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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30批   2022年5月2日)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1X2NM202204230057呼和浩特市经济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园区的巨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和林县大红城乡、赛罕区东把栅乡、清水河县等多地偷盗砂石。该公司在院内露天堆放沙石料,扬尘污染严重,在厂区院内私自打井洗砂,洗砂污泥在夜间随意倾倒,污水偷排至市政管网。呼和浩特市生态、大气、水  1.巨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多地偷盗砂石问题不属实。巨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砂石由天皓水泥(机制砂)、大华建筑(开槽沙)等购入,有台账记录。巨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日取得环评批复(呼环政批字〔2020〕17号),2021年7月24日通过环保验收。2016年6月,原呼和浩特市环保局对该公司未批先建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罚款金额10万元,企业于2017年3月缴纳了罚款。该公司2017年12月15日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号蒙〔2020〕土默特左旗不动产权第0004830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7年12月15日起2067年12月15日止。

  2.现场存在露天堆放沙石料,扬尘污染严重问题部分属实。厂区西侧和北侧有部分沙石料堆放,共计2万方左右已进行苫盖,但存在苫盖绿网被大风吹起未及时压实,产生扬尘情况。

  3.在厂区院内私自打井洗砂问题部分属实。该公司院内存在1眼自备井(东经111.741°,北纬40.528°),是2017年该公司正式开始建设厂房时,用于厂房建设私自打的井,未用该自备井进行过洗砂活动。2018年6月后该公司用水均通过园区供水管网由丰华如意供热供水公司提供。2019年10月市水务局下达处罚决定书(呼水罚字〔2019〕7号),对该公司罚款2万元并责令其封闭自备井,该公司立即按市水务局要求对自备井封停,至今未启用。2021年7月,该公司建成砂浆生产线后进行过洗砂活动,洗砂用水为园区管网供水和回用水,未用自备井进行过洗砂。砂石为外购天皓水泥的机制砂、大华建筑的开槽砂。

  4.洗砂污泥在夜间随意倾倒不属实。该公司洗砂污泥主要为泥浆,烘干后全部回用,不存在随意倾倒情况。

  5.污水偷排至市政管网不属实。根据环评批复和验收意见,该公司生活污水收集后定期由环卫部门处理,生产废水全部回用。经查,该公司无排污管道与沙尔沁工业区市政污水管网连接,生活污水排入厂区旱厕定期由周围村民清掏还田,经对厂区周边排查,未发现排污暗管。

  部分属实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要求企业加强扬尘管控,对厂区内所有沙石料进行密网苫盖,同时按照每周一检查的要求,对密网进行检查。增加已配备洒水车和雾炮车使用频次,进一步降低扬尘污染。已办结无2X2NM202204230031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白彦花金锐矿业违法生产稀土萤石,尾砂露天堆放在草原,污染了草原及地下水。包头市生态、水、土壤  1.反映的“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白彦花金锐矿业违法生产稀土萤石”的问题部分属实。

  经核实,内蒙古金瑞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位于达茂旗巴音花镇,2010年8月3日取得《包头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内蒙古金瑞矿业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铁精粉选厂项目备案的通知》(包发改工字〔2010〕471号),年产铁精粉30万吨,进口蒙古国矿石就地加工转化铁精粉;2019年12月5日取得包头市生态环境局达茂分局《关于内蒙古金瑞矿业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铁精粉选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达环审〔2019〕8号);2020年11月22日取得内蒙古自治区林草局《征用使用草原审核同意书》(内草审改〔2020〕815号)。2012年期间加工进口蒙古国铁矿石生产铁精粉4个多月,因蒙古国铁矿石进口不稳定以及矿石含硫高等原因一直停产至2021年6月。2019年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精神,切实帮助中小民营企业解决问题,该选矿厂被列入达茂旗盘活停产企业名单。2020年列入达茂旗“散乱”工业企业综合整治清单(升级改造类)。2020年4月20日取得达茂旗工信和科技局内蒙古金瑞矿业有限公司尾矿萤石回收技改项目备案告知书(项目代码:2020-150223-77-03-011110),“利用现有30万吨铁矿石/年浮选设备,加工回收选铁尾矿中的萤石资源,年产萤石精粉2万吨”。该公司于2021年7月-9月萤石回收试生产3个月,后停产至今。通过现场尾矿库2组取样化验结果尾矿稀土含量为0.73和0.82,不符合稀土选矿生产遗留标准,违法生产稀土问题不属实。2组取样化验结果氟化钙含量为5.93和6.06,基本符合萤石精粉生产标准,萤石精粉生产问题属实。

