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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扩大困难企业缓缴社保政策实施范围

  本报6月11日讯  (记者  梅刚)日前,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缓缴政策实施范围由5个特困行业扩大至22个行业,并延长缓缴期限。

  据了解,在对餐饮、零售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保费政策基础上,新增了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等17个行业的困难企业。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对受疫情严重影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等,可申请缓缴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到2022年年底。

  此外,加大稳岗返还支持力度,将大型企业返还比例由30%提高至50%。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从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统筹地区,可对因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按每人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

  同时,明确了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缓缴实施程序等具体政策,并大力推进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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