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精神,在新发展阶段持续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
(一)推进政府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
继续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进一步理顺政府各部门职责关系,使政府机构设置更加科学、职能更加优化、权责更加协同。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健全部门、区域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制定实施重大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的统筹,形成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信息共享的联动机制。推动基层管理扁平化、网格化,鼓励支持从上往下跨层级调剂使用行政和事业编制。全面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决定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等要求,动态调整自治区政府各部门权责清单,调整完善旗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实现同一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的规范统一。探索建立苏木乡镇(街道)权责清单制度。严格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消除隐性壁垒,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
(二)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执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编制自治区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行政备案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归并减少资质资格许可事项。持续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将更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改革。积极推进“一业一证”改革,实现“一证准营”、跨地互认通用。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健全完善投资项目行政许可机制,优化投资项目行政许可流程,推进投资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全面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严格落实无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不得新设证明事项的要求。2022年4月底前,梳理制定自治区本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建立证明事项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国家部署,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完善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强化市场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落实全国统一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压实监管责任,堵塞监管漏洞,减少人为干预,提高监管精准化水平。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和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全链条监管。推进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优化综合性政务大厅集中服务模式,健全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自助办理等制度。加快推进个人服务、企业生产经营等高频事项“跨省通办”,推动政务服务平台规范设置“跨省通办”专区。大力推行“一件事一次办”,提供更多套餐式、主题式集成服务,探索实施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着力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推进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融合互通,推动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和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协同办理,全面实现全城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全面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让企业和群众评判政务服务绩效。整合全区非紧急类政务热线,建立全区统一的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现政务咨询投诉举报统一受理、按责转办、限时督办、办结反馈。
(三)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秩序、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坚决查处利用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的行为。开展涉及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及时总结各地优化营商环境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适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制度。严格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优化外贸外资企业经营环境,深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提高进出口通关效率和跨境贸易便利度。制定政商交往行为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着力构建亲而有度、清而有为的政商关系。拓宽政企沟通渠道,在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加强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及时清理和纠正地方保护、行业垄断、市场分割等不公平做法,切实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深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及时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开展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专项清理行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涉审中介服务,全面清理审批中存在的“体外循环”、“隐性审批”等行为,探索建立网上中介服务超市。
二、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四)加强重要领域立法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科学编制立法规划、计划,强化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制定修改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煤炭资源管理、碳达峰碳中和、野生动物保护、民族工作、疫情防控、“放管服”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数字经济、科技创新等方面法规规章。加强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立法,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积极探索“小快灵”立法,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坚持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相促进,发挥好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保障作用。
(五)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
坚持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增强政府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协同性,统筹安排相关联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推进区域协同立法。加强对设区的市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完善立法论证评估制度,对制定类项目开展立法前论证或评估,对修改类项目有选择地开展立法后评估。做好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审查工作,确保政府在人大常委会召开审议法规草案会议的1个月前提出立法议案。加强立法风险评估,建立健全立法风险防范机制。加强政府立法协调,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和立法听证、民意调查机制,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建议。
(六)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
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机制。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注重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审核质量。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督,建立健全专家协助审查机制,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和评估清理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主要执行部门要开展文件实施情况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文件清理的主要依据。坚持全面清理和专项清理相结合、定期清理和即时清理相结合,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三、健全完善行政决策制度体系
(七)强化依法决策意识
督促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牢固树立依法决策意识,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出决策。切实发挥合法性审查机构在行政决策中的作用,注重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的作用,确保决策内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把是否遵守决策程序制度、做到依法决策作为对各级政府及旗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巡察和对行政机关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开展考核督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八)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确保所有重大行政决策都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标准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探索建立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对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座谈会或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认真听取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全面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对重大政策举措、重大项目建设、重要活动安排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可能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严格按照规定内容、程序开展风险评估。
