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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新冠病毒感染按常规疾病医保报销

  本报4月1日讯  (记者  梅刚)记者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获悉,3月30日,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自4月1日起,我区将按照通知要求,调整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政策,新冠病毒感染按常规疾病医保报销。

  据了解,新冠患者住院费用全额保障、门诊专项保障等特殊保障政策转为常规医疗保障政策,参保患者符合规定的新冠医疗费用与其他乙类传染病实施相同的医保报销政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分类救助。

  同时,从4月1日起,《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同步停止执行,相关政策视疫情发展形势再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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