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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出台重点文艺项目扶持和精品奖励管理办法

  本报3月15日讯  (记者  冯雪玉)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最近出台《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文艺项目扶持和精品奖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引导激励全区广大文艺工作者创作生产出更多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相统一的文艺精品,打响北疆文化品牌,推动自治区文化文艺事业再攀高峰。

  《管理办法》主要围绕重点文艺项目扶持和精品奖励两个部分规范了标准和程序,共7章34条。据了解,重点文艺项目扶持是指在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且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具有获得常设全国性文艺奖项潜力的文艺项目;精品奖励是指对内蒙古自治区各地各部门(单位)、社会机构及个人创作生产或与区外联合创作生产的,经公开发表、出版、播映、演出,作品版权归属内蒙古自治区创作生产单位或个人,且代表内蒙古自治区申报参评并荣获中央宣传部批准设立的常设全国性文艺奖项,或面向国内国际交流、影响力大的文艺精品进行奖励。

  重点文艺项目扶持每年择优选择文学、电影(动漫电影等)、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纪录片、电视节目等)、舞台剧(音乐作品等)、广播剧、网络影视剧等予以集中扶持;精品奖励类型主要包括文学作品、电影(动漫电影、纪录电影)、电视剧(含动画片、纪录片、电视节目)、舞台剧(含小戏小品)、歌曲、音乐、舞蹈、广播剧、美术、摄影、曲艺、杂技魔术、民间文艺、网络视听、文艺评论等艺术门类。

  《管理办法》确定了扶持资金上限,分阶段进行扶持。精品奖励主要对标《中央宣传部关于印发〈全国性文艺评奖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宣发〔2015〕34号),明确了奖励的艺术门类、范围、奖金额度和附加条件等内容。奖金额度坚持重奖的原则,如,独立申报获得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作品,奖励金额最高达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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