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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整准确 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精神,科学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引领,以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为关键,坚定不移、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空间格局,为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初步形成,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完成国家下达的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目标任务;煤炭消费比重下降至75%以下,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8%;新能源发电装机规模超过火电;森林覆盖率达到23.5%,森林蓄积量达到15.5亿立方米,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奠定基础。

  到2030年,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取得显著成效,低碳技术创新和低碳产业发展取得积极进展,重点耗能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完成国家下达的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目标任务;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5%左右;新能源发电总装机容量超过2亿千瓦、发电总量超过火电;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峰值;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明显增强,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稳固。

  到2060年,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和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全面建立,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国家要求,碳中和目标顺利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丰硕成果。

  二、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三)强化规划引领。将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导向和目标要求全面融入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强化各类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的支撑保障。加强各级各类规划间的衔接协调,构建碳达峰、碳中和“1+N+X”政策体系。

  (四)优化空间布局。着眼绿色低碳发展,立足各地产业基础、资源禀赋和主体功能定位,优化重大基础设施、重大生产力和公共资源布局,构建有利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严守“三区三线”,推动生态功能区走以自然恢复为主的路子,农牧业生产区走集约化、适度规模化经营的路子,城乡建设走集中集聚集约的发展路子,最大限度保护生态环境,最大程度培植绿色发展优势。

  (五)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实行全面节约战略,推动节能降碳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相结合。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对未达到国家清洁生产行业标准的工艺技术实施全过程升级改造,实行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加大主要污染物治理力度,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推进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循环化改造,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大力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开展绿色低碳社会行动示范创建,提高公众对低碳发展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三、深度调整产业结构

  (六)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积极探索农牧业安全低碳发展的有效路径,促进农业固碳增效。加快推进工业领域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开展钢铁、煤炭去产能“回头看”,巩固去产能成果。聚焦火电、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等行业,实施生产工艺深度脱碳、二氧化碳资源化利用等绿色低碳技术示范工程,持续降低单位产品能耗和碳排放量。加强钢铁行业非高炉炼铁技术示范研究,推广短流程电炉炼钢工艺,鼓励发展钢化联产。大力发展绿色建材和装配式建筑,提高建筑行业对粉煤灰等固体废物的消纳能力。推动化工产业集中集聚发展和石化化工原料轻质化。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按照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布局,适度扩大现代煤化工产业规模,打造绿色化、精细化、循环化现代煤化工产业集群。推进信息技术与工业产业深度融合,促进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推动商贸流通等产业绿色转型,提升服务业低碳发展水平。

  (七)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严格执行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两高”项目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政策。严格控制煤电、石化、煤化工等行业新增产能,未纳入国家相关领域产业规划的,一律不得新建改扩建炼油和新建乙烯、对二甲苯、煤制烯烃项目。合理控制煤制油气产能规模。提高“两高”项目准入标准,新建“两高”项目工艺技术装备须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能源利用效率须达到国家标杆水平或先进标准。对“两高”项目实行清单管理,科学评估、稳妥推进拟建“两高”项目,全面梳理排查在建“两高”项目,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坚决停批停建,对存量项目深挖节能减排潜力。严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八)大力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在推动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同时,加快发展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环境、绿色服务等新兴产业,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新材料、大数据、云计算、生物、中医药(蒙医药)等绿色产业,逐步形成煤炭产业和非煤产业占比合理、良性互动的产业格局。大力发展新能源装备制造业和运维服务业,壮大风光氢储四大产业集群,推进新能源产业与其他产业耦合发展,从单一发电卖电向全产业链发展转变。引导支持现有风电设备制造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升级和生产扩建步伐,做大做强主轴承、超长叶片、大容量发电机等“拳头产品”。推动光伏晶硅材料生产向硅片、电池、组件等产业链下游产品延伸,提升光伏材料产业竞争力。推进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创建,制定重点行业绿色制造地方标准,构建绿色制造体系。

