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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20批   2022年4月22日)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1X2NM202204130018前几年,包头市固阳县银号镇元恒永村来了几个石材厂,在村前的几座山滥挖乱采,这些石材厂挖空山体后又向地下挖,形成大坑,开采出的石头和废矿堆成山头,堵塞了河道,刮风时扬尘严重,废石到处堆放。村民进出道路每天都是大型机械和拉运车辆,严重影响村民生活。包头市生态  1.群众投诉反映“包头市固阳县银号镇元恒永村来了几个石材厂,在村前的几座山滥挖乱采,这些石材厂挖空山体后又向地下挖,形成大坑,开采出的石头和废矿堆成山头”“废石到处堆放”的问题,基本属实。

  经实地核查,元恒永村现有大理石开采企业1家,为包头光明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9月,持有采矿证号为C1502002009107120038799,矿山名称为包头市固阳县元恒永矿区饰面石材花岗岩,开采矿种为饰面用花岗岩,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0.25万立方米/年,矿区面积为1.05平方公里,采矿证有效期2014年4月22日至2017年4月22日,正在办理矿权延续手续。该企业于2014年停产,至今未生产。元恒永村前采矿区内有开采花岗岩过程中形成的两堆废石,1处采坑,因企业停产多年,目前采坑内有3米左右的积水。距元恒永村东约900米处陈家村村南设有两宗采矿权,一是铁龙经纬测绘有限公司,采矿证号为C1502002009047120012421,矿山名称为包头市固阳县银号乡长发城矿区辉绿岩矿,开采矿种为饰面用辉绿岩,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2.3万吨/年,矿区面积为1.0640平方公里,采矿证有效期2021年1月1日至2031年1月1日。公司办公区门前堆放废料堆一处,村南Ⅱ采区剥离表岩废石堆一处,该公司2016年8月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复》设计排土场位置与现状一致,占用采矿用地;二是内蒙古北方鼎盛石材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号C1502002009107120038801,矿山名称为包头市固阳县陈家村元恒永矿区花岗岩矿,开采矿种饰面用花岗岩,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生产规模0.3万立方米/年,矿区面积1.2平方公里,有效期限2021年4月8日至2029年4月8日,该企业剥离废石已回填附近低洼沟坑,未形成废石堆。在元恒永村西1.5公里处长发城村,在2013年至2017年期间,引进大理石加工企业7家,落地前均与村民签订了占地补偿协议,并补偿到位,占用地类均为采矿用地,未因占地引起过信访矛盾,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7家加工企业中铁龙经纬测绘有限公司持有在期饰面用辉绿岩采矿证,其余6家均向周边持有采矿权企业购买加工石料,不存在滥挖乱采石材情况。

  2.群众投诉反映“堵塞了河道”问题属实。经现场核查,元恒永村前河道约5米宽,2020年,包头光明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过程中将河道两侧用干砌石作了护岸,但雨水季节偶有河水漫过河道现象,现场发现有一处过水涵管塌陷堵塞河道(坐标:N41.081608 E110.629242),影响泄洪。

  3.群众投诉反映“刮风时扬尘严重”的问题,基本属实。经现场走访村民反映,扬尘主要来自村西约1公里的长发选矿厂的尾矿库,经查,该选厂于2011年10月停产至今,坝体裸露的尾矿刮风时扬尘严重。

  4.群众投诉反映“村民进出道路每天都是大型机械和拉运车辆,严重影响村民生活”的问题基本属实。经走访村民,该村紧临前店至枳机滩旅游公路,经过车辆较多,对村民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

  基本属实  1.针对群众投诉反映“前几年,包头市固阳县银号镇元恒永村来了几个石材厂,在村前的几座山滥挖乱采,这些石材厂挖空山体后又向地下挖,形成大坑,开采出的石头和废矿堆成山头”的问题。包头光明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元恒永饰面用花岗岩矿区,2020年按照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完成了废料堆整形、覆土、复绿治理任务后,未生产,无新的地质环境破坏。通过走访村民,元恒永饰面用花岗岩矿区采坑的积水,为方便附近村民日常牲畜饮水,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下,保留该水坑,固阳县自然资源局已要求企业在积水采坑边设置警示牌。包头市固阳县银号乡长发城矿区辉绿岩矿区两堆废石堆,企业已按要求对两堆废料顶部平整、整形,集中规范堆置并设置挡石墙,矿山闭坑时将两堆废石回填。

  2.针对群众投诉反映“堵塞了河道”问题。发现该情况后固阳县水务局联合银号镇政府督促企业立行立改,已清理河道内塌陷堵塞处的石头与涵管,确保河道行洪安全。

  3.针对群众投诉反映“刮风时扬尘严重”的问题,固阳县生态环境局已联系企业负责人迅速开展治理工作,企业于2022年4月16日开始对尾矿库坝体进行覆砾石治理,承诺5月15日前完成治理,固阳县生态环境局将密切监督该尾矿库治理进度,确保按时限完成治理工作。

