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社会监督,现将拟表彰对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2年7月25日至7月29日。在此期间,如对拟表彰对象有异议,请以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实名向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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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