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
(一)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对摆脱贫困的旗县自脱贫之日起设立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确保脱贫群众不返贫。现有帮扶政策在保持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分类优化调整,合理把握调整节奏、力度和时限,确保政策连续性,增强脱贫稳定性。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兜底救助类政策继续保持稳定。落实好教育、医疗、住房、饮水安全等民生保障普惠性政策,并根据脱贫人口实际情况给予适度倾斜。优化产业扶贫、就业扶持等发展类政策。
(二)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落实自治区《关于建立防致贫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的实施意见》,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建立分级预警机制,重点监测其收入支出状况、“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状况。实行动态管理,充分利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和自治区精准扶贫大数据平台完善监测数据库信息,做到及时发现、快速响应、动态清零。健全防止返贫帮扶机制,落实产业、就业、综合保障、扶贫扶智等帮扶措施,建立防贫基金,推广防贫保险。
(三)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成果。落实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行业主管部门工作责任,形成巩固脱贫成果合力。强化控辍保学联保联控责任,定期开展控辍保学专项行动,确保除因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脱贫家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失学辍学。加大农村牧区教育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城乡教育资源均等化。落实分类资助参加医保政策,做好脱贫人口参加医保动员工作,有效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开展农村牧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脱贫人口住房安全动态监测帮扶机制,采取危房改造、集体公租房、幸福互助大院等方式,保障低收入人口基本住房安全。健全农村牧区供水工程长效运行管护机制,提升农村牧区供水安全保障水平。
(四)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政策措施,重点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800人以上的中型安置区后续扶持工作。用好中央财政资金和以工代赈等相关资金,完善提升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开展后续产业扶持和就业帮扶,确保搬迁群众稳得住、有就业、逐步能致富。加强安置区基层组织建设,推进网格化管理,引导搬迁群众参与社区管理,促进社会融入。
(五)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和监督。开展扶贫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对2012年以来扶贫资金形成的各类扶贫资产分级分类确权登记,指导脱贫旗县建立公益类、经营类和到户类“三本台账”,落实管护主体,加强规范管理。健全扶贫资产经营使用、收益分配和监督处置机制,确保持续保值增值、发挥作用。对旗县、苏木乡镇统筹的扶贫资产,要严格按照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量化确权、科学分配。对确权到农牧户或其他经营主体的扶贫资产,由其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和运营。
(六)健全扶贫扶志长效机制。建设网上网下“学习讲堂”,充分利用县级融媒体中心、“村村响”、宣传栏等基层宣传文化阵地,常态化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重要论述、党中央关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方针政策的宣传宣讲。建好用好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组织开展理论政策宣讲、法律援助、政策咨询、文化科技服务、产业指导等志愿服务。发展农牧民文艺队,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文化活动,丰富农牧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广泛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守村规、改陋习、重诚信、讲互助”活动,注重发挥文明团结积分奖励超市在引领文明乡风中的作用,不断提升农牧民素质和农村牧区社会文明程度。深入开展“劳动创造幸福”主题宣传教育,大力选树身边好人和脱贫攻坚先进典型,激发勤劳致富的内生动力。
二、聚力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点工作
(七)支持脱贫地区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壮大。实施脱贫地区特色种养业提升行动,指导脱贫旗县编制乡村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发展现代农牧业、光伏、旅游、电商、生态、庭院经济、民族手工艺品制作等产业,推进“一村一品”、“一镇一特”、“一县一业”。加大脱贫地区产业发展支持力度,优先在脱贫旗县布局高标准农田、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产业集群等建设项目,优先支持脱贫旗县建设现代农牧业产业园、科技园和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继续实施农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程,支持脱贫旗县培育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发展“两品一标”农畜产品,增加绿色优质农畜产品供给。深化拓展消费帮扶,推进消费扶贫专柜、专馆、专区建设,开展扶贫产品“五进”活动,采取“基地+农户+合作社+企业”等模式促进农畜产品产销对接。强化农牧业综合执法,保障农畜产品质量安全。
(八)促进脱贫人口稳定就业。建立统筹城乡的就业政策和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建立脱贫劳动力就业需求数据库,做好区内外劳务协作,多渠道促进脱贫人口就业。在农村牧区人居环境、交通、小型水利、文化旅游、林业草原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支持脱贫地区实施一批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以工代赈项目。优化调整扶贫车间和扶贫产业园扶持政策,健全长效运营机制,促进有劳动能力的脱贫人口就地就近就业。过渡期内保持生态护林员队伍相对稳定。开发乡村公共服务类岗位,规范岗位聘任程序,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且能胜任岗位工作的脱贫劳动力,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岗位补贴标准。
