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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拟表彰对象的公示

  为深入推进我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表彰一批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在各盟市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推荐、评选、公示的基础上,经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确定200个集体和300名个人为拟表彰对象。   

  为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社会监督,现将拟表彰对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2年7月25日至7月29日。在此期间,如对拟表彰对象有异议,请以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实名向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受理时间: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7:00

  受理电话:(0471)6611201

  电子邮箱:mztjjbmfbz@163.com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院7号楼306房间

  邮编:010055

  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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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拟表彰对象的公示
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拟表彰对象(200个)
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拟表彰对象(3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