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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21批   2022年4月23日)

  序

  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1X2NM202204140034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袄太村有几家企业属于加工、生产型单位,无土地等手续和环保设施。其中一家是露天加工水泥砖和砌砖的,另一家是大型钢结构生产加工企业,他们非法生产,烟尘和油漆味污染非常严重。呼和浩特市大气、其他污染  1.袄太村有几家企业属于加工、生产型单位,无土地等手续和环保设施属实。

  (1)袄太村有加工、生产型54家,占地1056.27亩(二调地类为水浇地15.93亩、旱地223.1亩、天然牧草地243.33亩、其他草地514.82亩、沟渠32.11亩、设施农用地7.48亩、盐碱地4.5亩、建设用地14.98亩),其中5家企业(内蒙古敕勒歌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诺清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林雨混凝土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恒搏线缆有限责任公司、巩怀贵沙场、呼和浩特市恒搏线缆有限责任公司)用地手续已上报自然资源厅,待批复。1家企业内蒙古林雨混凝土有限公司(土左自然资发2021 249号)办理临时用地(二调为其他草地8亩)手续,剩余48家以租赁土地进行生产,均为非法占用。截至目前,毕克齐镇综合执法局共对6家违法占地企业(因破坏天然牧草地)进行了行政处罚。下一步由土默特左旗自然资源局、林草局、毕克齐镇综合执法局按照职能职责对42家企业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立案处罚。

  (2)按照《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目录(2021)》19家不需办理手续、29家已办理、6家未办理;按照环评批复和污染防治相关要求,无环保设施的13家。6家已办理环评手续企业中无污染治理设施,7家未办理环评手续的企业无污染防治措施,剩余41家污染已安装污染治理设施并正常运行。

  2.露天加工水泥砖和砌砖、大型钢结构生产加工企业非法生产,污染严重问题属实。

  (1)群众投诉反映的“露天加工水泥砖和砌砖的”为内蒙古苏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位于袄太村呼塔路北,牧场西侧,占地19.38亩(二调该地为天然牧草地),未办理土地手续和环评手续,无任何环保设施。2018年6月,该企业办理了营业执照,2018年—2020年未生产。2021年5月—7月期间,该企业利用嘉盛新能源公司建筑废料(粉碎后的玻璃、水泥块、铁丝等),经搅拌、挤压成型产出水泥砖。2021年7月,因违法破坏天然牧草地,毕克齐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土左旗林草局责令企业停产至今。同年8月,毕克齐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条,对该企业罚款17532元(毕综罚〔2021〕38号)。已于2021年9月缴款。当前该企业生产设备已拆除,现场无烟尘污染,厂区内露天堆放成品水泥砖约5万块,未建设防风抑尘设施。

  (2)群众投诉反映的“大型钢结构生产加工企业”为内蒙古蒙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位于袄太村呼塔路北,牧场西侧,占地面积约74.58亩(二调地类为天然牧草地),未办理土地手续和环评手续,无任何环保设施。2016年5月该公司办理营业执照,2018年8月至2020年10月生产,生产工艺为钢板预处理、裁剪、焊接、预拼装。2021年7月,因违法破坏天然牧草地13.81亩(其余天然牧草地未破坏),毕克齐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对该企业罚款11451元(毕综罚〔2021〕31号)。已于2021年8月缴款。2019年12月12日,因喷漆场所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被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土默特左旗分局(原土默特左旗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20000元(土左环罚决字〔2019〕第6-028号)。2020年10月至今,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现场未发现有烟尘和喷漆污染。

  (3)2022年2月11日,两家企业取得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绿色建材生产加工建设项目征收使用草原的行政许可决定》。

  属实  1.毕克齐镇、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土左旗分局责令内蒙古苏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4月25日前将场地内露天堆放的5万块水泥砖清理完毕。

  2.针对无环评手续企业,4月19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土左旗分局已立案调查。

  3.毕克齐镇已经针对袄太村片区进行了规划,编制了《毕克齐镇袄太村绿色生态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规划,定位及产业布局以及安全、生态、能耗、规划等指标,制定园区准入标准,对不符合规划的企业进行拆除,符合规划的企业在办理土地报批手续后予以保留,同步办理环保手续并进行项目验收,确保实现达标排放。

  4.土左旗自然资源局、林草局、毕克齐镇执法局将在继续排查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予以处罚。

  未办结无2X2NM202204140081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农业大学东校区长期偷盗使用几眼自备井,抽取地下水用于校园绿化和渠湖景观用水,用水量巨大,无人管理。呼和浩特市水内蒙古农业大学东校区现有2眼自备井。2018年,经市政府批复作为我市城区应急供水水源井,由春华水务集团供排水公司运营管理。春华水务集团供排水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将该校区2眼应急供水水源井作为普通供水水源井,供农业大学东校区生活和绿化用水,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所述的“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违法行为。农业大学东校区不存在渠湖景观用水。基本属实  1.2022年4月16日,因春华水务集团供排水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应急供水水源井地下水的行为,呼市水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呼水罚告字〔2022〕2号),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罚款3万元。

  2.2022年4月15日开始,春华水务集团供排水公司组织实施农业大学公共供水管网连通供给工程,4月17日通水试运行。农业大学组织实施东校区公共供水管网二次加压工程。为保障农业大学东校区师生正常生活用水需求,在二次加压工程完工公共供水工程正常运行前,东校区公共供水管网如发生水压不足无法满足师生用水特殊情形,暂由春华水务集团供排水公司使用上述2眼应急供水水源井进行供水应急补压。待农业大学东校区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稳定,能够正常供水以后,封闭2眼自备井。

  3.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加强应急供水水源井日常监管,春华水务集团供排水公司按照应急供水水源井管理规范要求,加强2眼应急供水水源井日常运营维护管理。

  未办结无3X2NM202204140055呼伦贝尔市阿荣旗图博勒峰国家森林公园内存在大量未经审批的建筑物,侵占林草地,堆放各种物料;有人以各种名义大肆盗砍树木,有大量国有林地变为耕地出售;还有人毁林采石、采砂、采土。公园内的大量畜禽养殖户,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渣等污染物,对森林公园的水质及土壤造成污染。呼伦贝尔市生态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2017年12月27日,内蒙古图博勒国家森林公园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林场许准〔2017〕1726号),经营面积89171公顷,2018年经国家林业局批准(林场许变〔2018〕7号)将经营面积调整为99197公顷,由阿荣旗库伦沟、阿力格亚、三号店、得力其尔四个林场部分林班组成(东经122°33′36″-123°38′42″,北纬48°41′09″-49°07′55″)。森林公园批复后,未成立管理机构,由阿荣旗林业局代为管理。2021年6月,完成内蒙古图博勒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组建工作,2021年12月27日,阿荣旗林草局将森林公园相关职能职责及人员划入公园管理局管理。内蒙古图博勒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接受阿荣旗林草局的业务指导。目前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上报国家林草局待批,没有在森林公园内新建永久性建筑、构筑物人工设施。

  “呼伦贝尔市阿荣旗图博勒峰国家森林公园内存在大量未经审批的建筑物”问题部分属实。4月15日,内蒙古图博勒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组织人员对森林公园内所属林场进行实地调查和走访。经核实,森林公园区域内存在部分未经审批的建筑物,主要分布在林场场区规划红线内,均为2015年以前建成使用的国有建筑(含林业管护站),此后无新增建筑物。地方林场办公场所未经审批在林业生产辅助用地范围内建设办公楼及附属设施问题,为历史遗留问题。为规范处置国有资产,解决国有土地及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按照《阿荣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荣旗加快解决国有土地及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阿政办字〔2019〕85号)要求,2019年阿荣旗林草局会同自然资源局利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5年和2019年阿荣旗林地管理“一张图”、国土空间利用规划等数据,对此类建筑物的地类属性和合法合规性进行了系统甄别,支持符合规定的相关建筑物进行审批手续及不动产证的补办工作。现案件所涉及建筑物均已取得相关手续:库伦沟林场办公楼产权证号为蒙(2019)阿荣旗不动产权第0012600号;阿力格亚林场办公楼产权证号为蒙(2019)阿荣旗不动产权第0012599号;三号店林场办公楼审批手续为内林草资许准〔2021〕1308号;得力其尔林场办公楼产权证号为蒙(2019)阿荣旗不动产权第0012598号。