(九)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
完善行政决策执行机制,决策机关应当在决策中明确执行主体、执行时限、执行反馈等内容。充分发挥政府督查在推动行政决策落实中的作用,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督查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完善执行主体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的机制。依法推进决策后评估工作,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注重信息化手段在决策监督中的应用,督促决策机关通过法治政府建设智能化一体平台按时报备重大行政决策。
四、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
(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巩固和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成果,进一步理顺执法职能,减少执法层级,加强执法保障。自治区本级原则上不设行政执法队伍,设区的市与市辖区、盟与盟所在地的旗(市)原则上只设一个行政执法层级,旗县(市、区)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苏木乡镇(街道)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健全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队伍间协作配合、信息共享机制。稳步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下放给基层,坚持依法下放、试点先行,坚持权随事转、编随事转、钱随事转,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建立健全苏木乡镇(街道)与旗县级政府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机制,加强对苏木乡镇(街道)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推进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执法,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全面落实《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共享机制化、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规范化。建立行政执法工作经费、装备等保障机制,落实不同层级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
(十一)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
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野生动物保护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专项整治。落实严重违法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机制。畅通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依法予以奖励和严格保护。
(十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统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由自治区政府统筹全区行政执法人员(中央垂直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除外)资格考试、证件制发、在岗轮训等工作。统一行政执法案卷、文书格式和基本标准。完善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制度。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动态调整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向社会公开。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行政执法事项,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一律取消。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和处罚,着力解决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及时纠正地方政府无法定依据要求特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行为。
(十三)创新行政执法方式
广泛运用柔性执法方式,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自治区政府定期发布指导案例。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
五、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
(十四)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
根据新修改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梳理和修改自治区现行应急管理相关法规制度。健全自治区应急预案体系,完善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和专项应急预案,以及与之相衔接配套的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一步提升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加强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调查评估等机制建设,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征收、征用、救助、补偿制度,规范相关审批、实施程序和救济途径。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严格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严格执行应急处置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相关制度,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十五)提高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
加强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完善突发事件应对综合协调机制。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盟市、旗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原则上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形成监管执法合力。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注重提升依法预防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和快速反应能力,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和危机沟通。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突发事件哄抬物价、囤积居奇、造谣滋事、制假售假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做好应急知识普及工作。
(十六)引导、规范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
完善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应急处置组织体系,推动嘎查村(社区)依法参与预防、应对突发事件。建立健全公安派出所与司法所“两所联动”、“两所联防”、“两所联建”、“两所联治”机制。完善突发事件社会动员机制,强化公众自防自治、群防群治、自救互救能力。健全社会应急力量备案登记、调用补偿、保险保障等制度,完善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激励保障机制。
六、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
(十七)加强行政调解工作
依法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损害赔偿、治安管理、环境污染、社会保障、房屋土地征收、知识产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方面的行政调解。推动各职能部门规范行政调解范围和程序,加强教育培训,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推进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矛盾纠纷诉源治理中心、检察服务中心、综治中心、信访接待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等的融合,在盟市、旗县(市、区)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提供“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
(十八)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
建立行政裁决机制,推行行政裁决权利告知制度,规范行政裁决程序,推动有关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行政裁决职责。自治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全面梳理本部门本行业行政裁决事项,明确行政裁决适用范围。强化案例指导和业务培训,提升行政裁决能力。
(十九)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
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按照“事编匹配、优化节约、按需调剂”的原则合理调配编制资源,配齐配强行政复议人员,各盟市、旗县(市、区)应当达到最少3人的行政复议办案人员标准。依法保障行政复议专项经费。加强行政复议场所建设,实现行政复议办公室、接待室、听证室、档案室“四室”分离。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旗县级以上政府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建立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及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执行情况监督机制。
(二十)加强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
严格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实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定期通报制度,2022年年底前盟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不低于90%,2024年年底前旗县(市、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不低于90%。各级政府部门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切实履行生效裁判,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支持配合人民检察院开展行政诉讼监督和行政公益诉讼,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认真落实司法机关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及时反馈情况。
七、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
(二十一)形成监督合力
推动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信访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增强监督整体效能。积极发挥审计监督、统计监督、财会监督、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等监督作用。严格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保障统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依法治统、依法统计。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对行政机关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健全担当作为的激励和保护机制,切实调动各级特别是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二十二)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
