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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命名表彰自治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和文明社区(小区)的决定

(2023年3月2日)
  党的十九大以来,全区上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深入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和文明社区(小区)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公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和全社会文明程度显著提升,城乡环境面貌、社会公共秩序、公共服务水平、群众生活质量持续改善。在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中,涌现出一批工作扎实、成效突出、群众认可、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先进典型。

  为充分展示全区精神文明建设丰硕成果,激发各地区各部门单位及广大干部群众参与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决定,授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等22个旗县(市、区)自治区文明城市称号,授予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街道乌兰不浪村等97个村镇自治区文明村镇称号,授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等455个单位自治区文明单位称号,授予陆方超家庭等100户家庭自治区文明家庭称号,授予内蒙古民族大学等100所学校自治区文明校园称号,授予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街道祥园社区等100个社区(小区)自治区文明社区(小区)称号。

  希望被命名表彰的地区、村镇、部门单位、家庭、学校、社区(小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切实发挥榜样表率作用,更好展现内蒙古充满正能量的人和事,推动全区新时代精神文明建设再上新台阶,加快把内蒙古的正面形象树起来。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先进典型为榜样,统筹推动文明培育、文明实践、文明创建,推进城乡精神文明建设融合发展,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劳动精神、奋斗精神、奉献精神、创造精神、勤俭节约精神,培育时代新风新貌,为高质量完成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和良好文化环境,为加快建设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内蒙古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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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命名表彰自治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和文明社区(小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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