  经查,以上问题属于森林公园成立前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公园成立后,不存在未经审批及经过审批新建建筑物,且森林公园未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侵占林草地,堆放各种物料”问题基本属实。经核查,阿荣旗林业施业区内地类性质均为林地,无草地地类。经内蒙古图博勒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现场核查,发现森林公园区域内现有物料堆放点三处,主要堆砌修建防火公路产生的施工物料,堆放在林地范围内。分别为阿力格亚林场场区物料堆砌点,堆放时间为2019年5月,堆放面积0.24公顷,占用林业生产辅助用地;图博勒沟沟口处物料堆砌点,堆放时间为2017年6月,堆放面积0.19公顷,占用土地性质为国有林地;小索尔珠沟物料堆砌点,堆放时间为2019年5月,堆放面积0.4公顷,占用土地性质为国有林地。经核实,以上物料点未破坏周边树木植被。

  “有人以各种名义大肆盗砍树木,有大量国有林地变为耕地出售”问题部分属实。经内蒙古图博勒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现场调查核实,未在森林公园范围内发现大肆盗砍林木作业点及大面积盗伐伐根。经调取2017年以来森林公安案件卷宗,发现存在12起擅自盗砍少量树木的行政案件(盗砍材积量最大为1.56m3、处罚5241元;材积量最少为0.16m3、处罚300元),均已依法依规处罚完毕,收缴罚款。未发现存在有人以各种名义大肆盗砍树木行为。依据原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行政公署办公室《批转盟林业局、国土规划局<关于呼盟地方林业防火隔离带及造林地熟化整地利用的请示>的通知》(呼署办发〔1996〕43号)要求,1996年,阿荣旗有计划地将部分林地纳入机耕防火隔离带、造林地熟化整地,兼种农作物。因林区防火隔离带、造林地熟化整地属于林地范围,均在林权证范围内,不属于确权发证的耕地,只允许在林业内部实行承包经营。未发现有出售现象。防火隔离带的开设,未改变林地用途,对森林草原防火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结合呼伦贝尔市打击毁林毁草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上报打击毁林毁草专项行动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呼专林发〔2017〕1号)要求,已将其纳入林业辅助生产用地进行管理。阿荣旗防火应急指挥部未编制防火相关规划。造林地熟化整地工作于1996年实施,1998年停止实施,经三年熟化后,进行林农间作,林分郁闭后,2002年已全部退耕还林。以上问题均属于森林公园成立前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

  “还有人毁林采石、采砂、采土”问题部分属实。经内蒙古图博勒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现场查验、调阅审批资料、与施工单位电询等方式核实,森林公园区域内现有3处临时取料场,均为因新建防火道路申请的临时料场。一是阿力格亚林场后沟至楚万沟防火道路临时料场。审批文号:内林草资许准〔2019〕455号和内林草资许续〔2021〕90号,批复面积17.2053公顷,实际占用9.32公顷,属于恢复期内。二是小索尔珠沟防火道路临时料场。审批文号:内林草资许准〔2019〕453号和内林草资许续〔2021〕92号,批复面积20.8496公顷,实际占用11.46公顷,属于恢复期内。三是库伦沟至图博勒峰防火道路临时料场。审批文号:呼林字〔2016〕203号,批复面积为2.1727公顷,实际占用1.56公顷,审批手续超期。针对超期情况,阿荣旗人民政府已责成相关部门限期恢复植被。

  经核实,以上料场不需办理取料手续且均在批复区域内进行采石、采土作业,无采砂行为,此外,无其他毁坏林木现象。

  “公园内的大量畜禽养殖户,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渣等污染物,对森林公园的水质及土壤造成污染”问题基本属实。经核查,森林公园管理局成立前,公园区域内存在个体养殖户约152户、规模型养殖企业1家(北京洛娃集团三号店牧场),合计畜禽约11458头只。所涉个体养殖户、企业均与林业局、林场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用于发展畜牧业。2021年6月,森林公园管理局成立后,积极推行封山禁牧政策,发布了《阿荣旗人民政府关于国有林区和自然保护地封山禁牧工作的通告》,并于2022年初,清退北京洛娃集团三号店牧场奶牛167头,拆除个体养殖户临时养殖棚舍15处,对152户个体养殖户进行了封山禁牧政策宣传。阿荣旗制定了《阿荣旗人民政府关于国有林区和自然保护地封山禁牧工作的通告》,待阿荣旗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对152户个体养殖户按照《通告》要求进行整治。同时,按照《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开展打击毁林毁草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发〔2016〕11号)中关于“国有林区(林场)要全面实施封山禁牧,禁止外来牲畜进入国有林区(林场)。对历史形成已经存在的牧业点,进行认真清理,从现在开始各牧业点牲畜只出不进,严格控制养畜规模,制定退牧计划,逐步从林区退出”和《关于上报打击毁林毁草专项行动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呼专林发〔2017〕1号)中关于“对于旗市区政府招商引资引入的养殖企业,限期整改,禁止散养,鼓励舍饲养殖。对于国营农牧场职工和当地农牧民养殖户,限期实施舍饲养殖”的要求,划定禁养区,现有个体养殖户实行舍饲圈养。

  针对北京洛娃集团三号店牧场在经营活动中长期将牲畜粪便及废渣堆放至场区周边的问题(共4处),要求企业将牲畜粪便堆积发酵无害化后回田利用,废渣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部分属实  下一步,阿荣旗人民政府将责成内蒙古图博勒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进一步强化监管,形成林区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效管护机制,坚决杜绝未批先建行为发生。

  下一步,阿荣旗人民政府责成阿荣旗林草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内蒙古图博勒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对相关问题进行查处,并按照行政处罚通知书下达之日起30日内前清除物料,人工恢复植被,确保问题妥善解决。

  2022年4月15日,内蒙古图博勒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与阿荣旗林草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林区所有林地、防火隔离带、造林地熟化整地进行航测,待航测结果出具后结合呼伦贝尔市打击毁林毁草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开展下一步工作。

  2022年4月15日,内蒙古图博勒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聘请专业检测机构对相关区域的水质、土壤质量进行检测,待出具正式检测报告后,开展下一步工作。

  阶段性办结无4X2NM202204140077呼伦贝尔市阿荣旗境内存在大量黑臭水体,水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排污口未取得有效封堵,长效管控机制落实不到位。镇内振兴路河、新区内河、滨河公园河等水黑臭问题突出,水体呈灰色,散发恶臭,河道淤泥发黑,水质呈现持续恶化现象。河道两岸的绿化工程已基本完成,但河道未开展任何整治工作。污水管网未做到全覆盖、全收集,污水直排问题仍存在。沿线几十处排污口和雨水口,均无相关公示牌。几条河河长制形同虚设,水体漂浮物清理、河道清淤、污水直排口封堵等工作落实不到位。呼伦贝尔市水  经核实,投诉人所反映内容部分属实。

  1.“呼伦贝尔市阿荣旗境内存在大量黑臭水体”问题不属实。经核查,2020年4月至7月,根据呼伦贝尔市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治理的实施意见》(呼党农牧办发〔2020〕5号)要求,阿荣旗组织各乡镇政府、林业和草原局对阿荣旗12个乡镇和7个林场进行了全面摸排。经排查,未发现阿荣旗境内存在黑臭水体问题。2020年7月7日,阿荣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将排查结果以正式文件报送至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各乡镇将排查结果在阿荣旗人民政府网、微信等平台上进行了公示,未收到群众关于公示结果的意见建议。

  2022年4月15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阿荣旗人民政府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黑臭水体情况进行了再次排查,排查工作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编制印发的《农村牧区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执行,排查区域为所有行政村内村民主要集聚区周边1000米区域内的水体,主要排查内容为水体是否存在异味或颜色明显异常,排查方式主要为乡镇政府工作人员依据感官特征进行识别。4月17日完成全部行政村排查及核查工作,未发现阿荣旗境内存在黑臭水体,但排查过程发现5处河段存在水体漂浮物未及时清理问题。2022年4月17日,阿荣旗人民政府责成阿荣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水体漂浮物进行了全面清理。

  2.“水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问题部分属实。阿荣旗那吉镇现有污水处理厂1座,污水管网铺设距离130公里,镇内居民房楼区已实现管网基本覆盖,居民生活污水通过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平房区及管网未覆盖到楼区产生的污水通过吸污车转运至阿荣旗污水处理厂指定倾倒口排放,通过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那吉镇雨水收集、排放体系较为完善,雨水管网铺设距离134.5公里,雨水通过雨水收集口进入雨水管网排入镇内景观河,可以满足阿荣旗那吉镇排涝需要。