旗县级以上政府依法组织开展督查工作,重点对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上级和本级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行政效能开展监督检查,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加强政府督查结果运用,对成效明显的按规定加大表扬和政策激励力度,对不作为乱作为的依规依法严肃问责。
(二十三)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制约和监督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2024年年底前基本建成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四级全覆盖的比较完善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认真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严格按照权责事项清单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确定行政执法责任。围绕中心工作部署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专项行动,认真受理处理投诉举报,大力整治重点领域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突出问题。坚决纠正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以及将罚没收入同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等问题。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加强对义务监督员的教育培训,规范监督程序和方式,充分发挥义务监督员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利和行政执法人员正当执法权益的作用。
(二十四)全面主动落实政务公开
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做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全部公开到位。加强政务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理信息需求。积极组织开展政府开放日、网络问政等主题活动,增进与公众的互动交流。
(二十五)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作出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与市场主体关联的行政决策前,应当合理确定需求和规模,科学确定流程和标准,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各级政府应当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健全完善因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补偿救济机制,对企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或合同约定的事项而受到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充分发挥“12345”、“12388”等投诉举报热线以及其他投诉举报平台作用,拓宽政务失信问题线索获取渠道,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的监督治理力度。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对“新官不理旧账”、违约毁约、恶意竞争、欺商骗企、设租寻租、违规举债、拖延审计、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八、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体系
(二十六)加快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
依托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部门垂建业务系统,打造覆盖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的网上政务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政务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加强政府信息平台建设的统筹规划,优化整合各类数据、网络平台,防止重复建设。对接国家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平台,2023年年底前实现自治区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
(二十七)加快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
对接国家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优化整合,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强政务服务平台支撑能力建设,拓展统一身份认证、统一电子印章、统一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中的应用范围。强化法治政府建设智能化一体平台建设及运用,加强对大数据的分析、挖掘、处理和应用,善于运用大数据辅助行政决策、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八)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执法
对接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2022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各方面业务监管平台数据的联通汇聚。推进全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和应用,加强信息化技术、装备的配置和应用,推行行政执法智能终端辅助执法。加强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与全国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互联对接,将执法基础数据、执法程序流转、执法信息公开等汇聚一体,实现对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监督。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大力推进数据资源整合共享,破除“数据壁垒”,推动网上办事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
九、强化组织实施
(二十九)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
各级党委要把法治政府建设摆到全局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领导职责,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谋划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定期部署推进、抓好推动落实。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推动。
(三十)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
强化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负责、政协参与、各部门分工协作的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机制。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工作,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2025年前实现对各级政府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全覆盖。做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社会公开。修订《内蒙古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办法》,健全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完善考评标准,提升考核权重,将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对盟市、旗县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十一)全面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
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法治教育培训纳入全区干部教育培训五年规划和党校(行政学院)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主体班次培训内容,作为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必训内容。完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法律考试制度。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机制,自治区政府各部门根据职能开展本部门、本系统法治专题培训,旗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负责本地区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班子每年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盟市、旗县级政府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负责人任期内至少接受一次法治专题脱产培训。推动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带头遵守执行宪法法律。加强民法典学习培训,坚持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加强盟市、旗县级政府及旗县级以上政府各部门法治机构建设。加强苏木乡镇政府法治工作,优化基层司法所职能定位,强化人员、经费等保障。对法治政府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薄弱地区和部门的指导督促。加强政府立法能力建设,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做好政府立法人才培养和储备。加强行政执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确保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加强行政复议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制定行政复议执业规范,提升行政复议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加强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提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参与政府立法、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的能力水平。加强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工作队伍建设。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队伍建设,通过引进人才、加强培训等方式,持续提升法治政府建设人才队伍专业化水平。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能不能依法办事作为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标准,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三十二)加强理论研究和舆论宣传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理论研究,通过设立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编发《智库要报》、刊发理论文章等方式,强化法治政府建设的学理支撑。鼓励、推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成立法治政府建设高端智库和研究教育基地。建立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估专家库。大力宣传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中创造的先进经验和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模范人物。加强法治政府宣传阵地建设,建好“法治乌兰牧骑”,形成多元化、多方位、多层次法治政府建设宣传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