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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27批   2022年4月29日)

  序

  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1X2NM202204200069  武川县盗取砂石的情况比较严重:1.2010年至2020年,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哈乐镇白某,以河道治理为由,大肆盗取河道砂石,把哈乐镇全部的河道挖的满目疮痍。还有福兴元南面村里的一座山不知道被谁挖的山顶都空了。2.比如李某某在东土城乡每天偷沙,赵某某常年偷沙非常严重,都在手机微信上卖。呼和浩特市生态  (1)哈乐镇全部的河道挖的满目疮痍属实。哈乐镇境内共有季节性山洪沟6条,分别为碱河、毛八贝沟、德胜营沟、东花圪台沟、卯独庆沟以及宝气沟,均为季节性河流。其中卯独庆沟及宝气沟上世纪80-90年代曾发生开采砂金的行为,对河道造成了破坏。2018年5月,按照武川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按照中共武川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纪要〔2018〕6号),由哈乐镇委托第三方公司对卯独庆沟及宝气沟塘坊村段进行了河道综合治理。  (2)2010年至2020年,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哈乐镇白某,以河道治理为由,大肆盗取河道砂石部分属实。白某为武川县原大豆铺乡昌顺砂石矿法人代表白某某,该矿区位于哈乐镇塘坊村北部,塘坊村段河道边,昌顺砂石矿2006年工商部门注册了营业执照,发改部门办理了立项批复,原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于2007年7月6日首次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号C1501002010077130075728,矿区面积0.2139平方公里,开采矿种为建筑用砂,露天开采。坐标为采矿区坐标为:点位1为4548931.16,37556223.54;点位2为4548931.16,37556293.54;点位3为4548291.16,37556353.54;点位4为4548461.16,37556223.54;点位5为4548721.16,37556193.54;点位6为4548171.15,37556373.55;点位7为4548171.15,37556423.55;点位8为4547831.15,37556353.55;点位9为4547609.52,37556454.84;点位10为4547583.59,37556354.5;点位11为4547781.15,37556263.55;点位12为4547781.15,37556303.55,采矿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2017年11月,办理了变更矿区范围登记,矿区范围面积由0.2139平方公里缩小到0.0931平方公里。2021年11月,该矿业权后经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了延续,按照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内自然资规〔2020〕4号)将有效期限延至2026年7月8日。采矿权人在有效期内进行过间断性开采,对地质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从2010年6月至2016年5月按照地勘单位编制的《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大豆铺乡昌顺砂石矿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及土地复垦方案》(2013-2016方案、2016-2019方案)要求,分两期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了恢复治理,2017年12月通过了专家组验收。  2020年6月20日,接到矿业权人白某举报,发现有人在其矿区范围内盗采建筑用砂,武川县自然资源局联合哈乐镇、县公安局等部门进行了严厉打击,根据《矿产资源法》第39条规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武自然资监字〔2020〕第004号),对刘某某擅自在塘坊村段河道内开采建筑用砂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依法扣押了非法盗采、运输工具,并对违法嫌疑人进行了1.73万元现金处罚,公安局对当事人进行了拘留。  (3)还有福兴元南面村里的一座山不知道被谁挖的山顶都空了,情况不属实。经调查,福兴元村为可镇大水圪洞村委会所属自然村,村南为坡耕地,一直有村民耕种,未发现挖采现象。  (4)比如李某某在东土城乡每天偷沙,赵某某常年偷沙非常严重,都在手机微信上卖部分属实。县公安局通过系统工具用关键词(武川卖砂、砂厂、卖砂子)对两群(微信群、QQ群)进行搜索未发现相关信息,使用多种搜索引擎更换关键词检索也未发现相关信息。同时对原东土城乡(2006年前东土城单设乡,2006年6月并入上秃亥乡至今)周边挖沙采砂线索进行了排查,调阅了武川县自然资源局近年来打击处理过的非法采砂案卷,围绕武川县公安局近两年执法办案过程中涉及非法采砂接处警情况核查线索,重点摸排李姓和赵姓人员。结合调查反馈情况,2018年至今,武川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以及上秃亥乡共处置上秃亥乡范围涉砂警情6起,处理10人次(其中李姓人员3人、无赵姓人员),对相关违法嫌疑人作出了行政拘留和罚款处罚。武川县公安局于2022年4月23日围绕东土城村附近的村庄开展现地巡查,通过走访村委会、护林员以及部分村民了解情况,均反馈东土城村周边没有偷采砂线索。基本属实  (1)武川县要求昌顺砂石矿严格按照职能部门要求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开采,目前在手续未完备前对生产设备进行了拆除,对沙坑进行了平整。  (2)武川县将继续加强日常监管,坚决杜绝私采盗挖等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网格员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发现一起,严查一起。已办结无2X2NM202204200022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章盖营大队毛不拉村距离工业园区的药厂不到2公里。因药厂污染,地下水不能饮用。园区固废处理厂距离村子不到1公里,全县以及周边药厂的垃圾和有毒物质全部埋在这,地下水污染特别严重,而且药厂晚上放臭气。呼和浩特市水,大气,土壤  (1)因药厂污染,地下水不能饮用问题不属实。毛不拉自然村位于托克托产业园区西区西南方向,距园区最近药厂2.2公里。园区内共有5家药厂,分别为内蒙古常盛制药有限公司、内蒙古神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金达威药业有限公司、内蒙古中牧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内蒙古拜克生物有限公司,各企业废水采取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或委托金河环保公司处理方式进行了合理处理和综合利用,均无向外环境排放废水的排口。毛不拉村村民现饮用托克托春华供水公司供应的以黄河净化水为水源的自来水。2021年度自来水水质监测报告显示:各项指标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2)园区固废处理厂距离村子不到1公里问题部分属实。