  3.“排污口未取得有效封堵,长效管控机制落实不到位”“污水直排口封堵等工作落实不到位”问题部分属实。经核查,阿荣旗原有入河排污口2处,分别为阿荣旗呼伦贝尔双娃有限公司工业入河排污口和阿荣旗城市给排水有限公司生活入河排污口。2021年6月13日,按照排污口整治工作要求,阿荣旗呼伦贝尔双娃有限公司工业入河排污口完成封堵;阿荣旗城市给排水有限公司生活入河排污按照要求设置排放信息公示牌,对排污信息进行公示,建立排污口排污档案并上报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备案。2022年3月8日,阿荣旗生态环境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阿荣旗呼伦贝尔双娃有限公司厂区内靠近西南侧围墙处部分原排污管道未拆除彻底,存在可能通过架设临时管路连接后进行排污隐患,阿荣旗生态环境分局立即安排两台挖掘机械对遗留排污管道进行挖掘,厂区外排污管道完全断开,排污口完成永久性封堵。

  4.“镇内振兴路河、新区内河、滨河公园河等水黑臭问题突出,水体呈灰色,散发恶臭,河道淤泥发黑,水质呈现持续恶化现象”问题部分属实。2022年4月15日至16日,阿荣旗住建局与那吉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共同对那吉镇内所有水系进行了全面排查,那吉镇内共有西小河(包含镇内振兴路河、滨河公园河)、新区水系(包含新区内河)2条水系,为季节性水渠,水质情况总体较好。排查发现,因处于枯水期,目前西小河水系基本干涸,新区水系部分干涸,水系内存水主要为冰雪融水,水质较为清澈,未发现恶臭异味,但在排查过程发现河面存在少量白色垃圾,阿荣旗政府立即责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和水利部门进行清理。

  通过查阅阿伦河兴鲜(新发)国考监测断面(位于那吉镇内各水系和周边下游)水质监测数据显示,2017年至2021年,阿伦河兴鲜(新发)国考监测断面平均水质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不存在水质逐年恶化情况。

  “河道两岸的绿化工程已基本完成,但河道未开展任何整治工作”“水体漂浮物清理、河道清淤工作落实不到位”问题部分属实。经核查,2014年12月,那吉镇人民政府对西小河河道(阳光二区东侧至老火葬场段)进行了清淤治理;2019年5月,阿荣旗住建局对西小河河道(福利路至圣源山庄段)河道底泥、水面漂浮垃圾进行全面清理;2021年10月,经阿荣旗政府研究决定,对西小河河道(中央街二桥至五地区大桥段)进行疏浚清淤、河岸防护整治。已于2022年1月10日取得了《关于阿荣旗那吉镇城镇排水防涝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2022年4月19日,该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已通过专家评审,可研报告编制单位正在按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将继续开展下一步工作。

  6.“污水管网未做到全覆盖、全收集,污水直排问题仍存在”问题部分属实。经核查,阿荣旗那吉镇建成区面积18.5平方公里,污水管网铺设距离130公里,其中一、二级管网52公里,三级管网78公里,污水管网覆盖面积约16平方公里。目前,那吉镇污水管网覆盖率为86.5%,镇内居民楼房区已实现污水管网基本覆盖。针对污水管网暂未覆盖区域所产生的生活污水,通过吸污车转运至阿荣旗污水处理厂指定倾倒口排放,通过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未发现污水直排问题。

  7.“沿线几十处排污口和雨水口,均无相关公示牌”问题部分属实。经现场核查,阿荣旗那吉镇现有污水排放口1处,雨水排放口29处。其中污水排放口(阿荣旗城市给排水有限公司生活入河排污口)已按照要求设置排放信息公示牌,并进行排污信息公示;29处雨水排放口未设置公示牌。

  8.“几条河河长制形同虚设”问题不属实。经核查,2017年9月,阿荣旗党委、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阿荣旗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阿党办发〔2017〕29号),构建了旗、乡镇、村三级河长组织体系,监督考核等各项工作制度全面建立。目前,阿荣旗共设立旗县级河长6人,乡镇级河长73人,村级河长141人。2021年1至12月,各级河长共巡河1861次,持续落实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阿荣旗境内流域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共78条,其中,格尼河、阿伦河、音河为市级河流,黄蒿沟为旗级河流,其余74条为乡镇级河流,均已完成划界并在阿荣旗政府网站进行了公示,全部纳入河长制管理范畴。群众举报问题中的振兴路河、新区内河、滨河公园河3条季节性水渠流域面积均小于50平方公里,未达到纳入河长制管理范畴的标准,因此,未纳入河长制管理。

  部分属实  2022年4月15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阿荣旗人民政府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黑臭水体情况进行了再次排查,排查工作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编制印发的《农村牧区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执行,排查区域为所有行政村内村民主要集聚区周边1000米区域内的水体,主要排查内容为水体是否存在异味或颜色明显异常,排查方式主要为乡镇政府工作人员依据感官特征进行识别。4月17日完成全部行政村排查及核查工作,未发现阿荣旗境内存在黑臭水体,但排查过程发现,发现5处河段存在水体漂浮物未及时清理问题。2022年4月17日,阿荣旗人民政府责成阿荣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水体漂浮物进行了全面清理。

  接到群众举报后,阿荣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及那吉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4月16日对那吉镇2条水系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5处河段存在水体漂浮物未及时清理问题。2022年4月17日,阿荣旗人民政府责成阿荣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水体漂浮物进行了全面清理。下一步,阿荣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将加大巡查频次,持续督促环卫公司,安排专人对那吉镇2条水系水体漂浮物进行定期巡查清理,确保河道干净、整洁。

  2022年4月16日,阿荣旗人民政府责成阿荣旗住建局立即按照规范要求制作并设置雨水排放口公示牌,计划于2022年5月15日前完成整改。

  未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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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5X2NM202204140056通辽市库伦旗阿某某,没有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白音花苏木、哈尔稿苏木、敖伦嘎查、瓦房牧场及塔林嘎查等地越界采矿,在敖伦嘎查一组(村西北、村东南、瓦房牧场边界及塔林嘎查边界)有4处无证采矿点和5处越界采矿点,在库伦镇北山开采矿山,并使用破坏性方法开采矿山资源。2020年及2021年,为了掩盖犯罪事实,该人非法占用草场、农田用地,使用填土补坑的方式,回填了非法开采的多处山坑,造成大面积草原破坏,各处山坑的树木被毁坏,地形地貌沙化严重。通辽市生态  经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1.举报人反映的“通辽市库伦旗阿某某,没有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白音花苏木、哈尔稿苏木、敖伦嘎查、瓦房牧场及塔林嘎查等地越界采矿,在敖伦嘎查一组(村西北、村东南、瓦房牧场边界及塔林嘎查边界)有4处无证采矿点和5处越界采矿点”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的阿某某为库伦镇居民阿某,阿某在举报人反映的上述范围内涉及采矿权4宗(共9个采区),未开采3个,正常开采2个,越界开采4个(3个已立案查处完毕,并已恢复治理;1个正在调查)。涉及无证开采1处,已立案查处完毕,并已恢复治理。具体情况如下:

  (1)在白音花苏木(实际为白音花镇)境内,共有采矿权5宗。分别为:库伦旗宏发矿业有限公司、库伦旗鑫利矿业有限公司白音花铁矿、库伦旗井玉矿业有限公司苏斯沟锌矿、库伦旗白音花镇查哈尔建材厂、库伦旗蒙缘矿业有限公司,经核查,持有采矿权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均不涉及阿某,均不存在无证开采和越界开采。

  (2)在原哈尔稿苏木(实际为哈尔稿嘎查)境内,涉及阿某的采矿权为库伦旗哈尔稿奥宝采石矿。于2006年3月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证号:C1505002010067130068937有效期至2012年5月9日),生产经营期间不存在越界开采。该采石矿于2012年申请闭坑,于2014年闭坑治理并通过通辽市原国土资源局验收后注销采矿权,已恢复为耕地。