  4.针对群众投诉反映“村民进出道路每天都是大型机械和拉运车辆,严重影响村民生活”的问题。目前,周边企业均处于停产状态,无大型机械和拉运车辆,但由于前店至枳机滩旅游公路紧临村庄,车辆通过都会影响到村民生活,固阳县政府已安排交通管理部门5月15日前在进村道路两边分别设置减速带和限速指示牌,以减轻公路上来往车辆对村民的影响。

  未办结无2D2NM2022041300101.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明安镇那仁宝力格嘎查,军马场锰矿没有任何手续非法开采。2.卜伦图金矿氰化钠蓄水池防渗不到位,存在地下水污染问题。包头市生态、水  1.反映“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明安镇那仁宝力格嘎查,军马场锰矿没有任何手续非法开采”的问题基本属实。    

  达茂旗乌花朝鲁地区金矿勘探项目,位于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明安镇那仁宝力格嘎查。由于当地地名俗称为军马场,当地人习惯性称呼“达茂旗乌花朝鲁地区金矿勘探”矿区为“军马场锰矿”。矿权首设于2006年12月30日,原探矿权名称为内蒙古达茂旗乌花朝鲁地区金矿普查(证号:1502000610214),原探矿权人为核工业二O八大队(简称208大队),勘查面积为18.46平方公里;2020年11月16日依法转让至现矿业权人内蒙古金有源矿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4年11月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杨某某,探矿证号为T1500002008074010011130,经过历次缩减,当前勘查面积变更为3.39平方公里,探矿证有效期限为2021年12月4日至2026年12月3日。矿区内地质环境破坏问题形成时间较久,通过自然资源部门案卷核查,该区域内存在2013年6月武某某个人以采代探(无证开采)锰矿违法行为,存在2019年4月金有源矿业公司以采代探(无证开采)违法行为,两起违法行为均进行立案查处并已结案,2019年4月之后至今一直无违法行为。因探矿过程中造成一定程度的环境损坏,2021年2月,金有源矿业公司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乌花朝鲁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并按此方案开展了地质环境治理,因牧民阻挠未完成乌花朝鲁矿区地质环境治理任务。  

  2.针对反映“卜伦图金矿氰化钠蓄水池防渗不到位,存在地下水污染问题”的问题不属实。

  经核实,卜伦图金矿实名应为达茂旗乌花朝鲁地区金矿勘探项目探矿权,该探矿权证于2019年由内蒙古金有源矿业有限公司从巴彦淖尔紫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购入,购入时该金矿已形成探矿槽和堆浸堆,经与明安镇那仁宝力格嘎查布伦图牧民核实探矿槽和堆浸堆大约于2006年左右由核工业208大队探矿期间形成,内蒙古金有源矿业有限公司购入后未对已形成的探矿槽和堆浸堆进行作业。2022年4月14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达茂分局对现场进行勘察,卜伦图金矿氰化钠蓄水池由水泥构造,池内无水,只有少部分垃圾,堆浸堆已自然生长出杂草;同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周边牧民饮用水水井进行采样检测,通过检测报告显示,均未检测出氰化物。

  部分属实  2013年6月原达茂旗国土资源局对乌花朝鲁金矿勘查区域内武某某个人无证开采锰矿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2019年4月发现金有源矿业与紫金公司在勘查许可证办理转让手续期间存在无证采矿(在探矿权转让期间,金有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从探坑中非法采出低品位锰矿石90吨),达茂旗自然资源局随即立案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共计5400元。

  金有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乌花朝鲁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开始回填治理,预计于2022年4月25日前完成全部治理工程,6月份完成植被恢复。

  未办结无3D2NM202204130009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锡尼河东苏木,有人占用集体和个人草场10000亩,用于种植小树苗。呼伦贝尔市生态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

  根据举报人所描述面积及树苗大小,对鄂温克旗林草局近几年来在锡尼河东苏木行政区内造林项目进行梳理比对,2019年防护林项目符合举报人描述的问题,具体如下:

  2019年,鄂温克旗林草局在锡尼河东苏木行政区范围内落实三北防护林工程人工造林项目17918亩。根据“2019年度林地一张图”和林权证档案,造林地块中16451亩落实在锡尼河林场和维纳河林场国有林权证范围内;150亩落实在南屯林场国有林权范围内;1317亩落实在罕乌拉嘎查集体林地,均发放集体林权证。经与项目区域嘎查、牧民草原证进行比对,2005亩造林地与罕乌拉和孟根图雅嘎查个人承包经营草场重叠,2074亩造林地与巴音乌拉嘎查集体草场重叠,1564亩造林地与哈日嘎那嘎查集体草场重叠,1304亩与维特很嘎查集体草场重叠,重叠面积合计7463亩。经鄂温克旗林草局与锡尼河东苏木人民政府核查,在东苏木行政区范围内,除落实林业项目外,无个人私自造林行为。经判断,举报人反映的是“一地双证”历史遗留问题。

