿山企业都按要求编制完成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均由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经查,原县林草局、县自然资源局等单位对相关企业破坏林地、耕地行为进行处罚并恢复整治,违法地块已于2021年前完成植被恢复,并通过了验收,未造成水土流失。目前,由于矿山企业停产,现场发现矿区内设备停产,未见新近开采痕迹,矿区内仅有1—2人留矿看护,企业均处于停产状态,不会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由于企业处于停产状态,无人对原有动土地方进行管理,因此不同程度存在水土流失风险,如果不及时处理,容易发生水土流失问题。下一步,宁城县将加大绿色矿山整治力度,做好风险点处理,确保不发生水土流失。    (4)关于“噪声,粉尘污染严重”问题部分属实。经现场检查核实,宁城万禄矿业铁业生产现场已无生产车间及设备设施;赤峰鑫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宁城富泰矿业铁业、宁城县翔龙铁矿、宁城县恒安铁矿、宁城县胡墩棵铁矿、宁城县金谷铁矿和宁城明森矿业铁矿等8家企业处于停产状态。宁城县翔龙矿业有限公司和宁城县金谷矿业有限公司厂区内存有部分铁矿粉和尾矿砂苫盖不够严密,大风天气易产生扬尘,会对周边环境有一定影响。已责令企业立即对物料进行了严密苫盖,目前已整改完毕。宁城县富川矿业磁铁矿2022年1月停产至今,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宁城县分局分别于2019年11月以无组织未集中收集排放对其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已缴纳)和2022年3月以物料堆场未苫盖对其行政处罚(罚款:60000元),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份,责令其整改,现已全部整改完毕。

  

  9D2NM202204020013     1.2012年,宏达集团拌合站将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城关镇安架房林场近40亩林地(3000多棵杨树)毁坏,至今未解决。2.2020年,有个人企业将安架房林场南边沟里的杨树砍伐,采砂近100亩。乌兰察布市生态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其中,投诉反映“2012年,宏达集团拌合站将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城关镇安架房林场近40亩林地(3000多棵杨树)毁坏,至今未解决”问题部分属实;“2020年,有个人企业将安架房林场南边沟里的杨树砍伐,采砂近100亩”问题不属实。

  1.关于投诉反映的“2012年,宏达集团拌合站将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城关镇安架房林场近40亩林地(3000多棵杨树)毁坏,至今未解决”问题。经兴和县林草局深入查阅案卷资料,发现2012年8月13日乌兰察布市宏大实业有限公司在疏通涵洞送水时违法占用安架房林场2109平方米(约3.16亩空地)林地案。当时由县林业部门会同市林业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兴林罚书字〔2012〕第005号),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2022年4月6日,经自治区林草局核查组以及乌兰察布市林草局、兴和县林草局对案发地现场勘查,现植被已恢复。此事项属实。

  投诉人所称“宏达集团拌合站”,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系统中未见“宏达集团拌合站”企业名称。经多方核实,“宏达集团拌合站”实际为“义利搅拌站”。经自治区林草局核查组会同乌兰察布市林草局、兴和县林草局相关人员,采取实地踏查走访、影像对比和查阅相关档案等方式核查,原宏达集团拌合站位于安架房林场东北方向600米处,不在安架房林场(293.8亩)范围内,也不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未占用林地,不存在毁林行为。

  经兴和县自然资源部门调阅案卷,发现了2015年9月原义利搅拌站违法占用土地案。原兴和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兴国土资发决字〔2015〕032号),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2014年9月已停止生产。2019年6月,依法对义利搅拌站进行了拆除。2020年2月,乌兰察布市发改委批复了兴和兴旺220KV输变电工程项目,该项目利用了原义利搅拌站拆除后的旧址。2021年7月取得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兴和兴旺220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批复(内政土发〔2021〕402号)。兴和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8月出具《关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兴政发〔2021〕42号),兴和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8月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兴划拨2021-003),完成供地22.68亩,其余未利用土地3.28亩已恢复植被。

  经林草、公安部门在安架房林场及周边现场踏查,未发现明显毁林痕迹。

  经林草部门比对安架房林场2007年、2015年和2020年卫片影像图(因卫片影像图来源于上级林草部门,2015年之前兴和县仅存有2007年卫片影像图,其他年度上级林草部门未下发),安架房林场范围内无明显毁林痕迹。

