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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牧区改厕工作的决定

(2022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农村牧区改厕工作,深入推进农村牧区改厕工作科学有序开展,全面提升改厕工作质量和实效,持续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不断提高农牧民群众生活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作出本决定。

  一、本决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户厕、公厕的改造、新建、维护以及运行管理。

  二、农村牧区改厕工作坚持农牧民主体、政府引导、社会参与,规划先行、统筹推进,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建管并重、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制定农村牧区改厕中、长期规划以及年度实施方案,按照有序推进、整体提升和数量服从质量、进度服从实效、求好不求快的要求,明确总体和阶段性目标,合理安排建设时序。

  四、乡镇级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辖区内改厕户数、类型摸底统计和上报工作,并配合旗县级政府主管部门做好改厕具体实施工作。对计划搬迁户、长期无人居住户以及拟搬迁撤并的村庄可暂缓推进。

  五、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农村牧区改厕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并按照分工履行好各自职责。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新改建厕所整体推进实施工作。农牧部门负责全面做好2022年之前改厕中产生的问题厕所摸排及整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农村牧区改厕工作。

  六、农村牧区改厕工作应当充分发挥农牧民主体作用,尊重农牧民意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宣传发动、政策鼓励、示范引领等方式,全面调动农牧民参与改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农牧民通过适当出资、投工投劳等方式参与到改厕工作中。

  七、农村牧区改厕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地理环境、气候条件、水资源状况、农牧民房屋居住条件等具体情况,通过实地调研、技术论证、试点比较等方式,选择简单实用、成本适中、技术成熟、运维费用低、群众乐于接受的技术模式。坚持宜水则水、宜旱则旱,具备供水、保暖条件的建设节水型水冲式厕所,不具备供水、保暖条件的建设标准化卫生旱厕,分类实施,分步推进。

  改厕技术模式和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质量技术规范,并至少经过一个运行周期试验成熟后再逐步推开。

  八、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牧区改厕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整合相关资金,重点支持厕所改造、新建、维护、运行、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为改厕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和政策支持。

  九、自治区政府乡村振兴、农牧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农村牧区卫生厕所标准体系建设,积极推动农村牧区厕所建设、改造、验收、设施设备管护及粪污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等方面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完善,建立健全农村牧区改厕质量管理制度。

  十、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农村牧区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工作,将厕所粪污与生活污水治理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暂时无法同步建设的要合理预留空间。具备接入污水管网条件的,纳入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不具备纳入污水管网条件但居住相对集中、人口密度较大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建设中小型处理设施,统一收集进行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偏远地区及居住比较分散的,在符合环保、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就近消纳、生态化处理、综合利用。

  鼓励家庭农牧场、农牧民合作社等新型农牧业经营组织开展厕所粪污收集处理利用,推进厕所粪污与牲畜粪污统筹处理。鼓励通过沼气发酵、堆肥和有机肥生产等方式,推动农村牧区厕所粪污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十一、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农村牧区改厕与管护一体规划、一体设计、一体建设,建立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长效管护机制。健全日常巡检、设施维护、粪污清掏、常态保洁等制度和管护体系,引导农牧民、社会组织等组建社会化、专业化、职业化服务队伍,逐步建立农牧户合理付费、嘎查村级组织统筹、政府适当补助的运行管护经费保障制度。

  十二、旗县级人民政府乡村振兴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培训和舆论引导,提升农牧民卫生健康生活素养,提高卫生厕所使用率。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将主动改厕、文明如厕等事项纳入村规民约。

  十三、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改厕工作作为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的重要内容纳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范围,推动全区农村牧区改厕工作科学有序进行。同时,应当畅通问题反映渠道,及时掌握和处理改厕工作中出现的偏差和问题,接受社会公众对农村牧区改厕工作的监督。

  十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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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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