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共五章五十九条,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以水定绿、因地制宜、科学规划、节约集约、适度绿化、建管并重的原则,对城镇绿化涉及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行政执法等方面做出了系统性的制度安排。在城镇绿化建设方面,《条例》明确规定优先选用经济合理、耐寒耐旱耐盐碱的乡土树种,避免选用易致人体过敏的植物;城镇绿化用水、景观用水应当采用节水技术,优先利用再生水和雨水。在城镇绿化规划和管理上,《条例》建立了严格的城镇公共绿地保护制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地性质、用途,依法确定的城镇绿线不得擅自调整;实行永久性保护绿地制度,重要的公园绿地、风景林地以及具有重要自然生态功能和历史文化价值的绿地,应当纳入永久性绿地名录,除国家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性质、范围、用途。
《条例》的实施将有利于解决当前内蒙古城镇绿化工作中存在的责任不清、随意侵占绿地和擅自改变绿地性质等问题。下一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牵头与各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全面落实《条例》各项规定,进一步完善《条例》配套制度的落实落地,全面推动内蒙古城镇园林绿化事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