  四、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

  (九)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严格控制能耗强度,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加强产业布局、结构调整、节能审查与能耗双控的衔接。调整重点产业用能结构,深入挖潜增效,推动工业能源消费结构低碳化转型。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强化新上项目能耗强度评估,因地制宜、一地一策合理设置新上项目能耗强度标杆值,对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高质量项目畅通节能审查绿色通道。完善用能预算管理制度,健全自治区、盟市、旗县及重点用能项目用能预算管理体系,深化用能预算精细化管理,将高耗能项目全部纳入用能预算管理,将优先用能要素向高质量发展项目倾斜。强化节能监察和执法,健全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完善常态化监察机制。优化能耗双控监测预警机制。完善能耗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制度,对符合条件并纳入国家和自治区能耗单列的重大项目,其能耗量在盟市能耗双控考核中予以核减。盟市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严格控制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研究建立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强二氧化碳排放控制分析预警,建立二氧化碳排放控制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制度。加强甲烷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管控。

  (十)大幅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坚持节约优先、效率优先,将节能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持续深化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全面开展节能诊断和能效评估,实施节能技术改造行动计划,加大节能技术推广应用力度,打造能效“领跑者”。提升数据中心、新型通信等信息化基础设施能效水平,新建数据中心须达到绿色数据中心建设标准,推动既有数据中心绿色节能改造。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实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评价考核制度,按周期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加强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应用。

  (十一)严格控制化石能源消费。积极稳妥推进煤炭消费减量,“十四五”时期严控煤炭消费增长,“十五五”时期逐步减少。聚焦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关键环节,推进煤炭资源清洁高效利用。合理控制煤炭开发强度,继续淘汰落后产能,优化提升鄂尔多斯地区煤炭产能水平。统筹煤电发展和保供调峰,严格控制煤电项目,支持优势地区布局高参数、大容量、超低排放机组,新建机组煤耗标准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加快现役煤电机组节能升级和灵活性改造。严格控制新增用煤项目,持续压减散煤,严禁在国家政策允许的领域之外新建扩建燃煤自备电厂,支持存量燃煤自备电厂实施新能源替代,禁止新建项目配套建设直燃煤设施。加快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深入实施气化内蒙古工程,依托跨省供气管网项目推进区内长输管道建设,加快管网逐级互联互通,推进旗县供气支线等天然气管网建设。加快用能终端电能替代,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热泵、电窑炉等新型用能方式。加大能源统筹力度,强化风险管控,在降碳的同时确保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粮食安全,保障群众正常生活。

  (十二)积极发展新能源。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构建多元互补、稳定高效的新能源供应体系,不断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在全国率先建成以新能源为主体的能源供给体系,率先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推动我区由化石能源大区向清洁能源大区转变。结合国家新能源基地战略布局,科学合理规划我区新能源产业布局,基于边境沿线、戈壁荒漠、沙漠治理、矿区修复等高水平打造新能源基地,在中部和西部地区布局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东部地区以分布式新能源为主,适当发展集中式新能源。推进源网荷储一体化、风光火储一体化能源产业发展,促进新能源就地消纳。因地制宜发展抽水蓄能,加快化学储能、空气储能等新型储能技术规模化应用。大力发展绿氢经济,推动绿氢和煤化工、冶金等行业耦合发展,构建绿氢制造、存储、运输、应用一体化产业链,促进氢能产业规模化、集群化、高端化发展。实施电网灵活性改造,提高对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的消纳和调控能力。实施风电光电“西电东送”、“北电南送”,更好服务国家战略全局。

  (十三)深化能源体制改革。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完善中长期交易机制,丰富交易品种,提高交易频次,推动现货市场与辅助服务市场有机衔接。推进电网体制改革,明确以消纳可再生能源为主的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和分布式电源的市场主体地位。加快形成以储能和调峰能力为基础支撑的新增电力装机发展机制。完善跨区域交易政策机制,推动风电光电火电打捆外送中长期交易,在满足区内新能源消纳需求的同时,利用外送通道富余容量开展新能源外送交易。完善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省际现货交易机制,促进新能源跨省跨区消纳。创新电价机制,推动电网输电和配电价格机制改革。

