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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

  本报12月13日电  近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全面提升农村牧区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学习推广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以农村牧区厕所革命、生活污水垃圾治理、村容村貌提升为重点,巩固拓展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成果,加快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更好满足广大农牧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综合考虑东中西部地区不同自然环境、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居环境现状等因素,科学确定治理标准和目标任务,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规划先行、统筹推进,先规划后建设,加强与乡村振兴规划的衔接,整合各类资源,统筹推进各项任务。坚持立足乡村、突出特色,遵循乡村发展规律,体现乡村特点,注重乡土味道,保留乡村风貌,避免千村一面。坚持问需于民、协同发力,突出农牧民主体,尊重农牧民意愿,激发内生动力,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构建政府、市场主体、嘎查村集体、嘎查村民等共建共管格局。坚持建管并重、注重长效,着力构建系统化、规范化、长效化的政策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三)行动目标

  力争到2023年,农村牧区新建卫生厕所30万户,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26%,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覆盖50%的行政村。到2025年,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显著改善,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取得新进步,农村牧区新建卫生厕所45万户左右,卫生厕所普及率进一步提高,厕所粪污有效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显著提升;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32%左右,沿黄流域及“一湖两海”周边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60%,其他地区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30%;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覆盖60%以上的行政村,有条件的村庄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源头减量,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农村牧区道路硬化、绿化、美化水平显著提升;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建立。

  城市近郊区等有基础、有条件的地区,农村牧区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全面提升,卫生厕所基本普及,生活污水治理率明显提升,生活垃圾全面有效处置并推动分类处理试点示范,长效管护机制全面建立。

  有较好基础、基本具备条件的地区,农村牧区人居环境基础设施持续完善,户用厕所愿改尽改、应改尽改,生活污水治理率有效提升,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基本健全,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建立。

  地处偏远、居住分散、基础条件薄弱的地区,农村牧区人居环境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卫生厕所普及率稳步提升,生活污水垃圾治理取得积极进展,村容村貌持续改善。

  二、扎实推进农村牧区厕所革命

  (四)逐步普及农村牧区卫生厕所。积极推动农村牧区新改户用厕所基本入院、有条件的地区厕所入室,新建住房应配套建设卫生厕所及粪污处理设施设备。合理规划布局农村牧区公共厕所,加大在农村牧区综合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中小学、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以及中心村、旅游景区等人流量较大的区域建设公共卫生厕所力度。加强政策宣讲,提高农牧民群众改厕积极性和卫生厕所使用率。

  (五)切实提高改厕质量。科学选择厕所技改模式,宜水则水、宜旱则旱。改厕技术和产品要简单适用、成本适中、技术成熟、群众乐于接受,技术模式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技术规范并至少经过一个周期试验,成熟后再逐步推开。严格执行改厕选材质量标准,严把产品质量关。强化改厕施工质量监管,严把竣工验收关。

  (六)推进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加强农村牧区厕所革命与生活污水治理有效衔接,因地制宜推进厕所粪污分散处理、集中处理或纳入污水管网统一处理。具备纳入污水管网条件的户厕,将粪污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统一处理;不具备纳入污水管网条件但相对集中的户厕,可建设粪污集中处理设施,定期掏运,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资源化利用;偏远地区分散的户厕,粪污就地就近进行无害化消纳、综合利用。鼓励家庭农牧场、农牧民合作社等新型农牧业经营组织开展厕所粪污收集处理利用。积极推进厕所粪污与畜禽粪污统筹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25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3%以上。

  三、统筹推进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治理

  (七)分类推进治理。指导有关旗县调整完善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治理规划,重点做好沿黄流域、重点水源保护区、乡镇政府所在地、中心村、城乡结合部、旅游风景区等地区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加强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和后期运行管护,城市近郊地区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集中处理,常住人口1000人以上、居住集中的独立或连片村庄可建设日处理能力20吨以上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常住人口300至1000人、居住分散的独立或连片村庄可利用分散式处理设备或集中建设日处理能力5吨左右的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常住人口300人以下的分散、偏远村庄可通过以粪污收集为主的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方式处理污水。科学选择污水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模式,探索通过黑灰水分类收集处理、畜禽粪污协同治理、建设生态沟渠湿地等方式处理生活污水,达到利用标准后用于庭院美化、村庄绿化和农田灌溉等。

  (八)加强农村牧区黑臭水体治理。开展全区农村牧区黑臭水体摸底调查,全面摸清底数,建立治理台账,明确治理时限要求。建立农村牧区黑臭水体定期排查机制。结合河湖水系综合整治,推进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作用,推动解决农村牧区河湖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四、全面提升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治理水平

  (九)完善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加强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建设,优化收运处置设施布局。综合考虑村庄分布、垃圾产生量、转运距离、经济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开展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城镇周边采用“农牧户集、嘎查村收、苏木乡镇转运、旗县处理”的城乡一体化治理模式,人口较密集地区采用“农牧户集、嘎查村收、苏木乡镇处理”的苏木乡镇集中治理模式,地处偏远、人口分散的嘎查村采用“农牧户集、嘎查村收、嘎查村处理”的村庄分散治理模式。降低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成本,构建稳定运行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运行管理水平。

