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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24号)精神,充分激发国有文艺院团生机活力,不断提升国有文艺院团创演质量、管理水平、服务效能,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分类推进国有文艺院团改革

  (一)明确国有文艺院团功能定位。国有文艺院团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中坚力量,是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力量。自治区直属院团要充分发挥“龙头”作用,深入挖掘自治区特色资源,积极承担自治区重大主题性创作演出任务,切实加强对盟市、旗县级院团的业务指导,努力成为全区舞台艺术创作生产的引领者、推动者。盟市属院团要根据自身艺术表演特点,完善创作和演出机制,做强区域优势艺术门类,加强对本地区基层文艺院团的业务指导和队伍培训,更好满足当地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旗县(市、区)属院团要充分发挥基层宣传文化阵地作用,切实履行政策宣传、服务基层、惠民演出、艺术普及等职能。

  (二)提升保留事业单位性质国有文艺院团的公共服务能力。深化事业单位性质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完善财政、人事、收入分配等各项政策,着力破除制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深入实施《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牧骑条例》,建立健全乌兰牧骑考核评估管理机制,加强分类指导,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充分激发乌兰牧骑活力和创造创新能力。整合面向基层提供文化服务的各类资源,以“乌兰牧骑+”带动区直、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国有文艺院团,通过组织“文艺轻骑兵”小分队等形式,为基层群众提供文艺演出、理论宣讲、政策咨询、科技培训、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等综合服务,推动形成具有内蒙古特色的三级国有文艺院团公共服务体系。

  (三)推进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加强对转企改制院团的政策保障,稳妥处置转企改制院团所涉土地、房屋等资产,妥善安置原事业编制人员,按政策规定保障其工资福利、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基本待遇,支持转企改制院团通过收入分配改革、建立企业年金、加发补贴等方式妥善解决退休人员退休待遇问题。支持转企改制院团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实行全员聘用制,依法同演职员签订劳动合同。支持转企改制院团名家名角到艺术院校、艺术研究院(所)兼职或任职。支持转企改制院团扩展农村牧区演艺市场。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转企改制院团开展公共文化服务。转企改制院团取得的公益性演出收入可以发放人员劳务费。对划入其他文化机构且已撤销建制的旗县(市、区)属院团,符合条件的可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完善转企改制院团法人治理结构,引入现代企业管理机制。

  (四)扶持演艺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强化演艺企业内部运行机制和经营管理创新,加快形成体现文化企业特点、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资产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模式。鼓励各类资本依法以投资、控股、参股、并购、重组、项目合作等方式,参与国有文艺院团股份制改造和演艺经营。完善演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制度,引导演艺企业坚持正确创作导向,以更多优秀作品传递真善美。培养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骨干演艺企业。鼓励符合条件的演艺企业上市融资。

  二、激发国有文艺院团内生动力

  (五)健全完善演出激励机制。推进国有文艺院团全员绩效考核,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在工资总量范围内向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业绩的人才倾斜、向一线演员倾斜、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根据演出数量、质量等因素,合理确定保留事业单位性质国有文艺院团绩效工资总量,单位内部分配时可根据需要设立创作、演出、高层次人才补助等工资项目。允许国有文艺院团试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分配方式。改革国有文艺院团职称聘用制度,合理设置高级职称岗位,有条件的院团实行艺衔制和角色制管理,将艺衔等级与演职员绩效工资挂钩。加大对杂技、舞蹈、管乐、戏曲等特殊岗位演员的保障力度,国有文艺院团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鼓励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职业伤害保障水平。建立特殊岗位演员培训制度,支持其转岗从事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艺术教育、艺术编(指)导、艺术普及培训等工作。

  (六)健全完善内部决策机制。国有文艺院团党组织要充分发挥领导作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在舞台艺术作品内容等方面强化把关。制定国有文艺院团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完善重大主题创作项目立项、团队确定、经费支持机制。指导国有文艺院团建立健全艺术委员会制度,探索实行重大主题创作项目制,建立重大主题剧目创作审查机制,保证创作质量。发挥职工(代表)大会职能,强化民主管理。鼓励国有文艺院团吸纳重要演职员代表参与经营管理决策。

  (七)健全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将国有文艺院团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宣传文化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统一规划,纳入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覆盖范围。实施本土文艺人才培养计划,大力培育舞台艺术领域领军人才,大力培养编剧、作曲、导演、演员、灯光、舞美、剧务、舞台监督等人才特别是青年人才,大力扶持培养旗县(市、区)属院团创作人才。指导国有文艺院团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和培训制度,为演职员提供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就业技能培训。推动国有文艺院团与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开展人才联合培养,支持有条件的国有文艺院团开办艺术培训学校。推进优秀人才国际国内交流合作。

  三、建立健全扶持优秀剧本创作的长效机制

  (八)坚持正确创作导向。贯彻党的文艺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大力制作推出遵循艺术规律、符合舞台艺术特点的优秀作品,更好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深入挖掘中华文化底蕴,加强现实题材、爱国主义题材、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青少年题材、军事题材等剧本创作。加强优秀传统经典剧本传承创新,围绕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时代主题,持续推出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的精品力作。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升民族团结主题文艺作品创作生产能力,推出更多反映民族团结、融合现代文明、群众喜闻乐见的作品。建立健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创作生产机制,开展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九)实施优秀剧本孵化工程。支持国有文艺院团加强艺术作品剧本、脚本、台本等基础性创作,提高原创能力。创新文艺项目孵化机制,对优秀剧本和优秀创编人才给予重点扶持,鼓励国有文艺院团面向全国征集未排演制作的优秀艺术作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剧本创作,支持国有文艺院团购买剧本版权进行舞台排演。