(九)持续改善脱贫地区基础设施条件。继续加大对脱贫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谋划建设一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推进集宁至二连浩特、白城至阿尔山(芒罕屯至阿尔山段)、伊尔施至伊敏河等铁路项目建设,推动铁路运输与旅游业融合发展。争取G5511二广高速联络线白音察干至乌兰浩特段全线开工建设,推进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升级改造。深入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加快20户以上自然村通硬化路建设,支持农村牧区产业路、旅游路、联网路建设。实施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因地制宜推进脱贫地区厕所革命、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无障碍环境建设、村容村貌提升。加强脱贫地区农村防洪、灌溉等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继续支持沿黄脱贫旗县淤地坝及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重点项目建设。发展农村牧区物流网络体系,建设集客货运、邮政快递、电商于一体的苏木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推进“快递进村”工程,到2025年基本实现村村通快递。加强脱贫地区光纤及广播电视网络建设,实现信息通信网络深度覆盖。加强脱贫地区电网建设,因地制宜推广乡村电气化应用。
(十)进一步提升脱贫地区公共服务水平。继续实施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程,统筹脱贫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坚持因地制宜、先建后撤原则,保留必要的教学点、中心校,有序增加城镇学位供给。开展面向乡村振兴、以实现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技能培训。完善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全学段的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公费师范生计划,推动城乡教师合理流动和对口支援。过渡期内保持现有健康帮扶政策基本稳定,完善大病专项救治政策,优化高血压等主要慢病签约服务,巩固返贫致贫人口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机制。继续开展三级医院对口帮扶旗县医院工作,适当调整帮扶关系。加强脱贫地区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提升乡村医生服务能力。改善脱贫旗县疾控机构设施设备条件,提升应对重大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建立以政府补助、农户自建为主,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机制,继续实施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和地震高烈度设防区农房抗震改造。推进农村牧区社区建设试点。
三、健全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机制
(十一)加强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监测。以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对农村牧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致贫返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开展动态监测。充分利用民政、扶贫、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医疗保障等政府部门现有数据平台,加强数据比对和信息共享,完善基层主动发现机制。健全多部门联动的风险预警、研判和处置机制,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模式,实现对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风险点的早发现和早帮扶。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坚持开发式帮扶,帮助其提高内生发展能力,参与产业发展,就地就近就业,依靠双手勤劳致富;对无劳动能力人口,以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进行兜底保障,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完善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定期核查和动态调整机制,开展常态化帮扶。
(十二)分层分类实施社会救助。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农村牧区低保对象精准认定水平,健全低保标准制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提高农村牧区低保标准。对农村牧区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重病等特殊困难群体,符合条件的依申请参照“单人保”纳入低保保障范围。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农村牧区低保对象参与就业,落实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优惠政策,在计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完善农村牧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逐步提高救助供养水平和服务质量。稳定残疾人兜底救助政策,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加强社会救助资源统筹,根据对象类型、困难程度等,及时有针对性地给予困难群众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支持苏木乡镇(街道)设立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和社会工作站,支持嘎查村(社区)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和社会工作站(室),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健全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对基本生活陷入暂时困难的群众开展临时救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社会救助。