  (3)在敖伦嘎查境内,涉及阿某的采矿权为库伦旗盛达建材采石矿。于2012年5月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证号:C1505002012087130127699有效期至2022年5月17日),该采矿权共分6个采区。在该嘎查境内的为三、四、五、六4个采区,其中只有六采区进行过开采,曾在2016年3月越界开采。库伦旗原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2月巡查发现越界开采并立案查处,认定越界开采量2700立方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45条及《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作出责令退回矿区内开采、没收违法所得1.62万元,并处罚款5000元(共计2.1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结案。越界开采部分已于2017年5月按要求进行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此外,经实地核查,在该嘎查一组村西北无证开采1处,分为2个采坑,为阿某于2011年3月无证开采,库伦旗原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12月巡查发现并立案查处,认定开采量4万立方米,一部分用于敖伦嘎查一组至三家子嘎查的一条土路改造为砂石路,其余部分出售获利3万元。经现场核实及局务会会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作出责令立即停止开采行为,对出售部分没收违法所得3万元(当时鉴于砂石路是给村民无偿修建的村组路,因此未对修路部分进行罚没),并处罚款1万元(共计4万元)的行政处罚,已结案,于2019年4月按要求进行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4)在瓦房牧场境内,涉及阿某的采矿权为库伦旗瓦房牧场阿某采石场。阿某于2009年11月以转让变更方式取得该采石矿采矿权(采矿证号:C1505002009047120029993有效期至2014年4月11日),曾在2013年越界开采,库伦旗原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巡查发现并立案查处,经现场核查及局务会会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45条及《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作出责令退回矿区范围内开采,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已结案。越界开采部分于2014年7月按要求进行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该采石场于2016年5月申请闭坑。目前对未达到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标准部分,责令限期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5)在塔林嘎查境内,涉及阿某的采矿权2宗。其中:一宗采矿权为库伦旗盛达建材采石矿一、二采区,二采区曾在2016年3月越界开采,库伦旗原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2月巡查发现并立案查处,认定越界开采量3000立方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45条及《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作出责令退回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违法所得1.8万元,并处罚款5000元(共计2.3万元)的行政处罚,已结案。越界开采部分已于2017年5月按要求进行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另一宗采矿权为库伦旗丰达采石场,于2012年5月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证号:C1505002012087130127698有效期至2023年5月22日),此次排查发现在矿区东南侧存在越界开采,经现场勘测越界开采面积8.8亩,其中,地方公益林地6.22亩、天然草地2.58亩。目前,正在加快调查取证,并聘请第三方对开采量进行评估,对越界开采、占用天然草地行为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查处,对占用林地行为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综上所述,举报人反映的在敖伦嘎查一组村西北1处无证开采问题和在敖伦嘎查(库伦旗盛达建材采石矿六采区)、瓦房牧场(库伦旗瓦房牧场阿某采石场)及塔林嘎查(库伦旗盛达建材采石矿二采区、库伦旗丰达采石场)的4个采区越界开采问题属实,在举报的其他区域内没有发现涉及阿某的无证开采和越界开采问题。

  2.举报人反映的“在库伦镇北山开采矿山,并使用破坏性方法开采矿山资源”问题不属实。

  经调查,库伦镇北山与阿某有关联的为库伦旗凤杰采石场,该采石场于2006年6月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号:C1505002011067130114028,有效期至2022年10月11日,法人代表为王某甲。2015年6月25日库伦旗凤杰采石场与库伦镇居民王海清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合作经营10年,2016年至今阿某参与管理。经现场核实,该采石场按照2016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第四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院(地质勘查资格证书编号:1520142110046)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要求进行开采,不存在违背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及采矿工艺进行采富弃贫、采易弃难等造成资源储量重大损失浪费的使用破坏性方法开采矿山资源问题。

  3.举报人反映的“2020年及2021年,为了掩盖犯罪事实,该人非法占用草场、农田用地,使用填土补坑的方式,回填了非法开采的多处山坑,造成大面积草原破坏,各处山坑的树木被毁坏,地形地貌沙化严重”问题不属实。

  经调查,2020年及2021年,涉及阿某的回填矿山为库伦镇瓦房牧场阿某采石场。该采石场在1990年获批的采矿面积为90亩(按采矿用地管理),阿某在2009年11月以转让变更方式取得该采石矿采矿权,批准面积为240亩(按采矿用地管理),该采石矿实际开采面积为71.7亩。由于2009年“国土二调”对该矿区数据划定不实,对获批的采矿用地显示为天然草地。本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原则,经库伦旗人民政府研判,裁定该地块为采矿用地。经核对“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数据”,该地块不属于林业用地,该采石矿不存在非法占用草场、农田、林地用地问题。

  2016年5月,该采石矿申请闭坑,由于一直未能通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2020年以来再次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在恢复治理中,该采石矿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瓦房牧场采石矿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2009年4月内蒙古灵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表土是治理时的覆土土源,施工前需要剥离量15786立方米,矿山闭坑后治理所需覆土量为13848立方米”的要求,用表土回填的方式对71.7亩开采面积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同时,将2019年、2020年卫星影像图与现状进行比对,并与周边部分村民进行问询等现场核查调查,所用回填土为开采时产生的表土,未发现有破坏林地、草地、农田进行取土的行为和迹象。经现场实测,目前该采石矿还存放表土、废渣、废石和风沙土等4万立方米,将用于下一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部分属实  接到转办件后,市旗两级高度重视,迅速成立工作专班。第一时间深入现场了解情况,并召开专题会议高位推进调查核实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从快从细核实举报人反映的问题,立即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和整改:一是对调查已发现的丰达采石场越界开采和违法破坏林地、草地问题,由自然资源、森林公安部门依法进行严厉查处。阿某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库伦旗阿某采石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二是责成库伦旗自然资源部门开展全面自查,库伦旗纪委监委全程介入,对立案查处案件卷宗逐一梳理,对执法程序不规范、打击不到位、以罚代管问题开展调查,对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库伦旗将确保此信访案件于2022年6月30日前全部完成整改。同时,坚持举一反三、标本兼治,在全旗范围内开展矿山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制定《库伦旗矿山综合整治方案》,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进行拉网式排查整治,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进行巩固提标,对在期矿山强化监督管理,做到边开采边治理,全面提升全域矿山管理、治理水平,切实做到保护与开发并重。

  未办结无6D2NM202204140028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六苏木镇西边的护城河、五好河,东边的石窑沟河、卜良河附近,有人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采石采砂,导致河流中断。乌兰察布市生态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核实,凉城县六苏木镇周边的河流有五号河(即举报所述“五好河”)、石夭沟河(即举报所述“石窑沟河”)、步量河(即举报所述“卜良河”)、弓坝河(应为举报反映的“护城河”)。上述4条河流均为季节性有水河流,丰水期部分河段有泉水涌出,行洪期也能满足行洪需要。2017年之前,上述4条河道支流部分河段存在采砂采石痕迹,主要是附近村民用于危房改造、维修乡间砂石路等采挖形成的。2018年,凉城县在全县范围开展了河道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偷挖盗采砂石行为,并对所有的河道进行了疏浚平整。此后,虽然这4条河流已纳入凉城县政府2019年11月批复的《乌兰察布凉城县河道采砂规划(2018-2022年)》可采区范围内,但没有对河道采砂权进行过拍卖,此4条河流河床中无任何采砂企业,故不存在采砂权手续问题。

  接到此信访案件后,凉城县委政府责成六苏木镇于4月15日-16日发动镇村两级河长对信访人反映的4条河道开展了全面巡河,重点对采石采砂行为进行排查。经排查,发现五号河和石夭沟河道有部分河段存在零星采砂小坑(方圆不足3米,深度不足0.5米),未发现有大的砂坑、砂堆以及采砂采石作业设备和机具。经走访河道周边部分村民了解核实,上述小坑是附近村民零星采砂自用形成的,没有大规模河道采砂活动。总体来看,上述4条河流平整顺畅,部分河段有泉水涌出,或在地表径流,或渗入地下,特别是弓坝河、石夭沟河泉水与融雪水汇合,水流较大,未发现采砂采石导致河流中断问题。故反映因河道采砂造成河流中断问题不属实。

  部分属实  1.针对五号河、石夭沟河部分河段零星采砂形成的小坑,已由镇村两级河长组织进行了平整,截至4月16日,已全部平整完毕。

  2.充分发挥河湖长作用,全面加强巡河排查工作,严厉打击私采乱挖行为,及时对河道坑洼地带进行平整,确保行洪顺畅。

  已办结无7X2NM202204140010  1.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汇鑫铜业有限公司在白乃庙矿的第四、十一矿段盗采地下黄金;在第五矿段私建选矿厂;在第五、第八矿段私建尾矿库排污;在第四、第五、第六、第十一矿段地表,使用硫酸和氰化钠堆浸矿石,并用浮土掩盖。

  2.四子王旗大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所在矿区违规使用氰化钠清洗矿洞,严重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3.四子王旗宏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白乃庙金矿)在其矿区违规使用氰化钠清洗矿洞,严重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同时还堆浸矿石,造成环境污染。