  2.反映的“尾砂露天堆放在草原,污染了草原及地下水”的问题部分属实。

  经核实,该项目位于达茂旗巴音花镇境内,所有权属达茂旗巴音花镇吉忽龙图嘎查,全部为基本草原,占用草原面积100.2213亩,已承包到户,涉及1户牧民,补偿已到位,不存在权属争议。2020年11月22日取得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征用使用草原审核同意书》(内草审改〔2020〕第815号),审核通过使用面积100.2213亩。2022年4月25日经达茂旗林业和草原局现场核实未发现超占用使用草原的行为。该项目原料为蒙古国进口铁矿石,矿物成分主要包括磁铁矿、赤铁矿和软锰矿等,采用三级破碎、两级磁选和一级浮选的选矿工艺,尾矿排尾方式为干排,选矿工艺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排入循环水池,循环使用不外排。2022年4月23日,按照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信访件线索,包头市生态环境局达茂联合旗分局进行现场核查,企业从2022年1月开始处于停产状态,厂区内北侧堆存尾砂(二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约600吨。达茂分局要求该企业对尾砂进行清理入库。同时,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公司选矿厂周边牧民水井采样检测,检测结果表明三户牧民家的水井除氟化物超标外,其他检测因子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三类地下水标准限值,氟化物超标原因为区域本地值较高。所以,反映“尾砂露天堆放在草原”的问题属实,但林草部门已进行处罚,并办理了草原征占用手续,同时,从地下水水质报告来看,水质未受企业生产影响,故该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  查处情况:2020年7月6日经达茂旗草原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勘验,确认该项目于2010年08月开工建设,破坏草原面积100.2213亩,已构成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针对该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金瑞矿业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金额99560元,已结案。2019年11月26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达茂联合旗分局对蒙古金瑞矿业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铁精粉选矿厂项目涉嫌未批先建行为进行立案处罚,处罚金额为35000元。2021年2月14日,该企业涉嫌未执行“三同时”制度违法行为,包头市生态环境局达茂联合旗分局对该行为进行立案处罚,处罚金额为200000元。

  整改情况:要求该企业对尾砂进行清理入库,已于2022年4月26日完成清理。

  已办结无3X2NM202204230092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吉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炸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粉尘直排;冲洗设备和清理卫生的污水,通过车间地面的排水沟排放到室外的渗井中,无任何措施,含有多种化工原料和废矿物油的污水全部渗入地下,污染地下水。呼伦贝尔市水、大气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1.“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吉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炸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粉尘直排”的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群众反映的“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吉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为呼伦贝尔吉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安化工)。该企业前身为扎兰屯蓝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始建于1968年,2007年7月转制成立呼伦贝尔吉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是国家民用爆破器材定点生产企业。经查,企业环保手续齐全,目前正常生产。该企业现有一台6吨沸腾炉(不在淘汰范围内),经过陶瓷多管、布袋除尘和钠碱法脱硫后通过40米烟囱排放。经查阅相关资料,2021年6月28日,吉安化工委托博思百睿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锅炉烟气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不存在锅炉烟气直排情况;吉安化工现有一条年产1.2万吨粉状乳化炸药生产线,主要原料为硝酸铵90%、水5%、油相材料5%,三种物质在乳化器内充分混合后形成油包水形态的乳胶基质,通过乳胶泵喷入制粉塔,生产出产品即粉状乳化炸药,粉状乳化炸药生产过程为物理过程,不存在化学反应。制粉塔通过配套旋风分离器(旋风除尘器)及水浴除尘器(喷淋塔)进行除尘,并且该企业生产车间全封闭,不存在粉尘直排问题。但是经现场查看,生产线上确实存在少量粉尘(粉尘浓度较小,符合每年监测的职业健康粉尘要求)。