内蒙古托克托县南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位于托克托产业园西区海生不拉村,项目东侧和北侧为托克托产业园,南侧和西侧为空地,2013年10月建成,属于市政环保基础建设项目,主要填埋园区干化污泥和生活垃圾,占地面积90.45亩(6.03公顷),设计处理规模为110吨/日,其中生活垃圾66吨/日,污泥44吨/日,总库容40.4万立方米。使用年限为10年,环评、验收手续齐全。毛不拉村位于垃圾场东南,最近直线距离为1.8公里。  (3)全县以及周边药厂的垃圾和有毒物质全部埋在这,地下水污染特别严重问题部分属实。2013年10月-2017年2月,内蒙古托克托县南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一直未运行,2017年3月开始填埋金河环保公司干化污泥,现已填埋14.2万吨;2020年3月开始填埋托克托产业园内工业企业、园中村(西大圐圙村、冯彦村、燕山营村、柳二营村等)产生的生活垃圾,现已填埋约6万吨。  经核查,托克托产业园区5家发酵制药企业产生的工业固废全部交于金河工业固废填埋场填埋,产生的危险废物除了按环评要求自行处置部分外,全部交由有资质第三方公司进行处置。各制药企业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处置及转移联单等台账齐全。  该生活垃圾填埋场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64-2020)要求,建设6眼地下水监测井(1眼本底井、1眼排水井、2眼污染扩散井、2眼污染监视井),该监测井建设条件满足监测目标要求。从2013年10月建成以来,6眼地下水监测井一直没有水。根据地质条件判断,垃圾填埋场所处位置地下水埋深比较深,6眼地下水监测井深度按规范设置均未突破天然隔水层,造成地下水监测井无水,一直未监测。2021年12月8日,内蒙古呼和浩特托清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托克托产业园)委托内蒙古康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毛不拉村85米深井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氟化物1项指标超标,监测值为1.26mg/L(标准为1mg/L),其他各项因子均满足标准要求。关于氟化物超标问题,园区结合对地下水历史监测数据分析,超标原因主要与托县地下水氟化物本底值偏高有关。  (4)药厂晚上放臭气问题部分属实。2018年以来,针对发酵制药企业异味逸散问题,常盛制药、神舟生物、金达威药业、中牧药业和拜克生物5家企业近年来开展了一系列整理工程,目前在所有涉气车间均完成了车间封闭、有组织治理,并配套了微生物除臭塔。查阅2018年以来自行检测报告,有组织废气排口均能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规定限值,厂界无组织废气均能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规定限值。4月10日,市生态环境局托县分局工作人员核查了产业园区各制药企业生产运行情况,现场调阅了生产运行台账、各企业季度自行监测报告及废气在线监控数据,5家制药企业全天候生产。但在日常巡查情况,遇逆温、静稳等不利气象条件,偶有异味逸散情况。按照生产工艺操作,5家制药企业全天生产,运行负荷全天相同,所有生产废气均经有组织排放。经日常巡查,上述5家企业无旁路排气,废气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正常,不存在晚上放臭气情况。部分属实  (1)托克托产业园定期对南郊垃圾场周边村庄开展地下水监测,切实保障周边地下水环境安全。  (2)持续加强对南郊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监督管理力度,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确保填埋作业、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3)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管理长效机制,明确责任,消除南郊垃圾填埋场环境风险隐患,保障周边地下水环境安全。已办结无3X2NM202204200098  1.2004年—2022年,通辽市大青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30-50年的原始森林、自然林、人工林5000—10000亩被砍伐。2.2004年—2006年,大青沟内新建办公楼、马场、停车场、开发房地产等,私自砍伐共计7—11万棵树木。通辽市生态  经核实,该转办件反映的是科左后旗大青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砍伐树木问题,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一)关于“2004年—2022年,大青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30—50年的原始森林、自然林、人工林5000—10000亩被砍伐”的问题部分属实  1.2012年8月25日,国家林草局下发《关于大青沟樟子松枯死及其衰退病发生情况的调查报告》文件“可以对树龄30年以上,密度过大的林分进行抚育间伐”的要求,于2013年9月2日,经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大青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人工樟子松林抚育实施方案》批复,2014年,大青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对保护区实验区108、110林班内8000亩、41843株病虫害的人工樟子松林进行了抚育间伐,不涉及原始森林和自然林。投诉人反映人工林砍伐情况属实,但抚育间伐措施已取得上级部门批准。  2.2015年4月25日和2016年3月30日,大青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南二道卡东两公里处水泥路南北两侧的110林班樟子松林地和自然保护区东门防火检查站西北50米处樟子松林地分别发生火灾,两处林地内的樟子松树木过火后全部枯死,过火总面积为1283.95亩。2017年,大青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过火枯死林木和自然倒伏的树木进行清理。经科左后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大青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10林班内,实际采伐樟子松面积为1235.85亩,林种为特种用途林,推算采伐樟子松40783棵;大青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东门北侧,实际采伐樟子松面积为48.1亩,林种为特种用途林,推算采伐樟子松2405棵,确实存在违法现象。2020年12月7日,开鲁县人民检察院已对大青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原局长王某某组织“清理”大青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火烧迹地内林木一案,认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因为王某某已经死亡,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不起诉。两处被清理地块现已自然恢复植被。  (二)关于“2004年—2006年大青沟内新建办公楼、马场、停车场、开发房地产等,私自砍伐共计7—11万棵树木”的问题部分属实。  1.新建办公楼私自砍伐树木问题部分属实。