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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本报9月29日讯  (记者  赵曦)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我区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妇儿工委副主任,自治区妇联党组书记、主席王芳介绍,《实施办法》由过去的9章48条增加至10章70条,立足自治区实际,从坚持党政主导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坚持回应社会关切,解决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中面临的现实问题;坚持强化可操作性,突出解决妇女维权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问题;坚持压实主体责任,形成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强大合力等4大方面,解决我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突出问题,呈现不少新变化、新亮点。

  《实施办法》旗帜鲜明地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突出健全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强调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责任机制。明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妇女权益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规定开展性别平等评估和建立健全性别统计调查发布制度,为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出了具体落实举措。

  《实施办法》坚持回应社会关切,解决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中面临的现实问题。首先进一步强化妇女政治权利的保障,增加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组织妇女参与相关协商议事活动、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一般与本单位女职工比例相适应等内容,突出强调了妇联组织培养、推荐女干部的重要职责,拓宽了我区妇女参与民主决策的途径。其次,夯实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重点明确了就业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细化了女职工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四期”特殊保护的规定;鼓励用人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提高在职女职工卫生费标准。第三,鼓励开展生育关怀服务,为女性生育后的职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通过为女性生育后回归岗位或再就业提供支持、推动用人单位母婴设施应建尽建、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教育托管服务等生育关怀举措,合力解决有生育意愿家庭的后顾之忧。

  《实施办法》坚持强化可操作性,突出解决妇女维权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问题。首先强化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的保障,列举了侵犯妇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格尊严的禁止性行为;明确了性骚扰的常见情形以及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的预防和制止措施,将性骚扰防范范围扩大到公共场所;明确了妇女在网络空间合法权益的保护;特别是针对女童保护,开创性地提出为农村牧区留守困境女性未成年人建立健康档案,预防性侵女童。其次,强化妇女财产权益保障,对涉及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宅基地使用等提出保护措施,明确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中存在侵害妇女权益内容应当予以纠正的责任。第三,强化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自治区已陆续推动出台了反家庭暴力条例、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为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规定建立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制度,增加有关财产权属登记、离婚诉讼期间共同财产申报、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等内容,为妇女婚姻家庭权益再添保障。

  《实施办法》坚持压实主体责任,形成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强大合力。首先,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妇女终身学习创造条件,鼓励、支持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对产后返岗妇女、失业妇女、残疾妇女、单亲母亲等就业困难群体开展定制化的公益培训。新增了对各类女性人才的培养和激励,明确在高层次人才发展计划、有关评奖、项目申报中,对符合条件的妇女,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第二,明确法律救济和法律责任,提出了建立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支持起诉制度、出具督促处理意见书等新的救济途径,完善了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措施,增加了存在就业性别歧视、未采取性骚扰预防制止措施的法律责任等,强化打击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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