  2.“冲洗设备和清理卫生的污水,通过车间地面的排水沟排放到室外的渗井中,无任何措施,含有多种化工原料和废矿物油的污水全部渗入地下,污染地下水”的问题不属实。经现场调查,该企业每日23时停产后对设备(包括乳化器、乳胶泵,体积总计0.04立方米)和16平方米不锈钢地面进行冲洗。日用水量为20千克,全部排入20立方米全封闭玻璃钢化粪池。冲洗水中含有少量硝酸铵,按环评要求用于厂区绿化,冲洗水不存在直接渗入地下情况。经现场检查企业生产原料和工艺,在生产过程中不产生废矿物油,不存在含有多种化工原料的污水排入地下情况。综上所述,“冲洗设备和清理卫生的污水,通过车间地面的排水沟排放到室外的渗井中,无任何措施,含有多种化工原料和废矿物油的污水全部渗入地下,污染地下水”的问题不属实。

  部分属实  下一步,扎兰屯市将继续加大对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加强生产线技术改造,进一步减少粉尘产生。

  下一步,为全面掌握吉安化工周边区域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扎兰屯市已联系第三方机构对该区域地下水状况开展监测,待监测结果出具后,如地下水受到污染,将立即组织专业机构编制治理修复方案,并依方案积极推进下一步工作。

  阶段性办结无4X2NM202204230048群众投诉反映“锡林郭勒盟正蓝旗赛呼都嘎苏木宝日呼吉尔嘎查的华北石油,非法开采,污染草场一万多亩”的问题。锡林郭勒盟生态  群众投诉反映:“锡林郭勒盟正蓝旗赛呼都嘎苏木宝日呼吉尔嘎查的华北石油,非法开采,污染草场一万多亩。”的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

  经核查,举报案件反映的油气勘查开发项目为位于正蓝旗赛音胡都嘎苏木宝日呼吉尔嘎查境内的内蒙古二连盆地腾格尔凹陷4区块油气勘查区块,探矿权人为陕西延长石油有限责任公司(非举报人反映的华北石油)。该探矿权行政区域涉及正蓝旗、锡林浩特市、阿巴嘎旗和克什克腾旗,构造属于二连盆地腾格尔坳陷,包含何日斯太、扎格斯台和好莱库3个二级构造单元,目前主要在何日斯太凹陷进行勘探作业(该凹陷位于正蓝旗境内,主要工作区位于赛音胡都嘎苏木宝日呼吉尔嘎查)。

  一是关于“非法开采问题”。原延长油矿管理局于2001年10月24日经原国土资源部批准首立登记内蒙古二连盆地腾格尔凹陷4区块油气勘查区块探矿权。探矿权人在2008年前开展了二维地震等勘查作业,2009年开始钻井勘探,2010年勘探突破工业油流。

  探矿试采方面。2012年陕西延长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与正蓝旗太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勘查开发该勘查探矿区域中的245平方公里(正蓝旗境内146.2平方公里),2012年至2015年开始进行规模勘探,探明石油地质储量437.84万吨,技术可采储量73.16万吨,历经7次探矿权延续,至2019年4月7日。2019年4月,探矿权人向自然资源部提出延续申请,2019年4月10日,自然资源部收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并出具《材料接收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鉴于该公司已办理申请延续,则视为“准予延续”。2021年3月30日,该公司取得《勘查许可证》(探矿证号T1000002021041018000485),有效期自2021年3月30日至2026年3月30日。2016年1月14日至2020年2月14日,该公司相继获得3个批次《试采批准书》(2016年1月14日取得了国土资源部颁发的(2016)02号《试采批准书》,试采期限2016年1月14日至2017年1月13日;2018年2月5日取得了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勘特采字(2018)0021号《试采批准书》,试采期限2018年2月5日至2019年2月5日;2019年2月14日取得了自然资源部颁发的勘特采字(2019)0020号《试采批准书》,试采期限2019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14日),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第六条规定“针对多年存在的问题,油气矿业权实行探采合一制度。油气探矿权人发现可供开采的油气资源的,在报告有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后即可进行开采。进行开采的油气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应当在5年内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探矿权人已于2022年1月19日获得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自然资储备字〔2022〕41号),拟申请办理探转采手续。经核查,矿区范围内现有钻探井60口,其中:油井间抽井7口、捞油井11口、注水井5口、停产井37口(2018年停产7口、2019年停产4口、2020年停产7口、2021年停产19口),探矿试采方面未发现违法行为。

