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阅读
当前版: 10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内蒙古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依法先以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设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且不得超过法律、法规对相似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且有危害后果的,设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第四条  法律、法规已经设定了罚款,规章需要在其范围内作具体规定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一篇    下一篇
 
     标题导航
~~~(1991年4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2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欧洲“一带一路”上中国青年建设者掠影
~~~
~~~
~~~
~~~
~~~
   第01版:一版要闻
   第02版:要闻
   第03版:国内新闻·广告
   第04版:国内新闻
   第05版:文件
   第06版:草原全媒传播活动
   第08版:文件
   第09版:文件
   第10版:文件·国际新闻
   第11版:兴安
   第12版:鄂尔多斯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韶华岁月献给中欧合作事业
内蒙古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欧盟官员:欧洲经济前景弱于预期
柬埔寨新金边国际机场项目稳步推进
瑞典首相:将满足土耳其就瑞典“入约”提出的所有条件
特斯拉宣布在美国召回超4万辆电动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