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我区法治化营商环境,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司法厅联合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对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情形的认定标准进行了细化,强调要区分违法情形实施分类监管;《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2版)》明确了依法不得实施行政措施的情形和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并要求监管部门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容缺受理事项清单(2022版)》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2022版)》进一步明确了容缺受理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范围和适用原则。四张清单将于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
此外,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三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这三件地方性法规的修正,对于保护广大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