  经走访林场附近西官村委会马连沟村23户村民(走访率达到常住户的70%以上),证实安架房林场自2012年以来,未发现有毁林现象。

  故此事项部分内容属实。

  2.投诉反映的“2020年,有个人企业将安架房林场南边沟里的杨树砍伐,采砂近100亩”问题。经兴和县水利、林草部门现场踏查、无人机巡查,从安架房林场南边河道开始,向下游延伸约6公里,核查面积160余亩,该河道范围内无采砂痕迹,也不存在毁林痕迹。同时,兴和县林草局又比对安架房林场南边沙河沟2019年和2020年卫片影像图,也没有发现毁林痕迹。

  经走访林场及南边沙河沟附近二台子村委会三十九号村及西官村委会马连沟村共39户村民(走访率达到常住户的70%以上),证实安架房林场南边沟里,未发现有砍伐树木及采砂现象。故投诉人反映的此项问题不属实。

  部分属实无已办结无10D2NM202204020028     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图格镇工业园区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两家化工厂抽取地下水,废水排放至查甘诺尔湖里。鄂尔多斯市水     经调查,信访人举报的“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图格镇工业园区”实指苏里格经济开发区图克工业项目区,园区内有2家大型化工企业,分别为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化工分公司和中煤鄂尔多斯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查甘诺尔湖”实指查干淖尔湖。     1.关于“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图格镇工业园区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两家化工厂抽取地下水”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     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化工分公司煤化工项目于2017年9月正式全线商业运行,项目于 2018年 9月 28日获得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证(取水〔国黄〕字〔2018〕第411057号),取水地点为内蒙古包头市黄河干流左岸磴口扬水站西40米,年取水总量2154.5万立方米,其中生产年取黄河地表水2141.4万立方米,生活水取自来水13.1万立方米。取得取水许可证前(2017年9月至2018年9月试运行期间)中天合创累计取用黄河水1496万立方米,经查,试运行期间的水费已缴至达拉特旗福源泉水务有限公司。随着乌审旗煤矿开采产生大量的疏干水,按照《水利部关于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的指导意见》(水资源〔2017〕27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20〕63号)精神,“可以利用的矿井水未得到合理、充分利用的,不得开采及使用其他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作为生产水源”。故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将煤矿产生的矿井水作为生产主要水源。因不具备集中供水条件,该公司使用外购桶装水作为饮用水。     在日常检查中,乌审旗于2021年3月发现中天合创渣厂违规取用地下水洒水降尘,旗水利部门依法进行了查处,拆除了全部取水设备,对井口用混凝土进行了封固,并下达行政处罚10万元,企业补缴水资源税131.6万元。     中煤鄂尔多斯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一期项目于2014年2月建成投产,生产用水于2018年1月3日获得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取水许可(取水〔蒙〕字〔2018〕第 001号),取水水源为无定河地表水,取水地点为纳林河与无定河交汇处,年取水总量为947.06万立方米;二期项目与2021年3月份试运行,2022年1月份正式投产,项目生产用水于2022年1月17日取得取水许可(证号D150626G2022-0002),取水水源为矿井水,取水量654.12万立方米/年;2018年2月1日取得了生活取水许可(取水〔乌审旗〕字〔2018〕第 001号),取水量为6.45万立方米/年,取水水源为自备井,有效期限为2018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2021年7月企业重新对一期、二期的生活用水进行论证,于2021年8月20日重新核发取水许可证,批准年生活取水量为12.5万立方米,批复水源为自备井3眼。     经调查,企业获得取水许可证前,项目施工、消防、生活、试生产共计使用地下水133.4万立方米,存在违规使用地下水的情况,市旗两级水务部门于2015年依法封闭该企业自备井4眼。现场核查时企业厂区内除3眼合法生活取水井外,再未发现其它地下水取水井。2020年2月1日至2021年8月19日,企业存在生活用水违法取用地下水情况,乌审旗水利局已对该公司实施行政处罚2.6万元,企业补缴水资源税5.55万元。     2.关于“废水排放至查干淖尔湖问题”问题。该问题不属实。     中天合创能源有限公司化工分公司产生的废水主要包括生产污水、循环水排污水、化学水处理污水、锅炉排污水和厂内生活污水,其中生产污水经处理系统处理后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的中水,连同化学水处理反渗透浓水、循环水系统排污水、厂内生活污水和其他污水一起进入厂废水回用处理装置处理,处理后回用于循环水补水;锅炉排污水降温后直接作为循环水补充水;废水回用系统排出的浓水进入高盐水浓缩及结晶装置。高盐水蒸发结晶装置采用蒸发浓缩+结晶工艺处理浓盐水,蒸发产生的纯净水回用作循环水补水。实现了全厂废水不外排。高盐水蒸发结晶系统建成前,高盐水排至晾晒池(符合环评及批复要求),目前企业正在将晾晒池内存放的高盐水回抽至高盐水蒸发结晶系统处理。厂区的雨水收集至雨水收集池综合利用,无外排口。     中煤鄂尔多斯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废水处理系统主要包括污水处理系统、回用水处理系统、浓盐水处理系统和蒸发结晶系统四个模块,负责处理气化含酚有机废水、生活污水、循环水排污水和脱盐水废水等全厂废水。2014年11月该公司自主筹建了国内第一套煤化工高盐废水蒸发结晶装置,产出结晶盐混盐。2015年该公司又在原有浓盐水蒸发结晶装置基础上进行技术改造,用纳滤工艺将高浓盐废水进行盐分,产生氯化钠、硫酸钠产品盐和极少量杂盐,实现了结晶盐固体废物资源化,装置于2017年11月投运,浓盐水总处理能力达700立方米/小时,当前实际处理浓盐水约540立方米/小时,实现了全厂废水不外排。高盐水蒸发结晶系统建成前,高盐水排至晾晒池(符合环评及批复要求),目前,企业正在将晾晒池内存放的高盐水回抽至高盐水蒸发结晶系统处理。厂区的雨水收集至雨水收集池综合利用,无外排口。     经调阅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乌审旗分局历年执法检查记录,未发现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化工分公司、中煤鄂尔多斯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向查干淖尔湖违法排污情况。部分属实     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乌审旗将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取用水和排水管理,通过中水回用、综合利用非常规水源等方式提高水资源的使用效率。对于偷排偷放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同时,认真落实河湖长制,持续推进河湖“清四乱”行动,推动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已办结无