  五、加快推进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

  (十四)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和方式。加强集疏运系统建设,推动煤炭、焦炭、矿石、粮食等大宗货物“公转铁”,开设大宗货物直达列车、集装箱班列,推动具备条件的物流园区引入铁路专用线,不断提高铁路承运比重和货运效率。积极发展甩挂运输、驼背运输等多式联运,打造多式联运综合货运枢纽。加快发展城乡、园区绿色物流,推广统一配送、集中配送、共同配送等集约化方式,提高货运组织效能。加快布局建设高速铁路,提高呼包鄂乌和赤峰、通辽等区域中心城市客运能力。

  (十五)推广节能低碳型交通工具。加大新能源营运车辆推广力度,推动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城市物流配送车辆、机场与铁路货场作业车辆逐步实现电动化、新能源化、清洁化。加快推进加气站、充电桩、换电站、加氢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提高城市纯电动和混合动力汽车比重,在包头、鄂尔多斯、乌海等地大力发展氢能重卡。提高燃油交通工具能效水平,严格执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报废、更新制度。推进铁路电气化改造,提升干线铁路电气化率。

  (十六)积极引导低碳出行。全面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因地制宜构建城市公交网络,推进城乡客运线路公交化改造,加快形成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出行体系,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水平。提升城市慢行出行品质,规范发展共享单车,鼓励公众绿色低碳出行。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多种手段,加大城市交通拥堵治理力度。

  六、提升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质量

  (十七)推进城乡建设和管理模式低碳转型。全面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强资源与产业互补,构建区域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体系。合理规划城市建筑面积发展目标,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延长使用年限,杜绝大拆大建。推进绿色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推广绿色建造方式。推进绿色社区建设。结合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和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推进农村牧区清洁供暖改造。

  (十八)大力发展节能低碳建筑。提升建筑节能低碳水平,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推进近零能耗建筑、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加快发展被动式超低能耗、“光储直柔”建筑,严格管控高耗能公共建筑建设。推动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逐步实施建筑能耗限额管理,推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开展建筑领域低碳发展绩效评估。有序推进城镇既有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节能改造,加强城镇老旧小区节能改造。推广绿色低碳建材,推动建筑材料循环利用。推进绿色农房建设,鼓励农村牧区房屋建设项目执行节能及绿色建设标准,在农村牧区推广牧光互补、风光互补技术。

  (十九)加快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推动建筑用能电气化和低碳化,开展建筑屋顶光伏行动,提高建筑供暖、生活热水、炊事等电气化普及率。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加快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暖,因地制宜推广热泵取暖、可再生能源供热、空气热能、工业余热回收等清洁低碳供暖方式。

  七、加强绿色低碳重大科技攻关和推广应用

  (二十)强化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布局。对接国家重大科技研发计划,加强绿色低碳前瞻性、突破性、颠覆性技术布局,在清洁能源开发、碳汇技术、新能源装备制造、稀土新材料、生物技术等领域实施一批重大科技项目,加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力度。完善科研基地和创新平台布局,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在绿色技术领域培育建设科技创新基地。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开展自治区级绿色技术创新认定工作。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增设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学科专业。

  (二十一)加强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和推广。提升传统工业技术水平,推进钢铁、建材、有色金属、化工等重点行业零碳技术体系再造。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应用配套技术,研究布局支撑风电、太阳能发电大规模友好并网的智能电网技术,加强电化学、压缩空气等先进储能技术攻关、示范和产业化应用,加强光电转换效率提升等重点技术研发。加强氢能生产、存储、运输、使用等关键技术研发、示范和规模化应用,推进核心装备制造国产化。推广工业余热回收、热泵、园区能源梯级利用等节能低碳技术。推动能源、化工、冶金等行业联合开展碳捕集利用与封存关键技术研发、示范、应用。建立完善绿色低碳技术评估、交易体系和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八、持续巩固提升碳汇能力

  (二十二)巩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大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巩固森林、草原、湿地、冻土、耕地等固碳作用。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增强大兴安岭、阴山山脉、贺兰山山脉生态廊道和呼伦贝尔、锡林郭勒草原生态系统功能,推进黄河流域与“一湖两海”、察汗淖尔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治理,完善防沙治沙体系。完善生态环境治理长效机制,健全生态脆弱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推动城乡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加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大力推广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