  “一地双证”历史遗留问题产生原因。1992年,鄂温克旗为考虑资源保护和当地牧业发展,经林业部门与苏木乡镇、嘎查共同现场勘查,将部分林间草场从经营范围划出,确定了林地面积,经呼伦贝尔盟行政公署批准后发放了林权证,锡尼河东苏木行政区划内包含维纳河林场发证面积2542395亩,锡尼河林场发证面积2331975亩。1996年鄂温克旗开展“双权一制”工作,1998年发放草原使用证,涉及锡尼河东苏木发放草原证面积3274968亩。由于当时经费不足、技术条件有限等原因,林业、草原数据不统一,且为了照顾原住民生产生活,将林业施业区内的草原承包到户,从而导致林业生态建设与牧民生产生活之间产生矛盾。

  基本属实鄂温克旗党委、政府始终高度重视“一地双证”问题,在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前提下,认真调查、分析林草“一地两证”的历史沿革以及演变过程,有序推进问题的解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下达2022年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有关工作任务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2〕42号)文件要求,2022年鄂温克旗被列为解决“一地双证”历史遗留问题试点地区,下一步工作中将按时序进度推进落实,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报自然资源厅审核通过后实施,按照方案裁定此次举报林草重叠的争议地块的地类和权属,预计2022年底前完成相关工作;同时也将梳理类似的情况,确定资源属性,重新划定林业、草原的发展区域,逐步解决问题;在矛盾未解决前维持现状,不再在重叠地块新增造林地,直至争议解决。已办结无4X2NM202204130009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哈日诺尔苏木呼和出鲁嘎查(当地人称为夹皮沟或幸福沟)存在约二三十家从事土煤深加工的“散乱污”企业,长期露天堆放土煤,燃煤锅炉无环保设施,废气直排。这些企业原来只是粉尘污染,现在随着新增加的几个化工项目,又陆续上了六七台小燃煤锅炉,废气、废水、噪音污染严重,群众生活受到影响。兴安盟大气、水  经核实,投诉人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1.关于“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哈日诺尔苏木呼和出鲁嘎查(当地人称为夹皮沟或幸福沟)存在约二三十家从事土煤深加工的‘散乱污’企业”问题基本属实。

  经核查,投诉人反映的“土煤深加工的‘散乱污’企业”为哈日诺尔苏木呼和出鲁嘎查的9家腐植酸厂,现停产1家,在产8家。这些腐植酸厂主要工艺为:腐植酸粉碎后加入定量氢氧化钾,通过搅拌,离心排渣,烘干提取腐植酸钾(有机肥料)。这些腐植酸厂原料来源于露天煤矿开采出的剥离土与煤层间的物质,属于利用有机废弃物生产有机肥料,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厂家均办理了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2家进行了发改立项,存在土地、水利等相关证照不全现象。

  2.关于“长期露天堆放土煤,燃煤锅炉无环保设施,废气直排”问题部分属实。

  经核查,群众反映的“土煤”为腐植酸。2020年以前,企业存在露天堆放腐植酸情况。现在产8家腐植酸厂院内堆放的腐植酸和燃料煤均采取了苫盖和防风抑尘网措施。在产8家腐植酸厂中有2家企业使用燃煤锅炉(12蒸吨、4蒸吨),1家企业使用生物质锅炉(15蒸吨),燃煤锅炉配套安装有污染防治设施。经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检查,未发现擅自停用污染防治设施情况。其余5家腐植酸厂无锅炉。

  3.关于“这些企业原来只是粉尘污染,现在随着新增加的几个化工项目,又陆续上了六七台小燃煤锅炉”问题部分属实。

  经核查,上述9家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有机肥,不属于化工类项目,该地区不存在其他化工类项目。9家企业共有3台锅炉,未发现其他生产锅炉。

  4.关于“废气、废水、噪音污染严重,群众生活受到影响”问题部分属实。

  一是关于废气问题,在产的2家燃煤锅炉,经企业聘请第三方对锅炉排放废气进行检测,符合《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13271-2014)。

  二是关于废水问题,涉生产用水的腐植酸厂有3家(其余5家不涉及生产用水),日用水量约40吨,建有循环水池,实现生产用水循环利用,工艺无外排废水。

  三是关于噪音问题,经科右中旗生态环境分局于2022年1月7日及2022年4月17日分别委托第三方对厂区周边颗粒物和环境噪声进行检测,结果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四是企业生产区没有群众居住,距离居民区最近距离为300米。

