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包头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包头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决定》的决议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包头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包头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决定》,由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