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70周年。70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取得丰硕的成果,为党领导人民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自治区党委的领导下,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紧紧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工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195件次,废止51件,审查批准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339件次,以良法促进发展、保证善治,推动地方立法实现由“粗放型”向“精细化”升级、由“有法可依”向“良法善治”的跨越。
强化政治引领,立法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对内蒙古的战略定位和部署要求“一张蓝图绘到底”。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的根本保证。完成好“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是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的统领性要求,是内蒙古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闯出新路的关键性抓手。
立法是重要政治活动,政治属性是立法工作、立法活动的第一属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围绕办好两件大事开展立法,2023年全票通过、同步出台了6部促进条例,通过法定程序将两件大事上升为全区各族人民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这一地方立法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成功实践,得到各方面的肯定,赵乐际委员长在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对此给予肯定。常委会跟进监督6部促进条例的实施情况,2024年分别听取审议了6部促进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并进行立法后评估,做好立法“后半篇文章”。
牢牢把握、毫不偏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以法治力量精心呵护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把稳慎做好民族领域立法工作作为“国之大者”,先后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条例》,修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统筹安排全区各方面完成涉民族领域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立改废任务,取得了政治效果和法治效果的统一。内蒙古作为“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首提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坚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前置审核条件、备案审查的重要内容,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嵌入地方立法,依法积极稳慎做好立改废各项工作。特别是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促进条例》,通篇贯穿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规定坚持在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地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边疆民族地区走向共同富裕、兴边稳边固边、边疆地区联通国内国际双循环、弘扬新风正气等七个方面作模范,并就全面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创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2023年9月开始,本着“依法、积极、稳慎”的原则,对自治区本级、各设区的市和3个自治旗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进行了全面梳理,确保横到边、纵到底,不留死角盲区。
紧扣改革发展需求,以高质量立法护航高质量发展。坚持从全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大局出发,重点加强了经济、社会、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民生等领域的立法。把新发展理念融入立法,制定、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条例、地方金融监管条例、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农作物种子条例、公路条例等法规。经过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出台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为以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制定人才发展促进条例、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制定奶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肉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推动优势特色产业全产业链做优做强。
坚持走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坚持以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的立法修法工作,先后制定和修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39件;批准9个设区的市、3个自治旗有关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89件。分别制定了自治区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和农用薄膜污染防治条例,织密污染防治保护法网。出台《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依法保护草原、维护生态安全、实现草原资源永续利用。全面推进依法治水管水,守护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生命线,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全面强化了地下水取水用水制度、超采防治和污染防治等工作。
积极关注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期盼,广泛开展医疗、教育、就业、住房、养老、食品安全、社会治安等领域的惠民立法,先后制定反家庭暴力条例、养老服务条例、城镇供热条例、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精神卫生条例、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一批特色鲜明的地方性法规。在全国率先出台了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有效解决了食品小企业“谁来管、如何管”的问题。对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作出全面修改,明确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等法定义务。“精神慰藉”“对啃老说不”“独生子女陪护”等内容入法,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的要求,弘扬了中华民族尊老养老爱老的传统美德,为树立孝亲敬老的良好社会风尚提供重要法治保障。
把立法质量放在第一位, 确保出台的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贯彻实施修改后的立法法,总结我区立法工作经验,完成自治区立法条例修正工作,把党中央关于立法工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地方立法实践当中。坚持“小切口”,通过“创制性”立法解决实际问题。回应习近平总书记对乌兰牧骑事业的深切关怀,制定国内首个乌兰牧骑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牧骑条例》,规范了乌兰牧骑的活动方式和保障措施,为弘扬乌兰牧骑精神、保护乌兰牧骑品牌、推动乌兰牧骑全面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立足于解决胡杨林保护与开发的突出矛盾,制定额济纳胡杨林保护条例,“你保护荒漠,我来保护你”,地方性法规的补充作用得到真正彰显。制定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发挥革命文物服务大局、资政育人的作用,依法推动弘扬革命文化、传承红色基因。推进区域协同立法,与东北三省人大常委会同步出台黑土地保护条例,作出促进区域旅游发展的决定。
在立法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积极探索用法定途径、渠道、方式、程序,真实、生动、具体地体现人民民主,确保依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先后修改了《旗县级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旗县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条例》《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条例》,旗帜鲜明地将“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写入法规。围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现形式,2019年修改了发挥人大常委会立法主导作用的意见,2020年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办法》,2021年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重点立法项目督办办法》,从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到为代表全过程深度参与立法工作提供充分保障。
不断丰富拓展新的民主参与的形式和渠道,努力让每一部法规都满载民意、贴近民生、顺应民心。所有法规草案在主流媒体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对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问题进行听证、论证、评估。调整基层立法联系点布局,更好发挥“民意收集站”作用,现有15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先后对地方重点立法草案提出上百条意见建议。广泛开展网络问卷调查,为法规修改完善提供了大量的数据支撑。充分发挥专家智库作用,对于提请初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常委会立法咨询顾问和与条例论证问题相关的常委会智库专家参加会议,既论证法规条款的合法性、适当性、合理性,也请专家们从不同角度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和解决问题的方案。在社会信用条例立法过程中,起草阶段就广泛征求各盟市、各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条例审议阶段继续通过网上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智库专家意见,并深入企业及有关管理部门、单位开展调研座谈,对收集到的198条意见进行认真研究、采纳,确保立法工作建立在坚实的民意基础之上。
严谨细致全面做好法规清理、备案审查和批准工作。始终把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作为严肃的政治问题对待,紧扣党中央决策部署,紧跟国家立法修法进程,常态化开展法规清理工作,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坚持“立改废”并举,紧扣“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立法原则,建立了地方性法规动态清理长效机制,确保了立法工作与时代同步、与改革同频。
健全备案审查制度和工作机制,制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逐一审查研究报备的规范性文件,高度重视公民个人审查建议,对一切违反宪法法律和上位法的法规、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都依法依规予以纠正。启动运行了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
全面指导设区的市立法工作。制定了《关于提高设区的市人大立法工作质效的规定》,提前介入从严审查报批法规的合法关、合理关和质量关,指导9个设区的市和3个自治旗坚持“小切口、有特色、精细化、可操作”原则,聚焦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热点、痛点、难点、堵点问题,找准立法需求,扎实做好听证、论证等工作,以“小切口”解决“大问题”。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在自治区党委领导下,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规制度,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努力为内蒙古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闯出新路、奋力书写新篇章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