  部分属实  一是鉴于企业证照不全,科右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16日分别向8家企业下达了《责令停业整顿通知书》,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二是责令企业立即制定《整改方案》,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

  三是加强对企业日常监管,增加环保设施投入,提升环保达标水平。

  未办结无5X2NM2022041300562005年开始,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李某某在浩来呼热侵占了原内蒙古好鲁库种羊场的80多万亩草原,租赁给他人放牧、种植经济作物、建设光伏电厂和旅游景点。由于生存资源被挤压,好鲁库种羊场牧民被迫过渡超载放牧,进而造成250万亩草原变成沙漠。赤峰市生态  经查,投诉人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2005年开始,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李某某在浩来呼热侵占了原内蒙古好鲁库种羊场的80多万亩草原”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好鲁库种羊场于1958年建厂,建厂时该区域无人居住,在建厂任务书中明确规定10万公顷(150万亩)建厂土地全部为国有土地。1997年11月,根据中共赤峰市委办公室《关于中澳合资内蒙古金峰畜牧有限公司澳美种羊场等若干问题的现场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在原好鲁库种羊场区域内将80.007万亩国有草牧场划给中澳合资内蒙古金峰畜牧有限公司澳美种羊场(以下简称“澳美种羊场”),并明确从1996年开始无偿使用25年。2003年,实施草牧场“双权一制”时,由原浩来呼热乡将原澳美种羊场无偿使用的其中27.1956万亩草牧场收回,分给了当地农牧民。2005年12月,经克什克腾旗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将剩余的52.8114万亩草牧场以其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形式与李某某、李某乙、方某某、盛某某、王某等5名出资人,共同组建了内蒙古草原金峰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峰公司”)。克什克腾旗政府占股51%,公司性质为国有控股公司(李某某任董事长)。2011年,因补偿上述草牧场内不可利用面积,旗人民政府将石门水库北沙梁、大河流域6.12万亩草牧场划给了金峰公司,至此金峰公司草牧场面积为58.9314万亩。2015年金峰公司取得草牧场使用证,草原使用面积为58.9314万亩。2021年,克什克腾旗自然资源局对金峰公司草牧场不动产权进行登记,剔除林地区域后,登记面积为49.4278万亩。综上所述,2005年12月以来,金峰公司(董事长李某某)确实在使用原好鲁库种羊场的草牧场,该部分草牧场是由旗人民政府以其使用权出资的方式作价入股金峰公司,因此不存在李某某侵占好鲁库种羊场的80多万亩草原问题。

  2.关于“租赁给他人放牧、种植经济作物”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金峰公司目前实际使用的草原面积为49.4278万亩。其中:45.6675万亩由浩来呼热苏木当地150户农牧民租赁使用,用于畜牧业养殖;824亩由赤峰普光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实施光伏发电项目;1万亩由内蒙古通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成公司)租赁实施旅游项目;剩余的2.6779万亩草原为道路、村庄等不可利用区域。信访人反映的“租赁给他人放牧”中的“他人”为当地牧民。1998年,好鲁库种羊场实行“场乡合一”成立浩来呼热乡(2012年改制为浩来呼热苏木),依据国家政策将原好鲁库种羊场耕地一部分按每人5亩分给农牧户承包经营,并于1999年签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另部分作为集体机动地由村集体经营管理。金峰公司使用的草牧场周边耕地11398.35亩,由当地牧民耕种,主要用于种植饲草料;其中,浩来呼热嘎查东大地面积1063.94亩(登记为集体耕地),由浩来呼热嘎查当地人于2020年种植了720亩中草药(多年生,属经济作物)。

  3.关于“建设光伏电厂和旅游景点”问题属实。经调查,2014年4月1日,金峰公司将浩来呼热苏木七千亩大地(地名)的6000亩(实际使用824亩,剩余已退还给金峰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赤峰普光科技有限公司,用于建设克旗浩来呼热一期、二期光伏发电项目,该项目于2018年取得征用使用草原审核意见,面积17.4576亩;并分两个批次获得建设用地批复,批复面积分别为13.866亩和2.565亩,合计16.431亩。实际使用建设用地面积16.431亩(除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光伏板按照点状办理用地手续)。经调查,2016年11月1日,金峰公司将位于浩来呼热苏木岔道子东南方向“两角山”下1万亩草牧场租赁给通成公司,用于建设“标准化生态休闲观光牧场”。2018年3月26日,通成公司对项目进行了环评备案。经调查,通成公司于2018年获得征用使用草原面积110亩,建设用地面积109.4805亩,实际使用建设用地面积109.4805亩(建设旅游设施)。综上所述,金峰公司目前实际使用的草原(49.4278万亩)中,确实建设了光伏电厂和旅游景点,普光科技有限公司实施的光伏发电站项目和通成公司实施的“标准化生态休闲观光牧场”项目均经发改立项,且环评、用地手续齐全。