  ■下转第7版  ■上接第6版

  序

  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11D2NM202204020038     乌海市海南区拉僧庙镇乌海化工有限公司污染地下水、乱堆乱放固体废物和原料,烟囱排烟污染严重。乌海市水、土壤、大气  经核查,举报人反映的乌海市海南区拉僧庙镇乌海化工有限公司,是指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前身为伊克昭盟制碱公司(拉僧庙碱厂,始建于1952年,历史上主要生产纯碱),2004年由广东鸿达兴业集团实施重组,为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要生产装置有30万吨/年烧碱、30万吨/年聚氯乙烯、50万吨/年电石装置,产品包含PVC、烧碱、电石等。

  (1)关于“乌海市海南区拉僧庙镇乌海化工有限公司污染地下水”方面。经核查,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的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全部循环利用,无外排情况,且经海南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周边区域逐片进行排查,未发现偷排污水现象。根据该公司2005年11月《年产30万吨聚氯乙烯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废水污染源及排放情况分析,聚氯乙烯废水特征污染物为重金属“汞”,而电石渣主要成分为氢氧化钙(PH为9-12.5)。依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II级标准要求,未对固废检测因子做明确要求,及企业生产工艺、产品特征不生产氨氮。故2022年3月30日,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南区分局委托有资质第三方(内蒙古祥腾监测评价有限公司)对电石渣场周边3处观测井水质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pH、六价铬、汞、镉、铬和铅等六项指标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II类标准要求。2022年4月4日、4月5日,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南区分局再次委托有资质第三方(内蒙古富源新纪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3处观测井水质进行取样,对照2021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和填埋污染物控制标准》,补充监测浑浊度、pH、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硝酸盐、亚硝酸盐、氨氮等7项指标,结果显示浑浊度、氨氮超过标准限值,硝酸盐检测结果待出具,pH等4项指标低于标准限值。2022年4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站乌海站检测报告数据显示,氨氮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II类标准限值,需进一步调查确定污染源。该项问题部分属实。

  (2)关于“乱堆乱放固体废物”方面。经核查,乌海化工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2种固体废物。一种是盐泥,定期转运至一般固废填埋场进行处置,未发现有长期贮存现象。一种是电石渣,现堆放电石渣约224万立方米,渣场占地面积16万平方米,原乌海市环境保护局于2011年12月对乌海化工临时渣场环境报告表进行批复(乌环审〔2011〕54号),对该临时渣场提出场平、防渗、水质监测等要求,明确提出此渣场仅为临时性周转渣场,严禁长期堆存(实际该渣场已堆存电石渣10年)。该临时渣场自2018年停用后,近5年产生的电石渣全部由西部环保公司回用于水泥熟料生产,未再堆存新的电石渣。此外,海南区已责令企业加大对历史堆存电石渣的清运力度,截至目前,共回用清运电石渣约270万吨,降低高度约38米。下一步,将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治理和电石渣再利用工作。该项问题部分属实。