  (十)完善艺术创作联动机制。鼓励国有文艺院团探索签约创作、招标创作、跨地跨界联手创作、联合攻关创作等机制。鼓励自治区直属和盟市属院团设立艺术创作中心或创研室、旗县(市、区)属院团设立创作机构。支持有条件的院团建立名家名师创作工作室。加强剧本创作知识产权保护。搭建优秀剧本推介交易平台。

  (十一)健全“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深入生活·扎根人民”主题实践活动,鼓励引导主创人员深入农村牧区、城乡社区、学校、军营等基层一线体验生活,对连续创作推出优秀作品的主创人员给予奖励和补助,对优秀原创作品予以扶持和资助。鼓励乌兰牧骑队员深入基层蹲点采风,汲取民族民间文化丰富营养,支持乌兰牧骑因地制宜创作推出易于传播、轻便灵活、适合基层演出的剧目,切实把乌兰牧骑建成党的创新理论的“宣讲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的“示范队”、党和国家为民利民惠民政策的“宣传队”、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的“文艺队”、“我帮你”新时代文明实践的“志愿服务队”、最强党支部建设的“标兵队”。

  四、建立健全促进剧目生产表演的有效机制

  (十二)增加优秀剧目供给。指导国有文艺院团优化配置剧本、剧目、剧场、人才等要素,构建以演出为中心环节的运营机制。加强对舞台艺术作品选题论证、项目创作、艺术质量等的评估把关。推出优秀剧目经典版、驻场版、巡演版、基层惠民版演出名录,根据不同观演人群需求开展送文艺演出活动。建立多层次演出供给体系,加大优秀剧目政府购买演出力度,支持国有文艺院团开展高质量、高水准、多题材、常态化的专场演出。鼓励有条件的院团探索剧目股份制、项目制等多种灵活方式。

  (十三)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戏曲振兴工程。重点扶持民族民间地方戏曲生产表演,做好京剧、二人台、蒙古剧等创排工作,鼓励现实题材、民族题材戏曲创作。深入开展地方戏曲进农村牧区、进校园等活动,实现地方戏曲活态传承。在抓好现代戏创作的基础上,探索尝试新编历史剧和整理改编传统戏,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

  (十四)搭建重点作品全媒体推广平台。构建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演出演播协同共进的运行模式,推动舞台剧目生产和影视剧生产衔接融合,引导媒体与国有文艺院团积极合作,不断提升舞台艺术作品传播力、影响力。实施网络文艺平台建设工程,建设全区剧目孵化运作平台、剧场综合运营平台和演出宣传推广平台,提高演出运营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国有文艺院团网络创作演出和管理机制,推出更多健康优质的网络文艺作品。推进“网上乌兰牧骑”建设,开发乌兰牧骑应用程序(APP),实施乌兰牧骑经典作品数字化工程。

  (十五)实施精品剧(节)目“走出去”战略。加强与国内重点院线合作,畅通优秀作品推广传播渠道,推动自治区精品剧(节)目走向全国市场。建立中蒙俄舞台艺术交流合作平台,促进优秀精品剧(节)目国际传播。建立健全对外文化交流审查机制,把好精品剧(节)目“走出去”的导向关、内容关。

  五、建立健全布局合理的剧场供应机制

  (十六)多渠道保障剧场供应。采取改(扩)建、新建、租赁等方式,科学合理增加剧场和观众座席数。支持社会资本利用商场、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设施建设特色剧场,发展演艺产业。国有剧场等艺术表演场所改造可兼容一定规模的商业、服务等其他用途,并按协议方式补充办理用地手续。鼓励党政机关、学校、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的各类文体设施免费或优惠提供给国有文艺院团开展公益性演出。鼓励有条件的旗县(市、区)适度建设惠民多功能剧场、小剧场。

  (十七)倡导“草原流动剧场”模式。依托社区文化广场、农村牧区小广场小舞台等,持续推广“以天为幕布,以地为舞台”的“草原流动剧场”模式。将“草原流动剧场”演出设施设备及交通工具配备更新纳入公共文化基础设施设备建设更新规划,做好保障工作。

  (十八)促进国有文艺院团和剧场深度合作。支持“团场合作”、“以团带场”或“以场带团”。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国有文艺院团驻场演出制度。加快推进内蒙古演出院线建设,探索建立全区院线运营服务平台,建设以剧场为纽带的演艺产业链。

  六、强化支持保障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全过程,牢牢把握正确的发展方向。各级党委要切实担负起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全力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落实。建立健全党委宣传部门协调指导,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落实,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积极配合的工作机制。突出政治标准,选优配强国有文艺院团党组织书记或指导员,注重吸收德艺双馨、能同文艺工作者打成一片的党员干部进入院团领导班子。国有文艺院团党组织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二十)完善政策保障。各级政府要把国有文艺院团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改进管理和服务方式,为国有文艺院团营造更好发展环境。落实对符合条件国有文艺院团的支持政策,积极扶持体现较高水准和突出特色的国有文艺院团创作生产,支持其开展剧目创作、人才培养、文献资料抢救保存、公益性演出和对外文化交流等活动。加强对政策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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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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