  4.关于“由于生存资源被挤压,好鲁库种羊场牧民被迫过渡超载放牧,进而造成250万亩草原变成沙漠”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浩来呼热苏木牧民人均草牧场面积为210亩,同时金峰公司目前使用的49.4278万亩草牧场虽然属于国有土地,但实际为当地牧民在使用,不存在生存资源被挤压的问题。经调查,2016年,浩来呼热苏木草牧场确权面积为239.3428万亩,按照旗委、旗政府印发的《关于印发<克什克腾旗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12亩草原饲养1个羊单位。浩来呼热苏木核定适宜载畜量约为20万个羊单位,近5年统计数据中,年平均存栏量为16.58万个羊单位。浩来呼热苏木位于浑善达克沙地东部边缘,经调阅2019年—2021年浩来呼热苏木两个监测点的草原植被记录,显示2019、2020、2021年植被盖度分别为50.89%、57%、70.67%;鲜草产量分别为254.5g/㎡、254.5g/㎡、261.5g/㎡。综合上述数据显示,植被盖度、产草量逐年增加,信访人反映的造成250万亩草原(浩来呼热苏木共有草原面积239.3428万亩)变成沙漠问题不属实。

  部分属实上述问题于4月19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克什克腾旗委政府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责令金峰公司做好草牧场经营承包权流转的审核把关工作,在承包方使用过程中同步做好监管。二是用好克什克腾旗政府出台的“育肥贷”等系列金融产品,切实保障牧民购置饲草料资金需求,同时引导牧民加快劣质畜出栏进程,调整养殖结构,少养精养,坚定不移走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子。三是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等相关政策,坚决保护好当地生态环境。阶段性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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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6D2NM202204130022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永程砂石销售有限公司,在生态红线内违法越界采砂,占集体草原50亩,紧邻希拉木伦河,采砂导致草原沙漠化严重。赤峰市生态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永程砂石销售有限公司,在生态红线内违法越界采砂”问题部分属实。投诉人所反映“巴林右旗大板镇永程砂石销售有限公司”实际为赤峰永臣砂石购销有限公司,地块位于巴林右旗大板镇巴润哈日毛都嘎查友好组西南,该采砂场取得采矿许可证,系采矿权人于2017年9月通过挂牌出让方式取得该采矿权,采矿权有效期自2017年9月6日至2020年9月6日,2020年8月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延续,采矿权有效期延续至2022年9月6日。该企业于2017年1月26日取得了原巴林右旗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调查组通过比对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红线范围图,证实该单位采砂地点不在生态红线范围内。但调查组现场核实发现,该企业涉嫌存在越界开采(超出开采深度,具体数据正在测量中)问题。4月16日,巴林右旗自然资源局已责令企业停产,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之规定,对其涉嫌越界开采行为启动了立案调查程序。

  2.关于“占集体草原50亩,紧邻希拉木伦河,采砂导致草原沙漠化严重”问题部分属实。该举报人反映的“希拉木伦河”实际为西拉沐沦河。经调查组实地核查,该采砂场距离西拉沐沦河约600米,通过比对国土二调数据库确认,赤峰永臣砂石购销有限公司实际占地面积100.5亩,开采范围内地类为其他草地及沙地(其中,其他草地95.2亩、沙地5.3亩),属未利用地;同时,经对比“一卡通”数据,该地块未享受过草原奖补,因此,不在草原管理范围内。该企业按照原赤峰市国土资源局《〈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大板镇(赤峰永臣砂石购销有限公司)西哈嘎查二八地采砂场建筑用砂开发与治理综合方案〉评审意见书》已完成阶段性治理,未发现因该矿采砂导致草原沙漠化问题。

  部分属实上述问题于4月19日阶段性办结。针对越界开采问题,4月16日,巴林右旗自然资源局对赤峰永臣砂石购销有限公司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企业停产整改。下一步,巴林右旗将责成自然资源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规范企业依法开采,对越界开采部分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建立科学有序的采砂秩序,切实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水平。阶段性办结无7D2NM202204130057  1.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查干淖尔嘎查村民举报鄂尔多斯市鑫驰路桥有限公司修建荣乌高速公路工程、109国道工程、东乌铁路工程时,在路边取土,东乌铁路工程取土坑共32处,取土面积达上千亩,未对取土坑进行恢复治理。 