依据2003年8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关于科左后旗大青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综合办公楼占用林地的批复》,“同意科左后旗大青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办公楼,占用保护区试验区范围内原大青沟林场场址国有宜林地0.48公顷(7.2亩),并要求大青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落实恢复森林植被措施,不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林地面积”。2003年7月,大青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为了保证森林资源不流失和有序利用,依据“占一补一”的要求提前在大青沟保护区电信度假村南侧荒地上恢复植被,面积为50亩,树种为樟子松、山杏共5500株,恢复面积和株数已超过了占用面积和株数。2006年5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下发《关于大青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二期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2006年大青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实施建设办公楼4017平方米,并办理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2008年5月5日,取得了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大青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二期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批复》。通过走访群众、卫星遥感影像及周边树木情况对比,推断有稀疏树木,投诉人反映私自砍伐情况部分属实。经查找,市林草局2012年以后才开始使用管理系统,而之前采伐许可证及相关申请审批资料只保存5年,现无法证实采伐情况及数量。  2.建骑马场私自砍伐树木情况部分属实。1993年大青沟国家级保护区旅游开发后,为了保障和增加保护区内居民的生活收入,2003年占用部分防火隔离带建设简易骑马场。骑马场面积为4862.43平方米,经国土二调图显示该为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林保图显示为乔木林地。投诉人反映私自砍伐树木情况部分属实。通过走访群众、卫星遥感影像及周边树木情况对比,推断有稀疏树木,投诉人反映私自砍伐情况部分属实。经查找,市林草局2012年以后才开始使用管理系统,而之前采伐许可证及相关申请审批资料只保存5年,现无法证实采伐情况及数量。   3.建设马场停车场私自砍伐树木问题部分属实。2003年,建设马场的同时建设了停车场,面积为2567.95平方米,经国土二调图显示该地类为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林保图显示为林业辅助生产用地和乔木林地。投诉人反映私自砍伐树木情况部分属实。通过走访群众、卫星遥感影像及周边树木情况对比,推断有稀疏树木,投诉人反映私自砍伐情况部分属实。经查找,市林草局2012年以后才开始使用管理系统,而之前采伐许可证及相关申请审批资料只保存5年,现无法证实采伐情况及数量。2017年6月建设的大青沟博物馆门口停车场面积为1867.6平方米,采伐杨树56株、幼树65株。于2018年环保“绿盾”行动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并受到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林业行政处罚,补种滥伐杨树56株的5倍林木,即605棵,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570元;并处滥伐幼树65株价值3倍的罚款975元。植被已恢复,罚款已全额缴纳。  4.开发房地产私自砍伐树木问题部分属实。经核实,2004年—2006年期间,大青沟国家自然保护区内开发房地产6处。2004年7月29日,取得了《关于科左后旗大青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移民建设村民住宅房占用林地的审核意见》“同意科左后旗大青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实施生态移民工程,将保护区内分散居住的村民集中搬到大青沟林场场部居住区,占用大青沟林场国有宜林地8.67公顷(130.05亩),并要求用地单位要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缴纳有关占用林地的各项补偿费用。有关林业主管部门要依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林地划拨和林权变更手续”。2004年5月,大青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为了保证森林资源不流失和有序利用,依据“占一补一”的要求在大青沟林场西护林站附近恢复植被200亩,恢复面积和株数已超过了占用面积和株数。现有6处建筑打点实测后面积分别为金水桥宾馆总占地面积2424.96平方米,建筑面积455.29平方米、君威宾馆总占地面积1745.9平方米,建筑面积364.6平方米、青沟宾馆总占地面积5700.29平方米,建筑面积399.79平方米、华文宾馆总占地面积704.79平方米,建筑面积292.32平方米、金辉宾馆总占地面积1500平方米,建筑面积2618平方米(4层)、综合1号楼1662.67平方米。经核实,2003年3月10日,大青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向科左后旗国土局递交《关于改变土地用途的申请》,2003年3月13日,科左后旗国土局研究,同意将居民区以北,公路以东,成吉思汗山庄以西林间空闲的190亩地规划为生态移民建设住宅用地,下发《关于大青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生态移民将现有林间空闲地规划为住宅用地的批复》。因生产生活不便等原因,村民未搬迁至项目地块,导致该地块闲置。为有效利用土地,推进大青沟景区建设,提高景区承载能力,进一步带动村民就业,2004年6月,根据科左后旗政府《关于<大青沟自然保护区实施居民区建设总体规划的报告>的批复》文件和《关于科左后旗大青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移民建设村民住宅房占用林地的审核意见》,科左后旗国土资源局经集体研究决定,办理了5宗地商业用地出让手续,2012年办理了1宗商业用地出让手续。通过走访群众、卫星遥感影像及周边树木情况对比,推断有稀疏树木,投诉人反映私自砍伐情况部分属实。经查找,市林草局2012年以后才开始使用管理系统,而之前采伐许可证及相关申请审批资料只保存5年,现无法证实采伐情况及数量。 部分属实  下一步工作由旗委书记负总责,旗政府副旗长具体负责,科左后旗林草局牵头,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大青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森林公安等部门配合整改。一是由旗林草局牵头,大青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配合制定建骑马场、停车场地块异地植被恢复方案,加快落实恢复。二是由旗纪委监察机关就住宅用地改为商业用地问题进一步核实,查明是否存在违纪违法情况,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三是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林业规划和保护,强化日常巡查巡护,确保大青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资源安全。未办结无