  林草手续方面。2009年该探矿权实施钻井勘探,当年钻探石油参数井1口,此后根据勘探结果,陆续实施钻探作业。经调查,用地均为征用牧户承包经营草原,每口钻探井草原补偿费均已按永久用地标准给牧户补偿到位(共84处,其中安装井60口,其余24口无油气显示已回填并恢复植被)。2011年9月,企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养护费征收管理办法》,办理了《临时作业许可证》,钻探井占地155.72亩,碾压道路25.3公里,缴纳草原养护费2.83万元,有效期为2011年9月至2013年9月。2013年,依据企业申请,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油气资源勘查作业占用草场100亩作为临时占用地,并下达批复,但企业未到草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临时占用手续。2015年9月,正蓝旗草原监督管理局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太庆能源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前办理勘查钻探临时占用草原手续,并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26万元,2015年12月3日企业缴费,并办理了《临时作业许可证》。2019年,根据企业申请,正蓝旗草原草原行政管理部门先后2次予以办理《草原临时作业许可证》,总面积113.38亩,有效期至2021年。2020年,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批准,办理草原永久征占用面积19.89亩,用于办公区和生活区建设。

  2021年,全区启动破坏林地草原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对历年征占用草原林地项目进行核查,发现该项目超占草原28.39亩、擅自改变林地用途3.99亩,按照《自治区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处置相关指引》的相关要求,2021年10月21日赛音胡都嘎苏木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企业做出行政处罚,罚款7.79万元,并责令恢复植被。2021年12月,该项目办理临时占用草原手续80.86亩,有效期至2023年;2022年1月办理临时占用林地手续10.77亩,有效期至2024年。目前,该探矿权占用林草地面积111.52亩(包括2020年办理的永久征占用面积19.89亩)。

  二是关于“污染草场一万多亩”问题。经核查,该公司实施勘探作业的60口勘探井,均按照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目录的有关要求,以“一井一表”的方式,取得了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2014年原锡林郭勒盟环境保护局批复19口井;2018年原正蓝旗环境保护局批复31口井;2019年原正蓝旗环境保护局批复10口井)。2020年8月,60口探井工程通过集中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专家组出具了验收通过意见。

  经调查,正蓝旗太庆能源有限公司自生产以来,未建设输油管线,勘探油井过程中泥浆不落地,压滤后固体废物和水分离,分离后的水回注油井,固体废物和水泥拌合后用于井场硬化;试采过程中油水分离,分离的水回注油井,无废水外排,落地油一部分运至原油采购单位(沧州金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炼油厂处置,一部分运至东乌珠穆沁旗高科危险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处置。2020年8月,企业对项目进行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时,委托内蒙古航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针对地下水、土壤、无组织废气的环境检测工作;2021年5月,企业委托北京京畿分析测试中心有限公司对探矿区范围内地下水及土壤进行了检测。两次环境检测结果显示,地下水各项监测因子均满足《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三类标准限值,土壤各项监测因子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筛选值第二类用地因子限值,无组织废气各项监测因子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浓度限值。

  2022年4月24日,正蓝旗政府委托内蒙古奥博森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对该探矿区范围内地下水及土壤进行采样并检测,预计5月6日出具检测报告。4月26日,盟、旗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对60口探井逐井进行了踏查,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均按环评要求落实。

