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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盘点“家底”

  本报3月15日讯  (记者  冯雪玉)3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在呼和浩特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宣传工作方案》。

  会议指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仅是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推进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更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践行“两个维护”的重要行动。

  会议强调,一要强化协调配合,统筹推进文物普查工作。此次文物普查参与部门多、涉及范围广、社会关注度高,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二要强化业务指导。各地要合理调集文物系统及相关专业力量,推动以老带新,配强专业队伍。三要强化专业技能培训。在全区精心选拔和组织文物专业人员参加国家的培训,以加强普查骨干和师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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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要求,自治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普查宣传新闻发布会制度,与主流媒体合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建立普查信息报送与通报机制,定期编发工作简报。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让全社会了解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提升全民对文物价值的认识,动员社会各界支持普查、参与普查、保护文物。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自治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紧密配合,抓紧梳理、完成第一阶段的工作任务,确保第二阶段具体普查任务顺利推进。

  内蒙古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面向内蒙古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将对已认定、登记的21099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文物类别、年代等。普查工作从2023年11月开始,至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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