  (十)推进农村牧区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与利用。巩固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试点成果,推广符合农村牧区特点和农牧民习惯、简便易行的分类处理模式。积极探索建筑垃圾、煤渣灰土等就地就近消纳方式,鼓励用于村内道路、景观建设。减少垃圾出村量,提高可回收垃圾资源化利用率,有条件的地区基本实现易腐烂垃圾就地就近消纳、有毒有害垃圾单独收集贮存和处置、其他垃圾无害化处理。有序开展农村牧区生活垃圾分类与资源化利用示范县创建。以苏木乡镇或行政村为单位,建设一批区域农村牧区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中心,协同推进有机生活垃圾、厕所粪污和农牧业生产有机废弃物回收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持续抓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大力推广绿色防控产品和技术,到2025年化肥农药使用量继续保持负增长,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支持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农村牧区塑料污染治理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五、推动村容村貌整体提升

  (十一)推动农村牧区公路提档升级。全面推行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持续推进“四好农村路”和“美丽农村路”建设。有序建设农村牧区旅游路、产业路、联网路,提升苏木乡镇通三级公路和较大人口规模自然村通硬化路率,力争到2023年实现较大人口规模自然村通硬化路率达到83.5%以上、2025年达到85%以上。推动交通项目更多向进村入户倾斜,进一步延伸农村牧区公路网,提高农村牧区公路覆盖范围和通达深度。深化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落实旗县级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公路养护长效机制。

  (十二)改善村庄公共环境。全面清理私搭乱建、乱堆乱放,整治残垣断壁,通过闲置宅基地复垦、长期空置房屋“拆旧拆废”等方式集约利用村庄内部闲置土地,扩大村庄公共空间。完善村庄公共照明设施,有条件的地方村内主干道和公共场所基本实现照明设施全覆盖。加强农村牧区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三线”维护梳理工作,有条件的地方推动线路违规搭挂治理。健全村庄应急管理体系,合理布局应急避难场所和防汛、消防等救灾设施设备,畅通安全通道。关注特殊人群需求,开展农村牧区无障碍环境建设。

  (十三)推进乡村绿化美化。深入实施乡村绿化美化行动,突出保护乡村山体田园、河湖湿地、原生植被、古树名木等,因地制宜开展荒山荒地荒滩荒沙绿化,每年完成绿化面积100万亩。加强农田(牧场)防护林建设和修复,提升防护功能。引导鼓励农牧民通过栽植果蔬、花木等开展庭院绿化,通过农村“四旁”(水旁、路旁、村旁、宅旁)植树推进村庄绿化,充分利用边角地、空闲地、撂荒地、拆违地等闲散土地建设村庄公共绿地和小微公园。支持条件适宜地区开展森林乡村建设,到2025年建成森林乡村45个。开展乡村绿化美化示范创建行动,到2025年创建示范旗县20个、示范嘎查村2500个。

  (十四)加强乡村风貌建设。大力推进村庄整治,编制村容村貌提升导则,促进村容村貌整体提升。持续开展庭院环境整治,引导鼓励农牧民实施人畜分离、发展庭院经济,实现村容村貌和农牧民收入“双提升”。加强村庄建筑特色、风格、色调引导,突出乡土特色和地域特点,不搞“千村一面”,不搞大拆大建。加强传统村落民居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积极推进传统村落挂牌保护,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六、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

  (十五)持续开展村庄清洁行动。大力实施以“三清一改”(清理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清理村内塘沟、清理畜禽养殖粪污等农业生产废弃物,改变影响农村牧区人居环境的不良习惯)为重点的村庄清洁行动,开展清理“四堆”(垃圾堆、废物堆、粪土堆、柴草堆)、治理“四乱”(柴草乱放、垃圾乱倒、污水乱泼、畜禽乱跑)专项行动,由“清脏”向“治乱”拓展,由村庄面上清洁向屋内庭院、村庄周边拓展,引导农牧民逐步养成良好卫生习惯。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设立“村庄清洁日”等方式,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村庄清洁活动。

  (十六)健全农村牧区人居环境长效管护机制。明确政府和职责部门、运行管理单位责任,基本建立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监督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长效管护机制。利用好公益性岗位,合理设置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管护队伍,优先从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员中聘用管护员。明确农村牧区人居环境基础设施产权归属和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基础设施建设管护标准和规范等制度,推动农村牧区卫生厕所、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和村庄保洁等一体化运行管护,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系统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行管护。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依法探索建立农村牧区卫生厕所清掏、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农牧户付费制度,以及农村牧区人居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管护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服务费市场化形成机制,逐步建立农牧户合理付费、嘎查村级组织统筹、政府适当补助的运行管护经费保障制度,合理确定农牧户付费分担比例。

  七、发挥农牧民主体作用

  (十七)强化基层组织作用。充分发挥嘎查村级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发挥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组织动员农牧民群众自觉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健全党组织领导的嘎查村民自治机制,嘎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充分利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制度,引导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等积极参与农村牧区人居环境相关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实行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提升项目公示制度。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有条件的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等参与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项目。以乡情乡愁为纽带吸引个人、企业、社会组织等,通过捐资捐物、结对帮扶等形式支持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