  2.查干淖尔嘎查路段8家收费站生活垃圾、生活污水乱倒乱排,造成周边环境污染。 

  3.查干淖尔嘎查路段未建设隔音墙,噪音污染严重。

  鄂尔多斯市生态  经调查,举报人反映的“鄂尔多斯市鑫驰路桥有限公司”为鄂尔多斯市新驰路桥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驰路桥公司),参照BOT模式建设运营国道109线察汗淖至棋盘井段一级公路(下称G109察棋段)和G18荣乌高速察汗淖至棋盘井段高速公路(下称G18荣乌高速察棋段)。东乌铁路为新建地方铁路内蒙古东胜至乌海线(下称东乌铁路),由内蒙古东乌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乌铁路公司)建设运营,其中察汗淖至棋盘井段与G109察棋段和G18荣乌高速察棋段并行。

  1.关于“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查干淖尔嘎查村民举报鄂尔多斯市鑫驰路桥有限公司修建荣乌高速公路工程、109国道工程、东乌铁路工程时,在路边取土,东乌铁路工程取土坑共32处,取土面积达上千亩,未对取土坑进行恢复治理”的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G18荣乌高速察棋段于2016年5月至2017年11月由原国道109线一级公路基础上改建而来。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对国道109线北京至拉萨公路察汗淖至棋盘井段公路取弃土场变更环境影响分析专题报告的技术评估报告》(内环评估书〔2011〕30号),该项目原设计取土场4处,施工过程中因征拆等原因,施工单位未按照环评批复布置取土场,公路实际施工过程中共设置了28处取土场。

  G109察棋段于2010年8月至2015年3月在老三级公路的基础上改建而来,共设置取土场9处。

  东乌铁路于2005年5月开工,2007年底全线贯通并投入试运营,环评及批复鄂托克旗境内设置取土场34处。因G109察棋段与G18荣乌高速察棋段两条公路与东乌铁路察棋段平行且相距较近,为了保护生态,两家建设单位在组织施工时,将取土场部分同址共用。经调查,G109察棋段、G18荣乌高速察棋段和东乌铁路项目立项审批、规划选址等建设手续齐全。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组织公路铁路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及变更后的取土场挖取土全部用于公路铁路路基填筑,没有对外售卖,不存在售卖行为。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8〕190号)第二条“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盈利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之规定,施工单位从取土场取土用于公路铁路路基填筑不存在违法行为。同时,从取土场挖取的土不能确定为《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所列的矿产资源,施工单位从公路铁路沿线取土场取土全部用于公路铁路路基填筑不属于擅自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国道109线察汗淖至棋盘井段公路工程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函》(内水便函〔2010〕262号)“建设单位在公路建设过程中基本落实了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的防治措施,完成取土场网格沙障防护139.23h㎡,同意水土保持设施通过竣工验收,同时建议取土场网格沙障内及时种草恢复植被”,《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国道109线北京至拉萨公路察汗淖至棋盘井段公路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意见》(内环验〔2011〕77号)“本项目施工结束后对取土场采取了清理、平整和植被恢复措施,部分植被恢复不理想的取土场和未进行绿化恢复工作的已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合同,原则同意通过竣工验收环境保护,同时要求在项目运行后加强取土场的绿化和植被恢复工作”,《国家高速公路网荣成至乌海公路察汗淖至棋盘井段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自主验收并公示合格)“植被恢复面积11.57h㎡,取弃土场生态恢复效果良好”。G18荣乌高速察棋段通过了环保和水保验收,同时按要求加强了对取土场的绿化和植被恢复工作。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国道109线察汗淖至棋盘井一级公路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的函》(内水便函〔2017〕341号)“国道109线察汗淖至棋盘井一级公路建设过程中基本落实了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要求,符合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条件,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通过验收,对部分施工场地植被覆盖度低补栽补播”。G109察棋段通过了水土保持验收,同时按要求对部分植被覆盖度低的施工场地进行了补栽补播。根据《鄂托克旗环境保护局关于国道109线察汗淖至棋盘井公路改建工程项目申请纳入常态化管理的批复》(鄂环发〔2016〕236号)“该项目各项环保设施符合现行环保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正常开展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积极做好道路沿线植被恢复工作,提高绿化覆盖率”。G109察棋段环境保护纳入常态化管理。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新建地方铁路内蒙古东胜至乌海线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意见》(内环验〔2015〕19号)“对施工场地进行了生态修复,并按水土保持要求做好护坡工作,同意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东乌铁路通过了环保验收,同时按要求进一步对沿线取土场进行植被恢复。

  针对部分取土场恢复后的植被成活率低、植被稀疏问题。为加强对项目运营期间取土场的绿化、植被恢复工作和保护草原生态,根据2021年4月鄂托克旗人民政府下达《关于做好道路沿线植树绿化和取土坑植被恢复的函》(鄂政函〔2021〕29号),要求新驰路桥公司和东乌铁路公司对公路、铁路沿线的取土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部署要求进行植被恢复工作,并明确了植被恢复标准。因G109察棋段、G18荣乌高速察棋段和东乌铁路察棋段并行,建设年份相近,建成时间久远且未查到当时施工单位留存的取土场资料和部分取土场为共同利用等原因,鄂托克旗林业草原局对察汗淖至棋盘井段公路、铁路两侧共计101处3031亩具有取土痕迹的取土场进行划分,新驰路桥公司负责55处1612亩取土场植被恢复,东乌铁路公司负责46处1419亩取土场植被恢复。