  乌兰察布市生态、土壤、水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投诉反映的“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汇鑫铜业有限公司在白乃庙矿的第四、十一矿段盗采地下黄金;在第五矿段私建选矿厂;在第五、第八矿段私建尾矿库排污;在第四、第五、第六、第十一矿段地表,使用硫酸和氰化钠堆浸矿石,并用浮土掩盖”问题部分属实。

  (1)投诉反映“四、十一矿段盗采地下黄金”问题部分属实。

  经查,2005年至2015年,汇鑫铜业有限公司在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白乃庙铜矿四矿段非法开采过金矿石,未在十一矿段开采过金矿石。

  2019年6月17日,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对汇鑫铜业有限公司2005至2015年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竖井非法采挖四矿段金矿石进行立案侦查。同年10月22日移送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后由四子王旗人民检察院办理。2020年5月14日,四子王旗人民检察院对汇鑫铜业有限公司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并继续侦查,待证据确实、充分后,再追究其非法采矿的刑事责任。针对上述问题,2019年12月至2021年1月,四子王旗纪委监委、乌兰察布市自然资源局、四子王旗公安局分别给予相关责任人(共9人)党内严重警告、记过、诫勉谈话等党纪政纪处分。2021年11月,四矿段采挖金矿石设施设备已拆除,采坑已回填治理。

  十一矿段采矿权归白乃庙铜业公司所有,首次设立时间为2002年2月,现采矿证有效期为2019年12月8日至2024年12月8日。经现场调查,该矿段一直由白乃庙铜业有限公司合法开采,未发现违法采矿行为。

  (2)投诉反映“在第五矿段私建选矿厂;在第五、第八矿段私建尾矿库排污”问题部分属实。

  经查,2008年底至2009年初,四子王旗汇鑫铜业有限公司为配套1500吨氧化电解铜项目(有立项批复),在五矿段建设球磨车间一处,2021年初私自将球磨车间改造为选矿厂,因当时手续不全,未建设尾矿库。2021年8月16日,五矿段因未办理环评及审批手续开工建设,四子王旗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大队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2021〕08号),处罚金1.61万元,并责令企业自行拆除恢复原状。

  第八矿段尾矿库为原龙泰铜业公司于2007年9月建成并投产,当时修建时无立项、用地等相关手续,2009年龙泰铜业公司被白乃庙铜业公司整体收购后一直停用。2020年6月1日,白乃庙铜业有限公司与鑫盛源矿业公司签订《白乃庙矿区地质环境治理生态修复暨固体废物综合回收协议》,9月23日,鑫盛源矿业公司日处理5000吨废渣、尾矿综合回收再利用项目在旗工信局取得《项目备案》,2021年6月,鑫盛源矿业公司在设备调试进行选矿实验时将选矿后的尾泥排放到原来的八矿段废弃尾矿库。针对其私自排放尾泥行为,四子王旗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8月11日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四应急责改〔2022〕11号),责令企业停止尾泥排放;四子王旗工信局于2022年3月24日下达了《停产通知书》,全面停止选厂设备调试选矿实验;四子王旗生态环境分局于2022年3月24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乌环罚07〔2022〕4号),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其处以2万元罚款,责令企业停止非法生产。

  (3)投诉反映“汇鑫铜业有限公司在第四、第五、第六、第十一矿段地表,使用硫酸和氰化钠堆浸矿石,并用浮土掩盖”问题部分属实。

  经查,汇鑫铜业有限公司2007年至2010年期间,用硫酸、氰化钠堆浸氧化铜和金矿石。在四、五、六、十一矿段地表,有硫酸堆浸氧化铜矿石堆4处,预估方量30万立方米;氰化钠堆浸金矿石堆2处,预估方量10万立方米。矿石堆未发现浮土掩盖。

  2007年,该公司取得了《汇鑫铜业有限公司年开采30万吨氧化铜矿石年堆浸金矿10万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乌环监字〔2007〕第37号)的批复。现场核查时,企业提供了四子王旗公安局出具的硫酸、氰化钠审批单。

  2.投诉反映的“四子王旗大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所在矿区违规使用氰化钠清洗矿洞,严重污染地下水和土壤”问题正在核查中。

  经查,四子王旗大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砷矿位于白音朝克图镇政府所在地西南2公里处,采矿证号:C1509002011066120116376,有效期限:2020年6月22日至2022年6月22日。2015年8月至今一直处于停产状态。经白音朝克图镇走访矿区周边3公里范围内6户牧民,牧民表示未听说过有企业用氰化钠清洗矿洞行为。

  针对投诉反映问题,四子王旗生态环境分局已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对矿区及周边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布点取样检测,四子王旗委、政府已组织相关部门成立问题调查工作专班,深入矿区实地调查核实,目前正在调查中。

  3.投诉反映的“四子王旗宏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白乃庙金矿)在其矿区违规使用氰化钠清洗矿洞,严重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同时还堆浸矿石,造成环境污染”问题正在核查中。

  经查,宏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曾使用氰化钠堆浸,现场有氰化钠堆浸金矿石堆2处,预估方量分别为1.2万、1.5万立方米左右。2007年,该公司公司取得了《四子王旗宏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5万吨/年低品位矿石堆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现场核查时,企业提供了公安部门出具的氰化钠审批单。

  针对投诉反映的问题,四子王旗生态环境分局已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对浸堆、矿区周边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布点取样检测。下一步,四子王旗旗委、政府待2022年4月24日《土壤检测报告》和调查工作专班《调查报告》出具后,依据结论再行判定。

  部分属实  1.针对投诉反映的五矿段私建选矿厂相关问题,2022年4月15日,白音朝克图镇综合执法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汇鑫铜业有限公司自行拆除五矿段选矿厂,现正在拆除,2022年4月23日前全部拆除并完成治理。针对八矿段尾矿库相关问题,2022年4月16日,四子王旗应急管理局下达《关于对内蒙古鑫盛源矿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八矿段尾矿库参照闭库程序实施闭库工程的通知》,责令鑫盛源矿业公司启动八矿段尾矿库闭库程序。目前,企业已聘请河北海湾设计院开始闭库方案设计,按照设计方案时限完成闭库。

  2.针对投诉反映的四、五、六、十一矿段相关问题,根据举报线索,2022年4月16日,四子王旗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内蒙古三方监测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编制了《汇鑫铜业有限公司四、五、六、十一矿段地下水土壤监测方案》,对使用硫酸和氰化钠堆浸矿石涉及区域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布点取样检测,并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对硫酸堆浸氧化铜矿石堆和氰化钠堆浸金矿石堆进行鉴定分析,提出方案进行处置。

  3.针对投诉反映的大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相关问题,根据举报线索,2022年4月16日,四子王旗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内蒙古三方监测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编制了《四子王旗大地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矿区地下水、土壤现状监测方案》,对矿区及周边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布点取样检测。根据内蒙古三方监测环保有限责任公司4月18日出具的该区域《地下水检测报告》,显示氰化物检测结果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限值。《土壤检测报告》检测数据将于4月24日提供。针对举报人反映的使用氰化钠清洗矿洞问题,2022年4月17日,四子王旗委、政府组织旗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工信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成立问题调查工作专班,深入矿区实地调查核实,目前正在调查中。下一步,四子王旗旗委、政府待2022年4月24日《土壤检测报告》和调查工作专班《调查报告》出具后,依据结论再行判定。

  4.针对投诉反映的宏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相关问题,根据举报线索,2022年4月16日,四子王旗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内蒙古三方监测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编制了《宏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白乃庙金矿)矿区地下水、土壤、堆浸废石现状监测方案》,对浸堆、矿区周边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布点取样检测,同时,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对2处氰化钠堆浸金矿石堆进行鉴定分析,提出方案进行处置。根据内蒙古三方监测环保有限责任公司4月18日出具的该区域《地下水检测报告》,显示氰化物检测结果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限值。《土壤检测报告》检测数据将于4月24日提供。针对举报人反映的使用氰化钠清洗矿洞问题,4月17日,四子王旗委、政府组织旗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工信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成立问题调查工作专班,深入矿区实地调查核实,目前正在调查中。届时将依据《土壤检测报告》和四子王旗旗委、政府调查工作专班调查结论,再行判定。

