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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精神症被纳入自治区 本级门诊保障范围

  本报3月11日讯  (记者  梅刚)记者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获悉,为有效减轻重症精神症参保人员就医购药费用负担,自3月1日起,内蒙古将重症精神症纳入自治区本级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

  记者了解到,参保人员在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药费用,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300元。年度支付限额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合并计算,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30.5万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药费用,支付比例为90%。

  此外,重症精神症(M02100)待遇申报认定和治疗方案变更工作由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办理。患有重症精神病症的参保人员或代办人,可向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提出申请,申报时需提供诊断证明书原件、与申报病种相关的完整住院病历、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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