  近期,经鄂托克旗林业和草原局现场验收,新驰路桥公司15处419亩取土场通过植被恢复验收、东乌铁路公司1处41亩取土场通过植被恢复验收,剩余85处2571亩取土场因植被恢复治理成效不佳和农牧民拦阻等原因未通过植被恢复验收。

  根据《鄂托克旗人民政府督办催办单》(编号〔2022〕1号)、《阿尔巴斯苏木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公路铁路沿线取土坑植被恢复治理工作的函》(阿政函〔2022〕60号)要求,目前,新驰路桥公司、东乌铁路公司正组织人员、设备对植被恢复不到位的取土场进行植被恢复工作。

  2.关于“查干淖尔嘎查路段8家收费站生活垃圾、生活污水乱倒乱排,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的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察汗淖至棋盘井段设置收费站的公路为G109察棋段与G18荣乌高速察棋段,两条公路共设置5处收费站,分别为G18荣乌高速棋盘井匝道收费站、G18荣乌高速三北羊场匝道收费站、G18荣乌高速框框井匝道收费站和国道109框框井收费站、国道109棋盘井收费站,5处收费站共设置3处生活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关于国家高速公路荣成至乌海公路察汗淖至棋盘井段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1〕167号)“生活区污水经生物一体化装置处理,处理后回用于场地绿化不外排”的要求,原生活区污水处理按照环评及批复执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国道109线北京至拉萨公路察汗淖至棋盘井段公路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意见》(内环验〔2011〕77号)、内蒙古同济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国家高速公路网荣成至乌海公路察汗淖至棋盘井段改建工程竣工验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国家高速公路网荣成至乌海公路察汗淖至棋盘井段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自主验收并公示合格)和《生活污水外运协议》、《污水处理承担协议书》,因生活区生活污水处理难以达标,2020年运营单位将3处收费站生活区的污水处理设备全部更换为玻璃钢隔油池、化粪池集中收集,然后委托鄂托克旗蒙佳吉保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污水车拉运至鄂托克旗再生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集中处理、不外排。经现场核查,3处收费站生活区不存在生活污水污染周边环境的问题。

  根据内蒙古同济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国家高速公路网荣成至乌海公路察汗淖至棋盘井段改建工程竣工验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国家高速公路网荣成至乌海公路察汗淖至棋盘井段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自主验收并公示合格),3处收费站生活区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在垃圾桶内后拉运至附近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场集中处理。经现场查看,3处收费站生活区存在生活垃圾临时存储设施未设置防雨、防渗措施和围挡较低情况,易造成生活垃圾渗漏和飘洒,污染收费站生活区周边环境。

  3.关于“查干淖尔嘎查路段未建设隔音墙,噪音污染严重”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察汗淖至棋盘井运营的公路为G109察棋段与G18荣乌高速察棋段。根据内蒙古同济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国家高速公路网荣成至乌海公路察汗淖至棋盘井段改建工程竣工验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国家高速公路网荣成至乌海公路察汗淖至棋盘井段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自主验收并公示合格),G18荣乌高速察棋段共有声环境敏感点31处。道路红线50米以外15处敏感点均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Ⅰ类标准(昼间55dB夜间45dB),道路红线50米以内16处敏感点中有5处敏感点噪声值昼间夜间不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4a的标准(昼间70dB夜间55dB)。5处噪声值超标敏感点中2处已签订噪声污染赔偿协议更换隔音门窗,1处为旅游驿站和超市(为本项目建成运营后新建商业房屋),2处为无人居住的民房,建设单位在有关敏感点加装了隔声屏障1820米,消除声敏感点噪声污染。故G18荣乌高速察汗淖至棋盘井段高速公路不存在噪声污染问题。

  根据《鄂托克旗环境保护局关于国道109线察汗淖至棋盘井公路改建工程项目申请纳入常态化管理的批复》(鄂环发〔2016〕236号)“项目经旗环境监测站噪声监测,各监测点均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类标准(昼间70dB夜间55dB)限值要求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昼间60dB夜间50dB)限值要求。该项目各项环保设施符合现行环保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正常开展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加强环境敏感点噪声的管理,防止噪声污染”,G109察棋段噪声污染限值符合要求。但经现场调查,G109察棋段为利用原有二级公路改建,主要通行车辆为蒙煤外运大货车。改建前,框框井、乌兰乌素嘎查、三北羊场等路段已沿公路建成较多的商业用房,专门为途径的司乘人员提供服务,形成“路边经济”。随着近年来车流量的逐年增加,G109察棋段在穿越框框井、乌兰乌素嘎查和三北羊场等村镇和民房路段时,会产生噪声污染,但已通过设置交通信号灯及限速等措施降低车辆行驶速度、降低噪声影响范围。