(十三)合理确定农村牧区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巩固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统筹发挥综合保障梯次减负功能。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分担机制,优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结构。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障水平,大病保险继续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进行倾斜支付。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资助政策,对农村牧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分别给予全额资助、定额资助。建立医疗救助对象精准识别机制,加强部门信息共享,科学确定救助范围和标准,合理设定年度医疗救助限额。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化医疗救助费用筹资机制,重点加大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给予倾斜。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通过明确诊疗方案、规范转诊、控制目录外费用等措施,合理控制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各盟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分阶段、分对象、分类别调整脱贫攻坚期超常规的保障政策,做好政策衔接和平稳过渡。
(十四)完善养老保障和儿童关爱服务。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代缴政策,按照100元标准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等困难群体代缴保费,按照200元标准为重度残疾人代缴保费;过渡期内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为前述困难群体继续保持100元和200元缴费标准。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建设,强化旗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对失能、部分失能特困老年人口的兜底保障。整合撤并地理位置偏僻、基础设施差、入住率偏低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扩建或改造提升基础设施较好、床位配置较多、入住率较高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加大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保障力度,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养、治、教、康配套设施及服务功能。持续推进“福康工程”和“助康工程”,加强残疾人托养照护及康复服务。
(十五)织密兜牢丧失劳动能力人口基本生活保障底线。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按规定及时纳入农村牧区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农村牧区丧失劳动能力人口,通过临时救助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做到应保尽保、应兜尽兜。
四、着力提升脱贫地区整体发展水平
(十六)在深度贫困地区集中支持一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按照应减尽减原则,推动申报一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从财政、金融、土地、人才、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增强其区域发展能力。根据旗县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收入人口在农牧业人口中占比等指标综合测算,确定一批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予以重点支持。支持革命老区、边境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持续加大金融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建立跟踪监测机制,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进行定期监测评估。
(十七)坚持和完善对口支援、社会力量参与帮扶机制。深化京蒙协作,加强与北京市的全面对接,建立健全“双向协作、多方共赢”机制,加大产业合作、劳务协作、人才交流等力度,积极承接产业转移,推动共建产业园区,加快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协作体系。争取北京市财政援助资金保持稳定、干部人才继续压茬选派,积极协调北京市将自治区确定的重点帮扶旗县纳入新一轮京蒙协作帮扶范围。落实好定点帮扶工作,被帮扶旗县要与中央定点帮扶单位积极对接,共同研究制定新一轮帮扶计划。更加注重发挥市场作用,强化以企业合作为载体的帮扶协作。组织实施“万企兴万村”行动,引导民营企业投身脱贫地区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支持民营企业稳岗促就业,鼓励企业和商会组织参与乡村社会治理创新。
五、加强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政策有效衔接
(十八)做好财政投入政策衔接。过渡期内在保持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已脱贫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需要,合理安排财政投入规模,优化支出结构,调整支持重点。统筹兼顾脱贫旗县与其他旗县的实际情况,适当向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倾斜。严格落实生态脆弱地区移民专项资金,统筹做好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偿还有关工作。过渡期前3年脱贫旗县继续开展统筹整合涉农涉牧资金试点工作,3年后将试点政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其他地区探索建立涉农涉牧资金整合长效机制,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加强资金监管。探索创新以工代赈资金折股量化分红、公益性岗位设置、以工代训等多种赈济方式,精准谋划以工代赈项目,明确劳务报酬发放规模及比例、带动低收入人口就业规模,依法依规放宽以工代赈项目招投标限制。继续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脱贫攻坚政策,鼓励预算单位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过渡期内继续全面落实涉农涉牧、小微企业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等脱贫攻坚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十九)做好金融服务政策衔接。