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代表大会的职权:
1.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2.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3.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4.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地区委员会: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来源:共产党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