  (二十三)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持续实施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实施公益林保护、森林质量精准提升等工程,加强森林抚育和退化林修复,提升森林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修复,严格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持续实施退牧还草等草原生态保护重点工程。强化湿地保护,加强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建设管理,保护湿地水资源和生态系统基本功能。强化耕地质量保护,加大黑土地保护力度,提升耕地固碳能力。加大绿色矿山建设力度。

  九、完善法规政策标准和统计监测体系

  (二十四)健全法规标准。科学制定碳达峰、碳中和相关配套法规政策,全面清理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不相适应的内容,加强法规政策间的衔接协调。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计量标准。加快节能标准更新升级,提升重点产品能耗限额水平,完善能源核算、检测认证、评估、审计等配套标准。完善和落实碳排放核查核算报告标准、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制度。

  (二十五)提升统计监测能力。根据全国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要求,健全电力、钢铁、石化、煤炭、建材、有色金属等行业和交通、建筑等领域能耗统计监测体系。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完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提升信息化实测水平。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耕地等碳汇本底调查和碳储量评估,实施生态保护修复碳汇成效监测评估。

  十、强化绿色低碳发展政策保障

  (二十六)完善投资政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构建与碳达峰、碳中和相适应的投融资体系,探索运用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低碳等相关领域。加大对节能环保、新能源、低碳交通运输装备和组织方式、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项目的支持力度。在产业谋划、项目引进上突出碳达峰、碳中和导向,鼓励引进低能耗高附加值的绿色高质量项目。国有企业要加大绿色低碳投资力度,积极开展低碳零碳负碳技术研发应用。

  (二十七)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强化对绿色低碳发展的资金保障,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为绿色低碳项目提供长期限、低成本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用于绿色低碳项目建设运营。推动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通过发行绿色债券或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研究设立自治区碳达峰碳中和产业投资基金,鼓励社会资本设立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基金。做好绿色金融评价工作,完善绿色金融激励约束机制。

  (二十八)完善财税价格政策。各级财政要切实保障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资金需求,加大对绿色低碳产业发展、技术研发等的支持力度。发挥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及低碳发展专项资金作用,利用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渠道,加大对节能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的资金支持力度。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标准,扩大绿色产品采购范围,加大采购力度,逐步将绿色采购制度扩展至国有企业。落实有利于绿色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健全促进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的价格机制,完善惩罚性电价、差别电价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对能耗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用能单位执行惩罚性电价政策,对高耗能行业用能单位按限制类、鼓励类、淘汰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落实分时电价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和按供热量收费。

  (二十九)推进市场化机制建设。建立健全用能权交易机制,鼓励各地区探索建立节能量指标有偿收储机制和交易制度,有序推进节能量指标市场化交易。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利用市场机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发展市场化节能方式,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广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综合服务。

  (三十)提高对外开放绿色低碳发展水平。全面落实国家低碳贸易标准,优化贸易结构,加快推进绿色产品、低碳产品认证和应用推广,提高节能、低碳、环保产业对外开放水平,扩大绿色产品、低碳技术、节能环保、清洁能源技术装备和服务对外合作。以参与“一带一路”和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为驱动,深化绿色技术、绿色基建、绿色能源、绿色产品、绿色金融等领域对外交流合作,推动共建绿色产业合作基地。

  十一、强化组织实施

  (三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明确目标任务,制定落实举措。自治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导和统筹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支持产业结构较轻、碳排放水平较低的地区和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率先实现碳达峰,配合国家开展碳达峰、碳中和先行示范试点建设。将碳达峰、碳中和作为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重要内容,增强各级领导干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本领。

  (三十二)加强统筹协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组织落实碳达峰实施方案,加强碳中和工作谋划,定期调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加强跟踪评估和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政策方向一致、步骤有序衔接。

  (三十三)加强监督考核。将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稳步推动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构建减污降碳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贯彻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部署稳步推进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评价机制,充分发挥考核导向作用。将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党政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对工作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部门依规依法实行通报批评和约谈问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情况每年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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