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作用,增强政策支持普惠性,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涉农涉牧、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现有再贷款帮扶政策在展期期间保持不变。调整完善针对脱贫人口的小额信贷政策,确保扶贫小额贷款发放规范、使用规范。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农村牧区创业担保贷款投放力度,创新贷款服务方式,合理简化贷款审批手续。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活体牲畜质押贷款和农村牧区承包土地(草牧场)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落实好保费补贴政策,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各类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额补充型商业保险、收入保险、价格保险等新产品,为奶业、肉牛、肉羊等优势农牧业产业发展提供保险保障。丰富地方财政保费补贴品种,逐步提高保险覆盖面。争取将我区优势特色农牧业产品保险试点纳入财政部“以奖代补”政策试点范围。支持脱贫地区企业上市和挂牌融资。推动玉米、马铃薯、葵花籽等优势产业期货品种上市,推广农产品期货期权和农业保险联动业务,引导农牧民和涉农涉牧企业积极参与,指导辖区期货经营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
(二十)做好土地支持政策衔接。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和违背自然规律绿化造林、挖湖造景,严控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苏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农牧民居住、农村牧区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牧区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可申请使用。过渡期内每年专项安排每个脱贫旗县600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仍不能满足用地需求的,由自治区统筹解决。发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对城乡融合各类用地的指导和约束作用,统筹耕地保护、村镇治理、产业集聚、生态修复、公共配套设施工程建设。过渡期内对脱贫旗县继续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区内流转交易政策,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工作。
(二十一)做好人才智力支持政策衔接。延续脱贫攻坚期间各项人才智力支持政策,鼓励引导各类人才扎根基层。实施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一线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组织开展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培训、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特殊培养计划等培养培训项目。有针对性地选派各类干部到脱贫地区帮助补齐短板弱项。加强贫困地区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基础能力建设,面向农牧民就业创业需求提供职业技术教育与技能培训。继续实施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优先满足脱贫地区对高素质教师的补充需求。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高校基层服务项目,实施好区内重点高校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在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探索农牧业科技推广人员“县管乡用、下沉到村”的新机制,人员工资和正常工作经费纳入旗县级财政预算,由旗县农牧部门根据区域主导产业发展要求统一下达技术服务任务,推行“农技人员包村联户”、“农技推广责任人”等科技服务模式,形成“专家—技术指导员—科技示范户—辐射带动户”等农技推广新机制。继续开展高素质农牧民培育项目。继续支持脱贫户“两后生”接受职业教育,并按规定给予相应资助。
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二十二)做好领导体制衔接。健全自治区负总责,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实行五级书记抓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构建职责清晰、各负其责、执行有力的乡村振兴领导体制。各级党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推动各项重点任务落实。
(二十三)做好工作体系衔接。平稳有序做好扶贫机构和职能调整优化,制定自治区扶贫办机构调整方案,指导盟市、旗县(市、区)扶贫机构职能调整优化,保持机构队伍总体稳定。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任务重的地方,继续保持旗县级工作机构完整、工作力量充实。健全完善衔接工作体系,将工作对象从农村牧区贫困人口拓展到所有农村牧区居民,将工作地域从部分地区农村牧区拓展到所有农村牧区,将工作内容从解决“两不愁三保障”拓展到推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等全面振兴。坚持“五化协同、大抓基层”,持续加强脱贫嘎查村党组织建设,结合嘎查村“两委”换届选好用好乡村振兴带头人。积极探索集体经济发展有效路径,发展壮大嘎查村集体经济。强化嘎查村网格化管理,提升基层治理水平。坚持“因村制宜、因村选派”原则,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重的嘎查村,继续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健全常态化驻村工作机制。
(二十四)做好规划实施和项目建设衔接。各地区要将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大举措纳入“十四五”规划,将持续促进脱贫人口稳定就业、继续支持脱贫地区乡村特色产业发展、扎实做好易地搬迁后续扶持等重大工程项目纳入“十四五”相关专项规划。科学编制“十四五”时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做好与自治区“十四五”规划纲要和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
(二十五)做好考核机制衔接。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纳入盟市、旗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范围。与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做好衔接,科学设置指标,改进考核方式,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问责追责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