  (十八)普及文明健康理念。发挥爱国卫生运动群众动员优势,加大健康宣传教育力度,普及卫生健康和疫病防控知识,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提高农牧民健康素养。将转变农牧民群众思想观念、推行文明健康生活方式作为农村牧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把使用卫生厕所、做好垃圾分类、养成文明习惯等纳入学校、家庭、社会教育范畴。将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纳入各级农牧民教育培训内容。持续推进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深入开展卫生县城(苏木乡镇)创建和健康村镇建设。

  (十九)完善村规民约。鼓励将人居环境整治、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护等纳入村规民约,发挥嘎查村民评议会、理事会等群众组织作用,引导农牧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深入开展美丽庭院评选、环境卫生红黑榜、积分兑换等活动,提高农牧民维护村庄环境卫生的主人翁意识。推进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

  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二十)强化财政投入保障。建立盟市和旗县为主、自治区奖补的政府投入机制,保障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资金。实行新增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区域调剂使用,调整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统筹安排一定比例的调剂收益、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鼓励盟市、旗县级政府在一般债券支出中安排一定规模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建设项目。旗县级可按规定统筹整合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相关资金和项目,逐村集中建设。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投资收益较好、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项目。

  (二十一)创新完善相关支持政策。做好与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等政策衔接,落实农村牧区人居环境相关设施建设用地、用水用电保障和税收减免政策。在严守耕地和生态保护红线前提下,优先保障农村牧区人居环境设施建设用地,优先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开展农村牧区人居环境项目建设。农村牧区人居环境相关设施用电用水比照农牧业用电用水执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对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提供支持。落实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有关要求。鼓励嘎查村级组织和农村牧区工匠带头人等承接农村牧区人居环境小型工程项目。

  (二十二)健全规章制度与标准规范。研究制定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管理条例。健全农村牧区卫生厕所管理、生活垃圾污水治理、村容村貌提升等管理制度。加快建立农村牧区人居环境领域设施设备、建设验收、运行维护、监测评估、管理服务等规范,抓紧制定修订相关标准。依法加强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创新监管机制,适时开展抽检,严守质量安全底线。

  (二十三)强化科技和人才支撑。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聚焦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重点领域开展关键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发。围绕绿色低碳发展,强化农村牧区人居环境领域节能节水降耗、资源循环利用等技术产品研发推广。组织研发适合干旱、寒冷地区的改厕技术模式和产品。举办农村牧区人居环境建设管护技术产品展览展示。加大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相关科研人才培养力度,建立有针对性的岗位培养机制。加强农村牧区人居环境领域职业教育,强化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技能培训,加快培养急需专业技术人才。鼓励科研机构技术人员驻村指导。支持熟悉乡村的规划师、建筑师、设计师参与村庄规划设计、特色景观制作、人文风貌引导。加强农村牧区人居环境监测,定期发布监测报告。

  九、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作为重要职责,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结合乡村振兴作出整体工作部署,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盟市级党委和政府重点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旗县级党委和政府要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负责同志当好一线指挥,选优配强一线干部队伍。健全自治区负总责,盟市、旗县、苏木乡镇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自治区党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工作,协调资金、资源、人才支持政策,调度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推动重点任务落实。农牧、乡村振兴部门要做好工作协调、组织推动和督导考核等具体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资金需求,做好资金筹措监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及时出台配套支持政策。将国有和苏木乡镇农牧(林)场居住点纳入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范围统筹考虑、同步推进。

  (二十五)加强分类指导。顺应村庄发展规律和演变趋势,合理确定村庄分类,科学划定整治范围,统筹考虑主导产业、人居环境、生态保护等要素,加快推进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编制“多规合一”规划。集聚提升类村庄重在完善人居环境基础设施,推动农村牧区人居环境与产业发展互促互进,提升建设管护水平,保护保留乡村风貌。城郊融合类村庄重在加快实现城乡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互联互通。特色保护类村庄重在保护自然历史文化特色资源、尊重原住居民生活形态和生活习惯,加快改善人居环境。“空心村”、已经明确的搬迁撤并类村庄不列入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范围,重在保持干净整洁,保障现有人居环境基础设施稳定运行。对一时难以确定类别的村庄,可暂不作分类。

  (二十六)完善推进机制。完善以质量实效为导向、以农牧民满意为标准的工作推进机制。在县域范围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和美丽宜居村庄创建推介,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示范带动整体提升。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各方积极参与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避免政府大包大揽。充分考虑基层财力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整治提升重点,防止加重嘎查村级债务。

  (二十七)强化考核激励。将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纳入相关督查检查计划,督查检查结果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报告。将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工作纳入盟市、旗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将农村牧区污染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纳入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强化对污染治理的监督。自治区制定验收标准和办法,到2025年年底以旗县为单位进行检查验收,检查结果与相关支持政策直接挂钩。

  (二十八)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等网络新媒体,及时开展政策解读,广泛宣传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好经验好做法,回应社会关切,增强社会公众认知,努力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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