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补贴资金发放对象为实际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种粮者,既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也包括承接流转土地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自治区要求,各盟市需结合资金额度、粮食播种面积等情况综合确定本区域内旗县补贴金额,原则上县域内补贴标准应统一。同时,要实行补贴公开公示制度,通过“一卡(折)通”直接发放补贴,及时将补贴发放到位,确保补贴真正发挥应有作用,释放支持粮食生产的积极信号,缓解农资价格上涨造成的增支压力,保障种粮收益,稳定种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