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增强政策有效性、精准性,便于全区各地操作执行,此次补贴资金发放,延续2021年相关政策实施。补贴对象为实际种粮农民,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可根据服务双方合同(协议)约定,由盟市、旗县结合实际确定补贴资金发放对象,原则上资金应补给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主要承担者。对于流转土地个人和组织,根据签订的流转合同(协议)确定补贴资金发放对象。各盟市要结合资金额度、粮食播种面积等情况综合确定资金补贴标准,原则上旗县域内资金补贴标准应统一。发放方式由各盟市在2021年相关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实际进行完善——要依法依规公开补贴信息,采取“一卡(折)通”直接发放补贴方式或协商减少地租等方式,让种粮农民真正收益。
自治区要求各盟市加强组织领导,规范发放流程,强化资金监管,做好政策宣传,切实增强种粮农民获得感。目前,自治区财政厅已将种粮农民补贴资金下达至各盟市,并督促各盟市做好工作,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实际种粮农民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