  部分属实  1.对于植被恢复未通过验收取土场,责令新驰路桥公司、东乌铁路公司按照《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道路沿线植树绿化和取土坑植被恢复的函》(鄂政函〔2021〕29号)文件的规定,立即组织人员、设备对取土场进行绿化和植被恢复工作,并加强后续的管护,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和避免水土流失。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及阿尔巴斯苏木人民政府、棋盘井镇人民政府要加强与沿线村(嘎查)及农牧民的沟通协调确保取土场植被方案能够正常实施,同时与市交通运输局共同督促新驰路桥公司在5月15日前和东乌铁路公司在5月31日前完成取土场植被恢复工作。

  2.鄂尔多斯市交通局责令公路收费站运营管理单位新驰路桥公司立即组织清理生活区周边生活垃圾并于5月15日前购置一体式垃圾收集清运车,将生活垃圾转运至附近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场集中收集处理点,避免二次倒运造成生活垃圾遗撒污染环境,并加强收费站生活区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及日常保洁,确保收费站生活区环境卫生整洁,避免生活垃圾污染环境。

  3.鄂托克旗生态环境分局已委托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对鄂托克旗察汗淖至棋盘井段公路、铁路两侧声环境敏感点进行噪声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及实际情况对噪声值超标点由公路、铁路运营单位设置隔声、降噪设施。同时要求交管部门加强对鄂托克旗察汗淖至棋盘井段公路货运车辆行驶速度的管控,降低公路沿线声环境敏感点的噪声污染影响。

  阶段性办结无8X2NM2022041300491999年至今,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德岭山镇苏独仑嘎查委员会,非法开垦嘎查东北角十五公里处,名为十二份滩的国有草牧场约15000亩。巴彦淖尔市生态  经查,“1999年至今,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德岭山镇苏独仑嘎查委员会,非法开垦嘎查东北角十五公里处,名为十二份滩的国有草牧场约15000亩”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取原盟、旗两级农业综合开发相关资料,为提高十二份滩耕地综合生产能力,乌拉特中旗农业开发办履行报批程序,于1999年在原联合村十二份滩(东经108°51′57″—108°54′29″,北纬41°13′39″至41°14′52″)实施了中低产田改造项目。2006年合村并组,原德岭山乡联合村和牧业队合并改名苏独仑嘎查,十二份滩隶属苏独仑嘎查。

  1998年11月1日德岭山镇上报乌拉特中旗农业综合开发办《关于德岭山镇十二份滩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请立项的报告》(德政发〔1998〕第52号),1999年2月15日乌拉特中旗农业综合开发办下发的《关于德岭山乡1999年农业综合开发续建项目计划的批复》(乌中农综字〔1999〕第16号),1999年5月30日《关于乌中旗1999年农业综合开发续建项目计划的批复》(巴农开发字〔1999〕第30号),苏独仑嘎查十二份滩在1999年实施了中低产田项目,实施面积1万亩。中低产田项目区设计任务书中明确指出十二份滩行政隶属乌拉特中旗德岭山乡联合村,联合村四至界线为东和南与乌拉特前旗苏独仑乡交界,西与德岭山乡苏独仑嘎查接壤,北与乌拉特中旗巴彦哈太苏木毗邻,总面积2.5万亩,全部为轮歇旱地。

  2017年,按照(巴国土资字〔2017〕275号)《关于2016年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乌加河镇联丰奋斗村等6个高标准基本农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与投资预算的批复》要求,由原乌拉特中旗国土资源局又在苏独仑嘎查十二份滩实施高标准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经与2009年国土二调数据比对和现场实际坐标打点核实,十二份滩实有耕地面积为10344.816亩,其中中低产田项目和土地整理项目的耕地面积9436.08亩。经乌拉特中旗林草局、德岭山镇综合执法局联合实地核实,有2户农牧民涉嫌违法开垦人工牧草地,合计620.94亩;涉嫌违法开垦天然牧草地287.796亩(其中17.222亩,已于2021年种植多年生牧草恢复植被),其余19户累计开垦270.646亩,户开垦面积均在20亩以下。

  部分属实对于2户涉嫌违法开垦人工牧草地620.94亩达到立案查处条件的行为,由德岭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对涉嫌违法开垦天然牧草地287.97亩未恢复植被的19户,因户开垦面积均未达到立案查处条件,由德岭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依规责令其于2022年8月30日前种植多年生牧草恢复植被。未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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