  部分属实下一步,一是待第三方公司出具探矿区范围内地下水、土壤检测结果后,及时予以公开,做好涉及污染草原问题的研判处置工作。二是切实加强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监督企业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定期走访群众工作机制,维护良好的牧企关系。阶段性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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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5X2NM202204230028乌兰察布市商都县长盛工业园区轻工业科技园科都马铃薯加工企业,手续不全,生产污水未处理直接排入生活管网,臭气熏天。乌兰察布市水,大气、其他污染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投诉反映的“马铃薯加工企业”为商都县科都薯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科都薯业”),位于商都县长盛工业园区轻工业科技园内,经营范围为淀粉及淀粉制品生产、销售,马铃薯贮藏销售。

  项目“手续不全”问题部分属实。经查,科都薯业于2016年12月取得项目备案批复(商发改字〔2016〕382号)和环评批复(商环审〔2016〕13号);2017年8月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蒙〔2017〕商都县不动产权第0000719); 2017年9月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乌兰察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C12315092300196); 2018年10月取得取水许可(编号D150923G2021-0027,有效至2023年8月29日);2018年12月取得排污许可证,2021年12月已到期,正在延续核发中。

  “生产污水未处理直接排入生活管网”问题部分属实。经核查,科都薯业已按环评要求配套建设了污水处理站,正常情况下,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达标处理后,通过管网排入七台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经调查,科都薯业2021年10月季节性停产后,于2022年4月2日至9日,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延续的情况下,擅自非法启动生产,因厂区污水处理站活性污泥坏死,在4月9日将沉淀池废水抽到应急池做应急处理过程中,由于软管破裂,导致部分废水通过二沉池溢流到城市排水管网,后进入七台镇污水处理厂。2022年4月10日,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商都县分局发现后,及时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对应急池暂存污水进行妥善处置,并就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臭气熏天”问题部分属实。经现场核查,目前科都薯业事故应急池周边存在异味,主要是由于天气变暖,应急池暂存生产废水未及时处理所致。2022年4月24日,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企业厂界恶臭气体进行采样监测(共布置4个点位,每个点位监测4次),结果显示其中有一个点位存在一次异味超标现象。

  部分属实  1.针对企业存在的废水溢流和无排污许可证非法生产等违法行为,商都县生态环境分局已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产整治,在未取得延续排污许可证前不得生产,下一步按照相关法律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已督促企业委托第三方制定应急池污水处理方案,及时妥善处置应急池内暂存污水,同步彻底解决恶臭问题,消除影响。计划2022年5月5日完成处理处置。

  阶段性办结无6X2NM202204230064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大兴集团,在紧邻黄河河道处打深水井100多眼,非法盗采售卖地下水。鄂尔多斯市水  1.关于“达拉特旗大兴集团,在紧邻黄河河道处打深水井100多眼”问题。该问题基本属实。

  经调查,2005年、2008年,鄂尔多斯市汇通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内蒙古大兴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下称汇通公司),先后实施亿利PVC项目一期供水工程和中心区域集中供水工程,2007年、2012年项目分别建成,共打井63眼,井深均为60米。其中,亿利PVC项目一期供水工程29眼,分布在树林召镇九小渡口村、东城村黄河滩区内;中心区域集中供水工程项目34眼,分布在树林召镇东海心村,展旦召苏木长胜村、天义昌村黄河滩区内。

  2.关于“非法盗采售卖地下水”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亿利PVC项目一期供水工程于2005年经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批准(《关于内蒙古亿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水权转换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水权转换可研报告的复函》黄水调〔2005〕13号),年取黄河水1705万立方米,取水口为包头市画匠营子。后因取水工程未能实施建设,为保证项目生产用水所需,2005年4月,经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研究,市水利、市发改、市环保等部门批复,立项批准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滩区利用黄河侧渗井取水,临时解决亿利PVC项目用水问题。2005年5月,汇通公司开始实施亿利PVC项目供水工程,2007年8月建成,共打井29眼,开始向亿利PVC项目供水,由鄂尔多斯市水利局足额收缴水资源费。2010年8月,因黄河滩区侧渗井水质不符合亿利PVC项目用水水质要求,亿利公司改由东源公司从原树林召镇自来水水源供水,上述29眼水源井停用至今。2011年9月,黄委、自治区、市、旗水利部门组成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组对亿利化学工业项目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汇通公司未经批准在黄河滩区打井29眼取水问题,要求2011年11月底前限期完成整改。2015年12月改由东华水务中水供水。2016年第一批中央环保督查反馈该项存在违规使用地下水问题,于2018年7月改由润达公司黄河水供水,已完成整改并消号。