  ■下转第7版  ■上接第6版

  序

  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4X2NM202204200016  2019年,乌兰察布市化德县13处采矿权在没有林草、土地手续的情况下被招拍挂。这些矿山企业平时疯狂开采,对化德县草原生态破坏严重,特别是官围子山和齐心沟附近山体几乎被夷为平地。督察期间,这些企业被临时停产。乌兰察布市生态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

  1.投诉反映的“2019年,乌兰察布市化德县13处采矿权在没有林草、土地手续的情况下被招拍挂”问题属实。举报反映的化德县13处采矿权是为保障二连浩特-秦皇岛高速公路项目和白音查干-安业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所需砂石料,按照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对化德县矿产资源的调整批复意见,于2019年1月30日,经化德县人民政府挂牌出让的(其中12处普通建筑用安山岩矿和1处砂石矿)。按程序由13家矿业公司取得采矿权后,缴纳了出让收益金,递交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等相关资料,并经自然资源部审核配号后,于同年11月20日取得了《采矿许可证》(化德县自然资源局颁发)。(1.化德县江鑫建筑石料加工有限公司胡家村矿区普通建筑用安山岩矿,采许可证号:C1509002019117150148904,矿权人:化德县江鑫建筑石料加工有限公司,开采矿种:建筑用安山岩,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生产规模:15万立方米,矿区面积:0.1043平方公里,有效期限:2019.11.12-2023.11.12;2.化德县远腾矿业有限公司小公乌素矿区普通建筑用安山岩矿,采许可证号:C1509002019117150148907,矿权人:化德县远腾矿业有限公司,开采矿种:建筑用安山岩,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生产规模:6万立方米/年,矿区面积:0.014平方公里,有效期限:2019.11.12-2024.11.12;3.化德县三胜石料有限公司三胜矿区普通建筑用安山岩矿,采许可证号:C1509002019117150148905,矿权人:化德县三胜石料有限公司,开采矿种:建筑用安山岩,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生产规模:8万立方米/年,矿区面积:0.0621平方公里,有效期限:2019.11.12-2024.11.12;4.化德县添顺碎石加工厂永德堂矿区普通建筑用安山岩矿,采许可证号:C1509002019117150148914,矿权人:化德县添顺碎石加工厂,开采矿种:建筑用安山岩,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生产规模:15万立方米/年,矿区面积:0.0812平方公里,有效期限:2019.11.14-2024.11.14;5.化德县鸿泰矿业有限公司官围子北山矿区普通建筑用安山岩矿,采许可证号:C1509002019117150148903,矿权人:化德县鸿泰矿业有限公司,开采矿种:建筑用安山岩,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生产规模:6万立方米/年,矿区面积:0.1186平方公里,有效期限:2019.11.12-2025.11.12;6.化德县宏德商贸有限公司白音卜拉矿区普通建筑用安山岩矿,采许可证号:C1509002019117150148902,矿权人:化德县宏德商贸有限公司,开采矿种:建筑用安山岩,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生产规模:10万立方米/年,矿区面积:0.1182平方公里,有效期限:2019.11.12-2024.11.12;7.化德县伟业经贸有限公司海流图矿区普通建筑用安山岩矿,采许可证号:C1509002019117150148906,矿权人:化德县伟业经贸有限公司,开采矿种:建筑用安山岩,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生产规模:8万立方米/年,矿区面积:0.0174平方公里,有效期限:2019.11.12-2023.11.12;8.内蒙古新盛矿业有限公司民富村矿区普通建筑用安山岩矿,采许可证号:C1509002019117150148908,矿权人:内蒙古新盛矿业有限公司,开采矿种:建筑用安山岩,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生产规模:8万立方米/年,矿区面积:0.0387平方公里,有效期限:2019.11.12-2024.11.12;9.化德县诚信石料有限公司多罗庆矿区普通建筑用安山岩矿,采许可证号:C1509002019117150148900,矿权人:化德县诚信石料有限公司,开采矿种:建筑用安山岩,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生产规模:6万立方米/年,矿区面积:0.0505平方公里,有效期限:2019.11.12-2024.11.12;10.化德县德华矿产品有限公司官围子矿区普通建筑用安山岩矿,采许可证号:C1509002019117150148893,矿权人:化德县德华矿产品有限公司,开采矿种:建筑用安山岩,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生产规模:6万立方米/年,矿区面积:0.1610平方公里,有效期限:2019.11.11-2025.11.11;11.内蒙古吉鑫矿产品有限公司贲红村矿区普通建筑用砂石矿,采许可证号:1509002019117150148848,矿权人:内蒙古吉鑫矿产品有限公司,开采矿种:建筑用砂,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生产规模:6万立方米/年,矿区面积:0.0219平方公里,有效期限:2019.11.6-2021.11.6;12.察右后旗鹏飞石料经销公司齐心沟矿区普通建筑用安山岩矿,采许可证号:C1509002019117150148951,矿权人:察右后旗鹏飞石料经销公司,开采矿种:建筑用安山岩,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生产规模:10万立方米/年,矿区面积:0.0224平方公里,有效期限:2019.11.20-2022.11.20;13.化德县恒鑫矿业有限公司崩巴图矿区普通建筑用安山岩矿,采许可证号:C1509002019117150148901,矿权人:化德县恒鑫矿业有限公司,开采矿种:建筑用安山岩,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生产规模:6万立方米/年,矿区面积:0.0365平方公里,有效期限:2019.11.12-2024.11.12)。