  (3)关于“乱堆乱放原料”方面。

  经核查,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所需主要原料有4种,按照规范要求,其中,兰炭、电石已堆存于封闭式物料棚内,不存在乱堆乱放现象;工业盐库存量约30吨,露天堆存于厂区东北角,但高度未超过周围挡墙;石灰石目前露天堆存于厂区石灰石储棚场地内,虽然储棚钢架结构已建成,但企业因资金问题,未搭建彩钢板,且物料苫盖不规范,存在乱堆乱放现象。另外,乌海化工厂区内多处堆存西部环保公司滞销的土壤调理剂。该项问题属实。

  (4)关于“烟囱排烟污染严重”方面。

  在接到群众信访举报后,第一时间责成海南生态环境分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企业厂区内烟囱排口有可见烟尘排放现象;经调取2022年2月25日之后的在线监控数据,监控视角区域未发现可见烟尘排放现象(设备运行特点:数据保存40天;通过电脑调节监控视角;发生污染事故自动抓拍并向运行单位及执法单位发送报警通知)。但通过查阅2022年以来海南生态环境分局执法记录发现,2022年2月8日电石炉应急排口存在烟尘排空现象,时长约5分钟。经调查,事故性排放主要因供电部门限电、断电或塌料等不稳定因素,致使密闭电石炉炉压瞬间升高,安全阀自动打开卸压,出现烟气直排现象。限断电或塌料属于偶发性事件,发生频次较低,持续时间较短,对环境影响较小。该项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  (1)针对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渣场观测井个别指标超标的问题,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南区分局已委托有资质第三方进一步检测分析,及时找出污染原因,坚决堵塞污染漏洞。

  (2)针对露天堆存电石渣问题,乌海市自然资源局海南区分局于2021年8月26日,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南资源执法罚字〔2021〕055号),对该企业未经批复使用土地的行为依法处罚824876.1元;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南区分局于2022年2月16日,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乌环责改字(南)〔2022〕409号),要求企业严禁新增电石渣库存,尽快选址建设规范标准的贮存场所,同时统筹谋划制定电石渣场生态治理及综合利用实施方案,通过利用、处置等措施多渠道消减电石渣,加快推进整改工作。

  (3)针对露天堆存的工业盐、石灰石问题,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南区分局于2022年4月4日,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乌环责改字(南)〔2022〕424号),要求企业立行立改,于5日内对露天堆存原料,采取有效苫盖措施。

  (4)针对烟囱排烟问题,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南区分局于2022年2月9日,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乌环责改字(南)〔2022〕404号),要求企业加强精细化管理,积极对接供电部门稳定电力供应,规范职工操作,杜绝事故性排放。

  问题整改情况

  (1)强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黄河入蒙首站首责,从重大政治责任、重大国家战略、重大民生工作的高度,严格落实属地责任,落细行业主管责任,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以铁的决心、铁的作风、铁的措施,坚决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问题核查整改,确保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整改取得实效、经得起检验。

  (2)强化隐患排查,优化观测井点位布局,由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南区分局聘请相关专家对超标问题进行会诊,并委托有资质第三方对电石渣场周边地下水水质监测指标进行检验,并要求企业定期委托第三方对周边1公里范围内地下水井水质进行比对检测。同时,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南区分局将进一步提高业务能力,按照国家最新标准要求开展工作,持续做好监督、监测管理,切实以强有力措施,保证周边地下水安全。

  (3)持续加大整治监管力度,2022年4月6日,海南区委、区政府及时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求企业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主体责任,坚决杜绝企业新增固废堆存量,加快制定电石渣场生态治理及综合利用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治理措施和完成时限,拓宽利用和处置渠道,限期2023年10月底完成电石渣清理及渣场治理工作,并要求企业在清除电石渣前,加大地下水及土壤检测检验,待电石渣清理完毕后对地下水及土壤进行修复。

  (4)强化企业内部管理,严禁乱堆乱放原料,对存在乱堆乱放问题限期整改,整改后第一时间报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南区分局验收,并以此为戒,举一反三,拒绝再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目前,该企业已将工业盐和石灰石规范堆存并采取苫盖措施。

  (5)严防排烟污染,要求企业对烟囱排烟现象限期整改,尽可能避免因限断电或塌料等导致的事故性排放。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南区分局将对乌海化工增设覆盖更全、像素更高、储量更大的视频监控设备,完善系统自动报警预警提醒功能,努力提升科技监测水平,确保对生态环境问题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处置。2022年2月8日至今,再未发现该企业电石炉出现应急排口排放烟尘现象。

  未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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