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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简称“中信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简称“华融资产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中信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将其对内蒙古黄河工贸集团千里山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等17户不良资产(详见下列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华融资产公司。中信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与华融资产公司公告通知内蒙古黄河工贸集团千里山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等17户不良资产各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义务人。

  华融资产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债务人、担保人及其清算业务人、相关当事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华融资产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或法院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特此公告

  转让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如意和大街金泰中心商业北区西侧B座写字楼8-17层及商业区配楼1层部分及2、3层

  联系人:王建新

  联系电话:15504712288

  受让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45号绿地腾飞大厦A座14-15楼

  联系人:王沛然

  联系电话:1868602262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2023年3月14日

  注: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转让基准日2022年6月30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华融资产公司的利息、罚金、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内蒙古银行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和正式发票确定的金额为准。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或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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