  经调查,上述13家矿山企业取得采矿证后,均在未办理草原林地征占用、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自2020年初进行开采作业生产。2020年3月11日,化德县林草局对13家未办理林草手续的矿山企业下发停工通知书,要求相关企业限期整改并办理林草地征占用手续,目前已有5家矿山企业取得林草征占用手续,2家正在办理审批中,6家未办理(未上报申报材料)。13家矿山企业土地审批手续均未办理。2021年5月20日,自治区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专项行动中,化德县人民政府对上述13家矿石企业采取断电措施,强制停产整顿。目前,全部处于停产状态。

  2.投诉反映的“这些矿山企业平时疯狂开采,对化德县草原生态破坏严重,特别是官围子山和齐心沟附近山体几乎被夷为平地”问题部分属实。经核实,上述13个矿山企业自2020年年初开始开采作业生产以来,均不同程度的造成了草原林地的破坏。同时,监管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部分矿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未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规定的层面进行开采,个别矿区废石堆放凌乱,也未按照治理方案进行集中清理堆放等问题,造成各矿点不同程度的存在山体破坏的问题,特别是投诉人反映的齐心沟和官围子山两个矿区,是在2015年12月因地质破坏环境等问题被统一关停整顿后,于2019年3月被重新调整挂牌出让的。

  针对矿山企业存在的涉嫌非法占地问题,自2021年9月10日开始,化德县林草局先后将13家采矿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向公安部门进行移交,其中化德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化德县公安局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犯罪侦察大队)受理7件,其余6家由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受理查处。截至目前,4件已由法院作出判处并分别处以罚金;4件认定未达到立案标准,2022年4月15日移交化德县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局进行行政处罚处理,现正在办理中;3件认定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不予起诉立案,正在移送化德县进行行政处罚处理;2件正在办理中。

  针对部分矿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未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规定进行开采及未按照治理方案进行集中清理堆放造成山体破坏的问题,化德县自然资源局分别于2021年10月22日、2022年2月28日,先后两次委托内蒙古第四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涉及12家普通建筑用安山岩矿企业开采现状进行调查测量(1家砂石矿已于2021年11月6日采矿许可到期,已经闭坑,正在按照闭坑方案恢复治理),目前正在做超层越界鉴定报告,下一步将根据专家评审后的超层越界鉴定报告,对涉及矿山企业超层越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罚。

  3.投诉反映的“督察期间,这些企业被临时停产”问题不属实。经化德县自然资源局核实,涉及的12家普通建筑用安山岩矿矿山企业,自2021年5月20日,化德县政府下达了强制停产整顿通知至今,均未达到复工条件,全部处于停产状态(非投诉反映的督察期间临时停产)。

  基本属实  1.针对信访举报问题,化德县委政府立即制定整改落实方案,从4月22日起,对全县停产的13家矿山企业集中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整治工作。同时,聘请专家团队现场指导,直至达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要求。到5月10日前,完成削坡、回填、平整、露天台阶修整及废石清理等工作;5月30日前,进行依法有序规范整治;7月31日前完成临时建筑拆除工作;8月31日前完成治理成效评估验收。

  2.自然资源部门已聘请内蒙古第四地质矿产开发有限公司专家团队,按照《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方案》标准要求,对矿山治理进行技术指导,帮助解决有关问题,完成治理后组织专家验收,从根本上改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草原生态。

  3.化德县纪委监委已介入,对13家矿区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

  4.林地手续方面,对已处罚到位但仍拒不办理林草地征占用手续的6家矿山企业,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林草地面上违法违规设施进行拆除并恢复种植条件。2家正在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批手续的企业,预计5月底前可批复办理。土地手续方面,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没有土地审批手续的均不得复工生产(目前各矿山企业均处于停产状态),同时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进行恢复治理。

