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由自治区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组织开展,设内蒙古自治区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等专利中评选产生。专利奖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定期评选,每届授予金奖不超过5项,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80%;银奖不超过10项,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70%;优秀奖不超过20项,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60%。
《办法》还明确,参评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的专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在上年度12月31日前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含已解密国防专利),且该专利权有效、稳定;专利权人为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单位或者内蒙古自治区常住个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体专利权人同意申报;专利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或者设计独特,且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专利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以及环保等政策;申报的专利为发明专利的,择优推荐高价值发明专利参评;专利有相对完善的保护措施。
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由自治区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颁发证书,提供资金资助,对获得内蒙古自治区专利金奖的专利权人给予30万元的资金资助;对获得内蒙古自治区专利银奖的专利权人给予20万元的资金资助;对获得内蒙古自治区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给予10万元的资金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