  阶段性办结无8X2NM202204140013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中和西镇有人将四万多亩沙漠绿地(北至黄河,南至库布其沙漠,西至毛不拉孔兑,植树造林3万亩、种草加管护1万多亩)变成了牛羊牧场,将毛不拉孔兑变成采砂厂。四万多亩林草地造成不同程度损坏。鄂尔多斯市生态  1.关于“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中和西镇有人将四万多亩沙漠绿地(北至黄河,南至库布其沙漠,西至毛不拉孔兑,植树造林3万亩、种草加管护1万多亩)变成了牛羊牧场,四万多亩林草地造成不同程度损坏”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举报人反映地块位于达拉特旗中和西镇翻身村,为中和西镇南伙房村村民高某成与中和西镇翻身村村民委员会涉法涉诉案件地块,面积为43087亩。经一审、二审、终审判决,其中10657亩由高某成经营至2029年3月1日,其他土地属于翻身村村民委员会。因高某成对法院判决拒不执行,认为其对原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多年来通过多渠道进行信访反映该问题,目前仍在调解中。

  2022年4月15日,经比对2018年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上述地块中灌木林地7073亩、未成林造林地8471亩、宜林地9783亩、无立木林地420亩;剩余部分经比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成果,其中草地10656亩,沙地3770亩,河流水面1224亩,灌木林地1485亩,农村道路205亩。上述林草地现由翻身村4名护林员进行管护。经对护林员与周边群众走访调查并利用无人机勘查,上述地块林草植被总体长势良好,未发现明显破坏植被痕迹,历年卫片执法也无违法图斑,但地块中存在少量干牛粪、羊粪和足迹,推定有偷牧放牧行为。经调查,该地块周边区域涉及南伙房村、红海子村、翻身村三个村,紧邻地块有养牛户9户,存栏量305头;养羊户8户,存栏量2200余只,以上养殖户均建有相关养殖棚圈等设施。2022年4月17日,中和西镇综合执法局向上述养殖户下达了《禁止放牧告知书》,引导农户自觉舍饲养殖,不得再进行偷牧放牧。

  2.关于“达拉特旗中和西镇有人将毛不拉孔兑变成采砂厂”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2009—2017年新改建S24兴巴高速公路期间,毛不拉孔兑下游范围内存在无证采砂点3处,其中第1处为2009年郝某与翻身村签订承包合同后采砂经营点,承包期满后已于2014年停产;第2处为2009年张某英与翻身村1至5社签订承包协议后采砂经营点,因纠纷矛盾已于2013年停产;第3处为袁某2014年向翻身村6社承包经营点,承包期满后已于2017年停产。上述3处采砂经营点停产后均已废弃,原杭锦旗国土资源局联合杭锦旗环保等部门已对郝某等进行了行政处罚。2019年4月,达拉特旗在河道“清四乱”行动中,对毛不拉孔兑内存在的3处废弃采沙点进行了清理,砂台等采砂设施均已拆除。经2022年4月15日对毛不拉孔兑达拉特旗段内河道实地踏查,未新发现非法采砂盗砂行为。

  部分属实  1.成立由中和西镇、司法等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推进高某成与东达公司执行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尽快协调双方当事人解决矛盾纠纷,达成一致解决意见。

  2.坚定不移贯彻落实禁牧政策,全面推行林(草)长制,责成中和西镇人民政府进一步压紧压实禁牧主体责任,抓好禁牧工作落实。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持续加大巡查力度,严厉打击查处偷牧行为,对屡禁不止的偷牧户,从严处罚。

  3.严格按照《达拉特旗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达拉特旗河道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持续开展河道“四乱”整治,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持续加大宣传引导,加强对河道非法采砂危害性和打击非法采砂必要性的宣传报道,提高农牧民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阶段性办结  1.针对禁牧工作中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2022年4月17日,经中和西镇党委研究决定,对现任中和西镇综合执法局局长贺新民(副科级)在全镇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2.针对护林员巡查不到位、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2022年4月16日,经中和西镇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现任翻身村护林员王双平做出解聘处理;对护林员郭虎林、张飞清、石蛆小每人处以500元罚款。

  3.针对河道砂石资源监管不力的问题,2022年4月17日,经达拉特旗自然资源局党组研究决定,对时任原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马飞(副科级待遇)在全系统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下转第8版  ■上接第6版

  序

  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9X2NM202204140003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石兰计村六孔桥附近,有人挖沙石料(现场有挖掘机、筛分设备),破坏土地 2000多亩。巴彦淖尔市生态  经查,群众投诉反映问题基本属实。

  1.基本情况。2022年4月7日,乌拉特中旗自然资源局委托内蒙古乔泰国土勘测技术有限公司实测后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报告》显示,该砂石矿采矿范围实际占用土地为1018.86亩。其中,历史办理采矿手续面积926.4亩,工业场地92.46亩未办理用地手续。通过调取国土二调数据,该砂石矿实际占用土地地类为采矿用地和其他草地(未利用地)。2022年4月14日,乌拉特中旗自然资源局核查时发现现场有采坑、堆存的砂石、停放挖掘机和筛分设备。

  2.地质环境治理情况。2021年1月8日,乌拉特中旗自然资源局向内蒙古媛淋建材有限公司下达了《矿山地质环境限期治理通知书》,责令企业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对采矿证范围及周边采坑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2021年11月18日,已经市自然资源局专家验收通过,验收面积为926.4亩。

  基本属实  2015年至2017年间,乌拉特中旗自然资源局对王某某(内蒙古媛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无证开采进行过3次行政处罚,共计没收违法所得61000元,罚款29000元,并将涉嫌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受理后,以盗采矿产资源罪对王某某、王某某儿子王某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院提请公诉。2019年旗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其儿子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半。

  2022年4月7日,乌拉特中旗自然资源局对内蒙古媛淋建材有限公司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立即对采坑周边建筑物、临时彩钢房进行拆除,对堆放的砂石料、拆除的设备进行清理,并完成违法占用92.46亩土地的地质环境治理。对于内蒙古媛淋建材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行为,乌拉特中旗自然资源局正在立案查处。

  未办结无10X2NM202204140044乌海市锦宇矿业有限公司在矿口区域内造成深达30米的深坑;烧制白灰的过程中,白灰散落在进入厂区道路两边,造成草场污染;厂区内还有未曾恢复治理的白灰残留物,堆积如山。乌海市东兴石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灰尘漫天飞。上述2家矿业企业所在的老石旦镇、拉僧庙镇石料厂区都存在越界开采与环境污染问题。乌海市生态  经查,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其中,“乌海市锦宇矿业有限公司在矿口区域内造成深达30米的深坑”的问题属实;“烧制白灰的过程中,白灰散落在进入厂区道路两边,造成草场污染”的问题属实;“厂区内还有未曾恢复治理的白灰残留物,堆积如山”的问题部分属实;“乌海市东兴石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灰尘漫天飞”的问题基本属实;“上述2家矿业所在老石旦镇、拉僧庙镇石料厂区都存在越界开采与环境污染问题”的问题基本属实。

  信访案件核查情况:群众反映的乌海市锦宇矿业有限公司指乌海市錦宇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宇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以生产销售石灰石产品为主,2012年将原有白灰竖窑升级改造为回转窑,现年产95万吨石灰石、70万吨活性石灰及20万吨脱硫剂。乌海市东兴石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指乌海市东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兴公司),成立于1984年8月,以开采石灰石为主,后因市场原因2017年3月停产,2018年主营业务改为年产70万吨脱硫剂。两家企业均位于海南区呼珠不沁希勒矿区内。

  1.锦宇公司存在问题核查情况

  (1)关于“乌海市锦宇矿业有限公司在矿口区域内造成深达30米的深坑”的问题属实。

  对群众反映问题中的深坑,海南区通过调取2004年10月7日影像图,显示该处原有地貌为自然形成的山坳,非人为造成,不存在地质环境破坏行为。经现场核实,该坑深度约30米,面积约3000平方米,不在锦宇公司采矿权范围内,锦宇公司在开采过程中利用山坳洼地建设了石料破碎生产线,其他位置用于存放成品石料,由于该企业多年沿地势周围不断向上堆砌石料,从地势高处看形成了深达30米的深坑,深坑为人为堆砌石料所形成。经核查,该公司在山坳洼地的生产线及存放石料用地相关手续均未取得,下一步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2)关于“烧制白灰的过程中,白灰散落在进入厂区道路两边,造成草场污染”的问题属实。

  经核查,锦宇公司白灰生产工段和石料破碎工段均按照环评要求配套建设了布袋除尘器,且运行正常。经现场排查和无人机航拍,该企业生产的白灰全部储存在封闭式料棚内,但在转运、装卸过程中仍有撒落现象,再加上运输车辆苫盖不严等原因附带到厂区道路及周边草场,造成扬尘污染。2017、2018年,因道路扬尘污染及无组织排放问题,海南区生态环境分局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