  阶段性办结无5X2NM202204200015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德日索嘎查牧区地下水超采严重,如:在嘎查旅游专线19公里处,嘉远生态公司打7口350米深井;在巴音乌索嘎查,陈某某打了10眼350米深井。这些企业大面积种植苜蓿,使用灌溉设施大量盗取地下水,致周边牧民原100多米机井抽不上水。鄂尔多斯市生态  1.关于“鄂托克旗乌兰镇德日索嘎查牧区地下水超采严重,如:在嘎查旅游专线19公里处,嘉远生态公司打7口350米深井;在巴音乌索嘎查,陈某某打了10眼350米深井。这些企业大面积种植苜蓿,使用灌溉设施大量盗取地下水”,该问题基本属实。  举报人反映的“巴音乌索嘎查”指阿尔巴斯苏木巴音乌素嘎查,“陈某某”为该嘎查牧民赵某某的丈夫,2014年9月26日,巴音乌素嘎查给本嘎查牧民赵某某发包草牧场10851.04亩。经现场打点测量,该户现种植免耕苜蓿844亩,为2016年旗农牧局实施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牧草基地)项目。现有机电井11眼,其中人畜饮水井2眼,灌溉机电井9眼,井深在100-300米之间,于2019年全旗机电井普查时进行登记,但未安装计量设施。经调取该户2017-2021年全年用电量(电力系统仅存2016年11月后的耗电记录),根据水泵用电量及当地水电折算系数,估算9眼灌溉机电井2017-2021年5年取水量分别为31.78、22.08、29.17、34.24、37.76万立方米。经调阅2019年起执行的《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生产用水限额标准及水量核定办法(试行)》种植业取用水限额标准,鄂托克旗用水限额为324立方米/亩,陈某某844亩苜蓿灌水量为27.3万立方米,陈某某在2019、2020、2021年分别超农牧业生产用水限额标准取水1.87、6.94、10.46万立方米。  举报人反映的嘉远生态公司位于鄂托克旗乌兰镇旅游专线20公里德日苏嘎查,现有取水井9眼,其中:取得取水许可手续4眼,井深均为300米;未取得取水许可手续5眼,由原草牧场主建设的2眼井深度在150米到160米之间,由嘉远生态公司建设的3眼深度在200米到260米之间。2016年6月,经旗发改局备案、旗农牧局审查同意该企业建设规模化养殖项目,项目占地面积5200亩,包含种养殖项目及饲料加工,其中免耕种草1000亩。经现场核查,该企业实际种植免耕苜蓿1060亩,使用上述取得取水许可手续的4眼井进行灌溉,井群批复年用水量为99429立方米。经旗水利部门“以电折水”估算4眼取水井年取水量为27.93万立方米,存在超批复用水问题。另外未取得手续的5眼井用于100头牛、1620只羊的人畜饮水和550亩柠条地的灌溉用水,存在违规取水问题。  2.关于“致周边牧民原100多米机井抽不上水”的问题,该问题不属实。  嘉远生态公司周边三公里范围内共有农牧户10户,经逐户走访,农牧民水井成井时下泵深度在80-120米之间,现下泵深度仍在80-120米之间,且均能正常取水。 陈某某草牧场周边三公里范围内共有农牧户9户,经逐户走访,农牧民水井下泵深度在20-30米之间,与成井时期下泵深度相同,均能正常取水,未发现“机井抽不上水”的问题。部分属实  1.乌兰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嘉远生态公司非法取水行为进行行政处罚,4月22日下达《鄂托克旗乌兰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乌政(水执)告〔2022〕19号),对嘉远生态公司非法取水行为顶格处以人民币10万元罚款。同时由旗水利部门移交旗税务部门进行调查,对超批复用水依法追缴水资源税;对未取得取水许可手续的5眼水井已全部拆除水泵,封堵进口,依法封停。  2.鄂托克旗农牧和水务综合执法局对嘉远生态公司水源井未安装计量设施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现已下达《鄂托克旗水利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水(水执)告〔2022〕9号),限2022年5月10日前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并对嘉远生态公司水源井未安装计量设施行为处以人民币2万元罚款。  3.综合考虑机电井单井控制灌溉面积和井距、合法耕地等因素,对陈某某现有机电井进行系统分析和测算,责令陈某某封堵机电井3眼。  4.针对陈某某2019、2020、2021年超农牧业生产用水限额标准取水1.87、6.94、10.46万立方米的行为,由旗水利部门移交旗税务部门依法追缴水资源税。  5.开展鄂托克旗农业灌溉及农牧民取水(地下水)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以嘎查为单元核定农业灌溉及农牧民取用地下水量,对全旗机电井纳入统一管理。阶段性办结无6D2NM202204200010  有人将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工业园区的废水拉运至杭锦旗阿门其中图村并排到村中污水井内,污染地下水,导致村民、牲畜饮水困难。鄂尔多斯市水  1.关于“有人将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工业园区的废水拉运至杭锦旗阿门其中图村并排到村中污水井内”问题。  经调查,位于中图村有中石化华北油气分公司东胜气田锦66区块布置的一口气田采出水回注井,名称为锦90井,该井于2015年8月完成了射孔、注水管柱、井口采油树、试压、试注水等施工作业,具备注水投产条件。2016年11月2日,取得了原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东胜气田2015年锦66井区天然气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鄂环评字〔2016〕128号);2019年9月29日,进行了项目自主验收,并非群众所反映的村中污水井。  经走访中图村村干部及部分村民了解到,杭锦旗锡尼镇扎日格嘎查境内昊鑫瑞源科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鑫公司”)曾向中图村拉运并使用锦90井回注过反渗透产出水,但未发现有乌审旗工业园区的废水拉运到杭锦旗阿门其中图村现象。  昊鑫瑞源科净工程有限公司是内蒙古水发昊鑫环保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天然气开采产生的废弃泥浆、岩屑、压裂返排液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根据环评批复要求该企业污水处理反渗透产出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一级排放限值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中绿化水质标准后,用于车间配药、洒水抑尘、井场回用和绿化灌溉。因储存池规模问题,仍有部分处理达标的产出水无法利用,因此该企业从2020年7月9日至2021年10月3日期间,向中图村拉运反渗透产出水。经调查,该企业先后将14247.37立方米反渗透产出水使用罐车拉运至位于中图村的锦90井进行回注处理,根据企业提供的产出水季度检测报告,显示反渗透产出水水质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一级排放限值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中绿化水质标准,同时也符合《气田水回注方法》(SY/T 6596-2004)回注水控制指标要求。综上,该问题部分属实。  2.关于“污染地下水,导致村民、牲畜饮水困难”问题。  锦90回注井深2670m,表层套管下入深度304.44米,油套管下入深度3161.20米。锦90回注井300米以上采用两层钢制套管(壁厚分别为8.94mm、7.72mm)和水泥层封隔地表饮用水层;全井采用一层钢制套管(壁厚7.72mm)和水泥层封隔其他地层;井内自2873.5米以下用水泥塞封固。2021年4月17日中图村村民委员会委托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对回注井周边三家村民(杨某平、王某亮、王某飞)的饮用水井进行取样检测,检测结果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Ⅲ类标准限值。2022年4月21日杭锦旗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对锦90回注井的3个地下水观测井水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2017中III类限值标准。杭锦旗疾控中心于2022年4月21-22日对中图村9处居民集中供水点进行取样化验,经检测,9处小型集中式供水点水样均符合《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要求。关于村民、牲畜饮水困难问题,2022年4月21日,锡尼镇政府会同杭锦旗水利局,组织工作人员到中图村走访常住户108户,居民均表示不存在人畜饮水困难问题,并签字确认。部分属实  1.杭锦旗生态环境分局依据《排污许可证条例》有关规定,对昊鑫瑞源科净工程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鄂环杭责改字〔2022〕10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环杭罚告字〔2022〕10号),处行政处罚10万元。内蒙古水发昊鑫环保有限公司免去分管安全环保副总经理陈俊明职务。  2.杭锦旗生态环境分局责令昊鑫瑞源科净工程有限公司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按照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要求,继续做好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确保反渗透出水持续稳定达标,并积极拓宽中水综合利用途径,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去向进行综合利用,不得随意排放。  3.杭锦旗生态环境分局责令东胜气田采气二厂加强对其下属企业的管理,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气田采出水回注过程中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已办结  东胜气田采气二厂因锦90回注井监管不力给予安全环保室副主任韩宏轩警告处分。  关于昊鑫公司通过东胜气田采气二厂采出水回注井将地方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废水回注地下行为,杭锦旗党委、政府将相关线索移交中石化纪检监察组,调查处理。