  2008年,经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批复,立项批准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展旦召苏木黄河滩区利用黄河侧渗井取水,向康巴什中心城区进行生活、生态供水。2008年8月,汇通公司开始实施中心区域集中供水工程,2012年12月建成,共打井34眼,铺设管道70.329公里。工程建成后,由鄂尔多斯市源德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为康巴什中心城区供应生活、生态用水。该公司已于2010年办理了取水许可证,批准总取水量593万立方米,用途为生活、生态用水。2012年至2013年6月,源德水务公司累计供水520万立方米。2013年6月底,中央、自治区、市环保部门联合督察,因存在尾水(黄河侧渗水经处理后,剩余不可利用的水)外排情况,上述34眼水源井停用至今。

  经2022年4月25日实地调查,上述63眼水源井仍保持停用状态。

  部分属实达拉特旗人民政府责成水利、树林召镇、展旦召苏木封闭63眼水源井井口,供电公司不得恢复供电。阶段性办结无7D2NM202204230001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沙德格苏木同兴矿业公司已关停多年。目前,该公司又开始夜间挖沙取石,破坏山上植被。巴彦淖尔市生态  1.关于“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沙德格苏木同兴矿业公司已关停多年”的问题,属实。

  核查情况:经核查,乌拉特前旗同兴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兴矿业),前身为包头市昌盛矿业有限公司,2012年2月,同兴矿业全资收购包头市昌盛矿业有限公司,购买昌盛矿业沙德格苏木甲浪沟金矿矿产及其采矿权证,采矿证号:C1500002010124110105842,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矿区面积为0.2344平方公里。经调查,该企业于2012-2015年期间在沙德格苏木甲浪沟矿区进行过违法开采。对于同兴矿业非法占用林地64.85亩行为,2020年9月,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对同兴矿业立案侦查,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判处法人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对于同兴矿业越界开采行为,2020年11月9日,乌拉特前旗自然资源局对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4月5日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同兴矿业于2015年11月底停运至今,设备厂房已于2020年全部拆除,并完成生态修复,员工已全部遣散,公司法人及负责人正在服刑。

  2.关于“目前,该公司又开始夜间挖沙取石,破坏山上植被”的问题,部分属实。

  核查情况:经乌拉特前旗自然资源局、沙德格苏木走访调查,未发现同兴矿业挖沙取石、破坏植被行为,也未发现偷挖砂石料行为。

  经调查,同兴矿业需对尾矿库进行地质环境治理,因企业负债,无力开展治理项目,为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2021年9月,经乌拉特前旗政府研究决定,先由政府垫资开展治理,旗政府垫资890万元,由乌拉特前旗汇盛投资公司实施尾矿库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该工程于2021年9月开工,当年12月完工,施工期间,汇盛投资集团从沙德格苏木就近取砂用于建设行洪道浆砌石,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已完成验收,并已对取砂点进行平整修复,未破坏周边植被。

  部分属实下一步,我市将按照全市矿山领域违法违规问题排查整治工作安排,责成乌拉特前旗举一反三,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坚决杜绝非法采矿和破坏林草生态系统行为。已办结无8X2NM202204230093乌海市海勃湾区源通焦化厂存在疑似烟气数据造假和熄焦水长期不正常处理,设施有时停用。乌海市大气、水、其他污染  (一)信访案件核查结果

  经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其中,关于“乌海市海勃湾区源通焦化厂存在疑似烟气数据造假”问题部分属实;“熄焦水长期不正常处理,设施有时停用”问题部分属实。