  (3)关于“厂区内还有未曾恢复治理的白灰残留物,堆积如山”的问题部分属实。

  经实地核查,锦宇公司对生产白灰过程中产生的残留物,已全部按规范要求堆存在封闭式储库内,并作为脱硫剂和制成氢氧化钙进行销售,厂区内并无未治理的白灰残留物。但在2019年因除尘灰堆存不规范,被海南区生态环境分局予以处罚。同时该企业厂区外目前还存放有周边已关停企业的白灰残留物。

  2.关于“乌海市东兴石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灰尘漫天飞”的问题基本属实。

  经现场核查和无人机航拍,东兴公司脱硫剂生产过程中已按照环保要求配备抑尘设施,但厂区内露天堆存大量石料,存在苫盖不到位,拉运、装卸时洒水降尘不及时,产生扬尘污染的问题。2017、2018、2020、2021年,该企业因生产过程中造成扬尘污染,海南区生态环境分局分别对其进行了处罚。

  3.关于“2家矿业企业所在的老石旦镇、拉僧庙镇石料厂区都存在越界开采与环境污染问题”的问题基本属实。

  经核查,2006年,老石旦镇、拉僧庙镇合并为拉僧庙镇。该区域目前共有8家具有矿业权的企业。

  其中,5家(包钢(集团)公司乌海海南矿业分公司、乌海市錦宇矿业有限公司、乌海市鼎力钙业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东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大漠石灰石矿)在2011—2021年均不同程度存在越界开采行为。对此,海南区共计没收越界非法所得234.4964万元,罚款55万元;1家企业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罚金200万元,2名企业直接责任人员被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共计60万元。2022年4月16日,海南区自然资源分局聘请测绘公司对该区域内8家企业开采情况进行测绘,经4月18日套合2022年卫星影像,4月20日实地勘察,判定无新增越界开采现象。

  4家(包钢(集团)公司乌海海南矿业分公司、乌海市錦宇矿业有限公司、乌海市东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乌海蒙西水泥有限公司)在2017—2022年均不同程度存在因生产、运输过程中降尘不到位,物料露天堆放苫盖不严密,对厂区及周边道路洒水降尘不及时等问题。海南区生态环境分局,分别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苫盖露天堆存的石料,限期清理并进行了处罚,共计罚款42万元。

  该案件办结情况认定为“未办结”,预计阶段性办结时间为2022年6月初,办结时间为2023年10月底。

  基本属实  信访案件查处情况:

  1.关于“烧制白灰的过程中,白灰散落在进入厂区道路两边,造成草场污染”的问题。2022年4月17日,海南区生态环境分局对锦宇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乌环责改字(南)〔2022〕429号),责令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对存在问题加快整改,已进行立案处罚。

  2.关于“乌海市东兴石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灰尘漫天飞”的问题。2022年4月17日,海南区生态环境分局对东兴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乌环责改字(南)〔2022〕430号),责令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对存在问题加快整改,已进行立案处罚。

  信访案件整改情况:

  1.旗帜鲜明讲政治,以坚定立场实现整改高站位统筹。始终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着力抓好乌海及周边地区等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作为工作遵循,以“七治”为总抓手,坚决从政治上看、政治上办、政治上改,把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问题核查整改,作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大政治任务,认真梳理研究,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全力抓好整改落实。

  2.对表对标抓落实,以扎实举措确保问题整改高标准推进。坚持问题导向,遵循立行立改和长远发展相结合,主动认领问题、主动整改落实,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针对扬尘污染问题,要求企业按照规定苫盖厂区露天堆存的物料,封闭硬化白灰装车区域,安装清洗装置,对出厂车辆进行清洗,降低扬尘污染。严格执行“先治尘再生产”原则,督促矿山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达不到扬尘污染控制要求的企业,严禁投入生产。针对污染草场问题,将因地制宜,加强道路两侧绿化种植和日常养护,同时规范运输车辆,严格落实苫盖措施,严防撒漏;加大矿区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降尘力度,提高机械化清扫率,及时清理道路两侧浮土,减少扬尘污染。针对固废清理问题,继续落实2022年2月23日发布的《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呼珠不沁希勒矿区范围内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通告》(〔2022〕第1号),要求海南区老石旦东山至拉僧庙石灰岩矿区(呼珠不沁希勒矿区)原矿山企业、烧制企业(个人)进行登记,并开展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对有责任主体的遗留固废要求原企业依法依规处置,对无责任主体的遗留固废由政府进行治理。持续推进正在实施的呼珠不沁希勒4个片区的矿区治理项目,加快清理矿区内的废弃构筑物、残留白灰,切实改善该区域矿山地质环境,实现生态环境向好发展。针对越界开采问题,已指定专人负责盯办越界开采案件,同时做好常态化监管,组织执法监察人员完善日常巡查机制,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海南区内所有非煤矿山进行排查,聘请测绘公司定期重点排查越界开采行为,结合测绘结果比对核查,研判分析,如确定有越界开采行为则立即责令停止并进行查处。

  3.推动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以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从严从细从实落实好《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内政发〔2020〕26号)《乌海市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1年—2023年)》(乌海政发〔2021〕11号)《乌海市海南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三年(2021年—2023年)行动方案》(海南政发〔2021〕24号)以及《乌海及周边地区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内自然资发〔2021〕124号),全力以赴、坚决有力抓好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持续做好矿区生产厂区、道路两侧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积极做好周边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科学治理,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全地域、全过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全面推进非煤矿山整合,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规范企业行为,杜绝违法采矿行为发生。同时,加快绿色矿山建设,对照绿色矿山标准,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开展创建工作,不断巩固提升绿色矿山建设质效。

  4.深刻吸取教训,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通报典型案例为警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集中公开通报“内蒙古巴彦淖尔乌拉特前旗铁矿等开采违法违规问题突出,生态破坏严重”的典型案例,教训是深刻的,我们将认真吸取教训,时刻保持警醒警觉,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加大锦宇公司违法占地查处力度。经核查,2018—2021年,锦宇公司违法占地共计31779.17平方米,海南区共计罚款307080.29元。2022年4月16日,聘请测绘公司对锦宇公司违法占地情况进行测绘,初步核查违法建筑占地20957.7976平方米,料堆占地51181.825平方米,共计违法占地72139.6226平方米。2022年4月18日,已对该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核实情况进行立案查处。全力抓好呼珠不沁希勒整体矿区治理工作。针对海南区呼珠不沁希勒矿区的生态环境问题突出,治理进度缓慢等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找准关键点和突破点,坚决按照中央环保督察组和自治区要求,进一步压实整改主体责任,由海南区委、政府一把手亲自抓、亲自盯,由区属相关部门组成专项工作组,采取削坡、拆除、清运(回填)、整平、覆土、种草等措施,对4个治理区逐个组织实施,压茬推进,推动治理,使治理区域内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同时,启动纪检监察机制,严肃倒查责任,核查管理漏洞,对失职失责的干部严肃追责问责,绝不姑息,以坚决有力、从严从实的态度抓好问题整改。截至目前,海南区已累计投入资金1300万元,按照先难后易的原则,将呼珠不沁希勒第一治理区域内厂房及窑体全部拆除,清除构筑物1.9297万平方米,清理固废60.07万立方米,平整场地6.8万平方米。

  未办结无11X2NM202204140076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音敖包工业园区有四家石料厂存在未办理合理用地手续和环保问题。其中,有2家石料厂(其中1叫通源石料厂)未建设封闭式储料仓未封闭,扬尘污染严重。七里沟里面有2家石料厂,无环保设施,破坏生态环境。阿拉善盟大气、其他污染  群众反映情况所涉石料矿共4家:

  阿拉善左旗乌素图通源沙石厂巴音敖包嘎查通源建筑用石料矿已办理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姓名为丁某某,位于阿拉善左旗乌斯太镇巴音敖包嘎查,采矿权初设时间为2014年7月,共办理延续手续2次,有效期为2020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1日,开采矿种制灰用石灰岩,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生产规模60万吨/年,矿区面积1.2716平方公里。

  阿拉善左旗顺泽石料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左旗白音石灰岩矿已办理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姓名为孔某某,位于阿拉善左旗乌斯太镇巴音敖包嘎查,采矿权初设时间为1997年12月,共办理延续手续13次,有效期为2020年5月10日至2023年5月10日,开采矿种水泥用石灰岩,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生产规模50万吨/年,矿区面积0.0775平方公里。

  阿拉善盟润和矿业有限公司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乌素图镇七里沟石料矿已办理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姓名为李某某,位于阿拉善左旗乌斯太镇巴音敖包嘎查,采矿权初设时间为2017年6月,共办理延续手续1次,有效期为2020年6月30日至2023年6月30日,开采矿种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生产规模10万立方米/年,矿区面积0.05平方公里。