  ■下转第8版    序

  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7X2NM202204200088  1.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小佘太镇东五份村点力素太社北面1000m,公路东面山里曾经存在一私建的选矿厂。铁矿石选完后,留下大面积尾矿,近万亩被损坏的草片(山片)。2.小佘太镇当中沟选厂在小佘太镇十七份子村范围内超范围开采铁矿石,在采矿证范围外的地方挖了几千亩地,形成一个大坑。3.东五份村王林沟社的马某某,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大十份村小井沟社北面的山里,非法开采硅石矿。4.很早以前,东五份村石某某、王某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用氰化物堆浸金子,在十七份杨圪楞组堆浸近上百万吨的矿石。巴彦淖尔市生态  关于“小佘太镇东五份村点力素太社北面1000m、公路东面山里曾经存在一私建的选矿厂,留下大面积尾矿,近万亩被损坏的草片(山片)”问题部分属实。

  经现场踏查,反映地点未发现任何建筑及设备,留有历史遗留的无主废渣堆,占地面积38.6亩,地类性质为草原。经走访当地村社干部、群众,因年代久远,无人知晓所反映选矿厂的相关情况,只是了解到曾经在此处建设过一个破碎站,存在过破碎石头的行为。关于“小佘太镇当中沟选厂在小佘太镇十七份子村范围内超范围开采铁矿石,在采矿证范围外的地方挖了几千亩地,形成一个大坑”问题部分属实。

  经现场踏查,反映形成的大坑,面积约3亩。利用GPS信息采集和矿业权信息查询,该采坑位于乌拉特前旗小佘太当中沟铁矿区(采矿证号C1500002010092110074233,开采矿种为铁矿,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首设时间为2006年4月11日,证载面积2.2017平方公里,有效期限为2020年9月1日至 2023年9月1日)范围内,采矿权人为乌拉特前旗小佘太当中沟铁矿有限责任公司。该矿山不存在越界开采行为,已于2013年停产至今,已被纳入地质环境治理范围开展治理。

  关于“东五份村王林沟社的马某某,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大十份村小井沟社北面的山里,非法开采硅石矿”问题属实。

  经现场踏查,东五份村小井沟社北遗留的硅石矿开采痕迹,利用GPS信息采集和矿业权信息查询,该开采区域位于乌拉特前旗北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内蒙古乌拉特前旗苏记沟铁石英岩详查勘查许可证(首设时间2003年8月7日,勘查矿种铁石英岩,勘查面积8.56平方公里,勘查许可证号T15120090102023340)范围内,该勘查许可证于2015年12月28日到期未再给予延续,法人王某因诈骗罪已被判刑。该矿业权曾经承包给乌拉特前旗明安镇六份子村五份子社个人马某开采,存在“以采代探”行为。在2013年-2014年,乌拉特前旗组织的全旗矿山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中,对地上的厂房、破碎站全部进行拆除。

  关于“很早以前,东五份村石某某、王某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用氰化物堆浸金子,在十七份村杨圪楞组堆浸近上百万吨的矿石”的部分属实。

  经现场踏查和走访当地村社干部、群众,因年代久远(2000年以前),东五份子村石某某、王某不能确定具体人。在乌拉特前旗十七份子村杨圪楞组发现有6个无主废渣堆,占地面积42.9亩,废渣堆现状与周边环境基本一致。已责成乌拉特前旗环保部门于4月23日对反映地点的水坑水和附近牧民的井水进行取样,分析结果显示水坑水氰化物指标符合地表水质量标准,牧民家井水氰化物指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