  (二)信访案件核查情况

  1.关于“乌海市海勃湾区源通焦化厂存在疑似烟气数据造假”问题部分属实。

  群众反映的“源通焦化厂”指内蒙古源通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源通焦化),年产96万吨捣固焦。已先后配套建设湿法脱硫、烟气脱硫脱硝设施(烟气脱硫脱硝设施建成后,湿法脱硫设施已于2021年11月停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处理后通过装有在线监测设备的烟囱排放。2022年4月24日收到案件转办单后,由海勃湾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联合工信、科技部门和海勃湾区产业园综合服务中心立即赶赴现场,对群众投诉问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查,该公司焦炉配套建设脱硫(2020年11月建设、2021年12月投入使用)脱硝(2019年9月建设、2020年1月投入使用)等污染防治设施,生产中所产生的烟气经处理后通过烟囱排放口排放,烟囱排放口配套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数据实时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经调取烟气在线监测数据、查看烟气在线监测设施采样探头、采样管线、在线监测设施参数,核查维修记录及烟气脱硫脱硝运行情况,管线及参数均正常,在线监测设施维修记录与在线监测设施相吻合。同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烟气在线监测设施数据进行比对检测,根据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比对检测报告显示,特征污染因子检测结果均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中指标要求。

  经调阅资料显示,该企业于2021年10月,曾因“在线监测设施运维人员将烟气脱硫废气排放口颗粒物采样探杆拆除带出厂区进行维修,并用矿泉水瓶将颗粒物采样口进行堵塞,导致颗粒物分析仪测量装置未能正常检测废气,使得监测数据有误”违法行为受到乌海市生态环境局的行政处罚(乌环罚字(海)〔2021〕第023号),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该企业目前未发现存在烟气数据造假问题,但曾有在线监测设施未正常运行的历史违法行为,因此,综合判定“乌海市海勃湾区源通焦化厂存在疑似烟气数据造假”问题部分属实。

  2.关于“熄焦水长期不正常处理,设施有时停用”问题部分属实。

  源通焦化此前未配套建设熄焦水深度处理设施,2021年完成建设,于同年2月备案,7月验收投用,采取混凝反应池、沉淀池处理(复合絮凝剂、多功能净水剂和阴离子PAM),再经满流槽回送熄焦池工艺,熄焦水全部回用不外排。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该企业于2021年3月2日与宁夏中科精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第三方检测机构)签订2021年度自行监测项目技术服务合同,对其处理后的熄焦水水质按周进行监测。经现场检查,企业熄焦水处理设施稳定正常运行,经调阅2022年1月以来熄焦水处理设施运行药剂添加、污泥等台账等未发现异常;又经调阅第三方监测报告,处理后的熄焦水水质均符合《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间接排放标准限值要求。2022年4月24日,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勃湾分局委托内蒙古绿环楷瑞环保检测有限公司(第三方监测机构)对该企业处理后的熄焦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各污染物均符合排放限值要求。

  经现场检查,该企业为保障熄焦水处理设施的稳定运行,熄焦水处理设施所有动力设施均按照“一用一备”(①提升泵:电机型号YE4-200L-4、设计水量Q=200m3/h、流量、Q=200m3/h、扬程H=12m、功率N=30kW/台;②罗茨鼓风机:电机型号YE2-180M-4、FSR125L、流量Q=11m3/min、风压39.2KPa、功率N=18.5kW/台;③污泥回流泵:电机型号YEE-132、流量Q=80m3/h、扬程H=15m、功率N=5.5kW/台)设计安装建设,正常运行时动力设备一套运行,另一套备用处于停用状态,出现特殊情况可及时切换另一套启用。

  因此,根据实际情况判定“熄焦水长期不正常处理,设施有时停用”问题部分属实。

  (三)信访案件办结情况

  该案件办结情况认定为“已办结”。

  部分属实  信访案件整改情况

  一是对源通焦化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加强对烟气在线监测设施及熄焦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提高烟气在线监测设施稳定运行率,完善各类运行台账,要求熄焦水处理设施提升泵安装独立电表。

  二是举一反三加大对辖区内所有在线监测及熄焦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频次,重点对在线监测设施采样探头、采样管线、在线监测设施参数、熄焦水处理设施药剂添加、压滤机运行等进行检查,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已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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