  阿拉善盟巴音敖包众心种植合作社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巴音敖包嘎查七里沟建筑用砂矿已办理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姓名为何某,位于阿拉善左旗乌斯太镇巴音敖包嘎查,采矿权初设时间为2020年9月,有效期为2020年9月10日至2023年9月10日,开采矿种建筑用砂,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生产规模6万立方米/年,矿区面积0.0754平方公里。

  1.关于“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音敖包工业园区有四家石料厂存在未办理合理用地手续”的问题部分属实。

  (1)阿拉善左旗乌素图通源沙石厂巴音敖包嘎查通源建筑用石料矿于2021年3月3日取得《关于阿拉善左旗乌素图通源沙石厂临时建设用地的批复》(阿高审服发〔2021〕68号),主要是生产加工和工业广场用地,占地面积55923.66平方米,临时用地使用期限1年(2022年3月3日到期),2022年3月4日,高新区自然资源局下发《通知》,要求企业拆除地上建筑物,完成土地复垦。由于3月以来受疫情防控制约,矿山企业于4月开始有序拆除地上建筑物。

  (2)阿拉善左旗顺泽石料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左旗白音石灰岩矿于2021年4月19日取得《关于阿拉善左旗顺泽石料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白音石灰岩矿临时建设用地的批复》(阿高审服发〔2021〕137号),主要是开采、生产加工、办公生活、工业广场等用地,占地面积45155.24平方米,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1年(2022年4月19日到期),已于2022年4月15日下发《通知》,要求企业到期后拆除地上建筑物,完成土地复垦。

  (3)阿拉善盟润和矿业有限公司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乌素图镇七里沟石料矿于2020年6月3日取得《关于乌斯太镇七里沟石料矿工业场地及生活区项目临时建设用地的批复》(阿高审服发〔2020〕183号),主要是生产加工、工业广场及生活区等用地,占地面积10050平方米,临时用地使用期限1年到期后,2021年6月15日取得《关于乌斯太镇七里沟石料矿工业场地及生活区项目临时建设用地延期的批复》(阿高审服发〔2021〕212号),延期1年至2022年6月15日到期,计划临时用地到期后下发《通知》,要求企业拆除地上建筑物,完成土地复垦。

  (4)阿拉善盟巴音敖包众心种植合作社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巴音敖包嘎查七里沟建筑用砂矿于2020年10月22日取得《关于阿拉善盟巴音敖包众心种植合作社砂石厂项目临时建设用地的批复》(阿高审服发〔2020〕331号),主要是生产加工、工业广场及办公等用地,占地面积33000平方米,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1年至2021年10月22日到期,2021年10月25日高新区自然资源局下发《通知》,要求企业拆除地上建筑物,完成土地复垦。目前,矿山企业已完成部分地上建筑物拆除工作。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下发执行后,高新区立即叫停矿山企业临时用地审批工作,已审批4家石料厂的临时用地手续到期后,及时下发《通知》责成企业拆除地上建筑物,进行土地复垦工作。对涉嫌违规审批临时用地手续问题,高新区纪工委已对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局下达《履责提示函》。经核查,上述4家矿山企业占用土地均与阿左旗乌斯太镇巴音敖包嘎查或牧民签订了临时占用补偿协议,补偿费用由矿山企业按年支付,占用土地权属为巴音敖包嘎查集体土地。2021年7月15日,发现阿拉善左旗顺泽石料有限责任公司白音石灰岩矿未取得建设用地手续建设全封闭储料仓605平方米,2021年8月6日立案,9月17日结案,处罚款3630元。其余3家石料厂未发现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等行为。

  目前,正在开展地上建筑物拆除及征转用地报批工作,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征转批文,完成土地复垦。(《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第四条,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

  2.关于“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音敖包工业园区有四家石料厂存在环保问题。其中,有2家石料厂(其中1叫通源石料厂)未建设封闭式储料仓未封闭,扬尘污染严重。七里沟里面有2家石料厂,无环保设施,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部分属实。

  (1)2022年1月20日,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乌斯太分局已对阿拉善左旗乌素图通源沙石厂巴音敖包嘎查通源建筑用石料矿进行了现场监督帮扶,该矿现场处于停产状态,石料破碎加工生产线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对破碎机、振动筛、运输皮带采取了封闭抑尘措施,对矿区道路压实洒水降尘,物料堆场建设了防风抑尘网并进行苫盖。因使用土地属临时用地,按照自然资源部门要求不得新建永久构筑物,未建设石料全封闭库。1月24日,乌斯太分局下发《通知》(阿环乌发﹝2022﹞18号),要求该企业进一步完善苫盖防尘措施,尽快办理永久用地手续后建设全封闭石料库,完成前不得恢复生产;3月6日,乌斯太分局对该矿进行了复查,现场仍处于停产状态,有效完善了苫盖防尘工作,但未获得国有建设用地手续,未开展全封闭库建设,乌斯太分局已于当日依法立案处罚,并要求未完成整改前不得恢复生产。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该矿地类属性为未利用地,无需办理征占用林地、草原手续,未发现破坏林地、草原违法问题。

  (2)2022年1月20日,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乌斯太分局已对阿拉善左旗顺泽石料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左旗白音石灰岩矿进行了现场监督帮扶,该矿现场处于停产状态,石料破碎加工生产线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对破碎机、振动筛、运输皮带采取了封闭抑尘措施,对矿区道路压实洒水降尘,物料堆场建设了防风抑尘网并进行苫盖,已建成的全封闭储料仓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因使用土地属临时用地,按照自然资源部门要求不得新建永久构筑物,全封闭库建设未完成。1月24日,乌斯太分局下发《通知》(阿环乌发﹝2022﹞20号),要求该企业进一步完善苫盖防尘措施,尽快办理永久用地手续后开展全封闭库建设工作,完成前不得恢复生产;3月6日,乌斯太分局对该矿进行了复查,现场仍处于停产状态,该矿有效完善了苫盖防尘工作,但未获得国有建设用地手续,全封闭未完成,乌斯太分局已于当日依法立案处罚,并要求未完成整改前不得恢复生产。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该矿地类属性为未利用地,无需办理征占用林地、草原手续,未发现破坏林地、草原违法问题。

  (3)2022年1月21日,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乌斯太分局已对阿拉善盟润和矿业有限公司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乌素图镇七里沟石料矿进行了现场监督帮扶,对破碎机、振动筛、运输皮带采取了封闭抑尘措施,对矿区道路压实洒水降尘,物料堆场建设了防风抑尘网并进行苫盖。因使用土地属临时用地,按照自然资源部门要求不得新建永久构筑物,未建设石料全封闭库。1月24日,乌斯太分局下发《通知》(阿环乌发﹝2022﹞21号),要求该企业进一步完善苫盖防尘措施,尽快办理永久用地手续后建设全封闭石料库,完成前不得恢复生产;3月6日,乌斯太分局对该矿进行了复查,现场仍处于停产状态,有效完善了苫盖防尘工作,但未获得国有建设用地手续,未开展全封闭库建设,乌斯太分局已于当日依法立案处罚,并要求未完成整改前不得恢复生产。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该矿地类属性为未利用地,无需办理征占用林地、草原手续,未发现破坏林地、草原违法问题。

  (4)2022年1月21日,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乌斯太分局已对阿拉善盟巴音敖包众心种植专业合作社沙石厂进行了现场监督帮扶,该矿现场处于停产状态,该矿石料破碎加工生产线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对矿区道路压实洒水降尘,物料堆场建设了防风抑尘网并进行苫盖。因使用土地属临时用地,按照自然资源部门要求不得新建永久构筑物,未建设石料全封闭库。1月24日,乌斯太分局下发《通知》(阿环乌发﹝2022﹞19号),要求该企业进一步完善苫盖防尘措施,尽快办理永久用地手续后建设全封闭石料库,完成前不得恢复生产;3月6日,乌斯太分局对该矿进行了复查,现场仍处于停产状态,有效完善了苫盖防尘工作,但未获得国有建设用地手续,未开展全封闭库建设,乌斯太分局已于当日依法立案处罚,并要求未完成整改前不得恢复生产。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该矿地类属性为未利用地,无需办理征占用林地、草原手续,未发现破坏林地、草原违法问题。

  部分属实下一步,阿拉善高新区一是将切实加大土地巡查执法力度,确保土地使用规范;二是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大定期巡查力度,与自然资源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确保有关矿山企业未完成整改前不得恢复生产。阶段性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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