部分属实  一是我市将责成乌拉特前旗包片工作组加快对所反映的点力素太社、小井沟社、杨圪楞组无主矿山(矿坑)进行全面排查梳理,针对性制定具体修复方案,按时完成地质环境修复治理。二是责令乌拉特前旗小佘太当中沟铁矿有限责任公司,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修复治理方案,限期完成地质环境治理。三是由乌拉特前旗公安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对所反映问题进行进一步深入调查,对查实的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问题,坚决严格查处。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31日

阶段性办结无8X2NM202204200031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的乌拉山化肥厂,非法侵占白彦花镇查干哈达嘎查五家村19户牧民草牧场,用来存放生产废渣。该厂建成后,牧民居住上空浓烟滚滚,煤渣灰遮天蔽日,工业和生活垃圾、工业废水随意倾倒在草原上,至今还在,土壤、水草、人畜受到严重污染。巴彦淖尔市土壤,大气,水  (1)关于“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的乌拉山化肥厂,非法侵占白彦花镇查干哈达嘎查五家村19户牧民草牧场,用来存放生产废渣”的问题,经核查,部分属实。

  核查情况:经乌拉特前旗工信局、林草局、白彦花镇核查,投诉人反映的19户牧民地块面积约300亩,位于乌拉山化肥厂厂区正南。经核实,自乌拉山化肥厂1970年建厂开始,投诉人反映地块一直作为灰渣场用于堆放灰渣,1989年,乌拉山化肥厂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面积236.2万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四至界限为东至采石场、西至查干哈达嘎查牧场地、南至包兰铁路北50米、北至乌拉山脚下,证号2000001号,用地范围包含灰渣场地块。

  2001年12月,乌拉山化肥厂转制为内蒙古乌拉山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同年,内蒙古乌拉山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灰渣场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4010093号,使用权类型为划拨。

  2006年12月25日,根据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旗长办公会议纪要([2006]66号)文件精神,巴彦淖尔市国土资源局乌拉特前旗分局与内蒙古乌拉山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面积239294.42平方米(包括该地块),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年限50年(2001年9月1日至2051年9月1日),出让金额每平方米14元,总金额3350121.88元,2006年12月30日,内蒙古乌拉山化肥有限责任公司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40100844号。

  经乌拉特前旗工信局核查,乌拉山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全线停产,2020年3月启动破产程序,并成立乌化破产清算组处理遗留问题,2021年4月完成设备和厂房拆除工作,并通过专家验收。

  综上,投诉人反映地块自1970年起一直作为乌拉山化肥厂灰渣场使用,已办理用地手续,未违法占用草原,灰渣现已全部清运。

  (2)关于“该厂建成后,牧民居住上空浓烟滚滚,煤渣灰遮天蔽日,工业和生活垃圾、工业废水随意倾倒在草原上,至今还在,土壤、水草、人畜受到严重污染。”的问题,经核查,部分属实。

  核查情况:

  一是关于烟气污染问题,经乌拉特前旗生态环境分局调阅环境监测站2014年3月-2016年7月两年间乌拉山化肥厂10批次烟气污染监测报告,监测数据均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二类区、Ⅱ时段)《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1-2010表5)标准,由于烟气采用湿法脱硫除尘技术,因此大量水蒸气随烟气排放。

  同时,经调阅该公司2014年10月委托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出具的《内蒙古乌拉山化肥厂环境现状调查及环境健康风险评价研究报告》,报告表明,该企业产生的废气主要有氨气、二氧化硫、硫化氢等气体,有组织排放源的氨气平均浓度为1.30mg/m3,硫化氢平均浓度为0.008 mg/m3;厂界无组织废气的氨气平均浓度为0.29 mg/m3,硫化氢平均浓度为0.007 mg/m3,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对周边人群造成健康风险处于可接受水平。

  二是关于工业和生活垃圾、工业废水随意倾倒在草原上的问题,经乌拉特前旗生态环境分局、工信局核查,2014年,乌拉山化肥厂当时暂未实现废水循环利用,将符合《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01)的工业废水排至厂区外工业用地范围内污水暂存池。该暂存池建有防渗设施,已履行环保审批手续(巴环审表〔2013〕136号),用于冬储和夏季对所属农场农田灌溉、树木绿化,未随意排到草原上。该企业污水处理站增容扩建工程于2014年11月建成投运,实现废水循环利用,再未外排废水,现暂存池内无废水。经现场排查,乌拉山厂区内外未发现堆存生活垃圾及工业垃圾,因工厂及设备已全部拆除,厂区现场堆有大量水泥及砖瓦碎块,未占用草原。

  三是关于土壤、水草、人畜受到严重污染的问题,2021年1月22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下发《关于加强建用地土壤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内环办〔2021〕19号),将内蒙古乌拉山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地块列入全区污染地块优先管控名录(该地块编码为1508231260123)。经采样分析,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部分监测数据超标。其中,土壤超二类管制值,地下水超三类水标准。乌化公司破产清算组已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土壤污染详查,乌拉特前旗相关部门将监督实施完成后续治理。

部分属实  关于“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至今还在”的问题。

  整改措施:督促乌化破产清算组及时清运厂区内外建筑垃圾。

  整改时限:2022年5月底

  关于“土壤、水草、人畜受到严重污染”的问题。

  1.督促乌化破产清算组完成地块土壤污染调查和风险评估。

  完成时限:2022年7月底前

  2.根据调查结果,邀请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治理方案。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3.委托华润公司编制治理生态修复方案,通过EOD模式实施生态治理。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0日完成阶段性任务。

  4.鉴于乌拉山化肥厂已宣布破产的现状,积极申请中央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保障治理项目资金需求。

  完成时限:持续整改

未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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